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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礦業集團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規定

作者:佚名 2010-05-29 22:32 來源:本站原創

某礦業集團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規定
目 錄
第一章 礦井通風係統管理規定
第一節 礦井通風係統
第二節 串聯通風
第三節 礦井主要通風機
第四節 礦井反風
第五節 礦井風量分配
第六節 通風設施
第七節 巷道貫通
第八節 局部通風管理
第二章 礦井瓦斯管理製度
第一節、瓦斯檢查製度
第二節、瓦斯檢查員交接班製度
第三節、采掘班隊(組)長檢查彙報瓦斯製度
第四節、排放瓦斯製度
第五節、瓦斯超限追究製度
第六節、瓦斯日報審批製度
第七節、盲巷管理
第八節、不同地點瓦斯及二氧化碳濃度規定
第九節、采煤工作麵上隅角瓦斯管理
第三章 礦井瓦斯抽放管理製度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建立地麵瓦斯抽放係統的標準
第三節 永久瓦斯抽放係統標準
第四節 局部瓦斯抽放係統標準
第五節 瓦斯抽放管路的敷設
第六節 瓦斯抽放鑽孔的聯接與拆除
第七節 瓦斯抽放效果的要求
第八節 瓦斯抽放日常管理與技術要求
第四章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管理規定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突出危險區、威脅區近距離岩巷掘進
第三節:石門揭穿突出煤層規定
第四節:突出煤層煤巷掘進防突管理規定
第五節:突出煤層回采工作麵防突管理規定
第六節:其它規定
第五章 礦井綜合防塵管理製度
第一節 綜合防塵組織和管理規定
第二節 礦井防塵供水係統
第三節 礦井防、降塵措施
第四節 采煤工作麵防塵管理規定
第四節 掘進工作麵防塵管理規定
第五節 轉載點噴霧設施及運輸大巷防塵管理規定
第六節 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管理措施
第七節 粉塵測定製度及要求
第八節管理製度
第六章 防治煤層自然發火管理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開采自燃傾向性煤層
第三節 灌漿和注氮
第四節 井下封閉牆
第五節 建立自然發火的監測與預測預報製度
第六節 火區管理
第七章 礦井安全監測監控係統管理製度
第一節 礦井監測監控係統維護與操作管理製度
第二節、防止安全監測監控係統管理數據中斷
第八章 爆破器材管理製度
第一節、爆炸材料運輸管理
第二節、爆炸材料的貯存管理
第三節、爆炸材料使用管理
第四節、井下爆破管理
第五節、爆炸材料庫管理製度
第九章 礦井安全儀器使用管理製度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安全儀器維修、收發人員崗位責任製
第三節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及自救器
第四節 光學瓦斯檢定儀
第五節 爆破器


第一章 礦井通風係統管理規定
第一節 礦井通風係統

第一條、礦井必須有完整可靠的通風係統。每一生產水平和每個采區,都必須布置單獨的回風巷,實行分區通風。
第二條、礦井通風係統必須正規合理、穩定可靠。通風網絡簡單,采掘布局合理,盡量減少或避免角聯通風。
第三條、每個采區必須至少布置三條上山,軌道上山進風,回風上山回風,運輸上山一般情況下隻供本巷道用風。
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作進風巷,一段作回風巷。
采區上、下山巷道工程必須按設計要求施工到位,否則,不得驗收投產。
第四條、高瓦斯礦井,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礦井的每個采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區,必須設置1條專用回風巷;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必須設置1條專用回風巷。
專用回風巷:在采區巷道中,專門用於回風,不得用於運料,安設電氣設備的巷道。在煤與瓦斯突出突出區,專用回風巷內還不得行人。
第五條、采區設計施工要編製專門的“一通三防”設計(包括通風係統、通風設施、瓦斯治理、防塵、防火、安全監控等)、施工組織設計,要滿足《煤礦安全01manbetx 》和通風安全有關規定要求,做到“三同時、一超前”(同時設計,同時審批,同時驗收,超前施工)。
第六條、采區巷道設計應做到“大斷麵、強支護、少聯通、降阻力、減設施”。
生產礦井的進、回風井、風硐和主要進、回風巷道的風速應小於《煤礦安全01manbetx 》(以下簡稱《01manbetx 》)規定的最高風速,留有餘地。礦井總進、總回風巷風速一般不得超過7m/s,采區進、回風巷風速一般不得超過5m/s。
第七條、每個風井的負壓一般不應超過2940pa(300mmHO2)。否則,應采取降阻措施
第八條、礦總工程師每月至少組織召開一次通風係統優化專題會議,研究通風係統優化簡化工作。盡量減少通風設施,減少內部漏風,每個采區的風門一般不得超過15組。礦井有效風量率要達到87%以上。
第九條、礦井改變通風係統時,必須製定專門措施。改變采區或采區內部通風係統時,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改變礦井、一翼或一個水平的通風係統時,必須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第十條、新礦井投產前,必須進行礦井通風阻力、主要通風機測定工作,礦井通風阻力以後每3年至少進行1次阻力測定,主要通風機以後每5年至少進行1次測定。在礦井轉入新水平生產或改變一翼通風係統後,都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和通風係統優化工作。
更換礦井主要通風機前必須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多風井通風係統,必須進行通風網絡解算及通風係統優化工作。
第十一條、礦井必須加強井巷維修,保持足夠的通風斷麵。礦井每年必須由總工程師組織進行一次通風巷道普查,每季度由通風副總工程師組織有關單位至少進行一次主要進、回風巷道檢查,確保礦井巷道失修率不超過7%,嚴重失修率不超過3%。礦井通風巷道的失修、修護情況報表每月上報集團公司。
第十二條、一般情況下每個采區布置回采工作麵不得超過2個,同一煤層掘進工作麵不得超過4個。
一個采區同一煤層的同一階段或相鄰階段,在采動集中應力影響範圍內,嚴禁兩個回采工作麵相向回采。
第十三條、新水平、新采區、新區段在沒有形成通風係統前,原則隻準兩個掘進工作麵相向貫通。不準在同一掘進巷道中另開掘其它巷道。
第十四條、加強采煤工作麵兩巷維護管理,加大巷道支護強度,工作麵機、風巷斷麵均不得小於設計斷麵的70%,保證滿足通風要求,且最小斷麵不得小於3.5m2。
第十五條、準備采區,必須在采區內構成通風係統後,方可開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麵必須構成全負壓通風係統後,方可回采。
二、礦井需要總進風量計算
Q礦進=(∑Q采+∑Q掘+∑Q其它)×K礦通 m3/min
式中:∑Q采――采煤工作麵需要風量總和,m3/min;
∑Q掘――掘進工作麵需要風量總和,m3/min;
∑Q其它――其它巷道、硐室需要風量總和, m3/min;
K礦通――礦井通風係數,包括礦井內部漏風和配風不均衡等因素,一般可取1.20。
三、采煤工作麵實際需要風量計算
1、按瓦斯湧出量計算
Q采i=100q瓦采i×K采通i(m3/min)
式中:Q采i――第i個采煤工作麵實際需要的風量,m3/min;
q瓦采i――第i個采煤工作麵的瓦斯絕對湧出量,m3/min;
K采通i――第i個采煤工作麵瓦斯湧出不均勻的備用風量係數,是各個采煤工作麵瓦斯湧出量的最大值和其平均值之比,須在正常生產條件下進行個月的觀測,取其最大值。如無實測數據可參考:機采、綜采工作麵取1.2~1.6,炮采工作麵取1.5~2.2。各礦總工程師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2、按工作麵溫度計算風量
采煤工作麵應有良好的氣候條件,其溫度和風速相對應值,溫度<18℃時,風速為0.5~0.8m/s;溫度18~20℃,風速為0.8~1.0m/s;溫度20~23℃時,風速為1.0~1.5m/s;溫度23~26℃時,風速為1.5~2.0m/s;溫度26~28℃時,風速為2.0~2.5m/s較適宜。
Q采i=60×V采i×S采i m3/min
其中:V采i――第i個采煤工作麵風速,m/s,
S采i――第i個采煤工作麵斷麵積,可按最大和最小控頂斷麵積的平均值計算,m2
3、按人數計算實際需要風量
Q采i=4×Ni
式中:Ni —第i個采煤工作麵同時工作的最多人數,人。
4、按風速進行驗算:
按最低風速驗算,各個采煤工作麵的最低風量:
Q采i≥15×S采i, m3/min
式中:S采i—第i個采煤工作麵的平均斷麵積,m 2
按最高風速驗算,各個采煤工作麵的最高風量:
Q采i≤240×S采i, m3/min
式中Q采i含義同上。
5、按炸藥量計算
Q采i=25×Ai,m3/min
式中:Ai—第i個炮采工作麵同時爆破的炸藥量,Kg
經上述瓦斯、氣溫、人數、同時爆破炸藥量計算得出的采煤工作麵實際需風量取其最大值,且不低於表一規定。
采煤高度
(m) 炮采的傾斜長度(m) 機采、綜
采工作麵
小於100 101—150 151—200 201以上
<1.3m
需風量(m3/min) 250 300 350 450 機采450
>1.3m
需風量(m3/min) 300 350 430 500 綜采500

放頂煤工作麵開采由礦總工程師組織製定配風設計及安全措施並報公司備案。
四、掘進工作麵實際需要風量計算
1、按瓦斯湧出量計算
Q掘i=100q瓦斯i×K掘通i, m3/min
式中:Q掘i—第i個掘進工作麵實際需風量,m3/min;
q瓦斯i—第i個掘進工作麵瓦斯絕對湧出量,m3/min;
K掘通i—瓦斯湧出不均勻係數,根據實際觀測的結果確定。如無實測數據,一般可取1.5~2.0。
2、按炸藥量計算風量
Q掘i=25×Ai,m3/min
式中:Ai—第i個掘進工作麵一次爆破最大的炸藥用量,Kg。
3、按人數計算風量
Q掘i=4×Ni
式中:Ni—第i個掘進工作麵同時工作最多人數,人。
4、按局部通風機的實際吸風量計算
按上述三種方法分別計算後,取其最大值為該工作麵的需風量。需風量加風筒漏風為局部通風機吸風量。根據局部通風機吸風量選擇相應型號的局部通風機。
局部通風機的吸風量以實測為準。無實測時,可參考表二取值。
表二:局部通風機吸風量參考表
局部通風機
功率kw 吸風量
(m3/min) 局部通風機
功率kw 吸風量
(m3/min)
備注:風量
必須滿足瓦斯、風速等各項要求且少於本表數
11 200 5.5*2對旋 220
28 300 7.5*2對旋 250
11*2對旋 300 15*2對旋 350
22*2對旋 400 30*2對旋 500
為防止循環風,除保證局部通風機吸風量外,其吸風口至掘進工作麵回風巷口之間的風速不低於煤、半煤巷15m/min、岩巷9m/min。
局部通風機的吸風量加上吸風口到掘進工作麵回風巷道最低供風量即為掘進麵實際需要風量。
5、按風速進行驗算,m3/min。
按最低風速驗算風量
a:岩巷,Q岩掘i≥9×S岩掘i, m3/min
式中:第S岩掘i—第i個岩巷掘進工作麵斷麵積,m2。
b:煤、半煤巷,Q煤掘i≥15×S煤掘i m3/min
式中:S煤掘i—第i個煤(半煤)巷掘進工作麵的斷麵積,m2
按最高風速驗算風量
Q掘i≥240×S掘i, m3/min
式中:第S掘i—第i個掘進巷道的斷麵積,m2。
五、硐室實際需要風量計算(獨立供風硐室)
1、機電設備發熱量大的大泵房、固定壓風機房,實際需要的風量
(Q機硐),可按機電運轉的發熱量計算。即:
Q機硐=3600×∑W×θ/(1.2×1.005×60×△t),m3/min
式中:∑W__機電硐室中運轉電機總功率,KW。
T__機電硐室進,回風之間氣溫溫度差,℃
θ__機電硐室的發熱係數,壓風機房可取0.2~0.23,大泵房可取0.02~0.04。
1.2__空氣密度,kg/m3
1.005__空氣定壓比熱容,KJ/kg.k。
在保證硐室氣溫符合《01manbetx 》規定的情況下,一般大泵房可取150~200m3/min,固定壓風機房可取200~250m3/min
2、爆破材料庫實際需風量,按每小時4次換氣量計算。
即:Q爆=0.07×V m3/min
式中:V—包括聯絡巷在內的爆破材料庫的空間總體積,m3
經驗配風量為:
1)大型爆破材料庫100~150m3/min
2)中、小型爆破材料庫(包括發放硐室)80~120 m3/min
3、其它機電硐室可按經驗配風,一般:
1)充電硐室150~250, m3/min
2)采區絞車房及變電硐室50~80 m3/min
六、其它巷道實際需風量計算
應根據瓦斯湧出量和風速分別計算,取其最大值。
1、按瓦斯湧出量計算:
Q它通i=100×q瓦它i×k它通i
式中:q瓦它i—第i個其它巷道的瓦斯絕對湧出量,m3/min。
k它通i—第i個其它巷道瓦斯湧出不均衡配風係數,一般可取1.2~1.3。
2、按最低風速驗算:
Q其它i≥9×S其它i
式中:S其它i—第i個其它巷道斷麵積,m 2
3、采取局部通風機供風地點,應按其局部通風機的功率在表二選配風量。並符合上述1、2所需風量。
七、有關規定說明
1、本細則僅適用於我公司各生產礦井(包括工程處)
2、采、掘、硐室和其它地點所需風量均指獨立供風的風量。
3、備用采煤工作麵及收作後尚未封閉工作麵的供風量按瓦斯,氣溫,風速進行計算,且不小於正常生產工作麵的50%計算;特殊情況由礦總工程師定。
4、大斷麵巷道全斷麵一次起爆炸藥量較多而供風量無法滿足要求時,應延長通風時間,工作人員應全部撤至新鮮風流中,待炮煙吹散、有害氣體符合規定後方可進入工作地點。

第六節 通風設施
第一條、通風設施的設置
嚴格按照《規程》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本著通風係統正規、穩定、合理、簡單的原則設置通風設施,要根據礦井的實際情況逐步減少直至消除臨時性通風設施,做到“設計規範化、施工標準化、管理科學化”。
1、按照《規程》規定:“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個聯絡巷中,必須砌築永久性風牆;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2道聯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
突出礦井受突出影響區域的所有風門均要設置反向風門。
2、按照《規程》規定:“控製風流的風門、風橋、風牆、風窗等設施必須可靠。”
不應在傾斜運輸巷中設置風門;如果必須設置風門,應安設自動風門或設專人管理,並有防止礦車和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
開采突出煤層時,工作麵回風流不得設置風窗。
3、礦井一翼回風巷、主要回風巷、采區回風巷道內不得設置調節風門。要合理安排生產布局和采掘接替,最大限度地減少通風設施數量,每個采區的風門總數一般不得超過15組。
4、礦井不得設置臨時性通風設施,特殊情況使用時間在1個半月內,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嚴禁設置臨時性通風設施。
5、對自然發火的礦井,防火牆的設置要做到: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築,牆體厚度不得小於600mm, 牆體四周必須與巷壁接實,其煤巷、半煤岩巷掏槽深度不得小於300mm,牆體無重縫、空縫,灰漿飽滿,不漏風。
第二條、通風設施的管理
礦井必須建立通風設施設計、施工、驗收、管理的各項製度,並嚴格執行。通風區要建立通風設施管理台帳,加強對通風設施的檢查和維修,安監部門要監督檢查。
1、采掘生產和其它單位作業地點附近的通風設施實行編號管理並移交到使用單位,移交單上必須有通風區、生產單位、安監處的簽字,明確責任;生產單位負有管理責任,嚴禁損壞通風設施或改變通風設施的用途,一經發現,將嚴格追查處理。
2、通風區定期檢查全礦井的通風設施,每旬至少一次,發現損壞的通風設施及時進行維修。
3、安監部門要加大監督力度,對破壞通風設施的單位、個人要加大處罰力度;對通風設施保護好的單位和個人要進行適當的獎勵。
4、通風設施竣工後,由礦通風(安全)副總工程師負責組織通風、安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不符合通風質量標準化標準的要推倒重建。
5、礦井通風係統圖要準確地標注各種通風設施的位置和數量,不得弄虛作假。
第三條、通風設施的施工要求
1、通風設施必須嚴格按照通風設施質量標準化標準的要求進行施工和維修,提高風門的“三化”水平,提高閉鎖質量和自動化程度。
2、通風區負責礦井通風設施的施工和維修工作,每月應根據礦井生產的安排,合理地設置通風設施,做到有計劃,有記錄,有總結
3、風門、封閉牆,防火密閉牆等通風設施的施工要統一按照“一通三防”質量標準化進行,牆體厚度符合有關規定,四周必須掏槽,木製門扇的厚度要達到50mm,通車風門要有防撞裝置。
4、風門的牆體兩側要預留足夠數量的電纜孔和管子孔。
5、調節窗必須預留在牆體上方,並應能根據需要風量的大小進行調節。
6、需要過風筒的風門,應在牆體上安設等直徑的鐵質風筒,並要設置防漏風裝置,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突出影響區域要設置防逆流裝置。
7、要搞好風門前後10m、封閉牆、防火密閉牆、擋風牆前5m範圍內的文明生產,清除雜物、積水、淤泥。
8、各種封閉牆、防火牆前設置牢固的柵欄,能覆蓋巷道全斷麵,大斷麵巷道柵欄高度不得低於2m,柵欄要用木條、竹竿等材料製成,采用方格網形式,其橫豎間隔不大於200×200mm見方。柵欄中間留有高1m,寬450mm左右能打開的檢查門,用銬鏈或鐵絲固定在柵欄上,密閉牆前不得設臨時車場。

