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坑木用品使用管理製度
為了進一步規範我礦井下坑木用品加工標準及使用管理,切實做到物盡其用、材料本質安全,真正服務於安全生產,特製定本製度:
一、井下坑木用品加工製作標準
供應站必須嚴格按以下標準及規格加工製作井下各類坑木用品,標準如下:
(一)木板梁(四麵平) 規格(長×寬×厚)符合以下要求:
1.1.3m×0.15m×0.12m
2. 2.2m×0.15m×0.12m
3. 2.8m×0.2m×0.2m
(二)軌枕(四麵平) 規格(長×寬×厚)符合以下要求:
1. 1.2m×0.15m×0.12m
2. 1.6m×0.15m×0.12m
3. 1.8m×0.15m×0.12m
4. 2.0m×0.15m×0.12m
(三)木背板 規格(長×寬×厚)符合以下要求:
1.1.3m×0.15m×0.05m
2.0.4m×0.12m×0.05m(兩麵平)
3.0.6m×0.12m×0.05m(兩麵平)
(四)木撐杆(四麵平) 規格(長×寬×厚)符合以下要求:
1.1.1m×0.08m×0.08m(棚距為1.0m時用)
2.0.9m×0.08m×0.08m(棚距為0.8m時用)
(五)楔子 規格(寬×厚)符合以下要求:
1.直角楔子 長為0.3m,楔尾(大頭寬×厚) 0.1m×0.1m,楔尖(小頭寬×厚) 0.1m×0.01m
2.斜麵楔子 長為0.3m,楔尾(大頭寬×厚)0.1m×0.1m,楔尖(小頭寬×厚) 0.1m×0.01m
(六)木墊板 規格(長×寬×厚)符合以下要求:
0.1m×0.1m×0.02m
(七)柱帽 規格(長×寬×厚)符合以下要求:
0.4m×0.2m×0.15m
(八)各生產區隊生產現場遇地質條件變化時,需要與以上規格不同的坑木用品時,必須由區隊技術人員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及時補充措施,並按措施規定及要求提供相應規格的坑木用品規格,由區隊材料員做計劃,經區隊隊長審核簽字後,方可送供應站加工製作。
二、井下坑木用品使用管理規定
(一)供應站必須嚴格按《井下坑木用品加工製作標準》加工製作坑木用品。
(二)各生產區隊井下需要使用的坑木用品,先由區隊材料員按礦規定程序提前向相關單位出材料票。坑木用品出庫前必須由區隊材料員、運輸隊材料員、供應站木場管理員三方共同交接驗收。交接驗收時,由運輸隊、區隊材料員共同把關驗收坑木用品規格,發現不符合《井下坑木用品加工製作標準》的坑木,不準裝車入井,並由運輸隊按以下要求處罰供應站。
(1)每發現一根規格不合格的2.8m木板梁,罰款75元。
(2)每發現一根規格不合格的1.6m、1.8m、2.0m、2.2m的木板梁或軌枕罰款30元。
(3)每發現一根規格不合格的1.2m軌枕、1.3m木板梁罰款20元。
(4)每發現一根規格不合格的柱帽罰款10元。
(5)每發現一根規格不合格的1.3m木板梁、0.9m和1.1m木撐杆罰款5元。
(6)每發現一根規格不合格的楔子、木墊板、0.4 m和0.6m的木背板,罰款2元。
(三)各區隊井下使用的坑木用品出庫入井前,必須由區隊材料員、供應站木場管理員、運輸隊材料員三方共同交接驗收,交接驗收時,必須上尺測量,嚴格把關,真正做到從源頭上杜絕不符合規定的坑木進入井下生產現場。
(四)礦生產口副總以上領導及職能科室(包括生產科、安監處、動力科、調度室、企劃科)管理人員入井檢查時,發現區隊使用的坑木用品規格不符合規定,將問題及時反饋生產技術科,由生產科對運輸隊、生產區隊隊長、材料員每次罰款100元。
(五)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各相關單位接到通知後,必須認真組織職工學習,將坑木用品規格及使用管理要求掌握清楚,從坑木用品加工製作及入井前交接驗收的源頭認真抓起,杜絕不合格的坑木用品進入井下,確保礦井安全生產平穩持續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