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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有限公司XX煤礦安全管理製度彙編

作者:佚名 2010-05-29 22:32 來源:本站原創


XX省XXXXXX有限公司XXX礦安全管理製度彙編


安全生產篇

二OO七•八

目 錄

第一部分安全生產責任製 4
一、礦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製 4
1 法人安全生產責任製 5
2 礦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5
3 總工程師安全責任製 6
4 副礦長(生產)安全責任製 7
5 副礦長(安全)安全生產責任製 8
6 工會主席安全生產責任製 9
二、區隊領導安全生產責任製 10
1 采煤隊隊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10
2 掘進隊隊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10
3 機電隊隊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11
4 機電隊技術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12
5 運輸隊隊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13
6 通風隊隊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14
7 通風隊技術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15
三、部門業務保安責任製 16
1 企管部業務保安責任製 16
2 生產管理部業務保安責任製 16
3 生產調度室業務保安責任製 17
4 財勞部(工資)業務保安責任製 18
5 財勞部(財務)業務保安責任製 18
6 地質測量業務保安責任製 19
7 機電業務保安責任製 20
8 安監業務保安責任製 21
9 安檢業務保安責任製 21
10 保安崗位責任製 22
四、班(組)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22
1 采掘隊跟班隊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22
2 采、掘班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23
3 機電班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24
4 鍋爐房班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24
5 水泵房班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25
6 巷道維護班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25
7 機修班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25
8 壓風機班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26
9 變電所班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26
10 絞車(房)班組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26
11 運輸隊機車充電班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27
12 礦燈房班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27
13 通風隊班(隊)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28
14 瓦斯抽放隊(班)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28
15 鑽機隊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29
五、特殊工種安全生產責任製 30
1 瓦檢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30
2 安檢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31
3 炸藥庫崗位工安全責任製 31
4 變電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32
5 絞車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32
6 水泵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33
7 主扇風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34
8 鍋爐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34
9 壓風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35
10 刮板運輸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35
11 電機車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36
12 信號工、把鉤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36
13 充電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37
14 繩檢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37
15 防爆檢查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38
16 設備管理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38
17 電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39
18 機修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39
19 巷道維護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40
20 礦燈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40
21 爆破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41
22 調度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42
23 泵站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43
第二部分安全管理製度44
一、“一通三防”管理製度44
第一章 總 則 44
第二章  “一通三防”工作責任製 45
第三章 通風係統 49
第四章  局部通風 50
第五章  瓦斯檢查與管理 52
第六章  排放瓦斯 54
第八章  安全監測 57
第九章 通風設施 59
第十章  綜合防塵 60
第十一章  防滅火 62
第十二章 瓦檢員交接班製度63
第十三章 瓦斯報表審批製度 64
第十四章 附 則 64
二、安全02manbetx.com 責任追究製度 65
三、安全管理獎罰辦法 74
四、安全生產管理獎罰實施細則 81
第一章 總 則 81
五、“一通三防”十項管理製度96
1 瓦斯檢查及管理製度96
2 瓦斯排放管理製度97
3、巷道貫通管理製度 99
4、局部通風管理製度 100
5、瓦斯抽放管理製度 101
6、井下放炮管理製度 102
7、防滅火管理製度 104
8、綜合防塵管理製度 105
9、安全監測管理製度 106
六、“一通三防”管理處罰規定 107
七、安全辦公會議製度 110
八、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製度 111
九、02manbetx.com 03manbetx 處理製度 112
十、通風管理製度 115
1 通風係統檢查03manbetx 管理製度 115
2 通風設施安設與質量驗收管理製度 115
3 瓦斯報表審批製度 116
4 瓦檢員管理製度 116
1 巡回瓦檢員管理製度 116
2 跟班瓦檢員管理製度 117
3 瓦檢員交接班製度 117
5 綜合監控係統管理製度 118
6 安全工作會議製度 119
7 班前會及周二安全學習製度 120
8 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製度 121
9 反“三違”製度 122
10 專業會議製度 123
11 井口檢身製度 125
12 安全目標管理製度 125
1302manbetx.com 統計報告製度 126
14 上、下井人員清點製度 127
15安全管理獎罰辦法 127
16 安全檢查、隱患排查及事故03manbetx 處理製度 132
17 安全責任追究製度 135
18 排放瓦斯管理製度 141
19 采區主要通風機因故停電停風安全技術措施144
十一、消防與火工品管理製度 146
1 要害場所管理製度 146
2 要害場所消防管理製度 146
3 火工品管理製度 147
4 炸藥庫管理製度 147
5 火工品裝卸運輸製度 148
6 火工品庫防火警衛製度 148
7 火工品管理獎罰製度149
8 火工品發放清退製度 149
9 火工品貯存保管製度 150
10 雷管全電阻、編號製度 150
11 雷管導通室的設室 151
12 消防業務工作標準151


第一部分 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礦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製

1 法人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法人對礦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負全麵責任。對本企業安全生產的全麵負責。
二、負責全麵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方針、法律法規、條例、文件。
三、審定礦安全技術措施所需費用以及設備、材料等的投入計劃
四、定期向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
五、審定安全生產責任製的考核獎、懲辦法。
六、承擔重大災害性事故搶險指揮工作。
七、負責審查礦井災害性預防措施
八、每月下井次數不得少於1次。


2 礦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礦長對礦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01manbetx 》向董事會負責。是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第一責任者。
二、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政府的安全法規、以及董事會對安全生產的文件、決議;組織製定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規定、製度、措施
三、組織編製、實施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並定期檢查執行情況。安全技術措施所需費用、材料、設備等,必須列入財務、供應計劃
四、組織編製礦安全技術措施所需費用以及安全設備、材料等的投入計劃
五、負責貫徹實施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每季主持研究一次“一通三防”工作,並在人、財、物方麵優先保證。
六、負責對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貫徹實施,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礦井救災演習。
七、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礦井反風設施每季進行一次檢查。
八、負責組織實施礦井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
九、每月組織一次井下、地麵安全大檢查,對存在的問題落實整改措施; 每月召開一次安全辦公會,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問題。
十、凡發生重傷事故和死亡事故,必須立即組織搶救,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時立即趕赴現場,現場指揮防止事故擴大,並組織03manbetx 事故原因和教訓,提出預防同類事故再發生的防範措施。
十、組織製定並檢查督促各級幹部和職能部門安全生產責任製的落實。
十一、負責抓好員工安全技術培訓,質量標準化等安全基礎工作。
十二、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安全工作。
十三、按照事故隱患排查製度,對事故隱患的排查和整改全麵負責。
十四、對幹部進行安全生產責任製的考核,並決定進行獎勵和懲罰。
十五、每月下井次數不得少於2次。

3 總工程師安全責任製
一、總工程師對礦安全工作負技術責任,全麵負責“一通三防”技術業務管理及通風質量標準化達標工作的安排落實。
二、協助礦長貫徹上級技術方麵的方針、政策、法規及有關決定和規定。
三、負責組織製定防治頂板、瓦斯、煤塵、水、火、機電、運輸等事故的措施,組織編製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報法人批準。每季末,根據具體情況進行修改,製定補充措施;組織編製安全技術發展規劃,製定和審批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並檢查督促實施情況。
四、對防突工作負技術責任,負責組織編製、審批實施、檢查防突工作規劃、計劃和措施。每月召開一次“一通三防”專業會,分析研究解決“一通三防”方麵存在的重大安全問題。
五、總工程師在礦長領導下,對防止瓦斯事故負直接領導責任,負責組織審查,並實施安全技術措施及排放瓦斯、巷道貫通等災害預防措施,對確保安全生產急需解決的問題,有權調動人員和物資進行搶險處理。
六、負責對重大生產技術問題提出方案和措施,經礦長審定或報董事會批準後組織實施。
七、負責組織審批采、掘作業01manbetx 安全技術措施,定期組織複審,並對作業01manbetx 、措施編製質量負責。
八、負責對救護隊業務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九、按照事故隱患排查製度,對分管範圍內的事故隱患進行排查和整改。
十、負責主持對技術標準、生產技術管理製度、作業01manbetx 、施工措施的製定修改、審批和執行情況的檢查。
十一、嚴格考核工程技術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製執行情況,並提出獎勵和懲罰意見。
十二、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嚴格執行《規程》規定的審批權限,履行職責。發生重大事故時,必須立即趕赴現場,協助法人、礦長采取措施,組織搶救。
十三、每月下井次數不得少於8次。

4 副礦長(生產)安全責任製
一、在礦長領導下,負責本企業日常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配合礦長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規定。主持製定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並組織落實兌現。
三、對頂板管理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製定並實施頂板管理工作計劃,落實頂板管理措施,改進頂板管理工作。每月主持召開一次頂板管理專業會議,提高頂板管理水平。
四、經常深入現場,加強現場管理,解決和處理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生產服從安全的原則。
五、負責組織製定火工品使用管理製度,並督促檢查執行情況。
六、負責抓好分管範圍內的“一通三防”工作措施、方案的實施。
七、抓好分管範圍內的質量標準化和文明生產工作。
八、抓好分管職能部門的業務保安工作。
九、按照事故隱患排查製度,對分管範圍內的事故隱患進行排查和整改。
十、負責組織有關部門研究製定雨季“三防”工作,並負責組織實施。
十一、配合總工程師搞好安全技術措施工程的實施。
十二、每月下井次數不得少於12次。


5 副礦長(安全)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對本企業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規程、條例進行監督檢查。承擔安全綜合管理責任。
二、參與組織每月一次的安全質量檢查,對查出的重大不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意見,並跟蹤督促有關單位整改落實。
三、監督檢查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編製、演習和執行;負責對防止重大瓦斯煤塵事故的安全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四、參加礦有關安全生產的各種會議,審查有關文件、資料、圖紙等,參與每月一次的安全辦公會,分析、總結上月安全生產情況,安排、布置下月安全工作重點。
五、監督檢查安全經費的使用情況及安全技措工程進度,製定並執行安全獎懲製度。
六、參與組織有關部門編製安全培訓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並監督實施。
七、參加審定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並督促貫徹實施。
八、經常深入現場,排查隱患,狠反“三違”,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負責組織追查分析“三違”現象及各類安全事故,並提出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
九、對群監協管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對安全技術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進行檢查。
十、對“一通三防”安全技術措施及實施負監督檢查責任。
十一、負責礦安檢隊伍的管理、安全監察人員的思想和政治教育、業務學習,調度安全情況,組織安全活動,總結安全工作。
十二、每月下井次數不得少於12次。

6 工會主席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協助礦長抓好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法規、政策、規定、決定的宣傳、貫徹、執行。
二、參加礦務會,定期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三、負責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安全思想教育活動,參與製定職工安全技術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提高職工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術素質。
四、圍繞安全生產中心、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並貫穿於安全生產的全過程。
五、參加安全辦公會,負責檢查督促黨的安全生產方針的貫徹落實情況,並對重大安全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充分發揮工會在安全生產中的監督保證作用。
七、負責開展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工作,監督檢查黨和國家安全方針、法律、法規、《煤礦安全規程》、技術標準執行情況,落實各級各類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八、負責依法維護礦員工安全生產的合法權益,組織員工對安全生產進行監督,開展群眾性的安全監督檢查活動。
九、參與安全事故調查,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提出處分或獎勵建議。
十、搞好礦區治安、地麵交通、消防等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組織工會抓好群監協管網站的工作。
十二、每月下井次數不得少於3次。

二、區隊領導安全生產責任製
1 采煤隊隊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隊長是本隊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管轄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負全麵責任。
二、負責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組織職工學習煤礦“三大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嚴格規程措施的現場落實兌現。
三、對管轄範圍內的“一通三防”、“四位一體”的防突措施負第一責任。負責貫徹執行本職範圍內的“一通三防”、“四位一體”防突措施方麵的製度、規定和措施。
四、負責抓好采煤工作麵的頂板管理、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工作。
五、負責抓好采煤工作麵的質量標準化和所轄範圍的文明生產。
六、負責抓好管轄區域內的機電、運輸設備管理、支架管理。加強檢查維護,杜絕電氣設備失爆。
七、負責組織召開班前會和每周二的安全活動。
八、參加每周一次的安全檢查,每月一次的“一通三防”、頂板管理等專題會及安全辦公會,對所轄範圍的事故隱患和安全隱患負責整改。
九、按《礦事故追查分析處理製度》對本單位的事故進行追查分析,找出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製定防範措施。
十、配合安監、職教等部門抓好員工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技術素質和自保、互保能力。
十、每月下井次數不少於16次。

2 掘進隊隊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隊長是本隊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本隊管轄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負全麵管理責任。
二、負責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抓好煤礦“三大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的現場兌現。
三、對本隊管轄的“一通三防”工作負第一責任,負責貫徹執行本職範圍內的“一通三防”製度、規定和措施。
四、負責抓好掘進工作麵的頂板管理、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工作。
五、負責抓好掘進工作麵的質量標準化和所轄範圍的文明生產。
六、負責抓好管轄區域內的機電、運輸工作,加強機電、運輸設備、設施的檢查維護,杜絕電氣失爆。
七、負責抓好班前會和每周二的安全活動。
八、參加每天的生產調度會、每周的生產總結會、安全質量檢查彙報會和每月的安全辦公會以及頂板管理、“一通三防”等專業會,並對會議安排的工作進行落實兌現。
九、負責對本單位發生的安全事故進行追查分析,找出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製定防範措施。
十、配合安監、職教等部門抓好員工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自保互保能力。對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做到持證上崗。
十一、每月下井次數不少於16次。

3 機電隊隊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隊長是本隊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隊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
二、負責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煤礦“三大規程”及安全生產規章製度。
三、負責抓好機電設備的安全管理、杜絕電氣設備失爆。
四、負責管好用好管轄範圍內的安全設備及大型固定設備的各種保護裝置,確保安全正常運行,搞好安全供電。
五、負責抓好管轄範圍內的雨季“三防”和冬季“四防”工作。
六、負責抓好鍋爐及壓力容器的管理,確保安全運行。
七、負責抓好管轄範圍內機電質量標準化工作和管轄區域內的文明生產。
八、負責對管轄區域內的事故隱患進行排查,落實整改措施,及時消除隱患。
九、負責組織本區安全事故的追查分析,找出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製定防範措施。
十、負責管好用好所轄範圍內的提升、運輸設備及安全防護,確保運行安全。
十一、加強電氣設備管理及礦燈管理,杜絕電氣設備及礦燈失爆。
十二、參加每周一次的安全檢查和每月一次的安全辦公會,按要求對查出的安全隱患負責整改。
十三、負責員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定期開展安全學習和安全教育活動,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和自保互保能力。
十四、每月下井次數不少於12次。

4 機電隊技術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在隊長的領導下,負責隊技術管理工作。在機電副總的指導下,負責抓好隊機電技術業務工作,對隊管轄範圍內的安全工作負技術責任。
二、在隊長的領導下,負責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執行煤礦“三大規程”及安全生產規章製度。
三、解決隊機電設備運行上存在的技術疑難,組織有關人員分析研究,提出解決方案,並組織實施。
四、監督檢查隊各種規章製度的執行情況,並根據執行情況不斷補充、完善。
五、深入現場,了解現場情況,檢查隊範圍內設備運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六、定期提出隊範圍內的設備預防性檢修計劃,組織有關人員提前製定方案,編製措施,並落實兌現。
七、負責組織有關人員按要求抓好四大技術測定工作,並進行計算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議。
八、經常了解各種大型固定設備的安全設施使用情況,發現隱患,督促並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整改完善。
九、做好本隊內各類事故的分析追查工作,協助業務部門、安檢部門分析重大機電事故,並提出相應的防範措施。
十、負責抓好機電設備的定期檢修和定期試驗工作,抓好員工的技術培訓工作。
十一、負責抓好機電質量標準化工作,並根據標準要求逐項逐條落實整改。
十二、發現機電設備運行上的重大技術疑難問題,及時向機電副總彙報,並協同解決。

5 運輸隊隊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隊長是本隊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隊安全生產負直接管理責任。
二、負責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煤礦“三大規程”及安全生產規章製度。
三、加強電氣設備管理,杜絕電氣設備失爆。
四、負責管好用好管轄範圍內的提升、運輸設備及安全防護裝置,確保安全運行。
五、負責搞好運輸質量標準化工作和管轄區域內的文明生產。
六、負責抓好管轄範圍內的雨季“三防”和冬季“四防”工作。
七、負責管轄範圍內的風水管路檢查、維護,確保正常供風、供水。
八、負責對管轄區域內的事故隱患進行排查,落實整改措施,及時消除隱患。
九、負責組織本區安全事故的追查分析,找出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製定防範措施。
十、參加每周一次的安全檢查和每月一次的安全辦公會,按要求對查出的安全隱患負責整改。
十一、負責抓好員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定期開展安全學習和安全教育活動,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和自保互保能力。
十二、每月下井次數不少於14次。

6 通風隊隊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隊長是本隊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隊安全生產和礦井“一通三防”負直接管理責任。
二、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煤礦“三大規程”及安全管理規章製度。
三、參與編製礦井長遠規劃和年、季、月工作計劃
四、定期分析通風係統狀況、風量分配情況、負責通風係統的調整、通風設施的構築和管理,確保通風係統安全、可靠、合理。
五、負責搞好“一通三防”技術業務管理及現場管理工作。
六、負責抓好通風質量標準化,提高“一通三防”工程質量。
七、負責抓好“一通三防”各工種崗位責任製的落實,特別是瓦檢員的勞動紀律,增強其責任心。
八、負責抓好瓦斯監測、瓦斯排放等工作。
九、加強“一通三防”安全裝備、儀器、儀表的管理,確保其準確、靈敏、可靠。
十、負責組織編製“一通三防”、“四位一體”的防突安全技術措施及工程設計
十一、負責抽放隊的業務管理工作。
十二、參與製定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
十三、參加每周一次的安全檢查和每月一次的安全辦公會;負責對管轄區域內的事故隱患進行排查,落實整改措施,及時消除隱患。
十四、參加“一通三防”專業會和“防突”專業會,彙報工作情況,提出工作計劃,並落實整改措施。
十五、每月下井次數不少於16次。

7 通風隊技術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認真學習安全法規及有關指令和文件,學習貫徹執行煤礦“三大規程”。
二、勤於鑽研專業技術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技能,理論聯係實際,結合礦井實際情況進行技術攻關。
三、負責通風技術工作,在總工程師的指導下,認真編製各種通風安全技術措施,認真搞好有關設計
四、認真收集通風資料,定期分析、總結經驗。
五、負責搞好每周安全活動日,組織全區員工學習煤礦“三大規程”,學習煤礦安全知識和通風技術知識,努力提高員工業務素質,增強職工安全思想意識。
六、除全麵搞好通風技術外,還應側重管好自己分管工種的技術工作,熟悉掌握分管工作的技術要領,深入井下了解現場情況,認真搞好本工種的工程設計,編寫安全技術措施,並認真落實措施的現場兌現。
七、定期組織員工進行業務知識教育,配合職教站搞好員工的培訓工作。
八、參加隊幹部24小時輪流值班,負責管理當班通風工作,發現隱患,及時采取措施組織人員進行處理。
九、掌握礦井通風係統,調整通風係統時,提前製定調風方案。確保通風係統可靠,風量分配合理。
十、負責抽放隊的業務指導工作。
十一、負責組織編製“一通三防”報表,編製各類圖紙,填寫管理牌板,檢查各類台帳記錄。

三、部門業務保安責任製
1 企管部業務保安責任製
一、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各項方針政策和規定,對管轄範圍內的安全工作負業務保安責任。
二、經審核各單位的物、材料計劃,組織合格的備品配件供應,確保礦井安全生產。
三、參與各單位的安全質量績效考核。
四、參加每周一次的安全檢查和每月一次的“一通三防”、頂板管理、機電管理專題會和安全辦公會。
五、負責環保、計量、節能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六、負責修定與完善企業內部業務管理製度,並督促實施。

2 生產管理部業務保安責任製
一、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對管轄範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業務保安責任。
二、按照《煤礦01manbetx 》的要求,搞好采區設計,繪製施工圖,安排好采掘接續。
三、負責組織編製作業規程、安全措施和作業規程的複審,保證其質量,並抓好現場落實。
四、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督促各采掘隊解決業務範圍內的不安全問題。
五、負責編製礦井中、長期發展規劃。
六、深入現場,提出滿足礦井安全生產的計劃方案,方案通過後,負責監督實施。
七、編製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礦井重大工程設計的編製。作業規程的會審。
八、參加每周一次的安全檢查和每月一次的事故隱患排查、頂板管理專題會、“一通三防”專題會,機電運輸專題會、安全辦公會。
九、搞好礦壓觀測,收集整理礦壓顯現、采煤工藝參數、支護等基礎資料,為礦井安全生產提供決策依據;指導、督促隊搞好頂板管理、支護管理和火工品管理。
十、負責組織采掘工程質量驗收及資料準備工作,參加安全檢查和安全辦公會。
十一、掌握通風、運輸、提升、供電各係統情況,參與製定安全生產技術方案。
十二、負責技術責任事故的分析追查,提出防範措施和處理意見。
十三、對支護材料 的加工進行質量檢查,根據不同的岩性選擇安全的支護方式和形式。
十四、積極組織推廣應用先進的安全技術裝備、工藝和材料,提高礦井科技含量。
十五、參與各類事故的排查,並督促整改落實。

3 生產調度室業務保安責任製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
二、負責礦日常安全生產的協調和調度指揮,隨時掌握礦井安全生產動態,協助有關領導抓好日常工作。
三、負責接收和傳達礦領導和地方政府調度部門下達的有關安全生產指令和布置的工作,並檢查落實情況。
四、組織生產調度會,參加各種安全生產會議,對會議安排的工作負責督促檢查落實,對不按期完成的單位組織分析追查原因,拿出處理意見。
五、按《煤礦01manbetx 》和《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的要求,做好重大事故的調度處理工作。
六、深入現場,熟悉了解礦井的通風係統和生產係統,正確及時地安排、指揮處理生產中出現的各種隱患。
七、對危及礦井安全生產問題及時協調組織有關單位和部門解決。
八、參加各類生產事故的分析,追查和處理。
九、負責向上級調度部門和領導彙報安全生產情況。

4 財勞部(工資)業務保安責任製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勞動保險方麵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保證勞動力使用、勞動工資分配、勞保製度的合法合規。
二、整頓勞動組織紀律,建立健全各項規章製度,把執行安全生產管理製度納入工資、獎金考核辦法。
三、負責按安全生產和定員要求,合理安排勞動力,保證安全生產對勞動力的需要。
四、負責傷、病、殘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和上報工作,並按有關規定予以妥善安置,對傷、病、亡職工要按有關規定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五、協助政工部門抓好員工安全技術培訓工作,提高員工的技術水平和自我保護能力。
六、配合教培站對各要害工作進行教育和管理,堅持持證上崗製度。

5 財勞部(財務)業務保安責任製
為了加強財務內部管理,進一步強化安全意識和落實安全責任,特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財務票據(不含支票)由報銷審核員負責使用和保管;資金、支票及防盜報警器的正確使用由出納員負責。堅持財務雙人存(取)款、保衛人員押款,並加強對銀行提(送)款等事項的保密工作。采取財務印鑒分別管理(部長、報銷審核員分開管理)的安全措施。禁止非本室人員進入出納室工作區域等安全製度。財務工作人員離開辦公室必須關閉室內窗戶,並將門鎖牢。
第二條:會計檔案資料的管理人員必須定期整理歸檔,日常使用的會計信息資料及時入檔入櫃,做好防火、防潮、防盜的安全工作。財務檔案資料不準隨便對外借閱,未得到單位領導的同意不能對外出具會計信息資料,嚴守秘密,確保會計檔案資料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條:主辦會計負責微機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微機及機房衛生、防火、防潮、防盜及會計電算化資料的安全完整。
第四條:部長對安全負總責任。對違反安全管理措施及內部監督製度的內部成員,實行追究責任製。
本製度從2002年9月1日開始執行。

6 地質測量業務保安責任製
一、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及國家技術政策。
二、負責全礦生產、建設、施工的各種測繪工作。
三、查明礦井各種充水因素,負責抓好礦井防治水工作和雨季“三防”工作。
四、負責礦區小煤窯調查,隨時掌握礦井範圍內的小煤窯分布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報請地方政府進行處理。
五、負責掘進工作的地質編錄,預報采掘工作麵周圍的開采、煤柱、構造、水文等情況,按規定下達貫透通知書,提供貫通、揭煤的地質預想剖麵。
六、開展瓦斯地質工作,摸清礦井突出和瓦斯賦存與地質因素之間的關係。
七、及時標注防突控製點,填繪采掘交換圖;負責按規定留設各種保安煤柱。
八、搞好“三量”與儲量管理,搞好業務保安。

7 機電業務保安責任製
一、負責全礦機電、運輸的安全業務指導。
二、指導和檢查全礦的供電安全,督促各單位正確使用好安全設備、安全防護裝置和繼電保護設施,並負責聯係試驗和校核。
三、督促各單位搞好三大保護,使其達到齊全、可靠、安全運行。
四、督促各單位搞好季節性的防排水、防雷電、防凍等機電工作,並使其達到安全可靠運行。
五、建立健全切實可行的機電運輸崗位責任製、交接班製、要害部門管理製度以及01manbetx ,督促各單位認真實施並做好各種記錄。
六、搞好井下電氣設備管理,消滅失爆,井下供電做到“三無”、“四有”、“兩齊”、“三全”、“三堅持”、“十不準”要求。
七、督促各單位加強對鍋爐及壓力容器的管理,確保安全運行。
八、按照《煤礦01manbetx 》規定,定期對提升、運輸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督促整改。
九、參與機電、運輸事故追查、分析、提出防範措施。
十、參加每周一次的安全檢查和每月一次的的安全辦公會,定期組織機電、運輸安全隱患排查,並落實整改措施。
十一、負責組織機電、運輸質量標準化檢查驗收工作。
十二、協助教培站抓好機電、運輸各崗位工種的安全技術培訓。
十三、負責機電設備檢查驗收工作,抓好機電設備的防爆檢查關、入井關及安裝驗收關。

8 安監業務保安責任製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規程、條例、指令及有關安全方麵的規定,並監督檢查其執行情況。負責全礦井的安全綜合管理工作。
二、參與製定安全規劃、安全生產責任製、業務保安責任製和其它安全規章製度,並監督實施。
三、參加每月一次的安全辦公會,並根據會議內容整理下發會議紀要。
四、對安全技措工程的進度、安全設備、設施、裝置和儀表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組織每周一次的安全檢查。對重大不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意見,督促有關部門及時整改。
六、參與重大事故的搶救,負責組織追查各類事故,及時通報事故處理情況。
七、協同職教部門抓好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訓。
八、參與編製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九、配合工會指導群眾安全檢查網活動的開展。並受理他們提出的有關加強安全管理方麵的建議和意見。
十、負責按有關規定對礦各單位進行安全獎罰。對安全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一、參與事故隱患排查,並對排查情況進行分類整理和上報。
十二、負責對安檢隊進行管理和業務指導。

9 安檢業務保安責任製
一、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政策、法規、決定、條例、文件、執行礦製定的安全生產規定、製度和措施。
二、負責全礦井日常的安全監督檢查,隨時掌握井下的安全狀況,及時通報隱患排查和整改結果。
三、參加礦安全辦公會議。
四、參與礦每周一次的安全質量檢查和每月一次的事故隱患排查,整理檢查資料和排查結果,分類彙總後報送分管領導及有關單位,並監督整改落實。
五、組織或參與事故分析處理,根據事故不同性質、類別寫出事故報告或通報。
六、對“三違”人員提出處罰意見。

10 保安崗位責任製
1、負責全礦要害部位和重要目標的守衛,防止反革命破壞活動、防止盜竊、火災、爆炸等事故的發生,確保重要目標和要害部位的安全。
2、負責經濟民警隊的組織建設、思想建設,根據我礦實際情況及時製定重要目標的守衛措施。
3、做好預防工作,加強訓回防範,發現案情及時彙報,發現犯罪分子要奮力擒拿,保護好現場。
4、了解重要物資的性能,做好押運工作。
5、協助公安、保衛部門,維護好礦區的治安秩序。
6、負責加強公共複雜場所,家屬區的巡回防範,防止不法分子的破壞活動。
7、做好各類資料的保管和保密工作,做好交接班記錄,嚴禁酒後上崗。
8、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四、班(組)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1 采掘隊跟班隊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跟班隊長是本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本班的安全生產負責。
二、負責抓好規程措施的現場落實兌現,做到先安全後生產,不安全不生產。嚴禁違章指揮。
三、負責現場的安全隱患巡查,對當班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彙報並積極處理。
四、負責抓好工作範圍內的通風設施、火工品、斜坡提升及機電設備的使用和管理。
五、負責督促本班職工持證上崗。
六、負責抓好本班的工程質量和文明生產。
七、配合安檢員和瓦檢員抓好本班的安全工作。
八、做好現場交接班,堅持“一班三彙報”。
九、負責組織本班人員參加各種安全學習與活動。

2 采、掘班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班組長對當班所轄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二、負責抓好當班所轄範圍內規程措施的現場落實兌現,做到先安全後生產,不安全不生產。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三、負責現場所轄範圍內的安全隱患巡查,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先彙報後並積極組織處理,如遇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負責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
四、嚴格按規程措施組織施工,嚴禁偷工減料。
五、負責管好用好工作範圍內的通風設施、火工品、提升運輸及機電設備。
六、抓好本班組崗位工種的持證上崗。
七、配合安檢員和瓦檢員抓好本班組所轄範圍內的安全工作。
八、抓好本班組 所轄範圍內的工程質量和文明生產。
九、協助跟班隊長做好現場交接班,堅持“一班三彙報”。
十、組織本班組人員參加各種安全學習活動。

3 機電班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必須熟悉業務範圍內高低壓係統供電狀況。
二、隨時掌握供電係統負荷變化情況,做好負荷調整工作。
三、要有超前意識,準備好易損易壞配件。
四、負責本隊的人身工作安全及管轄範圍內設備運行安全。
五、嚴格本班人員管理,杜絕“三違”現象。
六、嚴格執行停送電製度及停送電01manbetx
七、每周組織一次本班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學習並做好記錄。
八、加強設備的巡視檢查工作,提出檢修計劃、人員組織等工作。
九、對供電係統出現的事故、機電人員的安全負直接責任。

4 鍋爐房班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班長是鍋爐房設備安全運行的第一責任者;賦有監督、檢查“三違”行為的職責;
二、做到自己不違章指揮,不違章作業。
三、熟悉鍋爐的工作原理,隨時檢查鍋爐的運行情況。
四、統計分析鍋爐供氣時間與耗煤量的關係,確定經濟、合理的耗煤量,節約能耗是法律賦予義務;
五、協助、監督當班司機對煤及其他材料的管理、防止外偷內盜。
六、加強內部管理,原煤堆放應合理整潔。
七、負責和參與鍋爐的維修保養工作,能夠單獨排除一般性故障。
八、發現事故隱患,不能及時排除的應立即向機電值班室機電分管領導彙報。
九、負責本班組人員的安全教育工作。

5 水泵房班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監督檢查“三違”,發現後給予處理。
二、做到自己不違章指揮,不違章作業。
三、熟悉水泵的性能和工作原理,了解各電氣設備性能。
四、熟悉泵房內的供電係統圖,能夠排除簡單的故障。
五、發現事故隱患,不能及時排除的應立即向值班室和分管領導彙報。
六、負責打掃室內(硐室)設備衛生,並督促各小班人員保持。
七、隨時檢查各種記錄,掌握每小班抽水情況以及設備運行情況。
八、負責本班組人員的班次安排,不能出現無人上班和空崗情況。

6 巷道維護班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監督檢查“三違”,發現後給予處理。
二、做到自己不違章指揮,不違章作業。
三、熟悉整套設備的性能,工作原理。
四、做好每次檢修記錄。
五、增加日常維護力度,確保本係統安全、正常的生產。
六、負責本班人員的班次安排,不得出現無人上班和空崗情況。
7 機修班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監督檢查“三違”,發現後給予處理。
二、做到自己不違章指揮,不違章作業。
三、熟悉掌握所管範圍內的設備性能、工作原理。
四、加大對各主要設備的維修保養工作的力度,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轉。
五、對常用及易損壞部件,負責提前計劃和加工工作,以備急需。
六、負責本班人員的班次安排,不得出現無人上班和空崗情況。
七、做好每次維修記錄,尤其大型維修,加強本班人員的技術交流,提高整體維修水平。

