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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火安全管理製度

作者:佚名 2010-04-27 21:39 來源:本站原創

動火安全管理製度

1、 目的:建立動火證辦理和使用,動火中應落實措施程序
2、 範圍:適用於公司動火管理
3、 責任者:安全部、保衛科、動火單位
4、 程序:
4.1禁火區的劃分
公司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在禁火
區動火,必須辦理動火證製度
4.2動火許可證的辦理、使用
4.2.1在禁火區,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他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麵的作業均屬動
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手續,嚴禁無動火證動火,否則從嚴論處,電工必須持有效動火
證(附件1)後,接電焊機,否則從嚴論處。
4.2.2申請動火單位,應根據動火安全規定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動火措施,安排好動火監
護人(不得少於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職工)後方可申請動火。
4.2.3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專人或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動火證由公司安全部門
審批,特別危險區動火,報分管生產副總審批。
4.2.4安全部門向動火負責人及其了解動火前準備工作情況時,都必須如實回答,否則,
從嚴處理。
4.2.5必須在動火證批準有效時間和區域內進行動火工作,凡延期或補充動火都有必須
重新辦理“動火證”。
4.2.6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後,首先要檢查動火證中的各項措施是否落實,如有一項不
落實,有權拒絕動火。
4.2.7“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不得塗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4.2.8動火證審查批準,必須到現場審查,確認安全,可靠,方能開具“動火證”。
4.3動火中落實的安全措施
4.3.1將動火設備內的可燃、易燃物質徹底清理幹淨,然後用蒸氣或空氣吹掃或水洗,
並保持足夠的時間和次數,保證容器內無可燃、爆氣體或液體,最後還要放滿清水。
4.3.2切斷動火容器設備相連管道,並加設備盲板,進行徹底隔絕動火車間易燃易爆物
料必須清理幹淨。
4.3.3進入塔、油罐容器動火,應作爆炸03manbetx 和含氧量測定,合格後方可動火,並必須
到安全部門開具罐內安全審批單(附件2),方可進入容器。
4.3.4能拆下的管道,閥門、水容器等應盡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帶動火,更換下的設備、
儀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動火期間安裝的,應清洗幹淨後方可進行。
4.3.5動火前應整體考慮,與製造部門聯係,如有威脅的動火安全的相鄰部門及其他,
製造部門應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4.3.6動火前動火負責人應定出應急措施,備好監火滅火器材,監火一律使用指定專用
滅火器,如需動用其他滅火器,需經安保科同意,否則,按廠規廠紀細則第五條第二點
處罰。
4.3.7動火工具必須完好,安全附近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氣瓶和乙炔瓶離明火
10米以上,乙炔瓶與氧氣瓶應距在7米以上,如違反規定出現02manbetx.com ,由動火人員負責。
4.3.8動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溝、電纜溝、排水溝應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閉隔離,5
級以上大風不準室外高處作業。
4.3.9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應盡量縮短回路線距離。動
火過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緊急情況時,應停止動火。恢複正常,且應批準
後方可繼續動火。
4.3.10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遮蓋,附近不準有石油醚、酒精等揮發性強的
易燃物,用於生產或敞開存放,擦洗設備等,同時易燃易爆物料在動火期間不得通過動
火現場。一個車間動火,相鄰車間需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防止火災蔓延。
4.3.11非特殊情況,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動火。
4.3.12動火完畢,電焊人員應熄滅餘火,切斷電焊機電源,關掉乙炔和氧氣發生器,檢
查確保安全後,方可離開。
4.3.13乙炔瓶和氧氣瓶除車間檢查外,必須按規定存放。
4.3.14動火結束,監火人員應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動火負責人應將動火現場全麵檢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4.3.15各級安全員,義務消防隊員有權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4.3.16監火人在動火期間自始自終不得離開監火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時,
動火負責人必須指定代理人。


附件1
浙 江 埃 森 醫 藥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埃 森 醫 藥 有 限 公 司
動 火 證 存 根 動 火 證
火警電話:119 第 號 火警電話:119 第 號
作業單位:
動火地點、部位:
動火方式:
動火人: 動火負責人:
動火期限: 自 年 月 日 時
起至 年 月 日 時止



