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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集團公司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2005年版)

作者:佚名 2010-05-20 20:50 來源:本站原創

大唐集團公司電力生產02manbetx.com 調查01manbetx (2005年版)
大唐集團製〔2005〕33號

1 總則
1.1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依據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頒布的《電力生產02manbetx.com 調查暫行規定》,通過對人身、設備、電網02manbetx.com 的調查03manbetx 和統計,總結經驗教訓,研究02manbetx.com 規律,采取預防措施,製定本01manbetx
1.2 事故調查必須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有關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沒有采取防範措施不放過(以下簡稱“四不放過”)。
1.3 事故統計報告要及時、準確、完整;事故統計03manbetx 應與設備可靠性03manbetx 相結合,全麵評價安全水平。統計和考核實行分級管理
1.4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本01manbetx 做出降低事故性質標準的解釋,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01manbetx 、隱瞞事故或阻礙事故調查的行為有權越級反映。
1.5 本規程適用於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各分支機構、子公司及各發電企業。
1.6 本規程用於集團公司係統內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義、調查程序、統計結果、考核項目不作為上報電力監管部門和處理判定民事責任的依據。
1.7 集團公司分支機構、子公司、各發電企業上報各區域電力監管部門的事故,按照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頒布的《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暫行規定》定性,由集團公司認定之後方可上報。
2 事故(障礙)定義和級別
2.1 電力生產人身傷亡事故
2.1.1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定為電力生產人身傷亡事故:
2.1.1.1 員工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含生產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傷亡,下同)。
“員工”,是指企業(單位)中各種用工形式的人員,包括固定工、合同工,臨時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員,以及代訓工和實習生。
“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是指發電、輸變電、供電、電力調度、電力檢修、電力試驗、電力建設等生產性工作,如電力設備(設施)的運行、檢修維護、施工安裝、試驗、生產性管理工作以及電力設備的更新改造、業擴、用戶電力設備的安裝、檢修和試驗等工作。
員工在勞動過程中因病導致傷亡,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和勞動安全主管部門調查,確認係員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員工傷亡事故統計。
生產性急性中毒係指生產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職業病不屬於本規程統計範圍。
2.1.1.2 員工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時,發生本企業負有同等及以上責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傷亡。
2.1.1.3 在電力生產區域內,非本企業員工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工作過程中,發生的本企業負有責任的人身傷亡。
“電力生產區域”,是指與電力生產有關的運行、檢修維護、施工安裝、試驗、修配場所,以及生產倉庫、汽車庫、線路及電力通信設施的走廊等。
“本企業負有責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業負有責任:
1)資質審查不嚴,項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在開工前未對承包方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安監人員進行全麵的安全技術交底,或者沒有完整的記錄;
3)對危險性生產區域內作業未事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交底,未要求承包方製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關的安全措施(包括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確的安全警告標誌等);
4)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協議中未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
2.1.1.4 員工在電力生產區域內,由於企業的勞動條件或作業環境不良,企業管理不善,設備或設施不安全,發生設備爆炸、火災、生產建(構)築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傷亡。
2.1.1.5 員工在電力生產區域內,由於他人從事電力生產工作中的不安全行為造成的人身傷亡。