第七節 巷道貫通
第一條、掘進巷道與其它巷道貫通,必須製定預防冒頂和防止瓦斯、煤塵、爆破、透水等02manbetx.com 的專門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
不同采區、不同水平、情況不明的老巷以及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貫通,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和影響礦井通風係統穩定的,必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製定安全措施,報集團公司審批。
第二條、礦地測部門在炮掘巷道貫通相距20m前,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貫通相距50m前,必須向礦總工程師報告,並下達貫通通知書,通知生產、通風、機電、安監等部門;礦通風部門在接到貫通通知書後,按照安全措施要求提前做好調整通風係統的準備工作。
第三條、生產單位應根據地質部門提供的情況,製定貫通的安全技術措施,準確掌握掘進進度和預計貫通時間,每天向技術主管部門、通風區、安監處和礦調度所通報情況。
第四條、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麵不得進入采動應力集中區、不得在地質構造帶和應力集中區貫通。同一區段的突出煤層進行采掘作業時,相向采掘的兩個工作麵間距不得小於100m。相向掘進的兩個工作麵間距不得小於60m,並且在小於60m之前實施鑽孔穿透,隻允許向一個方向掘進。
一般巷道貫通相距20m,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相距50m時,隻準從一個工作麵向前貫通,對方工作麵必須保持正常通風,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作業人員,並切斷電源,在巷道口設置柵欄,揭示警標。按規定檢查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
第五條、掘進巷道即將貫通時,生產單位必須有區長現場盯崗,通風區要派熟悉通風係統的管理幹部現場統一指揮,安監處派人員現場監督檢查。
巷道貫通後,通風部門必須立即調整通風係統,實現全風壓通風,並測定風量、檢查瓦斯,待貫通巷道風流穩定,風流和瓦斯濃度符合《規程》有關規定後,方可恢複工作。
第六條、掘進工作麵每次爆破前,掘進工作麵班組長必須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員共同到停掘工作麵,檢查該工作麵及其回風流的瓦斯濃度。隻有在兩個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以下時,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要按規定安設專人警戒。
第七條、每次爆破後,爆破員和班組長必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和瞎炮等情況。
如果發現有異常情況,應立即處理。隻有等雙方工作麵檢查完畢,認為無異常情況,才允許進行掘進作業。
第八條、間距小於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個巷道進行爆破時,兩個工作麵的人員都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第九條、在突出危險的煤層中,上山掘進工作麵同上部平巷的貫通,上部平巷工作麵必須超過貫通位置,其超前距離不得小於5m。

第八節 局部通風管理
第一條、總則:
1、所有局部通風均必須編製專門的設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審批,其內容包括:通風係統、風量計算、局部通風機設備及風筒選型,通風、瓦斯管理及供電、安全監測監控設計等。
2、掘進工作麵開工前,必須編製施工安全技術措施、開工報告,經有關部門審批後送通風、機電、技術、安監等部門;做好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3、機電部門根據通風部門安裝局部通風機的業務聯係書所指定位置進行安裝,其他單位不得隨意挪移。局部通風機及其啟動裝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28條規定。
4、瓦斯斷電閉鎖、饋電狀態回饋裝置安裝及拆除時,通風、機電部門要互相配合。
5、局部通風係統形成後,由礦調度所長組織通風、機電、安監、使用單位等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接風筒,進行施工。
6、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局部通風機(局部通風機司機要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實行掛牌留名,保證正常運轉。
7、全麵推廣應用對旋式局部通風機;嚴禁使用1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掘進工作麵供風;不準使用2台以上局部通風機向同一掘進工作麵供風。
8、使用局部通風機進行通風的掘進工作麵,無論工作或交接班時,都不準停風;計劃停電停風必須嚴格執行報批手續。
9、建立健全規章製度。
(1)必須製定漏電保護試驗製度,確保漏電保護日試正常進行,試驗期間不得影響局部通風。
(2)必須製定風電、瓦斯電閉鎖及局部通風機自動切換開關或裝置的維護試驗製度。每周試驗不少於一次,試驗期間不得影響局部通風,試驗記錄存檔備查。
(3)安全監測監控裝置安裝符合《規程》規定,必須製定調校製度,按規定及時調校維護,保證安全監控係統正常運行,瓦斯超限斷電閉鎖靈敏可靠。
(4)必須按集團公司淮礦通[2005]61號《關於學習貫徹 <國有 煤礦瓦斯治理規定>(國家 煤礦安全監察局21號令)的通知》,嚴格執行瓦斯超限 02manbetx.com 分級追查處理製度。堅持“ 四不放過”原則,瓦斯超限,由礦調度所做好追查處理記錄。必須將追查處理意見當天電傳到集團公司調度室。
第二條、機電部分
10、高、突礦井的新采區必須做到高壓雙回路分列式供電,高、突礦井現有采區和其他礦井的高瓦斯采區變電所逐步實現高壓雙回路分列式供電。
11、必須編製供電設計,並由礦機電副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會審,涉及風電、瓦斯電閉鎖的供電設計要有通風部門審查簽字,嚴格按設計進行施工。
12、高、突和其他礦井的高瓦斯采區變電所必須設專人看管,其他采區變電所無人看管時,必須做到關門上鎖。
13、井下局部通風供電必須做到“三專三閉鎖”,掘進供電必須做到雙電源、雙局部通風機和主、備局部通風機自動切換。
雙電源:l).主局部通風機電源;2).動力設備、備用局部通風機電源:
雙局部通風機:主局部通風機,備用局部通風機
三 專:1).主局部通風機必須由專用高、低壓開關;2).專用變壓器;3).專用供電線路供電。
三閉鎖:1).瓦斯電閉鎖:當瓦斯超限後,必須立即切斷局部通風機供風區域內的動力設備電源,並閉鎖。
2).風電閉鎖:主局部通風機不工作,必須切斷局部通風供風區域內的所有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的電源;
3).主、備局部通風機閉鎖:當主局部通風機停運時,備用局部通風機必須自動開啟;備用局部通風機停運時,主局部通風機隻許人工開啟;當雙電源同時掉電再恢複送電時,主局部通風機、備用局部通風機均在待用狀態,隻許人工起動。
14、有煤與瓦斯突出的采區必須實現“雙三專”供電;三專饋電開關要求:高瓦斯頭供電的分饋開關每台隻能帶一個掘進頭局部通風機;低瓦斯頭供電的分饋開關每台不能超過二個掘進頭局部通風機。
15、局部通風機為對旋局部通風機的,隻做為一台局部通風機使用,不準一級使用另一級作為備用局部通風機,必須另安裝獨立的備用局部通風機。
16、當主局部通風機不工作,切換到備用局部通風機時,局扇司機應立即向礦調度彙報,通知維修單位查明停運原因,及時排除故障,恢複主局部通風機運行。
17、局部通風機及掘進工作麵的電器設備安裝、維修必須符合《煤礦 01manbetx 》要求,局部通風機及其供電設備入井前,必須經防爆性能檢查合格後方可入井安裝使用。建立檢修、檢查製度;並做到開關上架、小電上板,包機到人。
18、必須嚴格執行停電申請許可證製度,局部通風供電由施工單位填寫《井下電氣施工申請報告》,申請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許可後,並通知通風等有關部門方可實施。
19、掘進工作麵的電工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資格證書,持證上崗;必須按規定攜帶便攜式瓦檢儀、停電作業牌,按規程進行操作。
第三條、通風管理
20、必須按供風要求合理選擇局部通風機及風筒,一般使用5.5kw×2、7.5kw×2對旋局部通風機或11kw局部通風機,配直徑400-500mm風筒;使用11kw×2、15kw×2對旋局部通風機或28kw局部通風機必須配備直徑不小於600mm風筒,使用22kw×2、30kw ×2對旋風機必須配備不小於直徑800mm風筒。
21、凡出現無 計劃停風無論是否瓦斯超限均要進行追查處理。
22、嚴禁任何人隨意停、開局部通風機,因檢修、停電等原因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入內。
23、臨時停工的掘進工作麵必須保證正常通風並按規定檢查瓦斯,因故停風的掘進工作麵在恢複通風前,必須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製定 安全技術措施進行瓦斯排放工作;且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的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動局部通風機。
24、風筒出口到掘進工作麵的距離為:煤巷不大於5米、半煤巷不大於8米、岩巷不大於10米,風筒出口風量必須滿足通風設計要求,且最小不得小於100m3/min,確保工作麵和回風流瓦斯不超限,巷道風速符合《煤礦 01manbetx 》規定。
25、局部通風風筒管理必須符合《礦井通風安全質量標準》有關規定,巷道斷麵必須能滿足風筒懸掛要求,當斷麵不能滿足時,施工單位必須采取擴棚、撥道等措施。
26、主、備用局部通風機均必須按《規程》規定安裝開停傳感器,監控中心站應認真記錄局扇開停情況。
各礦將局扇掉電、啟封、 計劃停電等造成瓦斯積聚排放情況於次月3日前將其原因及追查處理結果上報(或電傳4956501)集團公司通防處。


第二章 礦井瓦斯管理製度
第一節、瓦斯檢查製度

第一條、礦井瓦斯檢查的主要地點:
1、回采工作麵的具體檢查地點有:進風巷風流、工作麵風流、上隅角、回風巷風流、工作麵煤壁、采煤機附近、輸送機槽、輸送機機尾、放頂煤支架放煤口,以及回風巷沿途絞車窩、進回風巷的冒高處等;
2、掘進工作麵的具體檢查地點有:局部通風機上方的進風流、工作麵風流、回風巷風流、煤壁、輸送機槽、輸送機機尾、巷道高頂或冒高處;
3、其他檢查地點:礦井總回風巷、一翼回風巷、水平回風巷、機電峒室、鑽場、密閉、盲巷、頂板冒落或突出孔洞、放炮地點、電動機及其開關附近、回風流中機械電氣設備附近、其他有瓦斯湧出易造成瓦斯積聚的地點等。
第二條、瓦斯檢查的具體地點及檢查次數,應由分管測氣隊的副區長負責安排,經通風區長簽字後,每月初的2日之前,報礦總工程師審批。瓦斯檢查地點發生變化時,要即時增補,嚴禁空班漏檢。
第三條、瓦斯和CO2檢查次數:
采掘工作麵的瓦斯濃度檢查次數:(1)低瓦斯礦井中每班至少檢查2次;(2)高瓦斯礦井中每班至少檢查3次;(3)有煤(岩)與瓦斯突出危險的工作麵、有瓦斯噴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和瓦斯湧出量較大、變化異常采掘工作麵,都必須設專職瓦檢員經常檢查瓦斯。(4)采掘工作麵回風係統的絞車窩、抽放鑽場、機電峒室與采掘工作麵檢查次數相同;(5)本班未進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麵,每班至少檢查1次;其它可能湧出或積聚瓦斯或CO2的峒室和巷道,每班至少檢查1次。(6)采區變電所等機電峒室每原班至少檢查1次。
第四條、瓦斯檢查記錄、台帳、圖牌板等內容要與上述規定的內容相符。通風區要根據礦井的通風係統,劃分瓦斯檢查區域,確定檢查內容,規定瓦檢員巡回檢查的路線。
第五條、瓦斯檢查工必須經專門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六條、瓦斯檢查工下井時必須攜帶光學瓦斯機,儀器必須完好,精度符合要求,同時備有長度大於1.5m的膠管(或瓦斯檢查棍)、溫度計等。
第七條、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班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爆破工、流動電鉗工、煤機司機、電機車司機下井時,必須隨身攜帶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安全監測工必須攜帶便攜式報警儀或光學瓦斯機。老峒管理工必須攜帶瓦斯、氧兩用儀和光學瓦斯機。通風區隊長以上的管理幹部必須攜帶瓦斯、氧兩用儀或光學瓦斯機。
第八條、瓦檢員必須嚴格按劃分的瓦斯檢查區域檢查瓦斯和CO2,每次檢查的結果要認真準確地記入瓦斯檢查手冊和記錄牌上,並通知現場作業人員。瓦斯濃度超過規程規定時,瓦檢員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作業,將人員撤到安全地點,在瓦斯或CO2超限地點的通道入口處設置柵欄,揭示警標、切斷電源,並及時向調度所和通風調度彙報。
第九條、瓦檢員不得發生空班、漏檢、假檢,並做到井下記錄牌板、檢查手冊、瓦斯台帳”三對口”。
第十條、瓦檢員必須嚴格執行《瓦檢員交接班製度》。高瓦斯、突出危險區作業的采掘工作麵,必須在現場交接班。其他地點在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
第十一條、在自然發火危險礦井中,有自然發火危險的采掘工作麵瓦檢員必須攜帶一氧化碳便攜儀,每班至少檢查1次一氧化碳濃度。
第十二條、瓦檢員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製度和請示報告製度,每班至少要向通風調度彙報瓦斯三次,發現問題或隱患必須及時彙報。
第十三條、檢查瓦斯時不得單獨進入瓦斯及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和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煤礦01manbetx 》規定的區域。否則,必須製訂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十四條、通風值班人員,必須掌握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重大通風瓦斯問題,及時向礦調度室彙報。
第十五條、通風瓦斯日報必須經通風區長簽閱,並必須上報礦長、礦總工程師審閱。重大問題,必須製定措施,進行處理。

第二節、瓦斯檢查員交接班製度
第一條、井下交接班地點。配備有專職瓦檢員時,采煤工作麵在上隅角處交接班,掘進工作麵在掘進迎頭附近交接班,其他交接班地點由總工程師根據礦井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條、各礦井應根據礦井實際情況製定瓦檢員井下交接班時間表。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瓦斯檢查員必須按規定時間進行交接班,不得提早離開檢查地點到交接班地點等候交班。
第三條、交接班內容。交接班時,交班瓦檢員要交清本班如下幾個內容:
1、分工區域內的通風、瓦斯、防塵、防火、放炮、局部通風和生產情況有無異常,是否需要下一班處理及應采取的措施。
2、分工區域內的各種通風安全設施、裝備的運行情況,是否需要維修、增加或拆除。
3、分工區域內出現的”一通三防”隱患,當班處理的情況和需要繼續處理的內容。
4、有關領導交辦工作的落實情況和需要請示的問題。
第四條、交接班要做到上不清下不接。接班人對交接內容了解清楚後,交接班人員都必須在《瓦檢員瓦斯檢查手冊》上簽字,記錄備查。
第五條、交班時,如果下一班的瓦檢員未到崗,交班瓦檢員必須請示值班領導,由值班領導決定是由交班瓦檢員繼續進行下一班的瓦斯檢查工作,還是由地麵另派瓦檢員。無論采取何種方式,都不能造成空班漏檢現象。
第六條、各礦要建立瓦斯檢查員電話反調製度,測氣隊長或通風區值班幹部要電話反調瓦斯檢查員上崗或交接班情況,杜絕空班漏檢和不按規定交接班現象。
第三節、采掘班隊(組)長檢查彙報瓦斯製度
第一條、集團公司各礦都要建立采掘班組長檢查彙報瓦斯製度。采掘班組長(無班組長由代班兼任)除完成本職工作外,每班還必須親自對其工作地點的瓦斯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條、檢查內容包括采掘工作麵(含修護、收作)進風、回風、工作麵風流、上隅角或冒高區內瓦斯濃度以及“一通三防”設施情況。
第三條、檢查次數:每班至少2次(要求施工前和施工結束前各檢查1次),有煤(岩)與瓦斯突出危險,有瓦斯噴出危險或瓦斯湧出量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麵,應經常檢查瓦斯。
第四條、采掘班組長必須按時利用配備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查瓦斯,檢查結果記入《采掘班組長瓦斯檢查手冊》,同時告知現場人員,瓦斯超限及時處理。
第五條、采掘班組長必須分次將瓦斯情況向礦調度所彙報,礦調度所必須建立《采掘班組長瓦斯檢查彙報台帳》,做到手冊、台帳“兩對口”。
第六條、采掘班組長每班必須在上隅角或迎頭指定位置懸掛便攜式瓦斯報警儀。
第七條、各礦製定采掘班組長瓦斯檢查監督考核製度,凡違反上述規定,由礦調度所進行考核處罰。


