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安全)檢查員交接班製度
作者:佚名
2010-04-11 20:06
來源:本站原創
1.交接雙方必須在現場進行認真地交接班。
2.交接雙方必須按規定時間並在工作崗位進行交接,做到接班人不到位,交班人不離開工作崗位。
3.交接班時,交班人必須把本班的情況向接班人交待清楚,並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交接雙方簽字後,交接人方可上崗或離崗。
4.在交接時,如果設備在運行中存在有不安全隱患尚未進行處理或沒有處理完畢,接班後繼續處理。如果交班人提前離崗,或沒按交接班製度進行交接,接班人有權拒絕接班並及時向領導進行彙報處理。
5.交班人員如發現接班人有醉酒或精神不正常時,有權拒絕交班,並及時向領導彙報處理。
6.接班人按交接班程序要求接班後,發生的問題由當班人負責。
7.交接班工作要認真向礦調度室彙報,對重大隱患問題要及時填寫隱患檔案,及處理隱患的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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