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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煤礦安全管理的建議

作者:彩雲之南:煤黑子 2010-03-21 11:33 來源:www.dukashe.com
我對煤礦安全管理的建議
——學習《趙鐵錘就〈 煤礦 安全 01manbetx 〉部分條款修訂答記者問》後的體會
摘要:本文結合 煤礦實情和學習《 煤礦 安全 01manbetx 》及其修改內容,探討 03manbetx 了一些目前 煤礦 安全監管中存在的不足,並且辯證地提出了對煤礦安全及其如何監管的建議。
關鍵詞:煤礦安全 管理建議
我是一名從事煤礦企業生產 安全 管理工作二十多年的工程技術人員,因此,對《煤礦 01manbetx 01manbetx 》的修改十分在乎。每次新的《煤礦 01manbetx 01manbetx 》隻要出來,我都會認真學習,以便指導我的實際工作。最近,在學習了第  29 號《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和《趙鐵錘就〈煤礦 01manbetx 〉部分條款修訂答記者問》後,我感覺到黨和國家對我們煤礦安全曆來就高度重視,為了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生命安全、防止 02manbetx.com 02manbetx.com 的發生,不斷出台了一係列相關煤礦安全生產的 法律法規。特別是《煤礦 01manbetx 》的製定和不斷修改完善,有力地促進和保證了我國煤礦生產的安全發展。但同時,結合近年來我們遇到的實際情況,我也產生了一些困惑: 一是做為煤礦生產、建設活動的重要規則和依據,並且是各級監察監管人員和廣大職工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 煤礦安全規程》,為什麼在不到一年的時間內就反複修改兩次?二是有了《 煤礦安全規程》及《煤礦安全質量 標準標準及考核 評價辦法》等作為煤炭行業的指導依據,為什麼近年來又要進行每年一次安全 評價?三是對煤礦企業的監管,在省級及其以下,為什麼機構層層重疊,但是煤礦安全 02manbetx.com 仍然不斷發生?針對三個方麵的困惑,我在自己 03manbetx 的基礎上,提出了對煤礦安全生產管理的一些建議。
首先, 03manbetx 一下2009年及2010年兩次修改《 煤礦安全規程》。在2009年3月20日審議通過的修改中,雖然一共隻修改了4條(即第128條、第129條、第441條、第442條),但是在正式出版的的《 煤礦安全規程》卻還出現了兩個問題:一是第454條內容有“硐室外嚴禁使用油浸式低壓電氣設備”的要求,它與《安監總煤裝〔2008〕49號》文件的“禁止井工煤礦使用KSJ、KSJL係列變壓器及油斷路器”的要求相互矛盾;二是第751條“本規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1年頒布的《煤礦安全規程》同時廢止。煤炭行業施行的其他規程、規範同本規程相抵觸之處,以本規程規定為準”,明顯地出現了時間上的錯誤。而在2009年12月14日審議通過的修改中,一共修改了從第48條到第285條之間共13條的部分內容。對於這次修改,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副局長、國家煤礦安監局局長趙鐵錘同誌還專門在答記者問中做了解釋說明。
其次,談談我對煤礦安全 評價的看法。毋庸置疑, 煤礦 安全 評價的目的就是為了評價 煤礦生產係統危險的可能性及其後果嚴重程度,以尋找最低 02manbetx.com 率、最少損失和最優的安全投資效益,通過對 煤礦生產係統潛在危險進行選定性、定量 03manbetx 和預測,建立使 煤礦生產安全最優方案,從管理上采取 措施,克服人的不安全行為,實現 煤礦 安全技術 安全管理標準化和科學化。但是,近年來安全評價的目的達到了沒有?我認為沒有達到,隻要回頭看看最近發生安全 02manbetx.com 的幾個煤礦,難道他們沒有接受安全評價?既然安全評價也做了,為什麼還接連不斷地發生事故?除了煤礦的自身管理不足因素之外,現在的煤礦安全評價存在下列幾方麵的問題:
1.安全評價不規範。首先是評價 標準的不規範,特別是在具體的條款內,“一票否決”被隨意使用;其次是評價人員的不規範,參與對煤礦做安全評價的相當一部分人員,可以說對煤礦是一知半解,更為突出的是有的人在煤礦工作崗位時都不稱職,但是隻要參加了安全評價的隊伍,明明他們說的不正確,煤礦也必須接受!甚至安全評價是否過關、煤礦是否停產就由他們決定了,個別的甚至出現了隻有在喜劇影視劇中才有的讓人啼笑皆非的尷尬情況。
2.在進行安全評價時,往往把其它一些事項掛鉤進去,例如,煤礦使用的機電設備檢測,本來檢測設備的目的就是提前發現設備的缺陷和隱患,以便盡早有 計劃的消除隱患。但是,由於種種原因,應該檢測的設備(或設備零部件)卻沒有得到檢測;一些井下機電設備隻要通過檢測機構掛牌後,就仍然可以繼續使用(但有效期隻有1年);一些設備本來是新購置的,並且其“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及安全性能均沒有問題,但如果沒有經過檢測,那麼在安全評價時毫不留情被扣分的。因此,近年來的煤礦安全評價有點類似於上世紀一度時期的浮誇風和“估產”!每年為了評價過關,煤礦企業往往花費了很多時間、人力、物力,甚至停產應付安全評價。
3.在安全評價和設備檢測的收費嚴重偏高。在煤礦企業,隻要這些人員到礦,除了安排生活住宿之外,還必須按照他們製定的“收費標準”收取評價費用和檢測費用,根本沒有煤礦企業討價還價的餘地,否則他們可以不進行評價和檢測,一旦出現這種情況,最終受損失的仍然是煤礦!隻要隨便算算進行安全評價和設備檢測的人員的收入,他們的收入是煤礦從業人員收入的2~3倍,這難道公平嗎?回答是否定的!
