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防治水工作實施細則
礦井防治水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強化基礎管理,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力度,防止重大水害02manbetx.com
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01manbetx
》、《煤礦防治水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及《關於加強煤礦水害防治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煤礦【2006】98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要求,結合公司水害實際情況,特製定公司《礦井防治水工作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本《細則》是公司防治水工作的依據。
第二條 公司、礦要成立礦井防治水工作領導小組。設置專門防治水機構,配備1-3名防治水技術人員,負責日常防治水工作和檢查防治水工程進度,解決防治水工作中的問題。
第三條 公司、礦、要籌措足夠的防治水工程資金,確保防治水工作按計劃實施。礦井防治水資金,實行專款專用。
第四條 防治水機構必須依據《規定》的要求,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進行礦區(井)水文地質補充調查、勘探和觀測工作。查明礦井的各種充水因素,03manbetx
研究地下水動態變化規律,確定礦井的水文地質類型,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術依據。要結合礦區(井)水文地質特征,組織編製防治水規劃、總體設計和單項工程設計。根據生產計劃的安排,提供水情資料和各種水害預報。
第五條 各礦應根據不同水害類型,配備相應防治水設備和設施,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以滿足防治水工作的需要。
第六條 複雜、極複雜類型礦井的水文地質工作
(一)建立井上下水文動態監測係統,健全觀測製度,定期觀測水位、水壓、水溫、水質和礦井湧水量。觀測成果資料每月月初報公司備案。
正常情況下,井上下鑽孔水位或水壓每月觀測2次(每月15、30日左右),配備水位自記遙測係統的礦井,每月觀測3次(每月10、20、30日左右);礦井湧水量每月觀測3次(每月10、20、30日左右),特殊情況加密或按單項工程設計要求觀測。
(二)結合礦井生產安排,每月底對下月采掘頭麵要進行一次水患03manbetx
排查,並與當月水患排查工作總結一並報公司審查。
(三)結合礦井生產安排有計劃地開展以井下為主的物探、鑽探和化探等工作,探明充水因素。
(四)對老塘、老巷積水和封閉不良鑽孔進行調查03manbetx
,及時提出水患預報和探放水方案。
(五)編製及修改必備的礦井水文地質圖紙資料。
(六)結合礦井水文地質條件,開展防治水技術研究,為探索防治途徑積累資料。
第七條 中等及簡單類型礦井的水文地質工作
(一)建立健全井上下水文動態觀測係統和觀測製度,正常情況下,鑽孔水位每月觀測1次(每月30日左右),礦井湧水量每月觀測3次(每月10、20、30日左右)。特殊情況加密,觀測資料每月月初報公司備案。
(二)結合礦井生產安排,每季度底對下季度采掘頭麵進行一次水患03manbetx
排查,並與本季度水患排查工作總結一並報公司審查。
(三)根據礦井水文地質條件,結合生產安排,做好水文地質觀測預報工作,分析研究開采煤層頂底板砂岩裂隙水的富(賦)水規律。
(四)對老空積水及存在封閉不良鑽孔進行調查分析,並在采掘工程平麵圖及礦井充水性圖上標明,及時提出水患預報和探查探放水措施。
(五)按規定編製必備的下列防治水圖件資料:
1、礦井充水性圖;
2、礦井湧水量與各種相關因素動態曲線圖;
3、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
4、礦井綜合水文地質柱狀圖;
5、礦井水文地質剖麵圖。
其他有關防治水圖件根據礦井防治水工作實際進行編繪。
第八條 相鄰開采的礦井,每季度應交換一次圖紙,每年應調查、收集和核對鄰礦開采資料,並在本礦礦圖上標出,對存在威脅礦井安全的水患問題必須提出處理意見,並上報公司主管部門。
