硫化氫防護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目 錄
第一部分 國家及省有關硫化氫02manbetx.com
防範的文件規定
一、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刻吸取煙台凱實工業公司“10.11”02manbetx.com
教訓立即開展預防硫化氫中毒02manbetx.com
專項治理的通知(魯政辦發明電〔2007〕159號)••••••••••••••••••••••••••• 4
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今年以來發生的硫化氫中毒因盲目施救造成傷亡擴大02manbetx.com
情況的通報(安監總危化〔2007〕187號)••10
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勞動保障部關於近期兩起中毒事故的通報(安監總管一〔2007〕217號)•••••••••••••••••••••••••• 16
四、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加強高壓油氣田井控管理和防硫化氫中毒工作的意見(安監總管一〔2006〕103號)••••••••••••••• 24
五、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加強石油化工企業高含硫原油加工和儲運環節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魯安監發[2007]62號)•••••••••••••••••••••••••••••••••••••••••• 31
第二部分 硫化氫防護安全管理規定
一、含硫油氣田硫化氫防護安全管理規定•••••••••••••••••• 35
事故案例1:中石油重慶開縣“12.23”特大天然氣井噴事故••••• 47
事故案例2:華北油田石家莊市趙縣48井硫化氫中毒事故•••• 49
事故案例3:四川石油管理局溫泉4井硫化氫串層中毒事故••• 51
二、金屬與非金屬礦山硫化氫防護安全管理規定••••••••••• 54
事故案例1:山東省三河口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魯南監獄)泰汶石膏礦“10.8”硫化氫噴出中毒事故••••••••••••••• 62
事故案例2:湖南郴州瑤崗仙礦業有限責任公司“9.13”事故••• 64
三、煉油化工企業硫化氫防護安全管理規定••••••••••••••• 67
事故案例1:山東海化集團有限公司石油化工分公司“3.24”硫化氫泄漏事故•••••••••••••••••••••••••••••••• 79
事故案例2:烏魯木齊石化公司煉油廠加氫精製聯合車間“5.11”硫化氫中毒事故•••••••••••••••••••••••••• 80
四、其他涉硫化工企業硫化氫防護安全管理規定••••••••••• 82
事故案例1:山西省太原華原化工有限公司硫化氫中毒事故•• 89
事故案例2:重慶特斯拉化學原料有限公司中毒窒息事故•••• 91
五、造紙企業硫化氫防護安全管理規定•••••••••••••••••• 92
事故案例1:兗州市興隆紙業有限公司重大中毒傷亡事故••• 94
事故案例2:臨清銀河紙業有限公司中毒事故••••••••• 96
事故案例3:山東貴和顯星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中毒事故•••••• 98
六、冶金企業硫化氫防護安全管理規定••••••••••••••••••• 99
事故案例1:煙台凱實工業有限公司“10.11”中毒事故•••••••• 102
事故案例2:銅都銅業股份有限公司冬瓜山銅礦選礦車間硫化氫氣體中毒事故•••••••••••••••••••••••••••••• 105
七、食品、紡織、皮革鞣製、汙水處理等行業及其他硫化氫危險場所安全管理規定••••••••••••••••••••••••••••••• 107
事故案例1:青島市黃島區廣廈賓館“5.31”重大中毒事故•••• 112
事故案例2:江蘇省揚州市“9.1”硫化氫中毒事故••••••••••• 114
事故案例3:廣東省惠州市聯合皮革廠硫化氫中毒事故•••••116
事故案例4:江蘇省靖江市某印染企業汙水處理站急性氰化氫、硫化氫等混合劇毒氣體中毒事故••••••••••••••117
第三部分 附錄
一、硫化氫理化特性和毒理作用•••••••••••••••••••••••• 119
二、硫化氫中毒易發生的29個行業與96個職業崗位•••••• 121
三、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24
第一部分、一: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刻吸取
煙台凱實工業公司“10.11”事故教訓立即開展預防硫化氫中毒事故專項治理的通知
魯政辦發明電〔2007〕159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2007年10月11日,煙台市芝罘區幸福鎮工業園內煙台凱實工業有限公司(民營企業)備料二車間,操作人員在上料過程中,發生硫化氫中毒事故,造成5人死亡。經初步03manbetx
,是生產工藝落後、現場安全管理和安全防護設施不到位、職工操作不當造成的。事故發生後,省委、省政府領導高度重視,省委常委、副省長王軍民立即作出重要批示,並主持召開專題會議,深入03manbetx
事故原因,研究預防硫化氫中毒的具體措施。據統計,自2001年以來,我省共發生硫化氫中毒事故17起,死亡44人,這些事故都是由於企業安全管理不到位,對從業人員培訓教育不夠、操作失誤造成的,現場施救不當又造成人員傷亡擴大。
硫化氫是無色氣體,有特殊的臭蛋味,易溶於水,比重比空氣大,易積聚在通風不良的紙漿池、汙水池、城市汙水管道、礦山等低窪處和石油加工、化工製造和有色金屬采選過程中,屬於窒息性氣體,是一種強烈的神經毒物。硫化氫濃度超過760毫克/立方米時,短時間內即可引起生命危險。為認真吸取近年來的事故教訓,舉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嚴防硫化氫中毒事故的再次發生,省政府確定從現在開始到12月底,在全省開展一次防範硫化氫中毒事故專項治理行動。
一、治理範圍和工作分工
治理的範圍包括易發生硫化氫中毒事故的行業和職業(詳見附件),其中,造紙、石油化工、礦山、有色、汙水處理是這次專項治理的重點。
這次專項治理行動在省政府統一領導下,由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組織協調。安監、煤炭、建設、輕工、石化、冶金、建材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煤礦、汙水處理、造紙、石油化工、非煤礦山等行業的專項治理工作。其他部門也要對照易發生硫化氫中毒的行業和職業,認真抓好本單位、本係統、本行業的專項治理工作。衛生監督和職業病防治機構要積極配合,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易產生硫化氫中毒場所的檢查治理。衛生部門要加強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法行為,並負責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險預評價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衛生審查和竣工驗收。
二、治理措施
(一)普及防範知識。各級政府和安監、衛生、建設、石化、輕工、冶金、廣電等部門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刊物、網絡等媒體,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宣傳識別硫化氫等常見有毒有害氣體的方法、防範中毒事故和急救等安全知識,提高民眾防範硫化氫等中毒事故的安全意識。汙水處理、造紙、市政建設、化工、礦山等企業單位都要開展一次專題教育,針對硫化氫的防治進行安全培訓,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了解硫化氫氣體可能存在的場所、氣味特點及危險特性,掌握基本知識,提高安全防範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落實主體責任。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質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國務院第352號令),依法加強作業場所的勞動保護。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大安全投入,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在硫化氫等有毒有害作業場所要安裝有毒有害氣體報警檢測儀,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同時,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並在上崗前和在崗期間實行安全叮囑,提示安全措施並指導從業人員正確使用職業防護設備和用品。
(三)完善管理製度。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針對硫化氫等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的安全管理製度。進入密閉空間作業,生產經營單位應實施安全作業許可。凡是進入坑、池、罐和井下、管道等場所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製定施工方案、進入許可製度、作業01manbetx
和相應的安全措施,明確“作業負責人”、“作業者”和“監護者”的職責。同時,製定硫化氫中毒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根據現場作業要求,明確和落實救援人員、救援器材和處置流程。
(四)嚴格作業準入。對有可能產生硫化氫等有毒氣體的場所,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進入這些場所的作業項目發包給不具備有關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各單位在簽訂項目合同時,應簽訂安全生產協議,告知承包方作業場所的危險因素,並要求承包方製定安全施工方案。針對硫化氫中毒事故大部分發生在生產工藝相對落後、安全防護條件較差的中小企業的實際,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中小企業的監督管理,嚴格作業準入,強製中小企業配備防毒設施和現場通風裝置,不斷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五)加強現場管理。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培訓教育,強化按章作業意識。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熟記各項作業規定,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生產經營單位對有可能產生硫化氫等有毒有害氣體的場所要設置防中毒警示標誌,並在有專人監護、配備防護麵具的情況下進行作業。在作業過程中,施工單位和監護人員一旦發現不符合安全生產規定的情況,要立即製止。在作業過程中一旦發生中毒事故,現場救援者必須佩帶專業防護麵具實施搶救,堅決製止不具備條件的盲目施救,避免出現更多的傷亡,同時要立即向醫療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爭取時間,科學施救,並尋求專業救護,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
(六)嚴格項目審查。各級政府要組織發改、經貿、外經貿、衛生部門對去年以來的新上項目進行摸底,凡是在生產過程中能夠產生硫化氫氣體的項目,未按《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要求進行預評價和竣工驗收的項目,都要重新進行評價驗收。今後,凡是新上建設項目都必須按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否則,工商部門不予登記注冊和頒發營業執照。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這次專項整治活動,要成立專項治理領導小組,明確部門工作職責和任務,製定工作方案,研究部署專項治理工作。各部門要發揮相互支持、配合協作的優良傳統,按照各自職責,切實抓好本部門、本係統、本行業的專項整治工作,嚴防硫化氫中毒事故的發生。
(二)加強監督檢查。各級各部門要把防硫化氫中毒專項治理與第四季度的隱患排查專項治理行動“回頭看”工作結合起來,作為“回頭看”活動的重要內容,進一步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容易發生硫化氫中毒行業的企業必須全部進行排查,發現問題,要督促企業立即整改,不按時整改的,依法嚴肅處罰;對工藝落後、現場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不能保證安全的,責令停產整頓。整改後達不到要求的,堅決予以關閉。
(三)加強應急救援工作。各級各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強應急救援體係建設,建立完善政府、部門和企業硫化氫中毒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衛生、安監、職業病防治等部門單位要加強溝通配合,逐步建立信息聯動、資源共享機製,向社會公開有毒有害氣體中毒救治的單位名稱、聯係電話,確保在中毒事故發生後迅速、科學、有效施救。
專項治理行動結束後,各市政府和省有關部門都要對治理情況進行全麵總結,並形成正式書麵報告,於12月30日以前,報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聯係電話:(0531)82881192。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
第一部分、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今年以來發生的硫化氫中毒因盲目施救造成傷亡擴大事故情況的通報
安監總危化〔2007〕1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9月1日,江蘇省揚州市寶應縣廣洋湖鎮健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健寶公司)組織工人清理藕製品的醃製池時,1人硫化氫中毒後,8人盲目參與施救,最終造成6人死亡、3人重傷。這是一起因盲目施救造成傷亡擴大的嚴重事故。國務院領導同誌對此事故作出重要批示,要求通報全國,提醒各地防止同類事故發生。
今年以來,全國有17起事故因施救不當或盲目施救,造成人員傷亡擴大,最初涉險57人,最終導致85人死亡、46人受傷。在這17起事故中,4起為礦山企業事故,13起為其他行業事故。在13起其他行業事故中,最初涉險隻有17人,因盲目施救增加死亡24人,並造成22人受傷,其中:硫化氫中毒9起,死亡28人、傷14人,死傷人數分別占這13起事故傷亡總數的68.3%和63.6%。為落實國務院領導同誌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江蘇省揚州市“9.1”硫化氫中毒等近期發生的盲目施救造成事故傷亡擴大的慘痛教訓,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江蘇省揚州市“9.1”硫化氫中毒事故情況
健寶公司是一家鄉鎮企業,主要生產藕醃製品。9月1日前,該企業已經停產3個多月。為恢複生產,需對醃製池進行清理。醃製池位於玻璃鋼頂的廠房內、敞口。醃製池深3.2米、長和寬各4米,池內鹽水深0.3米。
9月1日16時左右,健寶公司的1名工人下到醃製池進行清理作業時,感覺不適,於是停止作業,在向池上爬的途中摔下。池邊的另外1人發現後,立即呼救,隨後相繼有8人下池施救中毒。事故發生後,經取樣檢測,醃製池內硫化氫氣體濃度達24毫克/立方米(空氣中最大允許濃度是10毫克/立方米)。
據初步調查03manbetx
,醃製池底的鹽液等殘留物在夏季高溫期間產生的硫化氫氣體沉積在池內,濃度超標準。健寶公司在組織工人清理醃製池前,沒有進行有害氣體檢測,現場也沒有有毒有害氣體檢測設備;在清理過程中,沒有采取強製通風措施,隻靠自然通風;作業人員沒有佩戴防護用具,沒有配備便攜式有毒有害氣體報警儀;8名施救人員也沒有佩戴防護用具,冒險施救,造成傷亡擴大。
二、易產生硫化氫的場所和今年以來發生的因盲目施救造成傷亡擴大的典型事故
硫化氫(H2S)是無色氣體,有特殊的臭味(臭蛋味),易溶於水;比重比空氣大,易積聚在通風不良的城市汙水管道、窨井、化糞池、汙水池、紙漿池以及其他各類發酵池和蔬菜醃製池等低窪處。硫化氫屬窒息性氣體,是一種強烈的神經毒物。硫化氫濃度在0.4毫克/立方米時,人能明顯嗅到硫化氫的臭味;70~150毫克/立方米時,吸入數分鍾即發生嗅覺疲勞而聞不到臭味,濃度越高嗅覺疲勞越快,越容易使人喪失警惕;超過760毫克/立方米時,短時間內即可發生肺水腫、支氣管炎、肺炎,可能引起生命危險;超過1000毫克/立方米,可致人發生電擊樣死亡。
今年以來發生的幾起硫化氫中毒事故如下:
(一)加工含硫原油過程中會產生硫化氫。5月27日,安徽省宿鬆縣彙口鎮一土煉油廠2名工人清洗煉油池,吸入了池中飄出的大量硫化氫氣體導致中毒死亡,1名探親群眾盲目施救,也相繼中毒死亡。
(二)天然氣中有的含有硫化氫。7月7日,中國第八冶金建設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蘭州分公司承接的蘭州天然氣管道安裝工程施工時,1人中毒被熏倒,隨後4人因盲目施救也被熏倒,導致3人死亡、2人中毒受傷。
(三)有機物發酵腐敗場所,如製糖、造紙、製革等行業易發硫化氫中毒事故。8月7日,甘肅靖遠縣華夏紙品工貿有限公司1名職工在清理紙漿池時發生硫化氫中毒,另5名職工在營救過程中發生連鎖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傷。
(四)鹹菜、鹹魚醃製過程中也會產生硫化氫。7月11日,浙江省湖州市德清縣新市鎮德清豪鷹生物酵母廠1名職工在酵母車間發酵罐內清理垃圾袋時硫化氫中毒暈倒,另2名職工未采取防護措施,先後進入發酵罐內盲目施救,中毒暈倒,導致3人死亡。
(五)汙水管道、窨井、汙水泵站、汙水管道、汙水池、煉油池、紙漿池、發酵池、垃圾堆放場、糞池等清淤和維修作業也會發生硫化氫中毒事故。5月5日,天津市津南區振興實業有限公司在對該區黑子食品有限公司汙水處理池進行汙水、汙泥清理時,未經檢測,就進入通風不暢的汙水池內作業,2名施工人員作業時硫化氫中毒暈倒,另2名施工人員盲目下池施救,也相繼暈倒,共造成2人死亡、2人受傷。
(六)船艙、地下隱蔽工程、密閉容器、長期不用的設施或通風不暢的場所等,也是容易產生硫化氫中毒窒息的場所,極易發生人員中毒傷亡事故。4月25日,浙江省溫嶺石塘鎮箬山“浙嶺漁運243號”漁船1名船員在船艙裏洗艙,導致硫化氫中毒,另有5人因施救不當相繼中毒,造成2人死亡、4人受傷。
三、防止發生同類事故的有關要求和措施
(一)廣泛宣傳防中毒、防窒息安全知識,提高公眾和企事業單位防範硫化氫中毒的意識。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刊物、網絡等媒體,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宣傳識別硫化氫等常見有毒有害氣體的方法、防範中毒事故和急救等安全知識,提高民眾防範硫化氫等中毒事故的安全意識。充分發揮專家和專業協會的作用,指導和幫助社區開展防範中毒窒息事故的安全培訓,提高公眾應急處置能力,杜絕因施救不當、盲目施救導致傷亡擴大或引發次生事故。
要加強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急救培訓,使有關人員了解硫化氫等有毒有害氣體可能存在的場所、危害性和特點,掌握自救互救知識,防止盲目施救。特別是要加強對從事清淤、維修作業的臨時工、農民工、外包單位人員等的安全培訓。
(二)建立和完善防中毒、防窒息的安全管理製度,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器材。有關行業和企事業單位要對本單位產生和容易積存硫化氫的裝置、設備、設施和重點部位等進行普查,建立作業前的中毒和窒息危害辨識製度、進入密閉空間或受限空間作業前的氣體采樣03manbetx
製度等。凡有進入坑、池、罐、釜、溝、井下、管道等存在或可能存在硫化氫氣體的密閉空間、通風不暢的場所作業的,都應製定作業許可程序、作業01manbetx
01manbetx
、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明確作業負責人、作業人員和外部監護人員的職責;不得將進入井下、溝池、管道等有可能產生硫化氫等有毒氣體的場所的清淤作業項目,發包給不具備有關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對作業場所進行全麵排查,可能產生硫化氫等有毒氣體的場所必須懸掛防中毒警示標誌,安裝硫化氫等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要把作業現場的危險因素告知作業人員,作業現場應具有對有害氣體濃度、氧含量等進行檢測的手段。要為作業人員配備便攜式報警儀、滿足實際需要的氧氣呼吸器或長管呼吸器,配備救護帶、救護索等防護設施。
