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規定(2005年版)
大唐集團製〔2005〕3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預防安全生產危急事件(以下簡稱危急事件)的發生,減輕危急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等規章製度,結合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係統的實際製定,用於規範集團公司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集團公司各分支機構、子公司和各基層企業。
第四條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防禦和救援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本規定中的危急事件是指影響企業安全生產,並對企業安全生產構成重大威脅的洪水、地震、台風等自然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及企業發生的人身傷亡02manbetx.com ,重大及以上或對電網影響較大的設備、電網02manbetx.com 等。
第六條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危急事件的預防、報告、救援、處理及生產、生活恢複工作。
第七條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實行行政正職負責製,各企業的行政正職是本單位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麵負責本單位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八條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動員全體職工,並積極依靠政府部門和社會力量共同做好。
集團公司、各分支機構、子公司和各發電企業的任何部門和個人都有參與危急事件發生後緊急救援的義務。
第二章 責任製
第九條 集團公司的危急事件管理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執行政府部門關於危急事件處理的重大部署;
(二)製定集團公司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各項規章製度和安全生產危急事件典型預案庫,指導集團公司係統危急事件的管理工作;
(三)製定集團公司危急事件應急預案,組織演練,完成日常應急準備工作,落實到負責人;
(四)檢查各分支機構、子公司及直屬企業的危急事件應急預案、日常應急準備工作、組織演練的情況;指導、協調危急事件的處理工作;
(五)及時向政府部門報告集團公司危急事件的發生及處理情況;
(六)部署危急事件發生後的善後處理及生產、生活恢複工作;
(七)對集團公司係統各企業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進行考核。
第十條 分支機構、子公司的危急事件管理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的有關規章製度,執行政府部門和集團公司關於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重大部署;
(二)製定自身危急事件的應急預案及各項規章製度,完成日常應急準備工作,負責組織演練,落實到負責人;
(三)檢查所管理企業危急事件的應急預案、日常應急準備工作及組織演練情況,指導協調所管理企業的危急事件管理和處理工作;
(四)及時向政府部門和集團公司報告危急事件發生及處理情況;
(五)部署所管理企業危急事件發生後的善後處理及生產、生活恢複工作;
(六)對管轄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進行考核。
第十一條 發電企業的危急事件管理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的有關規章製度,執行政府部門和上級部門關於危急事件處理的重大部署;
(二)製定企業自身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各項規章製度,針對企業可能存在的各種危險因素,按照集團公司要求,製定相應的危急事件應急預案;
(三)根據應急預案,組織相應的應急隊伍,並進行專門的技能培訓和演練,組織日常應急準備工作,負責危急事件發生時的搶險和生產、生活恢複等各項工作;
(四)及時按規定向政府部門和上級部門如實報告危急事件的發生及處理情況;
(五)危急事件處理完畢後,認真03manbetx 危急事件發生的原因,總結危急事件處理過程中的經驗教訓,並形成總結報告。
第三章 危急事件的預防
第十二條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著眼於預防,積極采取有力措施,綜合治理,及時排除危險源,防患於未然。
第十三條 各企業要認真開展安全性評價、危險點03manbetx 、技術監控、缺陷管理等工作,認真落實各項反02manbetx.com 技術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消除設備存在的缺陷和隱患,改善勞動作業環境,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加強職工的安全思想教育,有效防範各類人身和設備、電網02manbetx.com 的發生。
第十四條 各企業安全生產日常管理工作,要做好各種事故預想工作,尤其是可能對電網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預想工作;開展事故演習,防止事故擴大。
第十五條 各企業要認真落實《電力設備典型消防01manbetx 》的要求,保證消防設施的完整,並定期檢查更換;對防火的薄弱環節要加強監控,防止重大火災事故的發生。
第十六條 對於洪水、地震、台風等自然災害,各企業要根據所在地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信息通報,結合本企業實際進行03manbetx ,積極采取針對性的措施。對水電站大壩、火電廠灰壩、主廠房等主要建築物、主要設備和設施要及時進行加固改造,達到相關標準,提高抗擊自然災害的能力。
