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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煤炭工業公司煤礦主要災害預防管理製度(討論稿)

作者:佚名 2010-05-08 21:46 來源:本站原創

哈爾濱市煤炭工業公司煤礦主要災害預防管理製度(討論稿)
為進一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做到防患於未然,保證國家財產和職工的生命安全。依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有關規定,特製定本管理製度。其適用範圍:一通三防、頂板管理、邊坡管理、防治水、爆破管理、機電運輸、露天防滅火、職業病防治等。
第一條 災害預防原則:堅持預防為主,夯實安全生產基礎。
第二條煤礦主要災害的管理責任分工
(一) 公司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災害預防第一責任人,負有製定計劃、上報審批、具體實施的直接責任。
(二) 哈煤公司災害預防領導小組
組長:公司主要負責人
副組長:總工程師安全經理 生產經理
成員: 生產計劃處 安監處 機電處 車管處 勞資處
財務處
災害預防領導小組對災害預防處理計劃的編製落實負有監督檢查、協調指導責任。
公司各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成立相應的災害預防領導小組。
(三) 公司各專業管理職能部門和安監處對煤礦災害防治計劃負有審批、監察和指導責任。
(四)日常協調及歸檔工作由安監處負責。
第三條 煤礦主要災害的管理內容
(一)災害預防領導小組要認真組織對所屬單位各項安全生產條件進行調查、03manbetx ,研究確定各單位的主要災害的內容,並加強監控和管理。
(二)對重大隱患的監控要嚴格執行“四個必須”規定,即:存在隱患的現場必須揭示重大隱患警示牌、必須由主管領導組織現場辦公、必須製訂專項治理整頓措施、必須明確整治期限和責任人。
(三)各單位必須每年1月15日前按要求編製災害預防處理計劃,對本單位涉及到的各類主要災害全麵納入編製範圍。並要求緊密結合煤礦生產作業條件的實際變化對災害相應進行每年的編製和修訂。
(四)嚴格執行災害預防處理計劃的編製、申報與批複程序。
1.各單位編製的年度災害預防處理計劃要根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有關規定,編製明確的計劃內容、步驟、方法、責任人和考核獎懲。(由安監處負責收集和上報)
2.各單位的災害預防處理計劃要經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簽後報請哈煤公司進行審批。審批合格後,報哈煤公司生產計劃處和安監處備案。各單位要按根據批複後的災害預防處理計劃學習貫徹、落實、製定防範措施並組織實施,提高人員對災害的識別和避災能力。
(五) 公司個專業職能部門和安監處要對個單位災害預防處理計劃的實際情況進行督導檢查,保證按計劃落實到位。
(六)要求煤礦礦長負責組織實施救災防治計劃,且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礦井救災演習。公司安監處要對各單位災害預防處理計劃及礦井救災演習的落實情況的進行督導檢查,保證按計劃落實到位。
第四條 主要災害的管理製度
(一)災害預防領導小組每季度召開災害預防專業會議,會議由安監處組織,各職能部門參加,對《災害防治與處理計劃》落實情況進行總結03manbetx ,研究下步重點工作安排。會議由安全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主持。
(二) 公司安監處負責組織,其他職能部門參加每季度對煤礦主要災害情況進行一次03manbetx 排查工作;各單位每月進行一次對主要災害情況的排查03manbetx
(三)公司安監處組織,其他職能部門參加,檢查煤礦災害預防處理計劃的落實情況,要堅持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現場辦公,對排查出的重大隱患問題、整改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和驗收。對煤礦主要災害變化情況進行經常性的調度督導、檢查整改,確保煤礦安全
(四)在災害防治過程中加強質量標準化管理,防止災害發生。
(五)在災害治理過程中嚴格執行安全投入保障製度
(六)公司要加強對各單位災害防治計劃落實情況的日常監督與考核,對落實不到位的單位,視情節輕重追究領導責任。
第五條 本製度解釋權屬哈煤公司。
第六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哈爾濱市煤炭工業公司
二OO七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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