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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觀測工的上崗條件、安全規定已經觀測前的準備工作

作者:佚名 2009-12-13 22:05 來源:本站原創

一、 上崗條件

1、 礦井地質觀測必須由具有一定專業技術職稱,並經過專業技術培訓的人員擔任。

2、 掌握礦井地質觀測、試驗儀表和器具的使用方法,定期檢校、保養和使用製度

二、安全規定

1、 嚴格遵守《測繪法》,按照《煤礦安全01manbetx 》和《礦井地質01manbetx 》(試行)中各項技術要求及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操作,彙總測量資料。

2、 地質觀測應做到及時、完整、統一。

(1) 觀測記錄必須在現場進行,並記錄在專門的地質觀測記錄簿上;記錄簿應統一編號,妥善保存。

(2) 描述地質現象,應做到內容完整、重點突出,客觀地反映地質現象的真實情況。

(3) 每次觀測必須記錄觀測的時間、地點、位置和觀測者的姓名。

(4) 礦井地質觀測要把現場和室內,宏觀和微觀觀測結合起來。

(5) 地質記錄簿中描述的地質觀測資料,必須在上井後2天內整理完畢,並編繪出正式的井巷素描圖或素描卡片。

(6) 對采掘工程的布置和調整有影響的地質資料,要及時填繪在有關的生產用圖上。

3、 嚴禁在地質觀測、資料彙總、統計工作中弄虛作假。

三、 觀測準備

1、 地質觀測人員應根據工作麵的位置、進度及相鄰區的地質資料等情況,確定觀測的內容、目的及觀測方法。

2、 地質觀測人員必須備章觀測、記錄用具,如工具包、記錄本、鉛筆、放大鏡、地質錘、皮尺、羅坡度規、條痕板、釘子、線繩等。

3、 觀測結果必須及時記錄在專用的記錄本上,記錄本應統一編號、妥善保管。每次觀測必須記錄觀測的時間、地點、位置和觀測者的姓名。

4、 現場的觀測記錄必須采用《煤礦地質測量圖例》中所規定的符號。

5、 地質觀測結果應及時複查、核實,確保提供的地質資料準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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