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管理製度
為了加強我礦爆炸物品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製度,全麵落實安全責任和防範措施,健全規範化、製度化、科學化、標準化的管理體係,提高涉爆人員的素質,杜絕爆炸物品非法流失,確保社會治安和礦區生產、經營秩序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煤礦安全01manbetx
》及神華寧煤集團《關於爆炸物品使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製訂任家莊煤礦爆炸物品管理規定。
一、爆炸物品的裝卸、運輸
(一)礦區短途運輸爆炸物品的車輛,持有關部門核發的運輸證,屬爆炸物品專用車輛方可組織運輸。
(二)運送爆炸物品的車輛,必須使用專用車輛,嚴禁其它車輛代替,在出車前,必須經車隊的安全員、司機共同對發動、轉向、刹車、喇叭及其它部位安全性能進行全麵檢查,符合安全要求時方能出車,車上必須有“危險”標誌,並配有消防器材。
(三)專職司機、裝卸、押運人員必須經過培訓,政審合格懂得爆炸物品知識,嚴禁攜帶火種上車,搬運時,每次不得超過一箱,裝卸時要輕拿輕放,嚴禁撞擊、摔碰、拖拉、翻滾、腳踩、人用肩杠等。
(四)炸藥、雷管嚴禁混裝、混運,必須做到分裝分運。
(五)運送爆炸物品專用車輛,必須由專職駕駛員駕駛,專線路執行運送任務,不得在未經公安機關審批的路線上行駛。
(六)運送爆炸物品專用車輛,嚴禁停放在人員密集和交叉路口處,嚴禁中途停車,嚴禁非押運人員搭車,運送爆炸物品時,必須由經警、放炮員同時押運,否則不得運送。
(七)運送爆炸物品的車輛,必須聽從押運人員的指揮,遇特殊情況中途停車時,押運人員不得離開車輛,並及時向黨群部彙報情況。
(八)運往井下作業現場的爆炸物品,必須由放炮員親自運送,爆炸物品裝在具有耐壓抗撞衝、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炸藥、雷管不得混裝、混運,嚴禁爆炸物品裝在衣袋內,嚴禁中途停留。
(九)井下運輸時遵守《煤礦安全01manbetx
》311條-314條規定。
二、爆炸物品的儲存保管
(一)爆炸器材庫必須設在防洪線以上的地方,防潮、防雷、防爆、通風、照明、通訊、消防電子監視等設施以及內部爆炸物品的殉爆距離,外部安全距離必須符合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具有公安部門核發的儲存證,方可儲存。
(二)庫管員必須經過嚴格的政審、培訓合格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專業知識的企業正式員工擔任。
(三)庫房周圍設置堅固的圍牆,其高度不低於2米,圍牆距離庫房不應小於25米。
(四)儲存量不得超過公安部門核定的安全儲量,炸藥、雷管分品種、規格、分室存放,(井下炸藥庫儲存炸藥不得超過3噸,雷管不得超過1萬發)。
(五)庫房堆碼以安全為原則,炸藥箱堆放高度不得超過1.6米(五箱的高度為宜),每排掛活動卡標明入庫時間,庫存量堆朵距離牆壁不小於0.3米,包裝箱的標誌麵向搬運通道,底部加防潮墊或離地麵不得小於0.2米的高度進行防潮。
(六)雷管庫存堆放方式與炸藥堆放方式相同,導通、編號、零散的雷管設立立式分格儲存櫃,每格存格前掛活動卡片,標明編號、數量。
(七)庫房溫度最高不能超過35℃,濕度最高不得超過70%。
(八)庫管員要堅守崗位,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做到不丟失,帳目清楚,對炸藥、雷管的數量做到日清月結,“帳、卡、物”相符,各類單據要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九)庫管人員和入庫檢查人員必須著防靜電工作服,嚴禁穿化纖服進入庫房,庫房內嚴禁存放其它物品,經常保持庫區內清潔衛生和規定的溫度、溫度濕度超過規定時,及時開庫通風,或安裝通風設施進行降溫。
(十)值班室設立要害部位檢查登記本,庫管員交接班登記本,爆破材料入庫登記本,傳遞單發放登記本,雷管編號發放登記本,廢舊雷管、炸藥收繳銷毀登記本,同時建全以下9種製度即:爆炸物品裝卸運輸,爆炸物品發放,電雷管電阻檢查、編號,爆炸物品的防火警衛,爆炸物品銷毀處理,爆炸物品儲存保管,爆炸物品管理獎懲,傳遞單管理使用,雷管編號發放登記管理製度等。
三、爆炸物品的發放
(一)爆炸物品發放人員,領用人員嚴禁穿化纖服和硬底鞋,塑料底鞋,井下發放爆炸物品,在發放室進行,領發人員嚴禁攜帶礦燈、手電筒作業,發放時輕拿輕放,嚴禁碰撞。
