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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獎罰製度

作者:佚名 2010-04-19 22:29 來源:本站原創

安全獎罰製度

為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範幹部職工從業行為,加大對“三違”人員的處罰力度,結合《中煤第五建設公司“三違”行為與相關責任人的界定範圍及處罰標準》和《關於開展今冬明春反“三違”專項治理活動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製定項目部安全獎罰製度
一安全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對遵章守紀,製止和抵製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在安全生產和搶救02manbetx.com 中作出顯著成績的職工,視其貢獻大小分別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表彰並給200—500元的獎勵。
1、抵製違章指揮、製止違章作業,從而避免多人重大傷亡02manbetx.com 或減輕02manbetx.com 危害者。
2、發現重大隱患立即采取措施,從而避免多人重大傷亡02manbetx.com 或使礦山設備、材料免遭損失,其直接經濟價值達萬元以上者。
3、事故發生後,臨危不懼,認真負責,從危難中直接搶救出遇難者,使其避免了死亡的有功人員。
4、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進行安全技術革新,建議被采納或革新項目經處有關部門鑒定,確實對安全生產作出貢獻者。
(二)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工人(不包括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視貢獻大小,每次給予100—200元的獎勵。
1、抵製違章指揮、製止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從而避免了事故的,或檢舉“三違”人員者。
2、檢舉盜竊、破壞、損壞安全設施或設備者。
3、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向上級報告或采取措施,從而避免可能發生的人身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者。
(三)具備獲獎條件的人員,一般由各項目部進行表彰和嘉獎,報處安監處備案。對安全工作有突出貢獻的有功人員,由各項目部上報處審定,由處表彰和獎勵。
(四)各隊每月安全生產目標責任獎罰,按照項目部與隊簽訂的安全責任目標考核規定執行。
二、安全處罰:原則上依據上級安全處罰辦法標準執行,對違反項目部各項管理製度的按照項目部管理製度處罰。
(一)對“三違”人員上報安監處,依照《中煤第五建設公司“三違”行為與相關責任人的界定範圍及處罰標準》,職工扣除安全技能帳戶,管理人員扣除安全風險抵押金,不足部分從工資中扣除。
(二)個人在一個月內連續出現兩次直接違章或事故直接責任人,按照公司及處管理辦法上報黨委工作部給予行政處分,甚至撤職。
(三)對“三違”人員處理,按照停班學習、談話幫教、現身說法、曝光亮相、行政處罰、業務考核、張榜公示、建檔立卡的程序進行。
(四)凡因違章被罰或事故責任受處理的人員,年內不得入黨、參加評先、轉正、提拔。


附:《中煤第五建設公司“三違”行為與相關責任人的界定範圍及處罰標準
一、“三違”的識別
“三違”是指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
(一)違章指揮的識別
1、違章指揮:是指違反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條例、01manbetx 、標準、製度及生產經營單位的規章製度的指揮行為。
2、違章指揮的原因:不從實際出發,盲目追求完成生產任務;沒有安全防護設施,設備、人員、方法等條件不具備;安全意識淡薄,不懂安全技術01manbetx ,不尊重專家與職工的建議,強令或指揮他人冒險作業。
3、常見的違章指揮行為:不按照安全生產責任製有關本職工作規定履行職責;不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強令職工冒險違章作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不執行“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規定,不履行審批手續,對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放任自流等。
4、預防違章指揮的注意事項:擺正安全與生產的關係,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時,職工可以拒絕接受生產任務;加強自身安全素質的培養,提高安全意識,掌握安全技術01manbetx 01manbetx ,能夠正確處理生產作業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對違章指揮及時提出批評並予以糾正。
(二)違章作業的識別
1、違章作業行為:是指在勞動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單位製定的各項規章製度,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麵的01manbetx 、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製度以及有關安全生產的通知、決定等。
2、出現違章作業行為的原因:安全技術水平不高,不掌握正確的操作方法;明知是違章行為,但冒險作業;明知正確的操作方法,但怕麻煩,圖省事而采取違章操作行為;僥幸心裏嚴重,明知這種違章可能導致事故發生,仍采取試試看的違章行為。
3、常見的違章作業行為:不按規定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工作不負責任;發現設備或安全防護裝置缺損,不向領導反映,繼續操作;不執行規定的安全防範措施,對違章指揮盲目服從,不加抵製;不按01manbetx 、工藝要求操作設備;忽視安全,忽視警告,冒險進入危險區域等。
(三)違反勞動紀律的識別
1、違反勞動紀律:是指違反勞動生產過程中為維護集體利益並保證工作的正常進行而製定的要求每個職工遵守的規章製度的行為。勞動紀律包括:組織紀律、工作紀律、技術紀律以及規章製度等。
2、常見違反勞動紀律的表現:遲到、早退、脫崗、串崗、睡崗;工作時間幹私活、辦私事;工作中不服從分配,消極怠工;不聽從指揮,無理取鬧、糾纏領導、影響正常工作;不遵守各項規章製度等。
二、“三違”行為與相關責任人的界定範圍及處罰標準
第一章 施工生產人員共性(嚴重、一般)“三違”行為及相關責任人的界定與處罰標準
第一條 按規定應持證而未持證(未經培訓的、脫審的、丟失未及時補辦的)上崗的,對當事人、負責培訓的責任人、安排上崗的責任人分別罰款100元、200元、300元。
第二條 入井人員不檢身或檢身不認真的、不服從檢身的、不清點出入井人數的、清點不準確的、不填寫出入井人員記錄的,對把鉤工、當事人、井口運輸班長分別罰款100元、150元、100元。
第三條 酒後上崗的、沒有發現及製止其上崗的,對當事人、井口把鉤工、班長、主持班前會的負責人分別罰款200元、150元、100元、100元。
第四條 攜帶煙草(火種) 下井的、在井下(井口棚內)吸煙的、在禁火區域內吸煙或使用明火的,對當事人、井口把鉤工、班長、分別罰款200元、200元、100元。
第五條 不按規定攜帶礦燈(自救器) 入井的、不戴安全帽進入井口棚(施工現場)的、穿化纖衣服入井的、戴安全帽不係帽帶的,對當事人、井口把鉤工、班長分別罰款100元、200元、100元。
第六條 未按規定佩帶保險帶作業的,對當事人、班長、帶班隊長分別罰款150元、100元、100元。
第七條 在井下拆卸礦燈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第八條 破壞或偷盜安全生產設施(材料、設備)的,對當事人罰款300元。
第九條 擅自離崗(串崗、崗上睡覺)的,對當事人、班長分別罰款200元、100元。
第十條 在崗位上幹私活的,對當事人、班長分別罰款150元、100元。
