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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電鉗工應知應會(三十三)

作者:佚名 2010-05-30 00:47 來源:不詳
4、電氣設備使用的絕緣油的物理、化學性能檢測和電氣耐壓試驗,每年應進行1次,但對操作頻繁的電氣設備使用的絕緣油,應每6個月進行1次耐壓試驗。
油斷路器經3次切斷短路故障後,其絕緣油應加試1次耐壓試驗,並檢查有無遊離碳。
不符合 標準的絕緣油必須及時處理或更換。油浸電氣設備的絕緣油量應定期檢查,並保持規定油量。
更換和試驗礦用設備絕緣油應有記錄。
二、照明、通信和信號的有關規定
1、井下下列地點必須有足夠的照明:
(一)井底車場及其附近。
(二)機電設備硐室、調度室、機車庫、爆炸材料庫、候車室、信號站、瓦斯抽放泵站等。
(三)使用機車的主要運輸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帶式輸送機巷道、升降人員的絞車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絞車道,其照明燈的間距不得大於30m。
(四)主要進風巷的交岔點和采區車場。
(五)從地麵到井下的專用人行道。
(六)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麵,照明燈間距不得大於15m。
地麵的通風機房、絞車房、壓風機房、變電所、礦調度室等必須設有應急照明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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