(三)開展科學施救的應急演練。根據硫化氫等有毒氣體的特點,製定有針對性的應急預案,明確緊急情況下作業人員的逃生、自救、互救方法。現場作業人員、管理人員等都要熟知預案內容和救護設施使用方法。要加強應急預案的演練,使作業人員提高自救、互救及應急處置的能力。作業人員進入危險場所前,必須對危險場所空氣進行采樣分析,確定含氧量、有毒有害氣體種類及其濃度,製定中毒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對含有毒有害氣體的作業場所,要采取強製通風置換等措施,經過檢測合格。作業人員要戴好防毒麵具,係好救護帶,熟悉應急預案、逃生路線和人工急救方法。
(四)作業時指定專人監護,遇險時科學施救。進行危險作業時,要安排有應急救援知識的現場安全監護人員,並為其配備通訊、救援設備。現場安全監護人員負責檢查作業人員佩戴防護用具和了解應急預案的情況,提前告知作業人員可能遇到的危險因素、緊急情況下的呼救方式和逃生方式,落實監督安全措施,及時製止不安全行為。作業過程中,現場安全監護人不得擅自離崗。當發生硫化氫等有毒氣體中毒時,要沉著應對,冷靜處理,及時報警,尋求專業救護;救援者應佩帶專業防護麵具實施救援,禁止不具備條件的盲目施救,避免傷亡擴大。
二○○七年九月八日
第一部分、三: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勞動保障部
關於近期兩起中毒事故的通報
安監總管一〔2007〕2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有關中央企業:
2007年9月13日,湖南郴州瑤崗仙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九工區殘礦砂作業班組,在15中段69號脈探礦平巷進行選礦作業時發生中毒事故,造成14人中毒,其中5人死亡;10月11日,山東煙台凱實工業有限公司備料二車間操作人員在上料過程中發生硫化氫中毒事故,造成5人死亡。
事故發生後,國務院領導同誌高度重視,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認真核查,吸取事故教訓,加強安全生產防護措施和職工安全教育工作,通報各地防止類似事故發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勞動保障部主要領導同誌對湖南郴州“9.13”事故有關工作做出部署,派員會同衛生部有關專家趕赴現場,對事故進行核查,指導事故調查等工作。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領導同誌對山東煙台“10.11”事故提出要求,對同類企業要布置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同類事故發生,並對事故進行跟蹤督導。根據初步調查分析,現將兩起事故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事故單位有關情況及事故發生經過
(一)湖南郴州瑤崗仙礦業有限責任公司“9.13”事故
瑤崗仙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隸屬於湖南有色金屬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其前身是瑤崗仙鎢礦,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證照齊全,年產一級黑鎢精礦2000餘噸。2004年9月,該礦因資不抵債,列入破產關閉計劃。2007年3月8日,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布瑤崗仙鎢礦破產,同日瑤崗仙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正式接管經營瑤崗仙鎢礦的資產。今年1~8月份,瑤崗仙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黑鎢精礦1695噸,其中回收殘礦砂751噸。
2007年3月,廣西人王熙芳經該公司15中段九工區班長劉偉同意,自帶人員擅自在15中段進行化學選礦作業。工藝流程是把尾砂收集、破碎後再用溜槽把廢砂石衝走,留下含硫和砷的重砂(毛精礦),再用丁基黃藥和濃硫酸對重砂脫硫、脫砷洗選一次,使毛精礦變成精礦。丁基黃藥是常用選礦藥劑,化學名稱為烴基二硫代碳酸鹽,與硫酸發生化學反應產生硫化氫、一氧化碳和二硫化碳氣體。
9月13日上午8時,王熙芳接到劉偉交精礦通知後,帶領王小龍等6人到69號脈探礦平巷中部,先對尾砂進行粗選,然後與原來存放的2000公斤重砂一起平鋪在水泥地上,播撒丁基黃藥並攪拌均勻,最後在平鋪的重砂上扒出兩條小溝澆灌上濃硫酸,人員都撤到有新鮮風流的守護點吃中午飯。13時左右,吃過中午飯的7人分兩批來到事故地點,因不知事故地點的有毒氣體已經嚴重超標,7人先後中毒倒地。
13時10分左右,擔任守護任務的工人聽到呼喊後,立即呼叫附近工作的8人參與搶救,其中7人未采取任何措施先後中毒倒下。隨後趕過來的救援人員用浸濕的衣物蒙住臉,將中毒人員分兩批救出,送往醫院搶救。
目前,該事故已造成14人中毒,其中5人搶救無效死亡,另9名中毒人員均已脫離生命危險。
(二)山東煙台凱實工業有限公司“10.11”事故
煙台凱實工業有限公司是煙台市台海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與博凱(南非)公司於2001年創辦的中外合資企業,屬有色金屬冶煉企業,證照齊全。該企業2003年4月正式投產,總投資2.48億元,年產金屬鈷600噸,原料為硫化鎳精選礦,全部購於雲南省元江市雲錫鎳業股份有限公司。
該企業的主要生產流程是,首先通過浸出工序,在浸出槽中加適量清水、廢酸,邊攪拌邊加渣料(鎳精礦),在此過程中有少量硫化氫氣體生成,鎳精礦渣料加完後緩慢加入氯化鈉氧化劑,分解出離子鎳、銅、鈷、鋅;其次,將含有離子鎳、銅、鈷、鋅的溶液分離出單獨的鎳、銅、鈷、鋅;最後,通過電解製成金屬板。
事故發生時,現場作業的5人都在浸出崗位上負責投料,由於一次投料過多,瞬間產生大量硫化氫氣體,致使5人在幾秒鍾之內先後中毒倒下。在同一車間看守壓濾機的人員發現這一情況後,立即報告了公司負責人,公司負責人帶領有關人員攜帶防毒麵具將5人救出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一)瑤崗仙礦業有限責任公司“9.13”事故原因
湖南省人民政府於9月16日成立了事故調查組。經對事故原因進行初步分析,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作業人員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金屬非金屬礦山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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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規標準,以及企業有關殘礦回收的有關規定,擅自進入已廢棄的盲巷,違規在井下進行化學選礦作業。作業中丁基黃藥、濃硫酸與礦石反應產生的有毒氣體嚴重超標,引起急性中毒。參加救援人員缺乏安全知識和裝備,盲目施救,導致事故進一步擴大。
事故間接原因:
1.安全管理以包代管,殘采作業現場管理混亂。企業安全管理網絡不健全,作業麵未配備安全員,未及時發現和製止井下違規作業行為。殘礦回收班組的安全生產未納入企業統一管理,未對作業人員進行“三級”安全教育。
2.通風管理不善。由於近年來實行殘采作業,缺乏有效管理,作業區原來通風係統被破壞,部分盲巷沒有按規定要求及時封閉;風機安放位置錯誤,風管脫落,形成汙風循環,造成事故地點無新鮮風流,有毒有害氣體無法排走。
3.職業病防治工作缺位,用工管理不規範。沒有對上崗的作業人員進行崗前體檢、崗前培訓,也沒有定期對作業場所進行有關毒物的檢測。作業班組私招作業人員現象嚴重,企業未與私招作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私招作業人員未參加工傷保險。
4.沒有製定中毒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也沒有中毒事故應急救援的個體防護裝備,未對作業人員進行中毒事故應急救援方麵的培訓,未組織相關的應急演練。
(二)煙台凱實工業有限公司“10.11”事故原因
據初步調查分析,該企業生產工藝流程由企業自行設計,無設計資質。浸出工序使用的主要原料鎳精礦中含有一定量的硫化鐵,在正常生產情況下,硫化鐵與浸出槽中的鹽酸水溶液發生化學反應,生成少量的硫化氫氣體,通過堿液中和裝置對其進行無害化處理。如果處置不當,加料過多或過於頻繁,就會產生大量硫化氫氣體。為避免這種現象的發生,該工序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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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鎳精礦原料必須間歇少量的緩慢加入。
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操作人員在上料過程中,因違反01manbetx
,一次投料過多,發生冒槽現象後產生大量硫化氫氣體,導致人員中毒死亡。事故原因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三、有關要求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領導同誌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訓,防止類似中毒事故的再次發生,現就進一步加強金屬礦山、有色金屬冶煉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金屬礦山、有色金屬冶煉企業要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健全安全管理機構,配足安全管理人員,完善安全01manbetx
,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製,切實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不留死角;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程序,必須選擇有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建設項目設計,未設計或無資質設計的建設項目,一律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加強職工安全意識教育和關鍵工藝環節的安全技能培訓,把安全標準、規程的要求落實到每位職工和每個崗位上,杜絕違規操作;在企業改製過程中,要確保安全管理基本製度不變,安全管理力度不減,防止以包代管、層層非法轉包的現象。
(二)各金屬礦山、有色金屬冶煉企業要繼續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組織開展“回頭看”,尤其要對規模以下的各類中小企業以及近兩年發生過事故的單位進行隱患排查治理“補課”,深入排查整改各類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進一步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要進一步整頓規範金屬礦山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堅決打擊超層越界、亂采濫挖等違法違規行為;井工礦要強製推行機械通風,落實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的預防措施;地下原地浸出采礦、選礦,應保持抽液量與注液量基本平衡,采場礦堆溶浸結束並濾幹後,應及時進行清水洗堆和中和處理。
有色金屬冶煉企業涉及高溫、高壓、強酸、強堿環節,要重點結合相關01manbetx
,排查治理起重、吊運、鑄造、冶煉等生產環節和部位的安全隱患,重點強化冶煉過程和生產環節化學反應所產生的有毒、有害氣體的監控和防護措施的落實。對排查出的重大隱患,要落實責任、資金和預案,限期整改,堅決做到不安全不生產。
(三)各金屬礦山企業要加強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按規程要求建立完善的通風係統,加強日常通風管理,定期檢測井下風量、風速、空氣質量和相關有害物質;落實職工出入井登記製度,防止非法將危險化學品帶入井下;加強采空區的管理,及時封閉采空區和廢棄巷道,並懸掛安全警示標誌;嚴禁未經正規設計,擅自在井下進行化學選礦作業;對井下粗選產生的尾礦砂,必須妥善處理,避免產生事故隱患和環境汙染。
(四)各金屬礦山企業要加強勞動用工管理和職業病防治工作,嚴格井下勞動定員,不得隨意增加臨時用工;嚴格新工人招錄製度,對新工人進行崗前體檢和崗前培訓,定期對職工進行健康監護;及時為企業各類用工人員,特別是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手續。
(五)各金屬礦山、有色金屬冶煉企業要進一步加強應急救援工作,根據本企業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製訂可操作的專項應急預案,配備應對中毒事故的個體防護器具等應急裝備,並對職工進行專門的應急培訓,定期組織演練,提高職工應急處理能力。
(六)地方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金屬礦山企業用工的監督檢查,做好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與安全監管部門協同做好工傷預防工作,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七)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對本轄區內金屬礦山、有色金屬冶煉企業的安全監管和職業衛生現場的監督檢查工作,特別針對井下堆浸采礦的金屬礦山企業和采用浸出工藝等有色金屬冶煉企業,在地方政府的組織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立即對相關企業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回頭看”,對沒有正規設計和不符合工藝要求的生產裝置一律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對金屬礦山、有色金屬冶煉企業生產過程中使用化學藥劑工藝的環節和事故易發多發工序,要督促企業立即排查並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隱患排查治理不力的,要責令停產整頓,限期整改,防止和遏製同類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請各省(區、市)速將本通報轉發到所屬各有關部門和當地各金屬礦山、有色金屬冶煉企業。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第一部分、四: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加強高壓油氣田
井控管理和防硫化氫中毒工作的意見
安監總管一〔2006〕1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近年來,在各方麵的共同努力下,石油天然氣安全生產總體形勢穩定。但是,隨著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力度的加大,由此帶來的安全生產風險也在不斷增加,全國相繼發生了多起重特大井噴失控、硫化氫中毒事故,造成大量人員傷亡或導致大量群眾疏散,給社會帶來了嚴重不良影響。高壓油氣田井噴失控和硫化氫中毒事故的頻繁發生,已經成為影響石油天然氣安全生產的突出問題。為防範重特大事故的發生,保障石油天然氣安全生產,現就加強高壓油氣田井控管理和防硫化氫中毒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堅持“安全發展”的原則,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安全生產關係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關係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人的生命是最寶貴的,發展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高度重視和切實抓好安全生產工作,是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必然要求,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各石油天然氣企業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進一步提高做好石油天然氣安全生產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堅持發展速度服從於安全生產,成本效益服從安全質量,確保安全投入,決不允許為控製成本而減少和弱化安全措施,決不允許因追求工程進度而忽略安全生產的任何程序和環節,堅持把工作抓細抓實抓好,切實做到科學發展、安全發展。
企業是安全生產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麵負責。各石油天然氣企業要建立健全以崗位責任為主要內容,以主要負責人為中樞的安全責任體係,把安全責任分解落實到所屬各部門、班組、崗位和人員,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不留死角;健全、完善標準規範、管理體係和運行機製,全麵落實安全責任;結合實際,實施安全生產工作績效量化考核,嚴格獎懲,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製。
二、加強生產組織,嚴格對高壓油氣田的安全監管
安全生產工作是一項係統工程,涉及勘探開發的全過程。各石油天然氣企業要將井控管理和防硫化氫工作貫穿於鑽井、地質、測井、錄井、試油(氣)、修井、采油(氣)等作業的設計和施工全過程;在開發高壓、高含硫、高危地區的油氣田時,以安全生產為前提,合理規劃,全麵評估開發方案;根據不同的地質條件、地質構造、儲氣機理、地表環境等特點,強化地質勘探、施工組織、現場管理、生產工藝流程、設備設施選用、應急預案編製與演練等方麵的工作,配足井控設施、設備和硫化氫監測儀器、儀表;建立嚴格的技術管理製度和施工設計審批程序,對鑽井、試油和井下作業,特別是井控、固井、射孔和壓裂等環節的施工設計、技術措施實行嚴格的技術論證和審批程序;對完鑽探井和開發井的工程質量、廢棄井處理、探井轉開發井等進行嚴格的安全風險評估。
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石油天然氣安全監管工作,加強安全監管力量,配備相應的專業監管人員,建立相關的技術支撐體係,將高壓、高含硫、高危地區油氣田的安全監管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組織專業技術講座、培訓,提高安全監管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履職能力;嚴格安全審查和行政許可工作,加強現場監督檢查,嚴肅處理各種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督促企業全麵落實主體責任。
三、嚴格執行“三同時”製度,規範安全生產許可工作
《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及《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局令第18號)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安全生產審查、許可工作做出了明確規定。石油天然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按有關規定編製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專篇和驗收評價報告,履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手續。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安全監管部門審查同意,不得施工;未經驗收合格,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
石油天然氣生產單位以及提供物探、測井、錄井、鑽井、井下作業、儲運等專業技術工程服務的單位都應按《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局令第9號)等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在今年6月30日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繼續從事專業技術工程服務。石油天然氣生產單位不得將專業技術工程承包給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因將工程承包給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而導致事故的,要嚴肅追究甲、乙雙方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依靠科技進步,提高本質安全水平和事故防範能力
