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獎罰製度
作者:佚名
2010-04-27 21:26
來源:本站原創
安全
獎罰
製度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 安全生產方針,增強職工的 安全責任心,保障職工的 安全和健康,促進我礦生產和經濟快速發展,根據《 煤礦安全 01manbetx 》、《安全生產法》以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命令、指令、規定等,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製定本 製度。
第二條 全礦幹部職工必須嚴格執行和自覺遵守本 製度的各項規定。
第三條 礦安技科負責本 製度的監督執行。
第四條 礦屬各單位及隊組必須依照本製度,作為安全生產的獎勵和處罰的依據,對幹部和工人都不得擅自亂獎亂罰。
第五條 安全生產的獎勵與處罰資金,一律由安全部門統一 管理,財務室設專帳,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挪用。
第二節 獎勵
第六條 對全礦各單位或個人有以下成績之一給予表彰獎勵。
1、能模範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令,認真貫徹執行 01manbetx 01manbetx 及作業 01manbetx 和各項安全 措施。
2、在安全工作上有發明創造,技術上有重大成果,能推廣新技術,並在實際工作中取得明顯效果的。
3、發現 02manbetx.com 征兆立即采取 措施或及時報告領導,以及製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因而避免了 02manbetx.com 或顯著減輕 02manbetx.com 危害程度的。
4、搶救 02manbetx.com 有功的。
5、取得上級部門或同級單位頒發的有關證書經礦務會審查批準的。
6、對安全生產有小發明創造並有一定成效的,由以上單位向礦安技科彙報,經有關領導認可者,可發給獎狀和一次性獎金100元至500元。
第七條 在安全生產中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達到下列條件者,由基層隊組申請,經礦安技科考核通過,分管礦長簽注意見後,報礦長批準,安技科備案,可給予表彰和發給獎金。
1、對於井下機電設備、硐室、機房一個月之內經常保持四無三全二達標,發給一次性獎金20至40元。
2、全年完成礦下達的生產任務,杜絕死亡,消滅重傷事故,輕傷控製在指標內,設備“四率”達到90•0•5•1,可視隊組級別一次性發組獎金500至2000元。
第八條 對於在安全工作中做出一定貢獻和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所在單位申請,報安技科審核,加注分管領導意見,報礦長審查批準後,可給予記功和發給獎金。
1、對能夠堅持安全生產,做到無違章、無違紀、無輕傷、出勤達到規定要求,積極完成生產任務的單位和個人,可評為“年度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發給獎金50至100元。
2、狠抓“三違”,反“三違”成績顯著者,發給獎金100元。
3、對安全生產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的建議者,發給獎金50至100元。
4、對於在安全教育、安全培訓中做出一定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發給獎金20至100元。
對於安全生產中出現的重大事故隱患,能及時發現並采取相應 措施進行處理或彙報者,經有關部門簽定後,可給予記功和發給獎金100至500元。
