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燈充電工技術操作規程
作者:佚名
2010-05-20 21:12
來源:本站原創
礦燈充電工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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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規定:
1.礦燈充電人員必須熟知礦燈的結構性能和工作原理,能獨立操作,經考試合格後方能上崗操作。
2.礦燈應統一編號,實行專人專燈、固定充電架、集中 管理。
3.礦燈使用溫度為-10℃-40℃之間,應存放在陰涼、幹燥、潔淨的環境中,禁止放入水中或火中。
4.勿對礦燈施加外力或摔擲。
5.充電室內應保持幹燥,通風良好,並設有 安全滅火設備,室內禁止煙火。
6.充電架應保持清潔,每半年全麵檢修一次。
二、充電:
1.此礦燈可用傳統式礦燈充電架充電,內置充電控製器采用恒功率充電模式。
2.礦燈充電架輸出電壓範圍為5~7V,內置充電控製器輸出電壓穩定在4.2±0.05V之間,充電保護電壓4.35V,過充電保護延遲時間100ms。
3.充電電流恒流段控製在650mA之內。
4.完全放電後,充電時間約為10小時。
5.礦燈為荷電出廠,在使用前應進行補充電。
6.若連續長時間不使用,應從充電架上取下。
7.充電時把礦燈對號放到充電架上,關閉燈頭開關,然後把燈頭上的充電插孔插到充電架的充電插頭上,順時針旋轉180°,電流表有指示即為正常充電。
8.當電池不需要繼續充電或充電過程中突然停電時,應將燈頭反時針旋轉180°,切斷充電回路。
三、放電:
1.礦燈可持續放電或間歇放電。開關為按鍵式循環檔位,由“主光源開 關斷 輔光源開 關斷 主光源開”依次循環。開關壽命5萬次。
2.礦燈主光源額定工作電流為250mA,可放電11小時以上。若工作時間超過11小時請及時使用輔助光源工作,以延長使用時間。輔助光源工作電流為120mA。
3.礦燈設有放電控製裝置,在正常使用條件下,電池不會造成過放電,當電池放電到終止電壓3.0V時,保護裝置動作放電終止,此時斷開旋鈕開關,保護裝置即可恢複。過放電保護延遲時間10ms。
4.放電保護電流為2~2.5A。過電流保護延遲時間10ms,短路保護動作時間小於1ms。
四、注意事項:
1.按開關時用力不用過大,輕輕按下即可。開關外罩為橡膠罩,不允許揭開,同時應避免受利器或硬物劃破而影響密封。
2.因燈頭是專用燈頭,不能隨意亂拆、更換燈頭或改變正負極性,否則礦燈將不能正常使用而損壞,應由專人負責,拆禦或組裝時要緊緊按住燈麵玻璃,不充許反射器與燈頭圈一同轉動。嚴禁在井下拆禦。
3.礦燈貯存至少應帶50%電量貯存,貯存期為半年。
4.礦燈有下列缺陷之一時,不得發出使用:燈頭、燈蓋鎖失靈;充電不足;燈頭圈鬆動;玻璃破裂;燈線破損;接觸不良形成“眨眼”。
5.交回的礦燈應進行下列檢查:充電是否正常、良好;燈鎖、燈圈、玻璃、燈頭殼及燈線等有無損壞;閉鎖裝置是否有效;有無紅、滅燈。
6.充電架上的電壓表和充電指示器應定期校驗和檢查。
7.對充電架和礦燈要經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作好記錄。
一、一般規定:
1.礦燈充電人員必須熟知礦燈的結構性能和工作原理,能獨立操作,經考試合格後方能上崗操作。
2.礦燈應統一編號,實行專人專燈、固定充電架、集中 管理。
3.礦燈使用溫度為-10℃-40℃之間,應存放在陰涼、幹燥、潔淨的環境中,禁止放入水中或火中。
4.勿對礦燈施加外力或摔擲。
5.充電室內應保持幹燥,通風良好,並設有 安全滅火設備,室內禁止煙火。
6.充電架應保持清潔,每半年全麵檢修一次。
二、充電:
1.此礦燈可用傳統式礦燈充電架充電,內置充電控製器采用恒功率充電模式。
2.礦燈充電架輸出電壓範圍為5~7V,內置充電控製器輸出電壓穩定在4.2±0.05V之間,充電保護電壓4.35V,過充電保護延遲時間100ms。
3.充電電流恒流段控製在650mA之內。
4.完全放電後,充電時間約為10小時。
5.礦燈為荷電出廠,在使用前應進行補充電。
6.若連續長時間不使用,應從充電架上取下。
7.充電時把礦燈對號放到充電架上,關閉燈頭開關,然後把燈頭上的充電插孔插到充電架的充電插頭上,順時針旋轉180°,電流表有指示即為正常充電。
8.當電池不需要繼續充電或充電過程中突然停電時,應將燈頭反時針旋轉180°,切斷充電回路。
三、放電:
1.礦燈可持續放電或間歇放電。開關為按鍵式循環檔位,由“主光源開 關斷 輔光源開 關斷 主光源開”依次循環。開關壽命5萬次。
2.礦燈主光源額定工作電流為250mA,可放電11小時以上。若工作時間超過11小時請及時使用輔助光源工作,以延長使用時間。輔助光源工作電流為120mA。
3.礦燈設有放電控製裝置,在正常使用條件下,電池不會造成過放電,當電池放電到終止電壓3.0V時,保護裝置動作放電終止,此時斷開旋鈕開關,保護裝置即可恢複。過放電保護延遲時間10ms。
4.放電保護電流為2~2.5A。過電流保護延遲時間10ms,短路保護動作時間小於1ms。
四、注意事項:
1.按開關時用力不用過大,輕輕按下即可。開關外罩為橡膠罩,不允許揭開,同時應避免受利器或硬物劃破而影響密封。
2.因燈頭是專用燈頭,不能隨意亂拆、更換燈頭或改變正負極性,否則礦燈將不能正常使用而損壞,應由專人負責,拆禦或組裝時要緊緊按住燈麵玻璃,不充許反射器與燈頭圈一同轉動。嚴禁在井下拆禦。
3.礦燈貯存至少應帶50%電量貯存,貯存期為半年。
4.礦燈有下列缺陷之一時,不得發出使用:燈頭、燈蓋鎖失靈;充電不足;燈頭圈鬆動;玻璃破裂;燈線破損;接觸不良形成“眨眼”。
5.交回的礦燈應進行下列檢查:充電是否正常、良好;燈鎖、燈圈、玻璃、燈頭殼及燈線等有無損壞;閉鎖裝置是否有效;有無紅、滅燈。
6.充電架上的電壓表和充電指示器應定期校驗和檢查。
7.對充電架和礦燈要經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作好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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