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電池機車充電工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2條 必須熟悉本崗位的要電設備性能、供電係統及《煤礦安全01manbetx
》的相關規定;掌握有關設備、儀器、儀表、工具和消防器材的正確使作方法,按本規定要求進行充電作業,並能正確處理一般故障。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對於防爆特殊型蓄電池極柱的焊接,必須由經過專業培訓並通過主管部門考核、取得《充許操作證》的人員擔任。
第4條 配製硫酸電解液必須用純水或蒸餾水。
第5條 配製電解液時必須穿戴膠靴、橡膠圍裙、橡膠手套、護目眼鏡和口罩等防護用品。
第6條 在調合是解液時必須將硫酸徐徐倒入水中,嚴禁向梳酸內倒水(以免硫酸飛濺,燙傷工作人員)。
第7條 配製酸性電解液,遇有電解液燙傷時,應先用5%的硫酸鈉溶液清洗,然後再用清水衝洗。
第8條 配製堿性電解液,如果皮膚沾有堿液時,應先用3%的硼酸水清洗,然後再用清水衝洗。
第9條 禁止充電過程中緊固連接線及螺帽等,禁止將扳手等工具放在電池上。
第10條 堿性蓄電池使用300~350個循環、酸性蓄電池使用6個月應全部更換一次電解液並進行清洗,然後按初充電方式進行充電。
第11條 每組電瓶使用達30個循環時,要進行一次全麵檢查,並均衡充電一次。
第12條 每周應測量一次泄漏電流,清洗一次特殊工作栓。
第13條 每周必須檢查和調整每隻蓄電池電解壓的密度。
第14條 嚴禁占用機車充電。
第15條 在井下蓄電池充電室內測定電壓時,可使用普通型電壓表,棍子必須在揭開電池蓋10分鍾後進行。
第16條 妥善保管好防火工具用消防器材,確保其完好、有效。
第17條 作業時應穿著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18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製和交接班製度。
三、操作準備
第19條 認真檢查電壓表、點溫計、密度計及溫度計等檢測儀表,確保其靈敏可靠。
第20條 充電前必須先進行整體檢查;
1、電池裝置外部應完好。銘牌和防爆標誌齊全。
2、電池裝置的型號、額定工作電壓。
第21條 換電瓶箱時,必須把電機車控製器手把拉回零位,取下手把,抽出電機上的插銷。
第22條 用推移的方法換電瓶時,機車應與充是架對中,抽出電瓶箱與機車上的4個固定串銷,再平行推移到充電架上。
第23條 用吊車換電瓶時,應先檢查吊車起重鉤環、鋼絲繩、製動閘與電動按鈕,確認無誤後再進行起吊。吊車升起後,嚴禁人員在起重物下行走或站立。
第24條 充電工作開始前應先檢查充電機及充電機上儀表,確認指示準確後再進行送電。
第25條 擦淨電池箱蓋上的灰塵、積水後,打開電池箱清先幹淨。
第26條 每次充電前都應對電源裝置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27條 檢查各電池間連接極柱是否正確。接線端子的連接是否牢固。
第28條 充電機電源的兩極不得接反(電源的正極接電池的正極、電源的負極接電池負極)
第29條 整流設備充電插銷必須采用電源裝置的專用插銷,不得用其他物品代用。
第30條 清除放在電瓶上和任何工具、物品與髒物,打開全部電池旋塞。
四、正常操作
第31條 充電前應再檢查一次電源連接是否正確,觀察電壓表的指示值,並做好記錄。然後啟動整流器開始充電。
第32條 注意觀察電池在充電過程中發生的變化(其中包括電解液的密度和溫度、電池的端電壓、充是電流的變化),如有異常情況應停電處理,不準電池帶故障充電。
第33條 各種型號的電瓶及充電機,其充是方式、充電電流、充電時間、常規充是或快速充電,應按該產品說明書及有關技術文件執行。
第34條 在有80%的單體電池電壓升至2.4伏時,方可改用第二階段充電,當電解液冒出細密強烈氣泡,而且達到2.5伏以上,電壓、比重穩定3小時不變,即為充是完畢。
第35條 停止充電前各電池槽的比重:酸性為1.26±0.01否則,可用蒸餾水(當大於1.207時)或比重為1.300的稀硫酸(當小於1.205時)調整;堿性為1.17~1.220.液麵高出極板高度:酸性為10~20毫米,堿性為15~30毫米。
第36條 充電時電解液的溫度不得超過下列規定:合成堿電解液43℃;苛性鈉是解液35℃;硫酸電解液為45℃。溫度超過時應立即停充或降低電流充電,待冷確後再充。測量溫度時應不少於3塊電池。
第37條 注意連接線極柱不得有過熱或鬆動現象。
第38條 電池中電解液溢出時,應及時吸出擦淨。
第39條 監視充電設備的運行情況,遇有不正常現象,立即停充,待處理後再充電。
第40條 在充電過程中,每小時必須檢查一次電池電壓、電流、液麵、比重和溫度,並做好記錄。
第41條 充電完畢必須停止1~1。5小時,待冷卻後方可蓋上電離旋塞。擦淨注液口的酸堿跡,用清水衝刷後蓋上電池箱蓋,鎖上螺栓。
五、收尾工作
第42條 每班工作結束後,須填寫有關記錄度打掃環境衛生、整理好工具和儀表後,方可交接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