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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煤礦安全罰款條例

作者:佚名 2010-03-29 22:41 來源:本站原創

XXX煤礦安全罰款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本著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從嚴治礦的精神,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製止違章,消除隱患,對在生產過程中出現的“三違”人員和安全隱患,做到安全罰款有據可依,減少或避免安全罰款的隨意性,特製定本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結合我礦安全生產的實際製定,是任家莊煤礦具有法規性的安全管理處罰準則,適用於全礦各級幹部、工程技術人員和職工的違章罰款。
第三條:安全罰款必須在查明事實後,依據《條例》的規定進行罰款。
第四條:安監處負責全礦的安全罰款,生產科、調度室、動力部等相關部門根據各自科室的業務性質及保安職責進行必要罰款。各業務科室在查清事實後,由安監處出據罰款憑證。
第五條:各類安全罰款由安監處出罰單,罰款的處理辦法:
(一)對個人罰款,由受處罰人員三日內交公司財務科,並將罰款收據交安監處備案。三日內不上交者加倍處罰。五日內不上交者給予降一級一年的處分,十日內不上交者解除勞動合同。
(二)對基層單位的罰款,由安監處出據罰款依據,經礦考評會通過後,從基層單位獎金總額中扣除,獎金總額不足的從工資總額中扣除。
(三)對單位的罰款由責任單位依據相關責任落實到人頭,嚴禁“吃大鍋飯”。
(四)對個人及單位的罰款,財務科單獨掛帳,做為安全獎勵基金使用。
第六條:財務科對安全罰款必須單獨建帳,列入安全獎勵基金,並及時作好收繳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七條:采掘工作麵及各類工程施工無01manbetx 、無措施01manbetx 措施不按要求會審,簽字手續不全或01manbetx 措施和現場不符,除停止作業外,罰總工程師、生產科長、施工單位安全第一責任者、技術副隊長、技術員各300元。
第八條:回采工作麵、初采、初放、收尾、停開工、過老空、舊巷、石門、斷層、巷道貫通、探放水、瓦斯排放、采、掘設備入井、安裝、回收、處理堵倉等險、難、重點工作無安全技術措施,罰施工單位隊長、技術副隊長、技術員各500元。
第九條:各類01manbetx 、措施、停、開工、複工、貫通等通知單必須按規定時間下發,不按時間下發,罰主管業務的人員300元。
第十條:施工前不向職工貫徹施工設計、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並組織考試,罰書記、隊長、技術副隊長、技術員各200元。
第十一條:對不按設計、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停開工日期施工,罰第一責任者500元。
第十二條:對無規程措施進行施工、開工,安監人員不製止,罰安監員300元。
第十三條:采掘工作麵“三圖一書”,不健全或與實際不符,罰技術副隊長、技術員各100元。
第十四條:初放、收尾,大型設備入井等險、難重點工作未安排領導小組跟班,罰主管領導500元;跟班人員不堅守崗位,晚下井、早升井,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第十五條:處理機電運輸02manbetx.com 、電氣設備檢修、停送電無報告、無專人指揮,罰分管礦長、副總、單位第一責任者、技術隊長、技術員各300元。
第十六條:生產科必須根據設計要求,安排專人負責探放水工作,安排不到位或探放水工作不及時罰主要責任人300元。
第十七條:安全監察處或業務部門責令停工,拒不執行,第一責任者停工處理並罰款1000元,由此導致的02manbetx.com 另行處理。
