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2005年版)
大唐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2005年版)
大唐集團製〔2005〕35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保障員工在電力生產中的人身安全,保證安全可靠發電,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的組織形式製定,用於規定集團公司係統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關係。
第三條 集團公司係統實行以各級行政正職為安全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生產責任製,建立有係統、分層次的安全生產保證體係和安全生產監督體係,保障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
第四條 集團公司係統各級組織在各自主管的工作範圍內,圍繞統一的部署,依靠職工共同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第五條 集團公司係統各企業應依據國家、相關行業及集團公司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定,製定本企業的規章製度,實施安全質量標準化,推動安全生產工作製度化、規範化、標準化。
第六條 集團公司係統各企業要貫徹“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做到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考核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考核安全工作。
第七條 集團公司係統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八條 集團公司係統各企業要積極開展安全性評價和危險點03manbetx
工作,改善勞動環境,夯實企業安全基礎,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九條 集團公司係統各發電企業要遵循《電網調度管理條例》,遵守調度紀律,加強與電網經營企業的安全生產信息的交流,共同做好電網安全工作。
第十條 本規定適用於集團公司各分支機構、子公司和各發電企業以及從事電力生產工作的多種經營企業和專業公司。
第二章 目 標
第十一條 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的總體目標是:
(一)不發生特別重大02manbetx.com
;
(二)不發生重大人身傷亡02manbetx.com
;
(三)不發生集團公司係統電廠負主要責任的重大電網02manbetx.com
;
(四)不發生有人員責任的重大設備02manbetx.com
;
(五)不發生重大火災事故;
(六)不發生同等責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發生電廠垮壩事故;
(八)不發生重大環境汙染事故。
第十二條 分支機構、子公司的安全生產目標:
(一)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
(二)不發生人身死亡事故;
(三)不發生電廠負主要責任的重大電網事故;
(四)不發生有人員責任的重大設備事故;
(五)不發生重大火災事故;
(六)不發生同等責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發生電廠垮壩事故;
(八)不發生重大環境汙染事故。
第十三條 發電企業實行安全生產目標四級控製:
(一)企業控製重傷和事故,不發生人身死亡、重大設備和電網事故;
(二)車間控製輕傷和障礙,不發生人身重傷和事故;
(三)班組控製未遂和異常,不發生人身輕傷和障礙;
(四)個人控製失誤和差錯,不發生人身未遂和異常。
第十四條 發電企業每年實現的安全生產周期目標:
(一)1200MW及以上容量火電廠1個百日無事故記錄;600MW及以上容量火電廠2個百日無事故記錄;200MW及以上容量火電廠3個百日無事故記錄;其他容量的火電廠全年無事故記錄;
(二)1000MW及以上容量水電廠2個百日無事故記錄;500MW及以上容量水電廠3個百日無事故記錄;其他容量的水電廠全年無事故。
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係統各企業可以根據本企業實際情況確定自身的安全生產目標,但不能低於本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 責任製
第十六條 集團公司係統各級行政正職是其管理範圍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其管理範圍的安全生產工作和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負全麵責任。
第十七條 各級行政正職作為安全第一責任人的基本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並落實本企業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製;
(二)組織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重要文件等,及時協調和解決各部門在貫徹落實中出現的問題;
(三)及時了解安全生產情況,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定期聽取安全監督部門的彙報。定期主持安全03manbetx
會議,及時組織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四)保證安全監督機構及其人員配備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監督部門履行職責;
