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瓦斯綜合治理實施細則(第七章)
第七章 井下電氣設備管理
第一百一十八條 機電設備入井前必須由機電管理部門檢查其“產品檢驗合格證 ”、“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是否齊全,並檢驗其安全性能,合格後,方準簽證入井。
煤礦企業必須設設備防爆檢查員,大修後的設備入井前必須經其檢查合格後方可入井。
第一百一十九條 井下電氣設備和器材的選型必須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的有關規定,杜絕一切電氣設備失爆。
第一百二十條 井上、下必須裝設防雷電裝置;井下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井下的電氣設備要實行掛牌管理,並定期對設備整定,電纜懸掛必須符合規定,井下機電設備峒室要專人管理,專用工具和防火設施齊全,並有運行記錄。
第一百二十一條 井下供電應做到“兩全”、“三無”、“三堅持”“四有”。
兩全:防護裝置全、絕緣用具全。
三無:無雞爪子、無羊尾巴、無明接頭。
三堅持:堅持使用檢漏繼電器、堅持使用煤電鑽、照明和信號綜合保護裝置,堅持使用瓦斯電和風電閉鎖。
四有:有過流和漏電保護裝置、有螺釘和彈簧墊、有密封圈和檔板、有接地裝置。
第一百二十二條 礦燈應集中統一管理。每盞礦燈必須編號,經常使用礦燈的人員必須專人專燈。礦燈的管理和使用還應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的其他規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 在井下使用的膠帶、電纜、管線、塑料網等必須具有阻燃性能和抗靜電性能。
第一百二十四條 在井下攝影、攝像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