第四節、排放瓦斯製度
排放瓦斯實行分級管理製度:
1、停風區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0%,由通風部門製定安全措施,礦總工程師批準,由礦負責進行排放。
2、巷道瓦斯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積存瓦斯或二氧化碳的巷道長度超過30m,由通風部門編製排放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由救護隊排放。
3、對於巷道積存瓦斯量大,排放時影響主要係統,涉及麵較廣的瓦斯排放措施必須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由救護隊排放瓦斯。
4、啟封密閉都必須編製安全措施,礦總工程師批準,由救護隊負責恢複通風,進行瓦斯排放。
5、全風壓通風地點出現瓦斯超過規定需要排放瓦斯,或特殊情況(采煤工作麵上隅角、巷道冒高區、突出的孔洞等)排放瓦斯,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製措施,,由礦負責進行排放。
6、全礦井區域性停電停風排放瓦斯,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製措施,按分級排放製度組織排放。必須在措施中明確排放順序。
第二條、排放瓦斯措施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措施的編製由通風部門負責,措施應包括瓦斯積聚地點、時間、積聚原因、積存量、預計排放時間、排放方法、明確排放瓦斯流經的巷道路線和方向、風流控製設施的位置、停電撤人範圍、警戒人位置等,並繪製示意圖。排排放瓦斯井下現場總指揮,排放瓦斯地麵總指揮。
2、明確排放瓦斯的方法,應采用限流排放法,嚴禁 “一風吹”。巷道內有風筒懸掛時,不得采用“分段排放法”。
3、排放瓦斯措施中要根據瓦斯湧出量或積存量、供風量、計算排放量和排放時間,確保排放回風流與全風壓風流彙合處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不得超過1.5%。排放時要在全風壓混合處設置甲烷報警儀,懸掛便攜式瓦斯報警儀。
4、凡由救護隊排放瓦斯的,排放瓦斯措施必須經救護隊主要技術負責人簽字,排放瓦斯前由礦調度所通知集團公司調度室,經同意後方可進行排放。
排放瓦斯井下現場負責人應由礦通風副總(安全副總)擔任,排放瓦斯地麵總指揮應由礦總工程師(安監副礦長)擔任。
5、凡由礦自排瓦斯的,排放瓦斯現場總指揮由通風副區長以上的管理幹部擔任。排放瓦斯地麵總指揮應由礦通風副總(安全副總)擔任。
6、瓦斯排放過程中,安排專人檢查瓦斯,隻有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氧氣濃度不低於20%時,穩定30分鍾,瓦斯濃度無變化時,瓦斯排放方可結束。
7、明確責任範圍和人員分工。警戒人由生產單位擔任,井下現場負責人安排警戒人位置,瓦斯排放濃度控製由救護隊和通風區負責,停送電和電器設備檢查由機電部門負責,安監部門負責撤人和監督檢查措施的落實。
8、串聯通風的掘進工作麵排放瓦斯,必須先排放串聯通風工作麵,後排被串聯工作麵。
第三條、排放瓦斯必須遵守下列程序:
1、由排放瓦斯地麵總指揮組織參加排放瓦斯有關人員,貫徹排放瓦斯安全措施,明確責任。
2、排放瓦斯前,排放瓦斯井下現場負責人組織安排回風係統撤人,斷電、設置警戒的人員,並在措施上簽字。
3、排放瓦斯地點附近的進風流中必須設置電話,保持暢通。排放瓦斯各項準備工作按措施就緒後,征得地麵總指揮同意後,現場負責人方可下達排放命令。
4、排放人員必須按措施的規定進行排放,排放時觀察局部通風是否循環風,一旦出現循環風立即停止排放。
5、排放瓦斯後,由現場負責人組織檢查,確認排放區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符合規定後,方可向地麵調度所彙報,由地麵總指揮下令撤出警戒、恢複送電,宣布排放瓦斯結束。
第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排放瓦斯:
1、無批準的措施或措施與現場情況不相符;
2、排放措施未貫徹、落實責任;
3、現場負責人未排放瓦斯現場的;
4、參加排放瓦斯的人員不齊、警戒人未安排到位、回風流撤人未完成的;
5、無計劃停風未及時追查處理,製定防範措施的。
第五條、排放瓦斯其它注意事項:
1、參加排放瓦斯人員的礦燈及所攜帶的甲烷報警儀等要符合防爆和完好要求。
2、如需進入停風區檢查瓦斯,必須兩人同行,前後相距5米,並攜帶甲烷和氧氣報警儀。若瓦斯濃度大於3%以上時,必須由救護隊負責進行探險,其它人員不得進入高濃度區。
3、被高濃度瓦斯(指瓦斯濃度大於3%以上)淹沒區域的電氣設備排放瓦斯結束後,要把電器設備開關蓋打開,排除內部積聚的瓦斯後,方可人工複電。
第五節、瓦斯超限追究製度
第一條、堅持瓦斯超限就是02manbetx.com ,是02manbetx.com 就要必須追查的原則,各礦都要建立瓦斯超限追究製度。
第二條、瓦斯檢查人員(監測係統)發現井下瓦斯超限,必須立即向通風調度、礦調度所彙報,並由監測中心站向礦調度所下達瓦斯超限通知書。
第三條、通風調度必須及時向區值班、調度所、及通風區有關領導彙報,調度所必須將瓦斯超限情況及時向礦值班、礦長、總工程師、安全礦長,及有關領導彙報,並通知安監處。
第四條、礦調度所負責通知有關部門、單位和相關人員參加瓦斯超限追查會。
第五條、瓦斯超限事故分級追查處理製度:
1、瓦斯超限濃度≤2%的,由當天礦值班負責人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追查處理。
2、瓦斯超限濃度2—3%(含3%)的,由安全礦長負責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追查處理(若安全礦長不在礦,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追查處理)。
3、瓦斯超限濃度>3%,由礦長負責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追查處理(若礦長不在礦,由其指定的其他礦領導負責組織追查處理)。
瓦斯超限原因、製定的防範措施、責任者處理結果必須在24小時內電傳集團公司調度室、通防處。
第六條、追查會要有記錄備查。瓦斯超限事故處理閉合處理回執必須通風區長簽字,由監測中心存檔。(按閉合處理製度執行)
第六節、瓦斯日報審批製度
第一條、每天由夜班通風調度員、監測機房中心分別把瓦檢員彙報資料和監測機房監測的數據整理,並“一通三防”存在的隱患和問題和采掘工作麵瓦斯濃度最大值填寫到通風瓦斯日報。
第二條、日報首先由通風區長審簽,然後報送礦總工程師和礦長審簽,並對“一通三防”存在的隱患和問題提出解決的意見。
第三條、日報分別報送礦長、礦總工程師、安全礦長、通風副總,通風區保存一份備查。
第七節、盲巷管理
第一條、凡是井下巷道長度超過6m的不通風獨頭巷道,都叫做盲巷,出現盲巷必須在24小時內封閉完畢。
第二條、加強盲巷管理,礦井生產、技術部門要把好設計、生產布局及現場施工關,不準間歇式施工,盡快形成全風壓通風係統。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凡停工時間較長需停風的掘進工作麵,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停風必須立即斷電、同時在距離巷道口不超過5米的地方設置密閉,同時必須切斷盲巷內鋼管、軌道等金屬物體,防止雜散電流引入盲巷內。
第三條、因臨時停電或其他原因造成掘進工作麵臨時停風的,必須立即撤出人員,切斷電源,由當班瓦檢員設置臨時柵欄(掘進巷道必須在距離回風口不超過5米的地方吊掛臨時柵欄),並揭示警標。掘進施工單位必須設專人在巷道口的新鮮風流中看守,任何人不得隨意進入停風區。
第四條、臨時停風巷道恢複通風前,首先必須檢查瓦斯,證實停封區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由當班瓦檢員就地排放;當瓦斯濃度超限時,嚴格執行實行分級排放瓦斯管理製度。
第五條、啟封盲巷密閉,都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由救護隊進行恢複盲巷通風和瓦斯排放工作;對於巷道內瓦斯積存量大,瓦斯排放時影響主要係統、涉及麵廣的瓦斯排放措施必須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後方可排放。
第六條、所有盲巷密閉都必須建立台帳(與防火密閉分開),每周至少檢查一次盲巷密閉牆內、外的氣體情況,並將檢查結果記入盲巷管理台帳。密閉牆損壞或牆外瓦斯、二氧化碳濃度超限,要及時彙報分管通風區長,並立即處理。
第七條、在距離盲巷密閉的巷道口2米左右必須設置柵欄。巷道斷麵在6m2以下的,柵欄要全斷麵覆蓋;巷道斷麵在6m2以上的,柵欄覆蓋麵應不少於巷道斷麵的2/3。柵欄要牢固可靠,在一側開一小門,以方便檢查牆內外的氣體或溫度。柵欄要使用木條,攔孔規格為200mm×200mm,柵欄外要設置檢查記錄牌,並揭示警標,柵欄內檢查記錄箱。
盲巷密閉的柵欄外,不得存放機電設備,不得了作為臨時車場。
第八條、盲巷必須定期檢查:已用密閉處理的盲巷,每周至少檢查一次密閉和柵欄的質量及密閉牆內外的瓦斯、二氧化碳濃度、溫度等有關數據。臨時停風設置柵欄的盲巷,每班至少檢查1次柵欄的質量及柵欄內1米處至巷道口這一段巷道內的瓦斯、二氧化碳濃度。
第九條、所有盲巷都必須及時填到采掘工程平麵圖和通風係統圖上,采掘工作麵距離盲巷20米以外時,必須排除盲巷內積存的瓦斯,並保持正常通風,每班至少檢查一次瓦斯濃度,直到安全貫通為止。
第十條、凡破壞柵欄或盲巷密閉的要嚴肅追查處理;凡檢查中發現密閉外瓦斯超限的,要對盲巷管理人員和分管副區長進行追查處理。
第八節、不同地點瓦斯及二氧化碳濃度規定
第一條、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時,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第二條、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麵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0%時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三條、采掘工作麵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必須停止用電鑽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嚴禁爆破。
第四條、采掘工作麵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第六條、電動機及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第七條、采掘工作麵及其他巷道內,體積大於0.5m3空間內積聚瓦斯濃度達到2.0%時,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第八條、在回風流中的機電設備峒室的進風側必須安裝甲烷傳感器,瓦斯濃度不超過0.5%。
第九條、在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地點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
第十條、符合《煤礦01manbetx 》規定的串聯通風係統中,必須在進入被串聯工作麵的進風風流中裝設甲烷斷電儀,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0.5%。
第十一條、對因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1.0%以下時,方可人工開啟電氣設備。
第十二條、采掘工作麵進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0.5%。
第十三條、采掘工作麵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製訂措施,進行處理。
第九節、采煤工作麵上隅角瓦斯管理
第一條、采煤工作麵上隅角(工作麵切頂線與風巷上幫的交彙處)瓦斯濃度達1.5%,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二條、生產單位是回采工作麵上隅角瓦斯管理的責任主題,上隅角要懸掛瓦斯管理牌板,上隅角要及時回收,超前管理。采煤工作麵的上隅角必須充滿填實,消除瓦斯積聚空間。
第三條、回采工作麵上隅角必須安裝T0瓦斯傳感器,安設的位置距離風巷上幫、頂板、采空區切頂線各300mm。T0瓦斯傳感器的報警點、斷電點、複電點、斷電範圍與工作麵T1瓦斯傳感器相同。
第四條、上隅角回柱時要經瓦檢員檢查瓦斯,生產單位要灑水滅塵,回柱時要采取防止產生摩擦、撞擊火花。

