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煤炭工業公司安全投入保障製度(討論稿)
為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長效投入機製,進一步規範哈爾濱市煤炭工業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管理,做到足額提取,專款專用,有效投入,確保安全生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文件精神,結合哈煤公司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製度適用於哈煤公司露天礦及井工礦。
第二條 本製度規範煤炭生產安全費用的提取與使用。
第三條 煤炭生產安全費用使用的管理部門為公司安監處、財務處。
第二章 煤炭生產安全費用的提取
第四條 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是指公司按原煤實際生產產量從成本中提取,專門用於煤礦安全生產設施投入的資金。提取標準依據國家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聯合下發的《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確定:
其中:依蘭第二煤礦和建井處一井噸煤提取10元;
露天礦噸煤提取3元。
第五條 安全費用不足部分由企業自籌。
第六條 各生產單位提取的安全費用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第七條 煤炭生產安全費用的提取有公司統一管理。
第三章 煤炭生產安全費用使用原則
第八條 煤炭生產安全費用的使用嚴格執行119號文件規定。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年度結餘資金允許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九條 安全投入使用的總體原則包括及時更新淘汰落後工藝設備、解決安全欠帳、消除重大隱患。
第十條 安全費用具體使用範圍:
一、井工礦
(一)礦井主要通風設備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礦井瓦斯監測係統與抽放係統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礦井綜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滅火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治水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礦井機電設備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礦井供配電係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礦井運輸(提升)係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九)完善和改造礦井綜合防塵係統支出;
(十)其他與煤礦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二、露天礦
(一)露天礦主要設備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露天礦監測監控係統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露天礦防滅火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露天防治水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露天礦機電設備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露天礦供配電係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露天礦運輸係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露天礦綜合防塵係統支出。
(九)其它與煤礦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1、支護及防治邊幫滑坡費用支出
2、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及防護用品費用支出。
3、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4、安全技能培訓及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活動支出。
5、火工品運、儲安全防護支出。
6、防雷電設備及檢測費用支出。
7、危險氣體監測設備及檢修費用支出。
8、道路減速設施及警視提示設施支出。
9、環境汙染治理及相關費用支出。
10、壓力容器檢測費用支出。
第四章 煤炭生產安全費用項目的計劃管理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費用實行計劃管理,並納入公司全年財務預算。
第十二條 公司安全費用的使用計劃,須根據本單位安全、生產的需要,按規定的使用範圍,在上一年度末編製下一年度安全費用建議計劃由公司安監處審核彙總安全費用,並組織相關業務部門專業會議審核,經公司審批後,報中煤龍化公司批準後執行。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嚴格按審批下達的年度計劃實施,對確需調整計劃的項目應本著調增必調減、增減平衡的原則,在年度計劃控製額度內編報調整計劃,凡未辦理計劃調整手續而購建的項目,一律視為計劃外違規項目。
第十四條 煤礦生產安全費用預算必須報龍化公司和集團公司審批後執行,並嚴格執行國家和集團公司的有關要求。
第五章 煤炭生產安全費用項目的管理
第十五條 煤炭生產安全費用項目按生產係統劃分:機電安全、運輸提升安全、一通三防、頂板管理、礦井水防治、安全監測、露天防滅火、防塵、防水、邊坡管理。
第十六條 煤炭生產安全費用由安全費用安排和其它安全技措投入兩部分組成。還要分清固定資產支出和費用性支出,對費用性支出項目嚴格按計劃指定的用途和範圍進行使用和核算。
第十七條 有關安全費用的會計核算問題,按國家統一會計製度的規定辦理。企業利用安全費用形成的資產,應納入相關資產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 安全費用投入的監管
1、公司財務處、安監處對各單位安全費用提取、管理、使用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各單位必須按規定足額提取、使用,未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致使本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產整頓,限期整改,預期不改的,要從嚴從重處罰。
2、各單位每月要將安全費用的提取、使用和節餘情況報公司安監處、財務處,主動接受監督。
3、安全費用必須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嚴禁任何單位與個人挪用和截留安全費用。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追究相應責任,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安全費用項目的統計確認與考核
第十九條 建立煤炭生產安全費用的統計工作製度,各單位應根據《統計法》及本辦法的要求,及時、準確、全麵編報煤炭生產安全費用統計報表。
(一) 統計報表中所列項目必須經審核確認。報表中的完成金額原則上要求與財務數據相吻合,報表中的完成項目與金額可作為各單位煤炭生產安全費用的考核依據。
(二) 統計報表的時間要求:統計報表按月報送,時間為次月五日前上報,年度報表於次年一月十日前上報。
(三) 統計報表中所列項目名稱、順序必須與計劃項目名稱、順序一致。統計報表一式兩份報安監處。
第二十條 煤炭生產安全費用項目完成情況的審核確認
審核確認程序:項目實施單位填製上報----公司主管審核確認----返饋項目實施單位
審核確認步驟:
(一)各單位在完成公司下達的計劃項目內容後,凡屬設備、材料等項目憑供應處開具的調撥單或采購發票、工程項目憑經批準的工程結算書和竣工驗收證明資料,分類、分項填製煤炭生產安全費用 項目審核確認表並上報公司安監處。
(二)公司安監處根據各單位上報的項目內容,進行逐項審核確認並及時返回各項目單位和相關部門。各級財務部門必須依據經公司審核確認的項目完成情況審核確認表進行相應帳務處理。
第二十一條 煤炭生產安全費用的考核。對上述費用計劃執行情況的監控,公司將采用動態考核的方法實施全過程管理,每一季度對計劃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年底對全年費用計劃執行情況進行全麵檢查考核,並將檢查考核情況、獎罰情況通報。
附:煤炭生產安全費項目的會計核算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製度解釋權屬哈爾濱市煤炭工業公司
第二十三條 本製度自公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 煤炭生產安全費項目的會計核算
第一條 各礦每月末按其實際產量和哈煤公司規定的提取比例提取煤炭生產安全費用,並全額劃交哈煤公司財務處,賬務處理如下:
各礦:
借:製造費用—安全費
貸:內部銀行存款
財務處:
借:內部銀行存款
貸:專項應付款—安全費—×礦
第二條 各單位財務部門按公司下達的計劃項目名稱和資金性質設置相應的明細科目用於歸集該項目的實際支出,賬務處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安全費—×項目(形成固定資產)
專項應收款—安全費—×項目(其他支出)
貸:內部銀行存款等
第三條 項目完成時,各單位上報公司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各級財務部門根據經公司審核確認的項目完成情況審核確認表所列的金額作如下賬務處理:
形成固定資產的:
各礦:
借:固定資產
貸:在建工程—安全費—×項目
借:內部銀行存款
貸:上級撥入資金
財務處:
借:專項應付款—安全費
貸:資本公積—其他
借:撥付所屬資金—×礦
貸:內部銀行存款
對於不構成固定資產的費用類支出:
各單位:
借:內部銀行存款
貸:專項應收款—安全費—×項目
財務部:
借:專項應付款—安全費
貸:內部銀行存款
哈爾濱市煤炭工業公司
二00七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