第三節 “三違”處罰
第八條 在下列情況之一者,對責任者罰款10元:
1、放炮後不按規定灑水滅塵;
2、局扇無牌板 管理;
3、在電纜線上懸掛其它物件,帶電電纜盤圈放置;
4、發放不完好的礦燈;
5、無故不組織、不參加安全會議者;
6、風筒掛接不符合要求的(每個風筒超過3個環不掛者);
7、采掘工作麵沒有火藥箱或有箱無鎖;
8、大巷內有浮煤矸石等不及時清理;
9、開關未按規定上架的;
10、皮帶上、下托滾不轉(一部有四處);
11、各種記錄填寫不及時(不包括特工填寫的記錄);
12、每發現一處沒掛包機責任牌;
13、水管不吊掛或吊掛不符合規定要求;
14、操作按鈕放在地上;
第九條 在下列情況之一者,對責任者罰款20元:
1、風筒口到工作麵的距離超過規定;
2、井口20米範圍內沒有安全 措施使用明火;
3、起吊或托運重物,作業人員站在不適當位置;
4、小絞車繩亂或結圪瘩不處理而繼續使用;
5、電氣設備進坑,沒有合格證;
6、充電工發出的礦燈在規定時間內紅燈率超過規定;
7、消防器材不齊全,數量不足或過期;
8、每發現一處不按規定注潤滑油;
9、每發現一台減速器內注黃油;
10、減速器不冷或透氣孔不通;
11、不經分管領導批準,指揮無證人員上崗或頂崗操作;
12、入井人員不帶安全帽、礦燈、自救器等;
13、回采工作麵留有活頂、片幫、傘簷;
14、使用樺木支護不剝皮,(禁止使用楊、椴、白鬆木做梁)。
15、井下轉載點無噴霧灑水裝置或關閉不用;
16、損壞礦燈者;(打開燈頭按失爆處罰)
17、對井下發生的各類事故不及時向有關部門或領導彙報。
第十條 在下列情況之一者,對責任者罰款30元:
1、上崗工作時間內睡覺;
2、井口檢身員,未按規定檢身,使不符合規定的人員入井;
3、采掘工作麵空頂距離超過作業 01manbetx 規定的;
4、工程質量低劣,出現不合格的;
5、支柱支設不符合規定的;
6、镟拱固定不符合規定的;
7、放炮員不隨身攜帶鑰匙者;
8、雷管不按編號發放的或記錄不清者;
9、串車運輸不使用 標準連接件的;
10、未按領導指令或 計劃及時提供和編製各種礦圖和各種技術資料責任者;
11、沒有及時編製安全生產需要的 安全技術措施的;
12、運輸設備無安全防護裝置;
13、阻車器失靈、損壞不及時修複或不使用的;
14、運輸時不按規定設警戒;
15、人員橫跨皮帶處不設人行橋;
16、溜子上的螺絲、刮板不齊全;
17、每缺一塊牌板(瓦斯牌、測風站牌、密閉牌、主要巷道指示牌);
18、機電設備連接部位連接螺絲鬆動;
19、各種保護試驗,每發現漏一台次;
20、坐減速器上開皮帶或溜子;
21、刮板機運輸機未按規定打壓柱;
22、回采工作麵兩個安全出口不暢通;
23、采掘工作麵循環進度不符合規定的;
24、采煤工作麵端頭支護和超前支護不符合規程要求的;
25、巷道內有積水影響行人而又不及時排除的;
26、放炮母線有破口,放炮鑰匙自製;
27、放炮後不等15分鍾就進入工作麵;
28、采空區未按規定及時密閉;
29、運輸信號、閉鎖未按規定安裝或不起作用;
30、使用小絞車無護身板、無按鈕、無信號;
31、每發現一處接地連接不合格;每發現一處接地極不符合要求;每發現一處無接地;
32、回采工作麵沒有接規定配備備用支柱或備用支柱少於規定的;
33、不按規定“敲幫問頂”;
34、有重生產輕安全,不服從 安全 管理者;
第十一條 在下列情況之一者,對責任者罰款50元:
1、局扇通風工作麵的電氣設備沒有裝設風電、瓦電閉鎖裝置或私自拆除風電、瓦電閉鎖裝置的;
2、臨時停工地點停風,不設柵欄和警標;
3、放炮沒有按規定設警戒線;
4、采掘工作麵沒按規定采取隔爆設施的;
5、有不符合規程規定的串聯通風和擴散通風;
6、絞車安裝不符合要求;
7、小絞車運行中,一手操作,一手撥繩;
8、乳化液箱常流水,泵站壓力低於規定值或乳化液濃度低於3%;
9、開關漏電保護失靈或無整定值;
10、變電所、機電峒室內不按規定操作高壓電器設備;