8 壓風機班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監督檢查“三違”,發現後給予處理。
二、做到自己不違章指揮,不違章作業。
三、熟悉掌握本係統的設備性能、工作原理。
四、監督檢查各當班人員的巡視次數,全麵掌握供風情況,保證井下的正常生產。
五、能夠排除簡單故障,對重大隱患要及時向值班室和上級領導彙報。
六、負責監督搞好本班範圍內的衛生清潔工作。
七、負責本班人員的班次安排,不得出現無人上班和空崗情況。

9 變電所班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監督檢查“三違”,發現後給予處理。
二、做到自己不違章指揮,不違章操作。
三、熟悉本變電所的供電示意圖,熟知各電氣設備的設備性能。
四、能夠處理日常工作中出現的小故障。
五、發現事故隱患,不能及時排除的,應立即向值班室和分管領導彙報。
六、負責本班組人員的班次安排,不得出現無人上班和空崗情況。
七、負責室內設備、地板以及室外衛生的清潔工作,並要求各小班人員保持。
八、隨時翻查各種記錄本,監督當班人員將記錄記清楚、準確。

10 絞車(房)班組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監督檢查“三違”,發現後給予處理。
二、做到自己不違章指揮,不違章操作。
三、必須熟練掌握本提升係統各電氣設備的基本性能和工作原理。
四、能夠處理日常工作中出現的小故障。
五、發現事故隱患,不能及時排除的,應立即向值班室和分管領導彙報。
六、負責本班組人員的班次安排,不得出現無人上班和空崗情況。
七、負責絞車房周圍的工業衛生,室內的地板、玻璃以及設備衛生要監督各小班人員打掃。
八、隨時翻查各種記錄本,要求清楚、準確。


11 運輸隊機車充電班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機車充電班長對本班組現場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
二、認真執行煤礦“三大規程”及隊的各項管理製度,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組織紀律。
三、排好值班及輪休,嚴禁出現無人值班現象。
四、帶頭遵章守紀,發現“三違”行為必須及時製止。
五、加強對充電設備的檢查維護,確保充電設備正常安全運轉。

12 礦燈房班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礦燈房班長對本班組現場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
二、認真執行煤礦“三大規程”及礦燈房的各項管理製度,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組織紀律。
三、加強對礦燈的日常檢查維護工作,確保礦燈完好。嚴禁失爆。
四、負責本班礦燈收發管理,人為原因造成礦燈損壞或丟失的要及時查出責任人,並報隊處理。
五、收發礦燈要“二對號”,即礦燈與燈牌對號,充電架與礦燈對號。每次接班後兩小時必須把沒有還燈人員的名單報告隊值班室。
六、對礦燈的日常檢查維護工作要作好詳細的記錄。
七、自覺遵章守紀,發現“三違”要及時製止。

13 通風隊班(隊)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班(隊)長是所在班(隊)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負責向本班(隊)職工貫徹“安全第一”的思想,布置本班(隊)生產中安全注意事項,負責停風、瓦斯超限、放炮等需撤人時組織撤出本班(隊)工作人員。
二、班(隊)長組織職工嚴格按“三大規程”、安全措施施工,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三、瓦檢隊隊長對瓦斯檢查和瓦斯管理工作負責,要定期對瓦檢員查崗、查隱患、反“三違”。
四、密閉班班長對所施工的通風設施質量負責,嚴格按質量標準要求施工。若因質量問題出現安全隱患追究其責任。
五、風袋班班長要確保風袋質量符合質量標準要求,確保供風地點有足夠的新鮮風量。
六、監測班班長,負責安全監測係統通迅完好,按規程措施安裝監測設備,報警點、斷電值、斷電範圍符合規程要求,靈敏可靠。井下電氣設備不得失爆。
七、防塵班班長,負責責任範圍內防塵設備齊全、靈敏。定期衝洗煤塵,消滅煤塵堆積和飛揚。

14 瓦斯抽放隊(班)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在本區的統一領導下,全麵管理好瓦斯抽放工作。
二、熟悉井下抽放管路係統,掌握了解各抽放地點的抽放情況。
三、調節好重點頭麵與其它抽放地點的抽放關係,做到突出重點,抓住一般。
四、負責現場領導各種瓦斯管路安裝、回收、撤卸、整改和維護。
五、提供管路安裝回收及彎頭加工的加工計劃及數量。
六、對抽放鑽孔,連接鑽孔的管路係統經常派人維護堵漏。
七、做好鑽孔測壓和抽放測流工作。
八、對瓦斯管路安裝回收的現場安全負責。

15 鑽機隊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在隊的領導下,按礦上的計劃安排,組織實施有關的打鑽工作。
二、深入現場進行督促和落實打鑽的鑽孔布置兌現情況。
三、對各打鑽地點進行鑽開工之前的運輸線路、水、電、管、線、現場環境條件進行實地查看了解。然後作好上鑽的所有準備工作。
四、平時組織專人對鑽機進行檢修維護,備用好零配件,確保鑽機處予完好狀態。
五、根據礦或隊的要求,嚴格對鑽孔進尺、封孔、連管質量進行考核抽查,並製定切實可行措施。
六、打鑽過程中出現事故或鑽進不正常時跟班隨時到現場了解情況並進行處理。
七、對所有打鑽地點的現場安全負責,經常對打鑽地點進行檢查,有安全隱患的地點要親指揮進行處理,確保打鑽人員在一個安全的環境下施工作業。
八、負責對組織鑽工現場操作技能培訓,提高所有鑽工的打鑽技術水平。
九、對現場不具備安全條件,鑽場規格不符合要求的有權提出整改意見或拒絕進鑽施工。


五、特殊工種安全生產責任製
1 瓦檢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認真學習國家安全法律法規,煤礦"三大規程",遵守勞動紀律,服從領導指揮。
二、持證上崗,熟悉掌握通風、瓦斯、煤塵及煤炭自燃的一般知識。
三、掌握所用瓦檢器的結構、性能、原理和操作方法,負責所管轄範圍內的瓦斯檢查和管理工作。
四、熟悉所轄範圍的通風係統、防塵灑水係統、防滅火注漿係統、瓦斯抽放係統、防治瓦斯措施及避災路線,監督各係統的正常使用,發現問題及時彙報通風值班室或調度室。
五、按時參加班前會,了解當班的安全工作重點和要采取的措施,服從值班領導的指揮和班長的工作分配。
六、嚴格認真的按規定檢查所轄範圍的瓦斯、二氧化碳濃度和溫度,嚴格執行"一炮三檢查製度"、"三人聯鎖換牌放炮"製度,禁止瓦斯超限作業。
七、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嚴禁脫崗、漏檢、假檢、誤檢。
八、負責所轄範圍內的通風係統、防塵灑水係統、防滅火注漿係統、瓦斯抽放係統、通風設施、局扇、風帶、棚欄、密閉、監測設施的檢查和巡視,監督施工單位按措施要求搞好現場通風管理工作。
九、堅持巡回檢查製度和請示彙報製度,認真填寫班報記錄,做到記錄"三對口"。
十、參加隊的安全學習和政治學習,不斷提高自己的安全思想意識和政治思想素質。

2 安檢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認真學習《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作業規程和各項技術措施,熟悉礦井通風係統和安全避災路線, 努力提高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嚴格施工作業現場的安全檢查,督促規程措施的現場兌現,發現安全隱患和問題及時彙報,並監督停產整改,待安全隱患排除和問題整改後,方可恢複生產和施工。
三、嚴格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製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堅持“一班三彙報”製度。
四、認真執行各分管業務作業現場的業務保安責任製,履行安檢員的工作職責,提高安全自保、互保、聯保的意識和能力。
五、加強勞動紀律,增強工作責任心,搞好業務自主保安。

3 炸藥庫崗位工安全責任製
一、看守發放火工品的值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後持證上崗,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嚴禁脫崗、班中脫崗及空崗現象發生。
二、領用 火工品人員必須持放炮證及施工單位憑證,背炸藥箱,提雷管箱並上鎖。發放火工品的值班人員檢查票證符合要求後按量及類型發放,並做好記錄。
三、當班未用完的火工品必須退庫。當班炸藥庫值班人員按火工品退庫規定給予辦理手續。
四、炸藥庫值班人員必須熟悉井下避災路線,遵守井下安全生產 有關製度。
五、火工品嚴禁個人私拿、私藏、贈送、轉讓、轉賣,嚴禁丟失,一旦發現立即彙報上級有關部門及公安機關,嚴肅追查。

4 變電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地麵變電工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任。
二、嚴格執行地麵變電工01manbetx
三、自覺遵守地麵變電工崗位責任製。
四、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並認真作好交接班記錄。交班人必須向接班人交待清楚上個班遺留的各種問題。兩班崗位工同時向礦調度和隊調度彙報,隊值班人員做好記錄。
五、嚴格執行停送電製度,停送電必須有操作票,變電工必須嚴格按操作票內容進行操作。
六、按時認真讀取有關儀表數據,正確填寫地麵6KV變電所運行記錄。
七、停電檢修或處理供電係統故障時,對所需停電的配電櫃必須懸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警告牌。
八、嚴格遵守各項管理製度,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
九、配合維護人員,定期對變電所進行檢查維護。
十、積極參加隊組織的安全事故分析活動,認真做好本職崗位上的各項安全工作。


5 絞車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任。
二、嚴格執行絞車司機操作規程。
三、自覺遵守絞車司機崗位責任製。
四、自覺遵守各項管理製度,杜絕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
五、加強對絞車的巡回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處理不了的要及時彙報隊。問題沒解決嚴禁開車。
六、對絞車各項安全保護進行認真的檢查和試驗,若發現保護不靈敏的要及時向隊彙報,不準甩掉保護開車。
七、嚴格按規定對絞車的各項安全保護進行檢查試驗,並認真作好記錄。安全保護失效的要及時彙報隊進行處理,待處理好後才準開車。
八、要監督信號工,把鉤工正常使用好"一坡三擋","一坡三擋"裝置不完善嚴禁開車。
九、配合維護人員搞好絞車的維護、維修工作。
十、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並認真作好交接班記錄,交班人必須向接班人交待清楚有關注意事項。
十一、配合信號工,做好大型設備的運送工作時要嚴格按措施要求進行下放或提升。
十二、積極參加隊組織的安全及事故分析活動,做好本崗位的安全工作。

6 水泵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水泵司機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任。
二、嚴格執行水泵司機操作規程。
三、自覺遵守水泵司機崗位責任製。
四、嚴格執行按時現場交接班製度,並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交班人必須向接班人交待清楚上班遺留的各種問題及有關注意事項。兩班崗位工同時向礦調度和隊調度彙報,隊值班人員做好記錄。
五、加強對水泵及排水管路的巡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向隊彙報,確保排水的正常進行。
六、雨季期間要加強對吸水井水位控製,嚴格按雨季排水規定進行排水。
七、密切配合維護人員對排水係統進行檢修維護。
八、積極參加事故分析及隊組織的安全活動,從中吸取經驗教訓。

7 主扇風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主扇風機司機對本崗位安全工作負責任。
二、嚴格執行主扇風機司機操作規程。
三、自覺遵守主扇風機司機崗位責任製。
四、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交班人必須向接班人交待清楚上班遺留的各種問題及有關注意事項。兩班崗位工同時向礦調度和隊調度彙報,隊值班人員做好記錄。
五、加強對主扇風機的巡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向隊彙報,嚴禁主扇帶病運轉。
六、雨季“三防”期間,因雷電造成停電而停風機時,待送電後要及時恢複主扇運轉,嚴禁因主扇不能及時恢複運轉而造成井下排瓦斯事故的發生。
七、密切配合維護人員對主扇風機進行檢修維護。
八、積極參加事故分析及隊組織的安全活動,從中吸取經驗教訓。

8 鍋爐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鍋爐司機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任。
二、嚴格執行鍋爐司機操作規程。
三、自覺遵守鍋爐司機崗位責任製。
四、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認真做好交接班記錄。交班人必須向接班人交待清楚上班遺留的各種問題及注意事項。兩班崗位工同時向隊調度彙報。
五、加強對鍋爐的巡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向隊彙報,嚴禁鍋爐帶病運轉。
六、密切配合維護人員,做好鍋爐的日常檢修維護工作。
七、積極參加事故分析和隊組織的安全活動,從中吸取經驗教訓。

9 壓風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壓風機司機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任。
二、嚴格執行壓風機司機操作規程。
三、自覺遵守壓風機司機崗位責任製。
四、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交班人必須向接班人交待清楚上個班遺留的各種問題及有關注意事項。兩班崗位工同時向礦調度和隊調度彙報,隊值班人員做好記錄。
五、嚴格按照巡回檢查圖表對壓風機進行巡回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並彙報隊,嚴禁壓風機帶病運行。
六、密切配合維護人員做好壓風機的日常檢修維護工作。
七、積極參加事故分析及隊組織的安全活動,從中吸取經驗教訓。

10 刮板運輸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刮板運輸機司機對所在崗位的安全負責任。
二、嚴格執行刮板運輸機司機操作規程。
三、自覺遵守刮板運輸機崗位責任製。
四、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交接班人必須互相交接清楚有關問題及注意事項。兩班崗位工同時向礦調度和隊調度彙報,隊值班人員做好記錄。
五、加強對刮板運輸機的巡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向隊彙報,嚴禁刮板運輸機帶病運轉。
六、一般情況下,嚴禁用刮板運輸機運送材料及工具,特殊情況下,要有專門措施才能用刮板運輸機運送材料,工具。
七、密切配合維護人員做好刮板運輸的日常檢查維修工作。
八、積極參加事故分析及隊組織的安全活動,從中吸取經驗教訓。


11 電機車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電機車司機對所在崗位安全負責任。
二、嚴格執行電機車司機操作規程。
三、自覺遵守電機車司機崗位責任製。
四、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嚴禁出現延誤運送傷病人員及急需物品的事件。
五、加強對電機車的巡回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並彙報隊,嚴禁電機車帶病運行。
六、副井至矸石山線路,加強電機車經過有人通行的區段及大拐彎處要減速慢行並鳴喇叭。嚴禁撞傷人的事件發生。
七、配合維護人員做好機車的日常檢查維修工作。
八、積極參加事故分析及隊組織的安全活動,從中吸取經驗教訓。

12 信號工、把鉤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信號工、把鉤工對所在崗位安全負責任。
二、嚴格執行信號工、把鉤工操作規程。
三、自覺遵守信號工,把鉤工崗位責任製。
四、嚴格執行按時現場交接班製度。交接班人要相互交接清楚有關問題及注意事項。
五、斜坡運輸提升要使用好"一坡三擋"裝置。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的規定。信號工、把鉤工對"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負直接責任。
六、每鉤都必須認真檢查鉤頭、插銷,三環鏈、保險繩的連接情況以及裝運貨物是否穩固可靠,是否超高超寬。確認安全可靠後,才能發出開車信號。
七、積極參加事故分析及隊組織的安全活動,從中吸取經驗教訓。

13 充電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充電工對所在崗位的安全負責任。
二、嚴格執行充電工操作規程。
三、自覺遵守充電工崗位責任製。
四、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交接班人必須互相交接清楚有關問題及注意事項。
五、加強對充電設備的巡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向隊彙報,嚴禁因假充電而導致影響生產的事故發生。充電工對失爆礦燈入井直接責任。
六、積極參加事故分析和隊組織的安全活動,從中吸取經驗教訓。

14 繩檢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繩檢工對所在崗位安全負責任。
二、嚴格執行繩檢工操作規程。
三、自覺遵守繩檢工崗位責任製。
四、每天必須認真檢查自己負責範圍內的鋼絲繩的磨損斷絲,鏽蝕等情況,如實填寫鋼絲繩檢查日報表,隊隊長審閱簽字後送達有關領導及部門。
五、對現場檢查到危及安全方麵的問題,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及單位彙報,並督促有關人員現場處理,問題得不到解決,不準動車。問題得不到解決,繩檢工不得離開現場。
六、積極參加有關事故追查分析以及各種安全活動,從中吸取經驗教訓。
七、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開展工作,定期檢查,認真填寫檢查記錄,檢查發現提升設施(絞車、鋼絲繩、擋車器、托繩輪、坡頭輪等)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應立即提出整改意見,並將整改意見書下達給責任單位,限期整改。
八、對鋼絲繩的更換必須作好記錄,建立換繩檔案,以備核查。
九、對提升大型設備(如提升液壓支架等)的地點,應每天檢查一次鋼絲繩,確保提升作業安全進行。

15 防爆檢查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防爆檢查員對所在崗位的安全負責任。
二、嚴格執行防爆檢查員操作規程。
三、自覺遵守防爆檢查員崗位責任製。
四、每天必須認真檢查自己負責範圍內的電氣設備,小型電器等的防爆情況,如實填寫電氣設備檢查日報表,經部長審閱簽字後送達有關領導及部門。
五、對現場檢查到的如失爆等危及安全生產的問題,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及單位彙報,並督促有關人員現場處理,否則不允許生產。查到失爆設備時,失爆不處理好不得離開現場。
六、積極參加事故分析追查及各種安全活動,從中吸取經驗教訓。

16 設備管理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設備管理員對所在崗位的安全負責任。
二、貫徹執行《設備管理操作規程》,努力做好全礦井機電設備的管理工作,完成設備管理任務。
三、自覺遵守《設備管理員崗位責任製》。
四、經常深入一線現場,了解設備狀況和使用情況。
五、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向有關單位下達檢修任務書和閑置設備回收通知單。
六、對機廠檢修的及各單位回收的設備要及時檢查驗收,嚴禁出現設備丟失和失爆設備入井使用現象。設備檢查員對失爆設備入井負責。
七、認真搞好設備牌板、台帳、卡片管理工作。
八、按時完成各種機電設備報表,經部長審閱簽字後及時送達有關領導和部門。
九、積極參加事故分析追查和各種安全活動,從中吸取經驗教訓。

17 電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電工對所在崗位的安全負責任。
二、嚴格執行電工操作規程。
三、自覺遵守電工崗位責任製。
四、嚴格執行停送電製度及停送電操作規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按照停電、驗電、對地放電、掛接地線、停電裝置懸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警告牌等步驟進行操作,確保施工安全。
五、必須熟悉業務範圍內的高低壓供電係統。做到"熟知本崗、牢記係統"。
六、加強以業務範圍內的高低壓供電係統的巡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彙報隊,努力將事故處理於萌芽狀態。
七、及時處理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各類機電事故,將影響降到最低限度。
八、對供電係統的合理性提出合理化建議。
九、認真搞好機電質量標準化工作。
十、積極參加事故分析追查及安全活動,從中吸取經驗教訓。

18 機修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機修工對所在崗位的安全負責任。
二、嚴格執行機修工操作規程。
三、自覺遵守機修工崗位責任製。
四、加強對業務範圍內的機電設備的巡回檢查及日常檢修維護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向隊彙報,努力把各類機電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五、及時準確處理生產中出現的各類機電事故,將影響降到最低限度。
六、對業務範圍內的工作提出自己的合理化建議。
七、認真搞好機電質量標準化工作。
八、積極參加事故追查分析及安全活動,以便從中吸取經驗教訓。


19 巷道維護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井筒維護工對所在崗位安全負責。
二、嚴格執行井筒維護工操作規程。
三、自覺遵守井筒維護工崗位責任製。
四、加強對井筒裝備的巡回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並彙報隊,將事故隱患處理於萌芽狀態。
五、檢查井筒裝備,隻允許從上往下檢查。
六、及時清掃浮在罐道梁上的碎石,木塊和其它雜物。
七、必須熟知井筒作業的各種聯絡信號,熟知井筒內裝備設施的結構性能、特征。
八、井筒作業必須使用好保險帶。
九、積極參加事故分析追查及安全活動。從中吸取經驗教訓。

20 礦燈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礦燈工對所在崗位的安全負責任。
二、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遵守收發燈製度,做到不錯燈,不錯牌。
三、自覺遵守礦燈工崗位責任製。
四、礦燈回收必須衝洗幹淨,並及時上架充龜,要確保礦燈有足夠的充電時間。
五、保證礦燈充電質量,礦燈亮度及使用時間達到規定標準。
六、加強對礦燈的檢查維護工作,嚴禁失爆礦燈入井使用。
七、保持室內外,充電架、礦燈的衛生。
八、積極參加事故分析追查及安全活動,從中吸取經驗教訓。


21 爆破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1、爆破工必須由經過專門訓練,有2年以上采掘工齡的人員擔任,並持公安部門的放炮合格證。
2、爆破工必須接受安全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安全工作資格證書,持證上崗並依照放炮說明書進行放炮。未經培訓考試,無爆破作業證的人員一律不準擔任爆破工作。
3、爆破工必須根據本班生產計劃、爆破工領取雷管、炸藥、不得超領。每班消耗的雷管、炸藥必須經班排長簽字並留存,以便核查。
4、放炮工作完成後,爆破工必須將剩餘的及不能使用的雷管、炸藥在當班交回炸藥庫。
5、放炮員必須持《放炮員證》和《領料單》按編號領取炸藥、雷管,領取的炸藥、雷管不得遺失,不得轉交他人或下一班人員,不得自行銷毀、扔棄和挪作它用。發現遺失必須及時向有關單位彙報。
6、爆破工嚴禁穿化纖衣服領用爆破材料。
7、電雷管、炸藥必須分裝分運。
8、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由熟悉《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的人員運送。
9、嚴禁將電雷管、炸藥裝在衣袋內。領到炸藥雷管後,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10、爆破工必須把炸藥、雷管分別存在專用的炮藥箱內並加鎖。嚴禁亂扔、亂放。
11、裝配引藥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器 設備和導電體的放炮工作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炮藥箱上裝配引藥。每次放炮前必須把炮藥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12、裝配引藥時,電雷管隻許由藥卷的頂部裝入,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 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13、裝藥時用一手拉著電雷管的腳線,一手用炮棍將裝入眼口的藥卷輕輕推入,使藥卷與藥卷互相密接,但不能衝撞或搗實。
14、放炮員必須執行好“一炮三檢查”和“三人聯鎖換牌”製度。
15、在井下嚴禁放明炮、糊炮。
16、放炮器鑰匙必須由放炮員隨身攜帶,不得轉交他人。
17、炸藥、雷管必須妥善保管,如發現丟失一發雷管、對責任人罰款50元,丟失一節炸藥罰款50元進行累計處罰。


22 調度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負責掌握全礦當班生產作業計劃完成情況,並負責當班生產數據的統計和原因分析。
二、在礦井發生重大事故時,立即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彙報,積極組織搶救工作。
三、準確無誤地計算各種數據,填寫各類牌板和圖表,並記錄好如下資料和台帳。
(1)綜合調度記錄,詳細記錄產量構成與巷道類別完成的掘進進尺。
(2)生產、準備、搬家工作麵個數;跟班幹部姓名、作業地點和人數。
(3)非傷亡事故單記錄,各類事故的彙總次數,誤時和誤產情況。
(4)生產一線工人的日出勤情況,采掘工人出勤人數,小班采掘修工作應出勤和實出勤人數。
(5)上級指示記錄、交接班記錄、調度日誌記錄、領導的指示記錄、傷亡事故記錄、重大非傷亡事故記錄、采掘隊日計劃和實際完成記錄、有害氣體超限專題記錄。
四、全礦井回采工作麵循環次數和正循環數目。
五、認真做好對上級的通知、指示的接收和下達工作,並做好完整的記錄。
六、掌握采掘方麵存在的問題,及時向有關單位聯係,並積極解決。
七、輪流深入井下了解熟悉生產情況,掌握生產情況和存在的問題,並提出解決辦法和處理意見。
八、認真執行業務保安責任製,搞好安全工作,製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犯勞動紀律現象,並做好記錄。
九、搞好入井幹部的考勤工作,不弄虛作假。
十、堅守工作崗位,任何情況下都必須至少有一名調度員在崗。
十一、調度員工負責處理好影響生產的三類事故。
十二、出現問題要及時向當班的值班領導彙報,對屬於自己範圍內的事要負責處理好,對不屬於自己職權範圍內的事要請示值班領導,然後按值班領導的指示辦理。

23 泵站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熟練掌握乳化液的配比及檢測手段。
二、對一般性的乳泵故 障進行處理。
三、確保泵站壓力達到措施規定要求。
四、確保泵站一台工作,一台備用。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彙報隊及礦調度。
五、拒絕違章指揮,不違章作業,持證上崗。
六、參加安全學習及安全知識培訓,提高自身素質。


第二部分 安全管理製度
一、“一通三防”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進一步落實全礦各級各類人員的“一通三防”工作職責,使礦"一通三防"工作進行規範化、製度化管理。防止通風、瓦斯、煤塵、火災等事故的發生,確保礦井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及上級有關安全規定,結合本礦實際,特製定本綜合管理製度。
第二條  全礦各級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貫徹和執行本職範圍內的“一通三防”有關製度、規定和措施 ,各業務職能部室必須按時完成本職範圍內的“一通三防”工作,全體員工必須遵守本管理製度的有關規定。安檢部門和通風隊負責監督本管理製度的貫徹執行情況,對違反本管理製度的行為,礦將從嚴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條  全礦各級部門在對職工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的過程中,必須把 “一通三防”知識作為一個重要內容。
第四條  “一通三防”工程資金、技術方案和通風隊使用的設備、材料等,必須由總工程師審批,總工程師不在時,由總工程師指定一名副總工程師代理審批。礦必須充分準備“一通三防”的材料及其裝備,“一通三防”的材料及裝備未經總工程師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條  所有入井員工都有責任看管並愛護好“一通三防”設施及其設備,對破壞"一通三防"設施及其設備的行為,礦將認真組織追查分析,對有關單位及其責任人員將從嚴處理。
第六條 每月安檢部門負責組織定期對“一通三防”工作進行不少於3次的全麵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必須落實整改時限及整改責任人,並進行跟蹤督辦。總工程師負責每月召開一次“一通三防”專業會,專題研究“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其整改方案。

第二章  “一通三防”工作責任製
第七條 法人職責:法人是礦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負責全麵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方針、法律、法規、條例、文件。審定礦安全技術措施所需費用以及設備、材料等的投入計劃,定期向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審定安全生產責任製的考核獎、懲辦法, 承擔重大災害性事故搶險指揮工作,負責審查礦井災害性預防措施。
第八條  礦長職責:礦長對“一通三防”工作負全麵領導責任,對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向法人負責。
1、貫徹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以及“一通三防”相關的法律、法規、文件、指令等,做到不安全不生產。
2、健全“一通三防”管理機構。
3、定期聽取總工程師對“一通三防”的情況彙報,保證"一通三防"所必須的資金、設備及材料。
4、負責組織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的編製及實施。
第九條  總工程師職責:總工程師在礦長的領導下,對“一通三防”工作負全麵技術責任。
1、組織編製安全技術措施工程計劃、“一通三防”治理方案。
2、審定“一通三防”工作設計、治理方案以及安全技術措施。
3、建立合理可靠的通風係統,杜絕循環風、微風以及不符合規定的串聯風。
4、及時采取措施處理“一通三防”存在的問題,並及時向上級相關部門或領導反映情況。
5、有權調動“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涉及“一通三防”的工作及其技術方案,礦其他行政領導未經總工程師同意,不得作任何改動。
第十條  生產副礦長職責:
1、生產副礦長承擔“一通三防”工作分管範圍內的領導職責,根據礦行政的安排和總工程師的要求,及時組織人力、物力完成“一通三防”工程。
2、在安排生產或下達生產任務的同時,必須考慮到“一通三防”工作。
3、督促有關單位“一通三防”責任及措施的落實。
第十一條  安全副礦長職責:安全副礦長承擔“一通三防”工作分管範圍內的領導職責。
1、貫徹“一通三防”的安全法規、文件、指令,監督“一通三防”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
2、對有“一通三防”隱患存在的作業地點,責令停止作業,進行整改。
3、對“一通三防”、“三違”人員及破壞“一通三防”設施、設備的人員進行查處。
4、按照規程、法規、上級文件和指令要求,把好安全技術措施審批關。

第十二條  安檢站站長職責:
1、參與“一通三防”措施的審查,熟悉采掘安全措施中“一通三防”工作內容。
2、負責監督“一通三防”安全技術工作現場落實,兌現。因現場作業情況發生變化而需要改變施工工序或方法時,必須監督有關部門先修改或者重新編製“一通三防”措施之後再進行施工。
3、按作業規程所規定的“一通三防”有關內容進行作業跟蹤檢查,凡“一通三防”工作不落實的,堅決停止作業,落實“一通三防” 工作之後方可恢複作業。
4、對“一通三防”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各隊範圍內的"一通三防"質量達標工作進行驗收評定。
5、監督檢查下井人員嚴禁攜帶煙草、點火物品入井,監督井口20米、抽放站50米範圍內嚴禁煙火。
6、負責分析追查“一通三防”方麵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破壞通風設施的行為。
第十三條  機電隊隊長職責:
1、構建安全經濟、合理可靠的供電係統,減少或消滅無計劃停電停風。對機電運輸係統承擔直接管理責任。
2、保證通風、排水、抽放係統安全供電,確保礦井不停風,不淹井、不停瓦斯抽放泵。
3、敷設的供電線路和安裝的機電設備必須符合“一通三防”安全標準要求,保證供電係統安全可靠,減少或消滅無計劃停風。
4、負責維護好職責範圍內的機電設備,防止電器設備失爆。
5、熟悉供電係統,按要求準確指揮停送電工作。
6、機電硐室的防滅火器材必須齊全、可靠。
7、負責管好用好職責範圍內的“一通三防”設施。
8、督促專業所屬口按時完成本職範圍內的“一通三防”工程,工程完工後,及時組織按標準要求進行驗收,並做好工程移交工作。
9、經常檢查電器設備的完好狀況,消滅井下電氣設備失爆。
10、實現采掘供電分開,掘進工作麵局部通風機必須安裝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和專用供電線路。
11、在考慮供電線路的敷設和機電設備的安裝時,必須符合“一通三防”安全標準要求。
12、監督入井設備的完好性,杜絕不完好的設備入井。

第十四條  通風隊隊長職責:
1、組織編製礦井“一通三防”工作規劃和年、月計劃,對年度礦井瓦斯和二氧化碳等級進行鑒定。
2、通風、瓦斯防塵、防滅火、瓦斯監測等工作進行日常管理。
3、在總工程師的批準之下,組織進行局部通風係統的調整。
4、按時組織完成本職範圍內的安全技措工程。
5、按質量標準構築安全可靠的通風設施,確保通風係統穩定。
6、對礦井各隊“一通三防”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將其情況定期向總工程師彙報。
7、對抽放鑽孔進尺、封孔質量、管路安裝及回收、瓦斯抽放率進行檢查驗收,對其工程質量負責。
8、負責抽放鑽孔、地質鑽孔、注漿鑽孔等各類鑽孔的施工。
9、負責測定瓦斯抽放參數,合理分配各抽放點的抽放負壓。
10、負責全礦抽放瓦斯管路的維護和放水工作。
11、負責分析,考察瓦斯抽放效果,提高礦井瓦斯抽放率。
12、負礦井瓦斯泵房的管理。
13、依據納雍煤田地質情況,結合中嶺、坪山井實際,積極開展治理瓦斯的技術攻關。
14、加強通風調度工作,隨時掌握礦井“一通三防”工作情況,並每天負責向礦分管領導、調度室彙報,特殊情況隨時彙報。
第十五條  運輸隊隊長職責:
1、對職責範圍內的機電安裝工程質量、維護質量、防爆性能負責。
2、監督檢查井口20米範圍內嚴禁吸煙,嚴禁用明火取暖。
3、負責按質按量及時完成礦臨時安排的“一通三防”工程。
4、嚴禁用車撞風門,電機車在大巷行走時,要注意保護好瓦斯抽放管路。
5、按規定安裝除掘進以外的所有防塵管路。
第十六條  采掘隊隊長職責:
1、對職責範圍內的機電設備質量及防爆性能負責。
2、負責管理好施隊域內“一通三防”設施。
3、嚴格按照規程和措施要求進行施工,在無作業規程或無安全技術措施、無風電閉鎖、無水、無噴霧設施等情況下,不能安排掘進或回采作業,杜絕瓦斯超限作業。
4、負責清掃本職範圍內的煤塵,防止煤塵堆積和飛揚。
5、對自身的火工品管理負責。
6、協助通風隊治理本職區域內的瓦斯。
第十七條  財勞部部長職責:負責供給“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財力,保障其專用資金配置。
第十八條  物資供應站站長職責:
承擔對井下、地麵炸藥庫的管理。
認真做好火工品的發放和登記工作。
負責木廠的防火管理工作。
保障“一通三防”物資的供應。
第十九條  其他管理人員職責:
1、采、掘、機、運、通副隊長協助隊長抓好本隊範圍的“一通三防”工作,對分管範圍內的“一通三防”工作負責。
2、采、掘、機、運、通主管技術員對本隊範圍的“一通三防”工作負全麵技術責任。技術員協助主管技術員抓好本隊的“一通三防”工作。
3、業務部門副職及其技術人員對分管範圍的“一通三防”工作負責。
第二十條  井下員人的職責:熟悉施工環境的“一通三防”措施,愛護使用好“一通三防”設施、設備。