第十八條: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無理阻撓安監或職能部門行使監督檢查權,用暴力威脅、侮辱、毆打安監人員,罰單位3000元,罰主要責任者1000元,並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當工作現場出現險情或較大隱患時,跟班隊長、安監員、班組長在險情、隱患未排除之前離開現場,各罰款500元。
第二十條:在集團公司、礦組織的各類安全檢查、達標檢查中,查出的問題預期不徹底改正,且在第二次檢查中仍然發現,對單位第一責任者罰款1000元,每條問題罰款500元
第二十一條:當班的班組長、工長、科隊領導、安監員及各類特殊崗位工種無故不按時上崗,班中脫崗、班中睡覺、晚下井、早升井,每次罰款200元,按“三違”處理。
第二十二條:井上、下各類特殊工種人員無證上崗,隨意操作,除停止工作外,罰第一責任者及責任人各100元,責任人按“三違”處理。
第二十三條:發現02manbetx.com 隱瞞不報,故意破壞02manbetx.com 現場,隱瞞事故真相,罰責任者1000元。
第二十四條:安監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發現一次罰款500元,調離工作崗位。
第三章 采掘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每處(次、根)罰款50元。
1.工作麵采高超規定。
2.不按作業規程進行支護,支架架設不合理,缺梁少柱,不接頂、初撐力不夠,柱距、棚距超過規定。
3.采煤工作麵的備用柱梁數量不夠。
4.各工種或各工序之間安全距離不夠,回采工作麵上、下回柱段及支柱和放頂平行作業時,距離少於15m。
5.回采工作麵安全出口不合格,上下缺口不合格。
6.工作麵傘簷超過《規程》規定。
7.乳化液泵站的壓力,乳化液濃度配比不符合規定。
8.采掘工作麵控頂距離不超過《規程》規定。
9.空頂作業。
第二十六條:回采工作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不按《規程》規定進行支護,每少打一根柱子罰50元。
2.支柱打在浮煤上、浮矸上,迎山角不合理每根罰30元。
3.底板軟時,不按規定穿底鞋,每根罰20元。
4.失效支柱超過3根,每根罰50元。
5.工作麵上、下巷超前支護每少一米罰100元。
6.金屬網假頂不按規定鋪設,破口不及時修補,每處罰款100元。
7.聯網不執行規定,每少扣一聯,罰10元。
8.柱子不捆綁,每柱罰10元。
第二十七條:采煤工作麵懸頂麵積超過《規程》規定,不采取措施,不進行人工強製放頂,罰500元。
第二十八條:排放水或接近積水的老窖、采空區的巷道,不執行探放水措施或超距離掘進,罰生產科主管技術員、施工單位第一責任者、技術員各300元。
第二十九條:掘進工作麵不按規定使用臨時支架或金屬探梁支架,無前探梁罰500元,前探梁及卡環不合格、數量不夠、不使用,一處罰款50元。
第三十條:背幫刹頂不實、空頂背板數量不夠,每處罰款50元。
第三十一條:支架間撐木或拉杆不全或不合格,每根罰10元。
第三十二條:錨噴巷道錨杆角度、噴厚、掛網、托板安裝達不到要求,每處罰10元,人為將錨杆鋸短每根罰100元。
第三十三條:砌镟巷道厚度不夠,幫頂充填不變,基礎不夠,每處罰100元。
第三十四條:架棚巷道柱窩深度不夠,每處罰50元。
第三十五條:每班作業前,班組長不先進入工作地點敲幫問頂,檢查頂幫支護情況,罰班長100元。
第三十六條:靠近掘進工作麵迎頭10m長度內的支架在放炮前不加固,罰班長、組長各100元。
第三十七條:采掘工作麵放炮崩倒的支架、支柱不立即修複,繼續生產,罰班組長300元,責任人按“三違”處理。
第四章 火工產品及放炮管理
第三十八條:火工品運輸、保管不執行規定,罰責任人款300元。
第三十九條:不按規定進行電雷管編號,檢查每發現一根罰50元。
第四十條:放炮員不按規定的容器領送火藥以及雷管火藥混裝、混運,發現一次罰款500元。
第四十一條:火藥、雷管不按規定存放在專用的火藥、雷管箱內,亂扔、亂放一次罰款500元。
第四十二條:火藥箱不上鎖,罰款200元。
第四十三條:用刮板輸送機、膠帶運輸機運輸火工產品,每次罰款1000元,責任人按A類三違處理;出現事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四條:不執行火工產品的領退製度,井下私藏火工品,罰責任人500元,責任人按A類三違處理。
