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風險預控管理體係 規範
AQ××××——2009
(初 稿)
二OO九年五月一日
目 錄
前言 1
1 範圍 1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1
3 術語和定義 1
4管理要素及要求 3
4.1 總體要求 3
4.2安全風險預控管理方針 3
4.3 風險預控管理3
4.3.1 危險源辨識、風險評估 4
4.3.2 風險管理對象提煉、管理標準和管理措施製定 4
4.3.3 危險源監測 4
4.3.4 風險預警 4
4.3.5 風險控製 4
4.3.6 信息與溝通 5
4.3.7 風險財政管理 5
4.3.8 工餘安全健康管理 5
4.4 保障管理 5
4.4.1 組織保障 5
4.4.2製度保障 5
4.4.3安全文化保障 6
4.5 人員不安全行為管理 6
4.5.1 人員準入管理 6
4.5.2 人員不安全行為識別與梳理 6
4.5.3 員工崗位規範 6
4.5.4 不安全行為控製措施製定 6
4.5.5 員工培訓教育 7
4.5.6 員工行為監督 7
4.5.7 員工檔案 7
4.6 生產係統安全要素管理 7
4.6.1 采掘管理 7
4.6.2 地測管理 8
4.6.3 防治水管理 8
4.6.4 供用電管理 8
4.6.5 運輸提升管理 9
4.6.6 壓氣、輸送和壓力容器管理 9
4.6.7 通風管理 9
4.6.8 監測監控管理 10
4.6.9 瓦斯管理 10
4.6.10 防滅火管理 11
4.6.11 防塵管理 11
4.6.12 防突管理 12
4.6.13 爆破管理 12
4.7 綜合管理 12
4.7.1煤礦準入管理 12
4.7.2 應急與02manbetx.com
管理 13
4.7.3 消防管理 14
4.7.4 職業健康管理 14
4.7.5 環境保護管理 15
4.7.6 手工工具管理 15
4.7.7 計量器具管理 15
4.7.8 登高作業管理 15
4.7.9 起重作業管理 15
4.7.10 標識標誌管理 16
4.7.11 承包商管理 16
4.8 檢查、審核與評審 16
4.8.1 檢查 16
4.8.2 審核 17
4.8.3 管理評審 17
《煤礦安全風險預控管理體係 規範》
前言
為進一步規範煤礦安全管理工作,全麵體現預防為主的思想,實現對風險的超前預控,以預防02manbetx.com
的發生,特製定本標準。
本標準由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1 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井工煤礦的安全風險預控管理,露天煤礦及其它相關行業可作為參考。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本(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28001-2001
GB/T28002-2001
《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
《煤礦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危險源:
可能導致傷害或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組合的根源或狀態。
3.2 危險源辨識:
認識危險源的存在並確定其特性的過程。
3.3 風險:
某一特定危險情況發生的可能性和後果的組合。
3.4 風險評估:
評估風險大小以及確定風險是否可容許的全過程。
3.5 風險預控:
在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估的基礎上,預先采取措施消除或控製風險的過程。
3.6 危險源監測:
通過管理與技術手段檢查、測量危險源存在的狀態及其變化的過程。
3.7 風險預警:
通過一定的方式,對存在的風險進行信息警示。
3.8 不安全行為:
可能產生風險或導致02manbetx.com
發生的行為。
3.9 煤礦企業安全文化:
煤礦企業安全文化是以風險預控為核心,體現“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精神,並為廣大員工所接受的安全生產價值觀、安全生產信念、安全生產行為準則以及安全生產行為方式與安全生產物質表現的總稱,是煤炭企業安全生產的靈魂所在。
3.10 煤礦安全風險預控管理:
在煤礦全生命周期中對係統中危險源進行預先辨識和風險評估,進而對其進行消除或控製,實現煤礦人-機-環-管係統的最佳匹配,使風險降低到組織可容許程度的管理過程。
3.11 風險管理對象:
可能產生或存在風險的主體。
3.12 風險管理標準:
針對管理對象所製定的以消除或控製風險的準則。
3.13 風險管理措施:
是指達到風險管理標準的具體方法、手段。
3.14 “PDCA”:
是戴明提出的一種循環管理模式,包括計劃、實施、檢查和改進。
3.15 持續改進:
為改進煤礦安全總體績效,根據安全風險預控管理方針,企業完善安全風險預控管理的過程。
3.16 可容許的風險:
根據組織法律義務和安全風險預控管理方針,已降至組織可接受的程度的風險。
4 管理要素及要求
4.1 總體要求
煤礦應建立並保持安全風險預控管理體係。安全風險預控管理體係包括:管理方針、風險預控管理、保障管理、員工不安全行為管理、生產係統安全要素管理、綜合管理、檢查審核與評審。安全風險預控管理體係運行模式如圖1所示。
4.2 安全風險預控管理方針
煤礦應製定安全風險預控管理方針,方針應:
a) 經煤礦最高管理者批準;
b) 明確安全風險預控管理總目標;
c) 包括遵守現行安全法規和對持續改進安全績效的承諾;
d) 體現對員工進行持續培訓的要求;
d) 針對煤礦安全風險的性質和規模;