第三章 通風係統
第二十一條  加強主扇的日常檢修和維護,備用主扇必須保證隨時處於完好狀態,確保能在10分鍾內開啟並能運轉正常;主扇實行雙回路供電,其供電線路上不得分接其他任何負荷。
第二十二條  巷道布置時,必須充分考慮通風係統的可行性。設計井巷斷麵時,必須根據該巷道的需要風量進行風速驗算,確保風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第二十三條  礦井風量分配必須按需分風,通風隊每月必須按《礦井風量計算細則》的規定進行風量測算,保證各通風巷道風量必須大於實際需要風量。
第二十四條  加強礦井通風係統管理,消滅無風、微風、擴散通風及不符合規定的串聯通風。測風員每旬測定一次全礦井風量,或根據需要隨時測定局部風量,並對每次測定結果進行分析,同時作好測風記錄。
第二十五條  采掘工作麵都應采用獨立通風,當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需采用串聯通風時,要按煤礦安全規程對串聯通風的相關規定,製定專門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再執行。
第二十六條  為保證巷道風流暢通,有足夠的通風斷麵,必須設專人對礦井各風流巷道定期檢查,若在檢查中發現巷道變形超過設計斷麵的三分之一,必須采取措施對其進行修複;若有堵塞物影響風流斷麵時,必須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通風設施的構築和安設,由通風隊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和《礦井通風質量標準》要求進行設計,報總工程師批準後再執行,主要回風巷禁止設調節風門,傾斜巷道一般不應設置風門。
第二十八條  通風設施必須設專人進行檢查維護,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對通風設施應進行編號管理,現場設置設施說明牌,地麵應建立管理卡片和管理台帳。所有風門必須安設閉鎖裝置,重要風門設專人看護;所有的密閉牆必須設措施孔、觀察孔、反水池或反水孔。
第三十條  改變礦井局部風流係統時,由通風隊申報,經礦通風副總工程師批準;改變全礦井、一翼或一個水平的通風係統時,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三十一條 局部通風機地點的全風壓供風量必須大於所裝風機台數的額定吸入風量的總和,並且風機吸風口至掘進工作麵回風口之間的巷道風速不得低於0.15m/s,同一地點局部通風機安裝數量不得超過兩台。
第三十二條  總工程師每月組織生產管理部、通風、安檢等部門對全礦井通風係統全麵檢查一遍,對查出的問題要定人、定措施、定時間、定資金完成。

第四章  局部通風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編製掘進作業規程時,必須有專門的局部通風設計,並進行風量計算,通風隊按照作業規程對風量的要求選定局扇容量,指定局扇安裝地點。
第三十四條  局扇由使用單位按《煤礦規程》、《作業規程》和《礦井通風質量標準》要求進行安裝,安裝結束後,由機電隊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移閃通風隊進行使用,局扇的開停由瓦檢員負責(排放瓦斯除外),局扇的維護由施工單位電工負責。
第三十五條  所有掘進工作麵必須安設“兩閉鎖”(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裝置。
第三十六條  所有局扇都要實現“三專”(專用供電線路、專用開關、專用變壓器)供電,必須減少或消滅無計劃停電停風。若無計劃停電停風(係統停電除外),安檢部門必須按事故進行組織追查分析。
第三十七條  設計掘進巷道斷麵時,必須考慮風筒吊掛要求,確保礦車進行過程中不撞壞風筒。
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看護好風筒及其相關的局部通風設施。若有人為損壞風筒,施工單位必須找出責任人,按風筒原價賠償;若查不出責任人,由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賠償,若因損壞風筒造成瓦斯超限,將從重處罰責任人及其責任人。
第三十九條  局扇在運行過程中,不得隨意停開,若因檢修或其他原因需要停風時,必須辦理報批手續,並提前通知有關單位。
第四十條  風筒吊掛要平直、逢環必掛、環環持緊、不拐死彎,改變風筒直徑時,要用過渡節,先大後小,不得花接。吊掛風筒用的材料嚴禁鐵鐵相連,風筒接頭雙反邊,嚴密不漏風。
第四十一條  通風更換風筒時,必須先與該頭瓦檢員取得聯係,經瓦檢員將停風區內的人員撤出,動力電源停掉(風機電源除外),方能更換風筒。
第四十二條  風筒出口的位置,必須由瓦檢員和通風工負責,其他人員未經瓦檢員同意,不得移動風筒出口位置,更不能私自拆卸風筒或采取手段減少供風量。若風放炮或其他原因意外損壞風筒時,現場施工人員有責任配合瓦檢員現場及時處理。
第四十三條  風筒出口距掘進迎頭的距離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上山掘進、煤巷掘進工作麵依據現場情況確定,但最遠不得超過5米。風筒出口風量必須大於掘進迎頭的風量。
第四十四條  使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工作麵,無論工作或交接班時都不準停風。因檢修停電等原因停風時,必須撤出人員,切斷電源,並設置柵欄揭示警標,恢複通風前,必須先檢查瓦斯,隻有停風區域內的最高瓦斯濃度不超過1%和最高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米範圍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得超過0.5%時,方可人工直接開動局部扇風機。
第四十五條  局部通風機及啟動裝置必須安設在進風巷中,且離掘進巷道回風出口的距離,不得低於15米,並要求瓦檢員經常檢查局部扇風機及其啟動裝置附近10米範圍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發現瓦斯濃度大於0.5%時,必須及時彙報通風區值班室和礦調度室,由通風隊采取措施及時處理。 
第四十六條  無人作業的掘進工作麵也要派專職瓦檢員檢查瓦斯,瓦檢員檢查瓦斯時邊查邊進入迎頭,然後返回巷道口拉好警戒線,設好崗哨。
第四十七條  每天檢漏試驗前,瓦檢員提前5分鍾到局扇處等候,檢漏結束,立即開啟局扇。若10分鍾內因故未能啟動局扇,掘進工作麵的班長立即組織撤出所有人員,瓦檢員返回迎頭協助班長撤人,班長安排電工停掉掘進工作麵動力電並迅速處理故障。派人和瓦檢員在巷道口站崗警戒,局扇故障處理好後,班長、瓦檢員、安檢員一同逐漸檢查巷道瓦斯,根據瓦斯情況:按《排放瓦斯管理製度》進行處理。停風後嚴禁瓦檢員單獨進入掘進頭檢查瓦斯。
第四十八條  局扇無計劃停風,班長、瓦檢員、安檢員迅速組織撤人,電工負責停動力電,其他按第五十四條規定執行。

第五章  瓦斯檢查與管理
第四十九條  礦井采掘工作麵以及利用局扇通風的巷道修複或巷道回收工作麵,都必須安設專職瓦斯檢查員跟班檢查瓦斯。瓦檢員安排必須做到一人一頭、一人一麵,如發現缺崗漏檢或代崗情況,必須追究通風隊隊長和通風當班值班幹部的責任。
第五十條  瓦檢員必須持證上崗,否則,按“三違”進行追查處理。
第五十一條  瓦斯檢查次數規定:采掘工作麵,利用局扇通風的巷道修複或巷道回收工作麵,每班至少檢查三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瓦斯湧出量變化較大的采掘工作麵、石門揭煤工作麵,必須增加檢查次數,經常檢查瓦斯和二氧化碳;井下峒室、有人工作的全風壓風流巷道、密閉牆前柵欄處,每班都要安排巡回瓦檢員進行瓦斯檢查,每班至少檢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第五十二條  采煤工作麵的瓦斯檢查範圍是:工作麵、溜頭溜尾、上隅角、機軌巷及其局部漏頂處。掘進工作麵的瓦斯檢查範圍是:工作麵迎頭、掘進巷道全長風流中及其局部漏頂處、局扇及其啟動裝置前後10米範圍內。
第五十三條  瓦斯檢查員每次查完瓦斯濃度之後,必須將檢查時間和檢查結果及時填寫在記錄手冊和記錄牌上,並按規定向通風值班室彙報。凡有人作業的地方,必須將檢查結果告知現場作業人員。
第五十四條  礦井總回風或一翼回風風流中的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的測定必須在測風站內進行。對高冒頂、采煤麵未垮落的老塘、密閉牆前和無支架區域內的瓦斯檢查,人員應站在安全地點,用小木棍將長膠管送至應測地點進行測定。
第五十五條  采掘工作麵的瓦斯管理規定:
1、采掘工作麵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時,必須停止用煤電鑽打眼;爆破附近20米以內的瓦斯濃度達到1%時,嚴禁放炮。
2、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麵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超過1%,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查明原因,製定措施,進行處理。綜采工作麵,經采取措施後,其回風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仍不能降到1%以下時,可按小於1.5%進行管理,但必須製定切實可行、安全可靠的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3、采掘工作麵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及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包括局扇電源),撤出人員,彙報通風值班室和礦調度室,采取措施進行處理,若工作麵為局扇供風的獨立巷道,撤出人員之後,還必須在巷道出口處設上柵欄。
4、回采工作麵上隅角的瓦斯濃度可根據煤炭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經總工程師批準後,可按小於1.5%進行管理。
5、局部瓦斯積聚濃度超過2%時,必須采取措施將其排出,或立即予以充填封閉。
第五十六條  礦井采掘工作麵都必須安設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儀,並有專人檢查、維護、調校,保證準確,製控靈敏。
第五十七條  回采工作麵上隅角瓦斯治理規定:
1、回采工作麵上隅角瓦斯湧出量較大時,應采用掛風幛、打擋牆或埋放瓦斯抽放管抽放的方法進行處理,不得采用負壓引排和機械壓風吹散的方法進行處理。
2、回采工作麵上隅角采用掛風幛處理瓦斯時,瓦檢員必須根據現場情況調整風幛長度和角度,以保證上隅角瓦斯濃度降到最低值為宜。風幛掛好後,其他任何人員不得隨意調整。若有冒頂矸石或其他物體意外壓死風幛時,采煤隊現場施工人員有責任配合瓦檢員進行處理,嚴禁人為損壞風幛。
3、采用打擋牆方法處理回采工作麵上隅角瓦斯時,施工擋牆由采煤隊自行負責。擋牆質量由安檢員和瓦檢員現場監督。
4、采用埋管抽放方法處理回采工作麵上隅角瓦斯時,其抽放泵不得隨意停泵。特殊情況需停泵時,必須提前辦理報批手續,並通知通風隊、礦調度室等相關單位。
第五十八條  加強掘進巷道的設計管理和施工管理,避免出現報廢巷道而產生盲巷,避免冒頂,若有盲巷,通風部門必須在24小時內予以封閉,若有冒頂,施工單位應及時將冒頂孔洞充填接實。
第五十九條  因局扇停電停風等原因造成獨立工作麵的瓦斯濃度超過1%時,必須按排放瓦斯管理規定進行瓦斯排放工作。
第六十條  瓦檢員入井前,要對自己的瓦檢器進行檢查,發現不合格的瓦檢器不得入井,另行換一台合格的瓦檢器。若在井下發現瓦檢員使用不合格的瓦檢器,必須追究瓦檢員的責任。

第六章  排放瓦斯

第六十一條  因檢修、停電等原因停風時,在恢複局扇通風前,必須首選檢查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
1、停風區域的最高瓦斯濃度不超過1%和最高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扇,恢複正常通風。
2、停風區域內的最高瓦斯濃度大於1%而小於3%時,最高二氧化碳濃度大於1.5%而小於3%時,由現場瓦檢員組織,施工單位協助,采取措施,控製風流進行排放。
3、停風區域的最高瓦斯濃度和最高二氧化碳等於或大於3%時,由通風隊製定專門的排放瓦斯措施,總工程師及有關人員批準後,由礦山救護隊嚴格按照措施規定進行排放。
4、上述三種情況,在開啟局扇之前,必須先檢查局扇及其啟動裝置附近10米範圍內風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隻有二者的濃度均不得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扇,否則必須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在開啟風機之後,必須有人檢查局扇及其啟動裝置附近10米範圍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二氧化碳濃度、風流變化情況,發現瓦斯濃度 、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5%時,或發現循環風以及其他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停止局扇運轉,並向通風值班室和礦調度室彙報,由有關單位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六十二條  局扇停風區域中的最高瓦斯濃度大於1%而小於3%或最高二氧化碳濃度大於1.5%而小於3%時的排放規定:
1、先檢查局扇及其開關地點附近10米範圍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均不超過0.5%時,可人工開啟局扇,向獨頭巷道送入有限風量,緩慢排放積存瓦斯。
2、排放過程中,必須采取措施控製送入獨巷道的風量,嚴禁一吹風、送入獨頭巷道的風量標準以排出的瓦斯濃度在全風壓第一混合風流處不超過1.5%為宜。控製送入獨頭巷道的風量的方法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用繩索捆住風筒,調節繩索的鬆緊度控製送入風量;另一種是將風筒接頭錯接,改變接頭對合空隙大小來控製送入風量。
3、排放前,掘進工作麵及其回風係統必須停電撤人,並在警戒範圍入口處設人站崗,直至排放結束後,方可撤崗,再恢複警戒範圍內的送電、行人。
4、排放過程中,在檢查全風壓第一混合風流處的瓦斯濃度時,人員隻能站在進風巷道口新鮮風流一側,用長膠管伸入混合風流和排放巷道風流中取樣進行測定。
5、排放過程中,要注意隨時檢查局扇附近10米範圍內的瓦斯濃度和風量情況,發現異常時,必須立即停止排放,將情況彙報通風值班室和礦調度室,由有關單位采取措施進行及時處理。
6、排放完畢後,隻有檢查證實整個獨頭巷道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和二氧化碳濃度均不超過1.5%,並穩定在30分鍾後,方可人工恢複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內及其回風係統內的供電。
第六十三條  局扇停風區域的最高瓦斯濃度和最高二氧化碳濃度均達到或超過3%時的排放瓦斯規定:
1、由通風隊製定專門排放瓦斯措施,報總工程師及有關人員審批。
2、礦調度室設立排放瓦斯指揮小組。
組 長:總工程師。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調度值班領導。
成 員:通風隊長、機電隊長、通風隊技術員。
3、有關單位或有關人員的職責:
通風隊:負責及時編製排放瓦斯措施報總工程師及有關人員審批;負責將審批後的措施傳達到參加排放瓦斯的有關人員(礦山救護隊的救護隊員由本單位自行傳達)並履行簽字手續;負責指派一名幹部任現場排放瓦斯副組長,檢查通風設施和風流狀況等情況,凡通風設施不完好、風量不足、局扇可能會發生循環風或有違反《煤礦安全規程》和排放瓦斯措施規定等情況時,不得指揮進行排放瓦斯,並現場采取措施處理,處理不了的,必須及時向通風值班室彙報和礦調度室彙報,由通風隊或其他有關單位采取措施,處理完畢後再進行排放瓦斯工作。
機電隊:變電所、移動變電站停送電標誌及說明必須清楚,電工接到現場排放小組組長的停、送電通知後,必須準確無誤地進行操作,並負責切斷除排放地點以外的回風係統中的電源。
掘進隊:按措施要求派人站崗,派專職電工檢查停風區域內的動力電情況,動力開關必須打到"零"位並鎖上,切斷排放瓦斯地點回風流中的電源,檢查局扇開關是否完好,並將情況向礦調度室及現場排放瓦斯領導小組彙報。
礦山救護隊:把排放瓦斯措施傳達給參加排放瓦斯的救護隊員並監督隊員在措施上簽字,現場指揮員任排放瓦斯組長,排放瓦斯組長負責落實停電及設崗情況,負責向本礦調度室報告,指揮救護隊員嚴格按措施規定排放瓦斯。
安檢站:派一名幹部按措施要求撤人、設崗、並將撤人、設崗情況及時向現場排放瓦斯小組和礦調度室指揮小組彙報;瓦斯排放完畢,得到現場領導小組的通知後,負責撤出崗哨。
調度室排放瓦斯指揮小組:組織協調瓦斯排放工作,指揮落實切斷排放巷道回風係統的所有電源;接到現場排放領導小組的彙報後,下達排放瓦斯指令,通知變電工將排放瓦斯的局扇開關電源送上;排放瓦斯完畢後通知撤崗,通知恢複排放巷道及其回風係統中的電源。
礦調度室調度員:對排放瓦斯情況作詳細記錄。
第六十四條  在排放有串聯通風的掘進工作麵時,回風係統的撤人停電範圍必須包括被串工作麵,被串工作麵有局扇的必須包括局扇在內。串聯工作麵的瓦斯排放結束後,若被串工作麵為獨頭巷道,還需繼續排放被串工作麵的瓦斯。
第六十五條  主扇停電停風等原因造成多頭巷道排放瓦斯時,排放措施上必須明確排放順序。通風、安檢、機電應各指派一名幹部在現場履行各自的指揮職責。
第六十六條  主扇停電停風造成排放瓦斯時,必須待主扇恢複運轉正常,總回風巷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降到0.75%以下後,才能進行瓦斯排放工作。
第六十七條  啟封密閉牆排放牆內瓦斯規定:
1、通風隊將風筒接到密閉牆柵欄處,現場準備好排放牆內瓦斯所需的風筒。
2、提前調整通風係統。
3、通風隊製定啟封密閉和排放瓦斯措施,救護隊按措施要求帶好所需裝備和工具,按照措施要求到現場進行啟封密閉和排放瓦斯。
4、瓦斯排放完畢後,通風隊及時對風筒進行吊掛整理。
5、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職責與第七十條第3款相同。


第八章  安全監測
第七十四條  為進一步管好用好礦井安全監測係統,發揮安全監測的作用,保障礦井安全生產。
第七十五條  礦井成立安全監測管理機構,配齊安全裝備及其管理人員,該機構隸屬於通風隊管理,。
第七十六條  通風隊必須建立以下帳卡及報表。
①設備、儀表台帳。
②監測裝置故障登記表;
③檢修記錄;
④巡檢記錄;
⑤中心站運行日誌;
⑥礦井安全監測地點日報表;
⑦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情況月報、季報表。
第七十七條  通風隊必須繪製“安全監測係統圖”,圖上標明井上、下安設的分站或主機傳感器等的位置,風流方向等,該圖應按季繪製,按月修改,由監測隊伍保存,每季報總工程師、安檢站、生產管理部。
第七十八條  所有采掘工作必須安設閉鎖裝置,傳感器吊掛位置,主機及動力開關的安設地點,控製電纜和電源線的敷設,控製區域等必須符合《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並明確規定在作業規程中,繪製布置圖,報總工程師批準,對控製點多,閉鎖複雜的地點,總工程師應組織有關部門認真研究後,再確定方案。
第七十九條  在安設閉鎖裝置的地點,使用單位在開工前必須將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送通風隊,機電隊等有關部門,安裝配電係統時,使用單位或機電部門必須根據斷電範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並接通井下電源及控製線,在連接時必須聯係監測人員在現場監護。
安裝完畢後、通風隊必須及時將閉鎖裝置標注在安全監測係統圖上。
第八十條  通風隊必須加強監測係統的安裝、調校和維護工作,確保監測數據準確,斷電靈敏、信息可靠每月對中心站計算機和各分站,傳感器進行一次全麵查對,每7天使用標準氣樣按產品使用說明書要求對傳感器進行一次調校,第2天對井下各監測電纜及裝置進行一次全麵檢查、有問題時,及時進行處理,並做好記錄。
第八十一條  安全監測裝置的使用必須按照產品說明要求執行,使用前必須進行調試合格,工作麵結束,長期不用或在井下連續運行達一年或需及時升井的裝置,必須升井進行全麵檢修。
第八十二條  與安全監測裝置有聯係的電器設備、電源線及控製線均由單位電工負責維護,在拆除與安全監測裝置有關的設備時,必須與通風監測人員聯係、並共同處理、檢修改線或更換與監測意誌力有關的電器設備時,需經礦調度室同意,並製定安全措施,報有關分管領導批準後,方可進行。
第八十三條  瓦檢員負責按規定移動傳感器、並對傳感器的數據進行核對,在彙報瓦斯時一同將情況向通風值班室彙報,特殊情況,及時用電話向通風值班室詳細彙報。
第八十四條  各施工單位要負責看好自己區域內的監測裝置,對不負責而造成損壞的、要追究責任,對故意破壞或盜竊的,礦將對其作嚴肅處理,發現監測裝置被損壞而又查不出責任者的,由在其範圍內施工的單位負責賠償。
第八十五條  監測中心站值班員應認真監視終端機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係統各總分的運行狀態,負責打印監測地點日報表交監測負責人審核後,報送礦長和總工程師,接到警報(或斷電)信號及事故報告後,值班員應立即向通風隊當班值班幹部彙報,由通風值班幹部查實情況進行處理,未發現異常或發現未彙報按“三違”追查處理。
第八十六條  增設或改變地址、點號時,必須做到與中心站計算機一一對應。
第八十七條  通風隊必須每月按時向礦礦長、總工程師及相關業務管理部門報送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情況月報表。
第八十八條  井下分站、主機、控製器應安設在觀察、調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或硐室中,分站還應考慮所聯接的傳感器相對集中,且盡量減少閉鎖控製環節,其控製方式采用就地斷電。
淨化水幕或防塵噴頭的安裝應避免傳感器被水淋、嚴禁用水衝洗傳感器,否則應給予嚴肅查處。
第八十九條  安全監測裝置實行掛牌管理,牌板內容應包括:傳感器名稱、安裝地點、控製範圍、安裝時間、使用單位、報警值、斷電值、電纜長度、維護人等。
第九十條  本礦區安全監測係統建立與完善後,要建立監測數據庫,中心站所獲取的各種監測信息均需定期保存,重要信息的記錄應及時轉為軟盤(或光盤)長期保存、以防丟失。
第九十一條  監測裝置待修率不得超過20%,監測維修人員應對故障監測裝置及時進行修複,並按產品說明書要求,全麵進行調試,使各項性能指標符合有關規定,同時應認真作好各項記錄。

第九章 通風設施
第九十二條  風門、密閉牆等通風設施的構築必須按《礦井通風質量》標準進行施工,確保施工質量,確保抗災能力。
第九十三條 通風隊必須每天安排人員對井下通風設施進行檢修、維護,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九十四條  通風設施設置後,通風隊必須及時對其進行編號、建立健全管理台帳、進行規範管理。
第九十五條  人員通過風門時必須隨手關門,嚴禁將一組風門同時打開而造成風流短路。
第九十六條  礦車過風門時,必須人工開啟、嚴禁用礦車撞風門,各單位製定施工安全措施時,必須將礦車過風門時有關注意事項編入其中。
第九十七條  施工單位作業區域內的風門、柵欄等設施由施工單位負責管理,若造成損壞、必須查出責任者,對查不出責任者的,由施工單位負責賠償。
第九十八條  不得隨意推拉調節風門上的調節風窗,不得隨意拆卸風門閉鎖裝置,否則應追查責任,偷盜風門閉鎖鋼絲繩或滑輪等閉鎖設施的,應根據情況,給予從嚴處理。
第九十九條  巷道修複需經過風門或拆除密閉時,須提前與通風部門取得聯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嚴禁任意損壞風門和密閉。
第一百條  凡設有柵欄或揭示警標的巷道不得入內,若進入柵欄內而出現安全事故的責任自負。
第一百零一條  任何單位不得在風門或密閉牆前後5米範圍內堆放雜物或存放材料,若發現問題,必須責令限期整改。
第一百零二條  任何人員發現通風設施損壞時,都有責任及時向礦調度室和通風值班室彙報,通風部門在接到彙報後必須立即安排處理。
第一百零三條  若有違反通風設施管理規定的,安檢部門必須組織進行追查分析,並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十章  綜合防塵
第一百零四條  井下主要運輸巷,采掘工作麵進、回風巷,掘進巷道,溜煤眼,翻罐籠,各運輸轉載點,巷道交叉口及拐彎處都必須按《礦井通風質量標準》規定安裝防塵灑水係統。
第一百零五條  各單位必須負責管好用好自己責任區域內的防塵設施,抓好責任區域內的防塵工作。否則,將按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者的責任。
第一百零六條  掘進工作麵必須采用濕式打眼,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的規定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和放炮後都必須對炮點附近30米範圍內進行灑水。
第一百零七條  掘進工作麵采用扒裝出煤(矸)時,必須邊灑水邊裝煤(矸),做到無水不作業。錨噴作業時,要使用濕料噴漿,做到拌好的料,用手能捏成團,嘴吹無灰。
第一百零八條  采煤工作麵的采煤機上的內外噴霧裝置應齊全完好,水壓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割煤時,打開煤機內外噴霧裝置,實現濕式割煤。綜放工作麵還應增設架間噴霧裝置,移架時,開啟架間噴霧進行灑水降塵。
第一百零九條  堅持定期衝洗井巷煤塵,主要大巷每半年刷白一次,主要回風巷每月衝洗一次,采煤工作麵進風巷、掘進工作麵和主要運煤巷道每天衝洗一次,采煤工作麵回風巷綜采支架每班衝洗一次。衝洗煤塵工作由各責任單位自行安排人員負責,衝洗煤塵時要注意保護電器設備。
第一百一十條  井下電氣設備上的粉塵由各責任單位跟班電工負責清掃,不得有粉塵堆積,但嚴禁用水衝洗。
第一百一十一條  各運輸轉載點前後20米範圍內由皮帶(溜子)司機負責防塵工作,噴霧灑水裝置由皮帶(溜子)司機負責開、關,開動皮帶(溜子)時必須打開噴霧裝置,進行灑水降塵,防止煤塵飛揚;停止皮帶(溜子)運行時,必須立即關上噴霧灑水裝置。
第一百一十二條  修複巷道時,施工單位要有預防損壞防塵設施的措施。
第一百一十三條  采煤工作麵進回風巷道中的防塵管路由采煤隊負責回收,但管路末端距工作麵的距離不得大於10米。
第一百一十四條  掘進工作麵的防塵管路由掘進隊自行安裝和維護;采煤工作麵的防塵管路由運輸隊安裝,交給采煤隊進行管理和維護,其他所有巷道的防塵管路的安裝、維護和管理均由機電(或運輸)隊負責。
第一百一十五條  掘進工作麵施工完畢後,不得隨意拆卸防塵設施。若需拆除時,必須經總工程師同意。
第一百一十六條  隔爆水袋的安裝由通風隊負責,安裝完畢後交由施工單位負責管理,如有丟失或損壞,施工單位必須照價賠償,並追究施工單位的責任。
第一百一十七條  必須保證防塵用水供應量,水質必須符合標準,做到清澈、無腐蝕性。
第一百一十八條  通風必須定期進行粉塵濃度的測定和分析,並認真作好記錄;定期驗算井下各風流巷道的風速,防止風速過大而產生粉塵飛揚。
每一位入井人員都應采取具體防護措施。

第十一章  防滅火
第一百一十九條  礦井防滅火應遵循“預防為主、消防並舉”的原則,從防患於未然著手,采取積極有效的技術措施,消除或改變礦井火災發生的三個必備條件(可燃物、引火源、空氣)。
第一百二十條  布置采煤工作麵時要做到回采結束後有笪及時封閉、隔絕。
采煤工作麵必須采用後退回采方式。采麵浮煤必須清理幹淨,一次采全高,若要分層開采時,分層巷道按重疊布置,消除內外錯造成葔和煤柱呈台階性的碎煤堆積。
第一百二十一條  煤巷掘進,嚴禁空幫空頂,禁止堆積浮煤。冒頂超過2米,空洞體積超過6立方米時,冒落空洞要進行防火處理。
第一百二十二條  嚴禁攜帶煙草及點火物品下井;主斜井、11采區軌道上山、11采區回風上山、副平硐四個井口以及其他井區、采區的地麵井口20米範圍內內嚴禁煙火;地麵瓦斯泵房50米範圍內嚴禁煙火。
第一百二十三條  瓦斯抽放係統的管路,在靠近瓦斯泵房的進氣端應按規定安應防回火、防回氣、防爆炸作用的“三防”裝置;抽風機房、瓦斯泵房,三個井口入井必須裝有防雷電裝置。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井下電氣設備必須按規定裝有防短路、防過流的保護裝置。嚴禁電氣設備失爆。
第一百二十五條  在井下進行燒焊作業時,必須製定嚴格的安全技術措施,措施需經礦長批準後方可執行。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井下皮帶、風筒、電纜采用阻燃性材料。
第一百二十七條  嚴禁使用容易產生火焰的爆破材料和爆破工藝。
第一百二十八條  礦井必須建立健全消防管路係統。其管路係統可與防塵管路合用,但無防塵管路的地方,必須按規定完善消防管路和三通閥門,並要求有足夠的水壓和水量。
第一百二十九條  井下各采掘工作麵、機電峒室、炸藥庫、皮帶運輸巷等地點必須配齊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並定期檢查和更換。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並熟悉本職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
第一百三十條  滅火救災管理規定:
1、任何人員發現火災時,應立即向礦調度室彙報,同時應視火災性質、災區通風情況,采取一切盡可能滅火的方法現場直接滅火,控製火勢。在現場的區隊長、班組長,應依照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規定,將受災人員全部撤離危險區。
2、礦調度室接到井下彙報後,立即按照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規定通知有關人員。礦值班領導在法人、礦長、總工程師未到達現場之前,立即會同救護隊、通風隊、機電、運輸等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組織搶險救災工作。
3、一旦發生礦井火災時,必須立即成立救災領導小組,法人任組長,礦長、總工程師任副組長,救護隊、通風、安檢站、機電隊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根據火情研究確定救災技術方案。
4、發生火災事故後,未經滅火救災領導小組的同意,嚴禁任何人改變火區通風係統。
5、搶救人員和滅火過程中,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一氧化碳、其他有害氣體和風量、風向的變化,還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6、撲滅電氣火災時,應先切斷其電源;在切斷電源前,隻準采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進行滅火。

第十二章 瓦檢員交接班製度
第一百三十一條 交接班辦法
瓦檢員必須嚴格現場交接,采取相互簽字交接班的辦法,瓦檢員班中將自己的執勤牌鎖在瓦斯記錄牌上,接班的瓦檢員上班前到通風值班室集聚瓦斯檢查記錄本和執勤點的鑰匙。到現場後,與上一班瓦檢員進行交接手續。用鑰匙打開瓦斯記錄牌上的鎖,取出上班瓦檢員執勤牌,相互在記錄本上簽字,上一班瓦檢員將鑰匙帶回值班室,將瓦斯檢查記錄本交通風值班室值班人員審查。
第一百三十二條 交接內容
接班瓦檢員到現場後,與上一班瓦檢員共同到工作麵巡視檢查一遍,上一班瓦檢員向接班瓦檢員介紹瓦斯及通風情況,若通風係統、瓦斯正常,“一通三防”設施完好後,方可進行交接手續。
第一百三十三條 通風值班員必須認真審查瓦斯檢查記錄本的簽字手續,鑰匙下井後的返回情況。

第十三章 瓦斯報表審批製度
第一百三十四條 瓦檢員交接班後將瓦斯檢查結果填寫在瓦斯調度台帳上,連同瓦檢手冊交通風值班員審查,瓦檢員要主動向值班員彙報當班生產及"一通三防"情況,符合規定後,值班員在瓦斯檢查手冊上簽名。
第一百三十五條 瓦斯班報的審批,當班值班根據瓦斯調度台帳的瓦斯數據和瓦檢員的彙報情況填寫瓦斯班報交當日通風值班幹部審批。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重大的通風、瓦斯等問題要立即向礦調度室彙報,製定措施進行處理,瓦斯班報送調度室。
第一百三十六條 瓦斯日報的審批,瓦斯日報由通風隊安排專人填寫,瓦斯數據以三班瓦斯濃度最高班為準,通風隊長每日審閱瓦斯日報並簽字,再報礦總工程師逐級審閱。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一百三十七條 本管理製度如與《礦山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有抵觸時,按《法律》與《規程》規定的執行。
第一百三十八條 本管理製度從二○○四年一月執行。