11、特殊工種無證上崗或不持證上崗;
12、職工未經培訓,上崗作業;
13、工作麵單體液壓柱漏液、失效,不更換繼續使用;
14、煤庫上口不設圍欄、警示牌或紅燈;
15、回采工作麵地質條件變化時,沒有及時補充措施而繼續施工;
16、工作麵收尾,不按規定施工;
17、使用支柱起吊物件;
18、沒按作業規程規定支柱,缺梁少柱或支柱傾倒、損壞沒及時增補、扶起、更換支柱仍繼續作業的;
19、棚架巷道隨意拆幫;
20、多頭掘進放炮母線混用,不隨用隨掛;
21、掘進巷道貫通時,沒按規定及時下發措施;或下措施而不執行者;
22、用煤塊等充填炮眼者;
23、火工品沒按規定 管理好;
24、在能自行滑行的巷道內停放車輛時,不使用木楔;
25、局扇供風產生循環風;
26、無故損壞作業場所,要害場所的標誌牌、警示牌等牌板;
27、回采工作麵初放頂及收尾時,有關礦領導、班長、隊長、安全員沒有親臨現場者;
28、防洪工程不按 計劃及時施工,不認真組織實施,防洪物資儲備數量不足;
第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之一者,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1、工作麵停風後,不按規定撤人;
2、私自打開花閉或密閉者;
3、盲巷不及時封閉者;
4、煤庫放水煤或堵塞無 安全措施者;
5、未經分管機電領導批準,私自變更負荷者;
6、檢漏繼電器保護動作不靈敏,不能上鎖;
7、皮帶保護失靈而不及時修複;
8、私自甩掉電器設備保護裝置;
9、井下用其它金屬代替 保險絲;
10、井下無措施帶電檢修或搬遷電器設備;
11、井下電器“失爆”;
12、無規程、措施施工;
13、放炮不執行“一炮三檢”;
14、檢查中每發現一台次開關保護失靈;
15、不按規定處理瞎炮;
16、井下擅自打開礦燈者;
17、隱瞞事故一經查出;
18、處理設備故障時沒停機閉鎖;
19、上隅角瓦斯超限而“風簾”吊掛不好;
20、未按規定及時填寫瓦斯牌板、測風牌板的;
21、不按規定清退當班火藥、雷管者;
第十三條 在下列情況之一者,對責任者罰款200至500元,直至開除。
1、同時打開兩道風門,造成風流短路,造成局部瓦斯積聚;
2、隨意進入采空區或盲巷;
3、破壞通風設施;
4、瓦斯檢查員空班漏檢,不按循環圖表路線檢查,填寫瓦斯報表弄虛作假;主要崗位人員脫崗;
5、不按規定掛車;
6、用皮帶、溜子運輸材料、設備而無 安全措施;
7、井下坐皮帶者;
8、斜井運輸“一坡三檔”不齊全,使用不正常或警戒不嚴、行車又行人;
9、斜坡運輸超掛車;
10、斷電放飛車;
11、非司機或無證司機開車造成一般性事故的;
12、發生追尾或撞車事故的;
13、井下爬、蹬運行中的運輸設備;
14、井下明火操作電器設備;
15、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設施不齊全的情況下,強行生產者;
16、對長期違章作業不製止默認的;
17、井下放明炮、明火放炮、短線放炮或用電源插肖直接放炮;
18、工作麵有重大隱患不處理而強行作業;
19、井下攜帶煙草或點火物品或吸煙者;
20、打開閉鎖強行送電者;
21、盜竊火工物品、盜竊破壞安全設施的;
第四節 其它處罰
第十四條 傷亡事故的處罰
1、凡發生一起輕傷事故,事故直接責任者賠償事故損失,並罰款200元,對事故主要責任者罰款100元;
2、凡發生一起重傷事故,事故直接責任者除賠償事故損失後,開除或開除留用的處分,給予事故主要責任者罰款300元罰款,並到“三違”學習班學習;
3、凡發生一起死亡事故,按有關規定追究直接和主要責任者的責任。
第五節 附則
第十五條 “三違”人員除執行上述處罰外,一律到安技科住學習班。
