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燈安全使用管理規範
作者:佚名
2009-11-24 11:22
來源:中國煤炭新聞網
前 言
本標準為強製性的。
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煤礦安全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煤科總院上海分院、濟寧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兗礦集團公司、河南豫光金鉛集團公司、阜新科銳電器有限公司。
本標準起草人: 閔建中、臧才運、王濤、趙增玉、蔣麗華、侯銳、顧苑婷、陸鳴
礦燈安全使用管理規範
00001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礦燈使用、維護及 管理等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 煤礦用戶對礦燈的使用、維護和 管理。
00001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7957-2003 礦燈安全性能通用要求。
GB 7957.2-200× 瓦斯環境用礦燈 第2部分:性能和其它相關安全事項
AQ 6202-2006 煤礦用甲烷檢測用載體催化元件
MT 26-2004 KS型礦燈
MT 68-2002 礦燈充電架
MT 242-2007 KJ型礦燈
MT/T 395-2007 礦燈保護器
MT/T 409-2007 甲烷報警礦燈
MT 818.10 煤礦用阻燃電纜 第1單元:煤礦用移動類阻燃軟電纜 第10部分:煤礦礦用礦工帽燈線
MT 911-2002 礦燈燈泡
MT 927-2007 KL型礦燈
MT/T 1004 煤礦安全生產監控係統通用技術條件
MT/T 1008 煤礦安全生產監控係統軟件通用技術條件
MT/T 1051-2007 礦燈用鋰離子蓄電池
MT/T ××××-200× 礦燈用LED及LED光源組技術條件
00001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000013.1
KS型礦燈 model KS caplights
以鉛酸蓄電池作為電源的礦燈。
000013.2
KJ型礦燈 model KJ caplights
以堿性蓄電池(鎳氫、鎳鎘等)作為電源的礦燈。
000013.3
KL型礦燈 model KL caplights
以鋰離子蓄電池作為電源的礦燈。
000013.4
甲烷報警礦燈 caplights for methane alarm
具有照明和甲烷濃度超限報警功能的礦燈。
000013.5
礦燈充電架 charging racks for caplights
對礦燈進行充電的設備。
000013.6
礦燈信息管理係統 the system for the management of caplights
由充電架、通訊係統、傳輸接口、主機等組成的具有礦燈的充電狀態、使用狀態、工作時間等信息的顯示、打印、存儲、查詢、報警、管理等功能的係統。
000014 一般要求
000014.1 主要技術參數
000014.1.1 礦燈的額定電壓應不大於6V,額定電流應不大於1.5A,額定功率應不大於6W。
000014.1.2 礦燈的有效工作時間應不小於11h,有效工作時間結束時最大照度應不低於1500lx。
000014.2 礦燈性能要求
000014.2.1 礦燈的安全性能應符合GB 7957的規定。
000014.2.2 KS型礦燈應符合MT 26-2004的規定。
000014.2.3 KJ型礦燈應符合MT 242-2004的規定。
000014.2.4 KL型礦燈應符合MT 927-2004的規定。
000014.2.5 甲烷報警礦燈應符合MT/T 409-2007的規定。
000014.3 礦燈關鍵零部件要求
000014.3.1 礦燈保護器應符合MT/T 395-2007的規定。
000014.3.2 礦燈電纜應符合MT 818.10的規定。
000014.3.3 礦燈用鋰離子蓄電池應符合MT/T1051-2007的規定。
000014.3.4 礦燈用燈泡應符合MT 911-2002的規定,礦燈用LED及LED光源組應符合MT/T XXXX的規定。
000014.3.5 甲烷報警礦燈用催化元件應符合AQ 6202-2006的規定。
000014.3.6 礦燈管理
