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塵、防毒安全管理製度
1、 目的:規定防塵、防毒安全要求
2、 範圍:適用於公司防塵、防毒安全管理
3、 責任人:安全部、中央研究所、製造部、環保部
4、 程序:
4.1 基本原則
4.1.1 公司各車間(部門)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生產場所的衛生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害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4.1.2 公司各車間(部門)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時要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防塵防毒工業衛生。
4.1.3 防塵、防毒、工業衛生的基本要求是:限製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毒物的泄漏和擴散;保證自由場所符合國家規定和衛生標準,采取有效的衛生和防護措施,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定期檢測和體驗。
4.1.4 公司各車間(部門)根據以防為主,全麵規劃,因地製宜,綜合治理的原則,認真製訂防塵、防毒規劃,並要納入年度計劃,結合大修、中修、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塵害危害。
4.1.5 對長期達不到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塵害危害嚴重的作業,要限期停產整頓。
4.2 新產品及新建設項目
4.2.1 凡新產品、新建、改建項目,設計和施工部門,必須嚴格這些《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和《三廢排放標準》,認真做到勞動保護設施和主體工程“三同時”。
4.2.2 新產品、大修項目在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時,必須同時審查,驗收安全衛生設施,並要有安全、環保部門參加,凡不符合防塵防毒、工業衛生要求的項目,不能投產。
4.2.3 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必須有相應的衛生設施,經檢驗合格後,方可投產使用。
4.3 塵毒的治理和防護
4.3.1 生產和加工過程中發生和散發的有毒、有害物質,噪音、高溫、高頻射線等作業,都要采取相應的措施治理和防護。
4.3.2 生產過程中,有毒有害的物料,應采取密封的設備和隔離操作,或以無毒、低毒物料代替,革新工藝,采用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4.3.3 對散發出有毒有害物質的場所,要加強通風和采光,並應回收利用或淨化處理,不能隨意排放。
4.3.4 產生或散發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場所,不能設置住房及在場內吃食物。
4.3.5 有粉塵或毒物的生產場所,應設有衝洗地麵和牆壁的設施,地麵要有防水層和排水溝。
4.3.6 對產生和散發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施完好,杜絕跑、冒、滴、漏。各種防毒防塵的設施,未經批準不準拆除。
4.3.7 使用處理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場所,應根據毒物的性質,設置防護和急救藥品,以及洗眼、衝淋裝置,並設有警告牌。
4.3.8 所有盛裝有毒有害物質的容器,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和擴散,容器外部應有警告標誌,不合格的包裝不準出廠。
4.3.9 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應該配備相應的個人防護器具。危害特別大的毒物,要配備隔離服等個人防護器具。
4.3.10 環保部門應配備有毒有害物質的監測人員,定期進行崗位的監測化驗03manbetx
,每月至少一次,並將檢測結果通知有關單位,同時報安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