第三章 礦井瓦斯抽放管理製度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條 要加強瓦斯抽放技術管理,提高抽放瓦斯效果,防止瓦斯事故,保證礦井安全生產,保護環境和開發瓦斯資源。
第二條 礦總工程師全麵負責礦井瓦斯抽放工作。定期檢查,平衡瓦斯抽放工作,解決所需設備、器材和資金,負責組織編製、審批、實施、檢查抽放瓦斯工作的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保證抽放瓦斯工作的正常接替,做到“掘、抽、采”平衡。
第三條 礦行政副職負責落實和檢查分管範圍內的瓦斯抽放工作,礦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本職能範圍內的抽放瓦斯工作負責,抽放瓦斯所需要的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礦財務、供應計劃。
第四條 瓦斯抽放的礦井在進行水平、采區、采掘工作麵設計時必須同時進行瓦斯抽采設計,投產驗收時,必須同時對瓦斯抽放工程驗收,瓦斯抽放工程不合格不得投產。做到“三同時,一超前”。
第五條 堅持預抽、邊抽邊掘、邊抽邊采和采後抽放並重的原則。
第六條 集團公司根據各礦生產接替和瓦斯治理計劃,研究、編製全公司年、季度瓦斯抽放計劃,並分解落實到各瓦斯抽放礦井。抽放礦井要將下達的抽放計劃逐月分解落實到具體地點,並上報集團公司(包括簡要文字說明和抽放係統圖)。集團公司下達年度瓦斯抽放指標,列入抽放礦井年度生產和經營承包指標進行考核。
第七條 為促進礦井瓦斯抽放和利用工作,各礦要製定相應的獎勵辦法,對抽放瓦斯工作做出突出成績的個人和單位給予必要的表彰獎勵。
第二節 建立地麵瓦斯抽放係統的標準
第一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應建立地麵永久瓦斯抽放係統。
1、瓦斯資源可靠,儲量豐富,瓦斯抽放係統的抽放量穩定在2 m3/min以上,預計瓦斯抽放服務年限在10年以上;
2、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達到以下條件,經論證使用井下局部抽放係統不合理的;
①大於或等於40m3/min;
②年產量1.0-1.5Mt的礦井,大於30 m3/min;
3、開采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的。
第三節 永久瓦斯抽放係統標準
第一條 設施要求
(1)地麵泵房其距進風口和主要建築物不得小於50m,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築,要用柵欄或圍牆保護。並必須有防雷電裝置。
(2)泵房周圍20m範圍內,禁止堆積易燃物和有明火。
(3)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屬設備,至少有一套備用。
(4)泵房內電氣設備,照明和其它電氣儀表都應采用礦用防爆型;否則,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5)泵房必須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和檢測管道瓦斯濃度、流量、壓力等參數的儀表。實行自動監測,並與礦井安全監控係統聯網,能隨時反映各抽放係統的抽放參數,並能打印抽放報表。泵房要建立抽放台帳,台帳記錄數據要準確。
(6)抽放瓦斯泵吸氣側管路係統中,必須裝設有防回火、防回氣和防爆炸安全裝置,並定期檢查,保持性能良好。抽放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應超過泵房房頂3m。
(7)泵房必須有專人值班,經常檢查各參數,做好記錄。當抽放瓦斯泵停止運轉時,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如果利用瓦斯泵停上運轉後和恢複運轉前,必須通知使用瓦斯的單位,取得同意後,方可供應瓦斯。
(8)利用瓦斯抽放時,瓦斯濃度不得低於30%(低濃度瓦斯發電除外),且在利用瓦斯的係統中必須裝設有防回火、防回火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裝置。
第二條 新建地麵瓦斯抽放係統的礦井,必須經國家授權的專業科研機構進行可行性論證,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瓦斯抽放工程師設計,經集團公司批準。
第三條 新建或改擴建礦井,根據地質提供的瓦斯資源達到《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時,必須將抽放瓦斯工程納入礦井設計中,但設計所依據的瓦斯參數必須經國家授權的專業科研機構進行可行性論證而定。
第四條 抽放係統的能力應滿足礦井最大抽放量需要,抽放管徑應按抽放流量分段選配。地麵瓦斯抽放泵能力應有一定的富餘係數,其富餘係數不小於1.5。
第五條 在各幹管和支管上要安裝自動計量裝置和孔板計量裝置(孔板計量應設旁路)。
第六條 礦井永久瓦斯抽放工程設計應符合設計規範。
第四節 局部瓦斯抽放係統標準
第一條 凡采煤工作麵瓦斯湧出量大於5m3/min(或小於5m3/min,但隅角瓦斯經常超限),掘進工作麵瓦斯湧出量大於3m3/min,掘進工作麵瓦斯湧出量大於3m3/min、突出煤層石門揭煤、預測有突出危險采掘工作麵、正在開采的被保護層,都必須進行瓦斯抽采。
建立局部瓦斯抽放係統時,必須編製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采煤工作麵瓦斯湧出量大於10m3/min,建立局部瓦斯抽放係統時,報集團公司審批。
第二條 移動式瓦斯抽放泵應安裝在抽放地點附近的新鮮風流的峒室中,並有獨立的回風係統,配風量不小於60 m3/min;峒室內要配有專用電話、瓦斯檢測斷電裝置、消防器材、抽放泵01manbetx 、崗位責任製、抽放係統圖、負壓、濃度、流量測定裝置、高低濃瓦斯鑒定器、抽放觀測記錄等;並有專人值班。移動泵兩台(同型號),一台使用,一台作備用,要求用雙回路供電並有停水自斷電和氣矸分離保護裝置。
第三條 應根據瓦斯抽放的混合流量確定移動泵和抽放管徑,移動泵與抽放管徑的選擇匹配,具體選擇應按瓦斯抽放設計標準進行計算後選擇。
第四條 局部瓦斯抽放監測係統必須與礦井監測係統聯網,能隨時反映各係統的抽放參數,並能打印抽放報表。
第五條 健全瓦斯抽放計量裝置。抽放負壓、流量、瓦斯濃度,泵站1小時測定一次,幹、支管和鑽場每周至少測定1次。重點考察鑽孔的測定次數根據需要確定。抽放台帳記錄數據要準確。
第六條 按時完成公司下達的抽放工程和瓦斯抽采量計劃,抽放工作麵無瓦斯超限現象。
第七條 移動泵站抽出的瓦斯必須排至總回風道或采區回風巷,在抽放管路出口處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分別在管路出口的上、下風側各5m和30m處設置柵欄,並揭示警標,兩柵欄間禁止人員通行和任何作業。移動泵排到巷道內的瓦斯,其濃度在30m內混合到規程允許的限度內。下風側柵欄外5m內懸掛瓦斯檢測傳感器。
第八條 移動泵站峒室和排放瓦斯巷道內的瓦斯檢查每小班不少於3次,移動泵站峒室內空氣中瓦斯濃度不得大於0.5%,排氣管末端30m外的瓦斯濃度在采區回風巷不得大於1.0%,在礦井總回風巷不得大於0.75%,否則,必須切斷瓦斯電源,停止瓦斯泵的運轉,進行處理。
第九條 長度大於6m的高位抽放鑽場,無論在施工還是打鑽、抽放時,都應采用機械通風,高位鑽場的瓦斯檢查次數,與回采工作麵瓦斯檢查次數相同。采煤工作麵過鑽場前,必須把鑽場充滿填實。
第五節 瓦斯抽放管路的敷設
第一條 抽放管路應具有良好的氣密性、足夠的機械強度,並必須滿足防凍、防腐蝕、抗阻燃、抗靜電的要求。
第二條 管路敷設要做到“平、直、牢”,離地離度不小於0.3m。在運輸中敷設管路時,應懸掛架空於巷道幫上,其高度不少於1.8m。所有抽放管路不得與電纜等帶電物體同側敷設。
第三條 瓦斯管路敷設必須能滿足排除積水的要求。巷道低凹處、鑽場應安裝等徑T型管聯接放水器;采區上山、下山的下部均要安裝自動放水器。要加強抽采管路的巡查,消除管路積水現象,提高抽采效果。
第四條 瓦斯抽放幹管的每一分支都應設置全通隔離閥,以便維修和支管拆除或延伸,在鑽場和分支應設置流量、負壓瓦斯濃度觀測裝置。支管與鑽場聯接根據現場條件,做具體設計,確保管道暢通,不漏氣。根據需要設置矸石分離器。
第五條 抽放係統投入運行前,應進行一次全麵氣密性試驗。一般采用壓風正壓試驗法,試漏氣壓要達到0.3~0.5Mpa。瓦斯抽放管路要塗紅色標誌,以區別於其他管路。
第六條 已建立永久抽排係統的礦井,移動泵抽出的瓦斯可送至永久抽排係統的管道內,但必須進行專門設計,不能影響永久抽放係統。
第七條 利用上隅角埋管抽放的瓦斯管在進入上隅角前應加絕緣段。聯接抽放係統的高壓軟管,其斷麵不應小於聯管斷麵的0.8倍。
第八條 瓦斯抽放係統的進氣管路應避免使用抗衝擊性能較差的玻璃鋼管路和PVC 塑料管路;機械化采煤工作麵順層鑽孔封孔管應避免使用金屬管。
第六節 瓦斯抽放鑽孔的聯接與拆除
第一條 利用高位巷道抽放的工作麵,在工作麵投產前,高巷必須施工到位並回收,聯管待抽。
第二條 利用高位鑽孔抽放的工作麵,在工作麵投產前,第一個鑽場的鑽孔必須施工結束,鑽孔聯接完畢,隨著工作麵的推進下一個鑽場距工作麵30m前,鑽孔合茬待抽。
第三條 利用順層孔抽放的工作麵,必須在工作麵投產前,預抽時間不少於3個月。
第四條 鑽孔的封孔應采用聚氨脂或水泥砂漿機械封孔,封孔長度岩孔不得小於3m,煤孔不得小於6m,確保鑽孔封堵嚴密不漏氣。
第五條 鑽孔的拆除必須經主管抽放的技術員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
第七節 瓦斯抽放效果的要求
第一條 建立地麵瓦斯抽放係統的,礦井瓦斯抽放率應大於45%以上;利用移動泵站進行瓦斯抽放的,礦井瓦斯抽放率應大於30%以上。
第二條 采煤工作麵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20m3/min,必須采用綜合瓦斯抽放方法。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30m3/min的采煤工作麵,瓦斯抽放率應大於80%;絕對瓦斯湧出量為20-30m3/min的采煤工作麵,瓦斯抽放率應大於70%;絕對瓦斯湧出量為10-20m3/min的采煤工作麵,瓦斯抽放率應大於60%;絕對瓦斯湧出量為5-10m3/min的采煤工作麵,瓦斯抽放率應大於50%;其它應抽采煤工作麵,瓦斯抽放率應達到40%以上。努力實現抽放後回采工作麵的風排瓦斯量不大於5m3/min。
第三條 有突出危險的掘進工作麵、放炮後瓦斯經常超限或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3m3/min的煤巷掘進工作麵,必須采用巷幫長鑽孔與迎頭短鑽孔相結合的方法邊抽邊掘。
第四條 巷幫長鑽孔邊抽邊掘的抽放鑽孔布置應均勻、合理。從煤層麵開孔,開孔間距應大於400mm;煤層鑽孔的封孔長度不小於6m;鑽孔抽放參數應根據實際情況考察確定,一般情況下,當采用穿層鑽孔抽放時,鑽孔的見煤點間距不應超過8m;當工作麵采用順層鑽孔抽放時,鑽孔的終孔間距不應超過10m;突出煤層鑽孔的終孔間距不應超過5m。
第五條 突出煤層石門揭煤前必須進行預抽,瓦斯抽放率不得小於50%。
第八節 瓦斯抽放日常管理與技術要求
第一條 凡進行瓦斯抽放的礦井,必須建立專門的瓦斯抽放隊伍,人員配備必須滿足抽放瓦斯的要求,由通風區(或防突區)統一管理,必須配備專職專業技術人員一名,負責瓦斯抽放技術工作,總結03manbetx 抽放瓦斯效果,研究和改進抽放技術方案,組織新技術推廣等。
第二條 對抽放工作人員要進行業務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凡因抽放隊伍不健全和人員不足影響抽放瓦斯的,要追查安全第一責任者的責任。
第三條 工作麵無抽放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的,不準進行鑽孔施工。
第四條 瓦斯抽放工程施工,必須嚴格按照設計進行。鑽孔的開孔角度以及方位誤差不得大於±0.5度,位置誤差不得大於±0.1m,鑽孔直徑和終孔深度必須附合設計要求。
第五條 對於施工中出現的報廢鑽孔,應及時向設計人員彙報,重新設計補打鑽孔。
第六條 抽放工程施工結束時,必須由通風副總組織有關人員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包括鑽孔參數、鑽孔個數、鑽孔深度、管路敷設、漏氣試驗、瓦斯泵及供電、監測、計量裝置等),驗收不合格的要進行處理,直到合格為止。驗收合格的要提出驗收報告。綜采麵、放頂煤麵的抽放係統工程的驗收由集團公司通風處負責。凡未驗收,未提出驗收報告的工作麵,按不具備回采條件處理。
第七條 采用高位鑽孔、頂底板穿層鑽孔抽放時,鑽孔口抽放負壓不小於10Kpa。
第八條 抽放量的計算要統一用標準狀況下的大氣壓(101.325 Kpa)和溫度(20°C)。采用自動計量的,要通過監控係統打印抽放日報;采用孔板計量的,每班要計算抽放總量,再根據三班抽放量編製抽放日報。
第九條 抽放台帳必須由隊長審簽;抽放日報由區長審核,報總工程師審簽;抽放月報由總工程師、礦長審簽。
第十條圖紙
①瓦斯抽放係統圖。
②泵站平麵與管網布置圖。
③抽放鑽場及鑽孔布置圖
④泵站供電係統圖
第十一條 報表:
①抽放工程 年、季、月報表
②抽放量 年、季、月、日報表
第十二條 記錄:
①鑽孔施工記錄
②抽放參數測定記錄
③泵房(站)值班記錄
第十三條 台帳:
①抽放設備台帳
②抽放工程台帳
第十四條 牌板:
①抽放鑽場鑽孔施工管理牌板。內容包括:鑽孔設計剖麵圖、鑽孔設計參數、鑽孔施工負責人、鑽孔施工技術要求、鑽孔施工注意事項等。懸掛在施工鑽場內。
②抽放鑽場鑽孔位置牌板。內容包括:各鑽孔剖麵圖,在剖麵上標明各鑽孔的深度、終孔層位、鑽場間距、有效抽放距離、拆孔距離,以及鑽場間距和鑽孔管理注意事項等:懸掛在抽放鑽孔附近。
③抽放鑽場鑽孔觀測牌板。內容包括:鑽場編號、鑽孔編號、鑽孔終孔日期、驗收人,以及鑽孔的抽放負壓、流量、瓦斯濃度、觀測日期、觀測人姓名等;懸掛在抽放鑽場內。
第十五條 每個采掘工作麵抽放工作結束後,都要寫出書麵的瓦斯抽放工作總結
第十六條 各抽放礦井每年末要向集團公司上報本年度的瓦斯抽放工作總結
第四章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管理規定
第一節:一般規定
1、突出礦井必須建立健全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各級崗位責任製,嚴格執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各項規定。
2、突出礦井的礦長對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負全麵責任,定期檢查、平衡防治突出工作,解決防治突出所需的人、財、物,保證防治突出工作的實施。
3、突出礦井的總工程師對防治突出工作負全麵技術責任,負責組織措施的編製、審批,負責製定礦井防治突出工作計劃、規劃,負責措施的落實、檢查、監督。
4、副礦長負責落實所分管範圍的防突工作,駐礦安監處長負責監督檢查;礦各級職能部門負責人對本職範圍內的防治突出工作負責;區、隊、班、組長對管轄範圍的防突工作負直接責任;防突人員對所在崗位防突工作負責。
5、突出礦井要建立專門的防突施工隊伍,人員配備要符合統一規定。蘆嶺、朱仙莊、海孜、祁南四對突出礦井應成立瓦斯科,瓦斯科由工程技術人員和有防突實踐經驗的人員組成。瓦斯科負責擬定礦井月、季、年度瓦斯治理工程計劃、防突抽放方案設計,參與防突措施的審批,負責突出危險性預測預報及防突效果檢驗工作及抽放防突工程的監督檢查驗收。
6、突出礦井的井下作業人員,必須接受防治突出知識的培訓,熟悉突出預兆和防突的基本知識,經考試合格後,方準上崗,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個月。
7、突出礦井在編製年度、季度、月度生產計劃的同時,必須編製防治突出計劃。開采突出煤層時,必須采取突出危險性預測、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檢驗、安全防護措施等綜合防治突出措施。
8、突出煤層新采區設計前必須進行三維地震勘探,勘探的重點要放在對突出煤層的控製及小構造探查上,嚴重突出危險區的布網密度要適當加密。突出礦井所有可采煤層地質勘探鑽孔均要采集煤層瓦斯樣,測定瓦斯基本參數。
9、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必須編製防治突出的設計報集團公司審批。
10、突出礦井設計必須優先開采保護層,保護層和被保護層的巷道工程設計要同時進行;瓦斯治理必須超前回采工作麵巷道工程施工。保護層工作麵確需跳采,必須經集團公司批準;因跳采出現非保護區域的瓦斯治理工程的方案設計要與跳采改造方案設計同時製定。開采保護層時必須同時對被保護層進行瓦斯抽放。
11、單一的突出危險煤層和無保護層可采的突出煤層群,必須采用預抽煤層瓦斯防治突出的措施。
12、突出礦井的主要巷道應布置在岩層或非突出煤層中;應盡可能減少石門揭穿突出煤層的次數,揭穿突出煤層地點應避開地質構造帶。 在突出煤層頂底板中布置的運輸大巷、回風大巷、采區上下山等,巷道距突出煤層的法線距離,原則上不得小於20m。
13、突出礦井應掌握突出動態和規律,填寫突出卡片,建立突出檔案。每年第一個月,將上年度的突出資料報集團公司。
14、在同一突出煤層的同一區段的集中應力影響範圍內,嚴禁布置2個工作麵相向回采和掘進。
15、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開展瓦斯地質研究。礦井地測部門、防突專門機構、通風部門必須共同編製礦井瓦斯地質圖,每兩年修改完善一次; 采區瓦斯地質圖(圖中必須標明采掘關係、煤柱位置、被保護範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突出點的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參數等)必須根據實際揭露資料及時填繪、修改,每月上報集團公司通防處。
16、采掘工作麵距保護區邊緣30M以前,礦井地測部門必須向有關采掘區提交采掘工作麵臨近未保護區通知單,並報告礦總工程師。采掘區負責人接到通知後必須簽收,按有關規定執行。
17、突出礦井必須對煤層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防突措施的效果檢驗。各礦突出危險性臨界值指標應根據各礦井煤層實際情況由權威部門鑒定,暫未鑒定的按《防突細則》規定執行。突出危險性預測及效果檢驗單經礦總工程師簽字後方可生效。
18、開采突出煤層或石門揭穿突出煤層時,每個采掘工作麵的專職瓦斯檢查工必須隨時檢查瓦斯,掌握突出預兆,當發現有突出預兆時,瓦斯檢查工有權停止采掘作業,協助班組長立即組織人員按避災路線撤出,同時報告礦調度所。
19、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前,必須建立獨立、可靠的通風係統。
20、突出煤層中的突出危險區、突出威脅區的采掘工作麵嚴禁使用風鎬落煤。突出礦井的入井人員必須攜帶隔離式自救器。有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爆破前,所有不裝藥的眼、孔都應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深度不小於爆破孔深度的1.5倍。
21、鑽孔施工,必須在施工地點懸掛圖牌板,牌板內容:鑽場編號、鑽孔類別、設計鑽孔參數(孔號、方位角、傾角、孔深、孔徑等);當實際施工鑽孔參數與設計參數不符合時,必須及時彙報、查明原因、製定措施。
22、鑽工必須隨身攜帶鑽工手冊,防突區必須建立鑽孔原始記錄及台帳,做到手冊、記錄及台帳三對口,發現不符時,以弄虛作假論處。
23、鑽孔施工必須實行現場聯合驗收,驗收人員由施工單位班組長、瓦斯檢查工、掘進班隊長、安監員(或瓦斯辦)組成,由安監員(或瓦斯辦)牽頭組織現場簽收。
24、外委施工單位不得從事突出煤層石門揭煤、突出煤層掘進,其他相關防突工作必須納入礦統一管理,礦必須加強對外委施工單位的管理。
25、突出礦井,回采工作麵瓦斯治理工程不到位的不得納入回采煤量計算可采期;準備、開拓煤量可采期,要根據瓦斯治理工程相應延長;“三量”可采期不能滿足瓦斯治理工程需要,必須加快開拓、準備施工進度,同時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節:突出危險區、威脅區近距離岩巷掘進
1、突出煤層新采區施工設計前,礦要編製采區瓦斯地質圖。
2、突出煤層新采區設計要編製專門的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設計,同時報集團公司審批。
3、凡在突出煤層頂底板中布置巷道,開工前必須繪製巷道與突出煤層關係預想地質剖麵圖,否則不得開工。
4、異常地帶地質預想剖麵圖要懸掛礦調度室,施工單位要將施工進度每天填繪到預想剖麵圖上。
5、礦井采用雙岩巷布置時,應優先施工距突出煤層法距較遠的巷道。
6、在運輸大巷、回風大巷、采區上下山掘進過程中,為防止因隱伏構造導致巷道誤揭突出煤層,必須采用邊探邊掘措施。探查點間距要求如下表:
當巷道距突出
煤層法線距離 探查點距離 備注
≥30m ≯150m 發現巷道與煤層法距發生變化時,必須查明原因
20-30m ≯100m
10-20m ≯50m
7、發現隱伏未知斷層時,必須停止掘進進行探查,控製斷層及煤層賦存並采取措施。
8、當巷道距突出煤層法距≤10 m時,必須采用邊探邊掘、鑽孔超前控製煤層層位,杜絕誤揭煤層。
9、巷道距突出煤層法距不大於5米時,必須編製專門的防治突出設計、措施報集團公司審批。
10、若需揭穿煤層,要嚴格按照石門揭煤規定執行。
11、在接近已知斷層帶100m時,必須采用邊探邊掘、鑽孔超前控製煤層層位,直至穿過斷層帶。
12、發現瓦斯異常、岩層產狀異常、有煤炮聲、圍岩裂隙發育、頂底板發生淋(湧)水等現象時,必須停止掘進進行探查,堅持先探後掘,不探不掘。
13、地質(煤層賦存)探查鑽孔每組孔數不應少於3個,應控製煤層全厚。
14、探查工程必須編製探查設計、探查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15、每次探查工程結束後,通風副總均要組織地測、技術、防突部門編製探查報告,明確允許巷道施工長度,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16、井下突出煤層近距離岩巷掘進必須懸掛《瓦斯地質管理牌板》,探查點編號、距煤層法距、允許進尺數等內容要填寫齊全。
17、探查點要做明顯標記並編號。《瓦斯地質管理牌板》、探查報告允許進尺數與現場標記要一一對應,嚴禁超挖超掘。
18、《瓦斯地質管理牌板》由掘進施工單位負責管理,嚴格按照探查報告允許巷道進尺長度組織施工。
第三節:石門揭穿突出煤層規定
1、石門揭穿煤層程序嚴格按《防突細則》規定執行。
2、突出煤層石門揭煤要避開地質構造帶和應力集中區,石門拔門前必須首先探明煤層賦存狀況,探查孔不得少於3個。
3、礦必須製定石門揭穿煤層防突設計,報集團公司批準。
4、礦必須編製石門揭煤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審查後上報集團公司批準。礦必須將作業規程、施工措施、集團公司批複一並貫徹到施工單位的每位揭煤作業人員,揭煤作業人員必須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5、礦總工程師要對揭煤全過程進行技術監督指導,石門揭煤開工前,必須組織相關單位對通風、供電等係統進行一次全麵檢查,係統及設施必須符合《細則》要求,否則不得開工。
6、地測部門必須繪製石門揭煤預想地質剖麵圖,並懸掛礦調度。
7、石門施工及揭穿煤層的全過程,均必須做到先探後掘,準確控製煤層賦存情況,每組探查孔數不得少於3個。
8、當石門迎頭距煤層法距10~15m時,礦應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煤層突出危險性參數,對突出危險性進行評定。預測有突出危險,必須采取預抽措施,預抽鑽孔控製範圍至巷道輪廓線15米以外,預抽率不小於50%,預抽期應不小於6個月。
9、石門迎頭距煤層法距5米時,施工預測鑽孔,有突出危險,必須采取補充防突措施,並進行校果檢驗,措施有效方可施工。
10、石門施工至煤層法距不小於3米位置時應采取金屬骨架、煤體固化、前探支護等措施,並必須進行校果檢驗。
11、石門至煤層法距3米時,礦總工程師必須組織相關部門對安全揭煤準備工作進行全麵檢查,並將安全揭煤準備工作完成情況報集團公司通防處備案。
12、石門施工至距煤層法距2米(緩傾斜煤層留1.5米岩柱;如果岩石鬆軟、破碎,應當增大預留岩柱)采用震動放炮(或遠距離放炮)揭開煤層。
13、震動放炮揭煤嚴格按《防突細則》規定執行,若一次沒有揭開煤層全厚,應在24小時以後方可再次進行震動放炮。
14、厚煤層、緩傾斜煤層穿煤(一次不能揭穿全厚)施工的每一循環均必須采取防突措施並進行效果檢驗,隻有經效果檢驗有效後方可進行下一循環施工,直至穿透煤層。
15、施工過程中,要密切注意突出預兆,如有異常必須立即停頭撤人,采取措施。
16、永久支護必須緊跟迎頭,煤層與頂底板連接處前後5米的巷道必須采取強化支護措施。
17、石門揭穿厚度小於0.3米的突出煤層,可直接采取震動放炮措施。
突出煤層立眼揭煤按照石門揭煤規定執行。

