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版《煤礦安全規程》第六十八條是如何修改的?
作者:佚名
2009-12-11 21:15
來源:本站原創
2007年版《
煤礦
安全
01manbetx
》第六十八條是如何修改的?
將第六十八條修改為:
采用放頂煤開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礦井第一次采用放頂煤開采,或在煤層(瓦斯)賦存條件變化較大區域采用放頂煤開采時,必須根據頂板、煤層、瓦斯、自然發火、水文地質、煤層爆炸性、衝擊地壓等地質特征和災害危險性編製開采 設計,開采 設計應當經專家論證或委托具有相關資質單位 評價後報請集團公司或者縣級以上媒體 管理部門審批,並報 煤礦 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2)針對煤層的開采技術和放頂煤開采工藝的特點,必須對防尾隨、防火、防塵、防水、采放煤工藝、頂板支護、初采和工作麵收尾等製定 安全技術 措施。
(3)采用預裂爆破對堅硬頂板或者堅硬頂煤進行弱化處理時,應在工作麵未采動區進行,並製定專門的 安全技術 措施。嚴禁在工作麵內采用炸藥爆破方法處理頂煤、頂板及卡在放煤口的發塊煤(矸)。
(4)高瓦斯礦井的易自燃煤層,應當采取以預抽方式為主的綜合抽放瓦斯 措施和綜合防滅火 措施,保證本煤層瓦斯含量不大於6m3/ t或工作麵最高風速不大於4m/s。
(5)工作麵嚴禁采用木支柱、金屬摩擦支柱支護方式。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采用單體液壓支柱放頂煤開采:
①傾角大於30°的煤層(急傾斜特厚煤層水平分層放頂煤除外);
②衝擊地壓煤層。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采用放頂煤開采:
①煤層平均厚度小於4m的;
②采放比大於1:3的;
③采區或工作麵回采率達不到礦井 設計規範規定的;
④煤層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
⑤堅硬頂板、堅硬頂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後冒落性仍然較差,頂板垮落填充采空區的高度不大於采放煤高度的;
⑥礦井水文地質條件複雜,采放後可能與地表水、老窯積水和強含水層導通的。
將第六十八條修改為:
采用放頂煤開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礦井第一次采用放頂煤開采,或在煤層(瓦斯)賦存條件變化較大區域采用放頂煤開采時,必須根據頂板、煤層、瓦斯、自然發火、水文地質、煤層爆炸性、衝擊地壓等地質特征和災害危險性編製開采 設計,開采 設計應當經專家論證或委托具有相關資質單位 評價後報請集團公司或者縣級以上媒體 管理部門審批,並報 煤礦 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2)針對煤層的開采技術和放頂煤開采工藝的特點,必須對防尾隨、防火、防塵、防水、采放煤工藝、頂板支護、初采和工作麵收尾等製定 安全技術 措施。
(3)采用預裂爆破對堅硬頂板或者堅硬頂煤進行弱化處理時,應在工作麵未采動區進行,並製定專門的 安全技術 措施。嚴禁在工作麵內采用炸藥爆破方法處理頂煤、頂板及卡在放煤口的發塊煤(矸)。
(4)高瓦斯礦井的易自燃煤層,應當采取以預抽方式為主的綜合抽放瓦斯 措施和綜合防滅火 措施,保證本煤層瓦斯含量不大於6m3/ t或工作麵最高風速不大於4m/s。
(5)工作麵嚴禁采用木支柱、金屬摩擦支柱支護方式。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采用單體液壓支柱放頂煤開采:
①傾角大於30°的煤層(急傾斜特厚煤層水平分層放頂煤除外);
②衝擊地壓煤層。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采用放頂煤開采:
①煤層平均厚度小於4m的;
②采放比大於1:3的;
③采區或工作麵回采率達不到礦井 設計規範規定的;
④煤層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
⑤堅硬頂板、堅硬頂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後冒落性仍然較差,頂板垮落填充采空區的高度不大於采放煤高度的;
⑥礦井水文地質條件複雜,采放後可能與地表水、老窯積水和強含水層導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