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滅火管理製度
1、井下人員禁止帶煙火下井。
2、井口附近二十米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
3、井下所有巷道不準存放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
4、井下使用機油應由專人領取,用後剩餘部分應退回庫房,不準存放在井下。
5、井下嚴禁使用明火、明電照明,嚴禁使用白熾燈泡和其他電器取暖。
6、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接作業。
7、井下開采自然傾向煤層,工作麵浮煤必須出淨,不得用可燃性材料充填采空區。采煤工作麵回采結束後應及時封閉,最遲不得超過0.5個月。
8、井下發現自燃發火征兆,如:溫度增高、煤壁幹燥、有煤油味或出現一氧化碳時,應立即報告礦長、管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9、井下發現火災時,應根據火災的性質,災區的通風瓦斯情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並迅速報告礦長、管廂製定滅火方案滅火。同時,現場負責人應將所有可能受火災威脅地點的人員撤離危險區域,組織人員利用現場的一切工具和器材進行滅火。
10、電氣設備著火時,必須首先切斷電源,在切斷電源前,不準用導電的滅火器材進行滅火。
11、井下火災不能直接滅火時,必須封閉火區,在滅火過程中,滅火人員必須從進風流中滅火,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一氧化碳、氧氣,煤塵及其它有害氣體和風流、風量的變化,還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12、封閉的火區在確認熄滅後需重新啟封時,必須事先製訂安全措施,采取逐段恢複通風。同時,測定回風流中有無一氧化碳。 發現複燃征兆時必須立即停止向火區送風,並重新封閉火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