19、石門與突出煤層已掘巷道貫通時,已掘巷道必須超過石門貫通位置5米以上,並保持正常通風。
20、石門揭煤竣工後,隱蔽工程記錄等資料要歸類存檔,地測部門要及時填圖。
21、安全礦長必須對揭煤工作全過程嚴格監督、檢查,確保措施落實到位。揭煤工作結束,通風副總必須組織人員編寫總結報告,報集團公司通防處備案。
第四節:突出煤層煤巷掘進防突管理規定
1、必須編製瓦斯綜合治理專項設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嚴格落實。作業人員必須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2、突出危險區煤巷掘進前應先采取區域防突措施,在區域防突措施的基礎上再采用局部防突措施。
3、突出危險區沒有開采保護層的煤巷掘進,必須同時采取巷幫抽放與迎頭排放等防突措施。
4、在第一次執行局部防突措施,必須采取小直徑(42mm)淺孔排放,工作麵前方形成不小於5m的安全屏障後方可進入正常的防突措施循環。
5、抽放鑽孔必須要留有不小於10米超前距;抽放鑽場間距必須小於最短有效抽放鑽孔孔深10米以上,兩幫鑽場應錯開布置;抽放孔控製範圍至巷道輪廓線外不小於10m。
6、迎頭排放孔要留有不小於6m的超前距,控製範圍至巷道輪廓線外不小於3m,應有足夠的排放時間。
7、抽放鑽孔孔底間距一般不得大於3m,排放孔孔底間距一般不得大於2m;抽放孔、排放孔應控製煤層全厚。
8、嚴格按設計要求布置鑽孔,岩麵開孔間距應大於300mm,煤麵開孔間距應大於400mm,鑽孔應均勻布置。
9、采用壓風排碴,孔口必須采取除塵設施施;打鑽期間孔口必須安設防噴孔設施。
10、嚴禁超突出指標掘進。效果檢驗允許進尺數,必須同時保證巷道軸線方向留有不少於6m的措施孔超前距、巷道前方及輪廓線外不小於2m的檢驗孔超前距;效果檢驗單必須經礦總工程師審批。突出指標超過臨界值時,必須采取補充防突措施。
11、嚴禁超挖超掘。檢驗位置必須編號並作明顯標記,施工現場必須懸掛防突管理牌板,效果檢驗單、防突管理牌板必須一一對應。
12、遠距離放炮,回風係統必須停電撤人,炮後30分鍾後方可允許進入工作麵進行檢查。
13、附近地點爆破時,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麵人員必須撤離至新鮮風流中,人員集中地點必須設有直通調度的電話,並設置有壓風自救係統。
14、打鑽施工前掘進單位必須清底交窯加強支護,對鑽場及前後5m範圍內的巷道進行加固,對後路進行巡視,確保後路巷道排水、排渣暢通,行人安全,及時清理碴粉,消除巷道積水、煤塵堆積。
15、發現鑽孔或巷道見斷層、瓦斯異常、煤層突然變厚、變薄、煤層分叉合並、產狀異常,必須立及停止掘進,製定補充防突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16、必須建立礦井防突動態跟蹤係統。
⑴編製措施前,地測部門必須繪製巷道預想地質剖麵,施工中必須及時收集資料認真03manbetx ,定期向總工程師彙報,發現問題及時反饋。
⑵掘進單位要密切注視施工過程中煤岩層、瓦斯等變化情況,發現異常立即停頭,及時彙報礦調度;礦調度值班人員必須及時向礦領導回報並通知相關單位;安檢處及相關職能部門必須及時深入現場調查處理。
⑶防突區技術員必須及時將掘進巷道、巷幫鑽場進尺、巷幫抽放鑽孔、迎頭排放鑽孔、效果檢驗孔及突出指標最大值填繪到設計平、剖麵圖上,至少每周向通風副總彙報一次,發現問題及時彙報。
第五節:突出煤層回采工作麵防突管理規定
1、放頂煤工作麵,必須編製瓦斯綜合治理措施,預抽工作麵瓦斯,預抽鑽孔必須控製整個工作麵,工作麵內不得留有抽采“盲區”,且工作麵瓦斯預抽率不得小於30%,經權威部門論證解除突出危險,並編製解突報告。必須報集團公司審批後,方可進行回采。
2、突出煤層的炮采、機采工作麵,必須編製瓦斯綜合治理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並預抽工作麵瓦斯,工作麵內不得留有抽采“盲區”,裝麵前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對工作麵的防突工程進行全麵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回采。
3、工作麵在回采過程中,遇到斷層、煤層突然變厚或變薄等地質構造異常地帶、采場應力集中區,都必須製定補充防突措施,並對補充措施進行效果檢驗,確保工作麵消除突出危險。
4、同一區段的突出煤層進行采掘作業時,相向采掘的兩個工作麵間距不得小於100m。相向掘進的兩個工作麵間距不得小於60m,並且在小於60m之前實施鑽孔穿透,隻允許向一個方向掘進。
5、回采過程中堅持采用連續預測,始終保持預測超前距不小於2m,預測孔間距不大於15m,當預測值超過突出危險臨界值時,必須立即停止生產,采取補充防突措施,並進行效果檢驗,措施有效後回采。
6、工作麵回采結束後礦總工程師必須組織相關人員編寫瓦斯治理總結報告,報集團公司通防處備案。
第六節:其它規定
1、未盡事宜按《煤礦安全規程》、《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礦井綜合防塵管理製度
第一節 綜合防塵組織和管理規定
各礦(公司)必須建立健全井下粉塵防治工作管理製度和部門責任製,做到有章可循,責任明確。
第一條 各礦(處)行政正職是綜合防塵工作的第一責任者,保證所需機構、人員、資金、裝備;保證所有產塵地點粉塵濃度達到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
第二條 礦長要加強井下粉塵防治工作的領導,定期組織檢查礦井粉塵防治工作的進展情況,確保粉塵防治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三條 公司、礦總工程師(包括主任工程師、副總、技術負責人)對綜合防塵工作負技術管理責任,負責礦井防塵工作防塵規劃、工程設計、技術措施,組織新技術的推廣應用。
第四條 礦長要加強井下粉塵防治工作的領導,定期檢查礦井粉塵防治工作的進展情況,落實其所需人員、資金,確保粉塵防治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五條 礦行政副職對分管範圍內的防塵工作管理負責;采煤、掘進、技術、機電、保運、調度、運輸、通風、安監、計劃、財務、勞資、經管部門的行政正職和生產、輔助單位的隊長,都要對分管範圍內的防塵工作負直接責任;采掘區(隊)必須配備兼職防塵工,管好、用好采掘工作麵的防塵設施,機電、保運部門要保證電氣設備的完好,杜絕電氣失爆,杜絕外因火源引爆煤塵,做到帶式輸送機保護設施齊全,靈敏可靠;運輸區、保運區負責運輸係統內綜合防塵設施的完好與正常使用工作。
第六條 公司通防處對各礦(處)的綜合防塵工作負業務管理責任;安監局通風監察處對各礦(處)的綜合防塵工作負監督檢查責任。
第七條 各礦(處)必須成立礦井綜合防塵領導小組,研究、製定粉塵治理措施,實施方案和考核辦法,落實綜合防塵齊抓共管責任製。
各礦(處)每月要召開一次礦井綜合防塵專題會,解決粉塵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通報粉塵治理情況。並按照粉塵綜合治理考核辦法,每月考核一次。
第八條 各礦(處)要配備足夠的礦井綜合防塵專業隊伍。
第九條 各礦(處)必須建立健全礦井綜合防塵管理製度,必須有:
1、礦塵綜合防塵例會製度;2、綜合防塵齊抓共管責任製;3、新采區、新水平、采煤工作麵投產前綜合防塵檢查驗收製度;4、礦每月一次的礦井綜合防塵檢查製度;5、巷道衝刷製度;6、防塵設施管理製度;7、隔爆設施管理製度;8、粉塵測定製度;技術培訓和宣傳教育製度。
第十條 公司、礦在編製礦井生產建設長遠規劃和年度生產計劃的同時,必須組織編製礦井防塵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屬於防塵工程的費用由年度安技措費用中安排,屬於防塵材料消耗的費用納入生產成本中支付。
第十一條 凡新建、改擴建、開拓延深、新采區移交前,公司要對其防塵係統、防塵設施等進行驗收。采區準備、巷道掘進、采煤麵投產防塵、隔爆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必須經有關單位組織驗收合格後,方可生產。
第十二條 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做好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和勞動保護工作。必須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新入礦的工人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健康檔案,對接塵工人的職業健康檢查必須拍照胸大片。對已查明患有塵肺病的職工及時調離粉塵作業區,並做好定期複查、治療工作。
第二節 礦井防塵供水係統
礦井必須建立健全完善的防塵供水係統,其水壓、水量,供水設施及管徑符合規定要求。
1、地麵建設的永久性水池其容量不得小於200m3,並設有備用水池,貯水量不得小於井下連續2小時的用水量。
2、防塵管路必須鋪設到主要運輸道、采區回風道、膠帶斜井與平巷、上下山、采區運輸巷與回風巷、采煤工作麵運輸巷與回風巷,掘進巷道、煤倉放煤眼上下口,翻滾籠、卸載點、轉載點等,管路吊掛要平直,不拐死彎,接頭嚴密不漏水;主要運輸巷、主要回風巷、上下山、正在掘進的巷道中所安裝的防塵管路上,應每隔100米安設一個三通閥門,帶式輸送機、工作麵機、風巷每隔50米安設一個三通閥門。
3、防塵供水係統幹管的管徑不小於4吋,階段巷道支管的管徑不小於3吋,采煤工作麵兩巷和綜掘工作麵的防塵供水管路管徑不小於2吋,井下消滅1吋以下的防塵供水管路。
4、防塵供水係統中,必須安裝過濾裝置,必須保證水質清潔,水中懸浮物含量不得超過150mg/L,粒徑不大於0.3mm,水的PH值應在6~9.5範圍內。
第三節 礦井防、降塵措施
第一條 生產係統所有運煤轉載點必須有完善的噴霧裝置;采煤麵出煤係統轉載點噴霧、掘進麵扒矸機聯動噴霧、裝、卸載點噴霧應實現自動化;采區進回風巷,主要進風大巷及進風斜井都必須安設淨化水幕,水幕必須封閉巷道全斷麵,靈敏可靠、霧化好,使用正常。
第二條 井巷中風速必須嚴格控製,增大風量或改變通風係統時,必須采取相應的調節風速措施,防止煤塵飛揚。
第三條 地麵篩分廠、破碎車間,帶式輸送機走廊,轉載點等地點,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作業時噴霧降塵或采用除塵器除塵。防塵噴霧、灑水等設施應指定專人管理和維護,不得任意拆除。
第四條 主要運輸大巷每年至少要刷白一次;礦總工程師必須對礦井主要進、回風巷,采區內等巷道製定巷道衝刷製度;必須明確責任,落實到人,必須及時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掃或衝洗沉積煤塵。
大巷刷白,衝刷巷道粉塵都要有記錄可查。 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過2mm,連續長度超過5m的煤塵堆積。
第五條 所有接塵人員應佩戴個體防護用具,高塵作業區采煤機、掘進機司機、移架工、錨噴工必須佩戴防塵口罩。
第六條 井下所有煤倉和溜煤眼都應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湧水的煤倉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後放煤口閘板必須關閉,並設置引水管。
溜煤眼不得兼作風眼使用。
第四節 采煤工作麵防塵管理規定
第一條 所有采煤工作麵必須實行深孔靜壓注水或深孔動壓注水,特殊情況必須經公司批準可以不實行注水。全麵推廣煤壁淺孔高壓注水技術和添加滲透捧注水技術,從根本上提高工作麵煤層注水效果。
1、每個采煤麵回采前,必須編製煤層注水等防塵設計;設計內容:鑽機選型、孔深、孔距、每孔添加滲透棒個數,原始自然水分和注水後要達到的水份增加率等內容。
2、采取深孔注水的采煤麵,孔深不得小於50m。對於傾斜長度在100m及其以上的采煤工作麵,必須采取風、機巷雙向布孔的方式進行注水,消除煤層注水的空白點。
3、采取淺孔高壓注水的采煤麵,孔深必須大於一個采煤圓班推進度,突出煤層注水壓力不得大於10Mpa,預留少於3m的超前距。
4、采取深孔注水的采煤麵,回采前,必須全部打齊注水孔,注水軟管與防塵管路必須全部合茬,安裝計量表、水壓表,放入一定數量的滲透棒,進行提前注水濕潤煤體,經礦驗收合格後方可生產。
5、簡易放頂煤麵內必須敷設灑水管路,必須每隔10m設有一組灑水裝置,做到放煤時同時灑水滅塵。
6、每個注水工作麵必須定期進行取樣化驗、03manbetx 水份增加率;必須有注水前後采煤全過程各工序粉塵濃度變化情況曲線圖。
第二條 炮采工作麵應采取濕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後應衝洗巷壁,出煤時灑水。
第三條 綜采工作麵采煤機必須有內外噴霧;綜采放頂煤支架必須有架間、放頂噴霧裝置。采煤機內噴霧壓力不得小於2MPa,外噴壓力不得小於1.5MPa,噴霧流量應與機型相匹配。如果內噴霧裝置不能正常噴霧,外噴霧壓力不得小於4MPa,無水或噴霧裝置損壞時必須停機。
第四條 液壓支架和放頂煤采煤工作麵的放煤口,必須安裝噴霧裝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時同步噴霧。破碎機必須安裝防塵罩和噴霧裝置或除塵器。
第五條 采煤麵機巷轉載點,溜煤眼上下口及破碎機處,必須安設噴霧、封閉罩或除塵器等防塵裝置。采用自溜運煤時,應向煤體內應進行噴霧灑水。
第六條 采煤工作麵風流淨化水幕:距工作麵30m~50m巷道內。
第七條 采煤麵投產前,所有噴霧設施必須安裝齊全。綜采放頂煤工作麵應配備專職防塵員。
第四節 掘進工作麵防塵管理規定
第一條 掘進井巷和峒室時,必須采取濕式鑽眼、衝洗井壁巷幫、水炮泥、爆破噴霧、裝岩(煤)灑水和淨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
第二條 掘進機作業時,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裝置使用的水壓不得小於3MPa,外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於1.5Mpa;如果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小於3MPa或無噴霧裝置,則必須使用外噴霧裝置和除塵器。
第三條 煤巷、半煤巷、岩巷掘進工作麵放炮噴霧必須不少於1道、2道和3道,距迎頭不應超過20m。放炮前、後必須對工作麵30m範圍內巷道周邊進行衝洗。在裝岩(煤)過程中,必須實行邊出岩(煤),邊灑水。
第四條 掘進工作麵風流淨化水幕:距工作麵30m~50m巷道內。
第五條 打錨杆眼必須進行濕式作業。采用潮料噴漿,拌料應符合手捏成團,打開即散,嘴吹無灰的要求,骨料粒徑不得超過15mm。合理選用噴漿機,錨噴捕塵器,噴射機和氣流攪拌機,確保錨噴過程中,產塵量最低為佳。
第五節 轉載點噴霧設施及運輸大巷防塵管理規定
第一條 轉載點防塵噴霧設施要求:1、刮板機與皮帶機的轉載點,落差不準超過500mm(有專用溜槽和導向板除外),2、各轉載點噴霧必須設施齊全,靈敏可靠。
第二條 裝載點防塵設施要求:1、煤倉下口,距礦車上邊緣的距離不得大於400mm ;2、放煤口應采用手動機械式或電控自動式的噴霧裝置,噴霧要覆蓋礦車全斷麵;3、裝載點下風側15~25m處應安裝不少於一道風流淨化水幕。
第三條 礦車向煤倉卸煤時,必須安設自動噴霧或采用除塵器。
第四條 運輸大巷防塵要求:1、大巷必須安設自控式風流淨化常開水幕,有人通過時,噴霧自動停止。2、噴霧自動裝置及水幕設施應專人負責,定期檢修。3、過重車時必須實現自動噴霧。
第五條 井下所有礦車必須保持完好,不散煤,不漏煤。
第六節 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管理措施
第一條 新礦井的地質精查報告中,必須有所有煤層的煤塵爆炸性鑒定資料。生產礦井每延深一個新水平,應進行1次煤塵爆炸性試驗工作。
煤塵爆炸性由國家授權單位進行鑒定,鑒定結果必須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礦應根據鑒定結果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二條 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煤層的礦井,必須有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礦井的兩翼、相鄰的采區、相鄰的煤層、相鄰的采煤工作間,煤層掘進巷道同與其相連通巷道間,煤倉同與其相連通的巷道間,采用獨立通風並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他地點同與其相連通巷道間,都必須用水棚或岩粉棚隔開。
第三條 隔爆設施的管理
礦井應每周至少檢查一次,檢查內容:安裝地點、水袋數量、水量、安裝質量、棚區長度、斷麵、棚距等參數。
第四條 設有水幕,進行噴霧灑水或者有隔絕煤塵爆炸措施的地點以及潮濕巷道中,可以不設岩粉棚,不撒布岩粉。
第五條 一、在下列地點必須安設主要隔爆棚:
1.礦井兩翼與井筒相連通的主要運輸大巷和回風大巷;
2.相鄰采區之間的集中運輸巷和回風巷道;
3.相鄰煤層之間的運輸石門和回風石門。
二、在下列地點必須安設輔助隔爆棚:
1、采區工作麵進風、回風巷道。
2、采區內的煤和半煤岩掘進工作麵。
3、采用獨立通風並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它巷道。
4、與煤倉相通的巷道。
第六條 水棚的水量:水棚組的用水量按巷道斷麵計算:主要水棚不低於400L/m2;2、輔助水棚不低於200L/m2。
第七條 水棚排間距為:1.2~3.0m;主要水棚的棚區的長度不小於30m,輔助水棚的棚區的長度不小於20m,分散式布置棚區的長度不小於120m。
第八條 水棚距頂梁、兩幫的間隙不小於100mm;水棚距巷道軌麵向上不小於1.8m;水棚應保持統一所有水棚的高度,需要挑棚時,水棚區的巷道斷麵應與前後各20m長的巷道斷麵一致。
第九條 水袋安裝吊掛方式:1、水袋應被自由地吊掛在掛勾上,掛勾應自由地吊掛在支承構件上,均不得捆紮綁死。2、水袋應采用易脫勾方式布置,掛勾位置要對正,每對掛勾的方向應相對布置(勾尖與勾尖相向),掛勾應采用不小於8mm圓鋼,掛勾角度為60(±5°), 彎勾長度25mm。
第十條 水棚應設置在巷道直線段內,與巷道交岔口轉彎處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50m。
第十一條 第一排集中水棚與工作麵的距離須保持60~200m;第一排分散式水棚與工作麵的距離須保持30~60m。
第十二條 每處水袋棚必須使用同一規格的水袋,不得混用。
第十三條 在有支護巷道中進行吊掛水棚的操作時,不得破壞原有支護。確需改變的,要製定專門措施,按措施施工。
第七節 粉塵測定製度及要求
第一條 粉塵測定工作必須按照《礦山安全條例》、《煤礦安全規程》GB5748-85《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方法》,MT79-84《粉塵濃度和分散度測定方法》等各項國家和煤炭企業的規定進行工作。
第二條 測塵人員必須認真負責,按照規定,認真操作和填寫測塵內容,準確無誤地做好統計、計算工作,如實地將測塵結果上報有關單位和領導;有權監督井上、井下防塵措施的執行情況,對於違章作業者,有權及時製止,責令整改,或者上報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第三條 測塵人員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兩年以上井下工齡,必須經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後,才能持證上崗工作,上崗後不準隨意調動。
第四條 測塵人員的配備:年產量在100萬噸及其以下的礦井,專職測塵員不得少於2人;年產量在100萬噸以上的礦井,專職測塵員不得少於3人。
第五條 礦井對生產性粉塵進行監測,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總粉塵:
1、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井下每月測定2次,地麵每月測定1次;
2、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測定1次。
二、呼吸性粉塵:
1、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檢測,采、掘(剝)工作麵每3個月測定1次,其他工作麵或作業場所每6個月測定1次。每個采樣工種分2個班次連續采樣,1個班次內至少采集2個有效樣品,先後采集的有效樣品不得少於4個。
2、定點呼吸性粉塵檢測每月測定1次。
三、粉塵中遊離SiO2含量,每6個月測定1次;在變更工作麵時也必須測定1次;各接塵作業場所每次測定的有效樣品數不得少於3個。
第八節 管理製度
各礦(公司)必須建立健全井下粉塵防治管理所必須的資料:
1、防塵管路係統圖(圖中應標注供水水源、蓄水量、管路管徑、三通閥門、煤層注水、噴霧、隔爆等設施位置,每月填繪一次)。
2、防塵台帳(供水管路、防塵設施、隔爆設施、儀器儀表、測塵、煤層注水等)。
3、記錄(巷道衝刷記錄、巷道刷白、煤層注水、管路、防塵、隔爆設施管理、測塵儀充放電及維修記錄等)