(二)庫管員在發放爆炸物品前,做到“四查”查領取人合格證件核對照片,傳遞單領取爆炸物品數量,裝炸藥的帆布包,裝雷管的木箱,符合安全要求時,方可發給炸藥雷管。
(三)本單位,其它部門或外來務工單位需要爆炸物品時,必須出示書麵申請,施工安全措施,指定安全責任人等,經礦主管領導、安監、黨群工作部、供應部門同意批準後,方可發放,其它單位或個人無權擅自決定,發放爆炸物品。
(四)對各單位交回的閑散炸藥雷管,庫管員要及時登記造冊,記清交回時間、單位、交接人員、數量,能用的盡量上帳使用,不能使用的集中存放,達到規定數量及時申請銷毀,不論銷毀或回收的閑散炸藥、雷管都要做到“帳、卡、物”相符。
四、傳遞單使用管理
(一)、傳遞單的管理
1.領取爆炸物品的傳遞單,必須經黨群工作部加蓋火工品專用公章,編號後方能使用。
2.每月由主管炸藥庫的負責人到黨群工作部領取傳遞單,並做傳遞單領取登記,每次領取數量不得超過二百張。
3.每月炸藥庫將用過的傳遞單整理統計後,裝訂成冊交到黨群工作部,並登記存檔以備後查。
(二)、傳遞單的使用
1.放炮員持合格證IC卡,領取當班的傳遞單,庫管員嚴格對其放炮證件檢查,核對照片與本人無誤後,方可發給傳遞單,並做傳遞單領取登記,雙方簽字。
2.放炮員持領取的傳遞單,到本單位認真填寫應填項目,爆炸物品領取數量,經本單位主管負責人審核後,加蓋本單位主管負責人印章,跟班隊長簽字後,到炸藥庫辦理領取爆炸物品手續。
3.放炮員持填寫過的傳遞單到炸藥庫領取爆炸物品時,庫管員值班經警認真檢查領取人操作證IC卡,傳遞單填寫是否符合要求,嚴格核實領取人爆炸物品數量,庫管員在傳遞單上簽發實發數量,並做帳,方可發放爆炸物品。
4.放炮員領取爆炸物品後,必須攜帶傳遞單隨貨同行,實行現場作業跟蹤管理。
5.放炮員現場作業結束後,跟班隊長、組長、安監員對本班次爆炸物品實際消耗量,剩餘量進行核查,核查無誤後,跟班隊長,組長、安監員在傳遞單上簽字、放炮員到炸藥庫辦理班後清退手續。
(三)傳遞單的清退
1.當班後放炮員持傳遞單IC卡和剩餘的爆炸物品,返交到炸藥庫,辦理有關的班後清退手續,放炮員、庫管員當麵清點交回入庫的爆炸物品數量,庫管員在傳遞單上記清交回數量,做帳,將交回的爆炸物品入庫保管,第二天,誰的雷管、炸藥誰使用。
2.傳遞單的換發,交舊領新,並進行傳遞單換發登記,庫管員與放炮員雙方簽字。
五、電雷管的電阻檢查
(一)電雷管在使用前,必須逐個進行電阻的檢查和出廠批號清楚,方能使用。
(二)電雷管電阻檢查人員,編號人員必須經過政審,培訓合格專人擔任,持證上崗,按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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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操作,不合格的,沒有生產廠家編號的電雷管,嚴禁發放使用。
(三)電雷管進行電阻檢查要有原始記錄,生產廠家,生產日期,生產批號,電阻大小,分類存放,集中使用,不合格或不能使用的應組織退貨。
(四)電雷管電阻檢查,專設導通室分別進行,全電阻檢查時,設有安全防護罩,安全箱(潛筒),並要放在特別的操作台上進行,全電阻檢查工作台上,鋪設導電膠板,並接地,電阻檢查室內存放雷管數量不得超過一箱(1000發),非作業人員不得入內。
(五)做電阻檢查的出庫雷管,工作完畢後,當班必須清點入庫如有差錯,立即組織追查處理,電阻檢查室,不得存放雷管過夜。
(六)電阻檢查人員嚴禁穿化纖服和硬底鞋,塑料底鞋上崗。
(七)電阻檢查人員動作要輕,行動要穩,挪動物件避免發生撞擊,以免摩擦引起火花。
六、炸藥庫的防火、警衛管理規定
(一)選派政治素質好,責任心強的人員擔任庫管員和警衛人員,並經政審培訓懂爆炸物品性能和業務知識,取得合格證,方可上崗。
(二)庫區設醒目的防火標誌,嚴禁庫區內 吸煙用火,因工作進入庫區人員必須經過嚴格搜身檢查,嚴禁將煙、發火器、手機、帶入庫區,值班室內用火爐取暖時,要製定火爐管理製度,加強火爐管理,保證安全,不準攜帶未帶絕緣套的礦燈進入庫區,庫區要設有防鼠措施,保持無鼠跡。
(三)建立入庫人員登記製度,非工作人員嚴禁入庫區,因工作來庫區檢查人員,必須經黨群工作部門批準,發給檢查證,由礦黨群人員親自帶領登記檢查,方可入庫,否則庫管員、警衛人員有權拒絕入庫。
(四)爆炸物品庫,設警衛人員晝夜值班守衛,警衛人員不得脫崗、缺崗,嚴禁睡覺,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不允許庫管員代替警衛人員,也不允許警衛人員代替庫管員,二者各負其責,各守其崗,井下爆破器材庫不設警衛人員)。