第十六條 各類事故的責任者以及上述沒有包括的“三違”現象,由安技科根據具體情況酌情處理,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處分或由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 安全生產方針,增強職工的 安全責任心,保障職工的 安全和健康,促進我礦生產和經濟快速發展,根據《 煤礦安全 01manbetx 》、《安全生產法》以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命令、指令、規定等,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製定本 製度。
第二條 全礦幹部職工必須嚴格執行和自覺遵守本 製度的各項規定。
第三條 礦安技科負責本 製度的監督執行。
第四條 礦屬各單位及隊組必須依照本製度,作為安全生產的獎勵和處罰的依據,對幹部和工人都不得擅自亂獎亂罰。
第五條 安全生產的獎勵與處罰資金,一律由安全部門統一 管理,財務室設專帳,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挪用。
第二節 獎勵
第六條 對全礦各單位或個人有以下成績之一給予表彰獎勵。
1、能模範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令,認真貫徹執行 01manbetx 01manbetx 及作業 01manbetx 和各項安全 措施。
2、在安全工作上有發明創造,技術上有重大成果,能推廣新技術,並在實際工作中取得明顯效果的。
3、發現 02manbetx.com 征兆立即采取 措施或及時報告領導,以及製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因而避免了 02manbetx.com 或顯著減輕 02manbetx.com 危害程度的。
4、搶救 02manbetx.com 有功的。
5、取得上級部門或同級單位頒發的有關證書經礦務會審查批準的。
6、對安全生產有小發明創造並有一定成效的,由以上單位向礦安技科彙報,經有關領導認可者,可發給獎狀和一次性獎金100元至500元。
第七條 在安全生產中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達到下列條件者,由基層隊組申請,經礦安技科考核通過,分管礦長簽注意見後,報礦長批準,安技科備案,可給予表彰和發給獎金。
1、對於井下機電設備、硐室、機房一個月之內經常保持四無三全二達標,發給一次性獎金20至40元。
2、全年完成礦下達的生產任務,杜絕死亡,消滅重傷事故,輕傷控製在指標內,設備“四率”達到90•0•5•1,可視隊組級別一次性發組獎金500至2000元。
第八條 對於在安全工作中做出一定貢獻和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所在單位申請,報安技科審核,加注分管領導意見,報礦長審查批準後,可給予記功和發給獎金。
1、對能夠堅持安全生產,做到無違章、無違紀、無輕傷、出勤達到規定要求,積極完成生產任務的單位和個人,可評為“年度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發給獎金50至100元。
2、狠抓“三違”,反“三違”成績顯著者,發給獎金100元。
3、對安全生產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的建議者,發給獎金50至100元。
4、對於在安全教育、安全培訓中做出一定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發給獎金20至100元。
對於安全生產中出現的重大事故隱患,能及時發現並采取相應 措施進行處理或彙報者,經有關部門簽定後,可給予記功和發給獎金100至500元。
第三節 “三違”處罰
第八條 在下列情況之一者,對責任者罰款10元:
1、放炮後不按規定灑水滅塵;
2、局扇無牌板 管理;
