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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電鉗工應知應會(十七)

作者:佚名 2010-05-30 00:47 來源:不詳
(七)固定敷設的低壓電纜,應采用MVV鎧裝或非鎧裝電纜或對應電壓等級的移動橡套軟電纜。
(八)非固定敷設的高低壓電纜,必須采用符合MT818 標準的橡套軟電纜。移動式和手持式電氣設備應使用專用橡套電纜。
(九)照明、通信、信號和控製用的電纜,應采用鎧裝或非鎧裝通信電纜、橡套電纜或MVV型塑力纜。
(十)低壓電纜不應采用鋁芯,采區低壓電纜嚴禁采用鋁芯。
(3) 敷設電纜(與手持式或移動式設備連接的電纜除外)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電纜必須懸掛:
1.在水平巷道或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電纜應用吊鉤懸掛;
2.在立井井筒或傾角在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電纜應用夾子、卡箍或其他夾持裝置進行敷設。夾持裝置應能承受電纜重量,並不得損傷電纜。
(二)水平巷道或傾斜井巷中懸掛的電纜應有適當的弛度,並能在意外受力時自由墜落。其懸掛高度應保證電纜在礦車掉道時不受撞擊,在電纜墜落時不落在軌道或輸送機上。
(三)電纜懸掛點間距,在水平巷道或傾斜井巷內不得超過3m,在立井井筒內不得超過6m。
(四)沿鑽孔敷設的電纜必須綁緊在鋼絲繩上,鑽孔必須加裝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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