第十七條 對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各企業要加強管理。做好生產現場和職工生活區的衛生清潔和消毒工作,做好化學物品等危險品的運輸、存放、使用工作,做好企業的安全保衛工作。緊密依靠政府有關部門,防止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
第十八條 各企業要根據設備係統、運行方式、所處的地理位置和自然環境,認真03manbetx 存在的危險因素,對可能發生的危急事件,建立“預案庫”管理,根據情況的變化,及時、定期進行分析和研究,不斷的補充和完善“預案庫”的內容,提前做好事故預想,製定應急行動計劃和步驟,有計劃的進行動態的、分類的實際演練。
第十九條 建立危急事件預警報告製度。當企業的運行和設備狀況、作業環境、自然環境發出預警信號時,有可能發生危急事件時,應啟動應急預案,並及時上報上級單位及政府有關部門。
第四章 危機事件應急預案
第二十條 對於可能發生的各種危急事件,各企業要針對每一類危急事件的特點進行具體分析,製定相應的應急預案並報上一級管理公司審批或備案。必要時要報政府部門審批或備案。
應急預案要每年修訂一次,以適應情況和條件的變化。
第二十一條 應急預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建立應急指揮機構、明確各自的職責;
(二)健全應急報告、指揮渠道暢通的通信保障;
(三)保障搶險救援的人員、資金、物資的準備;
(四)提前做好對危急事件造成損失進行評估的準備;
(五)製定應急行動方案,落實到負責人;
(六)製定生產、生活維持或恢複方案。
第二十二條 集團公司係統各企業必須成立危急事件管理領導小組,領導本企業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在危急事件發生後,領導小組根據需要及時成立相應的指揮機構,指揮危急事件處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集團公司係統各企業要針對每一類危急事件,根據需要組建相應的搶險救援隊伍。開展危急事件的搶險救援的演習工作,提高搶險救援隊伍的技能水平,保障搶險救援工作的有效進行。
第五章 危急事件的報告及處理
第二十四條 危急事件發生後,各企業必須立即用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逐級報告至集團公司本部。人身事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自然災害等發生後要按規定報告企業所在地政府有關部門。
第二十五條 發生生產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對電網影響較大的設備和電網事故,各企業必須按照《中國大唐集團公司電力生產事故調查01manbetx 》的要求,妥善保護好事故現場,服從事故調查組的指揮,並協助做好事故調查取證、分析等工作。
發生以上事件,集團公司本部部門負責人或分支機構、子公司領導應及時到達現場,指導事故的處理工作。構成特大事故或性質惡劣的,集團公司領導要及時到達現場,指導事故的處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發生洪水、地震、台風等自然災害時,各企業在報告的同時,立即啟動應急工作預案。采取緊急措施,及時疏散危險人群,迅速設置避難場所,安排好救濟物資的供應,妥善安排群眾生活。在保證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按應急預案,組織實施生產、生活維持或恢複工作。
在水電站大壩水位超過汛限水位,且大壩安全受到嚴重威脅時,集團公司本部和各分支機構、子公司有關部門負責人應及時到達現場,指導協調大壩防汛工作。
自然災害發生後,集團公司各企業應積極組織物資和調配人員,支援搶險救援及生產、生活恢複工作。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派人到達現場,指導搶險救援工作。
第二十七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在報告的同時緊急啟動應急預案,統一指揮,保證應急處理所必須的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的供應,實施救援。特殊情況下,對相關人員進行疏散或隔離,防止事態的擴大。
發生重大的食物或職業中毒事件,集團公司、各分支機構、子公司應立即派人到達事故現場,指導協調危急事件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 洪水、地震、台風等自然災害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各企業要根據屬地關係,積極配合和依托當地政府部門,服從統一的調度指揮。積極參加搶險救援工作,減少災害帶來的損失。
第二十九條 各類危急事件結束後,各發電企業要對企業的設備和設施狀況進行針對性的檢查。必要時,應開展技術鑒定工作,認真查找設備和設施在危急事件後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積極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三十條 集團公司係統各企業對於危急事件後的生產、生活恢複要積極籌措資金,進行專門的立項,保證災後生產、生活恢複工作的正常進行。各企業要按照上級的部署,集中力量,積極動員,盡快恢複生產、生活。
第六章 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一條 對於在危急事件預防及危急事件處理過程中作出貢獻、成績顯著的企業和個人,按照《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對危急事件預防不力,或處理不當,造成重大損失的,根據《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及相關製度,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集團公司係統各企業應根據本規定製定本企業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