第十一條 無安全技術措施安排生產的、不按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的,對項目經理、副經理、責任人分別罰款500元。
第十二條 施工現場自然條件和工作條件發生變化不立即采取措施的、不及時修改或補充安全技術措施的,對責任人、技術經理、技術員分別罰款300元、200元、100元。
第十三條 安排未經過學習安全技術措施的職工參加施工的,對責任人、當事人分別罰款500元、100元。
第十四條 對抵製或舉報違章指揮的人員進行打擊報複的,對當事人罰款500元。
第十五條 在治理“三違”活動中弄虛作假的、發現“三違”不立即製止的、包庇袒護“三違”人員的、不向安監部門彙報的,對責任人、當事人分別罰款500元、100元。
第十六條 安全設施不齊全強令職工施工作業的,對責任人罰款500元。
第十七條 吊桶(吊籠、罐籠、箕鬥、礦車、物件、空鉤)在運行期間,人員在運行範圍工作或穿過(跨越軌道)的,對當事人、班長、帶班隊長分別罰款300元、200元、200元。
第十八條 現場存在重大隱患未進行處理強令工人作業的,對責任人罰款500元。
第十九條 發生輕傷及以上人身事故和非傷亡事故瞞報或蓄意破壞事故現場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500元。
第二十條 發生人身事故和非傷亡事故後不積極組織搶險救災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500元。
第二十一條 上級部門強令停工未經允許擅自開工的,對項目經理、責任人分別罰款500元。
第二十二條 進入井口棚(施工現場)內穿拖鞋的、衣冠不整的,對當事人、井口把鉤工分別罰款20元。
第二十三條 下井(施工作業)人員未穿戴勞動保護用品的,對當事人、把鉤工分別罰款20元。
第二十四條  提升容器(吊桶、吊籠、罐籠、人行車)超定員的,對當事人、把鉤工分別罰款50元。
第二十五條 施工地點未按規定設置圍欄和警示標誌的,對安全經理、項目經理分別罰款50元。
第二十六條 無故不參加安全技術措施貫徹學習的、不認真簽字的,對當事人罰款50元。
第二十七條 要害場所(要害工種、固定崗位)不按規定執行交接班製度的,對當事人罰款80元。
第二十八條 要害場所攜帶手機上崗的、崗上看書籍(報刊)的,對當事人罰款 50元。
第二十九條 不認真執行崗位責任製和01manbetx 的,對當事人、班長分別罰款80元。
第三十條 不按時參加班前會的、班前會“六必講”執行不認真的,對當事人、班長、隊長分別罰款20元、50元、80元。
第三十一條 氧氣(乙炔)瓶使用時無壓力表或失效的、放置間距小於5米的、吊盤同層排放的、距離明火小於10米的、無防回火閥或失效的,對當事人、班長分別罰款50元。
第三十二條 電氣焊(割)等操作人員不按規定配戴防護用品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元、50元。
第三十三條 存放氣瓶和危險品倉庫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80元。
第三十四條 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不按規定設置的、失效後不及時更換的,對責任人、項目經理分別罰款20元、50元。
第三十五條 電器設備沒按規定使用安全電壓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元。
第三十六條 鏟車行駛時鏟鬥內乘人的,對當事人、司機分別罰款50元。
第三十七條 場內機動車輛遇障礙物或轉彎不鳴笛的、不減速的,對司機罰款40元。
第二章 管理人員的(嚴重、一般)“三違”行為及相關責任人的界定與處罰標準
第三十八條 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製或安全管理規章製度不健全的、未層層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的,對項目經理、隊長、班長、當事人分別罰款500元、300元、200元、100元。
第三十九條 不按規定召開安全辦公會的,對項目經理、安全經理分別罰款300元、100元。
第四十條 不按規定組織安全檢查的,對項目經理、安全經理分別罰款300元、100元。
第四十一條 在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中查出的隱患不按期整改的、雖因整改困難但又未采取措施的,對項目經理、安全經理、責任人分別罰款500元。
第四十二條 不按規定對新工人進行安全技術培訓的、未簽訂師徒協議的,對責任人、當事人分別罰款200元、100元。
第四十三條 工程項目沒有編製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或不按規定審批的,對責任人、技術經理、技術員分別罰款200元、200元、100元。
第四十四條 不按照《職能部門業務保安責任製》管理安全工作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四十五條 未製定年度(月度)培訓計劃的、未按照培訓計劃落實的,對技術經理、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
第四十六條 未製定或按期修訂應急預案(災害預防計劃)的、未堅持開展隱患排查的、對事故未按規定進行03manbetx 處理的、未按時上報的,對項目經理、安全經理、技術經理、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
第四十七條 未按規定為施工人員配備勞動保護用品的、配備勞動保護用品無法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的,對責任人、項目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四十八條 未按規定進行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的、考核不正常的,對責任人、隊長、項目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四十九條 上級安全文件沒有及時貫徹學習的、沒按照文件精神落實的,對項目經理、責任人、隊長分別罰款300元、200元、100元。
第五十條 施工現場應值班帶班而不值班帶班的、記錄弄虛作假的,對項目經理、副經理、責任人分別罰款400元。
第五十一條 安全辦公會議記錄不具體不規範的,對項目經理、責任人分別罰款50元。
第五十二條 接到會議通知無故不參加安全辦公會的,對當事人罰款50元。
第五十三條 不按規定組織安全活動或活動不認真的,對項目經理、安全經理、隊長、當事人分別罰款80元、80元、50元、50元。
第三章 礦建施工(嚴重、一般)“三違”行為及相關責任人的界定與處罰標準
第五十四條 吊盤升降時工作人員未係好保險帶的,對當事人、班長、帶班隊長、吊盤信號工分別罰款200元、200元、200元、100元。
第五十五條 乘坐吊桶不係安全帶的,對當事人、把鉤工分別罰款100元。
第五十六條 在吊盤(固定盤、井架) 上工作不戴保險帶的、工具不栓繩或不用工具袋的,對當事人、帶班隊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五十七條 在吊盤與工作盤平行作業未編製或未執行安全技術措施的,對責任人、當事人分別罰款200元、100元。
第五十八條 吊盤(固定盤、封口盤)孔洞封閉不嚴的、斜井(巷)超過25度無人員防墜措施的,對責任人、班長、帶班隊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五十九條 吊盤至井底工作麵無專用信號的、設置信號不使用的、工作麵未設專職信號把鉤工的,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班長、帶班隊長、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200元、100元、100元、100元。
第六十條 固定吊盤木楔不用鐵皮包裹的、不用鋼絲繩拴牢的、吊盤沒有找正固實的,對責任人、班長、帶班隊長分別罰款200元、100元、100元。
第六十一條 立井施工安全梯未跟到上吊盤的、下吊盤上未設軟梯的,對項目經理、機電經理、安全經理、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