第四十五條:火工品丟失罰款3000元,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六條:井上、下接觸爆破材料的人員穿化纖衣服一次罰款100元,並停止作業,責令當班升井,更換。
第四十七條:攜帶礦燈進入井上爆破材料庫,罰保管員100元。
第四十八條:作引藥不用竹簽,將雷管直接插入藥卷內,發現一次罰款100元,責任人按“三違”處理,。
第四十九條:用煤沫、塊狀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封堵炮眼,或炮眼深度和炮眼封泥長度不按《作業規程》規定,每眼罰款50元,責任人“三違”處理。
第五十條:放糊炮、明炮發現一次罰款500元,責任人“三違”處理。
第五十一條:放炮不按規定設置警戒,一次罰款200元,責任人“三違”處理。
第五十二條:放炮警戒人、繩、牌不齊全,一次罰款100元。
第五十三條:不執行“一炮三檢”、“三人連鎖放炮製度”罰款100元。
第五十四條:放炮員將放炮器鑰匙交給他人或綁在放炮器上不執行自聯自放;2人以上進行放炮母線的腳線連接,通電工作,放炮員連線時,放炮母線不扭結或不從放炮器上摘下,一次罰款300元,責任人“三違”處理。
第五十五條:爆破母線和連接線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334條的規定,罰款100元。
第五十六條:放炮線有明接頭一處罰50元。
第五十七條:采、掘工作麵放炮警戒距離不夠,短線放炮,放炮母線長度不夠發現罰款300元,責任人“三違”處理。
第五十八條:未經培訓,未取得放炮員資格證的人員放炮,責任人停工並罰款300元,按“三違”處理。
第五章 一通三防
第五十九條:掘進巷道局部通風機和電源不實行風電、瓦斯電閉鎖一處罰款200元;雙風機、雙電源不能實行自動切換,每次罰責任單位300元。
第六十條:局部通風機的安裝不符合規定,一次罰款100元。
第六十一條:該封閉的巷道不及時封閉,罰款500元。
第六十二條:瓦斯檢查員空班漏檢,假檢,偽造瓦斯檢查數據,罰款200元,責任人按“三違”處理。
第六十三條:瓦斯超限不停止作業,不采取措施處理,罰責任單位1000元,主要責任人500元。
第六十四條:排放瓦斯不執行措施,采用一風吹,一次罰款1000元。
第六十五條:無風、欠風作業罰主管部門500元,並責令停止作業。
第六十六條:風筒破口不及時處理,接頭不合格,吊掛不合格,死彎一處罰款50元。
第六十七條:人為造成無計劃停風,隨意停開風機罰款500元,責任人按“三違”處理。
第六十八條:不按規定灑水降塵,清掃除塵,使風塵濃度超標一處,每處罰款200元。
第六十九條:破壞通風設施、隔爆水槽,損壞、私拆風門,柵欄、密閉、轉載點噴霧降塵設施,同時打開2道風門使風流短路,發現一次罰款300元,責任人按“三違”處理。
第六章 機電運輸
第七十條:電氣設備(包括五小電器、礦燈、放炮器)具體參照公司發防爆管理細則,失爆一台,罰款500元,且對責任人進行追查,責任人按“三違”處理。
第七十一條:擅自甩掉各種保護裝置,發現一次罰款200元,責任人按“三違”處理。
第七十二條:保護裝置失效,零部件不完整,不及時修理,整定值不按規定計算,而隨意確定者罰100元。
第七十三條:低壓檢漏裝置,每天必須對運行情況進行一次跳閘試驗,煤電鑽綜合保護裝置在每班使用前必須進行一次跳閘試驗,(查記錄)少一次罰50元。
第七十四條:井下帶電檢修,帶電搬遷設備,一次罰款200元。
第七十五條:采煤工作麵(或其它巷道)刮板輸送機無信號,或信號使用不靈敏可靠,機頭、機尾無防止翻轉的壓杠罰款500元,並停止作業。
第七十六條:一切容易碰到的,裸露的電氣設備及機械轉動和傳動部分不加裝防護罩或遮欄,每處罰100元。
第七十七條:用銅、鋁、鐵絲代替保險絲每次罰200元,責任人按三違處理。
第七十八條:保護接地裝置不用一次罰款200元,裝設不合格一處罰款50元。
第七十九條:電纜懸掛不合格,用鐵絲捆綁,一處罰10元。
第八十條:下班後,各類開關應斷電的電氣設備不停電,一台次罰款100元。
第八十一條:檢修電氣設備不執行停電、放電、驗電,掛接地線,停電工作牌製度,罰款300元。
第八十二條:電機車照燈、尾燈、閘、警鈴等安全設施,一處不合格罰200元。
第八十三條:電機車運行中不安裝駕駛樓,或駕駛樓不按規定安裝或安裝不牢,應停產安裝,並罰款300元。
