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總 則
第1條 為了加強煤礦電氣試驗工作,正確判斷設備能否投入運行,予防設備損壞,保障煤礦電氣設備安全運行,特製定本規程。 煤礦係統變電所(站)及主要電氣設備的絕緣、特性試驗和電工儀表、繼電保護裝置檢驗,按本規程要求進行。 第2條 為貫徹本規程,各礦務局(基建局)和礦(廠)必須建立相應試驗室(組),分別由局機械動力處(機電處)和礦(廠)機電科直接領導。 人員名額應根據本規程要求的工作範圍,由局或礦(廠)機電總工程師研究確定,試驗人員應具有一定文化技術水平,並要保持相對穩定。 煤管局(煤炭公司)可在本地區重點裝備一個礦務局的電氣試驗室作為本地區中心試驗室,協助和指導本地區電氣試驗工作。 第3條 礦務局電氣試驗室的工作範圍: 1.地麵主要變電所高壓設備的絕緣和特性,以及電氣測量儀表、繼電保護裝置的試驗和整定工作; 2.逐步掌握電氣計量標準,校對和修理主要電氣測量儀表及電子儀器, 3.大型電氣設備大修後試驗, 4.驗收新安裝的主要電氣設備, 5.協助試驗組進行主要設備或技術難度較大的試驗:工作; 6.組織推廣電氣試驗工作新技術; 7.有條件時負責電氣設備絕緣油的化驗和分析。 第4條 礦(廠)試驗組工作範圍: 1.本單位運行中電氣設備的絕緣、特性試驗以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和盤用電工儀表的檢驗; 2.電氣設備檢修前後的試驗; 3.礦(廠)自行新裝中小型設備的驗收試驗; 4.協助局電氣試驗室在本單位所進行的電氣試驗工作。 第5條 試驗室和試驗組,應根據本規程規定,結合本地區(單位)具體情況,編製切實可行的電氣設備試驗討劃,報主管部門審批後負責執行。 局或礦(廠)機電總工程師應定期對電氣試驗執行情況和電氣設備試驗結果進行檢查。 第6條 編製電氣設備試驗計劃的依據原則是: 1.本規程規定的試驗項目和試驗周期; 2.曆年設備試驗變化趨勢及近期運行狀態; 3.電網運行方式和負荷的變更; 4.日常運行、維護人員的意見; 5.季節性要求; 6.其它特殊情況。 計劃經審批後,應通知有關單位做好安排,礦井主要設備的試驗,應盡量與礦井設備檢修同時進行。 第7條 加強技術管理,建立和健全主要設備的曆年試驗資料和檔案,對試驗結果必須全麵地、曆史地、科學地進行綜合分析,掌摞設備性能變化的規律和趨勢,不斷提高試驗技術水平。 第8條 在執行本規程中,通有特殊情況,需要改變試驗周期、試驗標準時,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綜合分析提出建議。經局或礦(廠)機電總工程師批準後方可執行。 第9條 井下試驗的安全措施應按《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執行。 第10條 長期(井下超過三個月、井上超過六個月)停止運行和移動胃的設備投入運行前,必須按運行中設備的‘試驗項目和標準進行試驗。 第11條 當電氣設備的額定電壓與實際使用的額定工作電壓不同時,應根據下列原則確定試驗電壓標準; 1.當采用額定電壓較高的電氣設備加強絕緣時,應按照設備額定電壓標準進行試驗; 2.當用於滿足產品通用性的要求時,可以按照設備實際使用的額定工作電壓進行耐壓試驗; 3.在高原地區采用較高電壓等級電氣設備,應在安裝地點按照實際使用的額定工佧電壓的標準進行試驗。 第1 2條 進行絕緣試驗時,應盡盈將連接在一起的, 各種電氣設備分離開來單獨試驗(製造廠裝配成套的設備不在此限)。同一試驗標準的設備可以連在一起試驗。為了便於現場試驗工作起見,已經有了單獨試驗記錄的若幹不同試驗標準的電氣設備,在單獨試驗有困難時,也可以連在一起進行試驗。此時,試驗標準應采用連接的各種設備中的最低標準。 第13條 新裝和大修後充油設備進行交流耐壓時,油質必須經試驗合格,否則不能進行。 第14條 運行中主要大型設備、主要電纜等進行耐壓試驗時,應具備的條件是: l.設備的絕緣電阻、泄漏電流、介質損失角正切值等所試項目經綜合判斷合格; 2.有周密的操作措施。 第15條 在進行與溫度有關的各種電氣試驗時(如測量直流電阻、絕緣電阻、介質損失角、泄漏電流等),應同時測量被試物和周圍環境溫度。絕緣試驗應在良好天氣,且被試物溫度及周圍溫度一般在不低於十5℃的條件下進行。 第16條 本規程中所列絕緣電阻測量,規定用60秒的絕緣電阻值R60;吸收比的測囂,規定用60秒與15秒絕緣電阻的比值R60/R1 5。 交流耐壓試驗加至試驗標準電壓後的持續時間,凡無特殊說明者,均為一分鍾。 耐壓試驗電壓值以額定電壓的倍數運算時,電動機是按銘牌電壓計算,電纜是按標準電壓等級計算。 非標準電壓等級的電氣設備的交流耐壓試驗電壓值,可根據本規程規定的相鄰電壓等級按插入法計算。 第17條 繼電保護方案,每年要依據電網係統方案、運行方式和負荷情況進行一次整定方案計算,並報主管機電部門審批後執行。 各用電單位在改變運行方式或負荷變更前,應及時通知試驗室(組),以便調整試驗。 第18條 試驗性質的解釋 一、新裝: 1.新品驗收及新設備的鑒定, 2.新品安裝工程竣工後移交生產的交接試驗; 3.新安裝的繼電保護裝置、儀表及二次同路。 二、大修: 1.設備大修工程竣工後試驗; 2.二次回路全部或部分更換、 一 三、運行中: 1.定期試驗; 2.事故後檢查試驗; 3.長期停運和移設後的設備投入運行前試驗。 注:二次同路包括:電氣設備的操作、訊號、保護、測量等回 路和這些回路中的電氣操作線圈、接觸器.繼電器.測量 儀表電壓及電流互感器的二次線圈等。 第1 9條 千伏級設備試驗標準另行製訂,在製訂前,國產千伏級設備試驗參照製造廠標準自行規定,引進設備的驗收試驗標準按各國現行試驗標準和廠家規定執行。 第20條 老舊設備試驗後的數據經綜合判斷達不到本規程要求時,須逐步改造,以提高其絕緣水平。運行中高壓設備如發現絕緣已劣化,或在不正常狀態運行時,可增加試驗項目或縮短試驗周期。礦井主要大型電氣設備(如主變壓器、主絞車電機、主扇風機電機等)達不到本規程要求時,設備是否繼續運行,由礦務局總工程師或機電總工程師批準,報煤管局備案。其它高、低壓電氣設備達不到本規程要求時,設備是否繼續運行,由礦(廠)總工程師或機電總工程師批準,報礦務局備案。 第21條 與水電部電網五接連接的電氣設備按水電部試驗標準執行。 第22條 本規秤解釋權屬於煤炭工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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