第六十二條 井筒工作麵放炮後模板(抓岩機、吊盤、井壁凹凸處)上雜物和浮矸未清理幹淨的,對班長、帶班隊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六十三條 傘鑽奪鉤時所用繩套(卸扣)小於6.5倍安全係數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六十四條 使用井口起吊設備(傘鑽起重梁、電動葫蘆、卸扣、鋼絲繩) 未進行檢查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六十五條 立井掘進工作麵空幫超過安全技術措施規定的,對隊長、技術員、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100元、200元。
第六十六條 凍結法鑿井未接到試挖通知書而強行試挖的,對技術經理、項目經理分別罰款300元、500元。
第六十七條 不執行“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原則的,不按措施要求布置鑽孔眼位(角度、深度、數量)的,對技術經理、當事人、班長、帶班隊長分別罰款300元、100元、150元、200元。
第六十八條 幹打眼的(凍結法鑿井和遇水膨脹岩層掘進除外),對當事人、班長、隊長分別罰款100元、200元、300元。
第六十九條 邊打眼邊裝藥的,對當事人、班長、帶班隊長分別罰款300元、500元、500元。
第七十條 接班後進入工作麵(打眼前、放炮後)未執行敲幫問頂製度的、活矸危石未及時找淨的,對當事人、班長、帶班隊長分別罰款200元、300元、500元。
第七十一條 掘進工作麵空頂作業的,對當事人、班長、帶班隊長分別罰款200元、300元、500元。
第七十二條 掘進工作麵施工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的,對當事人、技術員分別罰款100元。
第七十三條 工作麵的矸石(煤、雜物)阻塞巷道斷麵超過三分之一時進行放炮的,對放炮員、瓦檢員、班長分別罰款100元、100元、300元。
第七十四條 砌镟(木棚、鋼支架、澆築砼、錨噴)巷道不設臨時支護的,對班長、隊長、責任人分別罰款100元、200元、200元。
第七十五條 斜井(巷)施工沒按設計規定設置躲避硐的、硐口未設紅燈警示的,對技術經理、機電經理、項目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七十六條 錨杆(索)失效未及時補打的,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七十七條 錨杆支護巷道出現截錨杆(索)的、少打錨杆(索)的,對當事人、班長、隊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七十八條 平斜(井)巷使用耙矸機不按規定固定的、未安裝防護欄的、無投光燈或照明不足的、滑輪錨樁不牢固的、作業上方無瓦斯探頭的,對責任人、隊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七十九條 耙裝機耙鬥運行範圍內行人(站人、幹其他工作)的,對當事人、班長、隊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八十條 未及時清理吊桶(吊桶底附著物)的,對井底把鉤工、班長分別罰款50元。
第八十一條 吊盤升降後未試空罐而提升運行的,對吊盤信號工、班長、責任人分別罰款50元。
第八十二條 吊盤上與工作麵未按規定帶4盞以上礦燈的,對班長、帶班隊長分別罰款20元。
第八十三條 吊盤至工作麵照明不足的,對責任人罰款20元。
第八十四條 抓岩機在每班使用前未對四個L型卡螺栓檢查的,對當事人、班長分別罰款50元。
第八十五條 抓岩機鋼絲繩未始終懸吊抓岩機起保險作用的(傘鑽奪鉤和打眼期間除外),對責任人、班長分別罰款50元。
第八十六條 耙矸機電纜(啟動按鈕)吊掛不符合規定的,對責任人、班長分別罰款20元。
第八十七條 耙矸機鋼絲繩搭接使用或在一個撚距內斷絲超過25%的、出現“燙發頭”的、與耙鬥連接不牢固的,對責任人、班長、隊長分別罰款20元、40元、50元。
第八十八條 現場使用回柱絞車安全保護設施不全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元、50元。
第八十九條 綜掘機(皮帶機、溜子)開機前不發走鉤信號的、未進行空載試運轉的,對當事人罰款30元。
第九十條 綜掘機作業或檢修時在截割臂下有人作業(穿過)的,對當事人罰款40元。
第九十一條 掘進機前照明和後尾燈不完好作業的,對當事人罰款20元。
第九十二條 錨杆實際施工角度與設計偏差超過15度的、錨杆托壓板未緊貼岩麵的,對當事人、班長分別罰款50元。
第四章“一通三防”工作(嚴重、一般)“三違”行為及相關責任人的界定與處罰標準
第九十三條 通風係統不符合規定的、掘進工作麵(硐室)未實現獨立通風的,對責任人、技術經理、項目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九十四條 通風係統中出現不符合規定的串聯風(循環風、擴散通風)的,對責任人、技術經理、項目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九十五條 巷道貫通前不編製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的、不按措施施工的、貫通後不立即調整通風係統的,對責任人、技術經理、項目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九十六條 一個采區內同時布置超過5個掘進工作麵的、超通風能力生產的,對技術經理、項目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九十七條 破壞(盜竊、盜用)通防設施的,對當事人罰款500元。
第九十八條 井下局扇不裝設風電閉鎖裝置或不起作用的,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安全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九十九條 高瓦斯礦井掘進工作麵局扇不裝設“三專兩閉鎖”的、未使用雙風機雙電源的、不能自動切換的,對項目經理、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一百條 主要通風機或局部通風機無計劃、無措施停風的、擅自開停風機的,對責任人、安全經理、技術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一百零一條 在瓦斯(一氧化碳) 等有毒有害氣體超限地點強行作業的,對責任人、安全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一百零二條 未及時彙報(處理)重大通防隱患的,對責任人、技術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一百零三條 排放瓦斯不執行“斷電、撤人、限量”原則的,對責任人、技術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一百零四條 臨時停風區域不檢查瓦斯就送風或“一風吹”的,對責任人、技術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一百零五條 通防人員攜帶不合格儀器儀表的、不按操作規定操作的,對當事人罰款500元。
第一百零六條 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測風的、未填寫測風記錄的、未上報通風報表的,對責任人、技術經理分別罰款200元、300元。
第一百零七條 沒有按規定繪製通風係統圖的、通風係統圖與實際不符的,對技術員、責任人分別罰款100元、200元。
第一百零八條 局扇沒設專人管理的、沒掛牌使用的,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一百零九條 臨時停工地點停風的、停風不設置臨時柵欄的、不揭示警標的、不按規定進行瓦斯檢查的,對責任人、隊長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條 掘進中的岩巷(煤巷、半煤岩巷)風速不符合規定的,對責任人、技術經理分別罰款300元、200元。
第一百一十一條 局扇部件不齊全的、吸風口無護罩和消音器的、高壓部位無襯墊漏風的,對責任人、機電經理分別罰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二條 局扇吊掛或墊座不牢固的、離地高度小於0.3米的、使用3台以上局扇向1個工作麵供風的、使用1台局扇向2個工作麵供風的,對責任人、安全經理分別罰款300元。
第一百一十三條 風筒出風口距工作麵不符合措施要求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四條 使用不阻燃不抗靜電風筒的,對責任人罰款500元。