(五)保證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所需經費的提取和使用;保證安全獎勵所需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六)組織製定本企業的生產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在突發事件發生後組織救援、搶險和生產恢複工作;
(七)在配備有關負責人時,把安全生產業績作為調整、任免的主要條件之一,並把安全生產業績作為其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八)及時、如實報告生產事故;
(九)其他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製度中所明確的職責。
第十八條 各企業行政副職是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對行政正職負責。總工程師對本企業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負領導責任,向行政正職負責。
第十九條 集團公司係統各企業、各部門和各崗位應有明確的安全職責,做到責任分擔,並實行下級對上級的安全生產逐級負責製。
第二十條 集團公司係統母公司對子公司及所屬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製度,包括對經營者進行責任追究。
在集團公司係統內部考核上,母公司為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集團公司係統的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公司通過董事會貫徹集團公司的各項安全工作規定。集團公司直屬企業、全資和控股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考核標準相同。
第二十二條 集團公司係統接受委托管理的參股發電企業,或代管與集團公司無資產關係的發電企業時,必須簽定代管協議,並在代管協議中明確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的內容、範圍、方式以及雙方承擔的責任,根據代管協議行使安全管理職責。
代管協議中未作明確的,內部考核同集團公司直屬企業。
第四章 安全監督
第二十三條 集團公司係統實行內部安全監督製度,母公司對子公司、上級對下級進行安全監督。
第二十四條 安全監督機構行使安全監督職能。各級安全監督機構業務上受上級安全監督機構的領導,機構的資質及人員的資格接受上級安全監督機構的審查。
第二十五條 集團公司各分支機構、子公司必須設立安全監督機構,並配備專職的安全監督人員;各發電企業必須設立獨立的安全監督機構。
其他與電力生產有關的企業,應設立安全監督機構;不設獨立安全監督機構的,必須設專職安全員。
第二十六條 發電企業的主要生產車間設專職安全員;其他車間和班組設兼職安全員。企業安全監督人員、車間安全員、班組安全員組成三級安全網。
第二十七條 各發電企業的安全監督機構由行政正職主管。
第二十八條 安全監督機構的人員配置及裝備應滿足安全監督工作的實際需要。安全監督人員應選擇責任心強、堅持原則、熟悉本專業技術的人員擔任。
第二十九條 安全監督機構職責:
(一)監督本企業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的落實;監督各項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指示的貫徹執行;
(二)監督涉及設備、設施安全的技術狀況,涉及人身安全的防護狀況;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問題和隱患,要及時下達安全監督通知書,限期解決,並向主管領導報告;
(三)組織編製本企業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並監督所需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監督所屬企業對計劃的執行情況;監督勞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護用品的購置、發放和使用;
(四)監督本企業及所屬企業安全培訓計劃的落實;組織或配合《電業安全工作01manbetx
》的考試和安全網活動;
(五)參加和協助本企業領導組織事故調查,監督“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沒有處理不放過;沒有采取防範措施不放過)原則的貫徹落實;完成事故統計、03manbetx
、上報工作並提出考核意見;
(六)對安全生產做出貢獻者提出給予表揚、獎勵的建議或意見;對負有事故責任者,提出批評、問責、處罰的建議或意見;
(七)參與工程和技改項目的設計審查、施工隊伍資質審查和竣工驗收以及有關科研成果鑒定等工作。
第三十條 安全監督人員的職權:
(一)有權進入生產區域、施工現場、控製室、調度室檢查了解安全情況;
(二)有權製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生產現場勞動紀律的行為;
(三)有權要求保護事故現場;有權向企業內任何人員調查了解事故有關情況和提取事故原始資料;有權對事故現場進行拍照、錄音、錄像等;
(四)對事故的調查03manbetx
結論和處理有不同意見時,有權提出或向上級安全監督機構反映;對違反規定、01manbetx
,隱瞞事故或阻礙事故調查的行為有權糾正或越級反映。
第五章01manbetx 製度
第三十一條 集團公司係統各企業對國家和上級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法規、標準、規定、01manbetx
、製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須嚴格貫徹執行。
各企業在貫徹中可以結合實際製定細則或補充規定,但不得與上級規定相抵觸,不得低於上級規定的標準。
第三十二條 集團公司係統各企業應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程、製度:
(一)根據上級頒發的規程、製度、反事故技術措施和設備廠商的說明書,編製企業各類設備的現場運行規程、製度,經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
