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救器使用管理製度
作者:佚名
2010-04-13 23:52
來源:本站原創
1.自救器應置於通風幹燥的室內倉庫保管,溫度應在5°C至35°C範圍內,且要遠離熱源,不要與腐蝕性物質放在一起,違犯此規定,發現一次罰當事人10元,造成自救器失效者,每報廢一台罰當事人50元。
2、自救器必須按燈發放,並實行記名記號製(包括礦燈號),錯發、漏發一次罰當事人20元。
3、每台自救器在發出及收回時,都要認真檢查,如有外觀損壞者,每次罰當事人10-50元。領取自救器人員應當場查看,發現缺件或變形立即要求更換。
4、自救器必須隨身攜帶,以備急用,井下人員若不佩帶自救器,發現一次罰當事人20元。井口把口工認真驗身,杜絕不佩帶自救器人員入井,把關不嚴,每下一個不佩帶自救器者罰把口人員20元。
5、佩帶自救器人員要愛護自救器,凡因摔碰、衝擊而造成自救器損壞,視具體情況罰當事人10-100元。
6、回收人員若發現自救器保護罩損壞要及時更換,發現一台不更換者罰當事人10元。
7、井下佩帶人員不允許把自救器當坐墊用,違者發現一次罰當事人20元。
8、通風科應建立自救器使用台帳,定期或不定期對自救器發放、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9、通風科應建立自救器台帳,並認真做好損壞及丟失記錄。
10、自救器發放單位,每天必須把自救器的損壞、丟失情況上報通風科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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