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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井恢複通風、排除瓦斯和送電安全措施

作者:安全管理網 2010-05-02 13:54 來源:安全管理網

1、 因停電等原因造成全礦井停風,重新啟動主要通風機時,采用風流短路的方法排放瓦斯,在主要通風機出風口瓦斯濃度不超過2%時,逐漸將風門關閉。

2、 通風係統正常後,主要通風機出風口的瓦斯濃度不超過0.75%時,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方可入井檢查通風、瓦斯狀況。

3、 井下全風壓供風的供電地點和配電硐室等地點的瓦斯濃度降到0.5%以下時,才可以向井下送電,其它人員方可入井。

4、 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不論停風時間長短,在恢複通風前,必須首先檢查停風區內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瓦檢員檢查瓦斯必須由班組長或安全員配合進行;進入停風區,兩人必須一前一後,由外向裏邊走邊檢查。當瓦斯濃度達到3%時,應按原路返回。

5、 礦井主要通風機或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造成瓦斯聚集,排放瓦斯執行以下規定:

⑴當停風區內最高瓦斯濃度不超過1%和最高二氧化碳深度不超過1.5%時,可由瓦檢員直接進行排放,但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
⑵停風區內瓦斯濃度超過1%或二氧化碳超過1.5%,最高不超過3%時,瓦檢員必須請示主管領導,指定專人配合,進行控製風流,排放瓦斯作業。
⑶停風區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時,瓦檢員必須向主管領導彙報。礦井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製定排放瓦斯安全措施,並指派專業人員進行排放。

6、 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

⑴采掘工作麵及其他巷道出現體積大於0.5立方,濃度達到2%的局部瓦斯積聚時,由瓦斯檢查工立即處理。不能立即處理的瓦斯積聚要彙報礦分管領導,由分管領導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專人進行排放。附近20m內必須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切斷電源。
⑵排放密閉區內的巷道瓦斯時,由礦提出專門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經礦技術負責人審查批準後,由礦分管領導現場指揮,礦山救護隊協助排放。
⑶排放瓦斯時,排放風流中瓦斯濃度嚴禁超過2%;排放風流與全風壓風流混合後的瓦斯深度嚴禁超過1.5%。在排放瓦斯之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經的區域必須切斷電源,撤出人員,設置警戒。
⑷排放瓦斯堅持低濃度排放的原則,必須執行先進風後回風,由外向裏逐段加風筒,或采用其它手段控製風流中的瓦斯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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