第八十四條:電機車運輸,電機車在列車後頂車前進,罰款200元。電機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距離少於100m,罰50元。
第八十五條:電機車司機離開座位時,不切斷電源不取下控製手把,不扳緊刹車閘,罰款100元。
第八十六條:超掛車輛運輸,每超掛一輛,無論平斜巷,每次罰款200元。
第八十七條:用不合格的銷子、鏈環或其它物體連車,發現一次罰款500元。
第八十八條:斜坡運輸不按規定設置使用防跑車裝置、聲光信號、托繩輪、立輪、導向輪,安全設施損壞、失效,一處罰款300元。
第八十九條:鋼絲繩、保險繩鉤頭不插或插接長度不夠,繩卡連接時不按規定尺寸,和要求連接,繩卡鬆動或不使用桃形環罰款300元。
第九十條:軌道質量不合格,軌道間打撐杆,零件不全,每處罰款10元。
第九十一條:小絞車固定、倒拉牛、絞車提升導向輪,固定裝置不符合規定,無地錨或防脫裝置,罰款300元。
第九十二條:斜井提升,行車行人,罰款1000元,責任人按三違處理。
第九十三條:絞車司機開車前,信號把鉤工發出開車信號前,不按規定檢查各部狀況,罰款100元。
第九十四條:一個人推兩輛(含兩輛)以上的礦車,同向推車間距小於10~30m,罰款100元。
第九十五條:人力推車時放飛車、蹬車,罰款100元,責任人按三違處理。
第九十六條:乘坐架空乘人器時不按要求,在其上打鬧、晃動、攜帶長柄工具每次罰款100元。
第七章 未遂事故的處理
第九十七條:發現以下未遂事故,罰責任單位5000元、事故責任者1000元。
1.采掘工作麵因工程質量低劣造成冒頂。
2.影響全礦生產4小時以上,局部停產2天以上。
3.主扇無計劃停風10分鍾以上(含10分鍾)。
4.未遂機電事故(提升設備斷繩、大型物件墜入井筒,運輸設備碰頭、追尾、車輛顛覆、傾斜井巷跑車)。
5.重大隱患限期不改。
第八章 指標罰款
第九十八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
1.采掘工作麵出現一次不合格品罰款500元。
2.文明生產不合格一次一處罰款300元。
3.采煤工作麵在工程質量低於規劃等級一次罰款1000元。
4.掘進工作麵工程質量低於規劃等級一次罰款800元。
第九章 其他
第九十九條:出現其他情況的:
1.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下井,罰100元,責任人按三違處理。
2.酒後上崗,罰款100元,責任人按三違處理並停止作業。
3.脫崗、睡覺,不按規定交接班,提前下班罰100元,責任人按三違處理。
4.在井下設睡鋪罰100元,責任人按三違處理。
5.在井下拆卸礦燈,罰100元。
第一百條:發現事故預兆和險情,不采取措施又不及時報告,1000元,責任人按A類三違處理。
第一零一條 本辦法由安監處負責解釋。
第一零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與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相抵觸的,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執行;與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有抵觸的,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本辦法未規定的,可比照本辦法有關條款的處罰額度進行處罰,並及時上升到製度層麵。

任家莊煤礦安全生產量化考核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提高井下職工自主保安意識,充分調動井下職工參與安全管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促進礦井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製,加快本質安全型企業的創建步伐,根據神寧集團《關於礦井安全生產量化考核實施細則》及寧東安全監察分局《關於礦井安全生產量化檢查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安全生產量化考核結果做為安全結構工資發放依據。
第三條 安全結構工資發放範圍:已經簽訂勞動合同的各生產、輔助區隊井下作業人員及操作人員、安監員 . 