積極整合我國石油天然氣安全技術研究力量,建立一支高素質的石油天然氣安全技術研究隊伍。在石油天然氣安全生產技術谘詢、應急救援、檢測檢驗、立法、培訓、評價等方麵,積極發揮有關科研院所、行業協會、中介組織等作用,逐步形成完整的技術支撐體係。按照國家的整體部署,實施產學研相結合,積極推廣和應用安全生產科技新成果,采用科技含量較高、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提高抵禦事故風險的能力,提升本質安全水平。各石油天然氣企業應針對本企業在工藝技術、材料應用技術等方麵存在的重大問題,加大科技投入,組織有關科研單位、技術專家進行攻關,力爭在解決關鍵技術問題上取得成效。
要積極研究和支持石油天然氣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建設,提出石油天然氣安全生產的法律體係建設目標的意見和建議,特別要針對井噴等事故多發的突出問題,製定防硫化氫中毒、防井噴失控等相關部門規章,修訂相關標準,適時把一些推薦性標準轉化為強製性標準。各石油天然氣企業要認真貫徹落實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積極采用國際先進的技術標準,根據新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重新審查本企業的勘探開發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從技術上遏製井噴失控、硫化氫中毒等事故的發生。
五、加強職工安全教育培訓,推動安全文化建設
各石油天然氣企業要圍繞防井噴失控、防硫化氫中毒,大力宣傳落實《鑽井井控技術規程》(SY/T6426-2005)等新標準、新規程,強化新技術、新工藝應用和新標準實施的安全培訓,使職工及時掌握新的知識和技能;以各種監督人員、基層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為重點,加強安全培訓工作,從事鑽井生產、技術和安全管理等有關人員、在硫化氫環境中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經過井控技術培訓、硫化氫監測技術和人身安全防護措施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證書後方可上崗。
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全員安全意識教育和管理人員社會責任教育,努力實現“零傷害、零事故、零汙染”的目標;認真解決職工實際困難,充分調動人人參與安全管理的主觀能動性,積極培養企業安全文化,使職工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轉變,自覺把各項規章製度落實到實際工作中,使安全生產成為一種信念、一種企業文化,促進安全生產基本要素的落實。
六、完善應急救援體係,嚴肅事故調查處理
各石油天然氣企業要加強應急救援工作,完善應急救援隊伍、裝備、物資、技術等資源的配置和裝備,分級、分層編寫事故應急預案,增強預案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加強與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聯係,以及對可能受到影響的周邊群眾進行宣傳教育,提高應急工作水平;堅持預防為主、平戰結合,搞好各種工況下的防噴演習和應急演練,並針對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總結,修訂完善預案,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各石油天然氣企業要樹立井噴失控就是責任事故、事故是可防可控的觀念,從抓未遂事故、輕傷事故和重傷事故入手,實事求是,深入調查,認真分析原因,舉一反三,及時采取防範措施,減少一般死亡事故,防範重特大事故。進一步規範傷亡事故和複雜險情逐級報告製度,對於發生的傷亡事故或社會影響較大、涉險達50人以上以及媒體披露的特大傷害未遂事故,要按照規定的程序、時限等要求報告安全監管部門。對於死亡事故,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查處,嚴肅責任追究,督促落實防範措施。
七、開展安全專項督查,消除事故隱患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已將防硫化氫中毒和防井噴失控列為今後幾年的重點工作任務之一。今年下半年,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將組織中國石油、中國石化、中國海洋石油及相關省(區、市)安全監管局對高壓、高含硫、高危油氣田及近年發生過井噴失控事故、硫化氫中毒事故的油氣田進行抽查。重點檢查關鍵設備、主要措施和製度落實情況。
請各石油天然氣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防硫化氫中毒和防井噴失控的自查,對油藏工程、鑽井工程、試油和井下作業等進行事故隱患排查,要重點檢查井場、站點和集輸係統的安全設施、安全距離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規程的要求。對於可能危及安全的隱患,要立即進行整改;不能立刻進行整改的必須立即停工,同時製定出具體的整改方案,明確隱患整改負責人和整改時間表,確保整改措施落實到位。
請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各石油天然氣企業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一部分、五:
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關於加強石油化工企業高含硫原油加工和儲運環節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
魯安監發[2007]62號
各市安監局:
最近一段時間,我省一些石油化工企業連續發生硫化氫中毒事故,造成數人傷亡,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去年12月15日,高青宏遠瀝青有限公司高位裝車區一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裝運使用高含硫原油加工的60#石腦油時,發生硫化氫中毒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中毒;12月18日,山東恒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常壓車間因違規操作發生硫化氫泄漏中毒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中毒。今年1月28日,山東海化集團有限公司石油化工分公司精製車間脫硫塔回流泵倒淋閥泄漏,發生硫化氫中毒事故,造成1人死亡;3月24日,該企業一裝有加氫原料的內浮頂罐排氣孔排放出高濃度硫化氫,導致罐區附近施工作業人員硫化氫中毒,造成2人死亡,3人中毒。為深刻汲取事故教訓,加強對高含硫原油加工和儲運環節的安全管理,嚴防石油化工企業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特緊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高含硫原油加工和儲運環節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近幾年,隨著進口高含硫原油的不斷增加,我省石油化工企業高含硫原油加工量大幅上升,現有的主要按國內低含硫原油設計的煉油裝置多數不能滿足加工高含硫原油的要求,生產過程中硫化氫含量大幅增加,急性硫化氫中毒事故呈上升勢頭,硫腐蝕、硫化亞鐵自燃等事故隱患也時有發現。今後,隨著國內能源需求的不斷增加,國外進口高含硫原油的加工比重將進一步擴大,高含硫原油加工和儲運安全問題也越來越突出。對此,各級安監部門、各有關企業要高度重視,要把高含硫原油加工和儲運安全管理作為石油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加強領導,明確責任,製定和落實各項防範措施,堅決防止硫化氫中毒等事故發生,確保全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
二、進一步完善安全管理製度及01manbetx
。所有加工和儲運高含硫原油的石油化工企業,都要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範》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依據或參照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製訂的《加工高含硫原油安全管理規定》、《硫化氫防護安全管理規定》、《防止硫化氫中毒十條規定》和《關於硫化亞鐵自熱和自燃性能研究階段性成果的通報》(附後)等製度和規定,結合自身實際,從原油采購、工藝控製、設備管理、現場作業、儲存運輸、改擴建工程、安全教育、應急救援等方麵,進一步完善高含硫原油加工和儲運的安全管理製度及操作規程,規範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和從業人員的崗位操作行為。
三、嚴格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各有關企業都要對可能發生硫化氫泄漏的區域,特別是對易發生硫化氫中毒的設備儀表拆卸、加拆盲板、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脫水排凝、采樣分析、灌裝接卸和計量等作業過程,製定和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嚴格作業現場安全管理。要組織摸清硫化氫分布情況,繪製沿工藝流程的硫濃度分布圖,並在危險點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誌;要在生產、儲運硫化氫的生產裝置、罐區等按規定安裝固定式硫化氫監測報警儀,並配備便攜式硫化氫監測儀;要針對生產崗位和環境的不同特點,配備完善適用的預防硫化氫中毒的防護器材;要製定切實可行的事故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提高企業應急救援能力和職工自防自救能力,確保作業現場人身安全。
四、強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各級安監部門和有關企業要加強對高含硫原油加工和儲運環節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增強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廣大職工的安全意識,不斷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操作技能。所有從業人員都要按規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熟悉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各項安全管理製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培訓內容應包括有關硫化氫的基本知識,作業現場硫化氫分布情況,有關安全操作規程和作業管理規定,硫化氫監測儀器、過濾式防毒麵具、隔離式呼吸器等防護器材的使用規定,急性硫化氫中毒應急處理程序和急救措施等。
五、加大安全技術改造力度。現有的主要按國內低含硫原油設計的煉油裝置加工高含硫原油時,要采取將所有含硫化氫介質的采樣和切水作業盡快改為密閉方式、提高硫化氫富集設備和管道的選材等級、增加對生產過程中的報警或停車連鎖保護等措施,加快工藝技術的更新改造,不斷提高生產技術和工藝裝置的本質安全水平。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中防止硫化氫中毒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使作業環境和下遊產品中硫化氫濃度符合國家標準規定。要加大安全投入,加大科技攻關力度,采用先進防腐技術,不斷優化工藝安全技術條件,從源頭上消除事故隱患。
六、加強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各有關企業要迅速行動起來,認真開展自查自糾活動,深入查找高含硫原油加工和儲運環節存在的安全隱患和問題,按照上述要求,抓好整改落實。各有關安全評價機構要進一步增強工作責任心,要將上述要求作為對石油化工企業安全評價的重要內容,認真檢查,嚴格把關;要對已完成的評價報告進行複查,對可能存在的疏漏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確保評價工作質量。各級安監部門要加強對高含硫原油加工和儲運環節的安全檢查,對達不到上述要求的,責令停業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報請政府予以關閉。對違法違規生產、安全評價走過場導致事故發生的,要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請各市安監局迅速將本通知傳達到轄區內各縣(市、區)安監局及有關企業,認真貫徹實施。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第二部分、一:
含硫油氣田硫化氫防護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本規定適用於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天然氣及石油伴生氣中含硫化氫的陸上油氣田開采和生產過程中硫化氫氣體防護的安全技術管理。
第一章 人員培訓
第一條 在含硫化氫環境中的作業人員上崗前都應接受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二條 培訓機構負責對含硫化氫環境中作業人員進行硫化氫安全防護措施的培訓,培訓機構應隨時橫向交流情報,了解國際、國內動向。
培訓機構的資質認定與管理按照《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原國家安監局令第20號)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培訓機構製定的培訓教材應包括如下內容:
a)有關硫化氫的基本知識;
b)硫化氫監測儀器及方法;
c)人身安全防護方法及裝置;
d)急性硫化氫中毒的急救措施;
e)含硫化氫環境中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
第四條 對作業人員的每次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0h,每三年複訓一次。
第五條 作業人員經培訓考核後應達到以下要求;
a)了解硫化氫的各種物理、化學特性及對人體的危害性;
b)熟悉硫化氫監測儀的性能、使用和維護方法;
c)熟悉各種人身安全的防護裝置的結構、性能,能正確使用和維護;
d)熟悉進入含硫化氫環境作業的安全規定和作業程序;
e)在發生硫化氫泄漏及人身急性中毒事故時,作業人員應會采取自救及互救措施。
第六條 對進入含硫化氫現場臨時性工作的外來人員應進行教育和培訓指導,並有專人監督監控。
第二章 設計管理
第七條 在地質設計中,應標明探井周圍3Km,生產井井位2Km範圍內的居民、學校、公路等永久性建築物的位置,並對附近的地理、地貌、環境情況等作詳盡描述。
第八條 在施工設計中,應對施工區域的道路交通、氣候特點、臨時安全區域位置作描述;在確定臨時安全區的位置時,首先應考慮季節風向。當風向發生90°變化時,應始終保持有一個臨時安全區可以使用。
第九條 在鑽井、作業設計中,應注明含硫化氫地層、深度和預計硫化氫含量;明確使用的套管、鑽杆、放噴管線等管材和工具應具有抗硫性能和抗硫等級。
第十條 在鑽井設計中,技術套管的下深應覆蓋易坍塌地層、異常高壓地層、岩膏層等複雜地層。
第十一條 鑽井、作業設計中,應要求施工隊根據地層的壓力梯度安裝相應壓力等級的防噴器組合及井控管彙等設備。在油(氣、水)井酸化壓裂工程設計中,應注明可能產生有毒有害氣體及防範措施。
第十二條 在鑽井、作業設計中,應明確加重材料、重泥漿、除硫劑的儲備要求;對鑽井液、修井液的PH值(9.5以上)、安全附加密度(取其上限值)等技術參數應作具體要求和說明。
第十三條 在油氣田地麵工程設計中,根據安全預評價報告,在安全專篇中應有硫化氫防護安全技術措施。
第十四條 油氣田地麵建設設計中,按照設計規範應有脫硫裝置或防硫化氫腐蝕技術設計。
第三章 風險識別和評估
第十五條 生產施工單位應對施工項目進行硫化氫風險評估,在施工區域劃出警戒範圍,做出明顯警示標識。要對所屬範圍內的含硫化氫施工井號、油氣集輸管線、油氣集輸場(站)建立技術檔案,各級管理人員應對其所屬範圍內的硫化氫風險情況熟悉。
第十六條 作業人員應了解所在作業區域的地理、地貌、氣候等情況,熟知逃生路線和安全區域。
第十七條 生產施工單位應對每個崗位的作業內容進行風險辨識,對存在危險性的環節采取防範措施。
第四章 作業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進入硫化氫未知濃度區域,應安排專人佩戴正壓式空氣呼吸器,攜帶便攜式硫化氫檢測儀,進行硫化氫安全檢測。
第十九條 警戒區內,對進入人員要進行登記,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第二十條 進入含硫化氫區域的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的資質並經審查備案。作業之前應編製含硫化氫現場作業指導書並做施工技術交底,明確安全防護措施,簽署施工作業許可單。現場施工人員至少二人以上(含二人),明確現場監護人。
第二十一條 鑽井、作業施工中,應按要求對防噴器和井控管彙進行試壓。
第二十二條 鑽井、作業井口和套管的連接以及放噴管線在現場不允許焊接。
第二十三條 鑽開含硫化氫油氣層100米前,鑽井隊應按照防範硫化氫應急預案進行演練,並經驗收審批後方可鑽開油氣層。含硫化氫井在射開油氣層前,作業隊應按防範硫化氫應急預案進行演練。
第二十四條 在油氣層和鑽過油氣層進行起下鑽作業前,應先進行短程起下鑽,觀察後效。
第二十五條 鑽井、作業施工過程中,應及時對井筒內灌注鑽井液、修井液或清水,維持液柱壓力;加強坐崗監控,做到“早發現,早處理,早關井”。
第二十六條 溢流的處理和壓井作業措施應符合《鑽井井控技術規程》(SY/T 6426-2005)中第7章的規定。井噴失控的處理應符合《鑽井井控技術規程》(SY/T 6426-2005)中第9章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完井試油(測試)施工作業中,測試管線的走向應避開民房和居民區,放噴點火坑距民房的安全距離應保持在100米以上,現場條件受限製時應采取疏散撤離措施。
第二十八條 酸化、酸洗過程中,管線出口應朝下風口,並有專人佩戴空氣呼吸器,對出口進行硫化氫檢測。
第二十九條 井口和地麵流程設備、測試管線等應按設計要求安裝固定牢固,試壓合格。分離器的排水管線應接入汙水池,嚴禁不接排汙管線或直接接在井場。
第三十條 涉及含有硫化氫區塊開采的各集輸油站、集氣站、輕烴站、卸油台應建立安全記錄,記錄包括生產情況、硫化氫含量、可能泄漏的位置、平麵位置圖、防護措施等。
第三十一條 對涉及含有硫化氫區塊開采的各集輸油站、集氣站、輕烴站、卸油台等各站(台)的硫化氫檢測應采取固定式與便攜式硫化氫檢測儀相結合使用。天然氣壓縮區、油氣取樣區、排汙放空區等易泄漏硫化氫區域應設置醒目的標誌和風向標,並設置固定檢測探頭。
第三十二條 站(台)內巡檢人員應佩戴便攜式硫化氫檢測儀進入生產區域,當空氣中硫化氫濃度超過15 mg/m3(10ppm)時應預警,並佩戴正壓式空氣呼吸器方可進入現場;當濃度超過30mg/m3(20ppm)應立即撤離,並采取相應防護措施。
第三十三條 供城區的民用天然氣硫化氫含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對達不到標準的應在集氣(油)站或輕烴站進行脫硫處理,處理後的天然氣經取樣化驗符合標準後使用。
第三十四條 對儲存加工高含硫原油的重點裝置,如原油儲罐、穩定塔裝置、含硫汙水汽提裝置等,應在原油罐切水處、地漏、隔油池、含硫化氫貯罐等部位設置有醒目的硫化氫警示牌,標明硫化氫的特性及防護要求。
第三十五條 禁止在無硫化氫防護的情況下,對含硫儲罐罐頂進行人工現場檢尺、測溫(罐壁固定測溫除外)和更換、拆檢安全附件等作業。
第三十六條 套管氣流程應接入單井生產流程管網;定期放套管氣人員應佩戴便攜式硫化氫檢測儀與正壓式空氣呼吸器。
第三十七條 含硫化氫的油氣集輸場站應設置醒目的標誌和風向標;集輸場站的計量房、油泵房、閥組間、汙水泵房以及壓氣站的壓縮機房內應設置固定式硫化氫檢測儀器。禁止單獨進入上述場所進行維修、計量或流程切換等操作。
第三十八條 含硫化氫的生產井、長停井、間開井、扶躺井井口裝置流程應齊全,井口、井場警示標誌、風向標應齊全。施工操作時,崗位人員應配備便攜式硫化氫檢測儀器和正壓式空氣呼吸器。
第三十九條 硫化氫濃度超過15mg/m3(10ppm)的油氣井站應設置容易發生硫化氫中毒的危險點源圖和緊急撤離路線圖。
第四十條 油氣管線破裂出現油氣泄漏,在作業區搶修時,應佩帶正壓式空氣呼吸器。
第四十一條 含硫化氫密閉區域的所有油氣取樣口,應加強通風;在含硫化氫油氣區鑽、修井作業施工,其井場應安裝防爆風機。
第五章 硫化氫檢測和人員防護
第四十二條 硫化氫監測儀應采用固定式和攜帶式監測儀。
第四十三條 作業現場需24h連續監測硫化氫濃度時,應采用固定式硫化氫監測儀,探頭數可以根據現場氣樣測定點的數量來確定,監測儀探頭置於現場硫化氫易泄漏區域,主機可安裝在遠離現場的控製室。
作業人員在危險場所應配帶攜帶式硫化氫監測儀,用來監測工作區域硫化氫的濃度變化。
第四十四條 硫化氫監測儀使用前應對:a)滿量程不響應時間、b)報警響應時間、c)報警精度等主要參數進行測試。
硫化氫監測儀使用過程中要定期校驗。固定式硫化氫監測儀一年校驗一次,攜帶式硫化氫監測儀半年校驗一次。校驗應由國家法定計量部門進行。
第四十五條 硫化氫的監測按照《含硫油氣田硫化氫監測與人身安全防護規程》(SY/T 6277-2005)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涉及硫化氫區域作業施工的隊伍硫化氫防護裝備配置:
a)每個鑽井隊配置正壓式呼吸器至少15套,便攜式硫化氫檢測儀至少5個,固定式探頭6個,充氣泵1台。
b)每個作業隊配置正壓式呼吸器至少5個,便攜式硫化氫檢測儀4個。
c)開發、集輸單位硫化氫防護裝備:
單井配置正壓式空氣呼吸器1套、便攜式硫化氫檢測儀1個;
計量站(接轉站)配置正壓式空氣呼吸器2套、便攜式硫化氫檢測儀1-2個,計量間、外輸泵房視情況配置固定式檢測儀2-4套;
集輸站配置正壓式空氣呼吸器2-5套、便攜式硫化氫檢測儀2-5個,外輸泵房、天然氣壓縮泵房視情況配置固定式硫化氫檢測儀2-4套;
測試井隊配置正壓式空氣呼吸器2-5套、便攜式硫化氫檢測儀1-2個;
維修隊配置正壓式空氣呼吸器2-5套、便攜式硫化氫檢測儀1-2個;
其他施工單位應根據作業人數配置足夠的硫化氫檢測設備和設施。
第四十七條 現場硫化氫的檢測結果應及時記錄並存檔。
第四十八條 在含硫油氣田開采過程中一旦發生泄漏事故,應立即穿戴防護用具。
第四十九條 在硫化氫濃度較高或濃度不清的環境中作業,應采用正壓式空氣呼吸器。多人長時間在含硫環境中工作時應建立正壓供氣係統。供氣係統的空氣壓縮機壓力采用0.5~0.7MPa,供氣量按每人不小於50L/min計算。
與供氣係統配套使用的是可外接供氣係統的正壓式空氣呼吸裝置,或者是帶快速接頭的防毒麵罩。
供氣係統應設置報警裝置。
第五十條 在含硫化氫環境中作業應采用以下安全防護措施:
a)根據不同作業環境配備相應的硫化氫監測儀器及防護裝置,並有專人管理,使硫化氫監測儀及防護裝置處於備用狀態;
b)作業環境應設立風向標;
c)供氣裝置的空氣壓縮機應置於上風側;
d)重點監測區應設置醒目的標誌、硫化氫監測探頭、報警器及排風扇;
e)進入重點監測區作業時,應配戴硫化氫監測儀和正壓式空氣呼吸器,至少兩人同行:一人作業,一人監護;
f)當濃度達到10mg/m3報警時,作業人員應檢查泄漏點,準備防護用具;當濃度達到50mg/m3報警時,迅速打開排風扇,疏散下風向人員,作業人員應戴上防護用具,禁止動用電、氣焊,搶救人員進入戒備狀態,查明泄漏原因,迅速采取措施,控製泄漏,向上級報告情況;
g)當硫化氫濃度持續上升無法控製時,進入緊急狀態,立即疏散無關人員並實施應急方案。
鑽井和試油過程、集輸站、天然氣淨化廠、油氣田水處理站及回注站的人身安全防護要求按照《含硫油氣田硫化氫監測與人身安全防護規程》(SY/T 6277-2005)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進入已知或潛在的硫化氫危險密閉空間時,應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並進行硫化氫等有毒氣體和含氧量安全監測,同時配備必要的救護設備。
第六章 應急管理
第五十二條 在含硫化氫區域或新探區作業,應建立防硫化氫應急預案,並報當地縣、鄉政府審查和備案。預案中應將硫化氫的危害、安全事項、撤離程序等內容告知3公裏範圍內的人員。
第五十三條 在含硫化氫區域施工的單位應按照應急預案,對現場人員進行應急專業培訓,掌握應急預案的相關內容。
第五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定期進行防硫化氫的應急演練,做到熟練、快速、規範,並做好應急演練記錄。
第五十五條 離硫化氫危險源100米範圍內的居民應該搬遷,500米範圍內的居民應該簽訂動遷協議,3000米範圍內顯要位置張貼安全告知書。
第五十六條 應急預案啟動程序
當硫化氫濃度到閾限值10ppm,則啟動一級報警,此時應該:
a)檢查安全設備功能是否正常,保證隨時可用;
b)警惕情況的變化;
c)遵守現場監督或上級的指令。
當硫化氫濃度達到20ppm,則啟動二級警報,現場作業人員應立即佩戴正壓式呼吸器,並應該:
a)立即安排專人觀察風向、風速,確定受侵害的危險區;
b)切斷危險區不防爆電器;
c)非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
d)遵守現場監督和上級的指令。
當硫化氫濃度達到100ppm(或以上),則啟動三級報警,此時應該:
a)立即組織現場人員和危險區內居民撤離;
b)佩戴正壓式呼吸器保護設備;
c)向上級(第一責任人和授權人)報告;
d)立即安排專人在主要下風口100米遠進行硫化氫監測;
e)實施關井操作程序,控製硫化氫泄漏;
f)通知救援機構。
第五十七條 警戒範圍
當硫化氫濃度大於10PPm,小於20ppm時,距井口500米範圍設置警戒區;
當硫化氫濃度大於20PPm,小於100ppm時:距井口1000米範圍設置警戒區;
當硫化氫濃度大於100PPm時,距井口3000米範圍設置警戒區。
第五十八 應急聯絡
應準備和保存一份應急通信表,包括應急救援服務機構、政府機構和聯係部門、其他相關單位等。
第五十九條 應急點火
當現場控製毫無希望,危機生命財產安全需點火放噴時,井場應先點火後放噴。油氣井點火程序、點火決策人應在應急預案中明確。
井場應配備自動點火裝置,並備用手動點火器具。點火人員應配戴防護器具,並在上風方向距離火口不少於10m處。點火後應對下風方向,尤其是井場生活區、周圍居民區、醫院、學校等人員聚集場所的二氧化硫的濃度進行監測。
第六十條 硫化氫急性中毒分級、處理及禁忌症按《職業性急性硫化氫中毒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GB8789-1988)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未盡事宜及與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相抵觸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執行。
事故案例1:
中石油西南油氣田分公司重慶開縣川東北氣礦
“12.23”特大天然氣井噴事故
2003年12月23日22時15分,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重慶開縣西南油氣田分公司川東北氣礦羅家16H井發生天然氣井噴事故,造成天然氣中硫化氫中毒,井場周圍居民和井隊職工243人中毒死亡、2142人住院治療、9萬餘人被緊急疏散安置、直接經濟損失達6432.31萬元。這起事故造成的巨大傷亡,在國內乃至世界氣井井噴史上也是罕見的。
中石油川東北氣礦羅家16H井位於重慶開縣高橋鎮東麵lkm處的曉陽村,井場位於小山坳裏,井場周圍300m範圍內散布有60多戶農戶,最近的距井場不到50m。當地屬於盆周山區,道路交通狀況很差。羅家16H井是一口布置在叢式井井場上的水平開發井,擬鑽采羅家寨飛仙關鮞灘氣藏的高含硫天然氣(硫化氫含量7~10.44%)。2003年12月23日2時52分,羅家16H井鑽進至井深4049.68m處,因更換鑽具,開始正常起鑽,21時55分,錄井員發現錄井儀顯示鑽井液密度、電導、出口溫度、烴類組分出現異常,鑽井液總體積上漲。泥漿員隨即經鑽井液導管出口處跑上平台向司鑽報告發生井湧,司鑽發出井噴警報。司鑽停止起鑽,下放鑽具,準備搶接頂驅關旋塞,但在下放鑽具十餘米時,發生井噴,頂驅下部起火。通過遠程控製台關全閉防噴器,將鑽杆壓扁,火勢減小,沒有被完全擠扁的鑽杆內噴出的鑽井液將頂驅的火熄滅。擬上提頂驅,拉斷全封閉以上的鑽杆,未成功。啟動鑽井泵向井筒內環空泵注加重鑽井液,因與井筒環空連接的井場放噴管線閥門未關閉,加重鑽井液由防噴管線噴出,內噴仍在繼續,22時04分左右,井噴完全失控。至24日15時55分左右點火成功。高含硫天然氣未點火釋放持續了18小時左右。經過周密部署和充分準備,現場搶險人員於12月27日成功實施壓井,結束了這次特大井噴事故。
經過國務院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這次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有關人員對羅家16H井的特高出氣量估計不足;高含硫高產天然氣水平井的鑽井工藝不成熟;在起鑽前,鑽井液循環時間嚴重不夠;在起鑽過程中,違章操作,鑽井液灌注不符合規定;未能及時發現溢流征兆,這些都是導致井噴的主要因素。有關人員違章卸掉鑽柱上的回壓閥,是導致井噴失控的直接原因。沒有及時采取放噴管線點火措施,大量含有高濃度硫化氫的天然氣噴出擴散,應急預案欠完善,安全防護設施不足,周圍群眾疏散不及時,導致事故傷亡損失擴大、大量人員中毒傷亡。
事故案例2:
華北油田石家莊市趙縣48井硫化氫中毒事故
1993年9月28日15時,位於河北省石家莊市附近趙縣的華北油田一口預探井(編號為趙48井),在試油射孔作業中發生井噴,地層中大量硫化氫氣體隨著噴出井口,毒氣擴散麵積達10個鄉鎮80餘個村莊。造成7人死亡,24人中等中毒,440餘人輕度中毒,附近村民22.6萬人被緊急疏散。
趙48井位於河北省石家莊市趙縣各子鄉宋城村北約700m處,是一口預探井,在鑽探中見到了良好的含油顯示,為搞清地下情況,決定對該井進行逐層試油。1993年9月28日下午,華北油田井下作業公司物理站射孔一隊對該油井進行射孔,10分鍾後引爆射孔彈。在開始上提電纜時,井口發生外溢,外溢量逐漸增大,溢出的水中有氣泡。當電纜全部從井提出後,作業隊副隊長李某立即帶領當班的5名工人搶裝事先備好的總閘門。在準備關閉套管閘門時,因有硫化氫氣體隨同壓井液、輕質油及天然氣一同噴出,使現場一名工人中毒昏迷。其他人員迅速將這名工人抬離現場,當其他人再想返回時,終因噴出的硫化氣濃度加大,工人們不得不從井口撤離。撤出井場後,李某及時向上級彙報並通知村民轉移。從28日夜至29日上午,搶險指揮部組織專家深入空地考察,製定搶險方案,籌備搶險設備、機具。29日上午,由石油天然氣總公司鑽並局16人搶險小分隊配帶防毒麵具接近井口,在當地駐軍防化兵和井烴煤礦搶險隊的支援下,華北油田5名搶險隊員關閉了井口左右兩翼套管閘門。9點20分,搶險隊完全控製了井噴,從井噴到控製井噴曆時18個小時。
據調查,造成事故的原因主要是:試油作業時對該井含有硫化氫沒有預見;作業隊執行製度不嚴;沒有嚴格按照設計要求組織施工。
事故案例3:
四川石油管理局溫泉4井硫化氫串層中毒事故
1998年3月22日17時,四川石油管理局溫泉4井(氣井)鑽井至1869米左右時,發生溢流顯示,關井後在準備壓井泥漿及堵漏過程中,3月23日淩晨5時40分左右,天然氣通過煤礦采動裂隙自然竄入井場附近的四川省開江翰田壩煤礦和鄉鎮小煤礦,導致在鄉鎮小煤礦內作業的礦工死亡11人,中毒13人,燒傷1人的特大事故。
該井是四川石油管理局川東鑽探公司6020隊在溫泉井構造西段下盤石炭係構造高點上鑽的一口探井,設計井深4650米,鑽探目的層是石炭係。在香溪~嘉三(609.5~1747m)段用ρml.07~1.14g/cm3的鑽進過程中,發生多次井漏,漏速範圍在2.5~30m3/h,累計漏失鑽井液473.6m3、橋塞鑽井液105.8m3。3月18日,用密度l.09g/cm3的泥漿鑽至井深1835.9m時,井口微湧,錄井參數無明顯變化,集氣點火不燃,鑽時略有波動,將密度由1.09提到1.14g/cm3井漏,漏速2~8m3/h,鑽進中見微弱後效顯示,岩性為雲岩。3月22日17時35分,鑽至井深1869.60m時發生井湧,液麵上漲5m3,鑽井液密度由1.13降到1.11g/cm3,湧勢猛烈,17時40分關井。3月23日7時02分關井觀察,立壓由0~8.5MPa,套壓由0↗7.9Mpa;8時40分點火放噴,10時46分~12時15分反注,密度l.45g/cm3的橋塞鑽井液30m3;13時壓井無效關井。3月24日3時50分點火放噴,噴出物中有硫化氫存在,由於套管下得淺,裸眼長、漏層多,不得不進行間斷放噴;至25日3時10分,放噴橘紅色火焰高7~15m,做壓井準備工作。3月26日8時,水泥車管線試壓20MPa,用泥漿泵注清水6m3,泵壓由Pd7.9↗16Mpa,正循環不通,用泥漿泵注清水間斷憋壓仍不通,卸方鑽杆搶接下旋塞、回壓凡爾和憋壓三通,用一台700型壓裂車向鑽具內間斷正憋清水3.6m3,泵壓由0↗20MPa↘0,在以後憋壓的同時開放噴管線放噴,噴勢猛,其中17時55分~18時30分出口見較多液體噴出,並聽見放噴管線內有岩屑撞擊聲。因為鑽具內不通,決定射開鑽具,建立循環通道,為壓井創造條件。在井深1693.7~1689.93m段鑽具內用41發51型射孔彈射開鑽杆。出口噴勢忽弱忽強。因泥漿排量和總量不夠,壓井未成功。
3月29日用3台水泥車向鑽具內注清水54m3、用兩台泥漿泵和一台986水泥車正注ρml.80g/cm3的泥漿158m3、噴勢減弱,關兩條放噴管線;注濃度10%ρml.45g/cm3的橋漿55m3、ρm1.80g/cm3的泥漿82m3、噴勢繼續減弱,但無泥漿返出。用5台水泥車注快幹水泥180t,出口噴純氣,火勢減弱,用兩台986水泥車正替清水14m3,出口已無噴勢,關放噴管線。用水泥車反灌橋漿19m3。後經10次反注(灌)濃度橋漿62.22m3堵漏。至4月3日8時關井觀察,立壓、套壓均為零,事故解除。
事故損失時間254小時,在壓井處理過程中,含硫天然氣(含硫0.379~0.539g/m3)串到附近煤窯內,致使其中采煤的民工11名死亡,1人燒傷,13人中毒。
這起事故告訴我們:在勘定井位時,應對諸如煤礦等采掘地下資源的工作場所進行詳細了解、標定,並製定詳細的、可行的防範措施,以避免出現本井事故的連帶事故。在對所鑽地層特別是碳酸鹽岩地層還沒有完全認識以前,鑽井工程設計充滿著不確定性和風險性,在施工中要根據地下情況的變化及時做出相應的設計調整。本井若能在第一次溢流顯示後就把Ф244.5mm套管提前下入,可能就不會出現溢流關井後造成地下井噴從而導致地麵被迫放噴的複雜局麵。本井產層以上大段裸眼至少有三個漏層,在漏層沒有得到根治的前提下鑽開產層後果當然是嚴重的。
第二部分、二:
金屬與非金屬礦山硫化氫防護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於山東省行政區域內有硫化氫氣體的金屬與非金屬礦山硫化氫防護的安全技術管理。
第二條 有硫化氫氣體的礦山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硫化氫防護安全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納入工程概算。
第三條 有硫化氫氣體的金屬與非金屬礦山,應建立和完善包括含有硫化氫分布的地質圖、礦山總布置圖、通風係統圖、避災線路圖等資料。
第四條 硫化氫的有關知識、監測儀器及使用方法、人身安全防護方法及裝置、硫化氫中毒急救措施、有關安全管理規定等要作為作業人員上崗前安全培訓的重要內容,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五條 對地質資料提供有水或斷層、裂隙多,估計有硫化氫氣體積聚的地段,打超前鑽孔,提前釋放或封堵硫化氫氣體。礦井出水都會伴隨大量硫化氫氣體溢出,因此對有出水可能的地段進行超前鑽探,避免硫化氫突然溢出。
第六條 超前鑽孔探訪硫化氫氣體:
⑴新采掘地點,從門口向裏5米範圍內必須打1×1米硫化氫加密眼;正常施工掘進或采房迎頭以外20米範圍內硫化氫釋放器齊全(耙裝機麵和鏟運機麵隻打釋放眼而不安裝釋放器)。釋放器材質為軟質管材(如廢舊自行車輪胎等),長度不得低於0.5米。
⑵在掘進和回采過程中,每隔1.3m在巷道或采房底板打一排硫化氫釋放眼,每排2個,眼深不低於1.4m(或深入頁岩0.2m),在距兩幫1.0m處各一個。
⑶迎頭打眼時,緊貼迎頭在底板上打兩個傾角向前45o的超前釋放眼。打眼時,人員要站在風筒出口的新鮮風流中(上風側),麵部要避開眼口位置,並且用硫化氫檢測儀在現場連續檢查巷道內的硫化氫氣體濃度。
第七條 探水、地質探鑽、注漿等工作,必須有專項防治硫化氫措施;要有專門設計,人員要位於進風流或新風的上風處,不得正對施工鑽孔;現場通訊、救護設施、監測儀器等齊全可靠。發現出水、出氣時人員立即撤出,不得拔出鑽具。
鑽探過程中出水(硫化氫)征兆:①巷道壁掛汗②現場溫度下降③出現霧氣④鑽孔出水或水量變大⑤鑽孔出水或伴有氣泡冒出⑥頂鑽、掉鑽⑦有水流響聲⑧鑽眼聲音變脆變輕。
第八條 完善通風係統,保證礦井24小時供風,采麵(房)必須形成合理的通風係統後方可回采,嚴禁風機發生循環風,杜絕無計劃停風,一旦斷電停風,迎頭必須撤出工作人員,送電後先檢查硫化氫含量,再進入迎頭工作。
第九條 加強局部通風管理,風筒口距迎頭硫化氫異常區不得超過5米。對臨時停風的巷道恢複通風前,必須先檢查硫化氫。
(1)向采房供風的局扇必須設在新風流中,距采房回風口不得小於30m,局扇功率不得低於11kw;掘進迎頭必須采用混合式通風方式,用5.5kw局扇向迎頭供風,11kw局扇向外排汙風,進風局扇到迎頭的距離為50-80m,兩台局扇的間距不得小於20m。
(2)新開工的掘進工作麵、采房,施工單位必須提前安好局扇,接好風筒,確保局扇能夠正常運轉。巷道或采房長度超過6米嚴禁采用擴散通風。
(3)局扇安裝與風筒管理:
a)局扇設備齊全,吸風口有風罩和整流器,高壓部位有襯墊不漏風,局扇上台或上架,離地高度大於0.3米。
b)局扇要有兼職司機,並掛牌管理,施工期間嚴禁隨意停風,停風必須撤人。局扇啟動裝置必須設在(全負壓)新鮮風流中(局扇以外)。
c)風筒末端到迎頭的距離不得大於10m(硫化氫濃度大於5ppm的特殊地點不得大於5m)。
d)風筒吊掛做到平、直、穩,緊,距底板高度不低於1.5米,並做到逢環必掛,無擠壓。
e)風筒接頭嚴密不漏風(手距接頭處0.1m無感覺),無破口(末端20m除外),無倒插節,軟質風筒接頭要雙反壓邊。
f)風筒拐彎要設彎頭或緩慢拐彎,嚴禁拐小於90o的死彎,異徑風筒要使用過渡節,先大後小不準花接。風筒過牆要使用鐵風筒。
第十條 硫化氫湧出異常區域,禁止采用串聯通風。
第十一條 封閉巷道恢複通風時,應製定恢複通風措施,嚴禁一風吹。
第十二條 硫化氫異常區放炮後至少30分鍾方準進入。放炮時嚴禁撤風筒,解除放炮警戒後,當班班長、放炮員共同進入迎頭,由外向裏進行硫化氫氣體、頂板等檢查;隻有確認放炮正常,當巷道內硫化氫濃度在10mg/m3以下時,作業人員才能進入作業場所。
第十三條 對硫化氫應進行定期檢測、動態監控管理,並嚴格執行硫化氫班檢查製度。嚴格硫化氫檢查交接班製度和硫化氫報表審簽製度。
⑴有硫化氫氣體的礦山,采掘作業地點均應配備合格的硫化氫檢測報警儀,並實現連續檢測;
⑵采掘工作應設置硫化氫檢查牌板,硫化氫檢查員每班至少檢查兩次,並及時填寫到檢查牌板和檢查手冊上;
⑶硫化氫檢查日報表應填寫井下所有采掘作業地點的檢查時間、地點、濃度和檢查人,礦總工程師和分管礦長必須對日報表審查並簽字。
⑷采掘單位兼職硫化氫氣體檢查員由當班班長擔任,負責對施工地點及周圍的硫化氫氣體濃度隨時檢查。
第十四條 硫化氫濃度超限時(達到10mg/m3及以上)嚴禁作業,撤出人員,加強通風,待硫化氫濃度降到安全濃度以下時方可恢複生產。
第十五條 硫化氫檢測儀宜采用便攜式檢測儀,必須懸掛在人員工作地點5米範圍內,懸掛高度1.5米左右;使用鏟運機的作業地點在司機頭部附近固定(懸掛)一台硫化氫檢測儀;使用耙裝機的作業地點在司機處固定一台硫化氫檢測儀。
第十六條 硫化氫氣體檢測儀配備數量。井下各采掘施工作業地點至少應配備1台,使用鏟運機回采工作麵應配備2-3台(根據實際情況檢查);當班小班安監員人手1台;礦滿足采掘現場使用的同時,不得少於2台備用。回采工作麵暫時有硫化氫檢測儀富餘時,富餘檢測儀要懸掛在階段平巷內(回風側工作人員的進風方向)。
第十七條 礦山安全管理部門和供應公司要密切關注硫化氫檢測儀的更新發展,及時選擇體積小、經濟耐用、反應靈敏、報警聲音大的硫化氫檢測儀。
第十八條 加強頂底板管理。保證足夠的護頂膏厚度,並在底板留設不小於0.5m的膏層做防護層,確保礦房的完整性,特殊情況下,底板防護層厚度不能保證時,可沿底板開采。
第十九條 嚴格限製工作麵的采房數量和開采方式,既每個工作麵沿走向最多同時開采4個采房且必須采取後退式開采。
第二十條 回采工作麵生產時,嚴禁在該工作麵施工其他掘進巷道。
第二十一條 對完工采麵,必須5天內回撤完畢,10天內密閉,密閉前設警示標誌,對不通風的采房或巷道要采取防止人員誤入的措施。
第二十二條 確需進入不通風或回風巷道工作,要製定專項措施,由礦調度室統一協調,至少2人以上,前後相距5-6m,並必須使用硫化氫檢測儀(必要時攜帶氧氣檢測儀)檢查巷道內的有害氣體,當硫化氫濃度達到10mg/m3時,人員要立即撤出。
第二十三條 進入采空區時,要檢查有害氣體和氧氣濃度,確認安全後方可進入。
第二十四條 井下零星施工任務必須有符合現場實際的防硫化氫措施。
第二十五條 聽到硫化氫檢測儀的報警,人員必須立即撤出,到達安全地點後再采取措施,確認是否硫化氫突出。
第二十六條 發生硫化氫突出事故時,發現人員要立即向現場人員發出警告、迅速沿避災線路撤出,同時向礦山調度室電話報警;報警內容:時間、地點、危害程度、救援要求、聯係電話、報警人等。
第二十七條 礦調度室接到報警後,要立即向礦領導、礦值班人員、生產技術、安全管理等部門彙報,並通知醫務室及車輛管理部門做好搶救及車輛準備工作,必要時將傷者送往上級醫院搶救。
第二十八條 接到發現硫化氫突出事故的警告或者撤離指令,所有人員應保持平靜,屏住呼吸,快速撤到安全地點(全風壓進風流中),如距離過長時,可掐開進風風筒進行快速換氣。
第二十九條 井上下應配備必要的氧氣呼吸器和自救器,防止硫化氫中毒救援過程中事故範圍擴大。硫化氫異常區域每個采掘工作麵按要求配齊2台氧氣呼吸器,5天一次升井檢驗一次,氧氣呼吸器的使用方法如下:
(1)佩帶好氧氣呼吸器,紮好腰帶;
(2)打開氧氣出氣開關(逆時針旋轉);
(3)拔掉麵具內橡皮塞;
(4)帶好麵具;
(5)如感到供氧不足可按動手動補氣閥(氣肺上麵黑色按鈕);
(6)救險人員之間如需聯絡,可按動背帶上的警哨(自己商定按動次數)。
第三十條 發現有人中毒時,事故現場人員要在班長或現場管理人員統一指揮下,佩帶氧氣呼吸器等救護設備(至少2人),或借助安在新鮮風流中的局扇接著風筒進入,將中毒人員運到新鮮風流中,嚴禁盲目進入造成事故擴大化。
第三十一條 中毒者被運到安全地點後,立即查看中毒者情況,如呼吸停止,要迅速將中毒者口、鼻內的粘液、假牙、血塊、泥沙、膏粉等摳出,進行人工呼吸。如有呼吸,則迅速升井送往醫院。
第三十二條 礦總工程師(技術主要負責人)要定期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礦井硫化氫氣體賦存規律、突出預兆和防治措施進行分析研究,不斷完善硫化氫湧出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凡未盡事宜及與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相抵觸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執行。
事故案例1:
山東省三河口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魯南監獄)
泰汶石膏礦“10.8”硫化氫噴出中毒事故
2006年10月8號淩晨3點45分左右,山東省三河口礦業有限公司(魯南監獄)泰汶石膏礦(中煤第71工程處施工)在井下掘進炸藥庫進風巷探水時,發生硫化氫氣體瞬間噴出導致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1人死亡。