第六章 防治煤層自然發火管理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生產和在建礦井必須製定礦井防治自然發火措施;礦井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和分管領導要從人、財、物方麵給予保證,配備防滅火工作所需的儀器、設備;建立專門的防滅火隊伍,配齊人員。
第二條 礦井必須建立健全各級防滅火齊抓共管責任製。礦長負全麵領導責任;礦總工程師負責製定本礦防滅火工作規劃、技術措施、組織新技術推廣應用等;采掘等副礦長對分管範圍內防滅火措施落實情況負責;副總工師對各分管範圍內防滅火技術負責。
1、各礦通風區是防滅火業務技術的主管部門。
2、礦其他部門的防滅火職責,應根據本礦的部門責任劃分,確定各單位的防滅火職責和任務。
第三條 礦井在安排年度、季度、月度工作計劃時,必須同時按排防滅火計劃。
第四條 井下每一生產水平均要按規定設立消防材料庫,各礦井下消防材料庫,應按下表規定配齊消防材料(各礦可根據需要適當增加),並要定期檢查與更新;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條 建立礦井防治自然發火工作檢查製度及防治自然發火預測預報製度,對檢查的問題或隱患及時采取措施處理。
第六條 新建礦井的所有煤層的自燃傾向性由地質勘探部門提供煤樣和資料,送國家授權單位進行鑒定,生產礦井的新采區及延深新水平時,必須對所有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鑒定,鑒定結果報省煤礦安全監察局和集團公司備案。
第七條 管好用好現有的防治自然發火設備與儀器儀表。注氮機、氣相色譜儀、CO測定儀等要加強日常維護工作,保證始終處於完好狀態。
第八條 加強防治自然發火培訓工作,定期對采、掘、機、運、修班隊長以上幹部及通風、安監全體人員進行防治自然發火知識培訓,以達到提高對防治自然發火的認識,增強防火意識,強化防火管理,落實防火措施的目的。
第九條 積極與科研單位合作,推廣應用防治煤層自然發火新技術、新材料,不斷探索防治煤層自然發火新途徑與新方法。
第二節 開采自燃傾向性煤層
第十條 凡開采有自燃傾向性煤層,必須製定防治自然發火措施。在采區設計和編製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時,必須充分考慮自燃發火因素,要有防治自然發火的專項內容及具體的綜合預防煤層自燃發火措施,並嚴格執行。
1.采區設計中必須有防火設計,對巷道布置、煤柱尺寸、工作麵開采線停采線、灌漿係統、預築防火牆以及采掘順序等都必須詳細說明。
2.沿空掘巷要編製專門的防火措施,采空區一側頂幫必須進行噴漿堵漏等措施處理,噴漿堵漏應隨掘隨噴,其噴漿堵漏處理滯後迎頭不得大於50米,沿空留巷必須編製專門設計和防火安全措施並報集團公司批準。
3.選擇合理的開采程序,正確確定工作麵的壓茬時間和壓茬距離。容易自燃、自燃煤層,分層回采壓茬時間不得小於6個月,壓茬距離不得小於200m,其它礦井由礦總工程師根據煤層自燃因素,確定本礦井回采工作麵的壓茬時間與壓茬距離。
4.采煤工作麵在回采過程中不得任意留設設計外煤柱和頂煤。浮煤要出淨,尤其是在采到收作線附近,嚴禁丟頂底煤,必須收作做到滿收滿回,采取措施使之冒落嚴實。
5.采用放頂煤采煤法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厚及持厚煤層時,必須編製防止采空區自然發火的設計,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燃發火措施。收作必須編製專門防火措施,報集團公司備案,並嚴格執行。
6.對分層開采的回采工作麵,嚴格跟頂回采。對放頂煤工作麵,嚴格跟底回采。所有采煤麵在回采過程中,都必須采取有效的措施提高煤炭回收率,減少浮煤和遺煤。
7.有自燃傾向性的采煤工作麵,過斷層或異常帶時,必須補充編製的防火措施,發現有自燃隱患時,必須采取針對性措施。
8.巷道掘進要嚴格控製冒頂,凡巷道冒高處、突出空洞及岩巷過煤段和溜煤眼、材料眼。采取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實、噴漿、注凝膠、打鑽注漿等措施處理,並設牌檢查和建立台帳,定期取樣化驗,加強管理。
9.實行分區通風,回采工作麵開采線、收作線嚴禁布置在高負壓區。應利用均壓技術盡量減少回采工作麵進、回風兩端風壓差。
10.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在工作麵采設計中,必須有預先選定構築防火門位置。當采煤工作麵投產和形成通風係統後,必須按設計選定的防火門位置構築好防火門牆,並儲備足夠數量的封閉防火門的材料。
11.嚴格執行采後封閉製,工作麵回采結束後,要在1.5個月內砌築永久封閉。因收作延期,到期不能封閉要追查生產礦長責任。具備封閉條件,到期不封閉或封閉質量不符合要求,要追查通風區長的責任。對容易自燃礦井的永久封閉牆,必須進行噴漿處理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做到嚴密不漏風。
第三節 灌漿和注氮
第十一條 礦井必須按規定建立防火灌漿係統或其它有效的防滅火係統裝備,並能滿足礦井防滅火需要。
1.礦井必須按規定繪製防火灌漿係統圖、注氮係統圖。圖上必須標明管路尺寸、注漿(氮)地點、灌漿站(注氮機)位置、火區和封閉牆位置等。
2.采煤工作麵風(機)巷必須敷設灌漿管路,否則不得生產;綜采(放)工作麵回采前必須具備注氮條件,所有回采工作麵灌漿(注氮)係統要與回采工作麵同時移交生產。
3.采區灌漿幹管直徑不得小於100mm,工作麵灌漿管直徑不得小於50mm,並每旬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檢查要有記錄。
4.容易自然發火礦井及已建有防火灌漿係統的礦井,必須嚴格執行預防性防火灌漿製度,在安排生產計劃時,必須同時安排防火灌漿計劃,實行隨采隨灌、回采工作麵下部灑漿、采後集中灌漿、打鑽注漿等措施。
5.地麵灌漿站要備足土方量(至少3個月計劃的土方量),保證水土比不低於5:1,必要時添加粘稠劑或阻化劑。並要認真準確統計每天的灌漿量、土方量、灌漿時間、地點等數據,同時礦通風等部門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對地麵、井下灌漿質量、灌漿情況等進行檢查並嚴格考核。
6.礦要加強灌漿(注氮)設施的維護和檢查,任何人不得擅自關閉、損壞及拆卸灌漿(注氮)管路。
7.采用注氮防滅火時,製氮機注入的氮氣濃度不小於97%,氮氣源穩定可靠;設專人進行監測、03manbetx 和整理有關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處理。
第四節 井下封閉牆
第十二條 井下封閉牆施工要有安全措施,施工質量要符合質量標準。
1、自然發火煤層永久性封閉,必須采用瓦石砌築,牆體厚度不小於0.6米,密閉周邊要掏槽(砌镟巷道要破镟後掏槽,掏槽深度煤幫不小於0.5米,岩幫不小於0.3米),見硬底、硬幫、硬頂,與煤岩接實,並抹不小於0.2米的裙邊。牆麵要平整(1平方米內凹凸不大於10mm,料石勾縫除外)。無裂縫、重縫、空縫、灰漿飽滿,保證封閉牆施工符合質量標準化要求,做到嚴密不漏風,必要時對牆麵及牆前巷道進行噴漿,噴漿厚度不小於 100mm。
2、容易自燃礦井封閉牆必須留設四孔(觀察孔,注氮孔,灌漿孔,放水孔),觀察孔,注氮孔距頂幫300-400mm處,放水孔距底幫300mm處或反水池,灌漿孔位置根據灌漿管路現場確定,注氮孔,觀察孔,放水孔伸出牆外不得小於0.3米,要采取防漏風措施,其他礦井封閉牆留設三孔。
3、封閉牆自砌築好之日起,必須上台帳,牆外設柵欄、警標、說明牌板和檢查箱,檢查記錄表,檢查手冊,台帳做到三對口。
4、對複用的石門、溜斜等巷道,因受動壓影響,裂縫增多,在實施封閉前,要對封閉牆位置的前、後5m巷道進行噴漿堵漏,噴漿厚度不小於100mm,防止圍岩裂隙漏風供氧造成采空區煤炭自燃。礦井必須定期對永久封閉牆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處理。
第五節 建立自然發火的監測與預測預報製度
第十三條 容易自燃的發火礦井,必須建立精幹的防火隱患探查隊伍,容易自燃、自燃煤層必須確定煤層發火的標誌氣體;凡開采有自燃發火煤層礦井,必須開展自燃發火的預測預報工作。每周至少巡回觀測預報一次。凡發現自然隱患的每小班至少檢查一次,並定期取樣化驗分析。觀測地點:回采工作麵上隅角、回風巷、采掘麵高冒處、封閉牆、抽放管路、地麵抽放鑽孔及其它可能發熱地點,觀測內容:氣體成分,氣溫,水溫等。
第十四條 容易自燃、自燃發火礦井,必須裝備至少2台氣相色譜儀,並有專人維護檢修,確保隨時能進行化驗分析,做到化驗分析數據精確可靠。
第十五條 凡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采掘工作麵,要在回風流等觀測點安設CO、溫度監測探頭實行不間斷監測。
第十六條 井下各工作地點嚴禁CO超限作業,當CO濃度超過24PPM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如發現自然發火征兆(巷道溫度濕度增高、出現霧氣、煤壁掛汗、有煤油味汽油味等),或出現高溫點(溫度上升至35度以上)都必須立即停止工作,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六節 火區管理
第十七條 建立火災報告製度,加強通風調度。礦井發生自燃發火事故或事故隱患(CO呈上升趨勢或超限、煤岩、空氣和水溫升高,並超過正常溫度),必須及時報告集團公司調度室及通防處。
第十八條 礦井必須編製火區位置關係圖,注明所有火區和曾經發火地點。每一處火區都要按照發火時間先後順序進行編號,並建立火區管理卡片,火區位置關係圖,火區管理卡片必須永久保存。
火區管理卡片應包括:(1)火區基本情況登記表。(2)防火牆及其觀測記錄。(3)灌漿、注氮記錄。(4)火災處理措施及經過。(5)火區位置示意圖。
第十九條 所有防火牆都要編號,並在火區位置關係圖中注明。每個防火牆必須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入內。所有老火區防火牆每周至少進行取樣化驗一次;新火區防火牆每小班進行取樣化驗一次。
第二十條 火區封閉後,由礦長、總工程師組織編製滅火方案及安全技術措施,並積極落實滅火方案,加速火區熄滅進程。
第二十一條 火區經連續取樣分析符合《規程》規定的火區熄滅條件,由總工程師組織有關單位確認火區已經熄滅,提出火區注銷報告,報集團公司批準。
第二十二條 啟封已注銷的火區前必須編製啟封安全措施,報集團公司批準後,方可由救護隊按《規程》要求實施啟封。
本規定未盡事項,請按《煤礦安全規程》及上級有關防治自然發火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礦井安全監測監控係統管理製度
第一節 礦井監測監控係統維護與操作管理製度
第一條 中心站
(一)中心站監控主備計算機不得用與監控無關的事。為防患未然,運行的計算機應定期維護,監控主備機定期輪換運行,正常情況下,不超過3個月輪換一次,並作好記錄。
(二)中心站交流電源應有過壓和欠壓保護和漏電保護的配電櫃,雙路電源供電,當電網發生故障,線路恢複供電後,應及時檢測電源電壓,防止因電網電壓的變動,損壞設備或影響設備正常運行。
(三)UPS電源應定期測試主要技術指標,測試可在主控計算機輪換時進行。
(四)調製解調器的接收、發送信號應定期進行測試,一般時間間隔不超過一個月,檢查信號幅度大小是否適宜,頻率是否正確。
(五)中心站必須有完善的防雷係統(電力線防雷,通訊線路防雷)。並接地良好。
(六)中心站設備的絕緣電阻每季至少檢查一次,接地線的接地電阻每年至少測定一次,其電阻值必須小於2Ω。
(七)必須按照技術措施及有關規定進行監測場所的定義。對變更監測場所的測點,要在中心站運行日誌中詳細記錄下來,以便查找。係統中不用的測點名稱及圖形,要及時修改和刪除。
(八)中心站值班人員,發現瓦斯超限時,應立即通知礦調度所和有通風調度,按規定填寫超限反饋單,並送達有關部門。對係統發生的所有事件,要詳細記錄下來,以便追查處理。
(九)安全監控係統網絡信息設備,要保持正常運行,不得隨意停運,如發現設備故障,要及時與集團公司計算機通訊處、安全監控調度中心聯係,並做好運行記錄。
(十)中心站所有設備應有維護及測試記錄,並經技術員審核簽字,以供考察各設備的技術狀況。
(十一)中心站應保持整潔,操作人員統一著裝,掛牌上崗,並實行交接班製,不準班中脫崗。
第二條 分站、電源箱(含電池箱)
(一)分站、電源箱入井前必須按照使用說明書進行測試調校,各項技術指標與使用說明書相符,接入係統運行48小時後,確認沒有問題後方可允許下井,入井前應該按照礦電管部門要求,核查防爆性能和完好情況,對隔爆麵、螺栓、墊圈、進線嘴、插頭(座)、檔板、密封圈、襯墊等全麵檢查,確保防爆性能完好後方可入井安裝。
(二)井下分站和電源箱應安設在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便於人員觀察調試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安設位置應考慮供電方便,盡可能安設在各測控點的中心,以縮短測控線路。設備應安設在支架上,使其距巷道底板高度不小於300mm。
(三)分站和電源箱的接線應符合《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的要求,各插頭應插接牢靠,旋緊壓帽,插接頭應定期進行檢查,防止接頭鬆動,分站處不得留有過多的電纜,進出電纜應整齊美觀,每根電纜應標明去向、用途,以利查找故障。
(四)分站和電源箱安裝完畢通電後,要用萬用表測試輸入輸出端口的技術參數,並觀察各指示燈是否正常,及分站顯示值和狀態值與所帶監測量是否一致,防止出現偏差。
(五)每台分站箱內應貼一張該分站的輸入輸出量定義表,以利查找處理故障,當輸入、輸出量定義變動時,該表應及時修改,保證該表和實際情況一致。
(六)根據各分站與中心站的通訊距離遠近,調整好各分站通訊發送信號幅度,與地麵調製解調器配合,保證分站通訊正常。每月應對所有運行分站檢查校驗一次。
(七)本質安全電源部分的技術指標,在下井前要對過流、短路保護功能進行測試,保證其動作可靠,在使用過程中,也要定期測試,一般不超過半年測試一次。
(八)隔爆型電源箱等隔爆型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的要求。
(九)在用分站應設置斷路開關,以便檢修和試驗備用電池組放電時間,電源備用電池組,一個季度應檢驗一次放電時間,能否滿足技術指標或實際供電維持時間,防止備用電池不起備用作用。
(十)存放未用的隔月電池組(箱)應每月充放電一次,防止電池組老化失效。
(十一)分站、電源箱應建立使用維護台帳,每台設備的安設起止日期、技術日誌、定期檢修情況等均應予以記錄,做到使用、維護心中有數。
(十二)地麵試驗分站最多配置兩台,並在定義中表示清楚。接入係統時,要保持與係統正常通訊,否則要從定義中刪除,以免增加係統邊檢周期。
第三條 傳感器
(一)無論何種傳感器在入井前均按照使用說明書進行調校標定,作技術性能檢驗各項指標合格,通電運行24小時,準確無誤後方可允許入井使用。
(二)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大於300mm,距巷幫壁不小於200mm,風速、負壓、一氧化碳、溫度、開停等傳感器,應安裝在能正確反映該測值或設備狀態的地點,傳感器設置處應支護良好,無淋水。
(三)係統中運行的傳感器,必須按規定的調校周期進行調校,就地顯示的傳感器的顯示值與輸出信號的對應值,必須調整一致。
(四)低濃甲烷傳感器經4%以上的高濃甲烷衝擊後,應及時進行檢驗或更換。
(五)使用中的傳感器應經常擦拭,清除外表積塵,保持清潔,特別是采掘工作麵的傳感器應每天除塵,避免因積塵而影響檢測的準確性;因滅塵灑水淋濕傳感器,必須及時擦幹;若傳感器檢測誤差超過規定允許值,應及時更換;維護、挪動傳感器應避免摔打碰撞。
(六)用校準氣樣在井下調校的低濃甲烷傳感器、一氧化碳傳感器、風速傳感器、負壓傳感器應定期上井全麵檢修校驗;間隔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個月。
(七)甲烷傳感器井下調校時,地麵中心站接到通知後,應注意觀察屏幕顯示值與井下校準氣樣是否一致,否則須當即通知現場維護調校人員進行處理。
(八)設備開停、風門開關等開關量傳感器的安裝調整,應和地麵中心站核對無誤後方算完成,卡在較細電纜上的開停傳感器,應使用不易滑動的充填物卡牢。
(九)甲烷傳感器的安裝、調校由通風監測隊負責。通風監控人員將安裝調校運行正常後的傳感器移交給施工單位管理,施工單位負責傳感器的移挪、保管。人為損壞由施工單位負責賠償,傳感器發生異常或故障,該傳感器控製區域應立即停止作業,並與通風部門聯係,待處理後方可恢複施工作業。
(十)瓦檢員每班必須檢查甲烷傳感器位置、電纜吊掛狀況並將顯示數值與光學瓦斯檢檢測值進行比較,如發現兩者誤差較大,按數值大的執行,並彙報通風調度。
第四條 斷電控製
(一)凡安設甲烷傳感器有電氣設備的場所,必須實現瓦斯超限自動切斷電氣設備電源;其通過分站近程或是遠程控製視其具體情況而定。
(二)遠程斷電,從分站至被控開關必須安設斷電控製器(本安/隔爆),反饋被控開關是否斷電信息的功能必須實現。
(三)斷電控製器入井前應按照使用說明書進行功能試驗,功能正常、隔爆性能良好,零部件齊全、符合電氣設備完好標準,方可入井使用,運行中的斷電控製器應經常檢查,嚴格按照隔爆電氣設備管理。
(四)采掘工作麵每天必須進行一次斷電功能試驗,確保瓦斯超限時斷電功能可靠無誤,其它場所視具體情況進行,一般不得超過七天試驗一次。
(五)斷電試驗應在采掘工作麵等場所正常供電情況下進行,無論由中心站發手控命令還是現場試驗,試驗前均應通知礦調度所,以便調度值班人員掌握情況。
(六)中心站值班人員在進行斷電試驗過程中應做好記錄,對不能斷電的地點,必須按照事故隱患立即通知監控值班人員進行處理,並報告礦調度所,處理結果中心站也應詳細記錄,供事故追查之用。
(七)斷電控製器的電源必須接在電源側,不許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八)斷電被控開關應使用斷電自鎖功能的電氣開關,嚴禁使用DW係列的饋電開關。
