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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集團公司停止作業和製止“三違”的規定

作者:mkaq 2009-11-16 08:29 來源:本站原創

礦業集團公司停止作業和製止“三違”的規定

1 停止作業和“三違”的規定
在生產工作活動中,違反國家有關安全法律法規,違反行業安全01manbetx ,違反安全技術01manbetx 01manbetx 、作業01manbetx 措施,違反上級和本單位有關安全文件、規定、製度,違反勞動紀律等均屬於“三違”行為。
1.1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隱患,責令立即停止作業或停止使用整改。可對單位記停止作業:
1.1.1 瓦斯超限。
1.1.2 通風係統不完善、不可靠。
1.1.3 采掘工作麵風量不足。
1.1.4 掘進巷道不按規定使用雙風機、雙電源。
1.1.5掘進工作麵使用11KW以下(不含11KW)局部通風機供風。
1.1.6 開采自然發火煤層,未建立防滅火係統或不完善。
1.1.7 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1.1.8 防塵係統不完善。
1.1.9 無01manbetx 措施施工
1.1.10 工程質量低劣,危及安全生產。
1.1.11 排放瓦斯、巷道貫通、過老空等沒有製定或不落實專門措施
1.1.12 提升、運輸安全保護、安全設施不齊全、靈敏、可靠。
1.1.13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
1.1.14 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安全保護裝置、設施不齊全、有效。
1.1.15 有毒、有害、高溫、高壓、高空作業場所安全防護裝置、設施不齊全、可靠。
1.1.16 有其他重大安全隱患。
1.2 下列行為屬於違章指揮,責令整改,可對有關幹部、班組長等現場管理人員記違章指揮:
1.2.1 強令職工違章、冒險作業。
1.2.2設計、作業規程、措施違反上級有關規定。
1.2.3 無規程、措施安排施工或規程措施與現場不符,有明顯漏洞。
1.2.4 采掘工作麵現場條件發生變化,沒有采取針對性措施繼續施工。
1.2.5 不組織傳達學習規程、措施,安排施工。
1.2.6 固定安全設施不齊全,安排施工。
1.2.7 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投入使用。
1.2.8 小絞車斜巷運輸不安排司機、上、下車場把鉤工三人操作。
1.2.9 采掘工作麵風量不足安排作業。
1.2.10 無防塵設施或防塵設施不完好安排作業或粉塵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不采取措施處理。
1.2.11 瓦斯超限不停止作業或不采取措施處理。
1.2.12 瓦斯異常地點不按公司、礦措施管理
1.2.13 啟封密閉或排放瓦斯無專門措施或不落實。
1.2.14 掘進巷道不按規定使用雙風機、雙電源,安排施工。
1.2.15 巷道貫通前不采取防止透水、有害氣體超限、通風係統紊亂、放炮崩壞設備、著火、放炮傷人、冒頂等措施盲目掘進。
1.2.16 對重大02manbetx.com 隱患預兆或者已發現的02manbetx.com 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安排繼續作業。
1.2.17 現場違章作業現象嚴重,不加製止。
1.2.18 安排未按規定培訓並取得操作資格證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或安排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員工上崗。
1.2.19 有毒、有害、高溫、高壓、高空作業場所安全防護裝置、設施不齊全、可靠,安排作業。
1.2.20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的。
1.2.21 其它違章指揮行為。
1.3 下列行為屬於嚴重違章,責令整改,可對有關責任人員記嚴重違章:
1.3.1 無規程、措施施工。
1.3.2 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
1.3.3 防塵措施不落實繼續作業。
1.3.4 瓦斯檢查空班漏檢。
1.3.5 不執行“一炮三檢”。
1.3.6 偽造瓦斯檢查數據。
1.3.7 放炮不執行“三保險”。
1.3.8 亂扔、亂放炸藥或雷管。
1.3.9 明電放炮、裸露爆破、短母線放炮、多母線放炮、聯合放炮。
1.3.10 空頂作業。
1.3.11 回撤支柱違反程序。
1.3.12 爬、蹬、跳運行中的車輛。
1.3.13 斜巷軌道行車時行人。
1.3.14 斜巷軌道運輸時超掛車或放飛車。
1.3.15 斜巷軌道運輸時安全設施不齊全或不合格或不使用。
1.3.16 小絞車斜巷運輸不執行司機、上、下車場把鉤工三人操作。
1.3.17 乘坐刮板輸送機或非乘人膠帶輸送機。
1.3.18 電氣安全保護設施甩掉不用或失靈。
1.3.19 帶電檢修電氣設備。
1.3.20 有毒、有害、高溫、高壓、高空作業場所、設備安全防護設施不全或不使用,進行作業。
1.3.21 地麵嚴禁煙火區域吸煙或點火。
1.3.22 攜帶煙草或點火工具下井。
1.3.23 酒後下井。
1.3.24 地麵特種作業人員酒後上崗。
1.3.25 其它嚴重違章行為。
1.4 其它違章違紀行為,應責令整改,可對有關責任人員記“三違”(或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
2 對“三違”責任者的處理
2.1對“三違”責任者,應進行批評、教育、培訓,可並給予適當的經濟處罰。
2.2對於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安全隱患或危害嚴重、可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違章指揮和嚴重違章責任人員可以加重經濟處罰,同時可給予警告及以上直至留用察看的行政處分。
3 本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4 本規定解釋權屬集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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