第一百一十五條 用絞車拉礦車過風門的,對當事人罰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六條 維修風門時另一道風門未掛警示牌的、未設專人看管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七條 老硐(盲巷)不按規定及時封閉的、密閉柵欄不符合規定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八條 通風設施(風門、風窗、風橋、密閉牆)周圍5米範圍內和風門之間存放物料或電氣設備(正在使用的接線盒除外)的、停放車輛的、用做工具房的,對責任人、安全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九條 風筒破損嚴重的、風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不及時處理的,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一百二十條 停風不撤人的、瓦斯超限不立即撤人的、不及時向調度彙報的,對瓦檢員、班長、帶班隊長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一條 瓦檢員不執行巡回檢查製度的、異常情況不及時彙報並不按規定進行經常性檢查的,對瓦檢員罰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條 瓦檢員不在現場(或指定地點)交接班的、存在空班(漏檢、假檢)的、不及時填寫手冊與牌板的、編造虛假瓦斯報表的、不執行“三對口”規定的,對瓦檢員、責任人、技術經理分別罰款500元、300元、200元。
第一百二十三條 瓦檢員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時不及時填寫瓦斯手冊與牌板的、未按程序換牌簽字的,對瓦檢員、放炮員、班長分別罰款300元。
第一百二十四條 瓦檢員不在與檢查地點溫度相近的新鮮風流中校正儀器的、攜帶儀器儀表現場損壞後不及時彙報和更換仍然使用的,對瓦檢員罰款300元。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井巷高冒區未按規定及時處理和掛牌管理的、未定期檢查瓦斯的,對瓦檢員、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六條 瓦斯報表未按規定審閱簽字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七條 瓦斯檢查次數不符合規定的,對瓦檢員、責任人分別罰款300元。
第一百二十八條 瓦斯探頭安裝數量不足的、位置不當的、挪移不及時彙報的、失靈斷線不及時處理的,對瓦檢員、責任人、班長、帶班隊長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九條 通防儀器儀表不按規定校驗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一百三十條 掘進工作麵不執行綜合防塵措施施工的,對責任人、技術經理、安全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三十一條 風筒懸吊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拐彎未設彎頭的、異徑風筒未使用過渡節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二條 風筒接頭不嚴密的、有反接頭的、軟質風筒未反壓邊的、硬質風筒未加墊或未上緊螺絲的、風筒有破口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三條 風筒穿過牆體未使用硬質風筒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
第一百三十四條 不認真填寫瓦斯牌板報表的、字跡不清的,對當事人罰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五條 裝岩(煤)前、放炮前(後)不灑水的、不噴霧降塵的,對當事人、班長分別罰款30元。
第一百三十六條 同時打開兩道風門造成風流短路的,對當事人罰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七條 入井人員未按規定配戴瓦斯便攜儀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50元。
第一百三十八條 巷道未定期灑水衝洗的、風筒未定期除塵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九條 工作麵水幕未封閉全斷麵的、不能正常使用的、水幕設置數量不足的,對責任人、技術經理分別罰款50元。
第一百四十條 不按規定定期測塵的、濃度超標不采取措施的、記錄不認真不全的、報表造假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
第五章 火工品管理工作(嚴重、一般)“三違”行為及相關責任人的界定與處罰標準
第一百四十一條 領取炸藥、雷管不使用炸藥箱、雷管盒的,對發放人員、放炮員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四十二條 炸藥箱、雷管盒不上鎖的、存放不符合規定的,對放炮員、班長、帶班隊長分別罰款200元、100元、100元。
第一百四十三條 炸藥與雷管混放在一起運送或存放的、火工品與人同罐(吊桶、人行車)運送的,對放炮員、押運人員、井口把鉤工分別罰款300元。
第一百四十四條 剩餘炸藥、雷管不退庫的、亂丟亂放或私藏的,對放炮員、班長、帶班隊長分別罰款500元。
第一百四十五條 做炮頭(引藥)地點不符合規定的、不把腳線扭結短路的、放炮前後母線敷設(回收)不符合規定的、沒有扭結短路的,對放炮員、班長分別罰款300元、200元。
第一百四十六條 放炮時停風機的、不按規定設置放炮警戒的、放炮距離不符合規定的、放明炮或糊炮的,對放炮員、瓦檢員、班長、帶班隊長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四十七條 處理瞎炮(殘炮)不符合規定的、裝好炮未放未交接清楚就離開現場的,對放炮員、班長、帶班隊長分別罰款300元。
第一百四十八條 放炮後不按規定進入工作麵的,對放炮員、瓦檢員、班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一百四十九條 爆破地點附近20米範圍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1%放炮的,對放炮員、瓦檢員、班長分別罰款300元。
第一百五十條 立井施工放炮後電源箱不落鎖的、放炮器鑰匙不隨身攜帶的,對放炮員罰款200元。
第一百五十一條 火工品庫不按規定管理的、製度不完善的、超儲量的、記錄不全的、賬卡物不符的,對庫管員、責任人、安全經理分別罰款200元、200元、300元。
第一百五十二條 不按規定裝填炮泥或水炮泥的,對放炮員、班長、責任人分別罰款50元。
第一百五十三條 雷管沒按規定進行一次(二次)導通的、無導通記錄的,對保管員罰款20元。
第一百五十四條 報廢雷管、炸藥未單獨存放的、存放數量超過規定的,對保管員、責任人分別罰款20元。
第一百五十五條 井筒內運輸火工品未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的、提升速度超過規定的,對放炮員、信號工、責任人分別罰款20元。
第一百五十六條 地麵火工品庫技防(避雷)設施不完善的、進入閑雜人員的、用電用火不符合規定的,對責任人、保管員分別罰款50元。
第六章 提升運輸工作(嚴重、一般)“三違”行為及相關責任人的界定與處罰標準