e) 形成文件,實施並保持;
f) 傳達到全體員工,使其認識到各自的安全風險預控管理的義務、責任;
g) 可為相關方所獲取;
h) 定期評審,以確保其與煤礦的發展相適宜。
4.3 風險預控管理
煤礦應建立並保持安全風險預控管理程序,以全麵辨識煤礦生產係統和作業活動中的各種危險源,明確危險源可能產生的風險及其後果,並對危險源進行分級、分類、監測、預警、控製,預防02manbetx.com
的發生。
4.3.1 危險源辨識、風險評估
煤礦應組織員工對危險源進行全麵、係統的辨識和風險評估,並確保:
a) 危險源辨識前要進行相關知識的培訓;
b) 辨識範圍覆蓋本單位的所有活動及區域;
c) 對所有工作任務建立清冊並逐一進行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估,並對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估資料進行統計、03manbetx
、整理、歸檔;
——危險源辨識、風險評估應采用適宜的方法和程序,且與現場實際相符;
——對辨識出的危險源進行分級分類;
——危險源辨識時考慮正常、異常和緊急三種狀態及過去、現在和將來三種時態;
——采用事故樹03manbetx
法對係統(采掘係統、機電運輸係統、“一通三防”係統)中存在的危險源進行辨識;
d) 工作程序或標準改變、生產工藝發生變化以及工作區域的設備和設施有重大改變時,能及時進行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估;
e) 發生事故(包括未遂)、出現重大不符合項時能及時進行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估。
4.3.2 風險管理對象提煉、管理標準和管理措施製定
在對危險源進行辨識、03manbetx
的基礎上,應提煉出相應的風險管理對象,並符合下列要求:
——風險管理對象的提煉要具體、明確,一般應按照人、機、環、管四種風險類型來確定;
——針對風險管理對象應製定相應的管理標準和措施並形成程序;
——管理標準和措施的製定應遵從全麵性原則、可操作性原則和全過程原則;
——管理標準和措施的製定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管理製度的要求;
——煤礦應組織相關專業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對管理標準和措施進行修訂和完善。
4.3.3 危險源監測
煤礦應采取措施對危險源進行監測,以確定其是否處於受控狀態。並確保:
——危險源監測方法適宜,並在風險管理程序中予以明確;
——危險源監測設備靈敏、可靠;
——危險源監測信息傳遞暢通、及時,相關信息能及時錄入管理係統。
4.3.4 風險預警
煤礦應采取措施對危險源產生的風險進行預警,使管理層和責任人能夠及時獲取並采取措施加以控製。風險預警應:
——針對不同級別、類別的危險源和不同程度的風險,製定相應的預警方法;
——建立完備的信息流通渠道,使預警信息傳遞暢通、及時。
4.3.5 風險控製
煤礦應建立程序以確保風險管理標準、風險管理措施及相關法律、法規、製度的貫徹與執行,以實現對風險的控製。並符合:
——對危險源及其風險的控製遵循消除、預防、減弱、隔離、聯鎖、警示的原則;
——危險源辨識、風險評估、風險管理標準與措施製定及隱患消除、控製效果評價等環節符合PDCA的運行模式;
——製定年度生產作業計劃時應以上年度風險評估報告為依據,充分考慮本年度計劃實施時潛在風險;
——根據危險源辨識、風險評估結果和相關規定,編製《作業01manbetx
》、《01manbetx
01manbetx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應急預案》及其它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在進行重大以上風險任務時,必須編製專門的安全措施,並明確安全工作程序。
4.3.6 信息與溝通
煤礦應建立並保持程序,以確保員工與相關方能夠及時獲取風險預控管理信息,並可相互溝通、告知,煤礦應確保:
——員工參與風險預控管理方針和程序的製定、評審;
——員工參與危險源辨識、風險評估及管理標準、管理措施的製定;
——員工了解誰是現場或當班急救人員;
——組織員工進行班前、作業前風險評估,並留有記錄。
4.3.7 風險財政管理
煤礦應實施風險財政管理,以轉移風險、降低風險成本、強化員工風險管理意識,並應:
——建立《事故費用評估報告》及年度《風險財政評估報告》,《風險財政評估報告》應包含保險理賠相關03manbetx
;
——對單位年度事故損失進行分類統計、分析,記錄齊全;
——按照國家規定,對員工進行投保;
——有煤礦投保險種的記錄和理賠費用的統計和賠付資料。
4.3.8 工餘安全健康管理
煤礦應了解和掌握員工工餘安全健康狀況,對員工工餘安全健康進行管理,並應:
——定期組織員工開展有關工餘安全、健康方麵的知識培訓和宣傳、教育活動,在員工業餘活動集中區域張貼工餘安全健康的宣傳資料;
——組織員工對工餘安全健康風險進行評估,並製定防範措施;
——鼓勵員工彙報工餘安全健康事故,並形成製度。
4.4 保障管理
煤礦應從組織保障、製度保障、文化保障等方麵建立並保持程序,以保障煤礦安全風險預控管理體係能夠得到有效的實施和運行。
4.4.1 組織保障
煤礦應建立健全安全風險預控管理組織機構,以組織、協調、指導、監督風險預控管理工作,組織機構應:
——職責明確、分工合理,負責風險管理全過程;
——由不同層次的有代表性的人員組成。
煤礦安全風險預控管理的最終責任由煤礦最高管理者承擔。
煤礦管理層應為實施、控製和改進安全風險預控管理體係提供必要的資源。
注:資源包括人力資源、專項技能、技術和財力資源。
4.4.2 製度保障
煤礦應建立健全與安全風險預控管理相關的目標、責任、獎懲、舉報、投入保障、風險控製、員工行為、文化建設、安全會議、教育培訓、技術審批、安全監測、人員操作、設備使用、應急救援、監督檢查、考核評審、災害預防、人員入井、跟班帶班、班組建設、衛生健康、環境保護等管理製度,並確保:
——各項規章製度貫徹到全體員工;
——有相應機構、部門負責上述規章製度的製定、修訂、培訓、監督檢查與考核。
煤礦應建立並保持程序,以識別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和相關要求,並確保:
——煤礦相關活動遵守適時的法律、法規、標準和相關要求;
——每年至少評價一次本單位對在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和相關要求的遵守情況,並形成評價報告;
——及時更新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相關要求的信息,並將這些信息傳達給員工和其他有關的相關方;
——資料齊全完善,有目錄清單。
煤礦應建立並保持程序,以規範體係文件、記錄的管理,保證在體係運行的各個場所、崗位都能得到相關有效的文件、記錄,並確保:
——有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文件收發、傳達、歸檔;
——文件收發、歸檔要有記錄,並形成目錄清單;
——作廢文件有標識,銷毀文件有記錄,無在用的無效、失效文件;
——與風險預控管理體係相關的各種記錄應字跡清楚、標識明確,並可追溯相關的活動;
——記錄保存和管理應便於查閱,避免損壞、變質或遺失,並明確記錄保存期限。
4.4.3 安全文化保障
煤礦應建立並保持企業安全文化建設管理程序,以發揮安全文化的導向、激勵、凝聚和規範功能。安全文化建設應:
——明確安全文化內涵、目標、內容、模式、建設流程,並最終形成實施方案;
——以實現員工自我管理為目標;
——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地貫穿於煤礦的各項管理。
4.5 人員不安全行為管理
煤礦應建立並保持人員不安全行為控製程序,對人員不安全行為進行識別和梳理,並製訂員工崗位規範和控製措施,以實現人員準入、培訓、監督全過程的流程管理。
4.5.1 人員準入管理
煤礦應建立並保持員工準入管理標準,人員準入管理標準應:
——明確崗位設置要求和崗位需求計劃;
——明確員工準入條件(包括員工身體條件、專業技能、文化水平等)。
4.5.2 人員不安全行為識別與梳理
煤礦應在危險源辨識的基礎上,對識別出的人員不安全行為進行梳理,總結分析不安全行為的發生規律,為不安全行為控製提供依據。人員不安全行為梳理應:
——全麵、具體、準確、有針對性;
——按照風險等級進行分類。
4.5.3 員工崗位規範
在人員不安全行為識別與梳理的基礎上,煤礦應製訂員工崗位規範,崗位規範應:
——種類齊全;
——明確各崗位工作任務;
——規定各崗位所需個人防護用品和工器具;
——明確各崗位安全管理職責;
——明確各崗位安全行為標準;
——確保在完成預定任務存在多工種交叉作業時,必須製定書麵安全工作程序。
4.5.4 不安全行為控製措施製定
煤礦應製定員工不安全行為控製措施,以確保員工崗位規範的有效執行,措施應:
——結合煤礦自身的特點和員工不安全行為特征;
——涵蓋影響煤礦人員不安全行為的各類因素;
——針對不同類型的不安全行為分別製定。
4.5.5 員工培訓教育
煤礦應建立員工培訓教育機製,以提高員工安全知識、意識和技能,員工培訓教育應:
——明確員工培訓與績效考核的職能部門及人員,並有績效考核製度;
——有足夠的培訓資源(師資、教材、資金、場所、設施等);
——每年至少對全員進行一次以危險源辨識、風險評估為主的體係培訓。
——每年末進行一次基於風險管理和事故分析統計的培訓需求調查,並形成《培訓需求調查報告》;
——每年末對上年度培訓計劃的可行性和培訓效果進行評估,並形成年度《培訓績效評估報告》;
——每年末根據上述兩個報告,編製下年度培訓計劃,並以文件形式下發;
——明確員工分層和分類培訓內容與周期;
——對人員不安全行為進行針對性的矯正培訓;
——建立員工培訓信息檔案;
——每次培訓結束,形成單項《培訓績效評估報告》;
——確保培訓機構和師資,有相關資質證書;
——對參加培訓的人員必須進行考核或考試,並有完整的培訓台帳;
——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前對員工進行培訓並有記錄;
——新入礦員工要接受不少於72小時的安全培訓和崗位技能培訓。
4.5.6 員工行為監督
煤礦應建立完善的員工行為監督製度,及時對人員不安全行為進行監督和控製,並應:
——確定監督機構,配備相應的管理、監督、考核人員;
——明確監督範圍、方式、頻次;
——對監督結果進行分類統計、分析,並製定改進計劃。
4.5.7 員工檔案
煤礦應建立健全員工檔案,全麵掌握員工信息,以實現分類管理,並確保:
——所有在崗員工的檔案齊全;
——每個員工檔案的信息內容完整(內容應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籍貫、文化程度、身體狀況、職業技能等級或職稱、參加工作時間、簡曆、培訓情況、違章情況、受獎情況、受處分情況、職務或工種變動情況記錄);
——對檔案內容進行分析、評估,明確需重點監控對象。
4.6 生產係統安全要素管理
4.6.1 采掘管理
煤礦應建立並實施采煤、掘進管理程序,消除和控製采掘係統和作業中的危險源,且符合下列要求:
——采掘設計要體現安全高效的原則,並保證采掘關係正常;
——采煤工作麵長度、推進長度、采掘工作麵巷道布置、斷麵和煤柱留設尺寸的設計應考慮潛在的風險;
——作業01manbetx
的編製應考慮最大限度的降低作業中的風險,且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巷道施工應符合設計要求,各類尺寸在允許誤差範圍內;施工及地質條件變化時應有補充措施;采煤工作麵初次放頂、收尾、搬家倒麵、過構造、過衝刷帶、過富水區、過空巷等要製定專項措施;