3、在電纜線上懸掛其它物件,帶電電纜盤圈放置;
4、發放不完好的礦燈;
5、無故不組織、不參加安全會議者;
6、風筒掛接不符合要求的(每個風筒超過3個環不掛者);
7、采掘工作麵沒有火藥箱或有箱無鎖;
8、大巷內有浮煤矸石等不及時清理;
9、開關未按規定上架的;
10、皮帶上、下托滾不轉(一部有四處);
11、各種記錄填寫不及時(不包括特工填寫的記錄);
12、每發現一處沒掛包機責任牌;
13、水管不吊掛或吊掛不符合規定要求;
14、操作按鈕放在地上;
第九條 在下列情況之一者,對責任者罰款20元:
1、風筒口到工作麵的距離超過規定;
2、井口20米範圍內沒有安全 措施使用明火;
3、起吊或托運重物,作業人員站在不適當位置;
4、小絞車繩亂或結圪瘩不處理而繼續使用;
5、電氣設備進坑,沒有合格證;
6、充電工發出的礦燈在規定時間內紅燈率超過規定;
7、消防器材不齊全,數量不足或過期;
8、每發現一處不按規定注潤滑油;
9、每發現一台減速器內注黃油;
10、減速器不冷或透氣孔不通;
11、不經分管領導批準,指揮無證人員上崗或頂崗操作;
12、入井人員不帶安全帽、礦燈、自救器等;
13、回采工作麵留有活頂、片幫、傘簷;
14、使用樺木支護不剝皮,(禁止使用楊、椴、白鬆木做梁)。
15、井下轉載點無噴霧灑水裝置或關閉不用;
16、損壞礦燈者;(打開燈頭按失爆處罰)
17、對井下發生的各類事故不及時向有關部門或領導彙報。
第十條 在下列情況之一者,對責任者罰款30元:
1、上崗工作時間內睡覺;
2、井口檢身員,未按規定檢身,使不符合規定的人員入井;
3、采掘工作麵空頂距離超過作業 01manbetx 規定的;
4、工程質量低劣,出現不合格的;
5、支柱支設不符合規定的;
6、镟拱固定不符合規定的;
7、放炮員不隨身攜帶鑰匙者;
8、雷管不按編號發放的或記錄不清者;
9、串車運輸不使用 標準連接件的;
10、未按領導指令或 計劃及時提供和編製各種礦圖和各種技術資料責任者;
11、沒有及時編製安全生產需要的 安全技術措施的;
12、運輸設備無安全防護裝置;
13、阻車器失靈、損壞不及時修複或不使用的;
14、運輸時不按規定設警戒;
15、人員橫跨皮帶處不設人行橋;
16、溜子上的螺絲、刮板不齊全;
17、每缺一塊牌板(瓦斯牌、測風站牌、密閉牌、主要巷道指示牌);
18、機電設備連接部位連接螺絲鬆動;
19、各種保護試驗,每發現漏一台次;
20、坐減速器上開皮帶或溜子;
21、刮板機運輸機未按規定打壓柱;
22、回采工作麵兩個安全出口不暢通;
23、采掘工作麵循環進度不符合規定的;
24、采煤工作麵端頭支護和超前支護不符合規程要求的;
25、巷道內有積水影響行人而又不及時排除的;
26、放炮母線有破口,放炮鑰匙自製;
27、放炮後不等15分鍾就進入工作麵;
28、采空區未按規定及時密閉;
29、運輸信號、閉鎖未按規定安裝或不起作用;
30、使用小絞車無護身板、無按鈕、無信號;
31、每發現一處接地連接不合格;每發現一處接地極不符合要求;每發現一處無接地;
32、回采工作麵沒有接規定配備備用支柱或備用支柱少於規定的;
33、不按規定“敲幫問頂”;
34、有重生產輕安全,不服從 安全 管理者;
第十一條 在下列情況之一者,對責任者罰款50元:
1、局扇通風工作麵的電氣設備沒有裝設風電、瓦電閉鎖裝置或私自拆除風電、瓦電閉鎖裝置的;
2、臨時停工地點停風,不設柵欄和警標;
3、放炮沒有按規定設警戒線;
4、采掘工作麵沒按規定采取隔爆設施的;
5、有不符合規程規定的串聯通風和擴散通風;
6、絞車安裝不符合要求;
7、小絞車運行中,一手操作,一手撥繩;
8、乳化液箱常流水,泵站壓力低於規定值或乳化液濃度低於3%;
9、開關漏電保護失靈或無整定值;
10、變電所、機電峒室內不按規定操作高壓電器設備;
11、特殊工種無證上崗或不持證上崗;
12、職工未經培訓,上崗作業;
13、工作麵單體液壓柱漏液、失效,不更換繼續使用;
14、煤庫上口不設圍欄、警示牌或紅燈;
15、回采工作麵地質條件變化時,沒有及時補充措施而繼續施工;