山東省三河口礦業有限公司(魯南監獄)泰汶石膏礦位於泰安市岱嶽區馬莊鎮境內,礦區總儲量46150.86萬噸,礦山設計服務年限70年,開采規模30萬噸/年,礦區地麵建築占地總麵積為22666平方米。目前,該礦由承建單位中煤第七十一工程處正在進行二期工程主要上山及炸藥庫的開拓施工;屬於基建時期,有一證一照,《采礦許可證》證號為3700000320190,《營業執照》注冊號為3709001901187,預計2007年建成。
2006年10月8日夜班,中煤第71工程處在泰汶石膏礦井下炸藥庫進風巷進行掘進前的探水工作。當班出勤3人,在檢查完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後,開始鑽探3#孔。10月8日淩晨1時許,公司安全檢查員到該工作麵進行硫化氫巡回檢測,當時硫化氫檢測儀讀數為3ppm,並作出了記錄。大約在3:45分左右探至55m時,突然孔內高濃度H2S氣體伴隨著水瞬間噴出(水量約50m3/h左右,H2S濃度超過儀器量程<2000ppm>,儀器已經損壞。當班班長孫玉寶發現後立即喊:“出水了”;2名工人聽到喊聲後撤離時,回頭看見孫玉寶仰麵躺在地上,立即打電話向地麵彙報,隨後帶好呼吸機進入迎頭,架著孫玉寶的胳膊拖到大巷新鮮風流處,然後輪流背起孫玉寶開始送往井口。同時中煤第71工程處人員值班人員接到報告後立即組織人員下井搶救,並及時聯係120急救中心。地麵搶救人員在1#回風上山遇到中毒人員,一同運至地麵,隨即被急救車送至泰安附屬醫院實施搶救。經搶救無效,孫玉寶於2006年10月8日上午9點10分左右死亡。
經事故調查組調查,該礦沒有存在安全管理不到位問題、安全措施不當及工人違章作業等現象。經有關專家論證分析,泰汶石膏礦所在的大汶口地區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硫化氫賦存缺乏明確規律。該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有一定壓力、溶於水中的高濃度硫化氫(或與水共存的硫化氫氣體)突然噴出,致使現場人員吸入高濃度硫化氫氣體而中毒。此次事故是在探水過程中遇到的壓力較高的硫化氫氣體和水而造成的,有明顯的不可預見性。屬於非責任事故。
事故案例2:
湖南郴州瑤崗仙礦業有限責任公司“9.13”事故
2007年9月13日,湖南郴州瑤崗仙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九工區殘礦砂作業班組,在15中段69號脈探礦平巷進行選礦作業時發生中毒事故,造成14人中毒,其中5人死亡。
湖南瑤崗仙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隸屬於湖南有色金屬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其前身是瑤崗仙鎢礦,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證照齊全,年產一級黑鎢精礦2000餘噸。2004年9月,該礦因資不抵債,列入破產關閉計劃。2007年3月8日,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布瑤崗仙鎢礦破產,同日瑤崗仙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正式接管經營瑤崗仙鎢礦的資產。今年1~8月份,瑤崗仙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黑鎢精礦1695噸,其中回收殘礦砂751噸。
2007年3月,廣西人王熙芳經該公司15中段九工區班長劉偉同意,自帶人員擅自在15中段進行化學選礦作業。工藝流程是把尾砂收集、破碎後再用溜槽把廢砂石衝走,留下含硫和砷的重砂(毛精礦),再用丁基黃藥和濃硫酸對重砂脫硫、脫砷洗選一次,使毛精礦變成精礦。丁基黃藥是常用選礦藥劑,化學名稱為烴基二硫代碳酸鹽,與硫酸發生化學反應產生硫化氫、一氧化碳和二硫化碳氣體。9月13日上午8時,王熙芳接到劉偉交精礦通知後,帶領王小龍等6人到69號脈探礦平巷中部,先對尾砂進行粗選,然後與原來存放的2000公斤重砂一起平鋪在水泥地上,播撒丁基黃藥並攪拌均勻,最後在平鋪的重砂上扒出兩條小溝澆灌上濃硫酸,人員都撤到有新鮮風流的守護點吃中午飯。13時左右,吃過中午飯的7人分兩批來到事故地點,因不知事故地點的有毒氣體已經嚴重超標,7人先後中毒倒地。13時10分左右,擔任守護任務的工人聽到呼喊後,立即呼叫附近工作的8人參與搶救,其中7人未采取任何措施先後中毒倒下。隨後趕過來的救援人員用浸濕的衣物蒙住臉,將中毒人員分兩批救出,送往醫院搶救。該事故造成14人中毒,其中5人搶救無效死亡,另9名中毒人員經搶救脫離生命危險。
湖南省人民政府於9月16日成立了事故調查組。經對事故原因進行初步分析,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事故直接原因是:作業人員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金屬非金屬礦山01manbetx
》等法規標準,以及企業有關殘礦回收的有關規定,擅自進入已廢棄的盲巷,違規在井下進行化學選礦作業。作業中丁基黃藥、濃硫酸與礦石反應產生的有毒氣體嚴重超標,引起急性中毒。參加救援人員缺乏安全知識和裝備,盲目施救,導致事故進一步擴大。事故間接原因是:
1.安全管理以包代管,殘采作業現場管理混亂。企業安全管理網絡不健全,作業麵未配備安全員,未及時發現和製止井下違規作業行為。殘礦回收班組的安全生產未納入企業統一管理,未對作業人員進行“三級”安全教育。
2.通風管理不善。由於近年來實行殘采作業,缺乏有效管理,作業區原來通風係統被破壞,部分盲巷沒有按規定要求及時封閉;風機安放位置錯誤,風管脫落,形成汙風循環,造成事故地點無新鮮風流,有毒有害氣體無法排走。
3.職業病防治工作缺位,用工管理不規範。沒有對上崗的作業人員進行崗前體檢、崗前培訓,也沒有定期對作業場所進行有關毒物的檢測。作業班組私招作業人員現象嚴重,企業未與私招作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私招作業人員未參加工傷保險。
4.沒有製定中毒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也沒有中毒事故應急救援的個體防護裝備,未對作業人員進行中毒事故應急救援方麵的培訓,未組織相關的應急演練。
第二部分、三:
煉油化工企業硫化氫防護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為防止硫化氫中毒事故的發生,煉油化工企業在生產過程中,設計、施工單位在設計、施工過程中,應嚴格執行本規定;經營單位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一章 設計管理
第一條 加強設計部門的安全管理,落實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製。
第二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進行設計。
第三條 設計必須考慮原油硫含量的不決策(不均勻性)所帶來的影響,加工裝置匹配能力應按可能達到的苛刻條件考慮,設備、管線材質按《加工高含硫原油重點裝置主要設備設計選材導則》(SH/T3096----2001)、《加工高含硫原油重點裝置主要管道設計選材導則》(SH/T3129----2002)規定,合理選用。
第四條 液化氣、幹氣脫硫裝置、含硫汙水汽提裝置、酸性氣回收製硫裝置的設計能力應確保產品質量合格、環保達標。
第五條 在設計時應同時考慮設備防腐措施,對於硫化氫富集的設備、管線,選材宜升高等級,防止硫化氫腐蝕泄漏。
第六條 設計新裝置時應配備適量的設備防腐檢測、檢查工具、硫化氫和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安全防護器材等。
第七條 加氫裝置的熱高分、冷高分液麵計、界麵計應采用雙儀表測量係統。
第二章 生產管理
第八條 存在硫化氫危害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中,預防硫化氫中毒的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九條 原油采購部門應根據加工高含硫原油的能力合理組織資源,原油資源配置部門應做好均衡搭配進廠工作,以使硫含量不超過裝置設計規定值。
第十條 對存在硫化物的生產工藝應從原料中硫含量的分析評估開始,在生產過程中生產環境和作業點的硫化氫濃度分析評估的基礎上,建立總硫和硫化氫分布等動態硫化氫分布圖,並按不同品種原油繪製沿工藝流程硫化氫的分布圖,製訂相應的加工方案及工藝、設備、安全管理措施和規定,嚴格崗位操作規程或操作法,合理采用工藝防腐技術措施。
第十一條 因原料組分變化、加工流程、裝置改造或操作參數發生變化可能導致硫化氫濃度超過允許含量時,生產、技術設備和和安全管理等主管部門應及時通知有關車間、班組或崗位變更情況。主要裝置控製室應設置含硫原料(介質)硫或硫化氫含量動態顯示牌。
第十二條 加工高含硫原油的企業必須根據原油進廠情況,製訂相應的加工技術方案,生產允許時應采取高低硫原油混煉措施,把蒸餾裝置加工原油硫含量控製在設計值以下。同時優化生產平衡,確保有足夠的脫硫能力,使下遊裝置原料硫含量也控製在設計值以內,保證產品硫含量達標。
第十三條 加工硫含量高過裝置設計值的新品種原油時,應根據原油評價報告製定加工方案,方案中應包括從原油進入罐區到液體、氣體產品儲罐全流程硫的分布情況,並提出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四條 加工高含硫原油(原料)的裝置,應按規範做好蒸餾裝置“一脫三注”和含硫化氫的分餾塔、汽提塔頂的注緩蝕劑等防腐工作。
第十五條 加工高含硫原油(原料)的裝置,生產的含硫化氫氣體必須進行脫硫處理後使用,禁止不脫硫直接做燃料。加熱爐、鍋爐所用燃料油(氣)應控製硫含量在設計水平以下。
第十六條 加工高含硫原油的蒸餾裝置,“三頂”冷凝汙水必須經汙水汽提裝置處理。
第十七條 加工高含硫原油的企業,應完善工藝措施,嚴格工藝控製,確保液化氣和輕質油硫含量不超標。正常情況下,嚴禁不脫硫液化氣進球罐;如果由於裝置停工或其他異常情況,導致液化氣硫含量超標,應改入不合格專用球罐,並對該球罐製訂專門的監測、檢修、維護和使用規定。
第十八條 加工高含硫原油(原料)的裝置,在停工檢修時,應采取有效措施,對設備、儲罐存積的硫化亞鐵進行化學清洗處理,並對該設備保持嚴密監控,避免打開設備後硫化亞鐵自燃而造成設備損壞或發生火災事故。
第十九條 含硫汙水應密閉送入汙水汽提裝置處理,禁止排入其他汙水係統。凡汙水汽提(包括氨精製)能力不足的企業必須限期整改。
加強脫硫、製硫、尾氣回收、汙水處理裝置的安全管理,保證脫硫和硫磺回收裝置的正常運轉,做好設備、管線的密封,嚴禁無組織排放,禁止將硫化氫氣體直接排入大氣,防止硫化氫泄漏對人員的傷害。
第二十條 煉油廠酸性氣必須100%回收製硫,製硫尾氣應達到國家和地方的排放標準。
第二十一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加工高含硫原油過程中企業汙染源、排放口及廠區環境的監測、綜合分析,確保數據準確。
第二十二條 加快工藝技術和設備的革新改造,對所有含硫化氫介質的采樣和切水作業應改為密閉方式,從根本上減少硫化氫的危害。
第二十三條 煉油企業應對加工高含硫原油遇到的安全難題組織技術攻關。
第三章 設備管理
第二十四條 認真做好設備管道材質的核查和確認工作,按照《加工高含硫原油部分裝置在用設備及管道選材指導意見》(試行)(中國石化集團石化股份煉[2001]89號)的規定,對存在的問題限期整改,根據具體情況製定詳細的材質升級計劃,消除隱患,確保裝置安全運行。
第二十五條 按照《加工高含硫原油裝置設備及管道測厚管理規定》(試行)和《關於加強煉油裝置腐蝕檢查工作的管理規定》(試行)(中國石化集團石化股份煉[2001]89號),切實做好設備、管道腐蝕狀態監測工作,掌握設備管道的腐蝕規律。
第二十六條 嚴格執行設備維護保養的規定和要求,加強設備、管道安全監測。充分考慮硫腐蝕的特點、機理,采用先進防腐技術,加強腐蝕監控和預防性檢修工作,對不符合防止硫化氫中毒要求的作業場所應立即采取相應的治理措施。
第二十七條 部分長期停工和暫不開工的涉硫的生產裝置,應進行化學清洗或鈍化處理,降低設備內的硫含量,並采取氮氣保護等行之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因長期停工造成裝置嚴重腐蝕和設備損壞。
第二十八條 按照《加工高含硫原油儲罐防腐蝕技術管理規定》(試行)(中國石化集團石化股份煉[2001]89號),落實含硫油罐的防腐措施。對原油罐、中間產品罐、產品罐、汙油罐、含硫汙水罐和氣櫃等均應采取相應的防腐措施,避免腐蝕引發事故。
第二十九條 對難以避免產生硫化亞鐵的儲罐,應進行內防腐處理,並考慮使用內浮頂罐加氮封。
第三十條 對可能產生低溫硫化氫應力腐蝕開裂的設備管道以及由硫介質引起的露點腐蝕問題,企業應高度重視,嚴格執行規範、標準,並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條 可能發生硫化氫泄漏的單位應製訂相應的作業過程防護管理規定,並建立定期隱患排查整改製度。
定期對可能存在硫化氫的作業場所進行硫化氫濃度監測、分析評估,並將結果存檔和向作業人員公布。企業的監測儀器及個體防護裝備應由專人管理並建立裝備檔案。
第三十二條 硫化氫濃度超過國家標準或曾發生過硫化氫中毒的作業場所,應作為重點部位,進行監控,並建立監控檢查台帳。
第三十三條 在可能發生硫化氫中毒的主要出入口應設置醒目的中文危險危害因素告知牌,在作業的場所和危險點應設置醒目的中文警示標誌。發生源多而集中,影響範圍較大時,按GB2893-2001規定可在地麵用紅或紅黑間隔的斑馬線表示防止人員隨意進入的危險區域,涉及硫化氫的設備、管道上應塗刷提醒人們注意的黃色或黃黑相間的色環。
裝置內應設置風向標,風向標的設置宜采用高點和低點雙點的設置方式,高點設置在裝置最高處,低點設置在人員相對集中的控製室、休息室等區域。
第三十四條 在可能有硫化氫泄漏的工作場所使用的固定式和便攜式硫化氫監測報警儀,其低位報警點均應設置在10mg/m3,高位報警點均應設置在50mg/m3。
現場需要24小時連續監測硫化氫濃度時,應采用固定式硫化氫監測報警儀。帶有聲光報警功能的顯示報警盤應設置在控製室或操作室,其聲音報警聲應有別於其他工藝連鎖報警,現場硫化氫檢測探頭的數量和位置按照有關設計規範進行布置。
第三十五條 根據不同崗位的工作環境為作業人員配備與作業人員數量相同的過濾式防毒麵具及適量適用的正壓式呼吸保護器具,定期檢查、維護,確保整潔完好,並製定使用管理規定。
當硫化氫濃度低於50mg/m3時可以使用過濾式防毒用具,在硫化氫濃度大於50mg/m3或發生介質泄漏、濃度不明的區域內應使用正壓式呼吸保護器具,供氣裝置的吸風口應置於上風側。裝置有多種型號過濾式防護用具時應在濾毒罐表麵注明適用物質。
禁止任何人不佩戴合適的防護器具進入可能發生硫化氫中毒的區域,禁止在有毒區內脫卸防毒用具。
第五章 作業防護
第三十六條 進入含硫化氫介質的設備、儀表作業前,應切斷一切物料,徹底衝洗、吹掃、置換,加好盲板,經取樣分析合格、落實好安全防護措施,同時,根據作業條件選取佩戴好適用的防毒麵具或正壓式呼吸保護器具、通訊設備(對講機),係好救護帶(繩),落實好安全防護措施,在有人監護的情況下進行作業。
第三十七條 原則上不應進入工業下水道(井)、汙水井、密閉容器,地下敞開式、半敞開式坑、槽、溝等危險場所作業,如需作業時,應按《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在含有硫化氫的油罐、粗汽油罐、輕質汙油罐及含酸性氣瓦斯介質的設備上作業時,必需佩戴適用的防護器具,作業時應有人監護。
第三十九條 涉及到硫化氫、氯氣、氨氣等有毒介質及在高溫高壓易燃易爆有毒窒息等危險狀態下進行的設備、儀表檢維修作業,應建立高風險設備、儀表檢維修作業許可製度。
高風險設備、儀表檢維修作業,必須事先製定處理(施工)安全技術方案,辦理和會簽檢維修作業安全許可證。
第四十條 作業防護的通用安全要求:
1、在拆卸、解體和更換設備、儀表之前,應做最後一次設備的放空檢查和低點排空檢查。並確保設備的放空線和低點排空線始終處於開啟暢通狀態。
2、在拆卸、解體、更換設備、儀表或進行放空、排空檢查時,應站在人員應處於上風口。
3、在拆卸設備、儀表或法蘭螺絲時,應首先鬆開設備、儀表或管線法蘭一側的螺絲,待設備餘壓全部放盡後,再卸開其他螺絲。作業時,要采用身體背向設備或法蘭開啟方向的作業方式,以免受到殘存帶壓介質的衝擊噴濺傷害。
4、在拆卸、解體和更換含有硫化氫、氯氣等有毒物料的設備、儀表或閥門時,必須全程佩戴好空氣呼吸器。現場監護人必須佩帶空氣呼吸器在同一作業區域進行近距離指導和監護,何時解除空氣呼吸器佩帶,由現場監護人員發出確認指令。同時,監護人員應配備便攜式硫化氫檢測報警儀器,以便確認現場的安全衛生狀況。
5、在設備的拆卸、解體和更換作業時,要及時回收設備內殘存或閥門內漏產生的易燃有毒液體。嚴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學危險品。
6、涉及到硫化氫、氯氣、氫氣、液化氣、瓦斯等高風險的設備檢維修作業時,主管部門應組織車間和施工單位共同參加處理(施工)安全技術方案和應急方案的製定。對作業時機、實施過程、實施方法等進行全麵係統的風險分析,對其安全可靠性和法規製度符合性進行充分的論證。
7、處理(施工)安全方案中要對安全準備、吹掃置換、安全隔離、采樣分析、動態檢測、安全防護、安全監護、安全聯係、逃生撤離、急救互救等措施作出具體的規定和安排。
8、高風險的設備檢維修作業,應安排在白天天氣晴好的時間段進行。無非常情況,禁止安排在夜間進行。
9、高風險的設備檢維修作業處理(施工)安全方案完成審批會簽後,車間應及時將確定後的方案印發到具體的執行人員和施工單位。同時作好對車間執行人員、施工單位負責人、具體施工作業人員的處理方案和作業程序的交底,並簽字確認。
10、高風險設備檢維修作業所需的安全準備工作全部完成後,檢維修施工單位的安全人員對現場的安全作業條件,進行檢查確認並在檢維修作業安全許可證上簽字。生產車間安全人員對施工單位人員安全措施及安全防護符合情況,進行檢查確認並在檢維修作業安全許可證上簽字。
第六章 人員培訓和健康監護
第四十一條 在含硫化氫環境中的作業人員均應接受防止硫化氫危害的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並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
培訓內容應包括有關硫化氫的基本知識,有關的安全操作規程和作業管理規定、硫化氫監測儀器及個體防護設備的使用和規定、急性硫化氫中毒的急救措施等。
每次培訓時間不少於24學時。每年複訓一次。各級主管和監護人員、高危作業人員(可能接觸高濃度硫化氫;進入設備、容器或其他有限空間)應進行相應安全知識培訓並取得上崗許可。
外來人員(含施工人員和非正式職工)應接受相關培訓並遵守本規定。
第四十二條 對在含化氫環境中的作業人員應定期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職業性健康檢查應由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第七章 硫化氫中毒處理
第四十三條 可能存在硫化氫泄漏的單位應製定和建立應急救援預案和急救網絡,保證現場急救、撤離護送、轉運搶救通道的暢通,以便在最短的時間內使中毒者得到及時救治。對預案應定期演練,並及時進行修訂完善。
第四十四條 硫化氫監測儀在低位報警點發生報警時,作業人員應檢查泄漏點並準備防護用具。當高位報警點報警時,作業人員應佩戴防護用具方可進入作業現場並向上級報告,同時疏散下風向人員,禁止用火等作業,及時查明泄漏原因並控製泄漏。搶救人員進入戒備狀態。硫化氫濃度持續上升而無法控製時,應立即向地方政府報告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疏散下風向居民。
第四十五條 對突然停電等緊急情況,製定具體的應對方案和措施。處理緊急事故時,操作人員必須佩帶好個人防護用品,攜帶便攜式硫化氫報警儀;在現場工藝處置時應兩人或兩人以上進行操作,嚴禁一人進行處理。
第四十六條 在生產非正常狀態下發生大範圍高濃度硫化氫擴散時,在保證正常生產操作的前提下,操作人員應盡量減少和暫停對泄漏源下風向地點的巡檢,並作好相關記錄。
處於大範圍高濃度硫化氫擴散範圍下風向的崗位人員,應立即撤離到上風向的安全地帶;在控製室或操作室的人員立即關閉門窗,停暫局部通風換氣設施的運行,防止高濃度硫化氫的繼續侵入。
第四十七條 在硫化氫泄漏擴散影響範圍內的其他崗位人員,崗位如無防毒麵具,可立即用毛巾或其他棉織物用水浸濕,捂在口鼻上,以吸收擴散的硫化氫、氯氣、氨等親水毒物。
第四十八條 發生硫化氫中毒時,救(監)護人員應佩戴上適用的防護用具,立即將中毒人員脫離危險區,到上風口對中毒人員進行現場人工呼吸或心肺複蘇術並送達有條件搶救的醫療單位,同時通知氣防站和有關單位。
第四十九條 可能發生硫化氫中毒的作業場所,在沒有適當防護措施的情況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應強製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同時作業人員有權拒絕該作業,並可直接向上級安全主管部門報告。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所指高含硫原油係指含硫量大於或等於1%(質量)的原油。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凡未盡事宜及與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相抵觸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執行。
事故案例1:
山東海化集團有限公司石油化工分公司
“3.24”硫化氫泄漏事故
2007年3月24日20:30許,山東海化集團有限公司石油化工分公司輕油罐區發生硫化氫泄漏,造成正在催化罐區施工的山東四方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職工2人死亡,3人中毒。3月24日,山東四方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人員在山東海化集團有限公司石油化工分公司80萬噸/年催裂化罐區泵房南側空地上進行梯子、平台預製作業、焊接作業。20:20左右準備收工時,在現場施工的5名職工先後中毒暈倒。經搶救, 3人脫離生命危險, 2人搶救無效死亡。搜救人員用儀器檢測時發現輕油罐區G-4210罐周圍硫化氫濃度超過200PPM,輕油罐區與催化罐區之間的道路上硫化氫濃度也超過了80PPM。