——支護設計應合理選擇支護方式、支護參數,各類支護設施可靠有效;
——對采掘工作麵頂板實施監測,並階段性做出趨勢分析和判斷;
——確保生產礦井、水平、采區和采煤工作麵安全出口暢通。¬
4.6.2 地測管理
煤礦應建立並保持地質測量控製程序,確保采掘作業遇有地質構造或其他異常情況時,及時采取預控措施,以保障采掘作業的正常進行,並確保:
——礦井各類地質報告齊全、規範;
——在生產過程中各項地質預測預報及時;
——掘進給向及時、準確,貫通測量精度符合規程規定或工程要求;
——基本礦圖齊全,內容、精度符合《煤礦測量規程》的要求,更新及時;
——對開采沉陷區進行有效治理,防水(沙)、建(構)築物保護煤柱設計合理。
4.6.3 防治水管理
煤礦應準確掌握井田及其周邊地表水係、地下水和采空區積水等分布情況,掌握當地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水位情況,評估地表水和各地下水係的風險,防治水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十六字方針,組織編製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製定“探、防、堵、截、排”的綜合防治措施;
——井下防水、排水係統設計合理,能力滿足實際需要;
——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礦井,針對主要含水層建立地下水動態觀測係統,進行地下水動態觀測、水害預報;
——每年雨季前對防治水工作進行全麵檢查;
——防治水設施完善、設備齊全;
——防治水專項應急預案完善。
4.6.4 供用電管理
煤礦應建立並實施供用電管理程序,以控製和降低供電、用電風險。供用電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供電係統應安全可靠,礦井供電必須為雙電源、雙回路供電,任一回路都能擔負礦井全部負荷;嚴禁兩個回路取自同一區域變電所、同一母線段;
——井下各水平中央變電所、井下主排水泵房、主要通風機、地麵永久抽放泵站、固定式壓風機、礦井立井提升人員係統全部實現雙回路供電;
——礦井設備、電纜的選型與安裝及機房硐室的設置符合設計及相關規範、規程的要求,並應充分考慮其安全性與潛在的風險;
——供電係統及設備相關保護應齊全、靈敏、可靠;
注:上述保護一般指:欠壓保護、失壓保護、短路保護、過流保護、過電壓保護、過負荷保護、接地保護、單相斷線保護、漏電保護、急停保護、閉鎖保護、無壓釋放保護等。
——大型設備檢修要製定專項措施;
——停送電嚴格執行工作票管理製度;
——確保供用電主要場所通訊暢通、並有足夠的照明;
——設備監測、檢修、維護到位,確保設備完好、運行可靠,防爆性能符合要求;
——設備基礎管理規範,各種圖紙資料齊全,且應分類存檔,便於查閱。
4.6.5 運輸提升管理
煤礦應建立並保持運輸提升管理程序,以控製和降低運輸、提升過程中的風險。並確保:
——各種運輸、提升設備運行正常,安全設施、保護齊全、靈敏、可靠;
注:上述保護主要指:打滑、溫度、煙霧、堆煤、防跑偏、急停、拉線、速度、斷帶、防縱撕、逆止、自動灑水、電氣閉鎖、欠壓、過電流、過卷、過速、限速、鬆繩、防墜、一坡三擋、指示器失效、滿倉及“信、集、閉係統”等保護。
——各種運輸、提升裝置完好、連接件緊固,並定期檢驗;
——運輸巷道、運輸膠帶(軌道)、運輸設備相對空間應滿足安裝、檢修、維護及人、車通行的要求;
——運輸線路、路麵質量符合相關標準要求,並定期進行檢查、維護;
——車庫、車場、硐室設置和環境符合相關規程要求;
——運輸提升設備技術檔案、資料齊全、符合規範;
——運輸提升設備檢修記錄齊全。
4.6.6 壓氣、輸送和壓力容器管理
煤礦壓氣及輸送係統設計應科學合理,並確保:
——壓氣設備配備齊全,設備數量、能力滿足要求;
——定期對壓氣設備進行檢修,安全閥和放水閥動作可靠;
——新安裝和檢修後進行打壓試驗;
——輸送管路設施布置符合《煤礦01manbetx
》的規定;
——有空氣壓縮機01manbetx
和使用管理辦法。
壓力容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建立壓力容器管理辦法;
——有壓力容器完好和存儲標準;
——壓力容器有出廠檢驗合格證;
——建立壓力容器管理台帳;
——定期對壓力容器進行打壓試驗;
——移動式氣罐有便於區分類別的顏色和代碼,並與《GB7144-86 氣瓶顏色標記》相一致;
——不同氣體的氣罐分類存放,有防倒裝置;
——氣瓶有防震膠圈、安全帽和減壓器,乙炔發生器有回火防止器。
4.6.7 通風管理
煤礦應建立並保持通風管理控製程序,以控製和消除通風係統中潛在的風險。通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礦井和工作麵必須具備獨立完善的通風係統,采區應實行分區通風,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自然發火嚴重礦井的采區等,要設專用回風巷;
——風機、風門、風橋、風筒、密閉等井上下通風設施保持完好無損,通風巷道保證有足夠的斷麵並保證不失修;
——礦井總風量、采掘工作麵和各種供風場所的配風量,必須滿足安全生產的要求;
——風速、有害氣體濃度等,必須符合《規程》要求;
——按規定及時測風、調風,保證采掘工作麵及其他供風地點風量、風速持續均衡,並按規定的周期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
——局扇通風要符合《規程》的要求,采用雙風機、雙電源,能自動切換,保持連續均衡供風;
——生產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設施,各種參數符合規定,並定期進行反風演習;
——通風基礎測試報告、記錄齊全。
4.6.8 監測監控管理
