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瓦斯綜合治理實施細則(第五章)
第五章安全培訓
第一百零七條 市(州)、縣(市、區)兩級煤礦安全監管機構分管“一通三防”工作的領導和工作人員、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負責人應參加相關部門組織的瓦斯綜合治理專門業務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取得“瓦斯綜合治理”培訓證書,否則不得上崗。
第一百零八條 承擔“一通三防”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必須針對各類人員的崗位特點,認真製定教學計劃,提高培訓質量,保證學員確實掌握本工種、本崗位的“一通三防”知識。
第一百零九條煤礦企業必須對各級幹部、職工進行以“一通三防”為重點的安全知識培訓,熟練掌握本企業“一通三防”管理製度對本工種的基本要求。堅持全員培訓,以企業自主培訓為主,對全體煤礦職工特別是農民工(包括勞務工、輪換工、協議工、季節工等)進行嚴格的安全培訓。未經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上崗作業。
具備培訓條件的煤礦企業,對職工的安全培訓以企業為主體進行。不具備培訓條件的煤礦企業特別是中、小型煤礦,要及時組織職工到具備資質的培訓機構或依托大型煤礦企業進行培訓。
第一百一十條 通風技術員、測風員、測溫員、機電防爆檢查員、安全檢查員、瓦斯檢查員、放炮員、主要通風機司機、瓦斯抽放泵司機、瓦斯抽放工(鑽機工、接管工、觀測工等)、瓦斯監測工(中心站工作人員、維修及調校人員)、電工等要害工種人員必須經三級以上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培訓,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操作資格證,做到持證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