二、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製度

為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落實全礦各級各類管理人員及職工的安全生產責任製,強化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製度,明確責任,依法治理。根據當前安全管理的需要,為更好的搞好安全工作,提高安全管理的可靠性和適用性,結合本礦實際,特製定中嶺礦業礦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製度。
第一部分、安全責任追究
第一條、副礦長以上礦領導安全責任追究:負責監督、督促分管部門安全責任製的落實。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工作向礦長負責,礦長向職工負責,若發生以下情況,視情節輕重,追究其責任。
1、對分管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因管理不到位或失誤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罰款50元;造成重傷事故的,每次罰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黨政研究處理。
2、各分管領導對分管範圍內的中層幹部違章指揮,其分管領導負連帶責任,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罰50元;造成重傷事故的每次罰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黨政研究處理,並參與分管範圍內的事故追查,拿出初步處理意見。
3、對在現場發現的各類安全隱患屬自身範圍內,不及時組織、安排、落實處理。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罰款100元;造成重傷事故的每次罰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黨政研究處理。
4、對在現場發現的各類安全隱患不屬自身分管範圍內,凡不向有關分管領導聯係、反映、督促落實整改。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罰款50元;造成重傷事故的每次罰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黨政研究處理。
5、擺不正生產與安全關係,輕安全,重生產,違章指揮的。每次罰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罰款200元;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由礦黨政研究處理。
6、在現場發現“三違”現象及人員而不及時製止、不處理。每次罰款50元;造成事故的由礦黨政研究處理。
7、為安全責任者說情、打招呼的。每次罰款200元;請節嚴重的報礦黨政研究處理。
8、無故不參加礦組織的安全辦公會和安全大檢查的。每次罰款50元。
9、對業務部門和施工單位所反映的安全隱患不認真對待及不給予明確答複的。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罰款50元;造成重傷事故的每次罰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黨政研究處理。
10、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必須安排專職管理人員或親自盯在現場進行處理,凡發生不具體安排專管人員又不親自盯在現場進行處理的。每次罰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礦黨政研究處理。
第二條、業務部門工作人員的安全責任:負責監督各施工單位安全規章製度、措施的落實、兌現和檢查工作,對礦分管領導負責。有下列情況者,視情節輕重,追究其責任。
1、對自身範圍內的工作管理不到位或失誤而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罰款50元;造成重傷事故的每次罰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黨政研究處理。
2、對現場發現的各類安全隱患不向施工單位及現場跟班人員交代清楚落實限期整改,不立即督促施工單位進行處理或到期未進行複查驗收,又未向礦調度及分管領導彙報。每次罰款5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檢站組織追查處理。
3、因自己或下屬工作人員管理落實不到位或失誤。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罰款50元;造成重傷事故的每次罰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礦研究處理。
4、對在現場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必須盯在現場督促施工單位立即進行處理,並及時向調度室彙報。否則,每次罰款5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檢站組織追查處理。
5、發現“三違”現象及人員,要立即製止,提出處理意見交安檢站執行,並向所在單位領導通報,否則,每次罰款5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檢站組織追查處理。
6、擺不正生產與安全關係,重生產、輕安全,違規指揮的。每次罰款1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罰款200元;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由礦研究處理。
7、在檢查工作時不認真,走馬觀花,而導致隱患不能及時發現和排除。每次罰款5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罰款100元;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由政研究處理。
8、追查事故時,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每次罰款100元。
9、業務部門主管必須參加礦組織召開的安全辦公例會。否則,每次罰款50元。
10、不安排人員參加礦組織的安全大檢查或指派人員不到位。每次罰部主管50元。
11、無故不參加礦組織的安全大檢查或不聽安排。每次罰款100元
12、每項工程開工前,生產技術部必須組織有關部門按措施要求對該項工程的前期準備情況進行驗收,符合規程措施規定的由 調度室發給生產許可證方可開工。如生產管理部不組織,每次罰款100元,有關部門不派人參加的每次罰款50元;不符合開工條件允許開工者罰責任人200元,造成事故的一次降一級工資。
13、所有的規程必須實行會審製度,采、掘、巷修的由生產技術部組織會審;“一通三防”方麵的由通風隊組織會審;機電運輸的由機電礦長組織會審。不經過會審的規程措施,無總工或副總簽字的一律無效。
14、負責職工培訓的部門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或單位領導的要求對井下各工種有計劃進行培訓,以便於提高職工的安全技術素質,增強自保互保能力,確保安全生產,由安檢站牽頭,每季度檢查一次。凡不按《煤礦安全規程》組織培訓的,對有關部門主管罰款100元。
第三條、生產、輔助單位幹部及專業技術人員安全責任追究:嚴於職守,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深入井下及時查找自身範圍內的安全隱患,及時安排落實整改。如發生以下情況,視情節輕重,追究其責任。
1、對業務部門所查出的不安全隱患,不及時按要求安排落實整改。每次罰款5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罰款100元;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每次罰款500。
2、對自己管轄區域內存在的不安全問題視而不見,出現一次罰款5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罰款200。
3、各單位管理人員及工程技術人員違章指揮或對工人違章作業、冒險蠻幹而不加以製止的,每次罰款100元。
4、各單位領導必須協助好業務部門對“三違”人員的追查,對本單位“三違”人員縱容、包庇或幹擾業務科室對“三違”人員進行查處,每次罰款100元。
5、工程技術員人員必須堅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必須有針對性,並做到字跡清晰、圖文並茂。 沒措施嚴禁安排開工;對未參加規程措施學習並簽字的職工,嚴禁安排參與施工。否則,每次罰款50元。
6、各單位主管和技術員必須參加礦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必須按要求現場盯住落實,並把處理情況向礦調度和分管領導彙報清楚。
7、單位主管和技術員必須組織每周二的安全活動,不組織每次罰款50元;參加人員必須達不到出勤人數80%,每次罰款50元。
8、部門主管必須參加礦組織的安全辦公例會。無故不參加每次罰款50元。
9、部門管理人員不得安排無證人員擔任特殊崗位工作,否則,查到一次罰款50元。
10、部門主管未對新調入本隊的實習生簽定師徒合同,罰部門主管50元;造成事故的罰款100。
第四條、特殊工種安全責任追究
1、安排未經過上崗培訓的人員上崗的,罰當事人20元;罰部門主管各50元。
2、瓦檢員脫崗、漏檢、假檢或假彙報的,罰款100,開除礦籍(留礦查看)。
3、井下所有崗位工種人員必須堅守崗位,發現一次脫崗罰款100。
4、瓦檢員對當班範圍內出現瓦斯超限時,必須及時撤出人員,設置柵攔,揭示警標;瓦斯出現異常時,必須查明原因,進行處理,不能處理的,必須向通風調度和礦調度彙報,否則,每發生一次罰款100元。
5、安監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各類安全隱患,必須盯著督促處理,一時處理不完的重大隱患,必須立即向站值班領導彙報,並現場交給下一班安監員,如不盯著督促處理,又不向礦值班領導彙報,每出現一次罰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罰款500元。
6、安監員發現“三違”現象及人員,不立即進行製止的。每次罰款50元。
7、放炮員必須隨身攜帶放炮器鑰匙,裝藥必須按規定使用水炮泥,放炮時放炮母線必須拉到規定距離,嚴格執行 “三人連鎖放炮”製度,否則,每次罰連鎖人員各100元。
8、放炮員必須搞好火工品管理,炸藥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工具箱內、並上鎖,裝配引藥必須避開電器設備。炸藥雷管嚴禁亂丟丟放,否則一次罰款50元。
9、火工品發放員對無證、無專用運送工具的放炮員嚴禁發放;對當班放炮員領用的雷管號碼進行登記清楚。否則,每次罰款50元。
10、未按規定開啟風門,每次罰款50元。
11、變電工未嚴格執行停送電製度,每次罰款100元,若造成事故罰款500-1000元。
12、絞車壓柱、戧柱不齊或支設不牢固,刹車裝置不靈敏可靠,無信號或信號不清楚,絞車司機嚴禁開車,否則每次罰款50元;造成事故罰款500元。
13、信號工嚴禁超掛車,對無保險繩、無繩皮、無插銷、無紅燈、無銷口圈的車輛嚴禁提升,否則每次罰款50元;造成事故罰款500-1000元。
14、檢身工必須嚴格檢身,對在井下查出帶煙火、燈泡、礦燈拆卸專用工具、酒後下井,否則每次罰檢身工50元。
15、對喝酒、攜帶煙火、礦燈燈泡、燈泡撤卸工具在井口被檢身工查出者,一律罰款500元處分;並追查礦燈燈泡來源,並對牽涉到的責任人罰50元。
16、井下發現睡覺的:安檢員、瓦檢員一次罰款100元;其它工種睡覺每次罰款50元。在井下發現一個臥鋪罰責任單位50元,同月同一單位達到三次,罰部門主管各50元。以此類推
第五條、采、掘、機、運、通安全管理責任追究
1、采掘工作麵和井下各家分管的巷道發生了一般性冒頂事故(三級非傷亡事故)一次罰500元,其中幹部承擔50%。發生重大二級非傷亡事故,一次罰款1000元,其中幹部承擔50%;發生一級非傷亡事故,一次罰款2000元,其中幹部承擔50%;因冒頂發生重傷、死亡事故的,按安全獎罰辦法執行。
2、采煤、掘進、巷修,不按規程、措施要求施工,當安檢員及業務部門人員提出整改而被拒絕或無故拖延,不及時進行整改的,有權做出停止生產進行整改的決定,每停產整改一次罰該頭(麵)500元,現場班(排)長以上的領導各罰50元。
3、各單位管轄內的安全設施必須齊全、牢固可靠,並且要正常使用。每發現缺一處,罰單位主要領導各50元,設施不齊或設施齊全而不使用的,一次罰當班責任人50元,並罰當班200元,造成事故的,加重處罰。
4、井下電器設備失爆,每查出一台,罰責任人100元,並責令立即整改,否則加倍處罰。
5、嚴禁在井下乘坐礦車、電機車、皮帶、溜子,嚴禁在井下進行扒、蹬、跳,發現一次罰當事人100元。
6、機運隊調度或幹部,不得安排刹車失靈、無刹車、照明不齊、警鈴不響,無押車工的機車運行,否則視為違章指揮;工人發現以上設施不符合要求的,有權拒絕開車,否則每缺一項罰50元。
7、嚴禁用溜子運送的材料和設備,違者發現一次罰責任人50元/人,違章指揮者罰款100元。
8、機車在行駛過程中,機頭壓(撞)人致傷的,給予電車司機罰款200元處理;壓(撞)人致死的給予電車司罰款1000元處分;頂車壓(撞)人致傷的,給予押車工和(或)司機罰款1000元處分。
9、發現局扇喝循環風,每次罰責任單位500元,其中幹部承擔50%,其餘落實到責任人,發現一處瓦斯超限作業罰瓦檢員500元。
10、按《規程》、措施的規定安設的瓦斯傳感器,不能正常報警、斷電的,當班必須處理好,否則每台次罰責任人50元,單位不安排處理的,罰值班領導或調度員50元。
11、對製止“三違”現象的職能部門和個人進行打擊、報複、侮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100—500元罰款,使人致傷或死亡的,承擔傷者醫療期間的所有費用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部分: 事故責任追究
為了認真吸取教訓,總結事故經驗,落實事故責任,采取相應措施,避免同類事故發生;對事故責任的追究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強化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製度,明確責任,從嚴管理,依法治理,實現安全生產,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礦實際,特製定本事故責任追究製度。
第一條 幹部必須深入現場查隱患、抓安全。否則追究各單位領導及礦分管領導的責任。視其情節,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處分,並處罰金50—200元。
第二條 新工人入礦或工種轉崗,必須先經過安全知識培訓,否則,按事故追查處理,同時追究其負責培訓部門領導責任。根據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等處分,並處罰金50—500元,情節特別嚴重者給予開除留查或開除礦籍的處分。
第三條 因材料不到位或因不投入使用而導致事故的,追究有關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根據情節罰金50—500元,情節特別嚴重者給予開除留查或開除礦籍的處分。
第四條 接到隱患通知(含口頭、電話及書麵通知)後,不進行整改,無故拖延24小時的,按事故追查處理。除追究接受人外,還要追究單位主要領導責任,接受人根據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等處分,並處罰金50—500元,情節特別嚴重者給予開除留查或開除礦籍的處分,單位主管領導視其情節,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處分,並處罰金50—100元。
第五條 發生一級非傷亡事故,追究當事人、事故單位班長、隊長、副隊長、技術主管、隊長、直到分管領導責任。對一級非傷亡事故責任者的處理:(1)負直接責任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留礦查看的處分,並處罰金100—500元。(2)負間接責任者,根據情節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等處分,並處罰金100—300元。(3)負領導責任者,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並處罰金50—100元。(4)對事故單位一次性罰款1500元。
第六條 發生二級非傷亡事故,追究當事人、事故單位班長、隊長、副隊長、技術主管、隊長、直至分管領導的責任。(1)負直接責任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降級、降職處分,並處罰金100—300元。(2)負間接責任者,根據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降給處分,並處罰金50—100元。(3)負領導責任者,通報批評,並處罰金30—80元。(4)對事故單位一次性罰款1000元。
第七條 發生三級非傷亡事故,追究當事人、事故當班班長、跟班隊長、副隊長、技術主管、隊長的責任:(1)負直接責任者,根據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並處罰金50—100元。(2)負間接責任者,根據情節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處分,並處罰金30—50元。(3)負領導責任者,通報批評並罰款30—50元。(4)對事故單位一次罰款500元。
第八條 發生重傷事故,追究當事人、事故單位班長、跟班隊長、副隊長、技術主管、隊長、直到分管領導的責任。(1)負直接責任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大過降級、開除留礦查看的處分,並處罰金100—500元。(2)負間接責任者,根據情節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處分,並處罰金50—200元。(3)負領導責任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並處罰金50—100元。(4)對事故單位一次性處罰1500元。
第九條 井上、下發生一般的死亡事故,追究其事故責任人(當事人)、班組負責人、事故單位、業務部門有關人員和事故單位分管領導的責任。(1)負直接責任者,視情節給予罰金100—1000元。(2)負直接領導責任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金50—200元。(3)負間接領導責任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的處分,並處罰金50—100元。(4)對事故單位一次性處罰1000元。
第十條 井上下發生重大以上死亡事故,礦將按上級調查處理機關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認真落實各級安全事故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 死亡事故責任追究由礦配合上級安全監察機關和當地人民政府負責, 其他安全事故由礦安檢站及有關部門負責進行。
第十二條 因工作失職而導致1000元以上經濟損失的,追究當事人及單位分管副隊長責任;造成5000元以上經濟損失的,追究當事人、責任單位副隊長、技術主管、隊長、責任;造成10000元以上的,追究當事人、責任單位副隊長、技術主管、隊長及分管領導責任:(1)負直接責任者,根據情節給予開除留礦查看或開除礦籍的處分,並給予經濟罰款100—500元。(2)負間接責任者,根據情節給予經濟罰款50—200元。(3)負領導責任者,視其情節,給予通報批評處分,並處罰金30—100元。

第三部分:其他方麵事故責任追究
第一條 因通風、技術、機電、地測、調度、物資、安檢等業務部門主管及礦分管領導,沒有認真履行各自“一通三防”責任製,造成事故的,追究責任單位主管和礦分管領導責任。
第二條 有下列情況者,按事故追查處理。追究其直接責任人、責任單位技術主管、隊長的責任。
(1)斯超限未及時查出及處理。
(2)排放瓦斯時沒按措施停電撤人。
(3)局部通風機發生循環風、風流短路、微風作業。
(4)煤塵堆積不及時處理。
(5)采煤工作麵開工前和掘進工作麵開門前沒按規定設置有效的監測監控裝置。
第三條 巷道貫透不及時調整通風係統;回采工作麵結束後一個月內不能封閉;采掘工作麵防塵設施不到位;回采工作麵上隅角滯後;監測設備失靈而不及時調修;不使用水炮泥等均按事故追究當事人及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四條 采掘工作麵工程質量差,被停產整改,按事故追究隊跟班隊長、技術員、隊長的責任。
第五條 采掘工作麵造成冒頂事故的,追究班長、跟班隊長、副隊長、技術主管、隊長及當班安檢員的責任。
第六條 維修巷道不先打好臨時支護就作業的,按事故追查處理。追究當班班長、跟班隊長的責任,無支護材料的追究隊長的責任。
第七條 采掘工程質量驗收不認真、不接時而導致事故的,首先追究生產技術部及部長的責任,然後追究隊領導的責任。
第八條 無規程措施施工的,按事故追查處理,首先追究技術員的責任,再追究隊長的責任。
第九條 因供電係統設計、安裝不符合有關規定而造成事故的,追究隊技術主管、分管副隊長、隊長及礦分管領導的責任。
第十條 設備失爆、“三大保護”失靈或甩掉不用的,均按事故進行追查處理,追究當事人、隊副隊長、技術主管及隊長的責任。
第十一條 斜坡提升的“一坡三擋”不健全發生事故的,追究責任單位技術員和行政主管的責任;有“一坡三擋”而不用造成事故的,首先追究當事人責任,然後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十二條 絞車過卷保護、警鈴、各種設備旋轉部位的防護罩、各類防滑、防護裝置不起作用導致事故的,除追究維護人員責任外,還要追究單位技術主管、隊長的責任。
第十三條 人車載人運行時掉道,機車超速行駛,均按事故進行追究處理,除追究當事人外,還要追究分管隊長的責任。
第十四條 不執行“三人連鎖放炮”製度;私帶炸藥雷管出井;丟失炸藥或不執行“火工品領退製度”的,按事故追查處理責任人,並追究有關責任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十五條 損壞機電設備、通風設施、通訊設施等造成經濟損失和事故的,除追究當事人責任外,還要追究單位黨政主要領導責任。
第十六條 安檢、技術等機關科室人員下井時走馬觀花,對重大隱患視而未見,當班內發生事故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地麵消防設施、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物品因檢查、維護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分別追究保衛、機電、物資、車隊、安檢等責任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十八條 在“一通三防”、頂板管理、機電運輸及其它方麵若有上述情況者,按下麵規定處罰。
(1)負直接責任者,根據情節給予經濟罰款50—500元。
(2)負間接責任者,根據情節給予經濟罰款50—200元。
(3)負領導責任者,視其情節給予通報批評並處罰30—100元。
說明:
一、觸犯刑律、被判刑的事故直接責任者,一律開除。
二、執行本製度外,原其它有關安全管理辦法、規章製度、辦法等仍繼續執行,如果條款規定與本製度有抵觸的,按本製度執行。
三、罰款處理的由安檢站開罰單或下“三違”通報交財勞部執行;凡屬行政處理的經礦長同意後送財勞部執行。

三、安全管理獎罰辦法
安全生產是黨和國家的重要方針政策,為進一步落實各級各類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製,確保礦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條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一、安全管理考核領導小組:
組 長:法人
副組長:礦長
成 員:總工程師、副礦長。
下設安全管理考核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檢室,建立安全檔案和“三違”人員認定書,負責日常考核事務。
二、根據安全責任大小和業務保安範圍,分為三類單位:
一類:采煤、掘進、巷修、通風、機電、安檢。
二類:安檢站、生產管理部、地質隊。
三類:企管、財勞部、辦公室、物資供應站。
三、礦對一、二、三類單位實行月考核,季度兌現。考核標準為:
1、考核季度內,無區隊幹部(部門負責人)、班排長違章指揮或作業行為。
2、考核季度內采掘隊、巷修隊百人輕傷率控製在3%以下,機電隊、通風隊百人輕傷控製率在1%以下。
采煤隊:
1、季度內不發生重傷及以上事故;
2、季度內不發生三級以上非人身傷亡事故;
3、無重大安全隱患,防突工作麵無超采現象;
掘進隊:
1、季度內不發生重傷及以上事故;
2、季度內不發生三級以上非人身傷亡事故;
3、無重大安全隱患,防突掘進頭無超掘現象;
4、不發生煤(岩)與瓦斯突出;
5、防突掘進頭做到先抽後掘。
巷修隊:
1、季度內不發生重傷及以上事故;
2、季度內不發生三級以上非人身傷亡事故。
機電隊:
1、確保四大運轉安全運行;
2、確保礦井正常供電;
3、季度內不發生三級以上非人身傷亡事故,無重大安全隱患;
4、確保所轄範圍斜巷提升的安全設施靈敏可靠;
5、確保所轄範圍內的大巷運輸及矸石運輸係統不發生運輸事故;
6、加工、檢修、安裝符合質量標準要求;滿足安全生產需要。
通風隊:
1、季度內不發生三級以上非人身傷亡事故;
2、不發生煤(岩)與瓦斯突出、井下火災、瓦斯事故;
3、無瓦斯超限作業;無粉塵嚴重堆積;
4、確保通風係統穩定、可靠;
5、確保監測係統安全、穩定運行。
安檢隊:
1、本隊不發生因本人違章而造成的輕傷及以上事故;全礦不發生因監督檢查不力而造成的2人及以上重傷事故;
2、不發生因監督檢查不力而造成的三級及以上非人身傷亡事故;
3、嚴格履行職責,無因弄虛作假、包庇縱容而破壞紀律和規定的行為。
生產管理部:
1、無“三違”行為;
2、無因設計失誤而造成施工中的安全隱患;
3、嚴格規程、措施審批製度,確保規程措施的科學性、預見性、針對性、可操作性;
4、無頂板管理因素造成的三級及以上非人身傷亡事故。
5、無調度指揮失誤;
地質隊:
1、無透水、透老巷(空)、巷道誤貫通;
2、做好地質預測預報工作、瓦斯地質工作、滑移觀測工作、雨季“三防”工作。
四、對第三類單位的考核參照其業務保安責任製進行。
五、為加強井下各現場作業場所的安全管理,對一類單位的班排進行月考核,月兌現。被考核的班排必須由隊報考核辦審定核實後,方可做為年度考核班排。
考核標準:
1、采掘隊所轄班排考核月度消滅重傷及以上事故,輕傷采煤不超過兩例,掘進不超過一例,不發生三級及以上非人身傷亡事故。
2、其餘單位所轄班排考核月度內輕傷不超過一例,不發生三級及以上非人身傷亡事故。
3、作業場所無安全隱患、安全環境好,未被停產整改的。
4、無違章指揮行為,班排考核月度內個人“三違”行為采掘不超過兩例,無集體和多人違章行為。其餘單位考核月度內“三違”行為不超過一例。
六、獎勵與處罰
1、在財勞部設立安全獎勵基金帳戶,資金來源:①礦噸煤0.5元。②日常的安全處罰罰款。月、季考核獎罰由安檢站依據本辦法及有關規定編製,報企管部門審查後交財勞部兌現。
2、考核季度內被考核的單位突破考核標準中的輕重傷考核指標、發生三級及以上非人身傷亡事故,通風隊達不到其1、2、3、4項中任一項考核標準時,取消季度安全獎。其他考核項目每不達一項扣季度安全獎應得額的10%。
3、對隊的處罰,隊必須處罰到事故班排,嚴禁平均分攤。
4、季度內不發生工亡事故,按照月度考核結果,對一、二、三類單位進行獎勵。

季度獎勵標準
獎勵標準
單 位 正職 副職 一般職員
一類單位 1000 800 600
二類單位 800 640 480
三類單位 600 480 360
各單位員工根據季度礦的獎勵情況進行獎勵。

5、對有班排被考核的單位,月度達到考核標準的按以下標準進行獎勵:
月度考核獎勵表
  獎勵
標準


單 位 分配原則(副職、工程師、主管技術員按80%)
領導 跟班工長
班 排 長 備 注
采煤隊 200 100 1、 領導得獎條件:
(1) 考核項目全部達到月度考核標準。
(2) 有三分之二以上班排得獎。
2、 班排考核得獎條件:
完成考核指標。
根據礦核定的金額,
作表報告安檢站、
企管部審查後執行。
掘進隊 200 100
通風隊 200 100
機電隊 150 80
巷修隊 150 80
安檢 200 100
6、職工有下列成績之一者,給予表彰獎勵:
(1)、模範遵守煤礦安全法規、政策、法令、認真執行《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和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在安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2)、發現事故預兆,立即采取措施處理或報告上級有關部門避免事故發生的;
(3)、製止“三違”行為避免事故發生或減輕事故危害的;
(4)、搶救事故有功的;
(5)、安全技術工作有發明創造,推廣先進技術有顯著成績的。
對個人的獎勵由安檢部門提出,考核領導小組批準後執行。
7、對有“三違”行為的個人不得表彰獎勵、評選先進;對不重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冒險蠻幹的幹部,安全監察部門有權提出任免建議。
8、發生非人身傷亡事故、重傷事故、工亡事故按以下標準進行處罰:
(1)、季度內發生一級非人身傷亡事故,對事故單位罰款5000元;發生二級非人身傷亡事故,對事故單位罰款2000~3000元;發生三級非人身傷亡事故,對事故單位罰款1000~2000元。取消考核季度安全獎,同時扣回月度已兌現的安全獎。
(2)、井下發生一例重傷,單位黨政領導、副職、主管技術員、工程師、當班排長按上月得獎額罰款,取消季度安全獎;發生兩例及以上重傷,扣罰事故單位考核季度的全部安全獎,單位黨政領導、副職、主管技術員、工程師、當班排長按上月得獎的兩倍罰款。
(3)、發生工亡事故,事故單位領導、副職、主管技術員、工程師按考核季度應得獎總額對等進行處罰,職工按事故單位在冊人數人均100元進行處罰。其它單位黨政領導、職工按季度應得安全獎的50%罰款。暫停考核季度的月度考核兌現,年終安全指標在考核範圍內時,補發考核季度的月度考核獎勵。
9、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業務保安部門和事故單位第一責任者的責任(包括現場管理第一責任者),對第一責任者罰款100~200元,其它相關人員按80%的比例進行處罰,並責令其停產整頓。造成非人身傷亡事故、重傷事故、工亡事故的,按第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1)、作業場所存在安全隱患,違章作業造成事故的;
(2)、放鬆對安全工作的領導,致使安全管理混亂而造成事故的;
(3)、不按規定對員工進行安全技術培訓教育,上崗操作造成事故的;
(4)、班排長違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作業的;多人違章或一人兩次以上違章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5)、不為工人創造良好的作業環境,致使員工違章作業的。
(6)、員工未經培訓或培訓後未簽訂師徒合同就安排入井作業的。
(7)、對師徒合同是否兌現無考核的。
10、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當事人或肇事者的責任,並處發50~200元的罰款。是管理人員(含班排長)和安檢員的按上限處罰:
(1)、各工種、工序中的“三違”行為;
(2)、發現事故險情或預兆,不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又不及時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彙報的;
(3)、忽視安全工作,在工作中玩忽職守的;
(4)、對製止“三違”行為人員,揭發事故真相人員、安全檢查人員進行謾罵、毆打以及采取其它方式打擊報複的。
(5)、隱瞞事故真相、對肇事者姑息包庇、弄虛作假、甚至嫁禍於人的;
(6)、在班前會安排工作時未針對性地交待安全注意事項,致使現場作業人員違章作業造成事故的;
(7)技術員未認真貫徹傳達《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造成現場作業人員不知道規程、措施的規定違章作業而造成事故的;
(8)、未嚴格執行一工程一措施或無措施施工的;
(9)、使用火工品的單位未執行火工品管理製度,造成炸藥雷管混裝、剩餘炸藥雷管不當班交回炸藥庫的;
(10)、安檢員、防爆檢查員、繩檢員、質檢員因監督檢查不力而致使事故發生的,按上限處罰;
11、使用火工品的單位每丟失一發雷管或一節炸藥罰款50元,炸藥雷管亂丟亂放視為丟失,炸藥雷管箱不上鎖每次罰款50元。私自攜帶炸藥雷管升井者除按丟失處罰外,報送保衛部門進行處罰。
12、為嚴肅各要害場所和崗位的管理,對下列行為者:
(1)、變電所、絞車房、水泵房、充電室、炸藥庫、皮帶、刮板運輸機、轉載機、煤機、泵站司機等崗位工,班中脫崗、崗上睡覺、不現場交接班者,一次查出罰款100元;
(2)、瓦檢員、安檢員班中睡覺、班中脫崗、不現場交接班者,第一次查出罰款200元;
(3)、其它人員在井下睡覺,每查出一次罰款100元;
1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單位(部門)負責人以100~200元的罰款。
(1)、技術部門未根據現場情況變化要求施工單位編製有針對性安全技術措施,致使事故發生的;有要求但未辦又未采取措施的;
(2)、機運單位延誤傷員運送的;
(3)、現場人員延誤對傷員搶救的;
(4)、地測隊對巷道貫通不進行預報或測量不準確造成誤貫通的;
(5)、教培人員未及時組織特殊工種人員進行培訓而造成無證上崗的;
(6)、調度人員指揮失誤而造成事故的;
(7)、安檢部門未及時按規定對“三違”人員和事故單位進行查處的;
(8)、施工單位未發現隱患或發現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的;
(9)、對職能部門或上級領導查出安全隱患未按規定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的;
(10)、隱瞞事故不報的;
(11)、發生工傷事故超過24小時才上報或隱瞞不報的。
14、井下電氣設備出現失爆,每台件罰管轄單位100元,同台設備一月內每重複失爆一次,加罰100元。上級部門查出的失爆,每台件罰款200元。
15、設備責任人所轄設備連續出現兩次及以上失爆,除按規定進行處罰外,對其進行脫產培訓,培訓後工作中再次發生類似責任的,按待崗處理。造成事故的,追究其相關責任。
16、因防爆檢查員檢查不力,造成上級部門查出失爆的,每查出一台件罰防爆檢查員50元。
17、違反斜巷提升管理製度、電機車運輸過程中扒、蹬、跳人員,一律開除礦籍。
18、違反“一通三防”有關管理規定的,按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19、本辦法中涉及到行政處罰的由經理安全辦公會研究決定。
20、本辦法若與國家法律法規、上級部門有關規定相抵觸,按國家法律法規、上級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從二00五年十一月起執行,解釋權屬石廠灣礦。