第一百五十七條 不按規定安裝絞車防過卷裝置的、過卷高度不符合規定的、過卷裝置失靈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不按規定安裝防止過速裝置的、防過速裝置不起作用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一百五十九條 不按規定安裝過負荷和欠電壓裝置的、過負荷和欠電壓保護裝置不起作用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條 不按規定安裝限速裝置的、限速保護裝置不起作用的、不按施工進度及時調整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一條 不按規定安裝深度指示器失效保護裝置的、不起作用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二條 不按規定安裝絞車閘間隙保護的、不起作用或閘間隙調整不符合規定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分別罰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三條 不按規定安裝鬆繩保護裝置的、鬆繩保護不起作用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四條 不按規定安裝減速功能保護裝置的、減速功能保護裝置沒有示警信號的、減速功能保護裝置不起作用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五條 絞車未安裝後備保護的、雖安裝但不起作用的、安裝不及時調整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安全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六條 絞車高低壓供電沒有雙回路或未實現內環供電的,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安全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七條 絞車下放時不帶電運行的、運行速度超過規定的,對責任人、班長分別罰款300元。
第一百六十八條 提升鋼絲繩(鉤頭、連接裝置)不按規定檢查的、檢查記錄不全或漏檢的、超限仍然使用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一百六十九條 提升吊掛係統檢查未做到“雙把關”的、記錄不全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一百七十條 立井提升未實行“雙信號”的、斜井使用人行車沒有急停信號的,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一條 斜井(巷) “一坡三檔”不健全的、不堅持正確使用的,對責任人、隊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一百七十二條 斜井(巷)不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製度的,對當事人、把鉤工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三條 斜井(巷)運輸不使用保險繩的、超掛礦車的,對當事人、帶班隊長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四條 斜井(巷)提升斜長超過100米沒裝設語音報警裝置的,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五條 斜井(巷)垂深超過50米沒使用機械運送人員的,對項目經理、安全經理、機電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六條 斜井(巷)人車沒有防跑車裝置的、串車提升沒設防脫鉤(防跳銷)裝置的,對項目經理、安全經理、機電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七條 運輸途中扒車蹬鉤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400元。
第一百七十八條 上下罐(吊桶)不排隊搶上搶下的,對當事人、把鉤工分別罰款100元。
第一百七十九條 罐籠未停穩擅自拉開罐簾(罐門、安全門)的,對當事人、井口把鉤工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條 提升大型物件(超寬、超高、超長)無可靠安全措施的、捆綁不牢靠的,對把鉤工、當事人、班長、帶班隊長分別罰款300元、300元、300元、400元。
第一百八十一條 提升容器內人貨混裝的,對當事人、把鉤工、班長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二條 人力推車放飛車的、下坡蹬車的、斜巷使用絞車不帶電放飛車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三條 人力推車坡度小於5‰兩車距離少於10米的、坡度大於5‰兩車距離少於30米的、大於7‰人力推車的,對當事人罰款100元。
第一百八十四條 人力推車(電瓶車)過風門、過彎道或前方有人時不喊保安口號(鳴號)的、不減速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五條 電瓶車超速行駛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六條 電瓶車運輸時無跟車工的,對班長、隊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一百八十七條 電瓶車無燈無鈴的、製動閘失靈的、無撒沙裝置的、井下電瓶車電器部分失去防爆性能的,對責任人、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八條 電瓶車停車不刹車的、開關不打零位的、操作手把不隨身攜帶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九條 使用罐籠提升時井上下口進出車側不按規定設置阻車器的,對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條 立井施工鉤頭未設雙保險的、保險沒按規定鎖住的、摘掛鉤頭未實行雙監護的,對把鉤工、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一條 井下使用座底罐的,對責任人、安全經理、項目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二條 提升絞車運轉時未做到一人開車,一人監護的,連續開車超過規定時間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三條 提升絞車未安裝信號閉鎖的,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四條 罐籠提升未安裝防墜裝置的、未安裝防撞梁的、無防墜試驗報告的、罐籠內檔車器損壞的、罐簾不符合規定的,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五條 絞車高壓換向室的柵欄門未安裝電氣閉鎖的,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六條 提升絞車未安裝潤滑油欠壓保護的、保護失效的,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七條 新安裝的提升絞車未經有資質部門進行性能測試合格使用的,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八條 提升絞車製動盤左右偏擺超過0.5mm的、表麵有汙垢的、液壓站油泵運轉不正常的、殘壓超過0.5MPa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九條 吊盤升降後未通知絞車司機重新做吊盤及井筒工作麵標記的,對吊盤信號工、井口信號工、班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二百條 提升吊掛裝置在使用前(事故後、日久不用、超過探傷有效期)各主件未探傷的、安全係數不符合規程要求的,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二百零一條 使用鋼絲繩沒有出廠質保書的、無質量檢驗報告的、質量不合格的,對責任人、機電經理分別罰款400元。
第二百零二條 提升信號聲光不全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元。
第二百零三條 把鉤工不及時拉井口安全門、罐簾的,對把鉤工罰款50元。
第二百零四條 斜井(巷)運輸的地滾(架繩輪)不按規定裝設的、地滾(架繩輪)損壞(不轉)的,對責任人、班長、帶班隊長分別罰款20元。
第二百零五條 電瓶車的電瓶充電時未旋開蓋的,對當事人罰款20元。
第二百零六條 用礦車頂撞風門的,對當事人罰款50元。
第二百零七條 用絞車拉空鉤頭無人牽鉤的,對當事人、班長分別罰款20元。