16、工作麵收尾,不按規定施工;
17、使用支柱起吊物件;
18、沒按作業規程規定支柱,缺梁少柱或支柱傾倒、損壞沒及時增補、扶起、更換支柱仍繼續作業的;
19、棚架巷道隨意拆幫;
20、多頭掘進放炮母線混用,不隨用隨掛;
21、掘進巷道貫通時,沒按規定及時下發措施;或下措施而不執行者;
22、用煤塊等充填炮眼者;
23、火工品沒按規定 管理好;
24、在能自行滑行的巷道內停放車輛時,不使用木楔;
25、局扇供風產生循環風;
26、無故損壞作業場所,要害場所的標誌牌、警示牌等牌板;
27、回采工作麵初放頂及收尾時,有關礦領導、班長、隊長、安全員沒有親臨現場者;
28、防洪工程不按 計劃及時施工,不認真組織實施,防洪物資儲備數量不足;
第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之一者,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1、工作麵停風後,不按規定撤人;
2、私自打開花閉或密閉者;
3、盲巷不及時封閉者;
4、煤庫放水煤或堵塞無 安全措施者;
5、未經分管機電領導批準,私自變更負荷者;
6、檢漏繼電器保護動作不靈敏,不能上鎖;
7、皮帶保護失靈而不及時修複;
8、私自甩掉電器設備保護裝置;
9、井下用其它金屬代替 保險絲;
10、井下無措施帶電檢修或搬遷電器設備;
11、井下電器“失爆”;
12、無規程、措施施工;
13、放炮不執行“一炮三檢”;
14、檢查中每發現一台次開關保護失靈;
15、不按規定處理瞎炮;
16、井下擅自打開礦燈者;
17、隱瞞事故一經查出;
18、處理設備故障時沒停機閉鎖;
19、上隅角瓦斯超限而“風簾”吊掛不好;
20、未按規定及時填寫瓦斯牌板、測風牌板的;
21、不按規定清退當班火藥、雷管者;
第十三條 在下列情況之一者,對責任者罰款200至500元,直至開除。
1、同時打開兩道風門,造成風流短路,造成局部瓦斯積聚;
2、隨意進入采空區或盲巷;
3、破壞通風設施;
4、瓦斯檢查員空班漏檢,不按循環圖表路線檢查,填寫瓦斯報表弄虛作假;主要崗位人員脫崗;
5、不按規定掛車;
6、用皮帶、溜子運輸材料、設備而無 安全措施;
7、井下坐皮帶者;
8、斜井運輸“一坡三檔”不齊全,使用不正常或警戒不嚴、行車又行人;
9、斜坡運輸超掛車;
10、斷電放飛車;
11、非司機或無證司機開車造成一般性事故的;
12、發生追尾或撞車事故的;
13、井下爬、蹬運行中的運輸設備;
14、井下明火操作電器設備;
15、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設施不齊全的情況下,強行生產者;
16、對長期違章作業不製止默認的;
17、井下放明炮、明火放炮、短線放炮或用電源插肖直接放炮;
18、工作麵有重大隱患不處理而強行作業;
19、井下攜帶煙草或點火物品或吸煙者;
20、打開閉鎖強行送電者;
21、盜竊火工物品、盜竊破壞安全設施的;
第四節 其它處罰
第十四條 傷亡事故的處罰
1、凡發生一起輕傷事故,事故直接責任者賠償事故損失,並罰款200元,對事故主要責任者罰款100元;
2、凡發生一起重傷事故,事故直接責任者除賠償事故損失後,開除或開除留用的處分,給予事故主要責任者罰款300元罰款,並到“三違”學習班學習;
3、凡發生一起死亡事故,按有關規定追究直接和主要責任者的責任。
第五節 附則
第十五條 “三違”人員除執行上述處罰外,一律到安技科住學習班。
第十六條 各類事故的責任者以及上述沒有包括的“三違”現象,由安技科根據具體情況酌情處理,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處分或由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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