四、安全生產管理獎罰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總則
1、各有關施工生產單位必須認真組織每周一的安全自查活動,並在平衡會前書麵報礦安檢站,未組織檢查、弄虛作假者每次罰款200元。礦組織的周二安全檢查及每員月的安全大檢查(包括上級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各有關單位必須安排人員參加(至少一名領導和一名電工),未參加檢查,每次罰款20—100元。
2、崗位工或特殊工種不持證上崗,按20元/人次處罰。
3、井口檢身人員工作失職,造成職工攜帶煙火下井或酒後下井,罰檢身人員50元,罰責任者1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工作籍。
4、礦召開的各種安全會議、專題會議及其它會議無故不參加的單位罰款50元/次,遲到罰款20元/次。
5、發生事故不及時彙報或不積極組織搶救的,罰責任者100元,造成嚴重後果的將根據情節輕重由礦研究處理。
6、規程措施必須嚴格執行會審製度,對不組織會審的部門主管每次罰款100元,對無措施指揮生產的責任者每次罰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礦研究處理。
7、職工變更工種,新工人入礦未按規定組織安全技術培訓或未建立師徒合同,罰責任者50元。
井人員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不佩帶礦燈入井者罰款50元。
工違反勞動紀律、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罰款50--100元.
⑴脫崗者(情節嚴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
⑵在崗上或井下睡覺者(情節嚴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
⑶在崗上或井下打架鬥歐者(取上限)。
⑷在崗上打毛衣、打牌、看小說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者。
⑸未經有關領導同意,自找他人代崗者。
⑹酒後上崗者。
⑺不認真執行現場交接班者(要害工種取上限)。
⑻作業人員不聽從安全生產指揮者。
10、損壞機電設備、通風設施、通訊設施、井下路標和各種安全設備設施者,除對責任者按經濟損失的兩倍賠償外,還執行100--200元的罰款,屬於有意破壞者,一經查實,將給予降級,情節嚴重者開除工作籍。
11、安檢員、瓦檢員、班組長、區隊長不認真執行“一班三彙報”製度者,罰款20元/人、次。
12、 對敢於堅持安全生產、抵製“三違”的人和事進行打擊報複者,一經查實,將給予100—5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追究刑事責任。
13、采煤、掘進等施工生產單位,不按規程、措施要求施工,當安監員及業務部門人員提出整改而被拒絕或無故拖延,不及時進行整改的,有權作出停止生產進行整改的決定,每停頭(麵)整改一次,罰款100--1000元。
14、有關施工單位對於礦臨時安排的工作未完成或未落實的,視情節每次按100—1000元處罰,二次安排在規定的時間未完成的,將按第一次的罰款金額加倍處罰。
二、掘進施工
凡作業規程規定必須使用點柱作迎頭臨時支護的掘進工作麵未按規定設臨時支付的,每次罰款200—500元。
井巷開挖基礎、擴幫、挑頂過程中,未按規定采取臨時支護措施的,每次罰款100—500元。
巷道開門及巷道貫透未按措施要求加強支護的,每次罰施工單位200—1000元,罰負責人50元、技術員30元、當班指揮施工的班長罰50元、當班參加作業的工人每人罰款20元。
架棚巷道不按規定支設撐木或拉杆、空幫空頂,對當班班長罰款50元,工人每人罰款20元,因材料不到位造成上述情況的,罰負責人50元、技術員30元。
5、錨噴巷道不按規定正確布置錨杆的密度、角度、深度錨噴的噴漿厚度不夠,頂板破碎帶未輔網護頂者,對施工單位處以30元/m罰款,每根錨感杆罰款20元,連接不好的網每塊20元(以規程、措施規定為準)。凡將錨杆鋸短或砸扁 使用的,一經發現,罰款500元/根,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工作籍。
6、溜子機頭機尾必須打上穩固可靠的壓柱,否則缺一處罰溜子司機及當班班長各50元。
7、使用扒裝機作業的掘進工作麵,有下列情況時處以罰款:
(1)扒裝機無專用操作手把而用其它材料代替時,罰司機和當班班長各30元/次,罰負責人50元/天,直至停止使用。
(2)扒裝機鋼絲繩打結而繼續使用時,按每個結20元累加處罰責任者。
(3)扒裝機距迎頭的距離超過規程規定的,對當班班長、跟班隊長各罰款30元,對該區負責人罰款50元/天。
(4)扒裝機運行過程中,扒鬥行走區間有人逗留或工作時,罰當班班長100元。並對耙裝機司機及逗留人員分別罰款150元。
(5)耙裝機導向輪拴在幫頂支護錨杆上使用的,對責任者罰款100元/次。
8、錨杆眼和爆破眼打幹眼的,每次罰責任人200元。
9、 掘進工作麵炮後不灑水降塵就出貨的,對當班班長罰款50元/次,對參加作業人員每人罰款30元/次,瓦檢員監督停止施工。
三、放炮及火工品管理
采掘工作麵空頂距超過作業規程規定而不進行支護的,嚴禁從事打眼工作,否則對責任者罰款100元/米。
無爆破證人員不準從事爆破工作,否則對無證上崗人員及安排其上崗的值班幹部各罰款200元。
放炮員不使用專用背具和雷管箱,而使炸藥、雷管混裝的,罰放炮員50元/次,對無專用背具和雷管箱的放炮員發放炸藥的藥庫發放員,每查出一次罰款50元。
采掘工作麵無專用的炸藥、雷管箱或毀壞未及時修理更換的,罰負責人100元;兩箱齊全完好而放炮員沒有上蓋加鎖或將炸藥雷管混裝入同一箱內,罰放炮員100元。
未經允許從井下攜帶炸藥出井者,除按治安管理規定處罰外,對偷盜者按所盜火工品原值的20倍罰款,罰被盜單位主要領導200元/次。造成嚴重後果的另外追究刑事責任。
出現下列違章放炮情況之一者,均處以罰款:
1、未執行“一炮三檢查”(裝藥前、放炮前、放炮後均要認真檢查作業地點瓦斯及進風情況)的,罰瓦檢員、班組長及放炮員各50元/次。放明炮、糊炮者,罰100元/次,造成事故,由礦研究處理意見。
2、放炮不實行正向裝藥或不使用水炮泥的,罰放炮員50元/次;炮泥裝填結構不合理的(未按從眼底往外:底藥→引藥→黃泥→水炮泥→黃泥填滿眼),罰放炮員20元/次。
3、掘進頭不執行一次裝藥一次起爆的,罰放炮員50元/次。
4、放炮母線不掛在腰線位置或母線之間出現明接頭、母線與雷管腳線之間不用絕緣膠布包紮的,罰放炮員50元/次;母線明接頭罰放炮員50元/個。
5、放炮前未按規定發出警號或采掘工作麵所有人員未達到指定地點就響炮的,罰放炮員100元/次,並追究瓦檢員、安檢員、班組長責任,同時追究放炮員的責任。
6、井下使用非放炮器放炮或同一工作麵使用兩台及以上放炮器放炮的,罰放炮員和當班班長各1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直至開除工作籍。
7、短母線放炮者,每少1m罰放炮員5元。
8、毫秒雷管煤巷頭按串聯之外的其他方式聯接的,罰責任者30元/次。
9、放炮員不隨身攜帶放炮器鑰匙或非放炮員隨身攜帶放炮器鑰匙的,罰責任者30元/次。
10、不執行“三人聯鎖”放炮製度,罰瓦檢員、放炮員、班組長各50元/次。
11、炸藥箱放置位置不當或裝配引藥未避開電氣設備的,罰班組長、放炮員各30元/次。
12、打眼、裝藥平行作業的,罰打眼工、放炮員50元/人次。
13、在井下擅自拆裝放炮器或用放炮方法檢查母線故障、放炮器故障者,罰責任者50元/次,並追究瓦斯檢查員的責任。
14、使用非專用木、竹質炮棍或用力衝擊搗實藥卷的,罰裝藥者10元/孔。
15、當班放炮完畢,剩餘炸藥雷管未及時退還藥庫消帳或轉交下一班放炮員並記錄清楚者,罰當班放炮員50元/次;炸藥庫保管員不認真清點消帳的,罰保管員30元/次,拒絕回收的罰藥庫保管員100元/次,並追究單位領導責任。
16、炸藥雷管及其他設備未移至安全地點就放炮的,罰放炮員100元/次。
17、工作麵停風或風量不足時放炮的,罰瓦檢員、班長及放炮員各100元/次。
18、炮未放響,班(組)長、瓦檢員和放炮員必須待足30分鍾後同時巡視工作麵進行檢查,否則罰班(組)長、瓦檢員、放炮員各50元。
(七) 處理瞎炮時,有下列違章行為的,處以罰款:
1、無專人(班組長)指揮處理瞎炮的,罰班組長30元/次,罰擅自處理者20元/次。
2、用手鎬等工具挖或硬拽瞎炮雷管腳線的,罰班組長及操作者各50元/次。
3、在瞎眼上用打眼的方法掏出藥卷或雷管的,罰責任者50元/次。
4、用高壓風力吹瞎眼或殘眼內的炸藥雷管的,罰責任者40元/次。
5、瞎炮未處理完畢,在有瞎炮的地點附近進行與處理瞎炮無關工作或圍觀的,罰違章者20元/人次。
6、當班處理瞎炮未完,不在現場向下一的班長和放炮員交待清楚的,罰責任者50元。
(八)銷毀失效的炸藥雷管無專門措施或不按措施落實的,罰責任者50元/次。
(九)地麵、井下用車輛運輸炸藥雷管無專人押送者,罰物資供應部負責人或經警隊長50元/次。
五、 “一通三防
(一) 通風管理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罰款:
1、因巷道布置不合理,造成不必要串聯通風,罰技術科主要負責人100元,技術負責人50元;並采取措施,盡量杜絕串聯通風。
2、係統風量達不到作業規程和《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罰通風負責人100元,技術負責人50元,並責令立即製定措施對係統風量調整,做到以風定產。
3、調整和改變通風係統時,無總工程師批準的調整和改變通風係統的安全技術措施或不按總工程師批準的通風係統調整和改變方案進行通風係統調整的,罰通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各100元,並且追究責任給予處分。
4、未經礦總工程師(或副總工程師)批準,擅停主扇運轉者,罰有關責任人300元,對主要責任按“一通三防”管理規定中第五十一條執行。
5、掘進作業規程或施工措施中無局部通風設計者,罰編製和審批人員各50元。
6、局扇不按規定上架或吊掛,未安消音器和過渡鐵風筒的,罰安裝單位行政、技術負責人各100元;通風工區不予監督而使局扇投入運轉的罰通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各50元。
7、局扇未落實人員看管的,罰通風負責人50元。
8、在有風筒處進行施工不采取保護措施而影響掘進頭正常通風的,罰施工單位當班現場負責人50元,當班施工人員20元/人,並包賠被影響掘進頭施工人員工資。
9、巷道貫通前,無調整通風係統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貫通後不及時調整通風係統,罰通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各50元,並按重大事故追究。
10、巷道維修或老巷回收沒有製定落實通風措施的,罰通風負責人50元,技術負責人30元。
11、供風地點風筒口到迎頭距離超過規定者,罰當班負責延接風筒負責人每超1m罰20元。
12、凡發生局扇吸循環風的,罰通風工區500元,負責人150元,技術主管100元,其餘250元由測風員及當班瓦檢員承擔。
13、風筒有一處破口漏風罰責任者30元,有一環沒吊或一處不平直罰責任者5元,以此類推。
14、在通風巷道內堆放物料堵塞巷道斷麵1/3以上者,罰堆放者50元;測風站前後20m內堆放雜物者罰堆放者30元。
15、隨意打開風門不立即關閉或將兩道風門同時打開導致風流短路罰責任者100元,罰看風門工50元。
16、被損壞的通風設施不及時修複,造成風流失控者,罰通風負責人150元,技術負責人100元,並且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17、推車過風門時用車直接撞開風門的,罰責任者50元/人,罰看風門工30元。
18、損壞通風設施者除按該設施原值的兩倍進行賠償外,對主要責任者降一檔工資,直至開除礦籍。
19、利用擴散方式通風距離超過6m者,罰責任者30元。
20、無計劃停電造成主扇或局扇停風影響安全者,罰責任者50元;導致無計劃排放瓦斯的,對責任者罰200元,並另行追究責任,特殊情況係統停電除外。
21、擠壓、撕裂、斷開風筒或擅自將迎頭風筒摘下者,罰責任者1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處分。
22、主扇或局扇停風後,井下任何地點風流未恢複正常且未證實瓦斯濃度在1%以下即擅自送電者,除對責任者罰款200元外另行嚴肅追查處理。
23、測風員不按規定及時測風或填寫測風牌板者,罰測風員15元/天。
(二)瓦斯管理有下列情況者,執行罰款:
1、瓦斯檢員漏檢、假檢或不及時填寫牌板及手冊者,罰100元/天,情節嚴重給予降級直至開除。
2、井下作業地點停電停風或瓦斯超限,不果斷停止作業、撤出人員或不及時向礦調度彙報者,罰施工單位現場責任人50元,瓦檢員不彙報、不撤人工作失職給予降級直至開除。
3、超過6m的盲巷不及時處理的,罰通風負責人50元,技術負責人30元;
4、除瓦檢員進入柵欄內檢查瓦斯外,其他無關人員擅自進入的,罰責任者30元;
5、瓦檢器、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和瓦斯報警斷電儀探頭不及時檢查校正,造成指示偏差時,罰責任者50元/台件;
6、瓦斯日報表不及時送交礦有關領導和有關單位的,罰責任者20元/次;
7、回采工作麵上隅角(落山角)瓦斯超限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處理者,罰責任者50元/次;
8、老巷、盲巷或采掘工作麵回收完畢不及時封閉者,罰通風負責人50元,技術負責人20元。
9、瓦斯抽放係統漏氣不及時處理或管內存水不及時排放者罰責任者50元/處。
(三) 排放瓦斯無專門措施或措施不按要求編製審批以及不按措施規定排放者,屬嚴重違章,須從重追查處罰,直至開除工作籍。
(四) 局扇及其啟動設備安設不合理,造成循環風、串聯風的,罰責任者100元。
(五)采掘工作麵正常開工,沒有及時安裝瓦斯自動報警斷電儀或甩開兩閉鎖不用者,屬嚴重違章,嚴肅追查從重處罰。斷電儀發生故障必須立即修複或更換,每拖延一個班,罰款500—5000元,依此類推。
(六)損壞安全監測設備的,除按設備原價兩倍賠償外,按“一通三防”十項規定進行處罰。未按規定設置瓦斯傳感器報警值、斷電值或閉鎖裝置不靈敏可靠的,每次罰款200—1000元。
(七)防塵管理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罰款:
1、防塵設施不齊全或不用的,罰責任者50元。
2、煤塵堆積不及時清掃,罰責任者50元。
3、采掘工作麵無防塵水或水量不足,不積極組織解決的,罰責任者50元。
4、運輸機巷道的轉載點以及其他所有安設防塵管路的巷道未按規定安設噴霧裝置和防塵三通閘閥者,每少一個罰責任單位30元。
5、測塵員不及時測塵或報送測塵報表者,罰15元/次。
6、采煤機、掘進機無水割煤(岩)罰責任者100元/次,正常出煤時回風巷道內噴霧設施不開啟罰責任者50元/組,掘進頭放炮時其回風道內噴霧設施不開啟罰責任者50元/組,運輸機巷道出煤(矸)時轉載點噴霧不正常開啟(稀煤除外)罰責任者20元/組。
(八)構築通風設施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罰款。
1、采麵結束後一個月內有關單位不及時回收完畢而影響采空區封閉的,罰責任單位有關責任者100--200元。
2、密閉周邊不進硬幫硬底,罰施工的班排長50元,其他施工人員30元/人。
3、通風工區無通風設施安裝設計、質量驗收記錄,罰通風工區單項工程通風設施20元/項。
4、密閉等通風設施前後20m範圍內雜物堆積不清理運出的,罰責任者50元。
5、封閉巷道或采空區時,未經有關礦領導認可,把設備、材料封閉在巷道內的,除按損失價值的兩倍賠償外,並對責任者罰款100元(根據情況進行追究)。
6、在使用巷道內或備用巷道內構築風門、風牆等設施時,不設計和施工電纜管線孔的,罰責任者20元。
7、啟封密閉和火區或在車輛過往頻繁的巷道內構築通風設施時,無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或不兌現措施者,罰責任者100元。
8、構建密閉時,不按設計安設測定密閉內氣體的導管或留泄水孔等時,罰責任者20元。
9、對通風設施不建立台帳和牌板管理,罰通風工區技術負責人200元。
(九)井下防滅火出現下列情況的予以罰款:
1、井下主要運輸機巷、機房、硐室及炸藥庫等要害場所無齊全完好的防滅火器材者,罰管理、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50元/處;不認真執行交接班而損壞或丟失者,除按原價賠償外,並罰款50元。
2、井口房、通風機房和瓦斯泵房附近20m內嚴禁有煙火,其內不得用爐取暖,不得有明火,否則對責任者處以50元罰款。
3、井下嚴禁使用燈泡和電爐取暖,否則對責任者降一檔工資,開除礦籍處分。
4、井下和井口房從事焊接工作時,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2001》第223條的規定,否則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5、井下嚴禁存放可燃性油脂和亂丟用過的棉紗、布頭等物,嚴禁將剩油、廢油潑灑在井下,否則對責任者罰款50元。
6、井下火區封閉後,通風區和救護隊要經常檢查火區內有害氣體的濃度並取樣化驗,建立台帳,否則,罰責任者20元/處。
7、井下電氣設備著火時,必須首先切斷電源,並隻準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滅火,否則,罰責任者50元。
8、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時,應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控製火勢,並迅速報告礦調度,否則,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9、井下電氣設備的過流保險大於規定值時,按失爆性質予以罰款。
10、每月井下由通風牽頭,地麵由保衛科組織一次防火工作檢查,不組織者罰50元/次,不參加者50元/次。
11、對查出的火災隱患不及時組織整改者,罰責任者50元/次。
(十)井下路標牌板管理中出現如下情況時予以處罰:
1、井下的岔道口都必須設置路標,寫明所在地點,指明通到地麵安全出口的方向,否則,罰責任單位或責任者20元/處。
2、塗抹路標或破壞牌板者,對責任者降一檔工資的處分。
3、塗抹或破壞路標牌板的責任者所在單位主要領導負連帶責任,處以罰款50元/次。
(十一) 其它有關處罰按礦“一通三防”十項管理製度執行。
八、巷道維修
巷道失修嚴重危及安全而不及時采取措施維修加固的,由安全經理牽頭組織追查,對責任者處以至少100元罰款。
獨頭巷道維修時,不執行由外往裏逐棚修複順序的,對責任者罰款50元。
其他參照采掘的規定執行。
運輸提升
1、電機車司機離開操作位置時沒有切斷電動機或沒有將控製手把取下、扳緊車閘,罰電機車司機30元。
2、無電機車司機合格證操作電機車的,對責任者罰款50元。
3、電機車的燈、鈴、閘、連接器以及撒砂裝置必須經常檢查維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均罰責任者20元/次。
4、列車在過道岔、拐彎道、出硐口、調車場及地麵工業廣場運行時不減速、不鳴笛者,罰機車司機20元。
5、列車在行駛時沒有前照明或後尾紅燈的罰司機或押車工 20—50元。
6、機車與礦車及礦車與礦車之間的聯結,使用非專用插銷和三環扣聯結的,罰押運工30元,司機20元。
7、礦車聯結處缺碰頭或鎖口及礦車嚴重變形不及時修複的,罰款10元/個。
8、違章爬、蹬、跳車的每次罰款50—200元/人
9、機車違章捎帶非本機車人員的,對機車司機、押車工和乘車者各罰50元。
10、機車司機和押車工不聽從運輸調度指揮,擅自改變行車路線,罰司機、押車工各100元,造成事故的從重處罰直至開除。
11、使用期限較長的小絞車沒有打固定基礎或四壓兩戧柱不牢固,絞車無護板,罰使用單位負責人100元。
12、非絞車司機操作絞車或絞車司機信號不明開動絞車的,罰責任者50元,無提升信號裝置罰責任單位100元。
13、掛鉤工沒有認真使用正規插銷或插銷不到位,不掛保險繩或直接用保險繩代替鉤頭提放車以及掛車數超出措施規定的,不管造成事故與否,罰掛鉤工100—200元,情節嚴重者開出工作籍。
14、掛鉤工在操作時使用鎖口圈變形,沒有碰頭的礦車、不合格的三環和插銷,罰責任者50元/個。
15、主提升井筒或斜巷變坡點、甩車道的地輥天輪不齊全、不運轉的,罰責任單位50元/個。
16、裝車超高、超寬的,罰責任單位20元/車。
17、提升絞車的各類保護裝置不完備、不可靠者,嚴禁開車使用,並罰責任單位50元。
18、絞車使用中或礦車在半道而司機擅自脫離崗位的,罰絞車司機50元,造成嚴重後果的另行追查處理。
19、小絞車鋼絲繩斷絲或磨損超過規定或鋼絲繩嚴重扭曲變形以及垛繩處連接固定不符合規定的,罰責任單位50元。
20、絞車滾筒上最後剩餘的鋼絲繩纏繞數不符合規定的,罰責任單位負責人50元,罰操作絞車者30元。
21、絞車司機在開車前沒有事先檢查絞車零部件齊全完好情況的,罰司機20元。
十、對管理人員的處罰
(一) 副總及以上礦領導出現下列情形予以處罰: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誤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罰50元/次,造成重傷及以上事故的罰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 研究處理。
2、對分管範圍內由於中層幹部違章指揮造成的安全事故負連帶責任。一般事故罰50元/次,重傷事故罰100元/次,重大事故由礦 研究處理。並參與分管範圍內的事故追查,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3、在現場發現的屬自身分管範圍內的各類不安全隱患不及時組織、安排落實處理的,如果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罰100元/次,重傷事故罰2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礦 研究處理。
4、在現場發現的不屬自身分管範圍內的各類不安全隱患不及時向有關分管領導通報並督促落實處理而造成重傷事故的罰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 研究處理。
5、對在現場發現的重大不安全隱患不盯在現場立即組織處理或當班未處理完不在現場向下一班帶班領導交待清楚就離開的,罰10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礦 研究處理。
6、擺不正安全與生產的關係,重生產、輕安全、違章指揮的,罰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罰200元/次,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由礦 研究處理。
7、對業務部門和施工單位所反映的不安全隱患,必須認真對待,給予明確答複,采取相應措施組織落實處理,否則按本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8、對自己在現場發現的“三違”現象及人員不製止,不處理的,罰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礦 研究處理。
9、不得為業務部門追究的安全事故責任者說情、打招呼,違者報礦 處理。
10、必須參加礦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和安全辦公會議,並對本身分管範圍內的安全工作作出詳細的安排、部署,無故不參加者,罰款50元/次。
(二) 業務部門工作人員出現以下情況予以處罰: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誤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罰30元/次,造成重傷事故罰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礦研究處理。
2、對在現場發現的各類不安全隱患必須向施工單位現場跟班人員交待清楚,限期整改好,到期進行驗收;同時向礦分管領導彙報,並通知施工單位。否則,罰款3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經理組織追查處理。
3、對在現場發現的重大不安全隱患,必須盯在現場,督促施工單位立即進行處理,並及時彙報礦調度。否則,罰5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經理組織追查處理。
4、業務部門主管,因自己或下屬工作人員管理不到位,工作落實不到位或失誤的,罰30元/次,對造成一般事故的罰50元/次,造成重傷事故的,罰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研究處理。
5、在井下發現“三違”現象及人員,要立即給予製止,提出處罰意見交安檢站執行,並向違章者所在單位領導通報。否則,罰款3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經理組織追查處理。
6、業務部門工作人員擺不正安全與生產的關係,重生產,輕安全,違章指揮的,罰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罰100元/次,造成重傷以上人身事故的降一級工資。
7、業務部門工作人員檢查工作不認真細致,走馬觀花,導致事故隱患不能得到及時發現和排除的,罰30元/次;造成事故的,罰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降一級工資。
8、業務部門追查事故時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的,罰款100元/次。
9、業務部門不派人參加礦組織的安全大檢查的,罰部門主管50元/次;指派的人員不聽安排或無故不參加的,罰責任者50元/次。
10、每項工程開工前,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礦工程部組織有關部門按措施要求對該項工程的前期準備工作進行驗收,符合規定的由工程部簽發開工合格證方可開工。工程部不組織,罰100元/次;有關部門不派人參加的罰100元/人次;不符合開工條件而強行開工的罰同意開工者2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降一檔工資。
11、政工部不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組織培訓或有關部門不參加的,對責任單位和主管罰100元。
(三) 生產、輔助工區幹部和專業技術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予以處罰:
1、嚴於職守,堅持不安全不生產原則,如失職,不堅持原則,發現一次罰50元;由自身原因當月出現三次及以上者,降一級工資。
2、對業務部門所查出的不安全隱患,必須按要求安排落實處理。不落實處理的罰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的罰100元/次,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降一級工資。
3、深入井下及時查找自身所轄範圍內存在的不安全隱患。如對自己轄區內存在的不安全問題視而不見,每出現一次罰款50元,造成事故的降一級工資。
4、違章指揮或對工人違章作業、冒險蠻幹不加製止,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5、必須堅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的編製在安全上要有針對性,並做到字跡清晰、圖文並茂;每份措施必須傳達到所有施工人員並履行簽字手續。沒措施嚴禁安排開工。對未參加規程措施學習簽字的職工,嚴禁安排參與施工。否則,對責任者罰50元/次,“規程、措施”簽字依據,及時送一份到安檢站,否則,每份罰20元,並限期送達。
6、對本單位的“三違”人員不得縱容、包庇,更不得幹擾業務科室對“三違”人員的查處,必須積極協助業務科室對“三違”人員的追查,否則,罰責任者200元/次,並追究領導責任。
7、主管負責人和技術員必須參加礦組織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必須按要求及時組織整改,當班處理不完的,現場移交下一班處理,並把處理情況及時反饋到有關業務科室和礦分管領導,否則,罰責任者50元/次。
8、安排無證人員擔任特殊崗位工作的罰50元/次。
9、負責人、書記對調入本區(隊)實習期未滿的工人必須簽訂師徒合同。不訂的,罰負責人、書記各50元/人次;造成事故的,降一級工資。
十一、附 則
發生本細則未列舉的“三違”現象或危及安全生產的現象,根據情節輕重,參照本細則相近的條款進行處罰,涉及法律犯罪的“三違”行為由上級或司法部門根據法律裁決。
凡因“三違”罰款無法落實到人頭的,罰款金額落實到責任單位,由責任單位落實到人頭,勿推諉、扯皮。
特殊情況或情節嚴重的“三違”人員對其處罰意見應根據當時情況來追查,由礦領導研究決定。
機電設備、運輸方麵的處罰按《〈礦機電運輸管理處罰條例〉》執行。
獎勵
1、施工單位當月未發生重傷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模範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令,認真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各項安全措施,在安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給予單位獎勵200—2000元。
2、發生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時報告上級,以及製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避免了重大事故,或顯著減輕事故危害程度的,給予個人獎勵100—1000元。
3、搶救事故有功人員或減輕事故危害程度者,給予個人獎勵100—1000元。
4、在安全技術管理、安全設施、安全裝備方麵有發明創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廣新技術有卓越成績的,給予個人獎勵200—2000元。
5、對安全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的,給予個人獎勵50—500元。
6、抓獲破壞或盜竊安全設施、生產設備、器械、工具等嫌疑人或舉報屬實的,給予個人獎勵100—1000元。
7、施工單位對於礦安全檢查的安全隱患能按時整改並能及時完成礦領導和有關部門安排的工作任務,給予單位適當獎勵。
(六)本細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七)、本細則解釋權屬於礦。

2005.11


五、“一通三防”十項管理製度
1 瓦斯檢查及管理製度
1、瓦檢員必須嚴格按照責任範圍和瓦斯檢查製度進行瓦斯、二氧化碳及溫度的檢查,通風隊每月都要按照生產安排明確規定瓦檢員的責任範圍、檢查內容和檢查地點。其檢查次數為:采掘工作麵、巷道大修、巷道回收、排放瓦斯尾巷、有電器設備的地點、臨時停工但未停風的采掘工作麵,每班至少檢查三次。井下硐室、運輸大巷、總回風道、密閉柵欄處,每班至少檢查一次,重點頭麵和特殊情況要隨時檢查。
2、綜采工作麵,每班安排兩名專職瓦斯檢查員,一名負責檢查工作麵進風、回風、工作麵風流、落山角等處的瓦斯濃度,另一名負責隨機檢查割煤機組附近20m範圍內的風流、煤壁及兩滾筒之間的瓦斯濃度,跟機瓦檢員不在場,嚴禁開機割煤。
3、瓦斯檢查員必須嚴格按規定的責任範圍,認真檢查各自範圍內的通風、瓦斯、二氧化碳、溫度、煤塵以及“一通三防”安全設施的完好使用情況,每次檢查結果認真填寫在瓦斯檢查手冊和該處的瓦斯記錄牌板上,並告訴該處的作業人員,做到手冊、牌板、台帳“三對口”,並嚴格執行“一班三彙報”製度,有特殊情況必須隨時彙報。
4、采掘工作麵瓦檢員檢查瓦斯時,必須同時檢查該地點監測斷電傳感器的顯示數據,並記錄在瓦斯檢查手冊上,在向通風調度彙報瓦斯的同時一並彙報監測斷電傳感器的顯示數據,發現有問題要及時向通風調度請示彙報。
5、放炮地點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查”和“三人聯鎖”放炮製度,瓦檢員必須同時檢查放炮員是否按規程要求裝藥放炮,以及附近通風設施是否完好,否則,瓦檢員有權停止該工作麵作業。
6、瓦檢器在入井前,必須對氣路係統、光路係統及外觀進行檢查,嚴禁攜帶不合格的瓦檢器下井檢查瓦斯。瓦檢員還必須帶長度不小於1.2m的膠管,以便檢查高頂瓦斯。
7、瓦檢員必須在工作地點交接班,其具體辦法為:采煤工作麵在工作麵兩道離工作麵50m範圍內,掘進工作麵為該掘進頭開偏口以裏,其它地點在其責任範圍的巷道內,交接班辦法采用“交接班聯鎖牌”和相互在瓦檢手冊上簽字兩種辦法同時進行,交接時,必須將其責任範圍內的通風、瓦斯、二氧化碳、溫度、煤塵情況、“一通三防”設施安全使用情況等交接清楚。
8、通風部門的幹部下井,必須攜帶瓦檢器對所經線路各點進行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的檢查,同時還必須檢查瓦檢員的工作執行情況和“一通三防”設施完好使用情況,發現問題要幫助處理或提出處理意見,彙報通風調度後,方可離開現場。
9、凡發現井下風流有變化,必須立即檢查瓦斯,並查明原因進行處理,不能處理的要立即彙報通風調度。
10、井下各地點一旦查出瓦斯濃度超限,必須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並立即彙報礦調度和通風調度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11、臨時停工但未停風的采掘工作麵,由瓦檢員負責警戒,未經瓦檢員同意,其他人員不得進入。
12、井下凡是長度大於6m的盲巷,通風部門必須在24小時內封閉,在未封閉前,必須設瓦檢員值班、設置柵欄,防止人員進入。
13、井下發現瓦斯積聚,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排除積聚瓦斯或立即予以封閉,在未處理前,附近20m範圍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
14、通風部門每日必須將瓦斯日報和通風重點調度日報送礦長、總工程師審閱。總工程師對日報反映出的重大問題要明確批示處理意見,礦調度負責將總工程師的批示通知有關單位並負責督促、協調問題的處理,及時掌握問題處理進展情況,直至問題處理完畢。
15、凡發現瓦檢員脫崗、漏檢、假檢、虛報瓦斯等,一律給予開除工作的處分。
16、礦每月召開一次“一通三防”專業例會,研究布署加強管理、防治瓦斯的措施。

2 瓦斯排放管理製度
1、 利用主要扇風機排放礦井瓦斯執行下列規定:礦井停電停風後,主要扇風機排放礦井全負壓通風巷道的瓦斯時,在啟動主要扇風機前,先打開井口防爆門或其它有關風門,利用風流短路法進行排放,主要扇風機正常運轉後,再逐漸關閉防爆門或有關風門,確保主要扇風機出口處瓦斯濃度不超過1.5%。待通風係統正常後,主要扇風機出口處瓦斯濃度降到1%以下時,瓦檢員方可進入井下檢查瓦斯,當總排瓦斯濃度降到0.75%以下,其它地點瓦斯濃度降到1%以下時,其它人員方可進入全負壓通風巷道,逐步恢複生產。
2、 利用局部扇風機排放巷道內瓦斯:
當停風區內瓦斯濃度在1%以下時,由現場瓦檢員自行排放;當瓦斯濃度在1-3%時,由礦總工程師或通風隊長提出口頭措施,指定通風值班幹部或班長組織排放;當瓦斯濃度在3%及以上時,由通風隊編寫專門措施,總工程師審批,礦山救護隊進行排放。排放時,必須嚴格執行措施規定。
3、 礦井因停電和檢修,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或通風係統遭到破壞以後,必須編製恢複通風、排放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經總工程師批準後,嚴格執行。
4、 排放瓦斯前,凡受排放瓦斯回風影響的區域和被排放瓦斯切斷安全出口的巷道,都必須停電、撤人,並在所有可能進入這些巷道的入口處設置警戒,禁止人員入內,並設專人站崗。
5、 排放獨頭巷道的瓦斯,必須檢查瓦斯,當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範圍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動局部通風機向獨頭巷道內送入有控製的風量,逐步排放積聚瓦斯,必須使獨頭巷道中排出的風流在全風壓風流第一混合處的瓦斯和二氧化碳 濃度都不超過1.5%。控製風量可采用繩索法、三通法或斷開風帶法。
6、 排放瓦斯時,嚴禁局部通風機發生循環風。
7、 排放串聯通風區域的瓦斯時,必須嚴格遵守排放順序,首先從進風方向第一台局扇開始排放,隻有第一台局扇排放結束後,後一台局扇方可送電,依次排放。
8、 排放密閉的尾巷,聯通采空區、老空區、火區等處的瓦斯時,由通風隊編寫專門安全技術措施,經總工程師審查批準後,由分管副總工程師現場指揮,礦山救護隊進行排放。排放時,必須由外向裏,逐節加接風帶,控製風量,逐段排放。
9、 排放瓦斯時必須控製風量,嚴禁“一風吹”。
10、 獨頭巷道恢複正常通風後,必須由電工對獨頭巷道中的電氣設備進行檢查,證實完好後,方可人工恢複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中電氣設備的電源。
11、 任何地點排放瓦斯前,必須向礦調度彙報,排放過程中和排放結束都必須向礦調度彙報。