第二百零八條 在斜井(巷)中用機械(電絞、電瓶車)牽引拿道的,對當事人、班長分別罰款50元。
第二百零九條 礦車(吊桶、箕鬥)裝矸石(土、砂、石)滿度超過規定的、不完好的,對當事人、班長分別罰款20元。
第二百一十條 絞車運行前不認真檢查的、運行中出現異常情況不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的,對當事人罰款50元。
第二百一十一條 井下與井口(井口與絞車房)未裝直通電話的,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元。
第二百一十二條 天輪軸瓦未按規定加油的、加油記錄不真實的,對責任人罰款20元。
第二百一十三條 雙吊桶提升時同時打開井蓋門的,對信號工罰款50元。
第二百一十四條 提升絞車液壓站各電磁閥(蓄能器)動作不靈活可靠的、位置不正確的、油量不足的、油質不符合標準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分別罰款50元。
第二百一十五條 井架二平台(翻矸口)周圍沒有圍欄和檔板的、安裝不牢固可靠的、高度不符合要求的,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80元。
第七章 機電設備管理工作(嚴重、一般)“三違”行為及相關責任人的界定與處罰標準
第二百一十六條 井下低壓供電不安裝使用檢漏保護裝置的、甩掉不用的、試驗不動作的、不按要求試驗和記錄的,對責任人、班長、機電隊長分別罰款300元。
第二百一十七條 井下防爆電器設備未經防爆設備檢查員進行安全性能檢查合格的、沒有入井許可證而入井使用的,對責任人、班長、機電隊長分別罰款200元。
第二百一十八條 井下電器設備短路(過負荷、欠壓)等保護裝置不按規定進行整定的、擅自調整電氣設備保護整定值的,對責任人、班長、技術員、機電隊長分別罰款200元。
第二百一十九條 井下電器設備失爆不及時處理的,對責任人、班長、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二百二十條 井下接線不符合規定的、出現“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的,對責任人、班長分別罰款500元。
第二百二十一條 機械設備裸露的轉動或傳動部分(靠背輪、鏈輪、皮帶、齒輪等)沒有護罩或護欄的,對班長、機電隊分別罰款100元。
第二百二十二條 非專職人員擅自操作電氣(器)設備的,對當事人罰款300元。
第二百二十三條 操作高壓電器設備沒有使用絕緣手套(絕緣膠鞋、絕緣膠墊)的、絕緣用具失效的,對當事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100元、200元、200元。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放不符合規定礦燈或自救器的、自救器不按規定做稱重和氣密性試驗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二百二十五條 井下使用國家明令淘汰設備的,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安全經理、項目經理分別罰款100元、300元、300元、300元。
第二百二十六條 使用保險絲(片、管)或熔斷器不符合規定的,對當事人、機電隊長分別罰款300元、100元。
第二百二十七條 井下使用電氣焊(割、噴燈焊)沒編製專項措施的、沒按規定報批的、不執行措施的,對當事人、技術員、機電隊長分別罰款500元。
第二百二十八條 井下帶電作業(檢修、搬遷機電設備)的、強行送電的、未檢查瓦斯打開電氣設備的,對當事人、班長、機電隊長分別罰款200元。
第二百二十九條 用饋線作為動力線的、用於移動用電器電源線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二百三十條 穩車的地腳螺栓不符合規定的、未安裝閘閉鎖裝置的,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300元。
第二百三十一條 活塞式壓風機無斷水(潤滑油欠壓、超溫、超壓)保護的、保護失效的, 對責任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300元。
第二百三十二條 活塞式壓風機安全閥未定期試驗的、試驗記錄不全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分別罰款300元。
第二百三十三條 風包無釋壓閥的、釋壓閥失效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300元。
第二百三十四條 鋼筋切斷機工作時用手直接清除刀片附近鋼筋頭或雜物的、切斷機未正常運轉切料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第二百三十五條 在鋼筋彎曲機作業半徑內和機身不設固定銷的一側站人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第二百三十六條 使用圓盤鋸沒有安全防護設施的、操作人員站在或麵對鋸片離心力方向操作的、手跨越鋸片的,對當事人罰款100元。
第二百三十七條 井下電器設備接地係統不符合規定的、沒按規定設局部接地的,對班長、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元。
第二百三十八條 電纜懸掛不符合規定的,對責任人、班長、機電隊長分別罰款20元。
第二百三十九條 機電設備安設不符合要求的、被埋或損壞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元。
第二百四十條 檢修電氣(器)設備時不執行驗放電製度的,對當事人、班長分別罰款20元。
第二百四十一條 檢修電器設備開關沒閉鎖的、沒掛警示牌的,對當事人罰款20元。
第二百四十二條 高壓係統供電不執行“兩票三製”的、低壓係統供電不執行停電工作票的,對當事人罰款80元。
第二百四十三條 檢修高壓開關(變壓器)時斷開斷路器後未拉開隔離開關的、拉開後不閉鎖的,對當事人罰款30元。
第二百四十四條 照明信號綜保裝置不按規定試驗的、不完好的,對責任人罰款80元。
第二百四十五條 操作轉動設備(車床、鑽床、銑床、滾絲機、手電鑽、平麵刨、手壓刨等)戴手套的,對當事人罰款50元。
第二百四十六條 操作有飛濺物產生的設備(車床、鑽床、銑床、磨床、砂輪機等)不戴防護鏡的,對當事人罰款30元。
第二百四十七條 機械或電氣設備運行時在運動或帶電部位清掃(擦拭、注油)的,對當事人罰款50元。
第二百四十八條 剪板機(卷板機、皮帶機等)帶負荷起動的,對當事人罰款50元。
第二百四十九條 安裝或使用砂輪機不符合規定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50元。
第二百五十條 龍門吊作業未鎖緊夾軌器的,對責任人罰款80元。
第二百五十一條 要害場所未設置應急照明裝置的,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元。
第二百五十二條 供電係統圖未會簽的、與實際不符的、損毀的,對技術員、機電隊長分別罰款30元。
第二百五十三條 穩車地腳螺栓未使用雙螺帽的,對責任人、班長、機電隊長分別罰款20元。
第二百五十四條 穩車製動閘不完好的、無急停開關的,對責任人、班長、機電隊長分別罰款50元。
第二百五十五條 穩車電控不齊全不完好的、電控部分無防淋雨設施的、接地不良的,對責任人、班長、機電隊長分別罰款50元。
第二百五十六條 穩車鋼絲繩層間不按規定裝設隔繩板的,對責任人、班長、機電隊長分別罰款50元。
第二百五十七條 安裝與拆除井筒電纜時未設專人統一指揮的,對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元。
第二百五十八條 避雷針接地電阻大於10Ω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分別罰款50元。
第二百五十九條 天輪平台周圍沒設圍欄的、沒有檢修行走通道的,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元。
第二百六十條 井筒有淋水吊盤電器設備無防水措施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分別罰款20元。
第八章  安裝工程(嚴重、一般)“三違”行為及相關責任人的界定與處罰標準
第二百六十一條 起吊或搬運大物件現場沒有專人指揮的,對班長、機電負責人分別罰款200元。
第二百六十二條 起重工具(卡具、索具等)每次使用前不認真檢查的,對當事人、機電負責人分別罰款200元。
