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煤礦安全生產網!

井下電鉗工應知應會(三十四)

作者:佚名 2010-05-30 00:47 來源:不詳
2、嚴禁用電機車架空線作照明電源。
3、礦燈的 管理和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礦井完好的礦燈總數,至少應比經常用燈的總人數多10%。
(二)礦燈應集中統一 管理。每盞礦燈必須編號,經常使用礦燈的人員必須專人專燈。
(三)礦燈應保持完好,出現電池漏液、亮度不夠、電線破損、燈鎖失效、燈頭密封不嚴、燈頭圈鬆動、玻璃破裂等情況時,嚴禁發放。發出的礦燈,最低應能連續正常使用11h。
(四)嚴禁使用礦燈人員拆開、敲打、撞擊礦燈。人員出井後(地麵領用礦燈人員,在下班後),必須立即將礦燈交還燈房。
(五)在每次換班2h內,燈房人員必須把沒有還燈人員的名單報告礦調度室。
(六)礦燈必須裝有可靠的短路保護裝置。高瓦斯礦井應裝有短路保護器。
4、礦燈房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用不燃性材料建築。
(二)取暖應用蒸汽或熱水管式設備。個別情況下,采用火爐取暖時,火爐間應有單獨的間隔和出口。
(三)應有良好的通風裝置,燈房和倉庫內嚴禁煙火,並備有滅火器材。
充電裝置應有可靠的充電穩壓裝置。

最近發表

万博全网站

備案號:蘇ICP備12034812號-2

公安備案號:32031102000832

Powered By煤礦安全生產網徐州鑄安礦山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使用手機軟件掃描微信二維碼

關注我們可獲取更多熱點資訊

感謝網狐天下友情技術支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