3、巷道貫通管理製度
1、掘進巷道貫通必須有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批準,技術、安檢、通風幹部現場跟班指揮、進行貫通。
a) 與已采區(包括聯通已采區的巷道)、老窯、和情況不明的巷道貫通,必須先采用鑽探或其它方法確定貫通距離,並編寫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經總工程師審查批準,由分管副總工程師現場指揮、礦山救護隊協助進行貫通。
b) 礦地質測量部門要隨時掌握貫通巷道掘進進度,當兩掘進巷道相距20m(綜掘巷道50m)時,地測部門必須向總工程師報告,同時向有關單位下達貫透通知書,通風部門在接到貫透通知書時,要提前做好調風準備工作,巷道一旦貫通,立即調整通風係統。並對相關區域的風量、瓦斯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理。
c) 貫通巷道相距隻有20m(綜掘50m)時,隻準從一個頭向對方掘通,不得對掘,被貫通的巷道必須停電、撤人、設置柵欄、保持正常通風、正常檢查瓦斯,若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停止對方工作麵的掘進、進行處理。
d) 貫通巷道必須安設直通電話,每次裝藥放炮前,都必須與被貫通巷道的瓦檢員取得聯係(若無專職瓦檢員,由掘進工作麵放炮員與瓦檢員共同到被貫通工作麵檢查通風、瓦斯等情況),隻有貫通巷道和被貫通巷道內通風正常、且各處瓦斯濃度均在1%以下時,方可裝藥放炮。
e) 每次放炮前,必須嚴格執行“三人聯鎖”放炮製度,並指定專人在對方工作麵柵欄以外全負壓通風的地點設置警戒。
f) 回采工作麵若遇地質構造帶等需打繞巷與回采工作麵貫通時,必須做到:
(1)貫通前,必須根據工作麵實際情況製定貫通措施,報總工程師批準。
(2)繞巷掘進與工作麵相距20m以內時,掘進放炮或回采工作麵在貫通位置附近20m內放炮時,掘進和回采工作麵都必須同時撤人,並切斷掘進巷道內的電源。
(3)若繞巷掘進按計劃不與回采工作麵貫通,而是用回采工作麵與繞巷貫通時,在相距20m時,必須停止繞巷掘進,保持正常通風、撤出人員、切斷電源,瓦檢員每班對繞巷迎頭和回風流瓦斯濃度檢查不少於三次。
(4)由通風幹部現場指揮落實措施,進行貫通。貫通後及時調整通風係統,確保回采工作麵和繞巷正常通風。
4、局部通風管理製度
1、局部通風機的使用和管理由通風部門負責,安裝與維護由施工單位負責,局扇一律由瓦檢員管理,其它人員嚴禁隨意停開局扇。
2、礦井所有掘進工作麵的局部扇風機,都必須實現“三專兩閉鎖”(專用開關、專用變壓器、專用線路、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否則,一律不準生產。當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或掘進巷道內瓦斯超限時,能立即自動切斷該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中的一切電源。
3、局扇必須實行掛牌管理,牌板上應注明局扇型號、供風長度、局扇的吸入風量、全負壓風量、風帶出口風量、填寫時間和填寫人姓名等內容。
4、嚴格局扇無計劃停風的管理和考核,凡局扇發生無計劃停風,礦安檢部門都要認真追查分析,嚴肅處理。
5、堅持掘進開工驗收製度,凡發現局扇“三專兩閉鎖”、局扇的安裝等有一處不符合規定要求,該掘進工作麵一律不許開工。
6、需要短時間封閉的巷道,必須進行三斷(斷風水管、斷電纜、斷軌道),即一切帶電物體不得進入封閉的盲巷。
7、井下禁止出現盲巷,一旦出現必須立即封閉,暫時不能封閉的盲巷必須保持正常通風。
8、利用擴散通風且巷道長度小於6m的巷道,每班至少檢查兩次瓦斯情況,並在巷道口懸掛瓦斯牌板,將每班檢查的瓦斯情況填寫在瓦斯牌板上,若瓦斯超限,要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9、風筒到迎頭的距離,在保證迎頭不積聚瓦斯,及時吹散炮煙的前提下,煤巷、半煤岩巷最大不超過5米,岩巷最大不超過10米,嚴禁任何人員將迎頭風帶解開,一經發現,安檢部門要嚴肅追查處理。
10、嚴格風帶質量管理,發現風帶有破口、缺環、節頭漏風必須及時修補或更換,風帶吊掛要做到“兩靠一直”,風帶拐彎必須設彎頭,風帶百米漏風率不得超過10%。
11、嚴禁任何人隨意挪動風帶,掘進工作麵必須做到一次成巷,若確需挪動風帶,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報總工程師批準,同時停止迎頭工作,方許挪動,否則,安檢部門要嚴肅追查處理。
12、進行串聯通風的采掘工作麵,必須有經總工程師批準的專門措施,被串聯工作麵的進風側,必須安設瓦斯自動監測報警斷電裝置,當瓦斯濃度超過0.5%時,能自動切斷被串工作麵內所有電氣設備的電源。
13、因停電或檢修等原因造成停風時,停風區域必須切斷電源、撤出人員、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入內,停風時間超過24小時的,必須進行臨時封閉。
14、風帶工更換風帶時,必須與迎頭瓦檢員取得聯係,經同意後方可更換,否則按隨意解開風帶處罰,更換風帶時,要先將更換上去的風帶吊掛好,並注意風帶長度是否相同,然後再解開被換風帶,及時換上。若更換時間過長,造成瓦斯超限,嚴格按無計劃排放瓦斯追查處理。
15、局扇安裝好後,必須測定安裝地點的風量,隻有全負壓供風量大於局扇吸入風量時,方可啟動局扇,局扇在運轉過程中,瓦檢員必須每班檢查三次局扇運轉情況,發現局扇喝循環風,若局扇及其開關附近10m範圍內瓦斯濃度超過0.5%時,必須立即將局扇供風地點的人員撤出,切斷電源、停止風機運轉,並彙報通風調度,立即進行處理。

5、瓦斯抽放管理製度
1、綜采工作麵,必須進行瓦斯抽放,抽放係統不健全的工作麵,不準投產。
2、進行瓦斯抽放的工作麵,都必須編製瓦斯抽放專門設計,其設計主要內容包括:開采煤層及鄰近煤層賦存條件、工作麵預計瓦斯湧出量、預計瓦斯抽放量、管路係統的計算、采用的抽放方式、鑽孔數量、位置、角度、終孔位置、封孔方法、封孔深度等。
3、已批準的瓦斯抽放設計,不得隨意更改,如有重大修改,必須重新設計審批,個別鑽孔參數需修改時,必須經通風隊長同意。
4、抽放管路的延長或拆除,由總工程師批準,改變礦井主幹抽放係統和采用新的抽放方法時,要擬出設計和措施,報總工程師批準。
5、抽放管路必須按規定安裝,保證質量,做到平、直、穩、密、管路離地高度不小於0.3m。
6、瓦斯抽放工程的施工,必須嚴格按設計進行,鑽孔角度誤差不得大於0.5°,鑽場位置誤差不得大於正負2米,開孔要園滑、終孔必須打到設計位置。
7、抽放工程結束時,必須由通風隊組織有關人員(安檢、財勞部)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包括鑽孔參數、鑽孔個數、管路敷設、漏氣等),頂板高位巷的驗收,由總工程師負責組織,驗收不合格的,要進行處理,直至合格為止。驗收合格後要提出驗收報告。
8、瓦斯抽放泵每月檢修一次,確保抽放泵(含其它配套電氣設備)的完好。並要有記錄可查。
9、瓦斯抽放泵有計劃停運,要經總工程師批準。如因停電、故障等原因臨時停止運轉,要立即通知通風調度和礦調度,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10、瓦斯抽放泵站內的瓦斯濃度,每班至少檢查三次,泵房內瓦期濃度不得超過0.5%,機體附近30cm處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
11、瓦斯抽放的參數(包括檢查時間、負壓、流量、瓦斯濃度、泵體溫度、觀測人姓名等)每小時檢測一次,並作好記錄,同時彙報通風調度。
12、通風隊設專人對抽放管路進行經常性檢查,及時堵漏放水,排除故障,通風隊分管瓦斯抽放的工程技術人員和區、隊長每月要對全礦抽放係統進行一次全麵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13、井下抽放係統各觀測點,至少每十天進行一次全麵觀測,其主要內容包括:觀測時間、地點、瓦斯濃度、負壓、流量、觀測人姓名等,井下觀測要做到觀測牌板,觀測記錄,觀測報表“三對口”。
14、井下每個鑽場或鑽孔必須實行掛牌管理,其內容包括:施工日期、鑽場或鑽孔編號、孔深、封孔人姓名、驗收人、負壓、流量、瓦斯濃度、觀測時間、觀測人姓名等。
15、通風隊每旬進行一次瓦斯抽放效果分析,並將分析結果在每月的2號、12號、22號前與通風旬報一起報送有關礦領導和業務部門。
16、通風隊必須嚴格按礦的有關規定,備齊各種技術資料和圖紙
6、井下放炮管理製度
1、井下放炮工作必須由專職放炮員擔任,放炮員必須是經專門培訓考核取得合格證的人員擔任。放炮員必須持證上崗並嚴格按放炮說明書進行放炮。
2、每個放炮員使用雷管必須是專人專號,不得轉借,不得在工作地點存放,必須是當班領用,用不完的當班交庫。
3、放炮員在工作地點使用的炸藥、雷管要分別放在專用箱內,並加鎖。
4、井下放炮必須使用放炮器,放炮母線必須是絕緣良好的雙線,不允許有破口或明接頭,放炮器要隨身攜帶。
5、放炮員領取炸藥、雷管必須辦理三聯單手續,每班在工作地點實際消耗的炸藥量、雷管量要由當班班(隊)長負責核實簽字,剩餘的要在當班全部退交炸藥庫,做到領取、消耗、退回三對口。變質硬化炸藥不得出庫或領取。
6、裝配引藥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器設備和導電體的地點進行,不得坐在炸藥箱上裝配引藥,電雷管腳線必須扭接。電雷管隻許由藥卷的頂部裝入並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卸在引藥外麵。裝配引藥時,首先用木質竹箭紮眼,不準直接用雷管紮眼。
7、裝藥時,首先必須掏淨煤粉,用木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不得衝撞和搗實,眼內各藥卷必須彼此密接,用炮泥封實炮眼。放炮必須使用水炮泥,嚴禁無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實放炮,嚴禁放糊炮。
8、放炮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查”製度,即裝藥前、放炮前和放炮後檢查瓦斯。隻有放炮地點附近20m範圍內風流中瓦斯濃度小於1%和無局部瓦斯積聚,才準裝藥放炮,瓦檢員不在現場,嚴禁裝藥放炮。嚴禁瓦斯超限放炮,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湧出、煤岩鬆散、透老空等情況時,都不準裝藥放炮。
9、放炮必須嚴格執行“三人聯鎖”放炮換牌製度,即由放炮員、瓦檢員、班長三人聯鎖換牌。
放炮前,放炮員將警戒牌交給班長,由班長派人設警戒,並檢查頂板及支架情況完好後,再將自己的放炮命令牌交給瓦檢員,瓦檢員檢查瓦斯煤塵等符合《規程》要求時,將自己的放炮牌交給放炮員,放炮員發出放炮口哨至少5秒鍾後,才可放炮。
放炮後,等炮煙吹散至少停5分鍾,班長、放炮員、瓦檢員才可同時進入放炮地點,檢查瓦斯、檢查是否有瞎炮,處理頂板活矸,認為無問題後,三牌才各歸原主,班長方可撤除警戒、恢複生產。
10、放炮必須嚴格執行撤人距離的規定(在作業規程或措施中明確)。
11、采掘工作麵放炮必須嚴格執行一次裝藥一次起爆,嚴禁一次裝藥分次起爆。
12、放炮後發現瞎炮時,必須執行下列規定:
(1)首先將瞎炮雷管的兩腳線末端扭結,並以明顯標誌保護。
(2)處理瞎炮,應視作一次放炮,同樣要先出淨浮煤再聯響瞎炮。
(3)由於連線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連接放炮。
(4)在距瞎炮至少0.3米外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放炮,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藥或從引藥中拉出電雷管;嚴禁將炮眼殘底繼續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這些炮眼。
(5)處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後,放炮員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雷管和炸藥。
(6)在瞎炮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同處理瞎炮無關的工作。
(7)發現的瞎炮必須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處理完畢,放炮員必須同下一班放炮員在現場交接清楚。
13、采掘工作麵必須有灑水消塵設施,並嚴格執行放炮後灑水消塵製度,無水時不準裝藥放炮。
14、排除放炮母線的故障,可采用導通法。不得采用短路法進行試驗。
15、堅持一個放炮員配備一台放炮器,一條母線的標準,放炮器具體由瓦檢員隨身攜帶,嚴禁在一個工作麵同時使用兩台及其以上的放炮器放炮。


7、防滅火管理製度
1、回采工作麵作業規程中,要有防滅火的技術管理措施,並在回采過程中認真落實。
2、工作麵回采結束,必須在一個半月內完成撤除和永久封閉工作。凡超過規定期限不回收工作麵設備時,通風部門有權強製封閉,並組織分析、追究當事人責任。
3、井下主要運輸機巷、機房、硐室及炸藥庫等要害場所必須放置齊全完好的防滅火器材,並加強管理,認真執行交接班,發生破壞或丟失,按規定進行處罰。
4、井口房、通風機房和瓦斯泵房附近20米內嚴禁煙火,其內不得用爐取暖,不得有明火。
5、井下嚴禁使用燈泡和電爐取暖。
6、井下和井口房從事焊接工作時,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2001》第223條的規定。
7、井下嚴禁存放可燃性油脂和亂丟用過的棉紗,布頭等物,嚴禁將剩油、廢油潑灑在井下。
8、井下電器設備著火時,必須首先切斷電源,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滅火。
9、井下發現火災時,應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控製火勢並迅速報告礦調度室。
10、回采工作麵作業規程中,要有防滅火的技術管理措施,並在回采過程中認真落實。
11、工作麵回采結束,必須在一個半月內完成撤除和永久封閉工作,凡超過規定期限不回收工作麵設備時,通風部門有權強製封閉並組織分析,追究當事人責任。


8、綜合防塵管理製度
1、 綜合防塵工作必須齊抓共管,明確各區隊責任。即:通風隊負責全礦井下所有巷道(掘進迎頭30m除外)的煤塵衝洗 ,以及各轉載點噴霧,淨化水幕、隔爆設施的安裝、維護、管理及回收。機電負責從井口進入進風下山防塵管路的安裝、維護、管理及拆除,並負責其管轄範圍內運輸係統各轉載點的噴霧的使用,各石門及工作麵順槽各掘進隊負責從主管路到施工地點的防塵管路的安裝、維護和管理,以及本隊負責的溜子或皮帶轉載點噴霧、淨化水幕的使用。
2、 井下防塵管路的管徑選擇要滿足生產、防塵灑水和消防的需要,防塵管路必須鋪設到采掘工作麵、溜煤眼,運輸機轉載點、回采工作麵回風道、以及礦井主要進、回風道。井下所有巷道安設的防塵管路,必須每隔50米安設一個三通閥門,以供清洗巷道和必要時滅火用。
3、 采掘工作麵在投產前,必須完善防塵管路係統,否則,不得投產。
4、 回采工作麵回風巷偏口以裏,落山角以外20-50米,回風巷內每隔100m各安裝一道水幕,水幕覆蓋全斷麵,靈敏可靠,出煤時正常使用,所有運輸係統各轉載點,必須安設噴霧、設施就位、出煤時正常使用。掘進工作麵從開偏口以裏30米,距迎頭20-50米範圍各安裝一道淨化水幕,水幕覆蓋全斷麵、靈敏可靠,放炮及出貨時正常使用,采用皮帶、溜子運輸的掘進巷道,所有轉載點必須安設噴霧、設施就位、出貨時正常使用。其它全負壓通風巷道由通風隊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確定安裝位置和數量。
5、 掘進工作麵必須采用濕式鑽眼,水炮泥、放炮噴霧、衝洗巷幫、裝煤(岩)灑水和淨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
6、 掘進頭每次放炮前後及出貨過程中,都必須灑水消塵,即對迎頭30米範圍內全部衝灑一遍。
7、 采掘工作麵回風巷必須按規定安設隔爆水袋,其用水量按巷道斷麵計算,不得小於200L/m 2,水棚排距1.2-3m,棚隊長度大於20米,由通風隊負責安裝、維護、管理。

9、安全監測管理製度
1、監測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2、凡應安設裝置的地點,必須在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明確傳感器的安設種類、數量、位置、報警點、斷電點、斷電範圍及主機、動力開關的安設地點、控製電纜和電源線的敷設並繪製係統圖,報總工程師批準。
3、凡應安設監測裝置的采掘工作麵及其它作業地點,在開工前,必須由施工使用單位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單”,分送通風、機電部門。通風部門接到“安裝申請單”後,負責監測裝置的安裝、調試和維護工作,使用單位負責提供接通電源及控製線,在進行連接時,必須有監測人員在場監護。
4、監測裝置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在入井前,經過48小時通電運行、調試合格後方可下井安裝。嚴禁不合格的儀器下井使用。下井安裝後要進行運行前各項指標的調試,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否則,必須立即更換或上井檢修。
5、井下裝置要定期進行調試(每7天進行一次調試和試斷電),調試各項技術指標應符合規定,調試時應使用標準氣樣調試,完畢後必須認真填寫調試維護記錄。
6、井下裝置發生故障時,先由瓦檢員就地代替傳感器進行檢查,但斷電裝置必須在8小時內修好,投入使用,否則必須停產修複。在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規程規定,嚴禁擅自甩掉裝置不用,如確需暫時停止裝置運行時(包括檢修更換與裝置關連的電氣設備),必須經總工程師書麵批準。
7、如果監測裝置與人工監測出現誤差時,在測值的正負0.2%範圍內,應以測值大的瓦斯濃度為準,以確保安全。如人工監測平均值與裝置監測值誤差超過0.2%時,監測人員應立即下井進行校正,在此期間,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監測裝置。
8、瓦檢員、安檢員、采掘班組長每班至少對所管轄範圍內的監測裝置和支線電纜進行一次外觀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通風調度並協助處理。
9、監測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六個月以上,井下部分應按計劃分批運到井上進行全麵檢修、清掃、調試、校正。
10、凡屬於與裝置關連的電氣設備,電源線、控製線均由管轄範圍的機電維護人員負責安裝,在安裝拆除時,必須與通風部門聯係現場共同進行。因故障檢修與監測裝置關連的電氣設備,需要停止裝置運行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經總工程師批準後,在監測人員配合下進行檢修工作。
11、使用監測裝置斷電的工作麵,井巷等地點,嚴禁自動複電、隻有當瓦斯濃度降到《規程》規定以下,方準人工複電。
12、監測中心所獲取的各種技術資料均需保存8年,井下監測裝置故障登記表、設備儀表管理台帳、檢修記錄、巡檢記錄、中心站運行日誌、礦井安全監測重點日報表、礦井通風安全監測使用情況月報、季報等,應長期保存,未經總工程師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消毀任何技術資料。
13、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聲光箱及電纜,隻許監測工或瓦檢員按規定移動,嚴禁擅自移動或停用,停用監測裝置必須經總工程師批準,否則追究停用者責任。
14、凡發生解脫或破壞監測裝置的,必須先停產追查分析,查出責任者給予開除的處分,如查不出責任者,對使用單位處以3000-5000元罰款,對使用單位隊長、當班班長分別處以300元罰款,如當班瓦檢員、安檢員未發現或彙報,各處以300元的罰款。

六、“一通三防”管理處罰規定

一、凡發生下列嚴重“三違”之一者,經追查分析認定,給予開除留察處分。
1、瓦檢員脫崗、漏檢、虛報瓦斯情況、不在現場交接班者。
2、故意破壞監測裝置或隨意甩掉“兩閉鎖”裝置者。
3、不執行“三人聯鎖”放炮製度,違章放炮造成崩人事故者。
4、偷拿火工品者。
5、井下吸煙者。
6、瓦斯超限強行作業者。
二、凡發生下列嚴重“三違”之一者,經追查分析認定,給予開除處分。
1、管理混亂、嚴重違章指揮,導致發生事故者。
2、巷道貫通沒有安全技術措施或有措施不執行者。
3、巷道貫通未按規定下達貫透通知書或因測量誤差造成巷道提前貫通者。
4、巷道貫通後,不及時調整通風係統,造成無風或風流短路者。
5、私自打開柵欄或密閉進入危險區者。
6、采掘工作麵停電停風後,恢複時未經瓦斯檢查私自送電者。
7、攜帶煙草、點火物品、礦燈泡、礦燈拆卸工具下井者。
8、井下帶電作業者。
9、井下放炮不使用放炮器,用其它電源放炮者。
10、瓦檢員不執行“一班三彙報”者。
11、排放瓦斯不嚴格執行措施者。
三、凡發生下列嚴重“三違”之一者,經追查分析認定,給予200-500元罰款。
1、工作地點出現微風、無風不及時采取措施處理而盲目作業者。
2、局扇停風後,不及時撤出人員強行作業者,或開風機後,不檢查和排除瓦斯,盲目進入工作麵作業者。
3、毆打或辱罵正確執行職責的瓦檢員、安檢員者。
4、在井下或井口從事電焊、氣焊沒有措施盲目作業者。
5、破壞通風設施者。
6、采煤工作麵上、下安全出口,不按規定支護、嚴重影響安全或通風行人的責任者。
7、私自停開局扇或停風後不及時停電撤人者。
8、放炮員不親自聯母線或處理瞎炮不合規定者。
9、打開風門不關或同時打開兩道風門造成微風或風流短路者。
10、人為或管理上的原因造成主扇停運30分鍾以上者。
11、回采工作麵結束,不按規定時間撤除設備,造成自燃的責任者。
12、瓦斯超限不及時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和彙報者。
四、凡發生下列“三違”之一者,經追查分析認定,給予50-200元罰款。
1、攜帶不合格瓦檢器下井者。
2、人為或管理原因造成局扇無計劃停風者。
3、隨意解開迎頭風帶或挪動風帶者。
4、隨意挪動瓦斯傳感器或用風帶吹瓦斯傳感器者。
5、隨意更改瓦斯抽放設計者。
6、放炮不按規定撤人、設警戒者。
7、井下出現煤塵堆積現象的責任者。
8、防塵係統不健全或不按規定執行綜合防塵措施的責任者。
9、瓦檢員不按規定的時間和內容檢查記錄、彙報者。
10、隨意拆除瓦斯抽放管路者。
11、人為或管理原因造成瓦斯抽放泵停運30分鍾以上者。
12、不按規定時間測定瓦斯抽放參數者。
13、缺少“一通三防”有關資料的責任者。
14、不按規定的時間和內容對監測裝置進行調試的責任者。
15、不及時處理監測裝置故障的責任者。
16、封閉巷道不執行“三斷”的責任者。
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追查分析認定,對施工責任單位進行處罰,由施工責任單位落實到責任人員。
通風隊每月底,對全礦井“一通三防”設施進行責任劃分,並書麵下發各施工單位,凡在施工單位責任範圍內的“一通三防”設施遭到破壞、丟失或管理不善造成設施不能正常使用,而施工單位又未及時找到責任人,則對施工單位進行處罰,由施工單位落實到責任人員。
1、施工單位責任範圍內的風門、密閉(含檔風牆)、柵欄等遭到人為破壞,視其破壞程度處以50-800元之罰款。
2、施工單位責任範圍內的風門,因管理不善,造成煤泥、浮貨堵塞風門,或管線卡在風門中間造成風門不能正常開關,每發現一次,罰款200元,並及時處理,否則加倍處罰。
3、礦車、設備、材料等卡在風門中間,造成風門不能正常開關,每發現一次,罰款200元,並及時處理,否則加倍處罰。
4、管線從調節風窗中通過,每發現一次,罰款100元,並及時處理,否則加倍處罰。
5、密閉前堆積浮貨、雜物,每次罰款100元,並在通風部門監護下立即處理,否則加倍處罰。
6、已安裝好的風帶,若因人為損壞,100mm以下破口,每處罰款20元,100-300mm的破口,每處罰款100元,300mm以上的破口每處罰款300元,每丟失一節風帶罰款500元(10m一節)撕風帶粘合條每節罰100元,解吊掛風帶鋼絲繩按10元/m計罰。
7、斷電儀探頭或主機被人為破壞或丟失,罰款3000-5000元,對使用單位隊長、當班班長各罰款300元,如當班瓦檢員、安檢員未發現或未彙報,各罰款300元。探頭線每丟失1米按10元計罰,探頭線被人為砸斷,每處罰款200元。
8、防塵管路丟失,按所丟失管路原價的兩倍罰款,閥門每破壞一個罰款100元,丟失一組噴霧罰款100元,丟失一個噴頭罰款20元,人為破壞或丟失一個隔爆水袋罰款10元。


七、安全辦公會議製度
1、礦每月召開一次安全辦公會,時間為每月的第二周的周五15∶30,地點在調度會議室。
2、參加會議的人員:在家礦所有領導、各單位的行政主管、各業務部門的主要負責人。
3、會議由礦長主持,安檢部門總結上次安全辦公會議以來的安全工作、存在的問題,通報對"三違"人員的處理情況、工傷情況、,提出下一階段的安全工作重點。
4、各單位(部門)對自己管轄範圍的安全工作提建議、意見等,各分管領導對所管範圍的安全工作進行安排。礦長作總結講話。
5、礦辦公室根據會議寫出安全辦公會議紀要,各單位按辦公會議紀要要求開展下一階段的安全工作。


八、事故隱患排查製度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及時消除礦井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特製定事故隱患排查製度。
1、礦長對事故隱患排查全麵負責;各分管領導對分管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負管理責任,並向礦長負責;各業務管理部門對本職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負直接責任,向分管領導負責。
2、礦井事故隱患指礦井生產現場、技術管理、裝備設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導致事故的隱患。
3、按事故隱患的嚴重程度,解決難易程度分為A、B、C三級,即:
A級:難度大:職能部門解決不了,須由礦解決的隱患。
B級:難度較大:區(隊)解決不了,須由職能部門解決的隱患。
C級:區隊、班組能解決的隱患。
4、事故隱患排查必須覆蓋全礦,事故隱患排查由礦長組織。
5、礦每月進行一次事故隱患排查, 同時進行事故隱患等級確認。
6、對查出的隱患,能現場整改的必須現場整改,不能現場整改的,安檢站要進行分類整理,並按分類落實整改意見,報礦長審批後,下達整改通知單,落實責任人、整改期限及其要求。
7、“一通三防”及火工品隱患排查由總工程師、安全副礦長、通風隊隊長、通風隊主管技術員、測風員、通風監測工、安檢站的通風安檢員共同進行排查。
8、頂板管理隱患排查由生產副礦長組織,生產管理部部長、分管技術員、生產管理部副部長(調度室主任)、采煤副總工程師、掘進副總工程師、安全副總工程師、安檢站站長、采掘安檢員、采掘隊隊長、主管技術員共同進行。
9、機電運輸隱患排查由機電副礦長組織,機電副總工程師、機電隊隊長、運輸係統負責人、采掘隊隊長、主管技術員、安檢站站長、機電運輸安檢員共同進行。
10、防治水事故隱患由總工程師組織,生產管理部部長、“雨季三防”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共同進行。
11、地麵隱患排查由礦分管領導、經營副礦長、政工部、保安部等單位負責人共同進行。
12、排查隱患必須從嚴從細,一絲不苟。若存在隱患排查不出,導致事故發生,則追究有關排查人員和領導的責任。
13、事故隱患的整改:事故隱患的整改按“分級負責,責任落實”的原則。
14、各分管副礦長、總工程師組織各業務部門和生產單位進行事故隱患的落實整改,要做到“項目落實、資金落實、時間落實、責任落實”。
15、隱患整改負責人必須在要求的期限內對隱患進行整改,隱患整改結束後及時將整改結果報送有關部門或安檢站,由有關業務部門和安檢站對其整改情況進行複查。若不按期整改的,礦將按有關安全管理辦法進行處罰。因事故隱患整改不落實,導致事故發生的,將從重追究責任人責任。


九、事故分析處理製度
為了認真吸取教訓,總結事故經驗,落實事故責任,采取相應措施,避免同類事故發生,特製定事故分析處理製度。
事故分析處理,堅持“三不放過”原則;依據事故的不同性質,分級對事故進行分析處理。事故分析處理必須嚴肅認真。
一、“三違”行為的分析處理
1、各單位在施工(作業)管理中發生的“三違”行為,由各單位自行分析,並將分析結果及處理意見報安檢站。
2、領導幹部的“三違”行為和涉及兩個單位以上的“三違”行為,由安檢站組織分析處理。
3、在安全檢查和巡查中查出的“三違”行為,由安檢站組織違規單位分析處理。
二、工傷、工亡事故的分析處理
1、輕傷
發生輕傷事故,由事故單位行政領導組織當班現場作業人員、當班跟班隊長、班組長共同對事故進行分析,提出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防止同類事故發生所要采取的措施。並將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報送安檢站,由安檢站監督執行。
2、重傷
發生重傷事故,由安監站組織,安全副礦長、有關業務部門、事故單位行政領導、主管技術員、事故現場的作業人員、跟班隊長、當班班組長共同分析。分析原因、找出責任人,並提出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應吸取的教訓,製定防止同類事故發生的措施。按照有關規定對事故進行報送。
3、死亡
發生死亡事故,由礦長組織,安全副礦長、安全副總工程師、相關部門主要領導、事故單位黨政領導、主管技術員、事故現場的作業人員、當班班長、跟班隊長共同進行分析,弄清事故發生的全過程,分析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應該吸取的事故教訓,製定防止同類事故發生的措施,落實事故責任者,經礦班子會研究,對相關責任者進行處理。按有關規定,將事故呈報法人及有關部門。
三、非人身傷亡事故按照事故造成的後果、影響範圍大小、時間的長短將非人身傷亡事故分為三級:
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級非人身傷亡事故:
(1) 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工8h以上或采區停工3晝夜以上;
(2) 瓦斯煤塵燃燒、爆炸;
(3) 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50t(含50t);
(4) 井下發火封閉采區或影響安全生產;
(5) 水災使礦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產;
(6) 采區通風不良,風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
(7) 采煤工作麵冒頂長10m(含10m)以上;
(8) 掘進工作冒頂5m(含5m)以上;
(9) 巷道冒頂10m(含10m)以上;
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二級非人身傷亡事故:
(1)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工2h以上,但不足8h或采區停工8h以上,但不足3晝夜;
(2)井下發火封閉采掘工作麵;
(3)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10t(含10t);
(4)因火災使采區停產;
(5)采掘工作麵通風不良,風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
(6)采煤工作麵冒頂長度超過5m(含5m);
(7)掘進工作麵冒頂超過3m(含3m);
(8)巷道冒頂長度超過5m(含5m)。
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三級非人身傷亡事故:
(1)凡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工30min至2h或使采區停工2~8h;
(2)通風不良或局扇無計劃停電,使風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濃度超過3%;
(3)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
(4)範圍不大的井下發火;
(5)因火災使一個采掘麵停止生產;
(6)采煤工作麵冒頂長度超過3m(含3m);
(7)掘進工作麵冒頂3m以下;
(8)巷道冒頂長度5m以下。
1、一級非人身傷亡事故由礦長組織、安全副礦長、安全副總工程師、有關業務部門主要領導、安檢站站長、事故單位主要領導、主管技術員、事故現場的有關作業人員共同進行。分析清楚事故經過、原因,應該吸取的教訓,製定防止同類事故發生的措施,落實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
2、二級非人身傷亡事故由安全副礦長副、安全副總工程師、安檢站站長、有關業務部門主要領導、事故單位主要領導、事故現場的作業人員、當班安檢員共同進行。分析清楚事故經過、原因,應該吸取的教訓,製定防止同類事故發生的措施,落實事故責任人,並提出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呈報礦長。
3、三級非人身傷亡事故由安監站組織有關業務部門主要領導、分管事故單位副礦長、事故單位主要領導、主管技術員、當班安檢員、現場有關作業人員共同進行,分析清楚事故發生經過、原因,應該吸取的教訓,製定防止同類事故發生的措施,落實事故責任人並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事故分析結束後,及時將分析結果送安監站,以便安監站存檔備案。安監站根據分析結果,按礦有關安全處罰的規定、辦法等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十、通風管理製度
1 通風係統檢查分析管理製度
通風係統的合理、穩定可靠性的好壞,直接關係到井下能否安全生產,為確保通風係統和合理、穩定、可靠,特編製以下規定,望有關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一、凡礦每一項工程必須優先考慮通風係統,對影響通風係統穩定的工程應予以全部否定。
二、通風隊每天派人對井下的通風係統作檢查維護,發現問題及時彙報並采取措施處理,對不能處理的,必須彙報總工程師、由總工程師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三、通風隊定期對通風係統全麵檢查,每旬至少一次對檢查的情況作出分析,做到有記錄可查。
四、礦每月對通風係統必須全麵檢查分析一次,並將檢查分析結果備案存查。
五、保證通風係統穩定的通風設施,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破壞,否則按一通三防管理製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造成事故,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對於小的通風係統的調整,必須製定專門的方案措施,報通風副總工程師批準,對於采區大的通風係統的改變,必須擬定專門的設計方案,報總工程師批準,方可進行。
七、對於破壞通風係統的責任者,必須嚴格按“一通三防”管理製度從重處罰,對造成事故的,應予以追究其法律責任。