(五)庫區使用的各種消防設施,照明器材電子監控必須按規定配備,安裝,並指定負責人經常檢查,保持完好狀態。
(六)庫區的電器設備和避雷設施,除經常檢查外,每年要進行1-2次測試,一次防雷電接地,電阻不準超過10歐姆,二次防雷電接地,電阻不準超過5歐姆,發現問題立即處理。
(七)發現被盜或庫區有異常情況,立即報告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並迅速查明原因處理。
(八)礦安監、黨群部門定期檢查製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七、廢舊爆炸物品的銷毀處理
(一)庫區變質,過期失效的炸藥、雷管達到規定數量(炸藥100公斤,雷管500發),及時登記,造冊、清理,並向礦爆炸物品管理領導小組提出書麵申請,集中銷毀。
(二)爆炸物品銷毀前準備工作,由礦安監、黨群、供應等部門人員組成臨時銷毀小組,指定負責人,擬定銷毀方案,認真選擇地點,由公安機關批準後,方可執行銷毀工作。
(三)每次銷毀爆炸物品時,要選派技術熟練有經驗的放炮員,嚴格按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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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
(四)銷毀現場周圍設立安全警戒,以防發生意外02manbetx.com
。
(五)銷毀工作結束後,及時對場地認真清理,發現殘留物品要妥善處理,並由參加銷毀的全體人員簽名。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擅自銷毀廢舊爆炸物品。
八、電雷管編號、發放的管理
(一)為便於管理發放,雷管入庫後由供應科對照出廠編號程序進行編號,對照裝箱單對每箱雷管逐個進行查驗,無誤後,可在每箱的箱蓋上粘貼紙條注明編號(如01-1000號)另外在每盒的盒蓋上注明編號(如01-100號)在每把雷管中夾一紙條注明編號(如01-20號)的編號。
(二)庫管員在發放時,根據放炮員傳遞單的申請雷管數量,按雷管編號程序發放,並如實做好編號登記、記錄。
(三)井下炸藥庫從地麵總庫領取雷管時,按照編號程序采取集中整箱發放的辦法進行發放,將領取的雷管安全運送到井下炸藥庫,井下炸藥庫遵照執行總庫的發放程序,給各個采區放炮員進行編號發放的辦法,放炮員簽字認可,庫管員認真如實做好發放數量。雷管編號登記、記錄。
(四)嚴禁各涉爆單位在井口私設庫房存放點,作業剩餘火工品,不許過夜存放,作到班後清退。
(五)為便於統一管理,地麵總庫、井下炸藥庫,使用的雷管編號登記本,統一表格,統一管理,每月將用過的雷管編號登記本,定期交回黨群部統一保管,存檔,以備後查。
九、爆炸物品的管理,獎懲規定
(一)凡違反爆炸物品各項管理製度者,視情節輕重處單位黨政領導或個人500-5000元罰款或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1.儲存爆炸物品的庫房,井下峒室,運輸車輛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的,或未按有關程序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公安機關,安監、黨群部門驗收的。
2.爆炸物品未按公安機關和集團公司指定的供應廠家購買的。
3.購買運輸、儲存等三證不全或不驗換三證的。
4.庫房、井下峒室不設雙門,雙鎖、防盜欄或無通風設施,室內溫度、濕度超限的。
5.庫房(峒室各項製度,登記本(冊)不健全或庫存量超限的。
6.值班室、警衛室 不設立報警電話和報警設施的。
7.不按規定,廢舊(炸藥100公斤雷管500發)不及時申請銷毀而使存量超限的。
8.運送爆炸物品違反其它有關規定的,涉爆人員未經政審、培訓的。
9.因管理措施不到位或不按安全隱患整改而發生被盜、丟失案件或其它責任02manbetx.com
的。
(二)庫管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處100-1000元罰款,或給予行政處罰。
1.上崗未佩戴上崗證,不按規定穿工作服。
2.酒後上崗,班中脫崗、擅離職守的。
3.不如實核對填寫帳目,不按傳遞單編號或雷管編號規定登記發放的。
4.爆炸物品有私存、私拿、亂堆、亂放、“帳、卡、物”
不符的。
5.對班後清退的傳遞單簽字,填寫不正規驗收的或對剩餘的爆炸物品不清點上帳入庫的。
6.進入庫區(峒室)人員攜帶礦燈或手機、火種的。