山東海化集團有限公司石油化工分公司輕油罐區G-4210罐內硫化氫等有毒有害氣體從加氫原料中大量揮發,並通過罐上部呼吸孔散發到山東四方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現場,導致施工人員中毒,是造成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山東海化集團有限公司石油化工分公司現場管理不嚴,長期存在安全隱患,安全生產管理製度不落實;山東四方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訓不力,現場施工人員普遍缺乏硫化氫中毒防護知識,施工現場缺少安全防護器材,也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事故案例2:
烏魯木齊石化公司煉油廠加氫精製聯合車間
“5.11”硫化氫中毒事故
2007年5月11日,烏魯木齊石化公司煉油廠加氫精製聯合車間柴油加氫精製裝置在停工過程中,發生一起硫化氫中毒事故,造成5人中毒,其中2人在中毒後從高處墜落。
5月11日,烏魯木齊石化公司煉油廠加氫精製聯合車間對柴油加氫裝置進行停工檢修。14:50,停反應係統新氫壓縮機,切斷新氫進裝置新氫罐邊界閥,準備在閥後加裝盲板(該閥位於管廊上,距地麵4.3米)。15:30,對新氫罐進行泄壓。18:30,新氫罐壓力上升,再次對新氫罐進行泄壓。18:50,檢修施工作業班長帶領四名施工人員來到現場,檢修施工作業班長和車間一名崗位人員在地麵監護。19:15,作業人員在鬆開全部八顆螺栓後拆下上部兩顆螺栓,突然有氣流噴出,在下風側的一名作業人員隨即昏倒在管廊上,其他作業人員立即進行施救。一名作業人員在摘除安全帶施救過程中,昏倒後從管廊縫隙中墜落。兩名監護人員立刻前往車間呼救,車間一名工藝技術員和兩名操作工立刻趕到現場施救,工藝技術員在施救過程中中毒從腳手架墜地,兩名操作工也先後中毒。其他趕來的施救人員佩戴空氣呼吸器爬上管廊將中毒人員搶救到地麵,送往烏魯木齊石化職工醫院搶救。
經調查分析,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當拆開新氫罐邊界閥法蘭和大氣相通後,與低壓瓦斯放空分液罐相連的新氫罐底部排液閥門沒有關嚴或閥門內漏,造成高含硫化氫的低壓瓦斯進入新氫罐,從斷開的法蘭處排出,造成作業人員和施救人員中毒。事故反映出該廠一些基層單位安全意識不強,在出現新氫罐壓力升高的異常情況後,沒有按生產受控程序進行檢查確認,就盲目安排作業;施工人員在施工作業危害辨識不夠的情況下,盲目作業;施救人員在沒有采取任何防範措施的情況下,盲目應急救援,造成次生人員傷害和事故後果擴大。同時,也暴露出安全管理上存在薄弱環節,生產受控管理還有漏洞,對防範硫化氫中毒事故重視不夠,措施不力。
第二部分、四:
其他涉硫化工企業硫化氫防護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本規定適用於山東省行政區域內除煉油化工企業以外的涉及硫化氫生產(產生)的化工生產企業(無機硫化物酸化,部分催化劑合成和化學纖維製造工藝,煤氣脫硫,二硫化碳、硫化染料、含硫農藥的製備及橡膠硫化等工藝,味精廠精製等)硫化氫氣體防護的安全技術管理。
第一章 生產管理
第一條 存在硫化氫危害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中,預防硫化氫中毒的設備、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二條 對伴隨有硫化物的生產工藝過程,應從原料硫含量的分析評估開始,在生產過程中生產環境和作業點的硫化氫濃度分析評估的基礎上,建立總硫和硫化氫分布等動態硫化氫分布圖,確定危險作業點和危險區域,製訂相應的生產技術方案及工藝、設備、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條 因原料組分變化、工藝流程、裝置改造、操作參數發生變化可能導致硫化氫濃度超過允許含量時,生產、技術、設備和安全管理等主管部門應及時告知有關車間、班組或崗位其變更情況。主要裝置控製室應設置含硫原料(介質)硫或硫化氫含量動態顯示牌。
第四條 含硫汙水應密閉送入汙水氣提等裝置,集中進行處理,禁止排入其他汙水係統。對可能含有硫化氫的酸性氣、廢氣應進行集中回收或焚燒處理,禁止將硫化氫氣體直接排入大氣。
保證脫硫和硫磺回收裝置的正常運轉,做好設備、管線的密封,嚴禁含硫化氫氣體在作業場所隨意排放。
第五條 嚴格執行設備維護保養的規定和要求。對易腐蝕部位,應加強設備、管線的檢測和防腐。對不符合防止硫化氫中毒要求的生產、儲存設施、設備和作業場所應立即采取相應的治理措施。
第六條 部分長期停工和暫不開工的生產裝置,應進行化學清洗或鈍化處理,降低設備內的硫含量,並采取氮氣保護等行之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因長期停工造成裝置嚴重腐蝕和設備損壞。
第七條 加快工藝技術和設備的革新改造,對所有含硫化氫介質的采樣、加料、分離、混合和輸送等作業應改為密閉方式,對易腐蝕材質進行升級,從根本上減少硫化氫的危害。
第二章 作業過程防護
第八條 可能發生硫化氫泄漏的單位應製訂相應的作業過程防護管理規定,並建立定期隱患排查整改製度。
定期對可能存在硫化氫的作業場所進行硫化氫濃度監測、分析評估,並將結果存檔和向作業人員公布。企業的監測儀器及個體防護裝備應由專人管理並建立裝備檔案。
第九條 硫化氫濃度超過國家標準或曾發生過硫化氫中毒的作業場所,應作為重點部位,進行監控,並建立監控檢查台帳。
第十條 在可能發生硫化氫中毒的主要出入口應設置醒目的中文危險危害因素告知牌,在作業的場所應設置醒目的中文警示標誌。發生源多而集中,影響範圍較大時,按GB2893-2001規定可在地麵用紅或紅黑間隔的斑馬線表示防止人員隨意進入的危險區域,涉及硫化氫的設備、管道上應塗刷提醒人們注意的黃色或黃黑相間的色環。
裝置內應設置風向標,風向標的設置宜采用高點和低點雙點的設置方式,高點設置在裝置最高處,低點設置在人員相對集中的控製室、休息室等區域。
第十一條 在可能有硫化氫泄漏的工作場所使用的固定式和便攜式硫化氫監測報警儀,其低位報警點均應設置在10mg/m3,高位報警點均應設置在50mg/m3。
現場需要24小時連續監測硫化氫濃度時,應采用固定式硫化氫監測報警儀。帶有聲光報警功能的顯示報警盤應設置在控製室或操作室,其聲音報警聲應有別於其他工藝連鎖報警,現場硫化氫檢測探頭的數量和位置按照有關設計規範進行布置。
所使用的監測儀器應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可,並按技術規範要求定期由有檢測資質的部門校驗,並將校驗結果記錄備查。硫化氫檢測報警器的安裝率、使用率、完好率應達到100%。
在生產波動、有臭雞蛋樣等異味產生、有不明原因的人員昏倒及在可能存在中毒的部位活動(包括酸性水、瓦斯的逸出部位、排液口、采樣口,儲罐計量,地下敞開式、半敞開式坑、槽、罐、溝等區域)活動時,均應及時檢測。
第十二條 根據不同崗位的工作環境為作業人員配備適量適用的防護器材,定期檢查、維護,確保整潔完好,並製定使用管理規定。
當硫化氫濃度低於50mg/m3時可以使用過濾式防毒用具,在硫化氫濃度大於50mg/m3或發生介質泄漏、濃度不明的區域內應使用正壓式呼吸保護器具,供氣裝置的吸風口應置於上風側。裝置有多種型號過濾式防護用具時應在濾毒罐表麵注明適用物質。
禁止任何人不佩戴合適的防護器具進入可能發生硫化氫中毒的區域,禁止在有毒區內脫卸防毒用具。
第十三條 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在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上崗前和在崗期間要實行安全叮囑,提示安全措施並指導從業人員正確使用職業防護設備和用品。
第十四條 原則上不應進入工業下水道(井)、汙水井、密閉容器,地下敞開式、半敞開式坑、槽、罐、溝等危險場所作業,如需作業時,應按《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進入含硫化氫介質的設備內作業前,應切斷一切物料,采取強製通風、氮氣吹掃、空氣置換、加裝盲板等,直至檢測合格;同時,須佩戴好防毒麵具、通訊設備(對講機),係好救護帶(繩),落實好安全防護措施,在有人監護的情況下進行作業,保證整個作業期內始終處於安全受控狀態。現場作業人員應不少於兩名(一人作業,一人監護)。
第十六條 在含有硫化氫的儲罐(包括原料儲罐、中間產品和成品儲罐等)及含酸性氣、廢氣瓦斯介質及含硫化氫廢氣的設備上作業時,必需佩戴適用的防護器具,作業時應有人監護。
第十七條 硫化氫監測儀器在低位報警點發生報警時,作業人員應檢查泄漏點並準備防護用具。當高位報警點報警時,作業人員應佩戴防護用具方可進入作業現場並向上級報告,同時疏散下風向人員,禁止用火等作業,及時查明泄漏原因並控製泄漏。搶救人員進入戒備狀態。硫化氫濃度持續上升而無法控製時,應立即向地方政府報告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疏散下風向居民。
第三章 人員培訓和健康監護
第十八條 在含硫化氫環境中的作業人員均應接受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並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
培訓內容應包括有關硫化氫的基本知識,有關的安全操作規程和作業管理規定、硫化氫監測儀器及個體防護設備的使用和規定、急性硫化氫中毒的急救措施等。
每次培訓時間不少於24學時。每年複訓一次。各級主管和監護人員、高危作業人員(可能接觸高濃度硫化氫;進入設備、容器或其他有限空間)應進行相應安全知識培訓並取得上崗許可。
外來人員(含施工人員和非正式職工)應接受相關培訓並遵守本規定。
第十九條 貫徹《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質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國務院352號令)等法規規定,加強作業場所勞動保護工作,保證安全生產的投入,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第二十條 對在含化氫環境中的作業人員應定期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職業性健康檢查應由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第四章 應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可能存在硫化氫泄漏的單位應製定和建立應急救援預案和急救網絡,保證現場急救、撤離護送、轉運搶救通道的暢通,以便在最短的時間內使中毒者得到及時救治。對預案應定期演練,並及時進行修訂完善。
第二十二條 對突然停電等緊急情況,製定具體的應對方案和措施。處理緊急事故時,操作人員必須佩帶好個人防護用品,攜帶便攜式硫化氫報警儀;在現場工藝處置時應兩人或兩人以上進行操作,嚴禁一人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發生硫化氫中毒時,救(監)護人員應佩戴上適用的防護用具,立即將中毒人員脫離危險區,到上風口對中毒人員進行現場人工呼吸或心肺複蘇術並送達有條件搶救的醫療單位,同時通知本企業或關聯的企業氣防站和周邊有關單位。
第二十四條 可能發生硫化氫中毒的作業場所,在沒有適當防護措施的情況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應強製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同時作業人員有權拒絕該作業,並可直接向企業上級安全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凡未盡事宜及與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相抵觸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執行。
事故案例1:
山西省太原華原化工有限公司硫化氫中毒事故
2008年1月1日,山西省太原市太原華原化工有限公司發生硫化氫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
太原華原化工有限公司為從事煤焦油加工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主要產品為工業萘、瀝青等。事發前,該企業因環保原因,已長期處在半停產狀態,擬進行搬遷,僅有少部分管理人員和工人在崗,負責設備維護和檢修。為拆遷做準備,1月1日,該公司的焦油加工車間組織清理燃料油中間儲罐,該儲罐是一個長7.1米、直徑2.3米的臥式罐。16時許,在沒有對作業儲罐進行隔離,也沒有對罐內有毒、有害氣體和氧氣含量進行分析的情況下,一名負責清理的工人僅佩戴過濾式防毒口罩(非隔離式防護用品)就進入燃料油中間儲罐進行清罐作業,進罐後即中毒暈倒。負責監護的工人和附近另外一名工人盲目施救,沒有佩戴任何安全防護用品就相繼進入罐內救人,也中毒暈倒。3人救出後搶救無效死亡。事後(4日),從與發生事故儲罐相連的兩個產品儲罐取樣分析,硫化氫含量分別高達為56ppm和30ppm。
據初步分析調查,作業人員在清理儲罐時,未將燃料油中間儲罐與其它儲罐隔離,未按照安全作業規程進行吹掃、置換、通風,未對罐內有毒、有害氣體和氧含量進行檢測。使用安全防護用品錯誤,存在有毒、有害氣體作業時應使用隔離式防護用品,造成硫化氫中毒。現場人員盲目施救,施救人員沒有佩戴安全防護用品的情況下進罐救人,造成傷亡擴大。該公司安全管理嚴重不到位,雖然製定了進入密閉空間作業的安全規定,但不執行;不能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在沒有對作業儲罐進行有毒、有害氣體和氧含量檢測分析,沒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違章進入危險作業場所作業,導致事故發生。
事故案例2:
重慶特斯拉化學原料有限公司中毒窒息事故
2008年1月9日,重慶市重慶特斯拉化學原料有限公司發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5人死亡、13人中毒(其中3人重傷)。
重慶特斯拉化學原料有限公司主要生產、銷售軟磁鐵氧體及其製品。發生事故的車間為該公司鐵氧體顆粒生產車間。1月9日,該公司在鐵氧體顆粒生產廠房內進行菱錳礦和稀硫酸反應的中間試驗。14時許,2名工人下到循環水池邊去關閉反應罐底閥時中毒窒息暈倒,落入1.6米深的循環水池。周邊工人在未佩戴任何個人防護用品的情況下,相繼進入循環水池施救也中毒窒息暈倒,事故共造成3名工人當場死亡,2名工人因搶救無效死亡,11人輕傷,3人重傷。
據初步調查分析,中試試驗中菱錳礦和稀硫酸反應生成的含有硫化氫的二氧化碳氣體從反應罐進料口和攪拌器連接口逸出,在反應罐下部的循環水係統集聚。操作工人下到循環水池邊去關閉反應罐底閥時,中毒窒息暈倒。企業安全意識差,對進行的中間試驗沒有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對中試產生的氣體組成和危害缺乏認識,沒有采取必要的通風措施。工人缺乏應急救援知識,施救人員沒有采取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盲目施救,造成傷亡擴大。安全培訓不到位,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差。
第二部分、五:
造紙企業硫化氫防護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造紙及紙製品企業應加強對化學製漿、黑液蒸發、黑液燃燒、清漿、玻璃紙製取等易產生硫化氫氣體的工序及其作業場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條 將漿料池及其輸送管路係統、汙水處理係統的管路、涵洞、豎井等易產生硫化氫的場所列入安全監控的重點,並在這些現場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嚴禁人員隨意進入。
第三條 每年開展一次針對硫化氫防治的專題教育培訓,使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了解硫化氫氣體可能存在的場所、危險和氣味特點,掌握自救互救知識。
向從業人員明確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四條 建立涉及硫化氫危險場所檢修、清理作業前的申報簽字製度。作業單位在進行作業前,應向企業安全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安全管理部門及有關檢測人員要檢查作業現場的安全條件和安全措施,確認達到作業條件後,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簽字批準方可動工作業,誰簽字誰負責。未履行這一程序的,一律不準作業。安全管理人員檢查核準作業安全條件和措施必須留有完整的文字記錄以備查。
第五條 在易發生硫化氫積聚的漿料池等危險點清理、維修作業前,必須進行有效的強製性通風置換,經檢測硫化氫濃度達到國家規定的小於10mg/m3時,方可進行作業。
第六條 在硫化氫氣體積聚的危險場所作業人數不得少於4人,其中備勤監護人數絕對不得少於直接作業人數,直接作業人數超過4人時應有專職醫護救助人員和設備在場。作業期間車間主任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全程在作業現場督察。
第七條 漿料池等作業現場必須配置符合國家標準的硫化氫氣體檢測儀器,配備足夠的、超出作業人數的防毒麵具和安全係帶等防護用具。
第八條 作業人員必須同時佩帶防毒麵具和安全係帶等安全防護用具,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
第九條 一旦作業人員發生硫化氫氣體中毒征兆,應按如下程序正確實施搶險,杜絕因違章施救造成多人傷亡事故發生:
1、備勤監護人員迅速使中毒作業人員脫離中毒現場,置於通風處。監護人員如需進入中毒區域實施救助,必須佩帶有供氧裝置的防毒麵具。
2、立即給中毒人員吸氧,對呼吸微弱者實施人工呼吸救助,同時通知醫療救護人員、衛生防疫部門專業人員到場搶救。
3、在中毒現場情況不明、防護措施不健全的狀況下必須堅決製止無關人員盲目進入事故現場施救,以避免釀成多人傷亡的惡性事故。
事故案例1:
兗州市興隆紙業有限公司重大中毒傷亡事故
2001年6月18日,兗州市興隆紙業有限公司李衛國等5名職工在疏通水處理車間汙水濃縮池管道時,先後有3人吸入有毒氣體中毒昏倒在池中,前來救人的職工也有2人中毒昏倒在池中,後將5人從池中救出送往醫院搶救,其中3人因傷勢過重死亡,其餘2人經搶救脫險。
興隆紙業有限公司汙水濃縮池,在本公司是一個有毒有害的重點場所,水處理車間在對汙水濃縮池管道實施清理疏通工作時,應執行公司製定的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中規定的《如何預防硫化氫中毒》之要求,作業前應加強個人防護。工人進入硫化氫工作場所時,應先對環境現場監測、采取通風置換、帶防毒麵具等措施,進入井、坑作業,應戴好和栓牢安全帶,佩戴氧氣呼吸器具,使用信號聯係,並由專人監護。而李衛國等5人作業前既沒有遵循操作規程采取通風置換和其他安全措施,也沒有提前準備個人防護。在對汙水濃縮池進行疏通工作開始後,當左工勝發現第一個下到池內的王懷清突然暈倒後,並未意識到是中毒現象,而又隨之順梯下去,丁新民隨後也下去,在已有兩人相繼暈倒後還沒有意識到池內含有毒氣體,仍沒有采取安全可靠措施盲目無序的進行搶救工作,造成了這起事故的發生。
這是一起典型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職工安全知識缺乏造成的重大死亡事故。汙水池疏通人員進入工作現場沒有對現場監測、沒有通風置換,也沒有配戴必要的防毒麵具,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公司雖然有比較健全的規章製度,對職工也定期進行考核,但仍然發生這樣的事故,說明該公司落實各項安全製度不力,抓的不實,管理不嚴,對汙水池等有毒重點部位缺乏作業施工方案和醒目的警示標誌。職工安全意識淡薄,缺乏必要的自我保護知識和能力,是造成事故擴大的重要原因。
事故案例2:
臨清銀河紙業有限公司中毒事故
2003年8月2日11時30分,臨清銀河紙業有限公司汙水過濾池發生一起硫化氫中毒事故,造成4人死亡。
臨清銀河紙業有限公司(原臨清市造紙廠)始建於1958年,屬國有大型製漿造紙企業。該廠汙水處理廠係該公司原中段水車間。2003年5月設為分廠,主要用於處理各製漿漂白車間出來的中段汙水。廠汙水處理廠露天汙水過濾池(長6米、寬4米、深4米)發生堵塞,在8月1日晚22點左右未能疏通的情況下,8月2日上午,該廠廠長李樹勇安排車間工段長潘勇帶臨時工負責人單成華和臨時工王申明繼續疏通。疏通工作中,單成華有事外出,潘勇在池子上監護,王申明在池內(水深0.5米)用鐵鍁、竹竿等工具疏通。11時20分左右,格柵被捅開,汙水連同有毒氣體瞬間衝入池內,王申明當即中毒倒於池內,被水淹沒。潘勇立即喊人救助,李樹勇火速趕到池邊,順梯下到池內施救,剛一彎腰即暈倒在池內,潘勇再救,亦倒在李樹勇身上,單成華等人繼續盲目施救,遂釀成事故。
該起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在存有有毒氣體的汙水過濾池內,不采取任何保護措施的情況下,進行汙水疏通施工接觸有毒氣體,造成中毒。盲目施救,造成多人中毒。間接原因是:汙水過濾池的設計、建設未經論證,存在嚴重缺陷,而且汙水過濾池露天;臨清銀河紙業有限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製不完善,對員工安全培訓不到位,沒有應急救援預案,職工安全意識淡漠、安全素質較差,事故發生後盲目施救,造成傷亡損失擴大;臨清市政府及有關部門監管不到位。
事故案例3:
山東貴和顯星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中毒事故
