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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2005年版)

作者:佚名 2010-05-20 20:49 來源:本站原創
大唐集團公司 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2005年版)
大唐集團製[2005]42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 安全生產責任製,充分調動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係統幹部,職工 安全生產的積極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 02manbetx.com 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等有關 法律法規及《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集團公司係統的生產性企業和單位以及 管理生產性企業的子公司,各直屬企業,個基層企業。
第三條 對集團公司領導安全生產工作的獎懲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本規定堅持“獎懲分明”、“以責論處”的原則,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思想教育與行政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對安全生產成績優異的單位、集體和有突出貢獻的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 02manbetx.com 責任單位、各級有關 02manbetx.com 責任者根據 02manbetx.com 責任的劃分,分別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對領導幹部的獎懲,嚴格按照幹部 管理權限進行。
笫五條 為貫徹執行本規定,各單位應建立安全獎勵專項基金以及相應的基金 管理 製度
第二章 表彰與獎勵
第六條 集團公司每年對完成安全生產業績突出的分支機構,直屬企業、基層企業等先進單位以及先進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集團公司設立安全生產特殊貢獻獎:
集團公司不定期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各單位可隨時申報,其中直屬企業直接向集團公司公司申報,分支機構、子公司所屬企業應通過其上一級企業向集團公司申報,由集團公司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章 處 分
第八條 發生特大事故,根據事故調查蛆的調查結論,按事故責任的劃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責任者進行處分。
(一)對事故責任單位給予經濟處罰,按《中國大唐集團公月經濟責任製考核辦法》執行;
(二)對事故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廠(公司,下同)藉處分;
(三)對事故次要責任者給予開除廠藉留用察看二年的處公或開除廠籍的處分;
(四)對事故責任車間的領導給予行政降級直至於除廠藉留用察看一年的處分,對給予行政降級或撤職處分的,同時給予2000-2500元的經濟處罰;
(五)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行政正職、分營副職給予行政記大過直至撤職處分,並給予1500-2000元的經濟處罰;
(六)對事故責任單位的其他領導、職能(職權)部門領導、技術專工的處分,按事故責任的劃分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七)對事故責任單位直接從事安全生產 管理的分支機構、子公司有關領導給予行政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並給予500-1000元的經濟處罰;
(八)對事故責任單位直接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分支機構、子公司或集團公司職能部門領導、技術專工,按事故責任的劃分,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發生後果極為嚴重的重大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結論,按事故責任的劃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責任者的處分參照以上條款進行。
第九條 發生責任性重大電網、設備事故、重大火災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結論,按事故責任的劃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處分。
(一)對事故責任單位給予經濟處罰,按《中國大唐集團公司經濟責任製考核辦法》執行;
(二)對事故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廠藉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廠籍處分;
(三)對事故次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直至開除廠藉留用察看一年的處分;對給予行政記過或行政記大過處分的,同時給予1000-1500元的經濟處罰,並給予內部下崗處理;
(四)對事故責任車間的領導給予行政記過直至撤職處分,並給予1000-1500元的經濟處罰;
(五)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行政正職、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級處分,並給予1000-1500元的經濟處罰;
(六)對事故責任單位的總 工程師給予行政記過或警告處分,並給予1000-1500元的經濟處罰;
(七)對事故責任單位的其他領導、職能(職權)部門領導、技術專工,按事故責任的劃分,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八)對事故責任單位直接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分支機構、子公司有關領導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並給予500-1000元的經濟處罰;
(九)對事故責任單位直接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分支機構、子公司或集團公司職能部門領導、技術專工,按事故責任的劃分,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發生後果極為嚴重的一般設備、電網事故,根據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結論,按事放責任的劃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責任者的處分參照以上條款進行。
第十條 發生重大人身傷亡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結論,按事故責任的劃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責任者進行處分。
(一)對事故責任單位給予經濟處罰,按《中國大唐集團公司經濟責任製考核辦法》執行;
(二)對事故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廠籍處分;
(三)對事故次要責任者給予開除廠藉留用察看一年的處分;
(四)對事故責任車間的領導給予行政記大過直至撤職處分,並給予1500-2000元的經濟處罰;
(五)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行政正職、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記過直至撤職處分,並給予1000-1500元的經濟處罰;
(六)對事故責任單位的總 工程師給於行政記過或警告處分,井給予800-1200元的經濟處罰;
(七)對事故責任單位的其他領導、職能(職權)部門領導、技術專工的處分,按事故責任的劃分,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八)對事故責任單位直接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分支機構、子公司有關領導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並給予500-1000元的經濟處罰;
(九)對事故責任單位直接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分支機構、子公司或集團公司職能部門領導、技術專工,按事故責任的劃分,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第十一條 發生一般人身死亡與與重傷合計達3-9人的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結論,按事故責任的劃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責任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對事故責任單位給予經濟處罰,按《中國大唐集團公月經濟責任製考核辦法》執行;