000014.3.7 礦燈應集中統一管理。每盞礦燈必須編號,經常使用礦燈的人員必須專人專燈。
000014.3.8 礦井完好的礦燈總數,至少應比經常使用礦燈的總人數多10%。
000014.3.9 在每次換班2h內,燈房人員必須把未交燈人員的名單報告礦調度室。
000015 礦燈充電管理及要求
000015.1 礦燈房
礦燈房應符合下列要求:
a)應用不燃性材料建築;
b)取暖應用蒸汽或熱水管式設備,個別情況下,采用火爐取暖時,火爐間應有單獨的間隔和出口;
c)應有良好的通風裝置,燈房和倉庫內嚴禁煙火,並備有滅火器材;
d)燈房的環境溫度應控製在(25±10)℃,相對濕度應不超過80%。
e)配置電解液的房間和充電房必須采用有效隔離 措施,防止酸霧腐蝕礦燈和充電架。
000015.2 配置電解液
配置電解液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a)準備和裝添電解液必須使用專用器具。工作人員必須戴防護眼鏡、口罩和橡膠手套,係橡膠圍裙,穿膠鞋;
b)調合和貯存電解液,必須使用有蓋的瓷質、玻璃質等容器。調合酸性電解液時,必須將硫酸徐徐倒入水中,嚴禁向硫酸中倒水;
c)配置電解液的房間必須備有中和電解液的溶液。
000015.3 充電架
000015.3.1 充電架正常使用條件
充電架的使用環境條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a)海拔高度不超過1000m;
b)無劇烈振動;
c)無導電塵埃,通風良好;
d)交流電網電壓幅值波動範圍不超過額定值的±10%。
e) 避免陽光直接照射。
00001注 1:當運行地點的海拔高度大於1000m時,其負載能力應按MT 68-2002標準附錄A的曲線修正。
00002注 2:不符合上述正常使用條件時需在訂貨時向供方提出要求並取得協議。
000015.3.2 充電架要求
000015.3.2.1 充電架應符合MT 68-2002的規定。
000015.3.2.2 根據礦燈蓄電池的不同類型,應采用符合其充電製式的充電架。
000015.3.2.3 充電架每個充電位應設有完好充電狀態指示裝置。
000015.3.2.4 充電機構應保證礦燈燈頭插入、轉動和取出靈活可靠,無鏽蝕。
000015.3.2.5 應采用效率高的充電架對礦燈進行充電,充電效率應不低於60%。
000015.4 礦燈信息管理係統
000015.4.1 一般要求
000015.4.1.1 係統及其軟件、傳輸接口等應符合MT/T 1004、MT/T 1008等標準的規定,係統中的其他設備應符合國家及行業標準的規定。
000015.4.1.2 監測功能要求
a) 應自動識別礦燈的充電位置;
b) 應自動監測礦燈的充電狀態;
c) 應自動監測礦燈取用、掛架充電的時間;
d) 應自動監測充電架的工作狀態。
000015.4.1.3 管理功能要求
a) 礦燈使用、掛架時間的顯示、打印、查詢等功能;
b) 礦燈當前狀態的顯示、打印、查詢等功能;
c) 未按時交回礦燈的數量及報警、顯示、打印、查詢等功能;
d) 礦燈超長時間未使用的顯示、打印、查詢、報警等功能;
e) 按單位級別統計礦燈使用情況報表的打印、查詢等功能;
f) 礦燈使用壽命信息的顯示、打印、查詢等功能;
g) 使用礦燈人員出勤、請假統計等輔助考勤信息的打印、查詢等功能;
h) 清理係統過期數據、日誌等功能;
i) 備份係統數據的功能;
j) 分級管理、權限設定的功能;
k) 按單位、時間、充電架、人員等分類查詢、顯示、打印等功能。
m) 信息資源共享功能;
n) 礦燈掛架未充電識別功能;
000015.4.1.4 礦燈故障報警功能;
000016 安裝、使用和維護
000016.1 礦燈使用環境條件
礦燈的使用環境條件應符合如下要求:
a) 環境溫度0℃~+40℃;
b) 平均相對濕度不大於95%(25℃);
c) 無劇烈震動和衝擊的場所;
d) 周圍介質無腐蝕性氣體;
e) 宜在無濺水和淋水的場所使用;
f) 宜在瓦斯和粉塵不超限、無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
超出上述條件的,如井下救援,用戶應進行風險評估。
000016.2 使用前檢查
000016.2.1 礦燈開箱前,應檢查包裝箱是否有嚴重受損,包裝箱上的標誌(如產品名稱、型號、數量、出廠年月、重量、廠名、地址、防爆合格證號、安全標誌號等)是否完整。
000016.2.2 礦燈開箱後,應檢查礦燈外觀是否完好,標誌是否齊全,對照裝箱單檢查說明書、合格證等箱內物品是否齊全。