第五條 傳輸線路
(一)監控係統通訊電纜的連接應采用防水接線盒,防止受潮進水,並保證芯線接頭壓接可靠;且線間、對地絕緣良好,絕緣電阻不應小於2兆歐,每季度應檢查一次,檢查結果應有記錄。
(二)通訊電纜凡采用有屏蔽層的專用電纜,各段通訊電纜的屏蔽層之間應牢固連接,包好絕緣膠帶,屏蔽層絕不允許和芯線相碰,也不能和接線盒外殼或大地接觸。
(三)通訊電纜的屏蔽層,隻允許在地麵中心站一點接地,屏蔽層接地應采用專用地線,該地線的接地電阻應小於0.5Ω,並和“動力地”(即地麵中心站設備外殼接地)分開,屏蔽層接地電阻每年至少測定一次,並有記錄備查。
(四)地麵通訊電纜,要在中心站調製解調器的前端、地麵分站傳輸電纜的端口、井口傳輸電纜的接頭處,必須使用係統防雷裝置。
(五)每年在雷雨季節前,應對地麵通訊電纜的防雷擊裝置和所有接線盒進行一次檢查維護,嚴防接頭鬆動和進水。
(六)井筒和巷道內的通訊電纜,應與動力電纜分掛在井巷的兩側,因條件所限,在井筒內應敷設在距動力電纜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內,應敷設在動力電纜0.15 m以上的地方.
(七)監控通訊電纜應與電話通訊電纜區別 ,每隔200m作一個黃色標誌,標誌長度不小於100mm,以便於識別管理.
(八)傳感器和斷電控製用電纜,應采用接線盒連接,有顏色區分的芯線,最好同色相連,盡量不用插接式兩通接線盒,以防時間稍長插接不牢而接觸不良,接線盒處電纜最好交叉綁緊,防止人為拉脫電纜接頭。
(九)傳感器電纜的吊掛,原則上應與動力電纜、風筒、風水管分側吊掛,保持平直稍有弛度;如果與動力電纜同側,應敷設在動力電纜上方0.15m以上,沿巷幫吊掛的電纜應防止金屬卡子伸縮和肩窩來壓擠傷。
(十)多路傳感器、斷電控製電纜同時敷設時,其線路中的接線盒應貼上標簽,注明用途,以便查找故障,接線盒蓋螺釘應塗油防鏽,防止受潮鏽死。
(十一)掘進工作麵迎頭傳感器電纜應保持有足夠餘量,以便傳感器隨迎頭推進及時跟進;多餘電纜不得隨地散放,應盤好掛於巷幫;采煤工作麵傳感器電纜應隨著回采後退,適時加以整理,盤好吊掛在巷道較寬敞的地點,嚴禁隨便截斷,多餘到一定長度(一般大於100m),可從當初安裝的接頭處拆下,回收上井。
(十二)電源箱電源、被控開關斷電控製用的動力控製電纜,其使用與維護,應符合礦井有關電氣管理規定。
(十三)係統所用電纜在入井前,均需在地麵進行芯線通斷、絕緣性能的測量,符合要求後方可入井,並留有電纜型號、用途、長度、安設地點、安設時間的記錄台帳,拆除回收後應對台帳作相應變更。
第六條 “裝置”的報廢及強檢
(一)監控“裝置”在使用過程中,嚴重失爆,而無法修複的;遭受意外災害,損壞嚴重、無法修複的;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設備,技術性能落後不能滿足要求;一次修理費用超過設備原值80%以上的,可提出申請報廢。加強安全監控裝置、儀器的質量控製和產品的更新換代工作,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監控分站使用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瓦斯傳感器使用周期一般不超過3年。
(二)監控“裝置”的報廢由各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總工程師審批後,報通防處,由通防處組織有關部門鑒定,提出報廢意見,交設備管理部門辦理報廢手續。
(三)在用的低濃甲烷傳感器,每年必須進行1次性能檢驗。檢驗數量為在用數加上20%的備用時,為該年度的應強檢數量。
第七條 技術措施及各種記錄台帳
(一)安全監控“裝置”在安設前,必須嚴格按照《規程》及有關規定,編製技術措施。措施應附有通風係統示意圖和斷電控製圖。
(二)安全監控機構,必須建立中心站運行日誌,設備檢修記錄、瓦斯超限彙報記錄。現場巡檢記錄和設備及儀表管理台帳。以上資料由中心站值班員每班填寫,技術員審核。
(三)安全監控機構要繪製全礦安全監控係統圖標明分站,傳感器斷電器位置,電纜長度、型號,監控係統圖每季度應更換一次,並報通防處。
第二節、防止安全監測監控係統管理數據中斷
第一條 地麵監控設備
(一)加強中心站供電管理。中心站必須采用雙路電源供電,並定期檢查供電路線及UPS備用電源性能,減少因供電原因而造成的數據中斷。
(二)減少因更換監控主機而產生的數據中斷時間。定期切換中心站監控主機時,要預先做好切換設備的準備工作,並指定業務熟練的人員進行設施的切換。在切換過程中應盡量減少數據中斷時間,保證監控數據的連續性。
(三)做好計算機防病毒工作。運行的主機在受到病毒侵害時,應首先查明原因,受病毒侵害的主機上數據文件不得拷貝到備用主機上,以防備用主機再次受病毒感染,而影響正常使用。
中心站計算機嚴禁用與監控係統無關的事,以防止病毒及操作不當而造成的數據中斷。
監控係統網絡終端的使用單位及有關人員,不得隨意從網上下載信息,防止網上病毒侵害到監控係統中心站主機及各網絡終端。否則追究責任。
(四)防止因定義與實際不符而造成的數據中斷。增加或修改測點配置定義時,必須嚴格按傳感器類型及技術指標要求定義,並指定專人進行操作。
(五)做好防雷擊工作。為防止監控係統通訊接口,在雷雨季節受雷擊而中斷監控數據,必須使用係統防雷裝置。即在地麵中心站調製解調器的前端、地麵分站傳輸電纜的端口,及井口傳輸電纜的接頭處安裝防雷裝置。每年雷雨季節前,要對所有防雷裝置和接線盒進行1次檢查維護,嚴防接頭鬆動和進水。
(六)係統數據中斷原因及處理結果,必須詳細記錄在中心站日誌上。
第二條 通訊傳輸電纜
(一)防止電磁信號的幹擾。要嚴格按規定連接通訊電纜的屏蔽層,並定期對接地電阻值進行測試,保證其接地電阻小於0.5Ω。
(二)嚴禁監控係統通訊電纜同軸芯線上傳送其它監測信息,防止其它監測信息信號對監控係統數據信號的幹擾。
(三)每兩個月必須進行1次通訊電纜性能測試。在維護和測試時要分段檢測,防止出現整個係統通訊中斷。在檢測過程 中要防止電纜芯線短路或芯線與屏蔽層相連。
(四)要定期對通訊電纜的吊掛及接線盒接頭進行維護。在吊掛電纜時應留有一定的馳度,防止巷道來壓變形,使接頭拉斷。在有接線盒的地方,要避免吊在有淋水的地方。
(五)通訊電纜未按要求敷設、吊掛、維護以及定期測試,造成整個係統數據中斷的要追查處理。
(六)在係統通訊電纜、傳感器信號電纜附近施工而未按規定加以保護,而造成數據中斷,要對責任單位和個人要進行處罰。
第三條 井下設施
(一)井下監控分站安裝場所,要盡量避開或遠離其它有強電磁場的設備。
(二)井下分站的供電電源要接在不經常停電的電源開關上,減少因動力電源經常停電,而產生的數據中斷。
(三)更換不同信號製的傳感器時,要與中心站操作人員聯係,防止中心站定義與實際不符,而導致誤報、數據中斷。
(四)施工單位要愛護監控設施。現場因施工需挪動傳感器時,要輕拿輕放,不要甩動。爆破時,要把傳感器挪到能監測巷道氣體的安全地方,防止因挪動而出現的數據中斷。
(五)對未經監控部門同意,擅自切斷監控設備電源及挪動監控設施而造成數據中斷的,按事故進行追查,要對責任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
(六)對故意破壞和偷盜監控設施而造成監控數據中斷的,必須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應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條 其它
各礦總工程師對安全監控係統正常運行負總責,通風副總負分管責任,通風區(科)負責人是責任主體。
第八章 爆破器材管理製度
第一節、爆炸材料運輸管理
第一條、雷鳴科化公司運往各使用單位的爆炸材料必須使用封閉式後開門專用運輸車,車上必須設置運送爆炸材料的顯著標誌,各使用單位不得擅自派車到雷鳴科化公司總庫運輸爆炸材料,更不得派車到其它使用單位借用爆炸材料。
第二條、雷鳴科化公司運輸爆炸材料車輛的駕駛員、押運員必須持證上崗,並按規定的行車路線運輸,不得抄近路或繞道駕駛,不隨意帶人、帶物,不得在中途停留。
第三條、爆炸材料運輸的責任範圍:雷鳴科化公司總庫至各使用單位指定卸車點由雷鳴科化公司負責,從各使用單位卸車點到井下所有使用現場由各使用單位負責。具體為:爆炸材料卸車後,由使用單位安監、保衛、物管和通風部門對爆炸材料的品種、數量、包裝質量進行驗收,建立台帳監護入庫;下井口至爆炸材料庫由使用單位、安監運輸和通風部門負責;爆炸材料庫至使用現場由爆破工和采掘單位負責。
第四條、下井口至爆炸材料庫、爆炸材料庫至使用現場的爆炸材料運輸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二節、爆炸材料的貯存管理
第一條、爆炸材料庫的設施和裝備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質量標準化標準》的有關規定,並按設計和審批後的定量貯存爆炸材料,變更設計貯存量應經主管部門複審批準,火工廠庫存設計更改須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出現超貯存爆炸材料。
第二條、爆炸材料庫必須建立八項管理製度:(1)爆炸材料裝卸、運輸製度;(2)爆炸材料儲存、保管製度;(3)爆炸材料防火、警衛製度;(4)爆炸材料銷毀處理製度;(5)爆炸材料發放、清退製度;(6)雷管全電阻檢查、編號製度;(7)爆炸材料管理獎罰製度;(8)爆炸材料管理人員崗位責任製度。
第三條、爆炸材料庫應無垃圾汙物,庫內應整潔衛生,排水溝及道路應暢通。
第四條、庫管員必須經過業務技術培訓獲得上崗資格證書,並做到持證上崗。
第五條、爆炸材料(包括水炮泥)的領取、使用和退庫應建立相應台帳,並有領、用、退人員的簽章。庫房的各種存量(炸藥壁槽、雷管壁槽、待發間)必須做到帳、卡、物三相符。
第六條、爆炸材料庫存放雷管發出前必須進行搓碼編號及全電阻檢查,退庫雷管再次發放前還必須做全電阻檢查,做到分阻、編號使用。爆炸材料庫導通間、編號間、待發間應建立各類定員、定量標準,庫內運送爆炸材料應使用小推車和安全箱。嚴禁發放不合格的爆炸材料。
第七條、爆炸材料庫內各存放爆炸材料的壁槽,雷管導通間、編號間、待發間必須采取導除靜電措施。
第八條、爆炸材料庫對雷鳴科化公司供應的爆炸材料生產日期、批號、機號應做詳細記錄,發現質量問題及時與生產廠家和主管部門聯係。
第九條、爆炸材料庫回收的報廢爆破材料(變質的、過期失效的、拒爆的等)炸藥存量不超過100公斤,雷管存量不超過500發,應建立報廢台帳,對造成報廢的原因做詳細記錄備查。報廢雷管統一交雷鳴科化公司統一銷毀,銷毀前由使用單位保衛部門清點數量裝箱,並貼上封條,由雷鳴科化公司運輸爆炸材料專用車運往火工廠統一銷毀。
第三節、爆炸材料使用管理
第一條、使用單位在使用爆炸材料前必須辦理由市公安部門核發的爆炸材料貯存證、使用證和購買證。每次購買爆炸材料的數量應符合爆炸材料庫的實際存量,不得出現超購,超存。
第二條、采掘工作麵的炸藥必須做到入箱上鎖,雷管做到入盒上鎖。箱、盒必須是耐壓、抗撞衝、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嚴禁將炸藥和雷管裝在同一容器內;嚴禁將爆炸材料裝在衣袋內。
第三條、爆炸材料新產品,須經國家授權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並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後,方可在井下試用。
第四條、爆炸材料在使用地點存放時,炸藥存放量不得超過兩個小班使用量,雷管為當班使用量。不得使用過期或嚴重變質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須交回爆炸材料庫。
第五條、采掘工作麵裝炮應由爆破工和經過專門培訓的班(隊)長協助裝炮,現場剩餘的爆炸材料應及時回收入箱上鎖;嚴禁將爆炸材料分發給采煤當茬工人和掘進工作麵人員自行裝炮、杜絕”全民裝藥”。
第六條、爆破工進行爆破作業時,剩餘雷管入箱後應交由班隊長指定的專人看管。爆破工作結束後,爆破工應及時收回,並認真核對爆炸材料的箱存量,及時填寫記錄和彙報調度。采掘班(隊)長必須對當班使用的爆炸材料進行核實,簽章,嚴禁私拿、私存爆炸材料。剩餘雷管爆破工必須及時退回藥庫。
第七條、爆破後,爆破工、采掘班(隊)長必須對爆破材料進行清點,對爆破過程中帶掉、流入運煤係統的爆炸材料,應采取相應措施跟蹤查找。使用單位應在機巷、皮帶機巷、放煤眼、煤倉和選煤廠等環節建立爆炸材料收撿獎罰製度,杜絕爆炸材料丟失、被盜和外流。
第八條、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的爆炸材料,且必須符合礦井瓦斯等級的安全要求。同一個工作麵不得使用2種不同品種的炸藥,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摻混使用;爆破時,必須使用符合爆破要求的發爆器進行爆破,不得使用導爆管或普通導爆索,嚴禁使用火雷管。
第四節、井下爆破管理
第一條、爆炸材料的選用
各使用單位應根據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爆炸材料,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二十條規定。
第二條、爆破人員的要求
1、井下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擔任,統一歸通風區管理。爆破工必須經專門培訓,獲得上崗資格證書,並做到持證上崗,爆破工具齊全。
2、參與爆破工作的送藥人員、裝藥人員、警戒人員必須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3、在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中,專職爆破工必須固定在同一工作麵工作。
4、專職爆破工使用的雷管必須專人專號,不得轉借,當班親自領取,用不完及時退庫,不得在工作地點存放。
5、專職爆破工必須使用發爆器進行爆破作業,爆破母線必須是絕緣良好的雙線,不允許有破口或明線頭。發爆器要隨身攜帶。
6、爆破工必須堅持現場交接班製度。
第三條、做引藥與裝炮
1、裝配引藥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器設備和導電體的地點進行,不得坐在炮藥箱上裝配引藥。電雷管腳線必須扭結短路。嚴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綁在引藥外麵。
2、裝炮必須按照作業規程中爆破圖表的規定進行,生產技術部門應根據井下現場條件的變化情況及時修改爆破圖表。
3、裝藥前,爆破工要與班隊長、瓦檢員對工作麵及炮眼進行全麵檢查,嚴格執行”十不裝”的管理規定,其具體內容為:
①裝藥地點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不裝;
②裝藥地點20米範圍內有煤塵超過規定而未處理時不裝;
③工作麵風量不足或風向不穩未改善通風前不裝;
④空頂距離超過規定時不裝;
⑤工作麵支架、頂板不安全未經處理時不裝;
⑥炮眼深度、角度不符合要求時不裝;
⑦炮眼內有異狀、有壓力水、瓦斯突增、溫度聚高驟低,炮眼變形時不裝;
⑧炮眼內煤、岩粉未清除幹淨,沒有足夠的炮泥時不裝;
⑨回采工作麵有傘簷、炮道寬度不夠時不裝;
⑩采掘工作麵無水炮泥和無灑水設施時不裝。
4、裝炮時,應依次裝填座底泥、炸藥、水炮泥和封泥。為防止炮眼空餘部分積聚瓦斯,炮眼剩餘部分應用炮泥全部封滿。封泥應為機製粘土炮泥,禁止使用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做封泥。
5、裝炮時,必須清除炮眼內煤(岩)粉,必須使各藥卷彼此密接,不得衝撞或搗實,不得損傷雷管腳線。
6、裝炮時,底眼應裝抗水雷管和阻燃彩帶。
7、裝炮後,必須把雷管腳線扭結懸空,嚴禁雷管腳線與爆破母線、運輸設備、電氣設備以及采掘機械等導電體相接觸。
第四條、聯線與警戒
1、要按照作業規程規定的爆破順序和聯線方法聯線。腳線與腳線連接和腳線與母線連接必須由爆破工親自操作,其他人不得參與連線工作。嚴禁一次聯線掐段爆破。
2、工作麵的炮聯好後,最後剩餘的兩條腳線在未和母線聯結前,必須扭結成短路,爆破前,爆破母線必須扭結成短路。
3、爆破工,在工作麵人員全部撤離後,才可將母線與腳線聯結,並沿線檢查母線,最後離開爆破地點。
4、爆破前,采掘班(隊)長應在能夠通往爆破地點的所有通道安設警戒人,並嚴格執行”三人聯鎖換牌製”,警戒人必須穿反光警戒服(反光警戒背心)在警戒柵欄或警戒網以外執行警戒,警戒人的安設和撤除必須由采掘班(隊)長親自安排,其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撤除警戒,也不得隨意更換警戒人。
5、爆破過程中,因其他原因中止爆破,二次爆破前采掘班(隊)長應對爆破區域內的所有作業人員進行清理,並撤至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重新執行”三人聯鎖換牌製”。
第五條、爆破距離與爆破
1、爆破作業時,起爆地點到爆破地點的距離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①薄煤層或傾角30度以上的采煤工作麵爆破安全距離不小於25米。
②傾角30度以下的中、厚煤層采煤工作麵爆破安全距離不小於30米。
③工作麵有夾矸或開采天然焦在上、下部都有自由麵的煤垛,應根據夾矸出現長度,影響範圍,其爆破安全距離在作業規程中另行規定,並經總工程師批準,但最小爆破距離不得小於50米。
④采用其他方法采煤,工作麵需要爆破時,應製定安全措施,其安全距離的確定由礦總工程師批準,但最小爆破距離不小於30米。
⑤直峒煤巷爆破安全距離和警戒距離為100米。直峒岩巷、半煤岩巷和天然焦爆破安全距離和警戒距離為120米。
⑥90度彎峒煤巷安全距離70米。在接近轉彎和轉彎後不到10米時,轉彎以外再延長10米。警戒距離為90米。90度彎峒岩巷、半煤岩巷和天然焦安全距離為90米,在接近轉彎後不到10米時,轉彎以外再延長10米,警戒距離為100米。
