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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瓦斯管理製度

作者:佚名 2010-01-05 00:14 來源:本站原創
排放瓦斯 管理 製度
1、主要通風機有 計劃停止運轉前,必須斷開進入井下巷道內的水管、軌道、電纜等一切導電體,並在井口設置全斷麵柵欄。需要排放瓦斯時,必須製定排放瓦斯 措施,報企業主要領導和技術負責人審批。
2、井下中央變(配)電所,在恢複送電前應由瓦斯檢查員全麵檢查送電區域,隻有瓦斯濃度在0.5%以下時,方可送電。
3、局扇因故停止運轉,不論停風時間長短,在恢複通風前,必須首先檢查停風區內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必須由 班組長或 安全檢查工配合進行。由外向裏邊走邊檢查,瓦斯濃度達到3%時,按原路返回。
4、當停風區內瓦斯濃度不超過1%(含1%)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含1.5%)時,可由瓦斯檢查員直接進行排放,但局扇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
5、停風區內瓦斯濃度超過1%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時,瓦斯檢查員必須請示主管領導,由領導提出 安全 措施,指定專人,控製風流排放瓦斯。
6、停風區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時,瓦斯檢查員必須向礦調度室彙報,由通風部門製定排放瓦斯 安全 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並指派專人進行排放。
7、采掘工作麵及其它巷道出現體積大於0.5m3,濃度達到2%的局部瓦斯積聚時,由瓦斯檢查員立即處理。不能立即處理的瓦斯積聚要彙報礦分管領導,由分管領導提出排放瓦斯 措施,指定專人進行排放。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
8、排放瓦斯時,應堅持低濃度排放原則,采用控製風量等方法使排放出的風流同全風壓風流混合後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5%,排放風流中瓦斯濃度嚴禁超過2%;在排放瓦斯之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經區域必須切斷電源、撤出人員、設置警戒。
9、排放瓦斯堅持低濃度排放原則,必須執行由外向裏逐段排放,或采用其它手段控製風流中的瓦斯濃度,嚴禁一風吹。
10、排放密閉區內的瓦斯,瓦斯濃度超過3%時,由礦提出專門的 安全措施,經礦技術負責人審查批準後,由礦分管領導現場指揮,礦山救護隊協助排放。
11、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裏依次進行,1個采區內嚴禁2個瓦斯超限地點同時排放瓦斯。排除串聯通風區域的瓦斯時,必須嚴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從進風方向第1台局部通風機處開始排放,隻有第1台局部通風機送風的巷道內排放瓦斯結束後,且串聯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降到0.5%以下時,下1台局部通風機方可送電進行瓦斯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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