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知識問答/如何確認違反《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而觸犯刑律的直接責任者?司法機關追究觸犯刑
作者:佚名
2010-05-29 19:31
來源:不詳
司法機關追究觸犯刑律的人員的刑事責任,主要是追究與造成嚴重後果有因果關係且對重大損失結果的發生起決定性作用的人員的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也就是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在這方麵,經常會遇到如何劃分和認定直接責任者的問題。現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規定,查處生產經營單位和企業02manbetx.com
,追究刑事責任中劃分和認定直接責任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 有些鄉鎮企業和私營企業,由於沒有製定有關的規章製度,因而發生重大安全責任02manbetx.com ,造成嚴重後果的,就以《安全生產法》等有關國家安全生產的法規為準,追究有直接責任的負責人的刑事責任。若企業內部製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製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精神和實際情況,即使安全等國家法規和企業主管部門的規章製度沒有具體明文規定,該企業職工也應執行。若出現違反該規章製度進行作業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此而發生重大傷亡02manbetx.com ,造成嚴重後果的,應追究有關直接責任的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2、 企業的從業人員沒有經過培訓,也沒經過技術交底,沒有受到必要的安全教育,不了解規章製度,因而發生重大傷亡02manbetx.com ,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人不應負法律責任。應由發生事故的企業有直接責任的負責人負法律責任。若職工已經過培訓,經過技術交底,或者有多年的操作經驗,了解崗位01manbetx 01manbetx 後,出現違反《安全生產法》等國家有關勞動安全生產保護方麵的規定發生重大責任事故,既使企業沒有相應的規章製度,或者沒落實有關法規規定,行為人也應負直接責任,有關負責人應負領導責任,其中觸犯刑律的要負法律責任。
3、 在一些企業生產和工程建設承包中,常發現發包人(甲方)與承包人(乙方)有簽字傷亡事故合同的現象。合同規定,若發生傷亡事故,由乙方自行負責,甲方隻賠償一定費用。這種合同有的不經過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公證。事實上,這種合同違反了我國《合同法》和法律以及政策的規定;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論是否經過批準或公證,從其訂立時起就無法律約束力,是無效的合同。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由於甲方行為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觸犯刑律的,應當追究甲方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4、 遇有多因、果的直接責任者時,要分清主要責任人員和次要責任人員。分別根據他們在重大損失結果的發生過程中,所起的主要直接作用和次要直接作用,確定其犯罪地位。在生產安全事故處理中,還要區分具體實施人的直接責任與領導人負的直接責任。具體實施人未經領導同意或未按領導的決定而擅自行動,造成了嚴重危害後果的,由具體實施人負直接責任。如果具體實施人受命於領導去實施其行為,或在實施中發現違反《安全生產法》等勞動安全生產保護法規規定,曾提出糾正意見沒有被領導采納因而造成重大損害結果的,具體實施人不負直接責任,應由其領導負直接責任。如果具體實施人提出了違反《安全生產法》等有關勞動安全生產保護法規規定的建議和做法並報告了領導人員,由於領導人員的輕信,未予以糾正即同意並決定予以實施,或具體實施人員明知受命於領導所實施的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規定,但不向領導反映或提出糾正的意見,仍繼續加以實施,因而造成嚴重後果的,不僅要追究領導人員的刑事責任,也要追究具體實施人的刑事責任。若行為人並不負責分管該項工作,既不是行為人法定職責和特定義務範圍內的工作,當聽到反映有關違反《安全生產法》等有關國家關於勞動安全生產保護的規定後,沒有表示意見或消極對待,雖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不能將他作為直接責任者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分工不清,職責不明,就以其實際工作範圍和職工公認的職責作為認定的依據。
如果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是由集體研究作出錯誤決定的行為造成的,且情節嚴重,應對主持研究並拍板定案起決定作用的主要責任者,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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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些鄉鎮企業和私營企業,由於沒有製定有關的規章製度,因而發生重大安全責任02manbetx.com ,造成嚴重後果的,就以《安全生產法》等有關國家安全生產的法規為準,追究有直接責任的負責人的刑事責任。若企業內部製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製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精神和實際情況,即使安全等國家法規和企業主管部門的規章製度沒有具體明文規定,該企業職工也應執行。若出現違反該規章製度進行作業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此而發生重大傷亡02manbetx.com ,造成嚴重後果的,應追究有關直接責任的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2、 企業的從業人員沒有經過培訓,也沒經過技術交底,沒有受到必要的安全教育,不了解規章製度,因而發生重大傷亡02manbetx.com ,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人不應負法律責任。應由發生事故的企業有直接責任的負責人負法律責任。若職工已經過培訓,經過技術交底,或者有多年的操作經驗,了解崗位01manbetx 01manbetx 後,出現違反《安全生產法》等國家有關勞動安全生產保護方麵的規定發生重大責任事故,既使企業沒有相應的規章製度,或者沒落實有關法規規定,行為人也應負直接責任,有關負責人應負領導責任,其中觸犯刑律的要負法律責任。
3、 在一些企業生產和工程建設承包中,常發現發包人(甲方)與承包人(乙方)有簽字傷亡事故合同的現象。合同規定,若發生傷亡事故,由乙方自行負責,甲方隻賠償一定費用。這種合同有的不經過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公證。事實上,這種合同違反了我國《合同法》和法律以及政策的規定;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論是否經過批準或公證,從其訂立時起就無法律約束力,是無效的合同。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由於甲方行為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觸犯刑律的,應當追究甲方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4、 遇有多因、果的直接責任者時,要分清主要責任人員和次要責任人員。分別根據他們在重大損失結果的發生過程中,所起的主要直接作用和次要直接作用,確定其犯罪地位。在生產安全事故處理中,還要區分具體實施人的直接責任與領導人負的直接責任。具體實施人未經領導同意或未按領導的決定而擅自行動,造成了嚴重危害後果的,由具體實施人負直接責任。如果具體實施人受命於領導去實施其行為,或在實施中發現違反《安全生產法》等勞動安全生產保護法規規定,曾提出糾正意見沒有被領導采納因而造成重大損害結果的,具體實施人不負直接責任,應由其領導負直接責任。如果具體實施人提出了違反《安全生產法》等有關勞動安全生產保護法規規定的建議和做法並報告了領導人員,由於領導人員的輕信,未予以糾正即同意並決定予以實施,或具體實施人員明知受命於領導所實施的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規定,但不向領導反映或提出糾正的意見,仍繼續加以實施,因而造成嚴重後果的,不僅要追究領導人員的刑事責任,也要追究具體實施人的刑事責任。若行為人並不負責分管該項工作,既不是行為人法定職責和特定義務範圍內的工作,當聽到反映有關違反《安全生產法》等有關國家關於勞動安全生產保護的規定後,沒有表示意見或消極對待,雖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不能將他作為直接責任者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分工不清,職責不明,就以其實際工作範圍和職工公認的職責作為認定的依據。
如果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是由集體研究作出錯誤決定的行為造成的,且情節嚴重,應對主持研究並拍板定案起決定作用的主要責任者,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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