(二)根據上級頒發的檢修規程、製度,製定本企業的檢修管理製度;根據典型技術規程和設備製造說明,編製主、輔設備的檢修工藝規程和質量標準,經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
(三)根據國務院頒發的《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和上級頒發的調度規程,編製本企業的調度規程,經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
(四)根據上級頒發的施工管理規定,編製工程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規定審批後執行;
(五)根據國家和上級頒發的消防規程、製度,製定本企業的實施細則,按規定批準後執行;
(六)根據上級頒發的安全生產管理規章製度,製定本企業的實施細則,按規定審批後執行。
第三十三條 集團公司係統各有關企業應及時修訂、複查現場規程、製度:
(一)當上級頒發新的規程和反事故技術措施、設備係統變動、本企業事故防範措施需要修改現場規程時,應及時對現場規程進行補充或對有關條文進行修訂,書麵通知有關人員;
(二)每年應對現場規程進行一次複查、修訂,並書麵通知有關人員;不需修訂的,也應出具複查人、批準人簽名的“可以繼續執行”的書麵文件,通知有關人員;
(三)現場規程每3至5年進行一次全麵修訂、審定,並印發。現場規程的補充或修訂,應嚴格履行審批程序。
第三十四條 集團公司定期公布現行有效的規程製度清單;發電企業每年公布一次本單位現行的現場規程製度清單,並按清單配齊各崗位有關的規程製度。
第三十五條 發電企業及在發電企業內工作的其他組織、個人必須按規定嚴格執行兩票(工作票、操作票)三製(交接班製、巡回檢查製、設備定期試驗輪換製)和設備缺陷管理等製度;施工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施工作業票和安全技術交底製度。
第三十六條 發電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各項技術監督和監控規程、標準,充分發揮技術監督和監控專責人的技術管理作用,保證設備和電網安全可靠運行。
第六章 反事故措施計劃與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
第三十七條 發電企業每年應編製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
第三十八條 發電企業年度反事故措施計劃應由分管生產的領導組織,生產技術部門為主,安全監督等有關部門參加製定;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組織,以安監或勞動人事部門為主,各有關部門參加製定。
第三十九條 反事故措施計劃應根據國家和上級頒發的反事故技術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設備可靠性的技術改進措施以及本企業事故防範對策進行編製。反事故措施計劃應納入檢修、技改計劃。
第四十條 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應根據國家、行業、集團公司頒發的標準,以“關愛生命,關注安全”為出發點,從減輕職工壓力、改善勞動條件、防止人身傷亡事故、預防職業病、推動安全設施標準化、提高消防水平等方麵進行編製。項目安全施工措施應根據施工項目的具體情況,從作業方法、施工機具、工業衛生、作業環境等方麵進行編製。
第四十一條 安全性評價、安全檢查、危險點分析、技術監督、重大危險源管理、缺陷管理、可靠性分析等結果應作為製定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重要依據。
防汛、抗震、防台風等應急預案所需項目,可作為製定和修訂反事故措施計劃的依據。
第四十二條 發電企業主管部門應優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計劃、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所需資金。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所需資金每年從更新改造費用或其他生產費用中提取,專項使用。
第四十三條 安全監督部門負責監督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實施,對存在的問題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
第四十四條 發電企業主管領導和車間負責人應定期檢查反事故措施計劃、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實施情況,並保證反事故措施計劃、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落實。
第七章 教育培訓
第四十五條 新入廠(公司)的生產人員(含實習、代培人員),必須經廠(公司)、車間和班組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後方可進入生產現場工作。培訓和考試內容包括《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製度、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處理辦法等內容。
第四十六條 新上崗生產人員必須經過下列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後上崗:
(一)運行、調度人員(含技術人員),必須經過現場規程、製度的學習、現場見習和跟班實習,200MW及以上機組的主要崗位運行人員,應進行仿真機培訓;
(二)檢修、試驗人員(含技術人員),必須經過檢修、試驗規程的學習和跟班實習;
(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國家規定的專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第四十七條 在崗生產人員的培訓:
(一)在崗生產人員應定期進行有針對性的技術問答、事故預想等現場培訓活動;進行反事故演習;
(二)離開運行崗位1個月及以上的主要崗位值班人員或離開運行崗位3個月及以上的一般崗位值班人員,必須經過熟悉設備係統、熟悉運行方式的跟班實習兩個輪值,並經《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考試合格後,方可再上崗工作;
(三)生產人員調換崗位、所操作設備或技術條件發生變化,必須進行適應新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術教育和實際操作訓練,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四)200MW及以上機組主要崗位運行人員、220kV及以上變電站的值班人員應按規定進行仿真係統的培訓;
(五)所有生產人員必須熟練掌握觸電現場急救方法;所有職工必須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四十八條 新任命的各級生產領導人員,應經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法規、規程製度和崗位安全職責的學習,由上級管理部門安排或組織考試。
第四十九條 安全生產法規、規程製度的定期考試:
(一)集團公司對分支機構、子公司及直屬發電企業,分支機構、子公司對所管理發電企業的正副職領導、正副總工程師、安全監督和技術管理部門負責人,一般每兩年進行一次有關安全生產法規的考試;
(二)發電企業對車間負責人、生產科室負責人及專業技術人員,每年進行一次有關安全生產規程製度的考試;
(三)發電企業對車間的運行、檢修、試驗人員以及特種作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安全生產規程製度的考試。
第五十條 集團公司、分支機構、子公司及所管理發電企業應根據情況對一線人員的安全考試進行抽考,如抽考成績與定期考試成績差距較大時,應重新進行考試,並通報批評。
第五十一條 發電企業每年應對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進行培訓,經考試合格後,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資格擔任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的人員名單。
第五十二條 發電企業應將安全生產規程製度的考試成績記入個人教育培訓檔案,考試不及格的應限期補考,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五十三條 對違反規程製度造成事故、一類障礙和嚴重未遂事故的責任者,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還應責成其學習有關規程製度,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五十四條 發電企業可運用安全錄像、幻燈、電視、計算機多媒體、廣播、板報、實物、圖片展覽,以及安全知識考試、演講、競賽等多種形式宣傳、普及安全技術知識,進行有針對性、形象化的培訓教育,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發電企業應設置安全教育室,用音像、實物等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
第五十五條 集團公司及時印發係統內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發電企業應定期組織學習、分析、探討,及時對有關人員進行教育。
第五十六條 集團公司係統要加強對全員的安全生產教育,樹立安全生產法製化的觀念,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做到“三不傷害”(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不被別人傷害)。
集團公司係統職業培訓應設安全技術專業課程。
第八章 例行工作
第五十七條 班前會和班後會
由班長組織,班組安全員協助。
班前會:接班(開工)前,結合當班運行方式和工作任務,作好危險點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項。
班後會:總結講評當班工作和安全情況,表揚好人好事,批評忽視安全、違章作業等不良現象,並做好記錄。
第五十八條 安全日活動
由班長組織,班組安全員協助,車間領導參加並檢查活動情況。
班(組)每周或每個輪值進行一次安全日活動,活動以學習有關上級文件和會議精神、學習事故通報、分析本企業、車間和班組發生的不安全事件以及典型的違章現象、分析作業環境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為主要內容。
第五十九條 安全分析會
集團公司、分支機構和子公司每季度進行一次安全分析會;發電企業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分析會,綜合分析安全生產趨勢,及時總結事故教訓及安全生產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環節,研究采取預防事故的對策。會議由企業安全第一責任人主持,有關部門負責任人參加。
第六十條 安全監督及安全網例會
集團公司、分支機構和子公司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監督例會,(集團)公司安監部門負責人主持,所管理發電企業的安監部門負責人參加;發電企業應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網例會,企業安監部門負責人主持,安全網成員參加。
第六十一條 安全檢查
發電企業應進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檢查。定期檢查包括春季和秋季安全檢查,春季或秋季安全檢查應結合季節特點和事故規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安全檢查前應編製檢查提綱或安全檢查表,經主管領導審批後執行。檢查內容以查領導、查思想、查管理、查規程製度、查隱患為主,對查出的問題要製定整改計劃並監督落實。