第九條 公司、礦要建立健全防治水工作製度,加強礦井防治水工作的管理,加強礦井防治水工程的監督檢查。公司每季度進行一次地測防治水工作檢查,每年度召開一次防治水工作專題會議,每年組織1~2次專業技術人員培訓。
第十條 礦井防治水工作在公司的指導和監督下開展。防治水工作要有五~十年中長期規劃、年度防治水計劃、防治水專項設計和技術安全措施、總結報告,做到有計劃、有設計、有措施、有成效,要積極推廣和應用新技術、新方法、新手段、新經驗和新儀器。
第二章 地麵防治水
第十一條 各礦要查清礦區範圍內地麵塌陷範圍、積水麵積和深度,掌握曆年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資料,必要時設站觀測水位變化。每年雨季前必須對礦區範圍內地表水係、工廣排水係統、高低壓供電線路、礦區通訊係統等進行一次檢查,保證疏排水、供電及通訊係統暢通。
第十二條 各礦要掌握礦井井口和工業廣場標高。掌握礦井綜合疏水能力、防洪防汛材料的儲備品種數量、防汛搶險隊伍的組織落實情況。公司在每年汛期到來之間對各礦進行一次防汛全麵檢查。
第十三條 工業廣場內或塌陷區內的積水在可能侵入井下時,必須根據具體情況采取相應措施,防止倒滲井下。
第十四條 使用中的觀測孔孔口必須加蓋封存,報廢鑽孔必須及時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層水沿鑽孔灌入井下。觀測孔、注漿孔、電纜孔,與井下或者含水層相通的鑽孔,其孔口管應當高出當地最高洪水位。
第三章 井下防治水
第一節 鬆散層水防治
第十五條 當可采煤層露頭被鬆散層特別是被厚鬆散層覆蓋時,對影響開采範圍內的鬆散層厚度、結構、含隔水層特征、水位、水量和水質以及基岩麵起伏變化等情況都要查清,否則應進行水文地質補充勘探。
第十六條 鬆散層防水煤柱合理留設的規定
(一)當鬆散層底部為穩定的粘性土隔水層,且厚度大於采厚的5倍以上時,可留設防塌煤岩柱進行開采,即允許冒落帶頂點接近該層底界麵。
(二)當鬆散層底部為弱含水層、可疏幹的含水層,或有穩定粘性隔水層,且厚度在3-5倍的采厚時,可留設防砂煤岩柱進行開采,即允許導水裂隙帶頂點波及鬆散層,但不允許冒落帶接近該層底部。設計時應考慮基岩風化帶的含水、隔水及導水性。
(三)當鬆散層底部無穩定的粘土隔水層,且鬆散層為中等以上富水性的含水層或無疏降條件的各類含水層時,應留設防水煤岩柱進行開采,即不允許導水裂隙帶頂界波及水體。設計時應將基岩風化帶的含水、隔水及導水性一並考慮。
(四)水體下采煤的安全煤岩柱留設及計算依據應按《建築、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01manbetx
》(簡稱“三下開采01manbetx
”)附錄六的規定留設。
(五)在鬆散層下開采且需進一步確定防水煤岩柱合理留設的礦井,安全煤岩柱留設必須進行試驗研究,經公司審查後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經審批的鬆散層安全煤岩柱,必須嚴格執行,未經批準前仍按原設計安全煤岩柱執行。
第十七條 臨近防水煤岩柱開采所進行的采掘工作,必須遵守以下原則:
(一)回采前,必須查明在采區範圍內有無高角度斷層,以防止斷層導水或沿斷層帶抽冒;必須查明開采範圍頂板岩性結構及基岩風化帶風化程度、深度、富水性、隔水性等。采煤方法必須有效控製采高和防止抽冒的措施,以防止“兩帶”值增大,造成基岩風化帶導水。
(二)開采緩傾斜煤層時,上下分層同一位置的回采間隔時間不得少於4-6個月,堅硬岩性頂板則間隔時間應適應延長。
(三)堅持做好井上、井下的水文地質觀測,隨時核查防水煤柱的實際尺寸,發現問題應立即彙報,以便采取有效措施。
(四)關於鬆散層下開采的技術和安全措施除按本《細則》執行外,未盡事宜應按有關01manbetx
的規定及皖經煤炭[2007]110號《安徽省煤礦含水層下開采若幹規定》執行。
第二節 煤層頂底板砂岩(岩漿岩)裂隙水的防治
第十八條 凡具有煤層頂底板砂岩(岩漿岩)裂隙水害的礦井,都要開展水害防治工作。采區或工作麵采掘前應分析裂隙含水層的岩性特征、斷層及裂隙發育規律、富水性及水質情況,預測正常和最大湧水量,收集和分析相鄰礦井或采、掘工作麵砂岩裂隙水賦水特征及突水資料,指導采掘生產。
第十九條 凡開采有頂、底板砂岩裂隙水害的煤層,在采區設計時應考慮布設軌道巷,聯絡眼應布設在機巷低窪處。未布置軌道巷的工作麵,應完善排水係統。