第三,分析一下政府對煤礦企業的監管機構問題。現在基本的體製是:除了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每個省(區)設立的安監局之外,在地區、縣級還設置了煤礦安全分局(或辦事處)。在省安監局下屬又成立了若幹“××中心”。在這種管理體製下,一個煤礦,除了接受企業內部的直接管理之外,還必須隨時接受政府各層次的管理(省工業局、省安監局、分局、各種培訓和檢測中心、安全評價中心),因此,在一年中接受檢查的時間累計不會少於一個月。在這些檢查中,雖然也促進了煤礦工作,但是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煤礦的安全問題。
上述幾方麵是我的困惑和感想,也可能是煤礦企業多數從業人員的共同感受!那麼,如何實實在在搞好我們煤礦的 安全管理?確保煤礦從業人員的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下麵是我的幾方麵建議:
一、建議國家煤礦安監局的專家們嚴肅認真對待《煤礦安全規程》的修改。在每次修改時,盡量做全麵一些,並且能夠多深入不同省(市、區)的煤礦企業進行一些實際調研。另外,修改後的有效周期應該長一些(不要少於3年),因為煤礦企業職工整體 文化水平不如其他行業,對任何一項新規定、新工藝、新技術都有一個學習和熟練過程,變更的太頻繁,煤礦企業難於適應;
二、建議在全國煤礦企業中對“煤礦安全評價”進行測評調研,看看該活動是否真正促進了煤礦企業的安全?根據調研測評結果來確定是否有必要每年進行1次安全評價。如果還要搞安全評價的必要,建議從評價標準到參與評價的人員都必須規範,謹慎使用“一票否決”條款;
三、關於煤礦安全及其監管方麵建議:一是以《煤礦安全規程》及《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價辦法》為根本依據,堅持“管理、裝備、培訓”三並重原則,實實在在讓煤礦企業自己內部自身加強管理、提高裝備水平、提高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讓煤礦企業自我約束、經常自我檢查並及時消除生產中的隱患;二是政府監管部門應依法監督煤礦企業,撤銷一些不必要的機構,減少一些形式主義的活動(或例行檢查,或如果某個煤礦發生了事故後,就對其它煤礦突擊檢查,或節假日及國家有重大活動的檢查),實實在在為煤礦企業做一些事情(例如:煤礦關鍵的、重要的裝備的檢測)。因為直接從事煤炭生產的煤礦企業是內因,其他各方麵的監管機構是外因,內因是事物發展的源泉,是事物變化的根本原因,起決定作用。外因是事物發展的條件,外因必須通過內因起作用。煤礦企業安全的好壞的根本在企業而不是政府監管機構!
上述是我學習了《趙鐵錘就〈煤礦安全規程〉部分條款修訂答記者問》後的體會和近年來我的感受,也是我對煤礦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可能有一些片麵和不足。但是,我想隻要是煤礦企業的從業人員,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或私有煤礦可能都會有同感。為了從根本上搞好煤礦的安全、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我們煤礦殷切希望國務院安委會、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在煤礦的安全管理方麵,一切從實際出發,真正體現煤礦企業的苦、髒、累、險!充分依靠廣大煤礦從業人員的這個內因和動力,依法監督,讓溫總理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提出的“公平正義比太陽還要有光輝”的福音在煤礦安全及其監管中成為現實!
彩雲之南:煤黑子
201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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