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設備保管、發放、回收管理製度
一、 設備的保管
1、全礦機電設備(包括電纜、五小電器、配件)一律由動力部門統一管理,建帳、立卡,做到帳、卡、物相統一。
2、設相應的設備、配件庫房,並有專人負責。設備、電纜數目清晰,並統一編號。
3、機電設備、五小電器、電纜、配件等應分類存放,妥善保管,確保其質量不受影響。
4、供應公司必須做好防濕、防火工作,以免機電設備損壞。
二、設備的發放、回收
1、各單位領取設備、電纜時,必須由該單位機電負責人到供應公司辦理相關手續後,攜本單位設備手冊辦理領用,供應公司應做好設備檔案、注明用途、使用地點、設備名稱、編號,否則不予發放。
2、供應公司發放的設備必須有設備發放簽證,簽證可貼在設備內腔或可打開的蓋子內側,簽證內容有:發放人、發放時間、使用地點。
3、發放的設備必須是完好的,入井的設備必須要有動力部門專職防爆檢查人員的簽證,否則使用單位不得接收使用。
4、各使用單位交回的設備,須有使用單位機電負責人與供應公司聯係,交回到指定地點由供應公司、使用單位當場解體驗收。供應公司將完好設備與待修設備分類存放,將損壞、丟失的設備配件、零件做詳細記錄,簽字後方可作為檢修和考核依據。
5、使用單位回收設備時,不得隨意存放在工業廣場的場地和本單位庫房,不得拆除零配件留用,供應公司一經發現後應及時通知和下發設備回收通知單,責令該單位按期交回,逾期不交者除按原值賠償設備和執行有關規定外,並處以加倍的罰款。
6、機電設備的調撥一律由主管機電的副礦長審批,動力部門統一辦理,各單位和部門不得以任何借口互相借用。閑置設備和指定回收的設備必須按照供應公司下放的設備回收通知單及時回收,逾期不交者,供應公司及時考核並反饋到戰略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