第六十二條 安全簡報
集團公司係統各有關企業應定期或不定期編寫安全簡報、通報、快報,綜合安全情況,分析事故規律,吸取事故教訓。
安全簡報至少每月出一期。
第六十三條 安全性評價工作
發電企業的安全性評價工作按照《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辦法》進行,以三年為一個周期開展。第一年進行評價,第二年複查,第三年鞏固提高。第四年開展新一輪的評價。
第六十四條 安全生產月
發電企業的安全生產月活動每年按照政府部門的要求和集團公司的部署開展,安全生產月活動的重點是加大安全生產工作的宣傳力度,增強全社會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認識,提高全民的安全生產意識,提高企業的安全文化水平。
第六十五條 集團公司係統各企業應結合本單位的實際,積極采用“危險點分析”等方法,並積極探索新的管理手段,對企業和工作現場的安全狀況進行科學分析,找出薄弱環節和事故隱患,及時采取防範措施。
第六十六條 集團公司係統各企業要針對可能發生的嚴重影響安全生產的突發事件製定危急處理預案,積極做好各項危急處理準備工作,保證危急情況發生後救援、搶險和生產恢複工作的有序進行。
第九章 建設項目
第六十七條 集團公司係統投資和控股的建設或技改項目,實行建設項目法人和施工隊伍共同管理施工現場安全工作的原則。項目法人承擔本規定所明確的組織、協調、監督責任;施工企業承擔本企業職責和工作範圍內的全部安全責任。
第六十八條 集團公司係統投資和控股的建設項目必須成立建設項目安全委員會。
第六十九條 建設項目安全委員會由項目法人單位負責召集成立,並出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施工企業推舉代表擔任。委員會其他成員由各第一承建方(施工企業)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權的人員參加。
委員會成員單位發生變化的,要在7天內根據變化情況相應調整委員會成員。
第七十條 建設項目安全委員會的基本任務:
(一)通過並發布建設工地和施工企業統一的安全工作規定;
(二)決定工程建設中重大安全問題的解決辦法;
(三)協調施工企業之間涉及安全問題的關係;
(四)聘任安全監督人員。
安全委員會不替代施工企業的內部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條 安全委員會必須在建設項目開工前成立並召開第一次會議,以後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
會議決議和內容應以書麵形式向所有施工企業通告。
第七十二條 安全委員會采取重大決議表決形式。對於未通過的決議,有關條款未經修正不再次表決。決議不得違反國家、行業和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三條 安全委員會下設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負責安全委員會的日常管理工作,辦公室人員由項目公司專職安全監管人員和監理公司安全監理工程師組成。
第七十四條 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向安全委員會負責並由安全委員會授權。其主要任務:
(一)監督各施工企業執行安全委員會決議的情況;
(二)對工程中的重大安全問題提出處理意見,交安全委員會決定;
(三)完成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七十五條 安全委員會、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應建立與各施工企業安全監督機構(或安全管理機構)的聯係製度,共同保證安全委員會各項決議的落實。
第七十六條 安全委員會應建立工程施工過程中的事故報告製度,隨時掌握項目施工過程中的人身傷亡事故情況,並按照有關規定由項目法人單位逐級向集團公司報告,必要時要及時報政府有關部門。
第七十七條 施工企業在工程中的重傷、死亡事故應報告本工程的安全委員會;安全委員會對施工企業的考核按委員會決議執行。
第七十八條 集團公司和分支機構、子公司對項目法人執行本章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第七十九條 集團公司係統各企業作為項目法人,與施工企業簽訂合同時,應將本章有關條款作為合同內容明確。
第十章 承發包工程
第八十條 集團公司係統的電力生產工作應充分挖掘、利用集團公司係統自身的人力和設備資源來完成。確需要利用係統外人力資源的,必須對外發包工程,嚴禁雇傭臨時工。
第八十一條 發電企業應建立承發包工程管理製度,規範承發包合同的形式、內容、應履行的審批程序及各有關方應承擔的責任。
第八十二條 發電企業對外承包和發包工程項目必須依法簽訂合同。合同中應具體規定發包方和承包方各自應承擔的安全責任,並由企業的安全監督部門審查同意。
第八十三條 發電企業在工程項目發包前必須對承包方以下資質和條件進行審查:
(一)有關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法人代表資格證書,施工簡曆和近3年安全施工記錄;
(二)工作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的技術素質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三)承包方保證安全施工的組織機構、工器具、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能否滿足安全施工要求。涉及定期試驗的工器具、絕緣用具、施工機具、安全防護用品,是否有具有檢驗、試驗資質部門出具的合格的檢驗報告。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有合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四)具有兩級機構的承包方是否設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施工隊伍超過30人的是否配有專職安全員;低於30人的是否設有兼職安全員。安全管理機構、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是否滿足要求。