7.工作期間不按有關規定或《煤礦安全規程》操作。
(三)導通、編號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處100-1000元罰款或給予行政處理。
1.不按規定穿抗靜電服,不戴上崗證,導通不按01manbetx
操作的。
2.編號室內雷管超過1000發,不按規定編號或編號不
清楚。
3.導通、編號結束後,不及時將雷管清點入庫的。
(四)庫區警衛、押運人員(經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處100-1000元罰款或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1.上崗不按規定著裝,不配戴上崗證和警戒的。
2.不按時到崗,酒後上崗,班中睡覺、脫崗的。
3.不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對出入庫區人員不嚴格檢查登記。
4.進入庫區人員攜帶礦燈或手機、火種的。
5.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處理彙報,不按押運製度押運的。
6.押運爆炸物品中途脫崗,搭乘閑雜人員的。
7.押運爆炸物品到達終點,不做清點交接,移交記錄的。
8.押運爆炸物品的車輛中途出現異常情況,不及時處理彙報的,造成爆炸物品被盜,被搶丟失或其它02manbetx.com
的。
(五)放炮員違反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
輕重處單位黨政領導或個人500-2000元罰款或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1.不如實填寫傳遞單或多領爆炸物品的。
2.傳遞單上不如實簽字,代替(隊長、工長、組長、安監員)簽字的。
3.作業現場炸藥雷管亂堆、亂放、亂藏,將炸藥、雷管私自帶入更衣箱內或拿回家中私自轉讓,隨意帶入工業廠區或丟放在其它公共場所等。
4.作業結束後,將剩餘的爆炸物品不及時如數清退,隨意存放在其它地點,造成丟失不報案的。
5.個人領取的編號雷管,隻能個人使用,將雷管轉借給他人使用的。
6.作業現場不妥善保管,造成丟失的。
(六)安監人員違反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處500-1000元罰款或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1.安監員對本班作業現場爆炸物品管理,使用不進行全麵監督檢查,因玩忽職守,工作責任心不強出現問題的。
2.不認真監督、檢查核實當班次爆炸物品實際消耗數量,剩餘量,造成爆炸物品丟失的。
3.不認真在傳遞單上簽字或由放炮員其它人員代簽的。
(七)專職駕駛員違反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處單位,領導或個人500-2000元罰款或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1.出車前,駕駛員不認真檢查車輛各部位安全狀況,開帶病車,因車況不完好,中途出現問題,不能確保爆炸物品運送到指定地點的。
2.車上不配備消防器材,沒有“危險”標誌的。
3.執行押運任務時,無原因中途停車,造成爆炸物品被盜、丟失被搶的。
4.執行押運任務時,不聽從押運人員指揮的。
5.執行押運任務,不在指定線路上行駛的,押運任務結束後,不及時將押運人員送回炸藥庫的,將專用車輛交給非專職駕駛員駕駛的。
6.收車後,必須將車入庫或指定地點停放,嚴禁亂停亂放。
(八)本礦職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調查落實後,
視情節給予個人一定的經濟獎勵或表彰。
1.對檢舉他人有違反爆炸物品管理,使用規定的。
2.對撿到爆炸物品及時上交到礦保衛科的。
(九)廢舊爆炸物品回收獎勵管理辦法
1.職工在生產、運輸、銷售等環節中撿到的爆炸物品,及時上交到班組。由班組記清數量,及時統計回收;
2.回收的爆炸物品數量由武保科集中統一銷毀。
二、獎勵辦法
(一)每月由黨群部將回收爆炸物品的單位、數量上報到礦考評會,由考評會按單位、班組或個人給予獎勵,回收(每發雷管三元);
(二)各單位,將回收爆炸物品兌現的獎金要如數發放到
班組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做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