第二百六十三條 起吊過程中站在起吊物上的、起吊作業時站在起重臂下、物件下或重物運行範圍內的,對當事人、班長、機電負責人分別罰款300元、400元、500元。
第二百六十四條 起重機械超負荷起吊的、斜拉斜吊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六十五條 起吊作業時用手直接校正張緊的吊繩吊具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第二百六十六條 在惡劣天氣強行起重作業或登高作業的,對當事人、班長、機電負責人分別罰款100元、100元、200元。
第二百六十七條 使用滾杠搬運物件直接用手調整滾杠方位的、手在物件下麵的,對當事人、班長、機電負責人分別罰款100元。
第二百六十八條 利用三腳架起吊物沒指定專人看護支撐腿的,對當事人、班長、機電負責人分別罰款100元。
第二百六十九條 被牽拉物件牽引水平角度偏大直接用撬杠強行導向調整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第二百七十條 使用螺杆千斤頂伸出長度超過螺杆全長三分之二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第二百七十一條 斜巷安裝時上部車場各出口處沒設警示標誌的,對班長、機電負責人分別罰款100元。
第二百七十二條 坡度大於15度的工作場所平行作業沒製定安全措施的,對技術負責人、機電負責人分別罰款200元。
第二百七十三條 立井(斜井巷超過15度)電纜下放沒有留繩的,對班長、機電負責人罰款100元。
第二百七十四條 在罐籠(箕鬥)上施工作業未製訂專項措施的、沒按措施執行的,對當事人、班長、技術負責人分別罰款200元、300元、300元。
第二百七十五條 設備安裝後沒按要求逐項檢查的、沒按規定盤車進行試車的,對當事人、班長、機電負責人分別罰款20元。
第二百七十六條 檢修供電係統不按規定掛接地線的,對當事人罰款30元。
第二百七十七條 搬運鐵器等易傷手物件沒戴防護手套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元。
第二百七十八條 高空作業時未用吊繩傳遞物件的、拋擲物件的,對當事人罰款50元。
第二百七十九條 夜間作業照明不足的、吊裝運行範圍無防撞紅燈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元。
第九章  土建工程(嚴重、一般)“三違”行為及相關責任人的界定與處罰標準
第二百八十條 在高空作業不係保險帶的、穿鞋不符合規定的,對當事人、班長分別罰款200元。
第二百八十一條 距地麵3米以上作業沒設防護欄或安全網的,對班長、生產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二百八十二條 現場“四口五臨邊”沒有防護設施的、無明顯警示標誌的,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第二百八十三條 起重機械在架空線路下或附近作業安全距離不符合要求的、不按措施規定作業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100元、300元。
第二百八十四條 用機械挖掘作業距埋設纜線1米內的、靠近高壓線路未采取措施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300元。
第二百八十五條 挖掘基坑未按規定放坡的、沒按規定進行邊坡支護的,對班長、責任人分別罰款100元、300元。
第二百八十六條 在雨季進行基坑開挖無有效排水和防塌方措施的,對技術員、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400元。
第二百八十七條 搭設腳手架未及時設置連牆件或臨時連接的,對班長、責任人分別罰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八十八條 腳手架上人員過於集中的、實際使用荷載超過規定的,對班長、責任人分別罰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八十九條 人員在腳手架上嬉鬧奔跑的、坐欄杆上的、倒退拉車的、匆忙上下架的、不走安全通道上下架的,對當事人、班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二百九十條 立杆基礎支墊不牢的、局部懸空的、下沉的、無掃地杆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二百九十一條 立杆間排距(縱距>2米、橫距>1.8米)無可靠性驗算的,對班長、技術員分別罰款200元。
第二百九十二條 作業層外圍未按要求設置欄杆(擋腳板、封閉圍護)的,對班長、責任人分別罰款300元。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未按規定設置剪刀撐或整體性拉結杆件使整個構造不穩定的,對班長、責任人分別罰款100元。
第二百九十四條 腳手架搭設不符合規定的、斜道板上無防滑措施的、出現活跳板(探頭板)的,對班長、責任人分別罰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九十五條 懸挑腳手架挑支件(撐拉件、挑支構造)製作或安裝不符合要求的,對當事人、技術員、班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二百九十六條 擅自拆動施工腳手架(防護設施、安全標誌和警示牌)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九十七條 腳手架拆除時過早拆除連牆件的、已鬆開連接杆件未及時取下的,對當事人、班長分別罰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九十八條 拆除腳手架部分構架基本杆件和連牆件而未采取彌補措施的、作業過後未及時恢複的,對班長、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400元。
第二百九十九條 拆除腳手架(模板、鋼管、扣件、鋼絲繩)等材料高空拋物的,對當事人、班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三百條 模板支撐架的整體剛度(承載能力、整體穩定性、支撐物支撐能力)不夠的,對技術員、技術經理分別罰款100元、300元。
第三百零一條 塔吊吊物越檔位操作的、急開急停的、電動機未停止轉動就轉換運轉方向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第三百零二條 塔吊超重荷載限製(起重力矩限製器、行程限位等)保護裝置失靈的,對責任人、班長分別罰款300元。
第三百零三條 井字架纜風繩不使用鋼絲繩的、纜風繩拉在腳手架或其他不可靠的物體上的,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第三百零四條 人員上下攀爬井架或乘料盤上下的,對當事人罰款100元。
第三百零五條 攪拌機進料時將頭伸入料鬥與機架之間查看情況的、攪拌機運轉中將手或工具伸入攪拌筒內扒料的,對當事人罰款300元。
第三百零六條 將垂直管道直接裝在砼輸送泵出口上的、出口前水平管路小於10米的,對班長、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
第三百零七條 支設獨立梁模不設臨時工作台站的、在柱模上操作的、在梁底模上行走的,對當事人、班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三百零八條 大片整體撬動拆除樓板底模的,對班長、責任人分別罰款300元。
第三百零九條 使用電動振動棒不穿絕緣靴的、不戴絕緣手套、不安設漏電保護裝置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100元、200元。
第三百一十條 使用插入式振動棒用力硬插斜推使鋼筋夾住棒頭的、將棒頭全部插入砼的,對當事人罰款100元。
第三百一十一條 混凝土澆築不均衡,對模板和支撐架造成過大的集中荷載的,對當事人、班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三百一十二條 在砼未達到規定強度前過早拆除支撐的,對班長、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400元。
