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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軍偉: 淺談煤礦民主管理工作

作者:佚名 2009-11-22 11:16 來源:中國煤炭新聞網

南省平禹煤電公司四礦:賈軍偉

隨著礦井民主化建設進程的推進,礦井黨政領導普遍開始重視職工的民主參與和 管理,重視職代會 製度建設和職能的發揮,逐步使用多種形式來公開礦務,接受職工的民主參與和監督,尊重職工的合法權益,努力建設和諧而穩定的礦井。從麵上來看,這是一種可喜的現象。但是,如果進行細心的調查、研究和 03manbetx ,我們會不難發現,職工民主參與的方式和進程參差不齊,不少礦井仍流於形式,真正落實到位的還不多。筆者通過調研,發現有以下現象存在:

  一、職代會 製度不健全,職能沒有充分發揮。

  1、有些礦井職代會程序不完善,比如沒有礦井和工會的財務工作報告,即使有,報告內容表麵化,大帳目多,明細帳目少,關鍵帳目采取回避或含糊的手段一帶而過,讓代表霧裏看花,看不明。

  2、行政領導往往把讓他們感到頭疼棘手的問題推到職代會上,讓代表審議決定,這也無可非議;但是,有些應該放到職代會上讓代表審議通過的重大事項,比如較大的硬件投資項目或涉及到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並未讓職工參與,忽略了民主決策和監督。

  3、有些礦井職代會沒有給代表提供撰寫提案和批評意見的渠道;有的礦井設立了這一環節,但對代表的提案和批評意見要麼敷衍了事,要麼石沉大海,沒有回音。

  4、有些礦井領導對職代會的職能混淆不清,閉會期間碰到問題,常常讓僅在代表大會期間履行大會有關事項和程序職能的大會主席團審議決定有關問題。而大會主席團在平日閉會期間是沒有審議和決定有關事項的權利。

二、礦務公開不健全,流於形式。

  1、有些礦井未建立完善的礦務公開機製,礦務公開形式單一,把礦務公開狹隘地理解為公示,以為有了公示就是礦務公開了。其實公示僅是礦務公開的一種形式,它還包括多種形式,比如職代會、全體職工大會、離退休職工座談會等等,這些都是礦務公開的有效途徑。而事實上,有些礦井並未建立這些機製,或者並未充分發揮這些機製向職工公布礦井的重要事情和應知的事項。

  2、有些礦井領導獨斷專橫,僅憑個人的喜好或親善關係,未經正常程序,確定評優、晉級人員,未經公示就上報;有的雖經公示,但流於形式,無視群眾的意見,找出種種理由給予否決;有的僅在局部範圍內加以通報,就算公開了。
  3、不少礦井的領導忽略職工的民主參與和平等協商的權利,擅自作出一些違背職工意願或利益的決定。例如,職工正常休班得不到有效保障,特別是規定節假日期間,都是礦井單方麵作出上班的決定,從不與職工協商和征求意見,職工隻有無奈的服從。這種做法侵犯了職工合法的休息權、健康權和合理的報酬權。

  4、有些礦井挑一些估計群眾不會有太大爭議的事項給予公開,對於容易引起群眾爭議或反對的問題采取不公開或回避的辦法,這樣的做法往往會造成不良的後果。

  5、有些礦井對於一般性的、規模不太大的硬件投資或維修工程,往往不采取公開招投標方式,而是個別領導說了算,缺少民主監督。

 三、工會得不到重視,難以發揮作用。

  工會作為一個具有獨立社會法人資格的群眾團體組織,肩負著參與(民主參與)和維護(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兩項重要職責,應該在民主參與和民主 管理中發揮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現實工作中,工會往往受製於行政領導,難於真正發揮參與和監督作用。

  1、有些礦井首先從工會主席設置上加以限製。工會主席由副礦長或副書記兼任,再設一個工會副主席,負責日常工作。由副礦長兼任是違規。工會主席是勞工組織的首席代表,代表的是全體職工的利益,民主參與本單位行政工作的 管理和監督。副礦長是行政領導,他代表的是行政領導的利益還是職工的利益?他接受自己的監督還是接受職工的民主監督?這種做法毫無疑問是製約工會主席的權限。

  2、工會主席的選用普遍都體現了礦井行政領導的意願,有的不是會員自己推選出來的,這樣的主席難以真正發揮參與和監督作用,往往屈服於行政領導的壓力。

  3、有些工會主席不是黨委(黨支部)書記或委員,不能參加黨委或支部委員會議,也不能參加黨政聯席會議,從而就談不上從源頭上參與決策,這是從源頭上參與和監督的缺憾。

  縱觀上述種種不足,筆者認為,礦井民主 管理的規範化應加強下列工作的力度。

  1、加強黨對工會工作的領導和支持,黨委應進一步強調和突出工會工作的重要性,並按照《工會法》建立健全工會組織,民主選舉職工信賴的工會主席,實行工會主席對工會財務一支筆的審批權,從組織和經濟上確保工會工作的獨立性。

  2、上級工會應加強對礦井行政領導進行有關民主管理的教育,強化礦井行政領導民主管理的意識,促使礦井行政領導積極建立本單位民主管理機製,通過各種不同渠道和層麵把民主管理工作落實到位。上級工會每年應定期到基層礦井召開民主管理測評會,準確了解礦井民主管理情況,並把民主管理實施情況作為礦井領導工作業績的一項重要考核指標。
  3、礦井行政領導應擺正行政與工會的關係,應充分發揮工會在民主管理中的積極作用,積極邀請工會參與管理和監督。工會的參與和監督是對礦井行政領導的關心和愛護,是對行政領導工作的支持,是為行政領導分憂解難,也是融洽幹群關係的重要環節,決不是與行政領導對抗,更不是爭權奪利。

  4、礦井應建立完善的職代會 製度,充分發揮職代會的職能,礦井重大改革項目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一定要經過職代會代表的審議和通過,方能實施。

  5、除職代會外,礦井應建立完善的礦務公開機製,利用多種形式和渠道公開所有不涉及機密的礦務,主動接受廣大職工的民主參與和監督,凝聚民心。

6、工會應積極主動參與礦井各項管理工作。工會主席自己應該明確,工會主席任職涉及到兩個 法律關係,即勞動 法律關係和工會 法律關係。作為職工,工會主席與礦井是隸屬關係;而作為工會主席,他與礦井行政是平等關係,任期未滿礦井無權終止其職務。

盡管筆者就礦井民主管理列出種種不足,但是,並不是說所有礦井都是如此,隻是在不同程度上或多或少存在著不足。應該看到,有不少礦井民主管理工作做的是很好的。筆者隻是想通過自己對 煤礦民主管理工作的調研,引起那些民主管理工作尚未到位的礦井的重視,達到進一步推進礦井民主建設進程的目的,確保礦井的可持續發展,建立和諧的礦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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