煤礦應建立健全安全監測監控係統,對礦井各重要場所“一通三防”相關數據進行實時監測,以及時掌握各種數據變化情況,並可實現對礦井相關設備的自動化控製。監測監控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監測監控係統的中心站、分站、傳感器等設備齊全,安裝設置要符合規定要求,係統運作不間斷、不漏報;
——瓦斯傳感器必須按期調校,其報警值、斷電值、複電值要準確,監控中心能適時反映監控場所瓦斯的真實狀態;
——當瓦斯超限時,能夠及時切斷工作場所的電源,迫使停止采掘等生產活動,並及時按程序進行彙報;
——定期對各種監測數據進行分析,並做出趨勢判斷;
——相關記錄、報表內容應與實際相符。
4.6.9 瓦斯管理
煤礦應建立並保持瓦斯管理程序,通過瓦斯檢測,及時掌握瓦斯濃度變化情況並采取措施,確保瓦斯得到有效控製。瓦斯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a) 煤礦應建立完善瓦斯管理製度,並應:
——明確瓦斯防治責任,並細化分解落實到各個崗位;
——根據井下條件的變化,不斷改進和加強瓦斯治理的各項措施;
——嚴格製度的貫徹與落實,實行群防群治;
b) 煤礦應強化瓦斯檢測,並應確保:
——有瓦斯檢測專門機構,且人員配備滿足要求;
——每年對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進行鑒定;
——相關入井人員按規程規定攜帶便攜式或光學甲烷檢測儀;
——瓦斯檢查員嚴格執行瓦斯巡回檢查製度,瓦斯檢查記錄做到井下牌板、檢查記錄手冊、瓦斯台帳三對口;
——瓦斯檢查人員嚴格按程序進行交接班;
——瓦斯檢查地點的設置及檢查次數符合《煤礦01manbetx
》規定;
——每日按程序規範進行瓦斯情況彙報。
c) 煤礦應製訂瓦斯隱患處理措施,並應確保:
——有瓦斯積聚排放安全技術措施,並嚴格按措施進行排放;
——排放瓦斯前必須先確認回風係統的人員已撤退完畢,電源已全部切斷,並已設置警戒柵欄、警標和停電牌;
——每次排放瓦斯都應做好記錄,建冊登記;
——臨時停風地點,要立即斷電撤人,設置柵欄、警示標誌;
——長期停風區必須在24小時內進行封閉。
d) 煤礦應采取瓦斯隔爆措施,並應:
——在礦井兩翼與井筒相連通的主要運輸大巷和回風大巷、相鄰采區之間的集中運輸巷道和回風巷道、相鄰煤層之間的運輸石門和回風石門間設置主要隔爆水棚;
——在采煤工作麵進風巷和回風巷、煤層掘進巷道采用獨立通風的其他巷道設置輔助隔爆水棚;
——對隔爆設施實行掛牌管理,定期檢查隔爆設施的安裝地點、數量、水量及安裝質量。
e)高瓦斯礦井應建立瓦斯抽放係統,瓦斯抽放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瓦斯抽放係統符合《煤礦01manbetx
》規定和《煤礦瓦斯抽放規範》,並按周期對抽放係統進行測定,確保係統參數合理、運行有效;
——地麵抽采與地下抽采相結合,根據實際情況,應綜合采取投產前的預抽采、采動層抽采、邊開采邊抽采、老空區抽采等措施;
——凡是應當抽采的煤層,都必須最大限度地抽采;
——礦井生產計劃與瓦斯抽采達標煤量相匹配,采掘生產活動應始終在抽采達標區域內進行;
——掌握瓦斯基礎參數,噸煤瓦斯含量、煤層的瓦斯壓力、礦井和工作麵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麵回采前的瓦斯含量,達到《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規定的標準。
4.6.10 防滅火管理
煤礦應建立並保持防滅火管理程序,以消除和控製礦井火災風險,並確保:
a) 防滅火設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b) 新建礦井、生產礦井延深新水平時,必須對所有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鑒定,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每年對煤層最短發火期和自燃傾向性進行鑒定;
c) 內外因發火管理和火區管理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d) 防滅火基礎管理符合下列規定:
——有防滅火管理製度、礦井防滅火係統圖;
——及時對地表塌陷裂隙進行回填;
——有防火密閉管理台帳、火災預測預報管理台帳、采空區技術管理檔案;
——有井上、下防火措施。所有地麵建築物、煤堆、矸石山、木材廠等處的防火措施和製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防火的規定;
——有黃泥灌漿、均壓、注氮等防滅火技術措施。
4.6.11 防塵管理
煤礦應建立健全防塵係統,有效降低各作業地點的粉塵濃度,並滿足:
a)礦井下列巷道應設置防塵灑水管道:
——主要進風大巷;
——主要回風大巷;
——主要運輸巷;
——帶式運輸機斜井與平巷、盤區進、回風巷;
——采掘工作麵所屬各巷道;
——煤倉與溜煤眼放煤口;
——轉載點;
b)所有水幕靈敏可靠,封閉全斷麵,使用正常,在下列地點應設置淨化水幕:
——采煤工作麵進回風順槽(水幕距工作麵上下出口不得大於30m);
——掘進巷道(在距迎頭50~200m範圍內);
——多巷掘進在回風巷風流彙合處下風側200m範圍內;
——運輸順槽的轉載點、溜煤眼上口及破碎機處;
——采區、盤區回風巷在與其相連的采掘工作麵回風巷口下風側50m範圍內;
——主要進風大巷、主要回風大巷;
c)下列設備應設置噴霧裝置或者除塵器,並確保噴霧裝置和除塵器正常使用:
——采煤機;
——液壓支架;
——綜掘機、連采機、掘錨機;
d)防塵基礎管理完善
——及時清掃巷道灑落的煤矸、浮煤,巷道積塵按衝洗周期定期衝洗;
——按規定的周期測定全塵和呼吸性粉塵濃度,且不超標;
——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措施完善;