施 執行: 條
補充:
首次03manbetx 濃度: 時間:
03manbetx 人: 監火人:
動火安全措施審查人:
動火批準人
備注:
作業單位: 動火方式:(電焊、氣焊、鉛焊等)
動火地點:
動火人: 動火負責人:
動火期限:自 年 月 日 時起至 年 月 日 時止



施 執行: 條
補充:03manbetx 時間 濃度% 分析人 審批人






監火人: 動火安全措施審查人:
動火批準人:
備注:

R-MF-1023-1-01
反麵:
動火安全措施
1、 將動火設備(塔、容器、油罐、換熱器、管線等)內之油品、溶劑、油汽等可燃性物質徹底清理幹淨,並有足夠時間進行蒸汽吹掃和水洗,達到動火條件。
2、 切斷與動火設備相連通的設備管線,加盲板 塊。
3、 動火設備通以蒸汽(或氮氣)進行動火。
4、 塔、油罐、容器動火,應做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者方可動火。動火前人在外邊進行設備內打火試驗。工作時入孔外應有專人監護。
5、 塔內動火,可用石棉布或毛毯用水浸濕,鋪在相鄰兩層塔盤上,進行隔離。
6、 動火附近之下水井、地漏、地溝、電纜溝等應清除易燃物,並予封閉。
7、 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穿過下水井或其它設備搭火。
8、 高空動火不準許火花飛濺,以海草席或石棉布進行圍接。電石桶應運離或遮蓋。
9、 動火過程中,遇有跑油、串油和易燃氣體,應立即停止動火。
10、 動火現場,備用滅火工具(如蒸汽管、滅火機、砂子、鐵銑等)。動火完畢,應將滅火工具放回存放處。
11、 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遮蓋,封閉下水漏鬥,清除油汙,附近不得用汽油等易燃物質清洗設備零件。
12、 下水井動火,應將易燃物吹掃幹淨,封閉進出口。如向井內接管線,而不在井內動火,則將井內管子一端封閉予以隔離。
13、 灌區動火,油罐不得脫水,清除易燃物,注意風向。
14、 電纜溝動火,檢查無易燃氣體和積油,必要時將溝兩端隔絕。
15、 上班開始工作前和下班後,均應認真檢查,條件是否有變化,不得留有餘火。
附件2
浙 江 埃 森 醫 藥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埃 森 醫 藥 有 限 公 司
罐(坑、釜、井)內作業審批單(存 根 ) 罐(坑、釜、井)內作業審批單
編號 : 號 編號 : 號
作業單位 防爆級別
作業方式 曾用物料
設備名稱 體積
作業人 作業負責人
監護人
作業期限 自 年 月 日 時起至 年 月 日 時止



施 分析時間
分析情況
分析人
審批人
部門意見 簽名
批準人 日期
備注
作業單位 防爆級別
作業方式 曾用物料
設備名稱 體積
作業人 作業負責人
監護人
作業期限 自 年 月 日 時起至 年 月 日 時止



施 分析時間
分析情況
分析人
審批人
部門意見 簽名
批準人 日期
備注:

R-MF-1023-1-02

反麵:
安全措施和要求
1、 進入帶攪拌機的罐內作業,須先斷電並掛“禁止合閘”警千牌。
2、 入罐作業前,必須脫開設備上物料、汽(水)管出入口、閥門並加設盲板。
3、 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的容器設備,檢修前,須將內部物料徹底排放或清除,並視具體情況用水衝洗或用蒸汽吹洗或用熱水煮洗或用藥液滌,氣體貯罐用氣體置換後再用空氣置換至無毒無味。
4、 罐內要有足夠照明。幹燥時,使用36V低壓燈,潮濕時,使用12V低壓燈。易燃易爆場所,使用防爆型低壓燈。
5、 罐內要根據濃度架設安全架台,安全梯要有防滑措施。
6、 入罐(坑、釜、井)作業前,須嚴格佩戴好必要的防護用品,落實相應安全措施後,方可入內,以防止中毒窒息,不明內部殘物特性,嚴禁入內。
7、 罐內作業期間,必須指派監護人,負責內外聯係,落實應急措施。
8、 罐內檢修必須敞口作業,應采取通風措施(禁止直接送氧),並采取間歇作業為宜。
9、 如須進行其它動火等作業,應同時辦理手續,並落實其安全措施。
10、 因故作業中斷的一天以上,應重新補辦罐內作業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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