2.1.1.6 員工或非本企業的人員在事故搶險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
2.1.2 人身傷亡事故等級劃分
2.1.2.1 特大人身傷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者。
2.1.2.2 重大人身傷亡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3至9人,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傷10人及以上,未構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2.1.2.3 一般人身傷亡事故
未構成特大、重大人身傷亡事故的輕傷、重傷及死亡事故,其認定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2.2 電網事故
電網事故的分類、認定按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暫行規定》執行。
2.3 設備事故
2.3.1 特大設備事故
2.3.1.1 電力設備(包括設施,下同)損壞,直接經濟損失達2000萬元者。
直接經濟損失包括更換的備品配件、材料、人工和運輸費用。如設備損壞不能再修複,則按同類型設備重置金額計算損失費用。
保險公司賠償費不能衝減直接經濟損失費用。
2.3.1.2 生產設備、廠區建築物發生火災,直接經濟損失達100萬元者。
火災事故的定義、等級劃分和標準,執行公安部、勞動部、國家統計局《關於重新印發〈火災統計管理規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82號),直接經濟損失計算方法見公安部l998年11月16日發布的《火災直接財產損失統計方法》(GA185-l998)。
2.3.1.3 其他經集團公司認定為特大事故者。
2.3.2 重大設備事故
未構成特大設備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定為重大設備事故:
2.3.2.1 電力設備、施工機械損壞,直接經濟損失達500萬元。
2.3.2.2 100MW及以上機組的鍋爐、汽輪機、發電機損壞,50MW及以上水輪機組、燃氣輪機組、供熱機組損壞,40天內不能修複或修複後不能達到原銘牌出力;或雖然在40天內恢複運行,但自事故發生日起3個月內該設備非計劃停運累計時間達40天。
2.3.2.3 220kV及以上主變壓器、電抗器、組合電器(GIS)、斷路器損壞,30天內不能修複或修複後不能達到原銘牌出力;或雖然在30天內修複運行,但自事故發生日起3個月內該設備非計劃停運累計時間達30天。
2.3.2.4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發電廠,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機組停止運行,並造成全廠對外停電:
a) 發電機組容量400MW及以上的發電廠;
b) 電網裝機容量在5000MW以下,發電機組容量100MW以上的發電廠。
隻有1條線路對外送電的發電廠,若該線路故障時斷路器跳閘者除外。
全廠對外停電指全廠對外有功負荷降到零。雖電網經發電廠母線轉送的負荷沒有停止,或裝有調相機的發電廠發電機全停,調相機未停,仍視為全廠停電。
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機組停止運行,包括1台機組故障停運後,由於處理不當使其他機組也相繼被迫停止運行。
2.3.2.5 生產設備、廠區建築發生火災,直接經濟損失達30萬元者。
2.3.2.6 其他經集團公司認定為重大事故者。
2.3.3 一般設備事故
未構成特大、重大設備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定為一般設備事故:
2.3.3.1 發電設備和35kV及以上輸變電設備(包括直配線、母線)的異常運行或被迫停止運行後引起了對用戶少送電(熱)。或停運當時雖沒有對用戶少送電(熱),但在高峰負荷時,引起了對用戶少送電(熱)或電網限電。
2.3.3.2 330kV及以上輸變電主設備被迫停止運行。
2.3.3.3 發電機組、35~220kV輸變電設備被迫停運,雖未引起對用戶少送電(熱)或電網限電,但時間超過8小時。
2.3.3.4 發電機組和35kV及以上輸變電主設備(包括直配線、母線)非計劃檢修、計劃檢修延期或停止備用,達到下列條件之一者:
a) 雖提前6小時提出申請並得到調度批淮,但發電機組停用時間超過168小時,或輸變電設備停用時間超過72小時。
b)沒有按調度規定的時間恢複送電(熱)或備用。
2.3.3.5 發電廠2台以上機組非計劃停運,並造成全廠對外停電。
2.3.3.6 3kV及以上發供電設備發生下列惡性電氣誤操作:帶負荷誤拉(合)隔離開關、帶電掛(合)接地線(接地刀閘)、帶接地線(接地刀閘)合斷路器(隔離開關)。
2.3.3.7 發電機組、3kV及以上變電設備因以下原因使主設備異常運行或被迫停運:
a) 一般電氣誤操作:
1) 誤(漏)拉合斷路器(開關);
2) 錯誤執行調度命令、錯誤安排運行方式、錯誤執行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定值或投、停命令;
3) 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包括熱工保護、自動保護)的誤整定、誤(漏)接線、誤(漏)投或誤停(包括壓板)。
b) 熱機誤操作∶誤(漏)開、關閥門(擋板),誤(漏)投(停)輔機等;
c) 監控過失:人員未認真監視、控製、調整等;
d) 人員誤動、誤碰設備。
2.3.3.8 設備、運輸工具損壞,化學用品泄漏等,經濟損失達到10萬元及以上。
2.3.3.9 由於水工設備、水工建築損壞或其他原因,造成水庫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其他損壞。
2.3.3.10 發電設備發生下列情況之—:
a) 爐膛爆炸;
b) 鍋爐受熱麵腐蝕或燒壞,需要更換該部件(水冷壁、省煤器、過熱器、再熱器、預熱器)管子或波紋板達該部件管子或波紋板總重量的5%以上;
c) 鍋爐運行中的壓力超過工作安全門動作壓力的3%,汽輪機運行中超速達到額定轉速的1.12倍以上;水輪機運行中超速達到緊急關導葉或下閘的轉速;
d) 壓力容器和承壓熱力管道爆炸;
e) 100MW及以上汽輪機大軸彎曲,需要進行直軸處理;
f) 100MW及以上汽輪機葉片折斷或通流部分損壞;
g) 100MW及以上汽輪機發生水擊;
h) 100MW及以上汽輪發電機組,50MW及以上水輪機、燃氣輪機和供熱發電機組燒損軸瓦;
i) 100MW及以上發電機絕緣損壞;
