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礦重大
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中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
措施是指什麼?
“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
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未編製防止自然發火
設計或者未按
設計組織生產的;高瓦斯礦井采用放頂煤采煤法采取
措施後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層自然發火的;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未選定自然發火觀測站或者觀測點位置並建立監測係統、未建立自然發火預測預報
製度,未按規定采取預防性灌漿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氣體等
措施的;有自然發火征兆沒有采取相應的
安全防範措施並繼續生產的;開采容易自燃煤層未設置采區專用回風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