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池壩煤礦“四項規定”強化地銷煤管理
作者:佚名
2010-03-19 13:24
來源:中國煤炭新聞網
本網訊:為尋找新的經濟增長點,提升企業經濟效益,努力完成集團公司下達的經營目標,川煤廣旺代池壩
煤礦黨政進一步修訂和完善了地銷煤
管理
製度,堅持“四項規定”嚴
管理,進一步加強銷售環節的過程控製,杜絕不廉潔行為發生。
這“四項規定”為:一是共同確定售價。明確規定,由礦紀委監察部門與銷售部門根據煤層品牌和市場行情共同調研,根據不同季節的售價和市場情況報礦領導批準後確定,再予以實施;二是共同裝車與押運。為防止裝車過程中的損公肥私現象發生,規定了在購煤戶獲得買受許可後,由礦紀委監察部門與銷售人員對其運輸車輛進行過磅,共同計量,全程監督;三是共同 管理票據。為防止計量中出現多拉少計現象,明確規定在銷售時必須由銷售人員、紀委監察和裝車人員共同過磅、共同簽字、共同執存票據建立台帳核對;四是共同監督煤款收繳。為防止先貨後款而出現拖欠貨款的現象,規定必須執行現款現貨,按照過磅計量票據逐日向礦財務解繳,任何人不得私自收款。
通過這些 措施的有效執行,有力地規範了銷售秩序,確保了企業財產不流失、銷售人員不違紀、監督過程不空擋,收到了明顯的效果。
這“四項規定”為:一是共同確定售價。明確規定,由礦紀委監察部門與銷售部門根據煤層品牌和市場行情共同調研,根據不同季節的售價和市場情況報礦領導批準後確定,再予以實施;二是共同裝車與押運。為防止裝車過程中的損公肥私現象發生,規定了在購煤戶獲得買受許可後,由礦紀委監察部門與銷售人員對其運輸車輛進行過磅,共同計量,全程監督;三是共同 管理票據。為防止計量中出現多拉少計現象,明確規定在銷售時必須由銷售人員、紀委監察和裝車人員共同過磅、共同簽字、共同執存票據建立台帳核對;四是共同監督煤款收繳。為防止先貨後款而出現拖欠貨款的現象,規定必須執行現款現貨,按照過磅計量票據逐日向礦財務解繳,任何人不得私自收款。
通過這些 措施的有效執行,有力地規範了銷售秩序,確保了企業財產不流失、銷售人員不違紀、監督過程不空擋,收到了明顯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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