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四川省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係建設評估標準
四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
2009年3月
目 錄
前言……………………………………………………………………………………2 第一章 總則………………………………………………………………………3 第二章 綜合管理…………………………………………………………………4 第三章 采掘部署及生產管理……………………………………………………6 第四章 礦井通風係統……………………………………………………………9 第五章 瓦斯管理及防突……………………………………………………… 16 第六章 瓦斯抽采……………………………………………………………… 22 第七章 監測監控……………………………………………………………… 27 第八章 附則…………………………………………………………………… 30 附錄四………………………………………………………………… 35 附錄五………………………………………………………………… 58
前言
為切實落實全國人大對煤礦安全工作要求,按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委辦〔2008〕17號)和《關於加強煤礦瓦斯治理工作體係示範工程建設的通知》(安委辦〔2009〕2號)文件精神,根據國家關於煤礦瓦斯治理安全法律法規、規程標準規定,製定本評估標準。 本評估標準是為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煤礦實施“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係建設中,製定工作規劃,確立工作目標,采取工作措施,評估工作效果的標準。 本評估標準附錄四為國家安全標準。附錄五(名詞解釋)為資料性附錄 本評估標準由四川省煤礦瓦斯治理廳際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四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提出。 本評估標準起草單位:省礦山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省安全科學技術研究院、省安全生產檢驗檢測技術研究院、省煤炭設計研究院、芙蓉集團實業有限責任公司白皎煤礦、杉木樹煤礦、華鎣山廣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綠水洞煤礦、川南煤業有限責任公司魯班山北礦、樂山嘉陽集團公司、眉山汪洋煤礦、資中楠木寺煤礦、樂山滴水岩煤礦、宜賓珙縣明金煤礦、宜賓興文珙興煤礦、瀘州瀘縣長沙廟煤礦。 本評估標準主要起草人:陳德耀、陳元忠、黃家昌、冉隆明、張傳銘、湯曉東、華道友、李維光、劉益文、盧平、武玉良、鮮林、林誌遷、邱居德、李子全、彭勇、李基述、黃明光、曾久欽、陳昌國、劉少明、徐其倫、唐紅德。
四川省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係建設評估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紮實推進全省煤礦“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係建設,全麵提升煤礦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範和遏製重特大瓦斯事故,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範性文件規定,製定本評估標準。 第二條 本評估標準適用於四川省境內的各類生產礦井。四川省境內的煤礦建設項目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參照本評估標準執行。 第三條 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係建設礦井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生產礦井工商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等證照齊全,並有效。 (二)不發生較大瓦斯事故。 (三)煤礦企業每年必須編製合理的采掘接替計劃,保證“三量”符合規定:回采煤量4~6個月以上,準備煤量1年以上,開拓煤量3~5年。 (四)核定生產能力150kt/a及以下的礦井通風負(正)壓不應超過1470 Pa,核定生產能力150kt/a以上的礦井通風負(正)壓不應超過2940Pa,核定生產能力900kt/a以上的礦井後期通風負(正)壓不得超過3920Pa。 (五)生產礦井通風等級孔應大於1.5 m2。所有生產礦井通風等級孔不得小於1m2。 (六)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達標。 1.礦井生產能力大於或等於90kt/a的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二級及以上; 2.礦井生產能力小於90kt/a的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三級及以上,通風專業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二級及以上。 (七)礦井內各用風點風速符合《煤礦安全規程》(以下簡稱《規程》)規定,礦井有效風量率不低於87%,回風巷失修率不高於7%,嚴重失修率不高於3%,主要進風巷道實際斷麵不小於設計斷麵的2/3。 (八)礦井使用機械通風,主要通風機必須按規定經過具有國家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高瓦斯礦井(含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中,局部通風機采用“三專兩閉鎖”,煤巷、半煤巷掘進工作麵采用相同能力的雙風機、雙電源,並實現運行風機和備用風機自動切換。 (九)未使用國家命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落後設備及工藝。 (十)依法開展瓦斯等級鑒定工作;瓦斯參數測定工作連續、規範。 第四條 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係建設的基本內容是: (一)通風係統穩定可靠,實現係統合理、設施完好、風量充足、風流穩定。 (二)瓦斯抽采效果達標,堅持多措並舉、應抽盡抽、抽采平衡。 (三)安全監控有效,做到裝備齊全、數據準確、斷電可靠、處置迅速。 (四)現場管理到位,做到責任明確、製度完善、執行有力、監督嚴格。 第五條 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係建設實現下列基本目標: (一)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係建設任務目標: 1、《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加強煤礦瓦斯治理工作體係示範工程建設的通知》(安委辦〔2009〕2號)確定的11對示範礦井,按國家安委辦規定按時按質完成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係建設內容; 2、礦井生產能力大於90kt/a的礦井,2010年末前完成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係建設內容; 3、礦井生產能力等於和小於90kt/a的礦井,2012年末前完成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係建設內容; 4、煤礦建設項目竣工投產時,全麵完成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係建設內容。 (二)礦井安全生產目標: 1、杜絕重特大瓦斯事故; 2、一般瓦斯事故起數、傷亡人數控製在上級下達的安全生產控製指標以內; 3、完成年度瓦斯抽采量和抽采率指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