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采電氣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綜采電氣安全技術01manbetx
編號:SC/34 Z 31 發放號:01
一、一般規定
第1條 未經專門培訓,未持資格證人員不得操作電器設備。
第2條 操作高壓電器設備主回路時,必須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和站在絕緣台上。
第3條 操作千伏級電氣設備主回路時,必須戴絕緣手套和穿絕緣膠靴。
第4條 127伏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把和工作中必須接觸部分應有很好的絕緣防爆符合規定。
第5條 供電係統所有繼點保護裝置均應保持整定標準,靈敏可靠,不準甩掉。當任何一種保護失靈時應立即停電處理,處理不好,不準送電。
第6條 所有電器設備的安裝地點均應有相應的防水、防潮、防塵等有效保護措施。
二、停送電
第7條 停送高壓電必須堅持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監護。
第8條 停送電前應保證所需操作的開關是否與停送電指令相符。隻有在停止斷路器之後才能操作停下隔離開關;相反,送電時隻在隔離開關合閘後,才能操作斷路器合閘,嚴禁帶負荷操作隔離開關。
第9條 為最大限度延長總開關斷路器使用壽命,操作斷路器必須無負荷狀態下進行。
第10條 停電後應用與電源等級相適應的檢電筆檢驗,檢驗無誤後再進行導體對地完成放電(在沼氣可能積聚之處,必須進行檢查,沼氣濃度在1%以下時才準放電)。裝有接地裝置的設備,停電後必須將相應的開關手柄打倒“接地”位置。
第11條 停電後必須執行掛牌、加鎖或專人看守製度,非執行該項工作人員,不得摘牌送電。
第12條 送電前必須檢查撤除導體放電接地裝置,無誤後方可送電。
三、移動變電站的遷移
第13條 變電站遷移時,必須切斷電源,嚴禁帶電遷移。
第14條 檢查變電站前後端牽引錨固裝置、牽引裝置,必須安裝牢固,性能安全可靠。
第15條 檢查變電站串車間聯接裝置,要安全可靠;移動範圍內鐵路、枕木、夾板和巷道支護等,必須安裝牢固,完整無損,無前移障礙,並拆除接地係統。
第16條 檢查電纜、管路、保持吊掛整齊,隨車前移不受自重以外的張力,無擠傷危險。
第17條 遷移時要有專人指揮,前後牽引裝置派專人操作,中間分段派專人監視,號令統一,動作協調,無論哪一部分發現問題,應迅速停移,檢查處理無誤才能繼續前移。
第18條 當巷道坡度較大時,應根據現場情況,在設備列車遷移過程中,隨走隨掛3~5根地錨,每行進至最短地錨長度的3/4處時,停止遷移設備列車,重新拴掛地錨,再進行設備列車的遷移。
第19條 遷移到位,停止牽引,前後兩端牽引裝置均應張緊,並停止和閉鎖。
第20條 在新位置上進行設備、電纜、管路調整吊掛,接地裝置安裝敷設。
第21條 全麵檢查係統車輛連接、兩端錨固、設備安裝、管線吊接地裝置等,達到一切正常,方可送電投入運行。
第22條 拆接移動電纜時,插銷、接線盒均應妥善保護,電纜盤成“8”字形保持足夠的彎曲半徑。拆接後第一次試運行,應注意工作麵設備旋轉方向。
四、電氣設備性能檢測
第23條 按下列規定定期檢測設備性能:
(1)檢漏器接地跳閘試驗,交接班進行;
(2)防爆性能檢查,每月一次;
(3)主電器絕緣性能檢測,每月一次;
(4)移動式橡膠電纜絕緣性能檢測,每月一次;
(5)固定式電纜絕緣性能檢測,每季一次;
(6)接地網電阻值測定,每季一次;
(7)高壓電纜泄漏及耐壓測定,每年一次;
(8)新安裝設備絕緣及接地電阻測定,安裝投產運行前進行。
第24條 除(1)項按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試驗外,其餘各項必須停電進行,不準帶電作業。
