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瓦斯綜合治理實施細則(第二章)
作者:佚名
2010-05-23 09:39
來源:本站原創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七條煤礦企業集團(公司)必須設總工程師(或同級副職)分管“一通三防”工作;必須設立通風處(部),通風處(部)下設管理通風、防治瓦斯、防治煤塵、防滅火、安全監測監控等職能科室,編製人數根據需要設定;並設立“一通三防”調度機構,配齊調度人員。
第八條煤礦必須設總工程師(或副礦長、技術負責人),分管“一通三防”工作;必須設立通風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負責通風、防治瓦斯、防治煤塵、防滅火、安全監測監控等“一通三防”日常工作;通風部門負責人必須有三年以上井下工作經驗,並經二級以上安全培訓中心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通風專業人員的配備必須符合(安監總辦字[2005]26號)文件的規定標準。
第九條各市(州)、縣(市、區)煤礦安全生產監管機構設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分管煤礦的“一通三防”工作;並明確負責“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內設機構,配齊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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