第二十條 當回采工作麵頂板上30~40米或底板下15米範圍內分布有砂岩含水層,采前必須采取超前探查或疏放措施。
第三節 煤層底板灰岩水的防治
第二十一條 開采6(10)煤層的礦井,必須做好底板灰岩水害的防治工作。
(一)對已有勘探、生產的水文地質資料進行全麵綜合分析,研究灰岩水層含水特征,建立健全灰岩水井上、下監測係統,定期觀測地下水動態,掌握動態變化規律、水化學特征等。
(二)編製6(10)煤底板隔水層等厚線圖,太灰等水位(壓)線圖及突水係數等值線圖,圈定出可能突水危險區,評價底板隔水層的穩定性,預計太灰突水最大突水量。
(三)積極開展對6(10)煤層底板隔水層及太灰含水層的水文地質條件探查工作,進行太灰水原始導高、采動對底板破壞深度、礦壓、放水試驗等試驗研究,綜合分析斷層、底板薄弱帶、岩溶陷落柱等存在的突水因素,提出綜合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條 受太灰水威脅的礦井,在6(10)煤底板布置井巷工程時,隔水岩柱的留設必須大於“安全隔水岩柱”厚度,必須查明巷道設計位置與太灰之間的距離、岩體的完整性和存在的各種突水因素。
安全隔水岩柱(H)按下式計算:
H安=h1+h2+Cp
h1 = AL( -RL)/4K
式中:h1——底板隔水岩柱的有效帶厚度(m)
h2——隔水岩柱底部可能存在的原始導水帶高度(m),無實際資料為零
Cp——掘進工程對底板岩層的破壞深度(m),一般取6米
L——跨距(m),相當於巷道荒斷麵的寬度加兩幫的破碎影響寬度
K——隔水岩體的抗張強度(t/m2),正常區段取40-50 t/m2,構造區段取20-30 t/m2
H——作用於隔水層底麵的最大水頭高度(m)
R——隔水岩柱的平均容量(t/m3),一般取2.5 t/m3
A——安全係數,一般取1.2-1.5
注:公式及公式中參數取值為參考淮北礦業集團經驗值。
確因工程需要,隔水岩柱厚度達不到“安全隔水岩柱”時,必須邊探邊掘。對地質岩體複雜或危險地段應進行底板注漿加固。
第二十三條 受太灰水威脅的回采工作麵,回采前必須采用物探或鑽探等方法,查明工作麵水文地質條件和水患異常區範圍,針對性的編製防治措施。
按《規定》,根據隔水岩柱的實際厚度、水柱壓力計算突水係數(Ts):
Ts=P/M
式中:Ts——突水係數,(MPa/m)
p——底板隔水層承受的水頭壓力(MPa),
M——底板隔水層厚度,m
正常地段突水係數<0.07,為安全開采區,0.07—0.1需采取一定的防探水措施,報公司審批方可設計開采,>0.1必須編製疏水降壓或含水層改造專門防治水工程設計,經實施治理工程、鑽探(物探)驗證及安全評價後方可開采。
構造破碎帶突水係數<0.05為安全開采區,0.05—0.07需采取一定的防探水措施,>0.07必須編製疏水降壓或含水層改造專門防治水工程設計,經實施治理工程、鑽探(物探)驗證及安全評價後方可開采。
第二十四條 進行疏水降壓含水層改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專門的施工設計,其設計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查批準;
(二)預計最大湧水量;
(三)建立能保證排出最大湧水量的排水係統;
(四)做好鑽孔超前探水和放水降壓工作;
(五)做好井上下水位、水壓、湧水量的觀測工作;
(六)取芯孔兩個鑽場不少於一個鑽孔;
(七)效果驗證孔不少於總數的10%。
第二十五條 對具有太灰水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必須采取探水措施:
(一)巷道掘進時必須采用物探鑽探等超前探測,做到邊探邊掘。
(二)底板探水孔的布置應結合地質構造、隔水層厚度、物探等成果資料,盡可能布置在太灰強徑流帶上,終孔層位一般為1~3灰,探水工程結束後必須編製總結報告,需要進行底板注漿和加固等治理工程的,應編製專項工程設計和施工措施,報公司審批後方可施工。回采工作麵采前必須采用物探探測、鑽探驗證,當確認無突水危險後,方可進行開采。
(三)采掘工作麵出現突水征兆時,應加強水情觀測,有安全威脅時,停止作業,立即向礦調度所彙報。當突水量大於60m3/h,要及時向公司調度室彙報;大中型煤礦發生100m3/h以上的突水、小型煤礦發生60m3/h以上的突水,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區域和礦井被淹的,由公司向上級主管部門彙報,以便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