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情形要嚴禁采用放頂煤開采?
作者:佚名
2009-12-02 21:21
來源:本站原創
有哪些情形要嚴禁采用放頂煤開采?
按照安監總煤行【2008】130號《關於加強 煤礦頂煤開采 安全 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規定, 煤礦采用放頂煤開采必須符合《 煤礦 安全 01manbetx 》第68條的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嚴禁采用放頂煤開采;煤層平均厚度小於4m的;采放比大於1:3的;采區或工作麵回采率達不到礦井 設計規範規定的;煤層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堅硬頂煤不易冒落,且采取 措施後冒放性仍然較差,頂板垮落充填采空區的高度不大於采放煤高度的;礦井水文地質條件複雜,采放後有可能與地表水、老窯積水和強含水層導通的。
按照安監總煤行【2008】130號《關於加強 煤礦頂煤開采 安全 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規定, 煤礦采用放頂煤開采必須符合《 煤礦 安全 01manbetx 》第68條的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嚴禁采用放頂煤開采;煤層平均厚度小於4m的;采放比大於1:3的;采區或工作麵回采率達不到礦井 設計規範規定的;煤層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堅硬頂煤不易冒落,且采取 措施後冒放性仍然較差,頂板垮落充填采空區的高度不大於采放煤高度的;礦井水文地質條件複雜,采放後有可能與地表水、老窯積水和強含水層導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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