2 通風設施安設與質量驗收管理製度
通風設施安設的合理與否直接關係到通風係統的穩定與否,其質量的好壞,關係通風係統的穩定可靠性,故此,對通風設施的安設與質量驗收將擬如下規定,望認真貫徹執行。
一、通風設施的構建必須製定專門的措施報總工程師批準,措施中必須明確通風設施的構建的位置及設施的規格。
二、對於通風設施的構築,礦成立驗收小組。對每一組設施的施工嚴格按質量標準化進行驗收,對施工不合格的工程必須推倒重建,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三、通風隊每天派人對井下的通風設施進行檢查、維護,確保設施的完好。
四、礦每月組織對井下所有設施的質量進行驗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按一通三防管理製度進行處罰,造成事故的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五、對每個設施的施工驗收資料,由驗收人員簽字後存檔保管,誰簽字,誰負責。


3 瓦斯報表審批製度
一、瓦檢員下班後必須將瓦檢手冊交通風值班員審查,並主動向值班員彙報當班生產及“一通三防”情況,值班員在審查瓦斯調度台帳和瓦檢手冊符合規定後,方可在瓦斯檢查手冊上簽名。
二、瓦斯班報的審批,當班值班根據瓦斯調度台帳的瓦斯數據和瓦檢員的彙報情況填寫瓦斯班報交當日通風值班幹部審批。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重大的通風、瓦斯等問題要立即向礦調度室彙報,製定措施進行處理,瓦斯班報送調度室和安檢站。
三、瓦斯日報的審批,瓦斯日報由通風隊安排專人填寫,瓦斯數據以班中瓦斯濃度最高班為準,通風隊長每日審閱瓦斯日報並簽字,再報礦總工程師逐級審閱。


4 瓦檢員管理製度
1 巡回瓦檢員管理製度
1、負責總回風、炸藥庫、變電所、以及采掘工作麵之外無人作業地點瓦斯巡回檢查工作,發現問題立即處理並向隊彙報,不能處理的立即向隊彙報,由隊值班組織處理,否則視情況追究其責任。
2、協助重點頭麵瓦檢員抓好瓦斯管理和通風管理。
3、負責全礦井通風係統檢查與管理,發現設施損壞或者係統風量發生變化及時彙報工作,由隊值班幹部組織處理。
4、負責防塵、監測、隔爆等設施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隊,以便及時處理。
5、負責當日大班工作完成情況的檢查,並向隊值班彙報。
6、主扇停電停風時應立即向隊、礦調度彙報,並按礦調度安排組織撤人,站崗等工作。
7、負責全礦井停風後恢複通風後變電所、水泵房等地點瓦斯檢查並及時向礦調度、通風隊彙報。
2 跟班瓦檢員管理製度
1、負責本作業地點及其相關(指定)範圍內通風、瓦斯、二氧化碳、溫度、煤塵及其它安全設施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彙報,否則視情節追究責任。
2、負責放炮執行並落實“一炮三檢查”和“三人聯鎖”製度。
3、檢查瓦斯時同時檢查該地點監控傳感器的顯示數據,並記錄在瓦檢手冊上,在向通風值班室彙報瓦斯時一並彙報。
4、必須在現場交接班,並嚴格履行交接手續。
5、發現主扇停電停風時應立即向通風值班室和礦調度彙報,並按調度安排組織撤人、站崗和臨時撤人地點瓦斯檢查等工作。
6、入井前必須對瓦檢器進行檢查,嚴禁攜帶不合格瓦檢器入井,並帶齊長膠管(不少於2m)溫度計等工具。


3 瓦檢員交接班製度
一、交接班辦法
瓦檢員必須嚴格指定地點交接,采取相互簽字交接的辦法,瓦檢員班中將自己的執勤牌鎖在瓦斯記錄牌上,接班的瓦檢員上班前到通風值班室領取瓦斯檢查記錄本和執勤點的鑰匙。到現場後,與上一班瓦檢員進行交接手續。用鑰匙打開瓦斯記錄牌上的鎖,取出上班瓦檢員執勤牌,相互在記錄本上簽字,上一班瓦檢員將鑰匙帶回值班室,將瓦斯檢查記錄本交通風值班室值班人員審查。
二、交接內容
接班瓦檢員到現場後,與上一班瓦檢員共同到工作麵巡視檢查一遍,上一班瓦檢員向接班瓦檢員介紹瓦斯及通風情況,若通風係統、瓦斯情況正常、“一通三防”設施完好後,方可進行交接手續。
三、通風值班員必須認真審查瓦斯檢查記錄本的簽字手續、鑰匙下井後的返回情況。


5 綜合監控係統管理製度
一、監控維護、修理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二、凡應安設監控裝置的地點,必須在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明確監控分站、傳感器的安設種類、數量、位置、報警點、斷電點、斷電範圍、動力開關、閉鎖開關的安設地點、控製電纜和電源線的敷設並繪製係統圖,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三、凡應安設監控裝置的采掘工作麵及其它作業地點,在開工前,必須由施工使用單位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單”分送通風、機電部門。通風部門接到“安裝申請單”後,負責監控裝置的安裝、調試和維護工作,使用單位負責提供接通電源及控製線,在進行連接時,必須有監控人員在場監護。
四、監控裝置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在入井前經過48小時通電運行、調試和監控分站防爆合格後方可下井安裝。安裝後要進行運行前各項指標的調試,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否則,必須立即更換或上井檢修。
五、井下裝置要定期進行調試,每周進行一次調試和試斷電、調試各項技術指標應符合規定,調試時應使用地麵空氣和標準氣樣進行調試,完畢後必須認真填寫調試維護記錄。
六、井下裝置發生故障時,先由瓦檢員就地代替傳感器進行檢查,但斷電裝置必須在8小時內修好,投入使用,否則必須停產修複,在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規程規定,嚴禁擅自甩掉裝置不用,如確需暫時停止裝置運行時(包括檢修、更換裝置關連的電氣設備)必須經總工程師書麵批準。
七、如果監控裝置與人工檢測出現誤差時,在測值的正負0.2%範圍內,應以測值大的濃度為準,以確保安全,如人工檢測平均值與監控值誤差超過0.2%時,監控維護人員應立即下井進行校正,在此期間,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監控裝置。
八、瓦檢員、安檢員、采掘班組長每班至少對所管轄範圍內的監測裝置和支線電纜進行一次外觀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通風調度並協助處理。
九、監控裝置應定計劃進行全麵檢修、清掃、調試、校正、監控分站必須每天進行防爆檢查,嚴禁失爆。
十、凡屬於裝置關連的電氣設備、電源線、控製線均由管轄範圍區隊的機電維護人員負責安裝,在裝置拆除時,必須與通風部門聯係現場共同進行,因故障檢修與監控裝置關連的電氣設備,需要停止裝置運行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經總工程師批準後,在監控維護人員配合下進行檢修工作。
十一、使用監控裝置斷電的工作麵、井巷等地點,嚴禁自動複電,隻有當瓦斯濃度降到《規程》規定以下,方準人工複電。
十二、監控中心所獲取的各種技術資料均需保存8年,井下監控裝置故障登記表、設備儀表管理台帳、檢修記錄、巡檢記錄、中心站運行日誌、礦井安全監測重點日報表、礦井通風安全監測使用情況月報、季報等,應長期保存,未經總工程師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消毀任何技術資料。
十三、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聲光箱及電纜,隻許監控維護工或瓦檢員按規定位置移動,嚴禁擅自移動或停用,停用監控裝置必須經總工程師批準,否則追究停用者責任。
十四、凡發生解脫、擅自停用或破壞傳感器、分站的必須先停產追查分析,對責任者給予開除工作籍留礦察看的處分,如查不出責任者,對使用單位處以3000~5000元罰款,對使用單位隊長、當班班長分別處以300元罰款,如當班瓦檢員、安檢員未發現彙報,各處以300罰款,傳感器線每丟失1米按20元計罰,傳感器線被人為砸斷,每處罰款200元,特殊情況除外。
十五、各區隊的責任管理範圍,按通風隊當月計劃分的範圍執行。


6 安全工作會議製度
一、 礦每月5日召開一次安全辦公會議。由礦長親自主持,礦長不在,由分管副礦長主持,副總以上的領導、采掘、通風、機電、技術、安檢、調度、企管、財勞、供應及黨群等部門參加,分析研究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製定相應的措施,協調、解決安全工作中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及資金。
二、 礦每季度最後一個月25日召開一次“一通三防”工作例會。由總工程師主持,副總以上領導、通風、機電、采掘、技術、安檢、調度、企管、財勞、供應等部門參加,分析研究“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並製定相應的措施;檢查“一通三防”工作計劃和措施貫徹執行情況;平衡“一通三防”工作中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和資金。
三、 礦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礦長辦公會議,聽取頂板管理專題彙報,專題研究頂板管理工作計劃,檢查頂板管理工作所需資金、設備、材料以及相應技術組織措施的落實情況,解決存在的問題。
四、安檢站每月30日召開一次安檢例會,由安檢站長主持,安檢站成員參加,總結當月工作,安排布置下月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五、礦每月1日召開一次生產辦公會議,由分管副礦長主持,副總以上領導、采掘、機運、通風、安檢、技術、調度、企管、財勞、供應等部門參加,分析研究生產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按照均衡生產的要求,對生產能力核算,生產作業計劃落實和調度工作,生產準備和生產過程的組織工作等進行科學、具體的安排,平衡生產過程所需的人力、物力及資金。
六、礦每月3日召開一次機電運輸工作會議,由分管副礦長或副總工程師主持,有關礦領導、采掘、機、電、通風、安檢、技術、調度、計劃、勞資、供應等部門參加,分析研究機電運輸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並且製定相應的措施;檢查和落實機電運輸工作計劃和措施的執行情況;平衡機電運輸工作中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資金。

7 班前會及周二安全學習製度

一、班前會的召開
1、各單位每班必須召開班前會,班前會的召開由單位黨政負責人或當天值班領導組織。
2、班前會的召開必須擬稿發言,針對上一班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下一班需要幹的具體工作進行安排。
3、班前會的記錄必須記錄清楚工作的安排內容、參加班前會人數、各施工地點的負責人、班前會組織人等內容。
4、班前會必須針對各施工地點的作業環境,明確安全注意事項和施工負責人。
5、安排整改事故隱患和安全隱患時,必須明確專人負責,並有整改情況反饋意見。
6、班前會必須設專門記錄本,記錄要字跡清晰、內容齊全。
二、周二安全學習
1、周二的安全學習由各單位的黨政領導組織,本單位的全體職工參加,分上下午進行。
2、安全學習的主要內容:一周來本單位安全工作小結;下一周的安全工作重點安排;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令、指示、《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
3、針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情況,對本單位的“三違”行為和事故案例進行分析,從中總結經驗、吸取教訓。
4、傳達一周來的安全處罰通報、事故通報和各種會議精神,讓職工知道全礦一周來的安全工作情況和對“三違”人員、事故責任者的處罰情況,最近一段時間安全工作重點。
5、發言必須有記錄,設專門的記錄本,記錄清楚主持人、參加人數、學習及總結安排情況,發言情況等。


8 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製度
一、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切實抓好職工安全技術培訓工作,特製定本製度。
二、 每年年初,礦製定全年職工安全、技術培訓計劃,計劃的內容要具體,並按照年計劃逐項實施。
三、 對井下特種作業人員,實行年審、培訓、考核、上崗製度,考試不合格年審不過關者,不允許上崗。
四、 新工人入礦、老工人轉崗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時間不少於48學時,任何人不得安排未經培訓、考核的人員上崗。
五、 必須認真執行礦、區、隊、班組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製度,按三級培訓內容進行培訓,並做好記錄。
六、 礦財勞部、政工部必須及時掌握好“以老帶新”工作的進行情況,認真執行好《師徒合同》,未簽定合同的一律不準上崗。
七、 負責職培工作部門每月應就下月培訓工作做出月度調整計劃,到隊了解各工種情況,以便搞好有針對性地培訓。
八、 認真組織好井下特殊工種及安全技術工種的外出培工作,及時與培訓單位取得聯係,按礦安全培訓計劃分期分批進行培訓。
九、 職工培訓期間的考勤情況、授課內容、紀律情況、考試成績等,政工部要做好記錄,並及時與所在區隊通報情況,以便備查。
十、 區隊一級的教育培訓內容必須通過班前會,每周二的安全學習日,逐條逐項進行學習,明確工作區域的安全生產情況和注意事項,由安檢站、政工部定期或不定期的對各單位的安全培訓和學習情況進行督查。
十一、 各隊必須認真配合、支持職工安全技術培訓,若由於隊原因,應培人員沒有到位參加培訓的,缺一名,罰隊黨政一把手各50元,培訓期間無故不到者罰10元/次,缺勤3天以上者,取消考試資格,並列入強製培訓計劃。
十二、 礦各單位要充分發揮教學點的自身優勢,開展一些小型培訓,就規程的落實、本班安全生產的具體問題、安全責任製的實施、工作中的注意事項等方麵進行短、平、快式的培訓。
十三、 職工培訓工作要做到季度有小結、半年有初結、年度有總結,並做到各樣資料齊全。


9 反“三違”製度

為確保礦生產秩序正常進行,要求全體員工,黨、政、工、團齊抓共管,各單位主動積極配合,有效製止“三違”現象的發生。特製定本製度,各單位務必嚴格貫徹執行。
一、反“三違”小組由礦值班領導、業務科室及有關單位的人員組成,值班領導任組長。
二、反“三違”小組的職責範圍:對地麵及井下要害工種、崗位、作業場所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查崗,查勞動紀律、查崗位責任落實、查規程措施兌現情況。
三、發現“三違”現象,必須立即製止;視“三違”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罰款、通報等。
四、反“三違”小組行動時間由當天組長臨時通知本小組成員、確定抽查路線;小組成員必須積極配合、全力支持組長的工作,確保反“三違”取得實效。
五、各生產單位、班組反“三違”要經常、不間斷、持續的進行,反“三違”記錄齊全;對“三違”有處理結果,有防範措施;礦不定期進行抽查,對弄虛作假,走過場的,一經查實,必須嚴肅查處。
六、各生產輔助單位班組反“三違”每天不少於一次,反“三違”記錄齊全;對“三違”有處理結果,有防範措施;對弄虛作假,走過場的,一經查實,必須嚴肅處理。
七、反“三違”活動辦公室設在安檢站,負責日常工作。
八、對“三違”人員,嚴格按有關製度追查處理以後,本人寫出書麵檢查,在本單位三班班前會上宣讀,由政工部錄相,在礦新聞上亮相,由政工部寫出廣播稿廣播,從違章之日起,到安檢站報道下井抓“三違”人員,抓到“三違”人員交安檢站,由安檢站認可,方可返回原單位上班,這期間無任何報酬。凡不按本規定執行者,每向後拖延一天罰款50元,二天罰款100元,以50元逐日遞增,並按曠工處理。這期間認真配合安檢、政工部門搞好宣教工作,讓他人得到教育者,可以從輕處罰,對安全生產作出貢獻者,可以考慮適當加獎或考勤。
九、對下發“三違”通報處理者,除按第八條處罰外,通報張貼井口亮相台內。對一月內兩次“違章”者,一律開除工作籍。
10 專業會議製度

礦每月定期召開“一通三防”專業會,頂板管理專業會和機電、運輸專業會一次。
一、“一通三防”專業會
1、會議由總工程師主持,各生產隊、輔助隊、業務部門負責人參加。
2、通風隊總結上次專業會議以來“一通三防”工作開展情況,工程完成情況,存在的問題,分析下一階段“一通三防”工作重點,需要礦解決的問題。
3、各隊及業務部門針對“一通三防”提出意見及建議。
4、與會分管領導對分管範圍“一通三防”工作進行協調安排。
5、通風隊根據會議情況,結合礦領導安排布置及時整理出會議紀要,各隊及業務部門對照會議紀要安排、認真落實,開展好下一階段“一通三防”工作。
二、 頂板管理會議
1、會議由生產副礦長主持、各生產隊、輔助隊、業務部門負責人參加,時間定於每月第一周星期三上午10:00召開。
2、生產管理部總結上次專業會以來的工作情況,分析頂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製定頂板管理措施,提出下一階段頂板管理工作重點。
3、針對頂板管理工作,各隊及業務部門結合實際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4、分管領導按分管範圍,結合各隊及業務部門提出的問題,進行頂板管理工作安排和協調,最後礦主要領導作指示。
5、生產管理部按會議內容,結合隊提出問題和礦領導具體安排及時整理出會議紀要,各單位按會議紀要認真整改,開展好下一階段頂板管理工作。
三、 機電、運輸專業會議
1、會議由機電副礦長主持,各生產隊、機電副隊長、班長、生產輔助隊及業務部門負責人參加。
2、機電隊對上次機電、運輸專業會議以來的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分析管理工作中的重點,製定機電、運輸管理措施,提出下一階段機電、運輸管理工作的重點。
3、各隊及業務部門對機電運輸工作開展、提出意見和改進方法。
4、礦領導按分管範圍,對各隊及業務部門提出的問題進行協調安排。
5、機電隊根據會議安排情況,及時整理出會議紀要,各生產以及業務部門按會議紀要對照落實。

11 井口檢身製度

一、檢身人員要嚴守職責、嚴格檢身、時刻注意上、下井人員情況。
二、所有出、入井人員,必須自覺接受、積極配合井口檢身人員的檢查驗身,未經檢查,不得入井作業。
三、所有入井人員都要佩戴安全帽、礦燈和自救器,否則不得入井。嚴禁酒後和攜帶煙草或威脅礦井安全的其它易燃物品下井。嚴禁攜帶無措施的噴燈、氧焊機入井。
四、檢修期間嚴格按檢修措施執行,無入井許可證者一律不準入井。
五、禁止在距井口20米範圍內抽煙和設明火裝置。
六、嚴禁任何人私自攜帶國家財產和炸藥雷管升井,一經發現,除按礦有關規定處罰外,交公安部門進行處理。
七、單位入井參觀學習人員,必須要有礦派專人帶領並遵守有關規定,否則不得入井。
八、嚴禁穿帶化纖物、礦燈燈泡、拆卸礦燈的工具下井。
九、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

12 安全目標管理製度

第一條:為更好地運用目標管理原則和方法,對我礦安全工作實施管理和控製,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礦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各級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安全目標管理負全麵責任,負責製定規劃措施,確保安全目標的兌現。
第三條:礦於每年元月初,必須根據上級下達的安全指標結合本礦安全生產的具體情況製訂年度安全生產總體目標。
第四條:礦於每年元月中旬將年度安全生產總體目標逐級分解製訂年、季、月度安全目標,並落實到區隊。
第五條:區(隊)每季初根據礦下達的安全指標製定月度安全目標,並將月度目標落實到班組。
第六條:班組每月初根據區(隊)下達的安全指標,將目標責任落實到每一位職工。
第七條:由礦安檢部門監督檢查安全目標的實施情況,隨時將實際與目標進行對照。查找出存在問題及原因,進一步落實辦理。
第八條:由礦安檢部門負責對當月安全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嚴格按《安全管理獎罰辦法》的規定兌現獎罰。

13 事故統計報告製度

第一條:為及時了解和研究發生傷亡事故的情況,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訓,采取控製事故的措施,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在生產過程中所發生的傷亡事故,傷者或最先發現的人員必須立即彙報礦調度及值班領導,由礦調度彙報礦長及有關部門。
第三條:發生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後,礦調度必須在2小時按事故內報告程序向礦礦長、安檢站等有關部門和領導進行彙報。
第四條:事故報告的內容包括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類別、傷害程度、事故簡要經過及初步原因或直接原因的判斷等概況。
第五條:事故單位負責人必須將本單位的傷亡情況及時到安檢部門進行登記(登記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登記內容必須真實準確,不準弄虛作假,並對記錄內容負責,傷勢情況由醫院鑒定提供。
第六條:由安檢站嚴格按照《煤礦工業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統計規定》的內容、要求、程序,進行統計分析。
第七條:事故報表必須按規定的時限及時上報,表內各項數字清楚齊全、準確無誤。
第八條:安檢站必須在每年元月份對上一年的傷亡事故,按事故類型、事故發生地點、傷亡人員的死亡程度、事故原因、傷亡人員的工齡、傷亡人員的年齡、發生事故的時間等進行全麵統計綜合分析,並寫出統計分析報告。
第九條:各類事故統計台帳和統計資料必須歸類建檔管理,便於使用。

14 上、下井人員清點製度

第一條: 為加強礦上、下井人員的管理,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礦的實際,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所有幹部下井前必須到礦調度室進行考勤,上井後必須到礦調度室進行登記。否則按未入井處理。
第三條:各生產、輔助單位必須建立本單位下井人員牌板,並掛在辦公室的醒目位置。
第四條:由單位主管或當班值班幹部負責對本單位入井人員進行掛牌清點,並及時將本班下井人員名單報礦調度備查。
第五條:各單位向礦調度彙報下井人員時間:
早班6:00,大班9:00,中班2:00,夜班10:00。
第六條:所有上井人員必須及時到本單位登記換牌,實行二次點名,否則按5元/天進行罰款。
第七條:各單位主管或當班值班幹部,負責及時對上井人員進行清點,凡班後兩小時未到單位登記者,必須及時查明原因並彙報礦調度室。
第八條:各單位對上、下井人員必須進行認真清點,凡弄虛作假,一經查實,礦將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及值班幹部的責任。
第九條:除對正規班組人員清點外,還必須對班中下井人員進行清點,如送飯工等。
15 安全管理獎罰辦法
為進一步搞好礦安全生產,更好地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特製定本辦法:
一、安全獎罰考核對象
巷修 通風 機電 安檢
二、考核內容及獎罰辦法
A、巷修隊
a、考核內容
1、本區內消滅重傷及以上人身事故;
2、輕傷不超過2人/月;
3、井下所轄區域內消滅電器失爆;
4、當月不發生重大安全未遂事故,班組安全責任製度落實到位;
5、本區內無“三違”現象;
6、對礦領導及業務部門查出的安全隱患整改率達到100%,重大安全隱患有隊幹部現場跟班處理;
7、每周二隊幹部認真組織安全學習。參加人數不低於實際出勤的95%,詳細的學習內容記錄有案備查;
8、特殊工種持證上崗率達100%。
b、獎勵辦法
1、完成考核內容中的各條規定,月獎隊幹部集體400元;
2、完成考核內容第1--4條規定,月獎隊幹部集體200元;
3、在完成考核內容1--4條的前提下,其餘第5--8條,每完成一條加獎幹部集體100元;
4、考核內容第1--4條中有一條未完成,則取消得獎資格;
c、處罰辦法

1、輕傷指標每超一人,罰隊幹部集體150元,兩個及以上單位共同發生的工傷,由安檢站分析追查,按責任承擔。
2、出現重大未遂事故一次,罰隊幹部集體500元;
3、安全隱患整改率低於100%,罰隊幹部集體200元,重大安全隱患無幹部現場指揮處理,罰幹部集體150元/次;
4、本區內出現“三違”現象一次,除對責任者處理外,罰隊幹部集體200元;
5、每周二不認真組織安全學習,罰隊幹部集體100元;
6、特殊工種持證上崗率達不到100%,罰隊幹部集體200元;
7、本區內發生工亡1人次,正職罰1000元,副職按正職的90%處罰,技術員按正職的70%處罰;不屬於本隊主要責任,正職罰200元,副職按正職的90%處罰,技術員按正職的70%處罰。
8、本區內發生重傷1人次,罰正職300元,副職按正職的90%處罰,技術員按正職的70%處罰。
B、對通風隊
a、考核內容
1、輕傷指標不超過1人/月;
2、消滅“一通三防”重大未遂事故;
3、對綜采隊(掘進隊)、巷修隊的施工地點,嚴禁瓦斯超限作業,嚴禁空班漏檢,瓦檢員現場交接班,嚴禁瓦檢員脫崗;
4、完成礦下達的月度瓦斯抽放量;
5、所轄區域內消滅電器設備失爆;
6、對礦領導及業務科室查出的安全隱患,整改率必須達到100%。
7、本區內無“三違”現象;
8、每周二認真組織安全學習,參加人數不低於實際出勤的95%,詳細的學習內容記錄有案備查;
9、要害崗位持證上崗率達100%。
b、獎勵辦法
1、完成考核內容中的各條規定,月獎隊幹部集體500元;
2、完成考核內容第1--5條規定,月獎隊幹部集體200元;
3、在完成考核內容1--5條規定的前提下,其餘第6--9條,每完成一條,月獎隊幹部集體100元;
4、考核內容中第1--5條規定中有其中一條未完成,則取消得獎資格;
c、處罰辦法
1、本隊內輕傷每超一人,罰集體150元;
2、因“一通三防”事故造成工亡一人,罰集體1000元;造成重傷一人,罰隊幹部集體500元;
3、礦井內發生“一通三防”重大未遂事故一次,罰隊幹部集體500元;
4、本區內隱患整改率低於100%,罰集體200元;
5、本區內發現“三違”現象,罰集體200元/次;
6、每周二不認真組織安全學習,罰集體200元;
7、要害崗位持證上崗率低於100%,罰集體200元;
8、本區內工亡一人,正職按1000處罰,副職按正職的90%處罰,技術員按正職的70%處罰;不屬於本區主要責任,由安檢站分析追查,按責任承擔處罰;
9、本區內發生重傷1人次,正職按300元處罰,副職按正職的90%處罰,技術員按正職的70%處罰。
C、對機電隊
a、考核內容
1、輕傷指標不得超過2人/月;
2、所轄區域內消滅電器設備失爆;
3、所轄區域消滅重大未遂事故;
4、對礦領導及業務部門查出的不安全隱患整改率達到100%;
5、本區內消滅“三違”現象;
6、每周二認真組織安全學習,參加人數不低於實際出勤的95%,詳細的學習內容記錄有案備查;
7、各要害崗位持證上崗率達100%。
b、獎勵辦法
1、完成考核內容中的各條規定,月獎隊幹部集體400元;
2、完成考核內容第1--3條的規定,月獎隊幹部集體200元;
3、在完成考核內容1--3條的前提下,其餘第4--7條,每完成一條,月獎隊幹部集體100元;
4、在考核內容1--3條中有一條未完成,則取消得獎資格;
c、處罰辦法
1、本區內輕傷每超一人,罰隊幹部集體200元;
2、本區內出現重大未遂事故一次,罰集體500元;
3、本區內發現“三違”現象,罰集體200元/次;
4、每周二不認真組織安全學習,罰集體200元;
5、各要害崗位持證率達不到100%,罰集體200元;
6、領導及業務部門查出的不安全隱患,整改率低於100%,罰集體200元;
7、本區內工亡一人,正職按1000元處罰,副職按正職的90%處罰,技術員按正職的70%處罰;不屬於本區主要責任,由安檢站分析追查按責任承擔處罰;
8、本區內發生重傷1人次,正職按300元處罰,副職按正職的90%處罰,技術員按正職的70%處罰。
D、對安檢站
a、考核內容
1、全礦消滅工亡事故;
2、工傷指標不得超過13人/月(含輕、重傷);
3、必須負責組織有關部門每月不少於4次安全檢查及安全隱患排查,並且負責監督落實整改,整改率不低於95%,並有記錄備案;
4、本站內安檢員、跟班幹部嚴禁脫崗、睡崗;
5、對重大事故及時調查、組織分析,並提出防範措施和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6、對已經出現的重大不安全隱患,必須派專人盯著處理;
7、每周二認真組織安全技術學習,並有記錄備案。
b、獎勵辦法
1、完成考核內容中的各條規定,月集體5000元;
2、完成考核內容第1--3條規定,月獎站集體400元;
3、完成考核內容第1--3條的前提下,其餘第4--7條,每完成一條,月獎站集體20元;
4、考核內容中第1--3條規定有一條未完成,則取消得獎資格;
c、處罰辦法
1、礦工亡一人,罰站集體1000元;
2、礦出現重傷一人,罰站集體300元;
3、礦工傷指標每超一人,罰站集體100元;
4、對重大事故不及時調查組織分析一次,罰每人50元;
5、對已經出現的重大不安全隱患無人盯著處理,一次每人50元;
6、不認真組織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排查,落實整改率低於95%,每次罰集體200元;
7、每周二不認真組織安全學習,罰集體200元;
三、附加規定
1、對全礦未參加考核的單位(科、隊、車間、部等),本單位如出現工亡一人,按定崗人員每人罰200元,正職罰600元,副職按正職的90%處罰;本單位出現重傷1人次,按定崗人員,每人罰款100元,正職罰200元,副職按正職的90%處罰;本單位出現輕傷1人次,按定崗人員每人罰款20元,正職罰100元,副職按正職的90%處罰;
2、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有特殊貢獻或在事故搶救中包括醫務人員在內的單位和個人,成績突出的經礦研究後,給予適當獎勵。
3、對工傷人員及事故責任單位或人員的處罰,在工傷人員送至醫院10日內,由醫務室和醫院聯係,提出鑒定報告交安檢站。
4、由安檢站根據考核結果報礦領導審定後交財勞部執行獎罰。
5、考核單位的獎罰幹部占50%,工人占50%。
6、考核時間一月一次。
7、工傷登記24小時內有效。