j) 120MVA及以上變壓器繞組絕緣損壞;
k) 220kV及以上斷路器、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
2.3.3.11 主要發、變電設備異常運行已達到規程規定的緊急停止運行條件而未停止運行。
2.3.3.12 生產設備、廠區建築物發生火災,經濟損失達1萬元。
2.3.3.13 其他經集團公司、各分支機構和子公司或發電企業認定為事故者。
2.3.4 設備一類障礙
未構成一般設備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定為設備一類障礙:
2.3.4.1 10kV(6kV)供電設備(包括直配線、母線)的異常運行或被迫停運引起了對用戶少送電。
2.3.4.2 發電機組、35~220 kV輸變電主設備被迫停運、非計劃檢修或停止備用,尚未構成事故者。
2.3.4.3 35~110kV斷路器、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
2.3.4.4 抽水蓄能機組不能按調度規定抽水。
2.3.4.5 其他發電企業認定為一類障礙者。
2.3.5 設備二類障礙
未構成一般設備事故及一類障礙,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定為設備二類障礙:
2.3.5.1 運行中的發電機組因主要輔助設備、公用係統故障,造成機組降出力,或退出備用超過48小時。
2.3.5.2 運行中的發電設備保護裝置故障越級跳閘或無保護運行超過48小時。
2.3.5.3 運行中的發電設備參數異常,超出運行規程規定的幅值及時間,尚不構成緊急停機條件的。
2.3.5.4 其他由發電企業自行認定的二類障礙。
各發電企業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製定障礙和異常標準
2.4 事故(含障礙)歸屬
2.4.1 集團公司內部核算、全資及控股的生產性企業發生的人身、設備和電網事故,代運行管理的發電企業的電力生產人身事故、代運行管理有運行責任的設備、電網事故,委托係統外企業代運行管理的企業發生的應有產權單位承擔責任的設備、電網事故,彙總為集團公司的事故。
2.4.2 產權與運行管理相分離的,事故歸屬原則上彙總為生產管理單位的事故。代管協議明確規定的,則事故歸屬依據代管協議確定;代管協議未做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a) 人身事故定為運行管理單位的事故;
b) 電網及設備事故中,運行管理單位有責任的,定為運行管理單位的事故;運行管理單位沒有責任的,定為產權所有單位的事故。
2.4.3 發電企業投資、管理的多種經營企業以及由該多種經營企業全資、控股或管理的企業,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中發生的人身事故定為該發電企業的事故。
2.4.4 係統內企業承包係統內其它企業的電力生產工作,發生的人身、設備、電網事故,按照事故責任的劃分,統計為負主要責任的企業的事故。
2.4.5 電網內其他企業發生事故,由於本單位的過失,使事故擴大,該單位定為一次事故。
2.4.6 由於電網調度機構過失,如下達調度命令錯誤、保護定值錯誤等,造成發電設備異常運行並構成事故時,如果發電企業有過失,則定為一次事故。
2.4.7 一次事故中如同時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和電網、設備事故,應分別各定為一次事故。
2.4.8 由於同一原因而引起多次事故的認定:
2.4.8.1 由於自然災害,如覆冰、暴風、雷電、水災、火災、地震、泥石流等原因,造成的發電設備多台次掉閘可定為一次事故。
2.4.8.2 由於燃煤(油)質量、煤濕等原因,在一個運行班的值班時間內,發生多次滅火停爐、降低出力,可定為一次事故。
3 事故調查
3.1 即時報告
3.1.1 發電企業發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傷事故,應立即用電話、電傳、電子郵件或電報等上報集團公司、各分支機構和子公司。發生人身死亡事故還應上報企業所在地的電力監管機構、政府安全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等。
各分支機構和子公司接到人身死亡和3人及以上重傷事故報告後,應在4小時內向集團公司和有關電力監管機構報告。
3.1.2 發生設備事故、因發電企業責任引起的電網事故,應立即用電話、電傳、電子郵件或電報等向集團公司、各分支機構和子公司報告。
其中重大及以上電網和設備事故,各管理型子公司接到報告後,應在4小時內向集團公司報告。
3.1.3 即時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a)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b) 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設備損壞和電網停電影響的初步情況;
c) 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
3.2 調查組織
3.2.1 人身事故
3.2.1.1 特大人身事故
特大人身事故的調查,執行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
3.2.1.2 重大人身事故
重大人身事故的調查執行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及其相關規定。
3.2.1.3 一般人身事故
死亡事故的調查執行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及其相關規定。
重傷事故由企業領導或其指定人員組織安監、生技(基建)、勞動人事(社保)、工會等成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報告由安監人員填寫。
輕傷事故由企業事故發生部門的領導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調查。性質嚴重的,安監、生技(基建)、勞動人事(社保)、工會等部門派人參加。事故報告由安監人員或車間安全員填寫。
3.2.2 電網事故
電網事故的調查,按國家有關規定或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暫行規定》執行。
發生電網事故,如係發電企業引起或與發電企業有關,視情況由發電企業、集團公司分支機構和子公司或集團公司派人參加事故調查組。