第四條 為嚴肅任家莊煤礦安全結構工資的考核與發放,礦成立安全生產量化考核領導小組
組  長:   張永強
副組長: 葉力進、張寶、高占學、劉平            成員: 鄭偉、王忠壽、高為民、康澤義、胡碩軍、        林金川、 蔣俊、 馬占軍、馬軍 

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安監處,負責每月安全量化考核及彙總和安全結構工資的審核以及其它相關的工作。
第五條 安全結構工資提取、執行標準及結算辦法:
(一)安全結構工資的來源從職工崗位工資、計件超額工資和各種津貼中提出10%,集團公司從工資增量中提出20%捆綁做為安全結構工資總額用於考核,礦提取職工安全結構工資由公司綜合部負責。
(二)執行標準
井下采掘人員為750元/月,其中從個人工資總額中拿出250元, 公司承擔500元;井下采掘單位的隊長、書記1500元/月,其中從個人工資總額中拿出500元, 公司承擔1000元;井下采掘單位副隊長、工長1200元/月,其中從個人工資總額中拿出400元, 公司承擔800元;井下采掘單位的技術員、班組長、安監員900元/月,其中從個人工資總額中拿出300元, 公司承擔600元;井下輔助人員500元/月,其中從個人工資總額中拿出170元, 公司承擔330元; 輔助區隊隊長、書記1200元/月,其中從個人工資總額中拿出400元, 公司承擔800元;輔助區隊副隊長、工長900元/月,其中從個人工資總額中拿出300元, 公司承擔600元;輔助區隊的技術員、班組長600元/月,其中從個人工資總額中拿出200元, 公司承擔400元。
(三)實施原則及結算辦法
安全結構工資實行月考核、月兌現,單獨考核結算,隨工資發放。
安全結構工資=安全結構工資總額±考核獎勵或罰款
第六條 安全生產量化考核程序:
(一)礦井安全生產量化考核在生產礦長領導下,與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同步進行,每月由安監處組織檢查考核兩次,檢查結果彙總後,以書麵形式通知被檢單位,並與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結果一同進行通報,各檢查組組長及成員必須按時參加通報會。每月組織的檢查,礦井采掘工作麵必須覆蓋100%。
(二)考核檢查以日常檢查與每月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嚴格按照《任家莊煤礦安全量化考核表》的內容(以下簡稱《考核表》)打分評定。
(三)基層區隊安全生產量化考核每月考核得分,礦當月兩次檢查實得分的加權平均分占90%;礦安全生產量化考核小組日常檢查得分評定占10%,由安全監察處彙總,經生產礦長、安監處長審核後,將考核結果報公司綜合部兌現,並上報寧東安全監察分局備案。
第七條 礦井安全生產量化考核內容:
各單位考核檢查總分均為1000分,共分六大項內容,包括安全管理、工程質量、機電運輸管理、“一通三防”管理、文明生產、職工培訓,具體分值見各單位量化考核表。
第八條 安全結構工資分配辦法
(一)井下采掘區隊安全結構工資分配辦法:
以采掘人員結構工資總額乘以寧東分局對我礦量化考核的得分除以各采掘隊人員總數乘本隊礦量化考核得分之和計算出礦量化考核每分的分值。然後用該分值乘以礦對區隊量化考核分數,即為該隊安全結構工資總額。
即:采掘隊每分所占的安全結構工資=(全礦采掘人員總數×750元×寧東分局對礦量化考核分數)/(各隊人數乘以本隊量化考核分數之和)
采掘區隊安全結構工資總額=采掘隊每分所占的安全結構工資×礦對本隊量化考核的分數
(二)輔助區隊安全結構工資分配辦法:
以輔助人員結構工資總額乘以寧東分局對我礦量化考核的得分係數除以各輔助區隊人員總數乘本隊礦量化考核得分係數之和計算出礦量化考核每分的分值。然後用該分值乘以礦對區隊量化考核分數,即為該隊安全結構工資總額。
即:輔助區隊每分所占的安全結構工資=(全礦輔助人員總數×500元×寧東分局對礦量化考核分數)/(各隊人數乘以本隊量化考核分數之和)
輔助區隊安全結構工資總額=輔助區隊每分所占的安全結構工資×礦對本隊量化考核的分數
第九條 每次安全量化考核檢查考核結果在月底彙總後,各被考核單位達到標準得分的900分時,礦對單位不獎不罰,安全結構工資全部返還兌現;超過900分,每增加1分,礦獎勵被考核單位安全結構工資1%;低於900分,每降低1分,扣發被考核單位安全結構工資1%;低於800分以下(含800分)時,扣除被考核單位實行安全結構工資人員的當月全部安全結構工資。
第九條 對存在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已製定整改計劃和實施步驟,需投入資金在一定時間內實施解決且在實施期間製定了安全技術措施的,在安全生產量化考核中不予扣分。
第十條 否決指標:
(一)若當月發生死亡事故減扣全礦當月安全結構工資,事故單位扣發半年安全結構工資。
(二)采掘隊發生一起重傷事故或者兩起以上輕傷事故、輔助區隊發生一起輕傷事故,扣除當月安全結構工資。
(三)采掘單位當月發生兩起以上重傷事故、輔助區隊發生一起重傷以上事故扣除事故單位三個月的安全結構工資。
(四)發生非傷亡事故造成2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單位扣除事故單位當月安全結構工資。
第十一條 當月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人員,取消當月安全結構工資:
(一)各類事故的相關責任者;
(二)當月有“三違”行為的人員;對當月各類檢查存在的問題或電器設備失爆相關責任人;
(三)由於工作責任不落實,造成2 萬元以上經濟損失或影響生產超過2小時以上責任人員;
(四)月出勤不滿18個工日的職工、有曠工行為者。
第十二條 檢查人員在檢查考核中,一定要堅持高標準、嚴要求、狠擠水分,嚴格按照礦井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工作製度、安全培訓量化考核評分表及“安全質量標準化及檢查驗收評定表”打分,嚴格執行“誰檢查、誰負責、誰打分、誰簽字”的原則,做到檢查考核有理有據,客觀公正 ,並經被檢單位負責人簽字認可。
第十三條 礦每次組織的檢查時,各檢查小組必須對上一次檢查存在的問題進行複查,並在通報會上進行通報。凡重複出現的問題要加倍扣分考核,考核項目的考核單位,必須有相應的單位領導簽字。
第十四條 上級對工作製度、安全培訓兩大考核項目進行的量化考核,依據上級部門檢查考核情況,隻對單位進行量化考核,對存在問題責任單位和個人在績效獎中考核,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個人每扣1分罰款100元。
第十五條 各基層區隊必須製訂本單位安全生產量化考核實施細則,並報礦安全監察處備案。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礦安全監察處組織負責實施並檢查考核。礦安全結構工資考核領導小組每月底召開一次聯係會,對本月全礦各區隊安全結構工資考核打分情況進行統籌平衡。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批準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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