2004年5月28日15時50分,山東貴和顯星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備蒸車間擠漿工段地下漿料1號泵室發生硫化氫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
山東貴和顯星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於5月28日停產檢修。當日下午15時50分,擠漿工孫豐曙、張秀成到地下漿料池1號泵室處理漿泵上漿料不暢、量小等問題。2人在沒關閉料漿泵前連接漿料池上料管閘閥的狀態下,將料漿泵泵頭拆下,致使漿料池中硫化氫氣體湧出,造成2人中毒,隨後趕到現場的備蒸車間擠漿工段漿料工宋複順下到泵室救人,也吸入硫化氫氣體中毒,造成3人中毒窒息死亡。
該起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備蒸車間作業人員在沒關閉泵前連接漿料池上料管閘閥的狀態下,擅自將料漿泵泵頭拆下,致使漿料池中硫化氫氣體湧出,造成中毒。間接原因是:山東貴和顯星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企業缺乏對地下漿料池泵室作業安全管理製度、作業規程、安全防範措施規定;漿料池泵室無通風設施、無安全警示標誌;職工安全培訓教育不夠,自我保護意識差。
第二部分、六:
冶金企業硫化氫防護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冶金企業應將易產生硫化氫等有害氣體的礦物燃燒、含硫礦石冶煉等作業場所列入安全監控重點,並在現場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
第二條 企業應向從業人員明確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三條 在含硫化氫環境中的作業人員均應接受防止硫化氫危害的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並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
培訓內容應包括有關硫化氫的基本知識,有關的安全操作規程和作業管理規定、硫化氫監測儀器及個體防護設備的使用和規定、急性硫化氫中毒的急救措施等。
第四條 企業在設計時應盡量不用或少用可能引起硫化氫氣體產生的工藝和原料,以達到最安全的生產條件,如必須投入或實行可能產生硫化氫氣體的原料和生產工藝,則應最大限度地限製人為因素造成的硫化氫氣體產生的條件。
第五條 在可能有硫化氫泄漏的工作場所設置固定式硫化氫監測儀器,使用的固定式和便攜式硫化氫監測儀器,其低位報警點應設置在10mg/m3,高位報警點應設置在50mg/m3。
第六條 加快實現含硫生產過程的密閉化、自動化。在工藝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盡可能將硫化氫產生源密閉起來,通過通風管將含硫化氫空氣吸出,送往淨化裝置,淨化後排放大氣。
第七條 煤氣和燃煤焦化、有色金屬冶煉過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氣體的,應當配備脫硫裝置或者采取其他脫硫措施。
加強脫硫裝置的安全管理,保證脫硫裝置的正常運轉,做好設備、管線的密封,嚴禁無組織排放,禁止將硫化氫氣體直接排入大氣,防止硫化氫泄漏對人員的傷害。
第八條 供城區的民用煤氣硫化氫含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對達不到標準的應進行脫硫處理,處理後的煤氣經取樣化驗符合標準後使用。
第九條 對可能產生硫化氫反應氣體的硫化物浸出工序,必須進行整體密封,並合理配置硫化氫氣體監測報警儀器,一旦出現儀表報警、硫化氫氣體含量超標,立即停止加料操作,連鎖啟動強製排風係統,當有害氣體恢複正常值之後,操作人員應佩戴專用勞保用品,檢查和排除故障。
第十條 對可能產生硫化氫的浸出等設備應連接硫化氫氣體吸收係統。浸出作業之前,應認真檢查吸收係統的各種設備,確認完好之後,先啟動吸收係統,運轉正常之後,方可進行浸出操作;保證在生產過程中,維持硫化氫浸出設備內為負壓操作狀態,防止微量硫化氫氣體意外外溢。
第十一條 浸出現場生產過程應采取遠程監控操作,化工輔料應由高位槽在密封區外向封閉區輸送,生產過程工藝參數的測試,應通過設置在密封區外的溶液循環係統進行取樣檢測,並通過作業區內視頻係統進行監視。實現人機分離,確保安全生產。
第十二條 為消除外排廢氣,對環境的汙染,每台浸出槽廢氣及密封區強製排風都與氫氧化鈉噴淋吸收塔連接,含有硫化氫的廢氣經無害化中和處理後,達標排放大氣。
第十三條 在設備檢修、廢渣清理等工作時,作業前必須進行有效的強製性通風置換,經檢測達到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後,在有人監護的情況下,方可進入作業。
第十四條 為防止發生意外,企業安全管理機構有關人員應要按危險源管理辦法要求定時、定點的全麵巡檢,使安全管理達到動態控製、連續控製要求。
第十五條 根據不同崗位的工作環境為作業人員配備適量適用的防護器材,並製定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應急救援搶險組織,加強安全培訓,在搶險器材及用品配備齊全的情況下進行演練,將應急預案演練落到實處,確保安全。
事故案例1:
煙台凱實工業有限公司“10.11”中毒事故
2007年10月11日13時,在煙台凱實工業有限公司備料二車間,操作人員在上料過程中,發生硫化氫中毒事故,造成5人中毒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40萬元。
煙台凱實工業有限公司位於煙台市芝罘區幸福中路215號,屬有色金屬冶煉企業,現有員工280餘人,其中各類專業技術人員80人,企業總資產2.48億元,占地100畝,廠區建築麵積2.61萬平方米,年產600噸金屬鈷,原料全部購於雲南省元江市雲錫鎳業股份有限公司的硫化鎳精選礦,2003年4月正式投產。2006年實現銷售收入7900萬元。該公司硫化鎳浸出工序現采用廣泛應用於有色金屬提取的酸性氧化浸出工藝,主要是在8立方米、酸堿度PH值為0.5-1的鹽酸水溶液內加入精鎳礦1.2噸-1.5噸後,再加入氯酸鈉氧化劑,生成氯化鎳、氯化鈷溶液,經檢測達標後,送入淨化和提純工序。該工序生產過程中會產生硫化氫氣體,產生的硫化氫氣體采用堿液中和吸收裝置,進行無害化處理。
2007年10月11日,在煙台凱實工業有限公司備料二車間,班長薛國勇和5名工人薑合波、薑鳴、劉建華、張伍子、耿吉平上白班,耿吉平負責看管壓濾機,薛國勇和其他4名工人負責向2號浸出槽添加硫化鎳精選礦粉末。13時許,耿吉平突然感到有濃重的臭雞蛋味,於是就到壓濾機南頭拿防毒口罩,這時發現2號浸出槽旁的薑鳴和劉建華兩人搖搖晃晃倒在地上,隨後,另外3人又相繼暈倒在2號浸出槽旁。耿吉平見狀後迅速跑到公司安全環保部報告。煙台凱實工業有限公司立即組織搶救人員迅速將薛國勇、薑合波等5人送至煙台市中醫院。13時10分煙台市中醫院急診科接到由煙台凱實工業有限公司送來的硫化氫中毒者5人。由於患者一次性吸入過量有毒氣體硫化氫,雖經全力搶救,終於14時40分搶救無效死亡。
通過調查分析:當日上午停電兩小時,來電後,薛國勇等人為了趕時間,在向2號浸出槽內加入硫化鎳精礦粉時,一次性將1.5噸的硫化鎳精礦粉料包用電葫蘆吊在浸出槽上方,用鐵鍁鏟破包裝袋,1.5噸的硫化鎳精礦粉瞬間落入槽內,導致在短時間內產生大量的硫化氫氣體,而吸收塔不能完全吸收,發生冒槽現象,使大量硫化氫氣體溢出,導致5人因硫化氫氣體急性中毒死亡。事故調查組認定此次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現場工人操作時違反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加料過快、過多,導致冒槽現象,使大量的硫化氫氣體溢出;硫化鎳浸出工序所采用的浸出槽不是密閉容器。間接原因是:(1)煙台凱實工業有限公司硫化鎳浸出工藝設計無資質,並且未進行安全評價。(2)備料二車間無硫化氫氣體檢測儀和泄露報警裝置,在有一定濃度硫化氫氣體泄露時,現場操作人員不能及時察覺,而失去了逃生的機會。(3)煙台凱實工業有限公司硫化鎳浸出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中隻規定“加料時應緩慢、均勻、間歇”,而沒有對加料的具體數量進行規定,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不完善,公司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訓落實不夠。(4)煙台市芝罘區幸福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力度不夠,督促檢查不到位。
事故案例2:
銅都銅業股份有限公司冬瓜山銅礦選礦車間
硫化氫氣體中毒事故
2005年12月18日17時45分左右,銅都銅業股份有限公司冬瓜山銅礦選礦車間發生硫化氫氣體中毒重大事故,造成4人死亡、6人中毒住院。事故同時導致環境輕度汙染,並造成經濟損失約1787萬元,其中直接經濟損失200餘萬元。
銅陵有色冬瓜山銅礦選礦廠浮選車間生產係統中,需硫酸用於選硫作業,主要作用為調節礦漿PH值,以滿足硫浮選需要。采用的是濃度為98%的濃硫酸,添加地點在選硫作業攪拌槽,硫酸的添加采用DN80的電動調節閥。硫酸儲罐可儲硫酸約80噸,采用管道自流至選硫作業攪拌槽。12月18日17時52分,冬瓜山銅礦選礦廠浮選車間選硫作業攪拌槽硫酸添加點硫酸流量突然變大,造成攪拌槽礦漿與硫酸反應加劇,產生大量有害氣體硫化氫。操作工朱紅星、費斌等4人在選硫作業攪拌槽附近緊急處理該問題時相繼中毒暈倒,當日當班的其餘9人在營救過程中又有楊平、陳軍等6人先後中毒暈倒。事故發生後,在向110、120急救中心和市礦山救護大隊求助的同時,礦領導積極組織人員進行自救,10名中毒人員在社會各方配合下被迅速送往市人民醫院和有色職工總院進行搶救。與此同時,礦部相關人員迅速關閉硫酸儲罐出口總閥、撤離現場所有人員並封鎖了事故現場。隨後,有色公司與市安監、環保等部門組織專業人員於19日淩晨2時左右將事故車間硫酸管道緊急切斷,控製了硫酸泄漏和有毒氣體的產生,市環保局監測人員進入現場每半小時檢測一次廠區及周邊地區大氣有毒氣體濃度。至19日淩晨4時,事故現場硫化氫濃度平均值為每立方米0.056-1.52mg;浮選係統加水稀釋硫酸。
事故調查顯示,這起重大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處於重車聯動調試的加酸控製係統中的電動調節球閥定位器失靈,導致球閥處於常開位置,使濃硫酸大量湧出,過量的硫酸與攪拌槽內硫化物礦漿瞬間發生劇烈反應,產生大量硫化氫氣體,導致中毒事故發生。同時,冬瓜山銅礦建設工程和該礦安全生產工作中也存在矛盾和問題。
第二部分、七:
食品、紡織、皮革鞣製、汙水處理等行業及其他
硫化氫危險場所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有效防範硫化氫中毒事故的發生,強化有毒有害危險場所作業的安全管理,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汙水池、排水管道、集水井、電纜井、地窖、沼氣池、化糞池、酒糟池、發酵池等有限空間可能存在硫化氫中毒的危險場所(以下統稱硫化氫危險場所),從事施工或者維修、保養、清理等作業的(以下統稱作業),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存在硫化氫危險場所的生產經營或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或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製定本單位硫化氫危險場所安全管理規定和安全操作規程,告知從業人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為從業人員配備必要的作業防護器材;若工程或者項目發包給作業單位的,生產經營或管理單位應當承擔監督責任。
第四條 按照“誰作業、誰負責”的原則,作業單位全麵負責作業現場硫化氫氣體防範措施的落實工作,負責製定作業方案,作業方案包括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及應急預案;負責辦理作業批準手續,並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作業告知;負責為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配備符合規定的防護器材。
第五條 生產經營或管理單位應當開展硫化氫危險場所的排查、辨識工作,建立管理檔案。
第六條 生產經營或管理單位應當在硫化氫危險場所設置警示標誌,對硫化氫氣體的危險危害特性、安全操作規範、事故防範措施、應急措施以及正確使用防護用品等事項向作業單位和人員進行告知。
第七條 生產經營或管理單位將硫化氫危險場所作業發包給作業單位的,應當嚴格審查承包單位的作業安全條件,不得將硫化氫危險場所作業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要求的作業單位。生產經營單位與作業單位應簽訂作業合同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生產經營或管理單位應當加強作業全過程監控,嚴禁承包單位將項目轉包給不具備資質的作業單位和個人。
作業單位不得安排未經培訓考核取得上崗證的人員從事硫化氫危險場所作業,嚴禁使用臨時招用人員。
第八條 作業單位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過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專門培訓、考核並取得資格證書;
作業負責人、現場安全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應經硫化氫氣體防範知識的專門培訓,培訓內容包括硫化氫氣體的危險危害特性、產生危險因素的原因、有毒有害氣體中毒的症狀、職業禁忌症、防範措施、防護器具的正確使用以及中毒急救知識等。培訓考核工作由行業主管部門或委托專門培訓機構負責,培訓合格者頒發上崗證。
第九條 從事硫化氫危險場所作業的單位必須配備以下安全設備、設施:
(一)硫化氫等有毒有害氣體、氧氣、可燃氣體檢測分析儀;
(二)機械送風(排風)設備;
(三)數量滿足作業要求的空氣呼吸器;
(四)必要的通訊工具;
(五)搶救器具。如:呼吸器、梯子、繩纜以及其他必要的器具和設備。
第十條 進入有毒有害危險場所作業,必須落實以下安全防範措施:
(一)參照《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執行工作票製度,經作業負責人批準後方可作業。
(二)采取充分的通風換氣措施,並經檢測分析合格,方可作業。作業過程中要不間斷采樣、分析,防止突發情況對人員的危害。
(三)對受作業環境限製而不易達到充分通風換氣的場所,作業人員必須配備並使用空氣呼吸器或軟管麵具等隔離式呼吸保護器具。嚴禁使用過濾式麵具。
(四)拆封窨井頭子等潛水作業,應由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潛水作業單位承擔。
(五)發現硫化氫等有毒有害氣體危險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督促作業人員迅速撤離作業現場。
(六)井下作業嚴禁明火;
(七)低於地下2米進行作業的,作業人員必須使用安全帶。
(八)安排2名經過培訓、熟悉情況的監護人員,並配備兩套空氣呼吸器,密切監視作業狀況。作業人員與監護人員應事先約定明確的聯絡信號,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
(九)應在醒目處設置安全作業牌和警示標誌,明確告示作業單位名稱、備案審核部門、作業票批準人、現場作業負責人、單位聯係電話、安監部門舉報電話等;警示標誌的內容應明確“危險場所!未經批準嚴禁無關人員入內。”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或管理單位、作業單位應當製定硫化氫等有毒有害氣體中毒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並每年組織兩次演練。
作業單位還應根據具體作業情況,製定應急措施,落實應急人員、器材和裝備。發生意外時搶救人員必須使用隔離式呼吸保護器具方可施救。
第十二條 發生硫化氫中毒時,救(監)護人員應佩戴上適用的防護用具,立即將中毒人員脫離危險區,到上風口對中毒人員進行現場人工呼吸或心肺複蘇並送達有條件搶救的醫療單位,同時通知上級部門和有關單位。
第十三條 作業人員應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嚴格遵守有毒有害危險場所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發現安全防範措施不落實或不具備作業安全條件,有權拒絕施工作業,施工過程中發現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並撤離作業場所。
第十四條 安全監管部門、市政、水務、房地以及市容環衛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硫化氫等有毒有害危險場所管理檔案。督促施工單位建立進入有毒有害危險場所作業的安全管理製度,切實加強危險場所的施工、作業監督檢查,對不符合安全條件、違規違章作業的企業要予以嚴肅處理和通報。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或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製定本單位硫化氫氣體防護安全管理的具體規定。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硫化氫氣體防護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事故案例1:
青島市黃島區廣廈賓館“5.31”重大中毒事故
2002年5月31日8時30分,青島市黃島區廣廈賓館在組織維修工疏通賓館汙水管道時,發生硫化氫氣體中毒事故,造成3人中毒死亡。
5月29日,黃島開發區熱電燃氣總公司工作人員通知廣廈賓館,因該賓館汙水管道堵塞,汙水滲入地下熱力管道道溝,要求立即予以疏通。5月30日下午16時左右,賓館副總經理徐慶軒請示主持賓館工作的副總經理相國斌同意後,安排賓館維修工宋寶福聯係以前給賓館疏通過汙水管道的人來疏通,宋聯係好後向徐進行了彙報。5月31日8時30分左右,宋寶福、李昭林、邵明花3人來到廣廈賓館西北角的汙水檢查井旁,李昭林和宋寶福先後下到汙水檢查井內,均因吸入有毒氣體昏倒在井底,邵明花見狀急忙呼救,廣廈賓館職工立即設法營救和撥打電話110、119、120報警。邵明花救人心切,不聽他人勸阻,在下井過程中吸入有毒氣體昏迷而跌入井底。開發區巡警、消防大隊的幹警接報後迅速趕到現場,消防隊員戴防護麵具下井將3人抬出。開發區第一人民醫院急救中心的醫務人員立即在現場對中毒人員進行搶救,至上午9時,確認3人搶救無效死亡。青島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的《急性中毒事故調查報告》、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的《屍體檢驗報告》、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一人民醫院的《搶救經過報告》證明,宋寶福、李昭林、邵明花3人均為吸入高濃度的硫化氫氣體中毒死亡。
該起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宋寶福、李昭林、邵明花3人缺乏疏通汙水管道作業的安全知識,安全觀念淡薄,未采取任何防範措施,冒險進入危險場所。間接原因是:廣廈賓館安排疏通汙水管道工作時,沒交待安全注意事項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和培訓;非法個體業戶業主李昭鎮長期從事疏通汙水管道作業,在從事疏通汙水管道作業的過程中,未向工人傳授有關安全知識、交待安全注意事項和提供必要的防護用具;疏通汙水管道的人員缺乏預防硫化氫中毒的安全知識,未采取必要的防範措施。
事故案例2:
江蘇省揚州市“9.1”硫化氫中毒事故
2007年9月1日,江蘇省揚州市寶應縣廣洋湖鎮健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健寶公司)組織工人清理藕製品的醃製池時,1人硫化氫中毒後,8人盲目參與施救,最終造成6人死亡、3人重傷。這是一起因盲目施救造成傷亡擴大的嚴重事故。
該公司是一家鄉鎮企業,主要生產藕醃製品。2007年9月1日前,該企業已經停產3個多月。為恢複生產,需對醃製池進行清理。醃製池位於玻璃鋼頂的廠房內、敞口。醃製池深3.2米、長和寬各4米,池內鹽水深0.3米。 9月1日16時左右,健寶公司的1名工人下到醃製池進行清理作業時,感覺不適,於是停止作業,在向池上爬的途中摔下。池邊的另外1人發現後,立即呼救,隨後相繼有8人下池施救中毒。事故發生後,經取樣檢測,醃製池內硫化氫氣體濃度達24毫克/立方米(空氣中最大允許濃度是10毫克/立方米)。
據初步調查分析,本次事故是由於池中有機物腐敗變質產生大量硫化氫和氨氣等有毒氣體引起作業工人電擊樣死亡的中毒事故。醃製池底的鹽液等殘留物在夏季高溫期間產生的硫化氫氣體沉積在池內,濃度超標準。健寶公司在組織工人清理醃製池前,沒有進行有害氣體檢測,現場也沒有有毒有害氣體檢測設備;在清理過程中,沒有采取強製通風措施,隻靠自然通風;作業人員沒有佩戴防護用具,沒有配備便攜式有毒有害氣體報警儀;8名施救人員也沒有佩戴防護用具,冒險施救,造成傷亡擴大。這起事故告訴我們,相關單位在清理藕、醬菜、鹹魚等醃製池、下水道、糞坑、藏魚倉、礦坑、井底、紙漿槽等易積聚氣體、通風不暢的作業場所作業時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千萬要先通風排毒,並注意防護,方能作業,以防類似中毒事件再次發生。
事故案例3:
廣東省惠州市聯合皮革廠“6.2”硫化氫中毒事故