——綜合防塵管理製度完善,技術資料齊全。
4.6.12 防突管理
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應建立並保持防突控製程序,通過采取突出危險性預測、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及安全防護措施等綜合防治突出措施,有效控製突出風險。
對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必須編製防治突出煤層突出的設計。
防突管理應確保:
a) 突出礦井必須對突出煤層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和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以確定煤層和工作麵的突出危險性;
b) 不同突出危險性的煤層或工作麵,應有針對性的防治突出措施;
——對於有突出危險煤層,應采取開采保護層或預抽煤層瓦斯等區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注:突出礦井開采煤層群時,應優先選擇開采保護層防治突出措施;不具備保護層開采條件的突出煤層,應采用措施預抽煤層瓦斯,確保突出危險區域煤層掘進工作麵在預抽鑽孔的掩護下進行作業。
——突出危險工作麵應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無突出危險工作麵進行采掘作業時,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前,必須編製設計,采取綜合防治突出措施;
c) 實施防治突出措施後,應進行效果檢驗並確保措施有效,防突措施無效時必須采取防治突出的補充措施;
d) 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和在突出煤層中進行采掘作業時,必須采取震動爆破、遠距離爆破、避難硐室、反向風門、壓風自救係統等安全防護措施。
4.6.13 爆破管理
煤礦應建立並保持爆破管理程序,以控製爆破材料儲存、運輸和爆破作業過程中的風險,並確保:
——爆破材料和爆破設備購置渠道正規,有合格證和說明書,並進行入庫檢驗和登記;
——有專門的爆破器材存放地點,存放點周圍環境、存放分類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相關規定;存放地點有明顯標誌;
——發爆器及發爆器的鑰匙由放炮員隨身攜帶;
——爆破材料運輸方式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相關規定;
——爆破前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編製爆破作業說明書,爆破材料按照爆破作業說明書的內容選取,按照說明書進行爆破作業,並執行“一炮三檢製”和“三人連鎖”放炮製度。
4.7 綜合管理
煤礦應規範煤礦準入、應急與事故、消防、職業健康、環境保護、手工工具、計量器具、登高作業、起重作業、標識標誌、承包商等方麵管理,使煤礦風險預控管理體係覆蓋煤礦安全管理的全過程和全方位。
4.7.1 煤礦準入管理
煤礦在可行性研究和設計階段應進行安全評價,以最大限度地消除或控製危險源、降低風險,煤礦設計應:
——符合國家現行《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範》及國家、行業有關標準、規定和要求;
——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
煤礦應嚴格按照設計要求施工,並應:
——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規範;
——確保煤礦安全、環保設施嚴格遵守“三同時”原則;
——確保施工建設單位具備施工建設資質;
——保證質量合格,有國家相關部門驗收記錄。
煤礦投產前必須保證有有效的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礦長資質證、礦長安全資格證。
4.7.2 應急與事故管理
煤礦應製訂並保持事故應急控製程序,以提高應對風險和防範事故的能力,保證職工安全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減少財產損失、環境損害和社會影響。
煤礦應建立完善應急管理體係,並應:
——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製導則》要求,編製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應急預案》;
——嚴格按程序對預案進行審批,並每年至少進行一次修訂;
——確保所有員工都經過《應急預案》及《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培訓;
——確保煤礦保安體係完備,通訊報警係統有效,所有人員熟悉事故彙報程序;
——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救災演習,有演習計劃、演習方案及總結報告;
——確保有礦山救護隊為其服務,煤礦企業應設立礦山救護隊,不具備單獨設立礦山救護隊條件的煤礦企業,應指定兼職救援人員,並與就近的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或聯合建立礦山救護隊;
——煤炭企業應按相關規定和要求建立應急救援管理平台。
煤礦應規範急救管理,並應確保:
——每一班組至少任命2名經過培訓的專(兼)職急救員,急救員名單要在本單位張貼、公布;
——每年至少有10%的員工接受急救培訓;
——所有重點作業場所應配置急救箱,急救箱應放置在合適的位置並進行標識;
