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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燈工安全操作規程

作者:安全管理網 2010-05-02 13:35 來源:安全管理網
 1.一般規定:

(1)本規定適用於KS-8型酸性礦燈維護修理。

(2)掌握礦燈的結構、性能、充電方法、礦燈維護及故障處理,處理充電架的一般故障。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證,方可上崗。

(3)要嚴格執行礦燈考勤記錄、崗位責任製、規章製度

2.班前準備:

(1)燈房內保持空氣流暢,新鮮,溫度適宜。

(2)礦燈工必須穿耐酸服,發燈前檢查各自分管的礦燈和發出的礦燈是否完好,必須符合標準化要求。

(3)具備必要的儀表與工具,如電壓表、電流表、量杯、比重計、溫度計、注液器和各種專用搬手等,以供檢查、測量和維修之用。

(4)燈房中至少有10%的備用燈,以替換紅燈、漏液和損壞的礦燈以及接班和倒班使用。

3.初充電

(1)未經使用的新礦燈及大修後的礦燈在使用前必須進行時間較長的初次充電,采用恒流(亦稱定電流)並聯充電法,用1安培電流充電72小時。

(2)將電池傾斜45°,用注液器分別向每個單格電池內注入120毫升,比重為1.260(30℃)硫酸溶液。

(3)將注滿硫酸溶液的電池靜放3個小時,然後直立補充硫酸溶液至注液孔相平。

(4)礦燈依次上架接通電流充電,每個電流指示表針有指示,調整整流器電壓後使電流在1安培的位置上。

(5)每隔1小時檢查調整一次電壓,使充電電流保持1安培,連續充電72小時。

(6)充電48小時後,將所有電池補充一次蒸餾水,繼續恒流充電至72小時,再補充一次蒸餾水,再充2小時,然後檢查和調整比重,其比重應為1.280±0.010,若不符合要求則進行調整,符合要求為止,調整比重後則補充2小時。

(7)初充電完畢後靜放2小時,再進行放電試驗,測定點燈時間,點燈時間達11個小時,再進行 日常充電12個小時,即可正常使用。

(8)初充電時,電流如果不是保持1 安培,則延長和縮短充電時間,使電池充滿72小時。

4.日常充電

(1)日常充電采用恒壓並聯充電法,充電電壓為5.0±0.1伏特。

(2)放電後的礦燈,應及時進行日常充電,關閉燈頭開關,上架充電,充電指示器有指示,則表示充電正常。

(3)日常充電時間不得小於12小時,充電末期,充電電流應低於0.1安培。

(4)整個充電過程中,保持充電電壓為5.0±0.1伏特,每隔1小時檢查一次電壓。

5.充電過程中和日常工作中注意事項:

(1)充電時必須關閉燈頭開關。

(2)在日常充電過程中,應注意充電電流大小是否正常,在充電開始時,充電電流約為2安培左右,初充電電流為1安培,如充電電流相差太大,則仔細檢查充電回路內各接觸點是否有毛病。

(3)日常充電過程中,如外電源突然被切斷,必須立即使燈頭 離開充電位置停止充電。如不斷開則充好電的礦燈將向沒充好電的礦燈放電,並造成全部充電不足。

(4)正常使用和長期擱置不用的礦燈必須每月進行一次均衡充電。即按日常充電方法連續充電24小時。

(5)注意電池一定不能將電放完。

(6)正常使用的礦燈每隔15天對電池補充一次稀硫酸或蒸溜水。每三個月調整一次電解液比重。必須在補充液體和充足電後調比重。

6.調配電解液應注意事項:

(1)配製電解液,隻準用鉛槽或瓷質、陶質、玻璃的容器,耐溫度達到100℃。

(2)配液時一定將濃硫酸緩緩倒進蒸餾水中,嚴禁將蒸餾水倒入濃硫酸中,如違反則將造成酸液濺出灼傷人員。

(3)硫酸溶液溫度低於30℃方可測比重。

(4)配液時必須兩人操作,並穿戴防護用具。

7.收尾工作:

(1)礦燈工應把剩餘硫酸溶液和廢棄硫酸溶液及工作中使用的注液器、量杯、搬手等工具收拾處理好。

(2)認真填寫運轉日誌、電池考勤和維修等記錄。

(3)搞好礦燈房內外環境衛生,礦燈,燈架的清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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