16 安全檢查、隱患排查及事故分析處理製度

一 安全檢查製度
1、礦每周組織一次安全大檢查, 區(隊)每天對所轄區域進行一次全麵檢查; 各班(組)在施工前,由班(組)長對施工現場進行一次安全檢查;礦各級領導幹部和業務科室的工作人員必須堅持現場巡回安全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必須在現場落實整改,並把整改的情況彙報到隊(隊) ,對因條件限製不能立即解決的問題,必須采取臨時措施保證安全生產,同時要彙報到礦有關業務部門,並記錄備查。
2、安全大檢查由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組織,分管領導帶隊,各業務科室人員及施工單位主要領導參加。
3、安全大檢查內容:(1)查煤礦“三大規程”的執行情況;(2) 查現場管理、 組織領導、施工措施是否落實到位;(3)查製度是否建全完善;(4)查安全學習、 規程措施是否貫徹落實 。
4、檢查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直接領導)要組織召開現場辦公會,對查出的主要問題和隱患, 按照“ 三定”( 定時間、定人員、定措施)的方法進行落實處理,安檢站參加人員負責下發安全隱患整改通知,並對落實整改的情況進行反饋。
5、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各分管領導必須指定專人整改複查。對整改隱患積極、效果突出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態度消極有意拖延、逾期不解決的要責令停止生產進行處理,並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
6、凡要求參加檢查而又無故不參加者,按礦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 安全隱患排查製度
1、礦每月組織一次安全隱患排查會議, 會議由安全副礦長主持,各分管領導、業務部門及施工單位負責人參加。
2、對重大安全隱患,礦及業務部門要做到心中有數,重點督查。
3、各單位正職對安全隱患排查全麵負責,副職對正職負責,班(組)長負責所轄範圍內的安全隱患排查處理。
4、安全隱患排查按程度進行分類,即:
A、對安全隱患處理時難度大的,(礦無力解決的),必須報上級有關部門解決 。
B、對安全隱患處理時難度較大的,區( 隊)解決不了,需礦解決的,礦分管領導及時組織解決。
C、對一般性的安全隱患 ,區( 隊)及業務部門能解決的,各區( 隊)及業務部門及時組織解決;牽涉多部門的由分管領導牽頭協調 解決。
5、安全隱患整改完後,由相關部門負責通報。
6、安全隱患排查必須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對存在隱患的作業場所,必須製定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無措施不得施工,由各業務部門分口把關,安檢站負責監督,並對落實整改的情況進行反饋。
7、對無故不參加安全隱患排查會議的,每次罰款20元,因未參加會議致使安全隱患不能處理或導致事故發生的,按礦及上級有關規定從重追究其責任。
三 安全事故追查分析製度
(一)安全事故追查分析劃分
1、 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事故單位主要領導或業務部門組織追查分析,追查分析後,報處理結果到安檢站備案。
a、造成一人次輕微人身傷害的。
b、經濟損失在500元以內的。
c、發生一般性安全未遂事故的。
d、一般性“三違”行為的。
2、 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礦安檢站組織追查分析,追查分析後,由礦安檢站報處理意見經礦領導和有關部門同意後下發處理通報到礦屬各單位。
a、經濟損失超過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b、發生嚴重安全未遂 事故的。
c、發生一人次受傷嚴重的工傷事故。
d、發生嚴重“三違”行為的。
3、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副礦長牽頭組織追查分析,追查分析後,由礦安檢站報處理意見經礦領導和有關部門同意後下發處理通報到礦屬各單位。
a、經濟損失超過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b、發生重大安全未遂事故的。
c、發生二人次以上三人以下工傷事故的。
d、發生重大“一通三防”、重大停電、重大透水未遂事故的。
4、一人以上工亡事故的由有關上級部門組織進行追查分析,追查分析後,報處理通報到各有關部門。
(二)安全事故追查分析製度
1、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必須按規定逐級進行彙報,並立即通知有關人員對事故現場進行保護,同時要安排有關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為追查分析和對責任者的處理提供事實依據。
2、在對安全事故追查分析前,要對與事故有關人員進行口供筆錄,並對發生事故原因進行調查。
3、在對安全事故追查分析前,組織追查分析單位必須通知事故單位,事故單位必須負責按通知要求的時間、地點、參加單位、人員逐一通知到參加單位和人員,參加單位和人員接到通知後要提前到會議地點等候,凡無故不參加者,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4、在事故追查分析中,當事人及現場目擊者必須把事故時間、地點及詳細經過彙報清楚,不得隱瞞事故真相,否則一經查出,從重處罰,觸犯法律的,將根據有關規定報上級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5、安全事故追查必須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要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人員及經過完整、詳細地記錄清楚,事故原因分析清楚,責任者落實清楚,並提出針對性的防範措施和對責任者的處理決定,參加人員必須進行簽字備案。
6、凡為事故責任者開脫、說情的,要追究其相關的責任。
7、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罰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絕不允許循私舞弊、弄虛作假、因人而異、不了了之;對製度中尚無明確規定的,參照有礦發《安全獎懲實施細則》之中有關條款進行處理。
8、對無理取鬧、幹擾事故追查或對追查事故人員、提供真相人員打擊報複的一律加倍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礦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9、安全事故分析後,有關單位或部門要立即拿出處理決定和防範措施,事故單位要認真進行貫徹傳達到管理人員及職工中,並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被傳達到的人要履行簽名程序,以待備查。
10、事故單位在事故後,要加強安全管理,提出防止事故重複發生的方案和措施,並貫徹到職工中。

17 安全責任追究製度
為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更好地搞好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管理的可靠性和適用性,落實各級各類管理人員和全體員工的安全生產責任製,依據本礦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特製定該製度。
一、副總以上礦領導的安全責任追究製度
1、負責監督、督促分管單位(部門)的安全責任製的製定落實,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工作向礦長負責,礦長向法人負責,法人向全體員工負責。
2、認真抓好自身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誤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罰款200元,造成重傷事故的,每次罰款200-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研究處理。
3、各分管領導對分管範圍內的中層幹部違章指揮造成的事故負連帶責任,一般事故每次罰款200元,重傷以上人生事故每次罰款200-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研究處理。參與分管範圍的事故追查分析,並拿出初步處理意見。
4、對現場發現的各類不安全隱患,屬自身分管範圍內的必須及時組織、安排落實處理,如不及時組織安排處理,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罰款200元,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每次罰款4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研究處理。
5、對在現場發現的各類不安全隱患不屬於自身分管範圍的,要及時向有關分管領導聯係反映,督促落實,如不反映又不落實而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每次罰款3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研究處理。
6、對在現場發現的重大不安全隱患,必須盯在現場,立即組織處理,當班處理不好的,必須交下一班帶班領導現場交接清楚方可離開,否則一次罰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研究處理。
7、各分管領導擺不正安全與生產的關係,重生產輕安全,違章指揮的,每次罰款1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罰款200元,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由礦研究處理。
8、對業務部門和施工單位反映的不安全隱患,各分管領導必須認真對待,要給予明確答複,采取相應措施組織落實處理,否則按第2條處罰。
9、對自己在現場發現的"三違"行為和人員不製止、不處理的每次罰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礦研究處理。
10、各分管領導不得為業務部門追究處理的安全事故責任者說情、打招乎,違者報礦研究處理。
11、副總以上領導必須參加礦組織的安全辦公會,無故不參加者每次罰款50元。並在會上對自己分管範圍的安全工作作詳細的安排和布署。
12、凡礦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各分管領導必須參加,無故不參加每次罰款50元。
二、業務部門工作人員安全責任追究製度
1、負責監督、督促各施工單位安全規章製度、規程措施的貫徹與落實,兌現和檢查工作,嚴於職守,對責任範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向礦分管領導負責。
2、認真抓好自身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誤造成事故的每次罰款100元,造成重傷事故每次罰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經理層研究處理。
3、對在現場發現的各類不安全隱患,必須向施工單位現場跟班人員交待清楚,限期整改好,到期進行複查。同時要向礦調度和分管領導彙報,並通知施工單位,否則一次罰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礦安全副礦長組織追查處理。
4、對現場發現的重大不安全隱患,必須盯在現場,督促施工單位立即組織處理,並及時將情況向礦調度室彙報,否則一次罰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礦安全副礦長組織追查處理。
5、業務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因自己或工作人員管理不到位,工作落實不到位或失誤的,每次罰款5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罰款100元,造成重傷事故的,每次罰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經理層研究處理。
6、在井下現場發現"三違"現象及"三違"人員時,要立即給予製止,並提出處罰意見交安檢隊執行處罰,否則,每次罰款5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全副礦長組織追查處理。
7、業務部門擺不正安全與生產的關係,重生產輕安全,違章指揮,對其責任人,每次罰款5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罰款100元,造成重傷以上人身事故的,罰款500元。
8、業務部門工作人員檢查工作不認真細致,走馬觀花,對事故隱患不能及時發現和排出,每次罰款5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罰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經理層研究處理。
9、業務部門追查事故不得徇私舞敝,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發現一次罰責任人500元。
10、業務部門必須組織人員參加礦組織的安全大檢查,不派人參加或指派人員不到位的,每次罰部門主管50元,安排的人員不聽安排無故不參加者,每次罰款50元。
11、每項工程的開工,生產管理部必須組織有關部門按規程措施要求對開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進行檢查驗收,符合規程措施要求的發給開工許可證,施工單位可以開工。如生產管理部不組織,每次罰款200元,有關單位不派人參加,每次罰款200元。不符合開工條件誰允許開工罰誰200元,造成事故的,由礦經理層研究處理。
12、所有規程措施必須實行會審製度,采、掘、巷修的作業規程措施由生產管理部組織、采掘副總工程師主持會審,機電運輸係統的由機電副總工程師組織並主持會審,"一通三防"的由通風副總工程師組織並主持會審,不經過會審的規程和沒有分管領導簽字的措施一律無效。
13、政工部的教培站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擬定礦年度培訓計劃,對礦井特殊工種、在冊員工、新招員工進行培訓,凡未按計劃要求組織培訓的,對政工部門負責人及其相關單位負責人,每次處200元的經濟處罰。
14、各業務部門的部門主管必須參加礦組織的相關專題會,幾不參加的每次罰款50元。
三、生產、輔助單位幹部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責任追究製度
1、嚴於職守,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如失職、不堅持原則,每次罰款100元,由於自身原因當月出現三次失職或不堅持原則者,降薪一級。
2、對業務部門查出的不安全隱患,必須按要求安排落實整改,不落實整改的一次罰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罰款200元,造成重傷以上人身事故的,降薪一級。
3、深入現場及時查找自身所轄範圍存在的不安全隱患,並安排整改,如對自身所轄範圍內的不安全隱患視而不見,又不安排整改,每出現一次罰款100元,造成事故的降薪一級。
4、各隊管理人員及工程技術人員違章指揮,對違章作業、冒險蠻幹不加製止,每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5、隊主管領導必須堅持一工程一措施,沒有措施嚴禁安排施工,對沒有參加規程措施學習或學習後末履行簽字手續的職工,嚴禁安排參與施工,否則發現一次罰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罰款200元,造成重傷以上人身事故的,降薪一級。
6、隊技術員必須堅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的編製必須在安全管理方麵有針對性,做到字跡清晰、圖文並茂,每一份措施必須傳達到本單位作業區域的每一個職工,並履行簽字手續。否則每次罰款100元。
7、隊領導對本單位的"三違"人員不得包庇、縱容,更不得替其說情或幹擾業務部門對"三違"人員的查處,必須協助業務部門對"三違"人員進行查處,否則每次罰款200元。
8、隊主管隊長和主管技術員必須參加礦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總問題必須現場盯住處理,當班處理不完的要在現場移交給下一班繼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及時向礦調度和分管領導彙報,否則每次罰款100元。
9、隊領導必須按《班前會及周二安全學習製度》認真召開班前會和組織周二安全學習,不組織的,每次罰款100元,達不到製度要求的,每次罰款100元。
10、隊負責人必須參加礦組織召開的與本隊組織召開的有關專題會議,無故不參加的,一次罰款100元。
11、隊管理人員嚴禁安排無證人員幹特殊崗位的工作,否則,一次罰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罰款200元,造成重傷以上人身事故的,由安檢部門組織追查處理。
12、隊長安排到本隊實習期末滿的員工必須簽訂師徒合同,不簽訂師徒合同的,不得安排上班,並罰隊長100元。因不簽訂師徒合同而造成一般事故的,罰隊長200元,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由安檢部門組織追查處理。
四、特殊崗位工種安全責任追究製度
1、井下所有特殊、要害崗位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持證上崗,不持證上崗者每次罰款100元。
2、通風隊及業務部門必須加強對瓦檢員的監督,如發現漏檢、假檢或假彙報者,每次罰款100元。
3、井下所有崗位工必須堅守崗位,實行現場交接班製,凡不按本製度執行的,將以脫崗行為按《礦安全管理獎罰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4、瓦檢員對當班所轄範圍內出現瓦斯超限時,必須及時撤出人員,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當瓦斯出現異常時,必須查明原因進行處理,不能處理的必須向通風隊和礦調度彙報,否則一次罰款200元。
5、安檢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各類不安全隱患,必須盯住現場督促處理,一時處理不完的重大隱患,必須向安檢隊和礦調度彙報,並現場交給下一班安檢員,如不盯住現場督促處理,又不向安檢隊和調度彙報,每出現一次罰款100元,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罰款1000元。
6、安檢員對現場的"三違"行為的人員必須立即製止,不立即製止的一次罰款100元。因製止"三違"行為不力,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罰款500元。
7、放炮員必須隨身攜帶放炮器鑰匙,裝藥放炮必須嚴格按照作業規程要求操作,嚴格執行"三人聯鎖換牌放炮"製度,否則一次罰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罰款200元,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罰款1000元處理。
8、放炮員必須將炸藥、雷管分裝分運,嚴格按《火工品管理製度》管好用好火工品,造成丟失或不按規定管好用好的按礦《安全管理獎罰辦法》中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理。
9、炸藥庫崗位工嚴禁將火工品發給無證、無專用運輸工具的放炮員,雷管必須編號,對領用和退還火工品登記清楚,否則一次罰款100元。造成丟失的,按礦《安全管理獎罰辦法》中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理。
10、風門工必須隨時檢查、監督風門情況,行車行人都不能同時打開兩道風門,無車輛或行人通過時,風門必須全部處於關閉狀態,否則一次罰款100元。
11、井下變電工必須嚴格按照停送電製度進行停送電,否則一次罰款100元,因操作不當或誤送電造成一般事故的,降薪一級,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解除合同。
12、絞車壓、戧柱不齊或支設不牢固,刹車裝置不靈敏可靠,無信號或信號不清時絞車司機嚴禁開車,否則一次罰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降薪一級,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解除合同。
13、信號、把鉤工嚴禁超掛車,對無保險繩、無繩輔、無插銷、無紅燈、礦車無鎖口圈的嚴禁提升,否則一次罰款100元,成一般事故的,降薪一級,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解除合同。
14、井口安檢員必須嚴格檢身,凡在井下發現煙火、礦燈泡、拆卸礦燈的專用工具,職工酒後入井的,一次罰井口安檢員50元。
15、對酒後下井、攜帶煙火、礦燈燈泡、拆卸礦燈專用工具在井口被安檢員查出來者,其中酒後入井者一次罰款50元,二次降薪一級;攜帶煙火者一次降薪一級,第二次除解除合同;攜帶礦燈燈泡、礦燈拆卸專用工具的,一次罰款50元,並追究礦燈燈泡及專用工具的來源,牽涉到誰罰誰100元。
16、安檢員所管範圍內發生一般安全事故,一次罰安檢員50元,發生重傷以上事故,根據事故追查分析情況進行處理。
五、采、掘、機、運、通安全責任追究製度
1、采掘工作麵和井下各部位分管的巷道發生冒頂事故,無論是否造成人員傷亡,均按礦《安全管理獎罰辦法》中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理。
2、采煤、掘進、巷修現場作業人員不按規程措施施工,造成不安全隱患,被停頭、停麵的,每停頭(麵)一次,罰該頭(麵)200元,並罰文該頭(麵)現場班排長以上領導各50元。被地方安全監察部門檢查停下來的,每頭(麵)罰500元,並處責任單位承擔地方安全監察部門罰款總額的60%。
3、各單位管轄範圍內的安全設施必須齊全、牢固可靠,並且要正常使用。每發現缺少一處,罰單位隊長、書記各50元;設施不齊進行施工或設施齊全不使用的,一次罰現場責任人50元,而造成一般事故的,罰款100元,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解除合同。
4、井下電氣設備失爆,除按礦《安全管理獎罰辦法》中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外,同月同責任者的設備出現兩次失爆的,責任人降薪一級,同月同一單位出現三台件設備失爆的,罰責任單位隊長200元。
5、機電隊不得安排刹車不靈、無刹車、照明不齊、警鈴不響、無押車工的電機車運行,否則按違章指揮處罰。電機車司機發現上述情況時不得開車,否則一次罰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罰款200元,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解除合同。
6、嚴禁用皮帶、刮板輸送機運送物品(如必須使用時必須編製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無措施運送時,一次罰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對責任人罰款100元,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解除合同。
7、電機車運行過程中,機頭壓(撞)人致傷的,司機降薪一級。致死的,解除合同。頂車壓(撞)人致傷的,給予押車工或司機每次罰款500-1000元處分,致死的,解除合同。
8、井下局扇喝循環風,一次罰責任單位管理人員1000元,對其責任人由安檢站追查分析後處理。發現一處瓦斯超限作業,罰瓦檢員200元。
9、按規程措施安設的瓦斯斷電報警儀,不能正常報警斷電的,當班必須處理好,否則每台次罰責任人50元,隊不安排處理的,罰隊值班領導或隊值班調度員50元。
10、對製止"三違"行為的業務部門或個人進行打擊報複、侮辱、謾罵的,視其情節給予200-500元的罰款,造成惡劣影響的,罰款500-1000元,使人致傷的,承擔傷者治療期間的工資及醫療費用。並追究其刑事責任。
12、任何人凡觸犯刑律被判刑的一律解除勞動合同。

18 排放瓦斯管理製度
1、局扇臨時停風排放瓦斯分級規定
(1)因臨時停電或其它原因,局扇停止運轉,在恢複通風前必須檢查瓦斯。
(2)停風區中積存瓦斯濃度不超過1%,同時局扇及其開關地點10米範圍內風流瓦斯濃度不超過0.5%,可人工開動局扇,恢複正常通風。
(3)停風區瓦斯濃度達1—3%之間時,由現場瓦檢員組織,施工單位協助就地排放。
(4)停風區中瓦斯濃度為≥3%時,由通風隊製定排放瓦斯措施報總工程師批準後,由救護隊排放。
2、局扇臨時停風,停風區瓦斯為1—3%之間時排放瓦斯的規定。
(1)先檢查瓦斯,當局扇及其開關地點附近1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可人工開動局扇,向獨頭巷道送入有限風量,逐步排放積存瓦斯,必須使獨頭巷道中排出的風流在全負壓風流混合處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5%。
限製送入獨頭巷道中風量的方法,在局扇排風側風帶上捆上繩索,收緊或放鬆繩索控製局扇的排風量,或將風袋接頭錯接,改變接頭對合空隙的大小,調節送入風量。
(2)排放中檢查巷道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瓦斯時,隻能站在進風巷道口新鮮風流一側,用長膠管伸入排放巷道風流中,取樣後回到新鮮風流中進行讀數。
(3)排放瓦斯時,嚴禁局扇出現循環風。
(4)排放瓦斯前,停掉掘進工作麵及回風係統中的一切電源,撤出人員。
(5)瓦斯排放完畢後,經檢查證實,整個獨頭巷道內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穩定30分鍾後,方可人工恢複電氣設備電源。
3、局扇臨時停風,停風區瓦斯濃度≥3%時,排放瓦斯的規定
(1)地麵成立排放瓦斯領導小組
組 長:總工程師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調度室值班領導。
成 員:通風隊長、機電隊長。
(2)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職責
通風隊:負責及時編製排放瓦斯措施並傳達到參加排放瓦斯有關人員,指派幹部任排放瓦斯組長,並現場指揮,監督救護隊按排放瓦斯措施進行排放工作,和地麵排放瓦斯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聯係排放瓦斯有關事宜,開始排放和經檢查確認排放瓦斯完畢彙報地麵領導小組檢查通風係統和通風設施狀況並現場處理,現場處理不了的及時彙報通風值班室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凡通風設施不完好,風量不足,局扇可能吸循環風和有違反《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排放瓦斯措施的情況,不能指揮進行排放瓦斯工作。
機電隊:變電所、移動變電站標誌清楚。接到領導小組停、送電的通知,變電工必須準確無誤地進行操作,排放瓦斯期間瓦斯無關的停、送電工作一律停止。
掘進隊:按措施要求派站崗人員,派專職電工檢查停風區內的動力電情況,動力開關打到零位並鎖上,停掉回風係統所轄區域內的動力電源,檢查局扇的開關是否完好,將停電及檢查情況彙報領導小組。
救護隊:按排放瓦斯措施和《煤礦救護規程》第十章的有關規定進行操作。
安檢隊:派幹部按措施要求撤出規定範圍內所有人員,按措施規定地點布置崗哨及向領導小組彙報撤人、設崗情況,瓦斯排放完畢後得到領導小組的通知,負責撤出崗哨。
排放瓦斯領導小組:組織協調瓦斯排放工作,指揮停電及瓦斯排放完畢的送電,下達排放瓦斯的指令,排放完畢通知撤人。
調度室:當班調度員對排放瓦斯的全過程作詳細的記錄並錄音,對排放瓦斯的請示彙報得到領導小組的同意方可答複。
4、排放密閉牆內瓦斯規定
(1)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職責同第3之規定。
(2)通風隊將風袋接到密閉牆前,備好足夠的風袋,調整好通風係統。
(3)通風隊製定撤密閉、排瓦斯措施,救護隊製定行動方案,帶好裝備、工具,排放瓦斯接風袋必須按排放措施及救護隊製定的行動方案由外向裏進行。
(4)瓦斯排放完畢後,通風隊及時對風袋進行整理吊掛。
5、多個掘進工作麵排放瓦斯順序:多掘進頭排放瓦斯,在措施中應明確排放順序依次排放,如果是係統停電造成的多頭排放,必須待主扇運轉正常,總回風流瓦斯在0.75%以下後,才能排放瓦斯。
6、有串聯通風時排放瓦斯的規定
在排放串聯通風的掘進工作麵時,必須切斷其回風係統的所有非本安電源及被串聯掘進工作麵(包括局扇電源)或采煤工作麵非本安電源,撤出所有人員,設崗,排放完畢後,再排放被串聯工作麵的瓦斯。
7、主扇停風等原因,造成多頭排放瓦斯時,通風隊、安檢隊及機電工必須派幹部現場履行各指揮職責。
8、參加排放瓦斯人員不按本規定及排放措施進行排放工作的,礦將嚴肅追究責任。

19 采區主要通風機因故停電停風安全技術措施
主要通風機在運行過程中會因故造成無計劃停電停風,為了確保在主要通風機無計劃停電停風期間井下人員安全,特編寫此技術措施,並嚴格貫徹執行。
一、組織措施
1、主要通風機停電停風後,主要通風機司機應立即向礦調度和機電調度彙報,同時打開井口防爆門,充分利用自然風壓進行通風。
2、成立臨時指揮小組
組長:當日礦值班領導
成員:當班礦調度員、通風隊當日值班領導、機電隊當日值班領導、安檢站當日值班領導、救護隊隊長。 各成員在組長的統一指揮下按照本措施的要求,聯絡井下人員進行撤出。
3、主要通風機停電停風後由調度室通知機電隊值班室,由機電隊當天值班領導指派專人切斷井下所有電源。
4、礦調度員接到主要通風機停運彙報後,立即通知下列人員到達調度室,成立停電停風指揮領導小組:
組長:總工程師
副組長:生產副礦長、安全副礦長、機電副礦長。
成員:通風隊長、機電隊長、調度室。
在組長的統一指揮下按照本措施的要求,履行各職責範圍內的調度指揮工作。
5、聯絡人員:
通風隊當班值班員、機電隊當班值班員、安檢站當班值班員、施工單位現場班(排)長、瓦檢員、安檢員負責聯絡工作,組織現場人員按本措施要求撤到規定地點,並向指揮領導小組彙報現場撤人情況。
6、機電負責人應迅速趕到變電所,查明停電原因、範圍及大概停電時間,並采取相應應急措施。如內部原因,應盡快查清處理好故障,積極進行複電;如外部原因,則應與前級電力部門聯係配合複電。
7、係統停電後,瓦斯抽放站司機應立即打開進氣側排空管進行自然排放瓦斯;當係統複電後,立即恢複瓦斯抽放。
二、主要通風機停電停風時的撤人措施
撤人路線另行編製
1、主要通風機臨時停止運轉時各采掘工作麵當班(排)長、安檢員配合瓦檢員按上述路線將人員撤到規定地點並設置警戒,清點人數向礦調度室彙報,並在該處電話旁待命。
2、當停電時間在60分鍾以內時, 所有人員全部撤到井底車場風門外 ;當停電時間在60—90分鍾時,所有人員全部撤到地麵;當停電時間在90分鍾以上時,救護隊員必須立即下井進行收查。
三、恢複通風安全技術措施
1、主要通風機電源恢複後,礦調度室立即通知主要通風機司機關閉防爆門開啟主要通風機。
2、主要通風機恢複正常運轉15分鍾後,由瓦檢員、井下變電工一道進入井下變電所檢查瓦斯情況,及時向調度室和通風隊彙報,隻有井下變電所內的CH4濃度小於0.5% 時,方可由調度室通知機電隊將井下動力電源送入井下變電所。
3、采煤工作麵的瓦檢員檢查瓦斯,隻有工作麵及回風風流CH4濃度均小於1%時,方可進行人工複電恢複生產 。
4、主要通風機恢複正常運轉後,掘進工作麵瓦檢員必須認真對掘進工作麵進行瓦斯檢查,當瓦斯濃度小於1%時,由瓦檢員直接向井下變電所要電恢複局部通風;當瓦斯濃度大於1%小於3%時,由通風隊組織現場瓦檢員進行瓦斯排放 ,當瓦斯濃度大於3%時, 通風隊編寫排放瓦斯措施,由救護隊組織進行排放,排放瓦期措施另報批。

十一、消防與火工品管理製度
1 要害場所管理製度

一、嚴守工作崗位,認真執行各種規章製度。
二、非本崗位工作人員嚴禁入內,外掛要害場所閑人免進牌。
三、嚴禁帶小孩入內。
四、參觀人員必須有業務主管部門人員帶領或持保衛部門介紹信方可進入,並要求帶隊人員在登記薄上簽字。
五、任何人不能帶爆炸物品入內。
六、必須按批準的地點項目進行作業學習,參觀的人員不能在所內打鬧,不能與值班人員談論與工作無關的事。
七、入內人員必須聽從值班人員的指揮,必須遵守所內的一切製度。
八、任何人不準翻越圍牆,不能任意改動所內的任何設備、設施、工具不準外借。
九、建好管好來人登記簿,對專職檢修人員和本單位來人檢修或檢查時,都必須做好登記。

2 要害場所消防管理製度
一、在保衛部門建立一個有消防專業知識的消防隊,承擔全礦區範圍內的消防滅害工作。礦區一旦有險情,做到召之即來,撲滅火災,保護火災現場。
二、領導幹部必須把消防工作當做大事來抓,平時,抓好員工防火教育,由各單位書記掛帥,堅持每月對所管區的消防設施認真檢查一次,做到有備無患。
三、要害崗位室內嚴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地麵和設備不許有油垢。
四、要害場所必須有配備足夠沙箱幹式滅火器、消防水桶、鐵鍬等用具,平時不得挪用。
五、變壓器、配電盤等電氣設備,不得漏電、漏油及短路,平時要保持清潔。


3 火工品管理製度
1、火工品由使用或消耗單位向物資供應站提交采購計劃,物資供應站采購。
2、火工品在采購運輸途中必須有保衛人員押運。
3、火工品運回礦時,不得存放露天,必須及時運至炸藥庫進行庫存,並辦理移交手續。
4、進入井下炸藥庫的火工品,必須使用有蓋專用車,並上鎖。進入井下必須有人押運,運輸隊及時將火工品運到炸藥庫。
5、火工品運到炸藥庫後,由管理人員親點交給當班值班人員,並將火工品按要求分庫堆放整齊。值班人員將驗收情況記錄清楚,經雙方簽字作為備查資料。
6、炸藥庫內必須配齊足夠防滅火設施和照明,保持衛生清潔。炸藥和雷管必須分庫儲存,嚴禁炸藥、雷管混裝儲存及使用電爐、明火等違章現象。
7、對庫內變質和過期的火工品,火工品管理人員必須及時清理出庫,並向上級部門彙報,按規定給予銷毀。
8、對庫內火工品儲存、使用情況,管理人員必須按旬、月進行統計上報有關領導及單位。


4 炸藥庫管理製度

1.嚴格執行保安規程和有關火工品管理製度以及發放的各項規程,保持室內幹燥清潔,經常查看火工品的儲存情況,作到先進先出,杜絕火工品的變質,自爆竊失等現象,嚴密“四防工作”,保證安全作業,庫內嚴禁煙火。
2.加強藥庫管理,嚴格執行炸藥存放管理的規定,根據庫存的先後順序,分別堆碼整齊,掛牌存放,嚴禁亂堆亂放現象,做到帳、卡、物相符。
3.落實炸藥的消耗定額管理,合理儲存,做到管有製度,發有限額,耗有定額,超有原因。
4.嚴格執行火工品運輸、保安規程,井下運輸嚴格執行主鉤提運和專車運輸製度。
5.加強業務學習,提高素質,做好收、支、存統計。
6.嚴格執行8小時工作製和交接班製,對脫離崗位者,按有關規定進行獎罰


5 火工品裝卸運輸製度

1.運輸火工品必須到公安部門申請領取“火工品運輸證”並嚴格執行有關運輸規定。
2.在貨物到達目的地點後,收方應在運輸證上簽注物品到達情況。
3.運載車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的安全要求,貨物包裝應牢固、嚴密,與所裝貨物性質相抵觸的爆破器材不準混裝,不能同時載客和易燃物品,車前插有“危險”小紅旗。
4.裝卸火工品白天進行要有專人負責、組織和指導安全操作,裝卸人員必須懂得火工品的安全常識,裝卸現場設置警戒崗哨,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5.公路運輸火工品,車輛必須限速,前後車輛應保持避免引起爆炸的安全距離,經城鎮時應先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按指定路線和時間通行。


6 火工品庫防火警衛製度

1.火工品庫的消防工應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對從事操作、保管、警衛工作人員,必須經訓練後方能上崗,否則不準工作。
2.用火、用電嚴格管理,加強檢查,避雷器每年進行測試接地電阻試驗,達到阻值。
3.火工品入庫專人檢查,帶有打火機等隱患物品嚴禁入庫,庫區內備有充足的滅火器材,專人負責定期檢查更換,庫內不設辦公室和住人,常保持清潔,散落物、雜草應及時清除。
4.警衛人員必須晝夜看守,嚴禁無關人員入內,嚴禁在庫區吸煙用火。
5.建立出入檢查製度,外來人員一律持證明信,由主管部門人員帶領入庫。

7 火工品管理獎罰製度

1.違反火工品的運輸,儲存、使用中有關係列規定存在不安全隱患,經指出不改,視輕重給予不同處分屢教不改公安機關有權責令限期改正整頓或吊銷其許可證。
2.對非法製造、販運、銷售火工品和私藏、濫用、盜竊火工品的,公安機關除沒收火工品外,視情節輕重,屬個人的依國家治安處罰條例,重則扣留罰款或追究刑事責任,屬單位的追究領導責任,刑事責任。
3.火工品發生丟失、被盜、給予紀律處分,直到追究刑事責任,由於領導忽視安全,除追究當事人責任外,要追究領導人責任,直到刑事責任。
4.對守規定,模範執行規章製度,不發生大小事故確保安全生產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給予表揚和獎勵。對不顧個人安危排除險情,保護財產的特殊貢獻者以嘉獎。

8 火工品發放清退製度

1.使用火工品必須持“爆破員作業證”“火工品發放證”領取當班數量的爆破器材。領取前必須經當班的組長或現場負責人批準,領取量不得超過當班的使用量,剩餘要當班退回並建立退帳。
2.禁止非爆破員進行爆破作業,爆破員領取爆破器材後要嚴格按“煤礦安全操作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3.嚴禁一人同時攜帶性質相抵觸的爆破器材,嚴禁個人私拿私用、私藏、贈送轉讓,轉賣、轉借爆破器材。

9 火工品貯存保管製度

1.火工品必須儲存在專用的倉庫並必須向公安局申請許可,經審批符合規定,發給“火工品儲存許可證”方可設專人管理。
2.建立出入檢查登記製度,收存發放火工品必須進行登記做到帳目清楚,帳物相符,堆放整齊清潔,庫存不超設計容量。
3.庫內嚴禁存放性質相抵觸的火工品,性質相抵觸的火工品必須分庫存放,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嚴禁煙火,嚴禁易燃品入庫,嚴禁在庫房進行一切活動。
4.發現火工品丟失被盜,必須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和上級部門。
5.對於變質和過期的火工品,應當及時清理出庫予以銷毀。

10 雷管全電阻、編號製度
1、雷管發放使用前,必須編號進行導通實驗,否則不許發放使用。
2、雷管導通必須在專用的導通室內進行,導通室內存放的數量不得超過100發。
3、在導通過程中,必須把雷管防入防包廂內,每次隻準放入一發進行導通。室內必須有放掉電措施。
4、測試完一箱後,要核對數量,導通不合格的雷管,要剪掉導線。防入雷管箱內,保證以後處理。
5測試時要輕拿輕放,抽拿腳線時,不準抽拿管體。以免發生危險。
6、經導通合格的雷管,使用前必須進行編號,未經編號的雷管,不準下井使用。
7、每天出庫的編號雷管,數量必須用交庫的數目相符合 ,並建立出入庫記錄,當麵簽字。
8、雷管編號後,必須按原包裝密封入庫,庫存量不得超過礦井生產十天的數量。

11 雷管導通室的設室

1、必須建立專用的導通室,室內要光線衝足。
2、室內不許安裝任何電源。
3、要設置工作台、防爆箱。
4、防包廂的設置,10cm鐵皮或磚砌方行箱。
5、配置萬能表,導通時測量導線是否通電。

12 消防業務工作標準

1、認真慣徹執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
2、負責礦區滅火和檢查工作,組織全體隊員全麵學習消防知識和滅火技術,並開展業務訓練。
3、時刻處於臨戰狀態,確保執勤力量裝備充足完整。
4、服從上級主管業務部門的指揮。
5、保持高度警惕,接到警要立即趕赴現場,保護國家和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
6、完成上級領導臨時安排的個項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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