——急救箱內保存一份《急救用品清單》,有專人定期檢查,保證醫療器械、藥品的完好齊全;
——有急救箱配置分布圖及急救用品明細表;
——井下設置的急救箱、隔離式自救器等設置位置有明顯的標識;
——有急救用品使用記錄,並定期對使用記錄進行分析,以查找受傷害原因。
煤礦應規範事故管理,作好事故彙報、統計和總結工作,事故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在事故發生後按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相關規定逐級上報,並做好相關記錄;
——事故現場應急處置結束後,應及時搜集、整理有關資料,並對現場搶救工作情況進行彙總分析,形成現場搶救工作總結;
——根據事故類別成立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結束後,形成《事故追查記錄》、《事故調查報告》;
——對所有事故進行統計,建立事故和事件統計數據檔案,並及時向員工公布;
——定期對事故進行回顧,以強化風險意識與預控能力。
4.7.3 消防管理
煤礦應建立並保持消防管理控製程序,以提高應對火災風險和防範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財產損失。
煤礦應根據實際需要配備消防器材及設施,並應確保:
——依據《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編製本單位的《滅火器配置標準》,現場配置與標準相符;
——消防器材放置處有反光功能的標誌牌,放置位置不得它用;
——消防器材設在明顯、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無阻塞;不應設置在潮濕或強腐蝕性以及超出其使用溫度範圍的地點;
——消火栓的設置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要求;
——有消防設施分布圖和消防器材明細表;
——對所有的消防器材進行編號;
——建立了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製度;
——滅火器按規定周期經專業部門檢驗、維護;
——消防設施維護、檢驗期間需配備相應替換器材;
——有《消防設施維護和保養製度》;
——建築物公共場所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始終保持暢通。
煤礦應定期組織進行消防演練,並應:
——製定《年度消防演習計劃》,並按計劃實施;
——有義務消防組織,消防隊員名單要張貼公布;
——所有專兼職消防隊員都按《消防管理條理》規定進行培訓和訓練。
煤礦應定期向員工宣傳消防知識,並應:
——利用多種形式進行消防安全宣傳;
——定期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培訓;
——確保消防急救電話和消防隊員聯係方式向全體員工公示。
4.7.4 職業健康管理
煤礦應建立並保持員工職業健康控製程序,及時識別和控製職業健康方麵的有害因素,保障員工職業健康。
煤礦應為員工創造安全、健康的作業環境,並應確保:
——作業人員周圍環境(溫度、噪聲、煤塵、煙塵等)滿足健康要求;
——各作業環境及餐飲、洗浴等公共場所衛生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員工個體防護及各作業場所健康安全防護設施齊全有效,提示標誌醒目;
——有為煤礦提供及時服務的醫療機構,設置能滿足員工日常健康檢查和緊急救護需要。
煤礦應建立員工健康檢查監護製度,及時掌握員工安全健康狀況,做好員工職業病預防工作,並應:
——對在崗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和健康監護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有符合《職業病防治法》的職業病防治計劃,並按計劃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
——定期對員工進行健康體檢,並建立《員工健康檔案》;
——每次體檢結束後,對員工提供預防疾病和職業病的醫學建議;
——對發現患有職業病的員工,立即通知並提供治療及康複條件並妥善安置;
——員工上崗、轉崗、離崗前,進行健康檢查;
——定期對員工進行健康宣傳、培訓。
4.7.5 環境保護管理
煤礦應建立並保持環境管理程序,及時識別和控製環境有害因素,預防環境破壞和汙染事故,保持煤礦環境良好。環境保護應:
——製訂完備的環境綜合治理計劃和目標,有專門機構檢查;
——規範煤礦廢油脂的回收管理,設置防止油脂泄漏和廢油回收的設施或裝置,並對廢棄油品進行標識;
——嚴格落實煤礦廢氣或粉塵物質監測和控製措施;
——對煤礦汙水排放和淨化進行監測,確保汙水通過管路排放到地麵集中處理,符合《煤炭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中的技術要求;
——確保煤礦噪聲防護完善,對作業場所噪聲進行監測,噪音超標地點應有降噪措施;
——對煤礦固體廢棄物進行分類管理,交由有資質的單位和人員進行處理;
——規範煤礦放射性設施管理,廢棄放射性物質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置。
4.7.6 手工工具管理
煤礦應有手工工具完好標準、使用規程和管理製度。並符合下列要求:
——有手工工具檢查清單;
——自製手工工具、非標製作的手工工具要預先製定標準,並經批準;
——不使用時,要將工具整齊擺放在指定的工具箱(包、袋、套)或庫內,利刃工具有專門的護套;
——集體手工工具由專人管理;
——有手工工具使用管理台帳,損壞的工具應及時更換;
——在高架平台使用手工工具時,手工工具必須加裝固定的手腕帶;
——用於井下作業的手工工具,應考慮防爆要求;