2006年6月2日,廣東省惠州市聯合皮革廠1名員工在清理汙水預沉池時被硫化氫熏倒,另有4名員工先後下池搶救,也相繼中毒,共造成4人死亡、1人重傷。
事故發生在惠州市惠城區柏崗村的惠州聯合皮革廠,該廠是一家規模較大的皮革製造企業。當天下午4時多,該廠對廠內的排汙池(排汙池約8米深,池麵近20平方米,露天)進行改造,數名工人清洗排汙池,當時,工人未對排汙池進行硫化氫氣體檢測就下池作業。第一名工人下到池底即被硫化氫氣體毒倒,另外兩名工人救人時也中毒。此時,排汙池的管理人員仍未意識到池下危險,下池救人亦倒下。旁邊的工人聽到呼救聲後馬上報警,當地消防人員很快趕到後展開搶救,但是,救上來的5人中已有4人死亡,1人昏迷不醒。
該企業在沒有采取防範措施的情況下排汙抽汙泥,作業人員缺乏基本的安全防範意識,在既不采取必要的通風措施,又不使用防毒麵具的情況下,貿然進入作業場所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事故發生後,其他在場人員沒有采取正確有效的措施緊急施救,而是盲目地一個接一個“前赴後繼”,是事故後果的擴大、傷亡人數的增加的主要原因。
事故案例4:
江蘇省靖江市某印染企業汙水處理站
急性氰化氫、硫化氫等混合劇毒氣體中毒事故
2003年10月1日,江蘇省靖江市某印染企業汙水處理站發生急性氰化氫、硫化氫等混合劇毒氣體中毒事故,造成5人死亡。
該汙水處理站建於1987年,用於處理印染用靛藍染料、硫化染料、保險粉、氫氧化鈉、植物油乳化劑等汙水。10月1日下午2時,汙水處理站工作人員對該企業濃汙水蓄積池進行清汙。清汙過程中,因抽水泵失靈,即取出水泵修理,2名作業人員則下池用高壓水槍衝稀池底汙泥,以便抽排。約20分鍾後,其中1名作業人員沿池口梯子爬上來叫地麵人員關水,剛叫完即昏倒池中,後3名地麵人員即下去施救,但都昏倒池中。第5名工人帶上普通口罩係上繩索下去拉人,自感頭昏不適未敢再下去。前4人後由消防人員救出池外,一並送人市人民醫院急救。到醫院時4人已死亡,另1人經搶救無效死亡。
由於該汙水調節池長期處於密封狀態,印染汙水中有靛藍、保險粉、氫氧化鈉、硫化染料、植物油乳化劑等,其中靛藍、保險粉、氫氧化鈉、硫化染料可以沉澱在水下,而植物油乳化劑浮在水麵上。蓄積池長年密封成為厭氧環境,靛藍、保險粉、氫氧化鈉在厭氧微生物作用下產生NH3、CH4、H2S、CO等氣體,當清汙人員用高壓水槍衝稀汙泥時,大量NH3和CH4快速釋放到池中空氣中立即發生化學反應生成HCN。衝稀前,池內空氣中HCN、H2S濃度較低,下池作業人員沒有立即中毒昏倒,在清汙20分鍾後,隨著衝稀汙泥工作的進行,未能立即抽排汙水,又不通風排毒,HCN、H2S濃度急劇升高,作業人員中毒窒息昏倒,下池施救人員也立即窒息昏倒。根據患者的中毒臨床表現及對現場HCN、H2S濃度檢測結果,判定此次中毒為氰化氫、硫化氫等混合性劇毒氣體引起。
該汙水處理站建於1987年,建成前後均未經衛生部門審查,單位對排出的有害有毒物質也沒有認識,操作人員又未經培訓,不知如何正確操作,加上操作中抽水泵失靈,池中未進行通風排毒,下池未戴防毒麵具,釀成這次事故。本次事故提醒我們:該項作業時一定要做好一級預防,必要時應加設有害氣體報警設施,以防事故發生。
第三部分、一:
硫化氫理化特性和毒理作用
1. 物理與化學特性
硫化氫是可燃性無色氣體,具有典型的臭雞蛋味,相對分子質量34.08,對空氣的相對密度1.19,熔點-82.9℃,沸點-60.3℃,易溶於水,20℃時2.9體積氣體溶於1體積水中,亦溶於醇類、二硫化碳、石油溶劑和原油中。20℃時蒸氣壓為1874.5kPa,空氣中爆炸極限為4.3%~45.5%(體積比),自燃溫度260℃,它在空氣中的最終氧化產物為硫酸和(或)硫酸根陰離子。
2. 毒理作用
硫化氫是強烈的神經毒物,對粘膜亦有明顯的刺激作用。
2.1 急性毒性:較低濃度,即可引起呼吸道及眼粘膜的局部刺激作用;濃度愈高,全身性作用愈明顯,表現為中樞神經係統症狀和窒息症狀。硫化氫對人體的危害見表1。
2.2 慢性毒性:長期低濃度接觸硫化氫會引起結膜炎和角膜損害。
2.3 中毒機理:硫化氫在水溶液中可離解成HS-、S2-和H+離子。在生理pH作用下,體內硫化氫總量的2/3離解成HS-離子,約1/3為未離解的氫硫酸(H2S),僅很少量離解成S2-,它們都具有局部刺激作用。硫化氫可與組織中堿性物質結合形成硫化鈉,也具有腐蝕性,從而造成眼和呼吸道的損害。硫化氫主要經呼吸道進入人體內,在體內的遊離硫化氫和硫化物來不及氧化時,使中樞神經麻痹,引起全身中毒反應。
表1 硫化氫對人體的危害
第三部分、二:
硫化氫中毒易發生的29個行業與96個職業崗位
1.煤礦采選業:爆破采煤、機械采煤、采煤裝載、采煤支護、井下通風
2.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鑽井、采油、轉油、氣體淨化
3.有色金屬采選業:選礦藥劑製取
4.食品製造業:味精精製
5.紡織業:生麻脫膠
6.皮革、毛皮及其製品業:皮革鞣製
7.造紙及紙製品業:化學製漿、黑液蒸發、黑液燃燒、清漿、玻璃紙製取
8.石油加工業:穩定脫硫、脫硫醇、預加氫精製、重整加氫精製、延遲焦化、烷基化加成、烷基化分餾、製氫脫硫、汽油加氫精製、汽油精製分離、加氫處理、液態烴脫硫、瓦斯脫硫、胺液閃蒸、酸性氣燃燒、硫磺捕集轉化、石蠟加氫精製、煤氣脫硫脫氰
9.無機酸製造業:硫化氫燃燒
10.堿產品製造業:精氨鹽水碳化
11.無機鹽製造業:二硫化碳電爐製取、二硫化碳甲烷製取、二硫化鉬製取、碳酸鋇製取、氯化物製取、鋅鹽製取、鉬酸銨製取、偏硼酸鈉製取
12.其他基本化學原料製造業:硫磺製取、硫氫化鈉製取、氫氧化鋇製取、熒光粉製取
13.化學肥料製造業:煤焦氣化、油氣轉化、合成氨淨化
14.化學農藥製造業:樂果硫化、馬拉硫磷合成、甲拌磷硫化、對硫磷酯化
15.有機化工原料製造業:烴類原料裂解、裂解氣急冷、裂解氣淨化、芳烴抽提、煤油加氫、烷基苯脫蠟脫氫、有機酸合成、其他有機原料合成
16.塗料及顏料製造業:含鈷顏料氧化、鋅鋇白製取、鈦液製備
17.染料製造業:直接染料合成、還原染料合成、分數染料合成、醚類中間體合成、其他中間體合成
18.化學試劑製造業:有機試劑合成
19.催化劑及各種化學助劑製造業:硫化劑合成、軟化劑配製、促進劑M合成、ZDC促進劑合成、其他助劑合成
20.合成纖維單(聚合)體製造業:硫氰酸鈉加成、硫氰酸鈉精製
21.醫藥工業:合成藥加成
22.化學纖維工業:粘纖紡絲、塑化、切斷、精煉
23.橡膠製品業:橡膠硫化、衝邊硫化、舊胎硫化
24.磚瓦、石灰和輕質建材製造業:防水材料浸塗、防水材料混合
25.電氣機械及器材製造業:碳棒瀝青熔化
26.汙水處理業:汙水處理、城建環衛、窨井作業
27.醃製業:醃糟(坑)清理
28.酒業:酒糟清理
29.漁輪業:漁輪清理
第三部分、三: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石化安字[2007]466號)
第一條 進入受限空間,應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作業。
第二條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對受限空間進行危害識別,製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第三條 進入受限空間涉及用火、高處、臨時用電等作業時,必須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第四條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程序如下:
(一)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單位負責人,應持有施工任務單,到直屬企業二級單位或基層單位辦理“中國石化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二)直屬企業二級單位或基層單位主管安全的領導,應對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進行確認後,簽發“中國石化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三)辦理《中國石化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前,生產及施工單位應針對作業內容對受限空間進行危害識別,分析受限空間內是否存在缺氧、富氧、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溫、負壓等危害因素,製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安全防範和應急措施。
(四)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生產單位必須與施工單位進行現場檢查交底,生產單位領導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會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單位的現場負責人及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監護人,對需進入作業的設備、設施進行現場檢查,對進受限空間作業內容、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施工作業環境進行交底,結合施工作業環境對許可證列出的有關安全措施逐條確認,並將補充措施確認後填入相應欄內。
(五)施工單位負責人應向施工作業人員進行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並指派作業監護人;直屬企業二級單位或基層單位與施工單位現場安全負責人對受限空間作業的全過程實施現場監督。
(六)進入受限空間涉及用火、臨時用電、高處等作業時,必須遵守有關安全規定,辦理相應的許可證,《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作業許可證。
(七)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完工後,直屬企業二級單位或基層單位與施工單位現場安全負責人在“中國石化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完工驗收欄中簽名。
第五條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如下:
(一)直屬企業二級單位或基層單位與施工單位現場安全負責人應對現場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內容應包括所從事作業的安全知識、緊急情況下的處理和救護方法等。
(二)根據需要製定安全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監護人與作業人員約定聯絡信號,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現場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內容,在受限空間外的現場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包括空氣呼吸器、供風式防護麵具、救生繩等)和滅火器材。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保證其暢通無阻,便於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三)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實行“三不進入”,當受限空間狀況改變時,作業人員應立即撤出現場,同時為防止人員誤入,在受限空間入口處應設置“危險!嚴禁入內”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閉措施。處理後需重新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方可進入。
(四)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切實做好工藝處理,將受限空間吹掃、蒸煮、置換合格,所有與其相連且可能存在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線、閥門應加盲板隔離,不得以關閉閥門代替安裝盲板,盲板處應掛牌標識。
(五)為保證受限空間內空氣流通和人員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采取強製通風,嚴禁向內充氧氣。進入受限空間內的作業人員每次工作時間不宜過長,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六)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設備,應在停機後切斷電源,摘除保險或掛接地線,並在開關上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警示牌,必要時派專人監護。
(七)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應使用安全電壓和安全行燈。進入金屬容器(爐、塔、釜、罐等)和特別潮濕、工作場地狹窄的非金屬容器內作業,照明電壓不大於12V;需使用電動工具或照明電壓大於12V時,應按規定安裝漏電保護器,其接線箱(板)嚴禁帶入容器內使用。作業環境原來盛裝爆炸性液體、氣體等介質的,應使用防爆電筒或電壓不大於12V的防爆安全行燈,行燈變壓器不得放在容器內或容器上;作業人員應穿戴防靜電服裝,使用防爆工具,嚴禁攜帶手機等非防爆通訊工具和其它非防爆器材。
(八)取樣分析應有代表性、全麵性。受限空間容積較大時,應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保證受限空間內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氣體濃度和氧含量合格(當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大於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於0.5%為合格;爆炸下限小於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於0.2%為合格;氧含量19.5%—23.5%為合格),有毒有害物質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車間空氣中有毒物質最高容許濃度”指標(H:S最高允許濃度不得大於10mg/m3),分析結果報出後,樣品至少保留4小時。受限空間內溫度宜在常溫左右,作業期間至少每隔4小時複測一次,如有一項不合格,應立即停止作業。
(九)對盛裝過能產生自聚物的設備容器,作業前應進行工藝處理,采取蒸煮、置換等方法,並做聚合物加熱等試驗。
(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所帶的工具、材料須進行登記,禁止與作業無關的人員和物品工具進入受限空間。
(十一)在特殊情況下(如油罐清罐、氮氣狀態下),作業人員可戴供風式麵具、空氣呼吸器等。使用供風式麵具時,供風設備必須安排專人監護。
(十二)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期間,嚴禁同時進行各類與該受限空間有關的試車、試壓或試驗工作。
(十三)發生有人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搶救人員必須佩戴隔離式防護麵具進入受限空間,並至少有1人在外部做聯絡工作。
(十四)作業停工期間,應防止人員誤進,在受限空間的入口處設置“危險!嚴禁入內”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閉措施。作業結束後,應對受限空間進行全麵檢查,確認無誤後,施工單位和生產單位雙方簽字驗收。
(十五)以上措施如在作業期間發生異常變化,應立即停止作業,待處理並達到安全作業條件後,方可再進入設備作業。
第六條 作業監護人的資格和權限如下:
(一)作業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和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掌握急救知識。
(二)作業監護人在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落實或不完善時,有權拒絕作業。
(三)作業監護人應清點出入受限空間作業人數,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係,嚴禁離崗。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製止作業,並立即采取救護措施。
(四)作業監護人應隨身攜帶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並負責保管。
(五)作業監護人員在作業期間,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第七條 作業人員職責包括:
(一)持有經審批同意、有效的“中國石化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方可施工作業。
(二)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位號)、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中國石化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中的安全措施。
(三)“中國石化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所列安全防護措施須經落實確認、監護人同意後,方可進入受限空間內作業。
(四)作業人員遇有對違反本製度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監護人不在場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並向上級報告。
(五)應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禁止攜帶作業器具以外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如發現作業監護人不履行職責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六)在作業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和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嚴禁在有毒、窒息環境中摘下防護麵罩。
第八條 許可證管理要求如下:
(一)“中國石化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是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依據,不得塗改;如確需修改時,須經簽發人在修改內容處簽字確認。如果“中國石化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中安全措施、氣體檢測、評估等欄目填寫不下時,應另加附頁。“中國石化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和附頁應妥善保管,保存期為1年。
(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一式四聯,第一聯由直屬企業二級單位或基層單位安全技術人員留存備查,第二聯由作業負責人持有,第三聯由監護人持有,第四聯存放在作業點所在的操作控製室或崗位。
(三)“中國石化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中各欄目,應由相應責任人填寫,其他人不得代簽,作業人員、監護人姓名應與“中國石化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相符。
(四)“中國石化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作業項目一個周期。當作業中斷4小時以上時,再次作業前,應重新對環境條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確認;當作業內容和環境條件變更時,需要重新辦理“中國石化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第九條 本規定涉及對外單位和外來人員的相關要求,應在雙方相關合同中或通過對方承諾等形式書麵明示。本規定對內部員工的習慣要求應通過製度公示、納入安全教育、作業指導書、崗位職責、勞動合同等方式確保相關員工周知。
第十條 術語和定義
(一)“受限空間”是指在中國石化所屬管理區域內爐、塔、釜、罐、倉、槽車、管道、煙道、下水道、溝、井、池、涵洞、裙座等進出口受限,通風不良,存在有毒有害風險,可能對進入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危害的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
(二)“三不進入”是指沒有經批準的《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進入,安全措施不落實不進入,監護人不在場不進入。
(三)“隔離”是指采取加盲板或斷開連接管線,徹底切斷設備與設備間物料相互來往的方法。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集團公司安全環保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中國石化安(2004)55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