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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電鉗工應知應會(十六)

作者:佚名 2010-05-30 00:47 來源:不詳
第三章 礦用電纜和電纜連接器
一、《 煤礦 安全 01manbetx 》對井下電纜的要求
(1)在總回風巷和專用回風巷中不應敷設電纜。在機械提升的進風的傾斜井巷(不包括輸送機上、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筒中敷設電纜時,必須有可靠的 安全 措施
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嚴禁敷設電纜。
(2)井下電纜的選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電纜敷設地點的水平差應與規定的電纜允許敷設水平差相適應。
(二)電纜應帶有供保護接地用的足夠截麵的導體。
(三)嚴禁采用鋁包電纜。
(四)必須選用取得 煤礦礦用產品 安全標誌的阻燃電纜。
(五)電纜主線芯的截麵應滿足供電線路負荷的要求。
(六)對固定敷設的高壓電纜:
1.在立井井筒或傾角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內,應采用聚氯乙烯絕緣粗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交聯聚乙烯絕緣粗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
2.在水平巷道或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內,應采用聚氯乙烯絕緣鋼帶或細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交聯聚乙烯鋼帶或細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
3.在進風斜井、井底車場及其附近、中央變電所至采區變電所之間,可以采用鋁芯電纜;其他地點必須采用銅芯電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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