——對氣動工具使用前進行風險評估;
——有使用的氣動工具的登記台帳、管理辦法和定期檢查記錄。
4.7.7 計量器具管理
煤礦應建立計量器具管理製度和台帳,並確保:
——定期對計量器具進行校準和檢定,並有記錄;
——計量器具維護及時和保養記錄齊全;
——計量器具存儲在適宜環境下,做到防水、防火、防鏽、防變質(現場)、防損壞。
4.7.8 登高作業管理
煤礦應建立登高作業管理製度,並符合下列要求:
——登高或高空作業防護設施符合《建築施工高空作業安全技術規範》;
——高架作業平台的設計、製作和安裝符合《固定式工業鋼平台》的要求;
——梯子的製作和安裝符合《移動式輕金屬折梯安全標準》、《固定式鋼斜梯安全技術條件》、《固定式鋼直梯安全技術條件》的要求;
——行人台階的設計和施工符合《行人台階設計要求》規定;
——爬梯有編號,並有《爬梯使用管理台帳》;
——固定梯至少每季度檢查一次,移動式爬梯、腳手架除使用前要檢查外,至少每旬檢查一次;
——高空作業人員經過培訓,並持證上崗。
4.7.9 起重作業管理
煤礦應建立起重管理製度和《起重設備01manbetx
》,並符合下列要求:
——新購或維修的所有起吊機具均經檢驗,有出廠合格證;
——所有起吊機具均應編號,建檔登記;
——按國家相關規定定期對起重機械進行檢驗;
——所有起吊機具上均標明了最大起重載荷;
——吊鉤安全閂應完好;
——定期對起重設備及吊具按《起重機具和吊具完好標準》進行檢查;
——起重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高空起重作業時,安全通道暢通,無非作業人員進入現場;
——固定起重作業場所張貼了起重指揮手勢示意圖。
4.7.10 標識標誌管理
煤礦應建立並保持標識標誌管理程序,以規範標識標誌的使用、設置、檢查與維護。標識標誌的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對全體員工培訓標識標誌的含義,並建立標識標誌公示牌板;
——井巷標識牌板的安裝不應妨礙人車通行;
——工作和作業場所標識標誌的設置應便於作業人員觀看;
——消防器材和急救設施存放點有明顯的指示標誌;
——噪音超標區、有毒有害區域、危險區域及受汙染區域應有警示標識,並保持完好;
——所有工業管路均有介質色標和介質流向標識;
——危險化學品的運輸車輛和儲存場所有符合標準要求的標誌;
——固定管路和有害介質管路上的閥門有標簽,並在管路布置圖上有識別標識;
——地麵公共場所和井下巷道有避災路線指示標誌;
——倉庫、車間、道路、露天場地按功能要求進行劃線分區管理,並有功能分區標識;
——設備有標有最大載荷(負荷)的標簽,大容量的儲罐要加標簽說明介質和危險性。
4.7.11 承包商管理
煤礦應對承包商進行管理,規範承包商準入,預防承包商生產事故,並應:
——製訂承包商管理製度和辦法;
——在選擇和確定承包商時,須確認其符合安全健康管理要求,具備相關施工資質;
——要求承包商對可能發生的賠償責任進行投保,並實行風險抵押;
——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安全健康管理方麵的條款;
——確保承包商有安全管理負責人,並具有相應的資質;
——確保承包商有內部安全健康管理製度,並有針對具體項目的作業規程;
——保證開工前所有施工人員接受安全健康知識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
——每年至少對承包商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煤礦應對承包商現場施工進行安全監督和管理,並應:
——對承包商進場人員、材料、施工機具、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審查;
——確保現場有具備安全資質的管理人員跟班作業;
——定期、不定期對承包商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確保承包商每班召開班前會,組織員工進行班前、作業前風險評估。
4.8 檢查、審核與評審
4.8.1 檢查
a) 煤礦應製定反映企業全麵風險預控管理績效的考核評價標準。評價標準應:
——涵蓋並滿足本規範的要求;
——結合煤礦自身特點;
——符合促進風險預控管理的方針和目標的實現;
b) 煤礦應定期或不定期對照評價標準進行監督檢查,檢查應:
——係統、全麵;
——重點關注可能產生不可承受風險的危險源;
——記錄真實、準確、可追溯;
c) 煤礦應對檢查發現的不符合項:
——分析其產生的原因;
——按照不符合的處理程序予以糾正;
——重新審核或製定相應防範措施,防止再次發生。
4.8.2 審核
煤礦企業應製定並保持體係審核程序,定期開展風險預控管理體係審核。以審核實施情況與體係的符合性,評價是否能有效滿足企業的方針和目標。體係審核應:
——覆蓋體係範圍內的所有運行活動;
——由能夠勝任審核工作的人員進行;
——對審核結果進行記錄,並定期向管理者報告,管理者應對審核結果進行評審,必要時采取有效的糾正措施;
——及時將審核結果反饋給所有相關方,以便采取糾正措施;
——對已批準的糾正措施製定行動計劃,並作出跟蹤監測安排,以確保各項建議的有效落實。
如果可能,審核應由與所審核活動無直接責任的人員進行。
注:這裏“無直接責任的人員”並不意味著必須來自企業外部。
4.8.3 管理評審
煤礦應按規定的時間間隔對體係進行評審,以確保體係的持續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評審應:
——確保收集到必要的信息以供管理者進行評價;
——根據風險預控管理體係審核的結果,環境的變化和對持續改進的承諾,指出可能需要修改的風險預控管理體係方針、目標和其它要素;
——評審結果應予公布,並應跟蹤監測其改進情況;
——將評審結果形成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