第三百一十三條 砌牆高度超過4米或多層建築時,安全網或防護擋板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三百一十四條 沒有安全防護設施在屋架的上弦(支撐、桁條、挑梁、未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的,對當事人、班長分別罰款100元、200元。
第三百一十五條 施工沒有實行“三相五線製”供電的、過流(欠壓、漏電)保護不全的,對責任人、機電經理分別罰款100元、200元。
第三百一十六條 提升架(龍門架)料盤未作安全封閉的、未安設安全門的、限位停層等安全保險裝置失靈的,對責任人、機電經理分別罰款200元、400元。
第三百一十七條 機動翻鬥車向基坑卸料時未與坑邊保持安全距離的,對當事人、班長分別罰款100元、200元。
第三百一十八條 料鬥(磚籠)等結構啟閉裝置不合格的、吊繩不均衡的、索具不牢靠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三百一十九條 開關無人監管從事檢修的、調試高壓電氣設備作業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二十條 雨天或潮濕環境進行高壓電氣作業不使用絕緣防護用品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第三百二十一條 冷拉鋼筋時,冷拉場地兩端地錨外側沒有設置防護欄杆的,有無關人員停留的,對當事人罰款100元。
第三百二十二條 堆土的高度和邊坡坡度超過安全規定的,對當事人、班長分別罰款50元。
第三百二十三條 在高空或深基坑內綁紮鋼筋(安裝骨架)不設腳手架(馬道、人行梯)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50元。
第三百二十四條 長鋼筋(彎折鋼筋)在運輸裝卸過程中拖地(扯拉、散捆)的,對當事人罰款20元。
第三百二十五條 綁紮立柱或牆體鋼筋站在鋼筋骨架上的、攀登骨架上下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元、50元。
第三百二十六條 模板立式存放、穩固和支撐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對班長、責任人分別罰款50元。
第三百二十七條 腳手架立杆垂直度(平杆水平度、節點構造、連接)不符合要求的,對當事人、班長分別罰款20元。
第三百二十八條 在腳手架上設置模板支撐或纜風繩的,對班長、責任人分別罰款20元、50元。
第三百二十九條 使用不合格手動起重裝置的、手扳葫蘆自鎖夾鎖裝置不可靠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元。
第三百三十條 焊機外露帶電部分的絕緣和安全防護不符合要求的、焊把線絕緣不符合要求的、有破皮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元、50元。
第三百三十一條 電焊作業時利用不符合要求的金屬結構(管道、金屬搭接)作導線使用的,對當事人罰款20元。
第三百三十二條 運輸車輛在坡道停車時未將車輪楔牢的,對司機罰款20元。
第三百三十三條 電氣焊(割)作業不使用電焊帽(電焊手套、防護鏡)的,對當事人罰款20元。
第三百三十四條 非起重吊裝人員進入吊裝現場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元。
第三百三十五條 照明采用自耦變壓器的,對責任人罰款20元。
第三百三十六條 冬季違反規定用電爐的、用自裝電熱絲取暖的,對當事人罰款50元。
第三百三十七條 架體高度≥2米作業層鋪板寬度裏腳手架小於500mm的、外腳手架小於750mm的,對責任人、技術負責人分別罰款50元。
第三百三十八條 移動電焊機時沒有切斷電源的,對當事人罰款20元。
第十章 後勤服務(嚴重、一般)“三違”行為及相關責任人的界定與處罰標準
第三百三十九條 安排有傳染病者從事食堂工作的,對當事人、責任人、項目經理分別罰款100元、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條 食堂工作人員無健康證的,對當事人、責任人、項目經理分別罰款100元。
第三百四十一條 加工出售腐爛變質(黴變、生蟲、混有異物、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有害食品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二條 加工出售被有毒有害物質汙染食品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三條 加工出售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食品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四條 加工出售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食品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五條 出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六條 在集體宿舍留住閑雜人員的、聚眾賭博的、酗酒鬧事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第三百四十七條 安排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皮膚病等)嚴重傳染病者直接從事供管水工作的,對當事人、責任人、項目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三百四十八條 鍋爐安全閥未檢驗的、未按規定時間做開啟試驗的,對當事人、責任人、項目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三百四十九條 服務人員衣帽不規範的、不整潔的、不佩帶胸卡的,對當事人罰款20元。
第三百五十條 銷售直接入口食品不使用專用工具的、貨款不分開的,對當事人罰款50元。
第三百五十一條 營業時嬉鬧、吸煙的,對當事人罰款30元。
第三百五十二條 炊具餐具使用後未經衝洗(刷)消毒繼續使用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30元、50元。
第三百五十三條 蔬菜(禽蛋、肉類等)在使用前未清洗幹淨的,對當事人罰款80元。
第三百五十四條 未實行生熟食分開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50元。
第三百五十五條 浴池沒按規定換水的、沒進行消毒殺菌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元。
第三百五十六條 食堂(操作間、食品庫)未設擋鼠板的、無紗門紗窗的、有蚊蠅(老鼠、蟑螂)未進行捕殺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
第三百五十七條 廁所不清潔衛生的、汙水外溢的、垃圾亂堆亂倒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元。
第三百五十八條 未建立職工活動室的、職工活動室不按時開放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50元。
第三百五十九條 鍋爐及附屬設備異常未處理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50元。
第三百六十條 茶(鍋)爐房內無滅火裝置的、不定期檢查安全設施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元。
附 則
第三百六十一條 本界定範圍未錄入的其他違反《煤礦安全規程》、施工作業規程、崗位01manbetx 及相關安全管理製度的各種行為,或被有關部門查處的違章行為均為“三違”行為。各單位在反“三違”專項治理活動中,應及時收集與施工相關的“三違”行為並上報到公司安監局,由安監局進行統一整理界定,下發合並執行。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百六十二條 本“三違”行為的界定範圍及處罰標準與《關於今冬明春開展反“三違”專項治理活動的實施意見》(中煤五公司安監〔2006〕321號)合並執行,解釋權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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