⑦其他地點的爆破安全距離和警戒距離,在作業規程中應具體規定,由總工程師批準。
2、爆破作業時,要嚴格執行”十不放”的管理規定,其具體內容為:
①爆破地點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不放。
②爆破母線長度不夠時不放。
③支架未支護好,物體堵塞巷道斷麵三分之一以上時不放。
④炮泥充填不滿時不放。
⑤三警戒缺一不放。
⑥不發出爆破信號或爆破時無掩體不放。
⑦有害氣體超限時不放。
⑧停電、停車、停風時不放。
⑨人員、材料未撤到安全地點,電纜及其他物體不掩蓋好不放。
⑩明炮、糊炮、違章指揮不放。
3、爆破作業時,爆破員、瓦檢員、班隊長必須嚴格執行”三人連鎖爆破製”及”一炮三檢製”等爆破管理製度。”三人連鎖爆破製”的具體內容為:爆破前,爆破員將警戒牌交給班隊長,由班隊長派人警戒,並檢查頂板與支架情況,將自己攜帶的爆破命令牌交給瓦斯檢員,瓦檢員檢查瓦斯煤塵合格後,將自己攜帶的爆破牌交給爆破員,爆破員發出爆破警號至少再等5秒鍾,方可進行爆破,爆破後,三牌各歸原主。
4、在有瓦斯或有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麵,應采用毫秒爆破。在掘進工作麵應全斷麵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麵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麵,可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嚴禁在一個采煤工作麵使用2台及以上發爆器同時進行爆破。
5、爆破工必須隨身攜帶發爆器的把手、鑰匙,嚴禁轉交他人。不到爆破通電時,不得將把手或鑰匙插入發爆器。爆破後,必須立即將把手或鑰匙拔出,摘掉母線並扭結成短路。
6、處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時,可采用空氣炮;無其他辦法時,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可爆破處理,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①必須采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用於溜煤(矸)眼爆破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於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②每次爆破前隻準使用1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g 。
③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矸)眼內堵塞部位的上、下部空間的瓦斯;必須灑水降塵。
④威脅安全的地點必須斷電、撤人。
7、在有瓦斯或煤塵危險的礦井中,放頂煤工作麵嚴禁挑頂煤爆破作業。
8、石門揭穿突出煤層采用震動爆破,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①揭穿煤層的掘進工作麵必須有獨立的回風係統,在其進風側的巷道中,應設置兩道堅固的反向風門,在其回風係統中必須保證風流暢通,並嚴禁人員通行或作業,與該回風係統相關的風門、密閉、風橋等通風設施必須堅固可靠,防止突出後的瓦斯湧入其它區域。
②必須有專門設計,專門設計中應規定爆破參數,起爆地點反向風門的位置、避災線路以及停電、撤人距離和警戒範圍等;
③震動爆破前,對所有鑽孔和在煤體中形成的空洞,都應嚴密閉封孔口,孔內注滿水,或以黃土充實(或充嚴)。
④震動爆破由礦總工程師統一指揮,並有礦山救護隊在指定地點值班。爆破後至少經0.5h,由礦山救護隊進入工作麵檢查。
⑤震動爆破的第一次爆破,未崩開石門全斷麵的岩柱和煤層,第二次爆破仍須按照震動爆破有關規定執行,並須加強支護,設專人檢測瓦斯和觀察突出預兆,作業中發現突出預兆,工作人員立即撤到安全地點。
⑥可采用擋欄防護,降低震動爆破時發生突出的強度。
⑦石門揭穿煤層的全過程必須特別加強支護,並應有發生突出時,保證人員安全的措施。
⑧采用金屬骨架措施揭穿煤層後,嚴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9、爆破工在進行爆破作業時,裝藥的炮眼應當班爆破完畢,當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裝藥炮眼時,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六條、驗炮
1、爆破結束後,須待工作麵的炮煙吹散,爆破工、瓦斯工和班組長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如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
2、通電後拒爆時,爆破工必須先取下把手或鑰匙,並將爆破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使用瞬發雷管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電雷管至少等15min),才可沿線路檢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3、爆破時,發現拒爆、殘爆時,必須執行下列規定:
①必須在班隊長指導下進行,並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②必須先將拒爆雷管的兩腳線末端扭結短路,並以明顯標誌保護,
③由於連線不良造成拒爆,可重新連線起爆。
④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與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或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拒爆炮眼。
⑤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後,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⑥在處理拒爆完畢之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
4、爆破後要嚴格執行清底驗炮製度,驗炮工作結束後,確認無誤,當班班(隊)長應在《爆破工手冊》完成任務欄上簽字。
5、井筒、掘進工作麵大斷麵施工的驗炮程序和方法,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七條、爆破與瓦斯管理
1、爆破工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報警儀,並認真執行”一炮三檢製”,采煤工作麵可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每組爆破或單發爆破都應執行”一炮三檢”製,當爆破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嚴禁爆破。
2、采煤工作麵上、下隅角和冒高處瓦斯濃度大於1.0%時,附近20米範圍內停止爆破作業。裝過炮的區域嚴禁進入人員作業。
3、掘進工作麵認真執行”一炮三檢”製,對工作麵片幫,冒高處瓦斯濃度大於1.0%時,附近20米範圍內停止爆破,必須經處理後瓦斯濃度降至1.0%以下,方可爆破。
4、對兩巷貫通掘進爆破的瓦斯管理應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並製定專門貫通措施對爆破作業進行具體規定,措施須經總工程師批準。
5、石門揭穿(開)突出煤層,可用遠距離爆破或震動爆破揭穿(開)煤層,但必須製定專門爆破措施,並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五節、爆炸材料庫管理製度
第一條、爆炸材料裝卸、運輸製度
1、爆炸材料的裝卸地點必須與建築物、倉庫和人員集中的地點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必須有專用軌道、防雨棚和裝卸台。同一地點嚴禁炸藥和雷管同時裝卸和堆放。
2、爆材炸料裝卸時,必須有保衛科和安監處人員在現場負責安全保衛工作。藥庫負責人及物管科有關人員必須根據料單對火工品的品種,數量、包裝質量進行驗收、核對,確認完全相符後,才可裝卸。裝卸結束後,應立即下井不得停留,及時運送到爆炸材料庫。
3、裝卸和向井下運送爆炸材料的人員,必須經業務培訓,熟悉火工品的性能,運送火藥要用帶橡膠襯墊的專用木質車箱。裝卸時要輕裝輕放,嚴禁撞擊,包裝箱及捆紮繩應原封送到藥庫,任何人不準拆開包裝箱和捆紮繩。嚴禁裝車高度超過車箱邊緣。
4、為防止副井進車側電機車抵車時嚴重撞擊爆炸材料專用車,允許爆炸材料專用車從副井上口出車側入罐,但須事先通知井口上、下把勾工和絞車司機。罐籠的升降速度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311條的規定。在交接班及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禁止運送爆炸材料。
5、參與運送爆炸材料的人員,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311條、314條的規定。跟車人員乘坐運送爆炸材料專用車時,必須坐在尾車內,必須在車停穩時上下。
6、裝運爆炸材料的專用車,卸車後應立即打上井,並放在專用軌道和防雨棚內。
第二條、爆炸材料的儲存、保管製度
1、庫管員應經過業務技術培訓獲得上崗資格證書,並做到持證上崗。使用爆炸材料的單位應提前填寫計劃單,按規定要求領取。爆炸材料(包括水炮泥)的領取、使用和退庫必須建立相應台帳,並有領用退人員的簽章。庫房的各種存量(炸藥槽,待發炸藥、雷管)應做到帳、卡、物相符。
2、每次爆炸材料入庫,庫管員必須驗收登記,核對和提料單數字是否相符,包裝是否完好,如有差異,必須及時彙報,查出原因,找出責任者。
3、炸藥和雷管必須分別存放在各自壁槽內,並使標簽向外。要標明進庫日期,以便按進庫先後順序發放,不許積壓。
4、爆炸材料庫,庫內貯量要符合規定:每個壁槽貯存炸藥不得超過400公斤,雷管不得超過3000發,導通時導通室的雷管放置不得超過1000發,導通後的備用雷管每個壁槽貯存也不得超過3000發,發放台存放炸藥不得超過3箱。
5、庫房帳目必須當班記錄實發、實耗退庫及報廢數字,做到班清、日結、月底盤查,且帳、卡、物相符。有關記錄要求逐日上報區隊,及時反映消耗動態,發現超支應分析原因,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製。
第三條、爆炸材料庫防火、警衛製度
1、庫房內照明要符合防爆要求,任何人不許帶燈入庫。因停電或其它原因無照明時,必須要有經批準的安全措施。
2、庫房內嚴禁煙火和其它易燃物品,消防器材(滅火器、沙箱、消防水桶)必須充足、完好。出口處,必須設置向外開的防火鐵門。
3、庫房必須24小時有人值班,非庫管人員禁止入庫,檢查及參觀者入庫,必須憑保衛部門介紹信並在通風區有關人員帶領下,方可登記、入庫。
4、庫房管理人員應經常檢查各種防火設施的可靠性。如發現問題應及時更換,用後要立即補充,以保證爆炸材料庫有足夠的抗災能力。
第四條、爆炸材料的銷毀處理製度
1、庫房內必須建立爆炸材料報廢台帳並認真登記,注明廠家及報廢品種、數量、原因和爆破員姓名、經手人,並將其妥善保管,報廢的爆炸材料(每庫雷管不超過500發,炸藥不超過100公斤)要定期進行銷毀。
2、報廢的爆炸材料,應由各使用單位提出書麵報告,注明品種、數量、經礦領導批準,由單位公安部門清點數量裝箱,並貼上封條,由雷鳴科化公司運輸爆炸材料專用車運往火工廠統一銷毀。
第五條、爆炸材料發放、清退製度
1、根據計劃科下達的消耗定額,通風區月初製定各使用單位當月爆炸材料計劃供應卡。爆炸材料計劃供應卡作為發放爆炸材料和編製每日請領計劃單的主要參考依據,有超產超尺的單位準予按定額多供應爆炸材料。
2、各使用單位根據每日生產進尺或產量計劃和爆炸材料平均日消耗指標,填寫每班(每天)”炸藥雷管請領計劃單”注明需要領取的爆炸材料的品種、數量,經通風區審批後,庫房方可發放。各使用單位必須派人隨爆破工一齊領取炸藥。
3、爆破工憑”請領計劃單”和本人”爆破手冊”到庫房領取當班爆炸材料,所領的雷管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爆破工領取後須交使用單位運藥人員,由爆破工監護運至藥箱附近,爆破工檢查驗收並入箱。
4、爆炸材料庫人員要認真執行”五不發”製度:沒有當班審批計劃不發;雷管不導通、不編號不發;爆破員不對號不發;沒有炸藥包和雷管盒不發;變質失效的爆炸材料不發。
5、爆破工完成任務後,實際消耗爆炸材料數量需由班隊長在爆破工手冊上簽字證實,剩餘的炸藥必須鎖在藥箱內,剩餘的雷管應在當班退回庫房並履行有關手續,若不退,按有關製度及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六條、雷管全電阻檢查、編號製度
1、雷管發出前必須進行導通測阻,退庫雷管再次發放前也必須進行導通,未經導通測阻的雷管不準發出。導通間、編號間、發放間應建立各類定員、定量標準。
2、雷管導通要在專用硐室內進行。雷管箱隻準導通人員打開,其它人員不準隨便打開。
3、雷管導通時必須認真填寫原始記錄,不合格的產品應注明生產日期和批號,並作為報廢雷管處理。
4、導通後的雷管在發放前必須進行編號,編號的數量要因時製宜,字跡要清晰,要做到專人專號,不準發出無號雷管。
5、編過號的雷管,及時放入櫥窗,填寫卡片,做好記錄。
第九章 礦井安全儀器使用管理製度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條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二用儀、光學瓦斯機、自救器和爆破器等安全儀器必須設專人負責發放和維護工作,並定期檢查和測試其性能,檢查和測試結果要有記錄,以保證儀器的正常使用。
第二條 安全儀器要集中統一管理,實行上架編號、便攜儀要專人專用,下井前憑發放牌領取,上井後必須交回,嚴禁越班使用。
第三條 便攜儀及光學瓦斯機、風表、粉塵測定儀每年送集團公司計量檢定站或市計量站檢定,便攜儀每周對儀器的零點、精度和報警值進行一次調校,並認真按規定格式填寫便攜儀和光學瓦斯機的調校記錄。
第四條 安全儀器的攜帶和使用,要嚴格按使用說明書進行操作,不得隨意損壞,發現隨意損壞或越班使用,要進行一定的經濟處罰。
第二節 安全儀器維修、收發人員崗位責任製
第五條 建立安全儀器維修人員崗位責任製,發放登記製,並備有管理台帳和檢查調試記錄。
第六條 安全儀器收發人員嚴格履行崗位職責,嚴格發放和交接班製度。發放時要做到“兩不發放”即發現牌子有問題不發放;發現安全儀器有問題不發放。交接班時必須做到“三對口、”“三清楚”,即牌子與架子對口,架子與儀器對口,儀器與牌子對口。當班使用的安全儀器情況要記錄清楚,並要記錄齊全,填寫清楚。
第七條 收發人員要做到服務周到,認真檢查,儀器零 電池電壓及報警值是否符合要求。確認儀器無問題後,方可發放。
第八條 領用安全儀器人員在領取時應對儀器進行詳細檢查,發現問題應立即調換。
第三節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及自救器
第九條 下列人員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報警儀:
1、副總以上幹部。
2、專業技術人員。
3、爆破員、防突員、監測工。
4、掘進機司機、電瓶車司機、井下流動性電鉗工、采煤機司機、鑽機司機等。
5、安監處長、調度所長、技術科長。
6、采、掘、開、坑代等單位的班隊長。
第十條 掘進班(隊)長的便攜儀必須懸掛在掘進迎頭,采煤班(隊)長的便攜儀必須懸掛在采煤麵上的隅角。
第十一條 便攜儀使用人員要嚴格按說明書操作,嚴禁旋動電位器或拆開儀器。攜帶便攜儀入井時要打開開關,使便攜儀保持工作狀態。
第十二條 便攜儀在使用前按規定對其充電,確保足夠的充電時間,充電前要放電以延長電池使用壽命。
第十三條 便攜儀下井前必須由發放人員檢查儀器零點、電池電壓及報警點是否符合要求,並認真填寫發放記錄。不合格的嚴禁發放使用。
第十四條 當工作地點的瓦斯濃度達到便攜儀報警值時,便攜儀便發出警報,施工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並嚴格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便攜儀的充電、發放、維修、校驗應由專人負責,並建立台帳,故障登記冊,調校記錄,發放記錄,維修、發放室應懸掛崗位責任製及操作過程,室內保持整潔衛生,人員統一著裝,掛牌上崗。
第十六條 自救器每月進行一次氣密性檢查,每旬對自救器的完好狀況進行全麵檢查,過期或檢定不合格的自救器嚴禁使用。
第十七條 每一個下井人員都必須隨身攜帶隔離式自救器,凡下井人員必須經培訓學習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領取攜帶下井。
第四節 光學瓦斯機
第十八條 光學瓦斯機的維修人員,要定期對各組件進行仔細檢查和維護,做到氣球、膠管、氣室不漏氣、不串氣,開關接觸良好,各組鏡片清潔,燈泡、電池、矽膠、光譜正常。每月必須用壓力校準儀對光學瓦斯進行校正,發現誤差及時維修,校正要有記錄。
第五節 爆破器
第十九條 爆破器維修人員要每日檢查測試所有爆破器的衝能、峰值電壓、充電供電時間,各項技術指標全部符合規定後,方可下井使用。
第二十條 爆破員鄰用爆破器時,要對爆破器的性能進行檢查,以確保應用安全。使用過程中,要避免摔碰和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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