000016.2.3 免維護礦燈屬荷電出廠的產品,開箱後應檢查是否能點亮;宜做完全放電後再進行充電。
000016.2.4 需裝添電解液的礦燈,應進行初充電後再進行點燈檢查。
000016.3 使用
礦燈的充電、使用、維護應嚴格按礦燈製造廠的說明書進行,並遵守下列規定:
a)首次使用礦燈的人員應進行培訓;
b)嚴禁使用人員手持燈纜置燈頭於空中旋轉;
c)嚴禁使用人員將礦燈燈頭或燈體置地拖拉磨損礦燈和摔打礦燈;
d)不完好的礦燈嚴禁下井使用;
e)嚴禁隨意改變產品結構或零部件;
f)嚴禁人為短路用於其他用途,如抽煙、放炮等;
g)嚴禁靠近或投入火源,嚴禁置於水中;
h) 嚴禁使用人員拆卸、敲打、撞擊礦燈;
i) 礦燈應隨身攜帶,嚴禁將礦燈靠近或放置在電機、變壓器等發熱、震動的設備上;
j) 礦燈使用完畢,應及時交回燈房上架充電;嚴禁上井不交燈不充電。
000016.4 定期檢查
000016.4.1 使用單位對在用礦燈應周期性進行檢查,主要檢查如下內容:
a) 礦燈的外部零部件是否齊全、完好;
b) 按GB 7957.2-200×中附錄C的方法檢查礦燈的照度和點燈時間是否滿足本礦區的要求。
000016.4.2 甲烷報警礦燈應根據使用情況進行定期調校,但最長調校周期不能超過10天。
000016.5 維護和維修
000016.5.1 定期檢查或日常使用中發現缺陷的礦燈必須及時進行維修。
000016.5.2 礦燈的維護、維修工作必須在地麵進行,礦燈維修應由專業人員進行,維修人員必須經過培訓並有上崗證。
000016.5.3 電路板、殼體、 LED光源、蓄電池等礦燈關鍵零部件損壞的,必須由礦燈生產單位維修。
000016.5.4 維修時不能改變結構。
000016.5.5 更換保護裝置、光源、載體催化元件、電纜,必須使用相同型號規格的產品。
000016.5.6 礦燈應保持清潔,燈麵玻璃應透明。清潔時應用濕布擦拭礦燈表麵,不能用水衝洗或將礦燈浸入水中清洗。
000016.5.7 報警礦燈應根據使用情況,定期用毛刷清理防護網、催化元件等處積聚的粉塵。
000017 技術資料
000017.1 礦燈用戶應建立礦燈及充電設備等的台帳和報表,至少應包括如下內容:
a)設備、儀表台帳;
b) 故障登記表;
c) 維護、維修記錄;
d) 定期檢查記錄;
e) 礦燈房運行日誌;
f) 監測日(班)報表;
000017.2 應繪製設備布置圖,圖上應標明充電架、電源、中心站等設備的位置、接線、傳輸電纜、供電電纜等,根據實際布置及時修改,並報礦總 工程師簽批。
000017.3 應每3個月對數據進行外置備份,備份數據應保存2年以上。
000017.4 圖紙、技術資料應保存2年以上。
000018 報廢與回收
000018.1 報廢
000018.1.1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設備應強製報廢:
a) 部件老化、技術落後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
b) 經過修理雖能恢複性能及技術指標,但一次修理費用超過設備原值80%以上的;
c) 意外損壞,無法修複的;
d) 不符合國家及行業標準規定的;
e) 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應淘汰的;
f) 維修後達不到標準要求的;
g) 國家或有關部門明令淘汰的.
000018.1.2 由於考慮礦燈部件老化等因素,為保證安全使用,除8.1.1規定的強製報廢條件外,KS型礦燈、KL型礦燈使用時間不超過18個月,KJ型礦燈使用時間不超過24個月,當礦燈使用單位確實能夠證明根據礦燈產品標準使用次數不足礦燈循環壽命的60%時,礦燈使用時間可以順延6個月,到期應強製報廢。
000018.1.3 充電架從投入使用開始計算,達到8年的應強製報廢;因進行充電係統更新改造達到充電架大修標準的,可順延6年,到期應強製報廢。
000018.2 回收
由於礦燈蓄電池處理不當對人身和環境可能造成不良影響,報廢礦燈應由礦燈生產單位或專業機構進行回收。
000019 質量仲裁
礦燈在投入使用前和使用中發現質量問題時,礦燈用戶應和礦燈製造商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以委托國家專業檢驗機構進行仲裁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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