第25條 必須使用與電壓等級相適應的搖表進行絕緣性能測試。凡帶有電子保護裝置的部位采取有效的措施甩掉隔離電子元件,否則不準用搖表測試。
第26條 井下使用普通安全型儀表,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27條 對不同型號的設備故障檢查,性能測試,必須按設備使用維修說明書的規定程序進行操作,不準任意改變。
第28條 性能檢查結果應做準確記錄,發現問題,應及時采取措施處理,處理不好,不準投入運行。
五、繼電保護檢查整定
第29條 任何人不準擅自更改繼電保護整定值,更改整定值的批準權屬礦總工程師。
第30條 檢查整定必須在切斷電源條件下運行,不準帶電作業。
第31條 供電過負荷保護整定調整應在負荷變化時及時調整,正常情況下每季進行一次檢查校驗。
第32條 按設備規定的規格型號使用短路保險器,嚴禁用普通保險器和其它導體代用。
六、電器設備檢修維護
第33條 設備檢修前必須切斷電源,嚴禁帶電明火試驗。
第34條 妥善檢查保護設備防爆性能及其它工作性能,設備的各種儀表、操作手柄、按鈕、必須指示正常,靈活可靠。
第35條 按井下供電“三無”、“四有”、“兩齊”、“三全”、“三堅持”的規定內容進行檢修維護設備。
第36條 設備發生漏電、過載及其它故障跳閘,必須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後方可複位送電運行。原因不明,故障未排除的情況下不準任意反複複位供電運行。
第37條 對各種不同機型設備應嚴格按設備出廠技術說明進行檢修試驗,嚴禁拆卸,不準在井下拆檢元件。
第38條 電器接線應按《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進行。使用插銷聯接、拆卸、安裝時,必須停電閉鎖,閉鎖的開關必須停電閉鎖,插座必須封堵,插銷必須妥善保護,插銷未壓緊前嚴禁送電試車。
第39條 電纜敷設吊掛整齊,點距不超過3米,吊掛要順直,高度應保持大於0.5m,嚴禁用鐵絲直接吊掛。
第40條 電纜不應敷設在風水管路下方,嚴禁在電纜上懸掛其它物件。如和風水管在巷道同一側懸掛,應將電纜懸掛在風水管上方並保持0.3米的間距。高、低壓電纜同側敷設,其間距大於0.1米。
第41條 電纜中間接線盒和插銷式接線盒應保持水平吊掛,在有
淋水處應有防水措施。
七、集中控製台操作
一)、一般規定
第42條 未經專門培訓,未持資格證人員不準操作控製台及其它電氣設備。
第43條 凡工作麵及移動變電站設備所設置的各種電氣保護裝置、閉鎖裝置、聯鎖裝置必須保持整定準確,靈敏可靠,不準甩掉,對違背此項規定的任何指令有權拒絕執行。經礦總工程師批準的有安全技術措施保證的指令不在此限。
第44條 正常生產中嚴禁在開關上直接操作設備。排除故障或檢修時需在開關上操作試驗應按檢修措施規定,必須得到檢修負責人親口批令,並向全麵發出警告後方可操作。
二)、正常起動運行操作
第45條 得到運輸機、轉載機、破碎機開機呼叫後先通知皮帶開機。
第46條 觀察閉鎖顯示窗,及時通知工作麵打開閉鎖,觀察各種故障顯示,確保一切正常。
第47條 按破碎機、轉載機、工作麵運輸機的順序啟動三機。
第48條 運輸中注意觀察開關運行狀態顯示和停機閉鎖顯示,一旦發生停機應立即作出判斷,並及時同工作麵聯係。
第49條 正常情況下,嚴禁帶負荷操作隔離開關。
第50條 特殊情況需要,得到工作麵負責人或負責司機傳呼指令時,可以進行破碎機、轉載機、工作麵運輸機的單機起動,但必須聽清傳呼指令,操作時準確無誤。
三)、倒車操作
第51條 特殊情況需要,得到工作麵負責人或負責司機傳呼指令時,可以進行轉載機、工作麵運輸機倒車操作,但機頭機尾必須有專人監護。
第52條 對雙電動機拖動的設備必須同時操作兩台電機開關換向,正常運轉應同時恢複兩台開關到正車運行狀態。
第53條 嚴禁長時間倒車運轉,一般規定一次倒車運轉距離不應超過1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