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電氣設備的類型及選用規定
作者:佚名
2010-05-29 19:32
來源:不詳
為了在
煤礦井下
安全使用電能,不論是低瓦斯礦井、高瓦斯礦井或有煤(岩)與瓦斯 (二氧化碳)突出的礦井,均須采用礦用電氣設備。礦用電氣設備分為礦用一般型和礦用防爆型兩類。 1.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 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應符合《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GB 12173-1990的規定,適用
煤礦井下無瓦斯、煤塵爆炸危險場所或其他類似的地下工業生產部門。 2.礦用防爆型電氣設備 (l)適用於爆炸危險場所電氣設備的分類。I類:
煤礦用電氣設備;II類:除
煤礦外的其他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這些設備外殼的明顯處都有在這種場所使用的電氣設備的特別標誌"Ex"。礦用防爆電氣設備應符合GB 3836-2000《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係列
標準。 (2)礦用防爆型電氣設備防爆型式及代號:隔爆型電氣設備'.d,9、增安型電氣設備64 99、本質
安全型電氣設備?i..,、正壓型電氣設備“p”、充油型電氣設備+ ?0、充砂型電氣設備“9”、澆封型電氣設備“m”、無火花型電氣設備44 99n、氣密型電氣設備‘,h’,、特殊型電氣設備"s”。 (3)煤礦常用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標誌。礦用隔爆型電氣設備的防爆標誌為Exd I ; 礦用本質
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防爆標誌為Exib I(或Exia I);礦用隔爆兼本質
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防爆標誌為Exd[ib] I(或Exd[ia] I);礦用增安型電氣設備的防爆標誌為Exe I ; 礦用增安兼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防爆標誌為Exe[ib] I。 3.礦用型電氣設備的選用礦用電氣設備的選用,應符合規定要求。否則,必須製定安全
措施。普通型攜帶式電氣測量儀表,必須在瓦斯濃度1.0'/0以下的地點使用,並實時監測使用環境的瓦斯濃度。帶電的礦用電氣設備,嚴禁在井下開蓋檢查或檢修,嚴禁帶電搬遷或運輸。井下電氣設備不應超過額定值運行。礦用電氣設備變更額定值使用和進行技術改造時,必須經國家授權的礦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後,方可投人運行。礦用防爆電氣設備人井前,應檢查其“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及安全性能;檢查並簽發合格證後,方準人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