(二)對事故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廠藉留用察看一年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廠籍的處分;
(三)對事故次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直至開除廠籍留用察看一年的處分;對給予行政記過或行政記大過處分的,同時給予1000-1500元的經濟處罰,並給予內部下崗處理;
(四)對事故責任車間的領導給予行政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撤職處分,並給予500-1000元的經濟處罰;
(五)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並給予500-1000元的經濟處罰;
(六)對事故責任單位的總 工程師給予行政警告處分,並給予500-800元的經濟處罰;
(七)對事故責任單位的其他領導、職能(職權)部門領導、技術專工,按事故責任的劃分,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發生生產人身重傷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結論,按事故責任的劃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責任者進行處分。
(一)對事故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或記大過處分,並給予500-800元的經濟處罰,並給予內部下崗處理;
(二)對事故次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給予300-600元的經濟處罰,並給予內部下崗處理;
(三)對事故責任車間的領導給予行政警告處分,並給予300-500元的經濟處罰;
(四)對事故責任單位職能(職權)部門領導、技術專工給予通報批評,並給予100-500元的經濟處罰;
(五)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警告處分,並給予100-500元的經濟處罰。
第十三條 一年內發生2次生產人身死亡事故,或發生2次責任性重大電網、設備事故及重大火災事故,除按上述規定對事故單位、有關事故責任者進行處分外,給予事故責任單位行改正職,分管副職記大過直至撤職處分,給予領導班子其他成員行政記過直至降級處分,並給予1000-3000元的經濟處罰。
第十四條 發生設備誤操作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者進行處分。
(一)對事故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給予800元的經濟處罰,並給予內部下崗處理;對性質惡劣的誤操作事故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直至開除廠籍留用察看一年處分,對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的,同時給予1000元經濟處罰,並給予內部下崗處理。
(二)對事故次要責任者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警告處分,給予300-500元的經濟處罰,並給予內部下崗處理;
(三)對事故責任 班組、車間的領導給予通報批評,並給予100-200元的經濟處罰;
(四)對事故責任單位職能部門領導、技術專工給予通報批評,並給予100-500元的經濟處罰;
(五)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警告處分,並給予100-500元的經濟處罰。
第十五條 對事故責任單位黨委書記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原則上與行政正職相同。由事故責任單位上級單位的黨委會作出處分決定。對以上未提到的其他有關責任者的處分,可參照上述相應的條款執行。
第十六條 對基本建設項目發生的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結論,按照事故責任的劃分,對項目公司和項目公司的行政正職、分管副職、有關責任者,按上述 標準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第十七條 對隱瞞事故的有關責任者的處分:
(一)隱瞞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電網和設備事故的處分:
1.對隱瞞事故的主要策劃者和決策者給予開除廠籍處分;
2.對隱瞞事故責任單位的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給予予行政撤職處分;
3.對隱瞞事故責任單位的上級公司的領導給予子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隱瞞人身重傷事故、一般電網和設備事故的處分:
l.對隱瞞事故的主要策劃者和決策者給予開除廠藉處分;
2.對隱瞞事故責任單位的行政正職、有關分營副職給予行政降職處分;
3.對隱瞞事故責任單位的上級公司的領導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如隱瞞事故的情況是由本單位發現並按本規定進行處理的,不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有上級公司發現並按本規定進行處理的,不追究上級公司領導的責任。
第十八條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者為隱瞞事故:
(一)有故意隱瞞事故的個人或組織行為;
(二)不按規定將事故上報的。
笫十九條 在對事故進行調查過程中,發生以下情況使事故調查不能正常進行或不能得出正確結論,對主要當事人和單位領導按照隱瞞事故處理:
(一)隱瞞事故重要情節的;
(二)向調查人員出示虛假證明或提供偽證的;
(三)躲避、阻礙事故調查的。
第二十條 對事故責任者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人身死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事故,事故責任單位的主管領導要在15日內到集團公司專題彙報,實行“說清楚” 製度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對事故的定義和事故責任的劃分,按《中國大唐集團公司電力生產事故調查 01manbetx 》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過、記大過、降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第二十四條 由於 設計、監理、施工、安裝、調試、修造、物資等單位責任追成的事故,報指事故調查組的調查結論,對事故責任單位、項目公司、有關責任者及領導的處分按照本規定從輕處分。
第二十五條 對發生事故後積極配合事故調查,主動反映事故真相的有關事故責任者可從輕處分。
笫二十六條 對在工作中嚴重失職,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從重處分。
第二十七條 對經安全性 評價等檢查已確認的事故隱患,自於整改不力,未能采取 措施及時解決,設備異常運行,發生事故的,對事故責任單位主要領導從重處分。
第二十八條 對於由政府部門組織調查的事故,若對有關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嚴於本規定,按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調查報告意見進行處分。
第二十九條 各分支機構、子公司、各直屬企業應製定對一般設備事故、嚴重未遂事故、一類障礙、二類障礙及異常情況進行處分的實施細則,並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三十條 受內部下崗處理的人員,其停止工作的時間及重新上崗可依據事故情節、後果和本人的認識程度,自各單位在製定實施細則中做出具體規定。
第三十一條 各單位對有關事故責任者的處分情況按時上報分支機構、子公司,並由各分支機構、子公司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三十二條 對安全獎勵的說明
(一)對集團公司、分支機構和子公司管理的直屬企業,對單位的獎勵由集團公司、分支機構和子公司從安全獎勵基金中列支;
(二)集團公司、分支機構和子公司管理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經總經理辦公會議或董事會研究後在工資總額中予以追加;
(三)所有對個人的安全獎勵,由集團公司、分支機構和子公司從安全獎勵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不作為處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責任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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