第八十四條 發電企業作為發包方應承擔以下安全責任:
(一)對承包方的資質進行審查,確定其符合本規定上條所列條件;
(二)開工前對承包方負責人和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全麵的安全技術交底,並應有完整的記錄或資料;根據承包方提供的員工名單,審查施工人員的健康情況是否符合本規定的要求;必要時,在承包方教育培訓的基礎上對承包方負責人和工程技術人員、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和考試,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程、製度、要求;
(三)在有危險性的電力生產區域內作業,有可能造成火災、爆炸、觸電、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燙傷、墜落、溺水等有可能造成人身傷害、設備損壞及電網破壞事故的,發包方應事先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險點分析,並製訂安全措施,經發包方審核批準後,監督承包方實施,並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的要求承包方必須設監護人;
(四)合同中規定由發包方承擔的有關安全、勞動保護等其他事宜;
(五)發包方與承包方的工程合同中,必須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並簽訂安全協議做為附件。
第八十五條 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的安全協議要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發包方提出的確保施工安全的組織措施、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要求;
(二)承包方製定的確保施工安全的組織措施、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
(三)承包方應遵照執行的有關安全生產、治安、防火等方麵的規章製度;
(四)發包方對現場實施獎懲的有關規定;
(五)有關事故報告、調查、統計、責任劃分的規定;
(六)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考試及辦理施工人員胸卡的要求。
第八十六條 承包方不得擅自將工程轉包或分包,嚴禁返包,即承包方將工程的某些具體工作交由發包方的車間、班組或個人完成。施工單位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況確實需要由發包方配合完成的工作,需書麵提出申請,經廠級領導批準後,指派有關車間、班組完成。
第八十七條 承包方施工人員在電力生產區域內違反有關安全生產規程製度時,發包方安全監督部門應予製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第八十八條 因承包方責任造成的發包方設備、電網事故,由發包方負責調查、統計上報。發包方根據合同對承包方進行處罰。
第八十九條 因承包方負主要責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對發包方進行考核,但發包方與承包方有資產關係或有管理關係者除外。
第九十條 發電企業作為承包方承包集團公司係統以外的工程,必須做好以下工作:
(一)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產和工藝流程特點,對作業現場可能的危險因素進行分析,並製定相應的措施;
(二)要求發包方進行全麵的技術交底,提供相關的設備技術資料和檢測評估報告;
(三)檢查現場的各項勞動防護措施、安全設施,使之符合現場作業安全的要求。
第九十一條 發電企業承包係統外工程,企業的安全監督機構必須監督管理到位,對於現場條件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影響人身安全的,安全監督部門要積極與發包方交涉,必要時要求本企業的現場工作人員停工。
第九十二條 發電企業的車間、班組禁止作為工程的發包方向外發包工程項目。
第十一章 考核與獎懲
第九十三條 集團公司係統安全生產工作實行以責論處的原則並設立獎勵基金。對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應予以獎勵;對安全工作嚴重失職、違章指揮、違章調度、違章作業造成後果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處罰。
第九十四條 安全工作的獎勵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批評教育與經濟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以獎懲為手段,以教育為目的。
第九十五條 集團公司每年對上一年度安全生產業績突出的分支機構、子公司和發電企業予以表彰。
第九十六條 分支機構、子公司每年至少一次表彰、獎勵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
第九十七條 發電企業每年至少一次表彰、獎勵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
第九十八條 集團公司對集團公司係統內企業、個人的安全生產獎懲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九十九條 集團公司係統各企業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一百條 本規定用於調整集團公司係統內部安全管理關係和規範安全工作行為,不作為處理和判定民事責任的依據。
第一百零一條 本規定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
第一百零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