3.2.3 設備事故
3.2.3.1 特大設備事故
特大設備事故的調查執行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
集團公司認定的特大設備事故,由集團公司或授權部門組織調查。調查組由組織事故調查單位的領導、安監、生技(基建)、發電企業的領導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3.2.3.2 重大設備事故
按照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頒布的《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暫行規定》定性為重大設備事故的,由電監會組織調查。
按照集團公司頒布的《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定性為集團公司重大設備事故的由集團公司、各分支機構、子公司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調查組由組織事故調查單位的領導、安監、生技(基建)、發電企業的領導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3.2.3.3 一般設備事故
一般設備事故由發生事故的單位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產權與運行管理分離的,以資產所有者單位為主組織調查,也可以委托運行管理單位組織調查。
調查組一般由事故調查單位的領導組織,安監、生技(基建)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車間(工區、工地)人員參加。
隻涉及一個車間(工區、工地)且情節比較簡單的一般設備事故,也可以指定發生事故的車間(工區、工地)負責人組織調查。
事故報告由事故調查組織單位的技術人員填寫。
3.2.3.4 設備一類障礙
設備一類障礙由車間(工區、工地)負責人組織調查。必要時,安監人員和有關專業人員參加。
性質嚴重者,由發電企業的領導組織調查。
一類障礙報告由企業或車間(工區、工地)技術人員填寫。
3.2.3.5 設備二類障礙
設備二類障礙的調查參照一類障礙的調查進行。
3.3 調查程序
3.3.1 保護事故現場
3.3.1.1 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必須迅速搶救傷員並派專人嚴格保護事故現場。未經調查和記錄的事故現場,不得任意變動。
發生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所規定的特大事故,事故單位應立即通知當地政府和公安部門,並要求派人保護現場。
3.3.1.2 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應立即對事故現場和損壞的設備進行照相,錄像,繪製草圖,收集資料。
3.3.1.3 因緊急搶修、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導交通等,需要變動現場,必須經企業有關領導和安監部門同意,並做出標誌、繪製現場簡圖、寫出書麵記錄,保存必要的痕跡、物證。
3.3.2 收集原始資料
3.3.2.1 事故發生後,企業安監部門或其指定的部門應立即組織當值值班人員、現場作業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在下班離開事故現場前分別如實提供現場情況並寫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安監部門要及時收集有關資料,並妥善保管。
3.3.2.2 事故調查組成立後,安監部門及時將有關材料移交事故調查組。
事故調查組應根據事故情況查閱有關運行、檢修、試驗、驗收的記錄文件和事故發生時的錄音、故障錄波圖、計算機打印記錄等,及時整理出說明事故情況的圖表和03manbetx 事故所必需的各種資料和數據。
3.3.2.3 事故調查組在收集原始資料時應對事故現場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等)保持原樣,並貼上標簽,注明地點、時間、物件管理人。
3.3.2.4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並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3.3.3 調查事故情況
3.3.3.1 人身事故應查明傷亡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單位、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種、技術等級、工齡、本工種工齡等。
電網或設備事故應查明發生的時間、地點、氣象情況、查明事故發生前設備和係統的運行情況。
3.3.3.2 查明電網或設備事故發生經過、擴大及處理情況。
人身事故應查明事故發生前工作內容、開始時間、許可情況、作業程序、作業時的行為及位置、事故發生的經過、現場救護情況。
3.3.3.3 查明與電網或設備事故有關的儀表、自動裝置、斷路器、保護、故障錄波器、調整裝置、遙測遙信、遙控、錄音裝置和計算機等記錄和動作情況。
人身事故應查明事故發生前傷亡人員和相關人員的技術水平、安全教育記錄、健康狀況,過去的事故記錄,違章違紀情況等。
3.3.3.4 調查設備資料(包括訂貨合同、大小修記錄等)情況以及規劃、設計、製造、施工安裝、調試、運行、檢修等質量方麵存在的問題。
人身事故應查明事故場所周圍的環境情況(包括照明、濕度、溫度、通風、聲響、色彩度、道路、工作麵狀況以及工作環境中有毒、有害物質和易燃易爆物取樣分析記錄)、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了解其有效性、質量及使用時是否符合規定)。
3.3.3.5 查明電網事故造成的損失,包括波及範圍、減供負荷、損失電量、用戶性質,查明事故造成的設備損壞程度、經濟損失。
3.3.3.6 了解現場規程製度是否健全,規程製度本身及執行中暴露的問題,了解企業管理、安全生產責任製和技術培訓等方麵存在的問題。事故涉及兩個及以上單位時,應了解相關合同或協議。
3.3.4 分析原因、責任
3.3.4.1 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調查的基礎上,分析並明確事故發生、擴大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委托專業技術部門進行相關計算、試驗、分析。
3.3.4.2 事故調查組在確認事實的基礎上,分析是否人員違章、過失、失職、違反勞動紀律,安全措施是否得當,事故處理是否正確等。
3.3.4.3 根據事故調查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事故發生的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事故擴大的責任者。
3.3.4.4 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與事故有關的問題,確定為領導責任:
a) 企業安全生產責任製不落實;
b) 規程製度不健全;
c) 對員工教育培訓不力;
d) 現場安全防護裝置、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e) 反事故措施不落實;
f) 同類事故重複發生;
g) 違章指揮。
3.3.5 提出防範措施
事故調查組應根據事故發生、擴大的原因和責任分析,提出防止同類事故發生、擴大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
3.3.6 提出人員處理意見
3.3.6.1 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責任確定後,要根據有關規定提出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由有關單位和部門按照人事管理權限進行處理。
3.3.6.2 對下列情況應從嚴處理:
a) 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造成的事故;
b) 事故發生後隱瞞不報、謊報或在調查中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
c) 阻撓或無正當理由拒絕事故調查;拒絕或阻撓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3.6.3 在事故處理中積極恢複設備運行、搶救安置傷員,在事故調查中主動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調查順利進行的有關事故責任人員,可酌情從寬處理。
3.4 事故調查報告書
3.4.1 政府有關部門組織進行事故調查的事故,事故調查報告書由事故調查組負責提出。
3.4.2 集團公司係統各單位在接到政府有關部門的事故報告和處理意見後,根據《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按照兩者相比從嚴的原則對有關責任人員,按人事管理權限進行處理。
3.4.3 由集團公司係統組織事故調查的,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後,應報送組織事故調查的單位。經事故調查的組織單位同意後,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
3.4.4 事故調查的組織單位收到事故調查組寫出的《事故調查報告書》後,應立即提出《事故處理報告》,上報上級管理公司。
3.4.5 事故調查結案後,事故調查的組織單位應將有關資料歸檔,資料必須完整,根據情況應有:
a) 傷亡事故登記表(見附表1)或電網、設備事故報告;
b) 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處理報告及批複文件;
c) 現場調查筆錄、圖紙、儀器表計打印記錄、資料、照片、錄像帶等;
d) 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e) 物證、人證材料;
f) 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材料;
g) 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h) 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
i) 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j) 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的檢查材料;
k) 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成立調查組的有關文件;
l) 事故調查組的人員名單,內容包括姓名、職務、職稱、單位等。
4 統計報告
4.1 事故報告
4.1.1 事故調查報告書
a) 人身死亡、重傷事故,填寫《人身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見附表1);
b) 設備事故,填寫《設備事故調查報告書》(見附表2)。
c) 火災事故,填寫《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書》(見附表3)。
事故調查報告書由事故調查的組織單位以文件形式在事故發生後的30天內報出。特殊情況下,經集團公司同意可延至45天。
4.1.2 由政府部門組織調查的事故上報時限從其規定,但事故單位在接到地方政府批複事故結案後7日內逐級上報集團公司。
4.2 安全周報、月報
4.2.1 各發電企業應及時登錄“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信息係統”,點擊“安全監察”模塊中安全事故統計菜單,按照要求錄入安全周報、月報內容。
4.2.2 安全周報於每周一12:00之前錄入;安全月報於每月3號12:00之前錄入;一類障礙以上事件簡況隨時錄入。
4.3 月度報告、報表
4.3.1 所有事故和一類障礙報告、報表應分別按照集團公司《電業生產事故統計分析係統》軟件要求填寫。
4.3.2 事故單位應於每月3日前將錄入集團公司《電業生產事故統計分析係統》的事故及一類障礙報告、報表報集團公司。
5 安全考核
5.1 考核項目:安全考核項目按《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執行。
5.2 安全記錄
安全記錄為連續無事故的累計天數。安全記錄達100天為一個安全周期。發生重傷及以上人身事故、因本單位責任造成的一般及以上的電網、設備、火災事故,均中斷安全記錄。
6 附則
6.1 本規程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
6.2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表1:

人身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1.事故簡稱:
2.企業詳細名稱: 業別:
3.企業隸屬關係:
上級直接管理單位:
產權控股單位:
4.企業經濟類型:
5.企業詳細地址:
聯係電話: 傳真電話: E-mail:
6.企業成立時間:   年 月 日
注冊地址:
所有製性質:
執照情況:
經營範圍:
7.事故起止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至 年 月 日 時 分
8.事故發生地點:
9.事故現場緊急救護情況:
10.事故發生時氣象及自然災害情況:
氣溫: ℃ 其他(晴、陰…)
11.事故歸屬:
12.安全周期是否中斷: 是( ) 否( )
13.事故等級(事故性質):
14.事故類別:
15.本次事故傷亡情況:死亡  人,重傷  人,輕傷  人
16.本次事故經濟損失情況(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
17.危險作業分類:
18.事故發生時不安全狀態:
19.事故發生時不安全行為:
20.觸電類別:
21.事故經過(包括事故發生過程描述、主要違章事實和事故後果等):
22.事故報告、搶救和搜救情況:

23.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間接原因、擴大原因):

24.對事故的責任分析和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包括責任人的基本情況、責任認定事實、責任追究的法律依據及處理建議,並按以下順序排列:移送司法機關的、給予黨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的、對事故單位的處罰建議):

事故責任者(包括領導責任、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事故擴大責任者):

25.預防事故重複發生的措施,執行措施的負責人、完成期限,以及執行情況的檢查人(還包括從技術和管理等方麵對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事故單位提出的整改建議,以及對國家有關部門在製定政策和法規規章及標準等方麵提出的建議):


26.調查組成員情況:

姓名 性別 職務 職稱 所  在
工作單位 聯係電話 事故調查中
擔任職務 簽名



27.本次事故傷亡人員具體情況:


號 姓
名 性
別 年
齡 本工種
工齡 主管
工作 工種
1 工

2 受過何種
安全教育 傷害
情況 傷害
程度 傷殘
等級 附




28.附清單(包括:事故現場平麵圖紙及有關事故照片、資料、原始記錄、筆錄、錄像、事故發生時的氣象地質資料、有關部門出具的診斷書、鑒定結論或技術報告、試驗和分析計算資料、經濟損失計算及統計表、成立事故調查組的有關文件、事故處理報告書、有關事故通報簡報、處分決定和受處分單位及責任人的檢查材料等):
29.人身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複印件

事故單位負責人:

填  報  人:

報 出 日 期:   年  月  日

附表2:
設備事故調查報告書

1.事故簡稱:
2.企業詳細名稱: 業別:
3.企業隸屬關係:
上級直接管理單位:
產權控股單位:
4.企業經濟類型:
5.企業詳細地址:
聯係電話: 傳真電話: E-mail:
6.企業成立時間: 年 月 日
注冊地址:
所有製性質:
執照情況:
經營範圍:
7.事故起止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至 年 月 日 時 分
8.事故發生地點:
9.事故發生時氣象及自然災害情況:
氣溫: ℃ 其他(晴、陰…)
10.事故歸屬:
11.安全周期是否中斷: 是( ) 否( )
12.事故等級(事故性質):
13.事故類別:
14.本次事故經濟損失情況(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
15.事故前工況:
16.事故主設備情況(設備規範、製造廠、投產日期、最近一次大修日期等):
17.事故經過(包括事故發生過程、擴大過程、主要違章事實、事故後果和處理情況等):
18.事故報告、搶救和搜救情況:

19.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間接原因、擴大原因):

20.事故暴露問題:

21.事故損失及影響情況(事故後果,少發電量、減供負荷、損壞設備、對重要用戶影響等):

22.對事故的責任分析和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包括責任人的基本情況、責任認定事實、責任追究的法律依據及處理建議,並按以下順序排列:移送司法機關的、給予黨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的、對事故單位的處罰建議):

事故責任者(包括領導責任、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事故擴大責任者):

23.預防事故重複發生的措施,執行措施的負責人、完成期限,以及執行情況的檢查人(還包括從技術和管理等方麵對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事故單位提出的整改建議,以及對國家有關部門在製定政策和法規、規章及標準等方麵提出的建議):


24.調查組成員情況:

姓名 性別 職務 職稱 所  在
工作單位 聯係電話 事故調查中
擔任職務 簽名



25.附清單(包括事故現場平麵圖紙及事故照片、資料、原始記錄、筆錄、錄像、事故發生時的氣象地質資料、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結論或技術報告、試驗和分析計算資料、經濟損失計算及統計表、成立事故調查組的有關文件、事故處理報告書、有關事故通報簡報、處分決定和受處分單位及責任人的檢查材料等):
26.設備事故調查報告書原件或複印件

事故調查組組長、副組長簽名:

主持事故調查單位負責人簽名:

主持事故調查單位蓋章:

報 出 日 期: 年 月 日


附表3: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書

1.事故簡稱:
2.企業詳細名稱: 業別:
3.企業隸屬關係:
上級直接管理單位:
產權控股單位:
4.企業經濟類型:
5.企業詳細地址:
聯係電話: 傳真電話: E-mail:
6.企業成立時間:  年 月 日
注冊地址:
所有製性質:
執照情況:
經營範圍:
7.事故起止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至 年 月 日 時 分
8.事故發生地點:
9.事故發生時氣象及自然災害情況:
氣溫: ℃ 其他(晴、陰…)
10.事故歸屬:
11.安全周期是否中斷: 是( ) 否( )
12.事故等級(事故性質):
13.事故類別:
14.本次事故經濟損失情況(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
15.事故經過(包括事故發生過程、擴大過程、主要違章事實、事故後果及影響和處理情況等):
16.事故報告、搶救和搜救情況:

17.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間接原因、擴大原因):

18.事故暴露問題:

19.對事故的責任分析和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包括責任人的基本情況、責任認定事實、責任追究的法律依據及處理建議,並按以下順序排列:移送司法機關的、給予黨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的、對事故單位的處罰建議):

事故責任者(包括領導責任、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事故擴大責任者):

20.預防事故重複發生的措施,執行措施的負責人、完成期限,以及執行情況的檢查人(還包括從技術和管理等方麵對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事故單位提出的整改建議,以及對國家有關部門在製定政策和法規、規章及標準等方麵提出的建議):


21.調查組成員情況:

姓名 性別 職務 職稱 所  在
工作單位 聯係電話 事故調查中
擔任職務 簽名



22.附清單(包括事故現場平麵圖紙及事故照片、資料、原始記錄、筆錄、錄像、事故發生時的氣象地質資料、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結論或技術報告、試驗和分析計算資料、經濟損失計算及統計表、成立事故調查組的有關文件、事故處理報告書、有關事故通報簡報、處分決定和受處分單位及責任人的檢查材料等):

23.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書複印件


事故單位負責人:

填  報  人:

報 出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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