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用電纜的敷設
作者:佚名
2010-06-04 08:26
來源:不詳
礦用電纜的敷設必須符合《 煤礦 安全 01manbetx 》的有關規定。具體要求如下:
1. 電纜敷設路徑的選擇
為降低電纜的投資和線路上的電壓、功率損失,電纜的路徑應盡可能短。但是為 安全起見,在總回風巷和專用回風巷中,由於瓦斯和煤塵濃度較高不應敷設電纜,以防止電纜短路或漏電電火花引燃引爆瓦斯、煤塵;在溜放煤、矸石、材料的溜道中嚴禁敷設電纜,以防止溜放物砸傷電纜;在機械提升的進風斜井(不包括輸送機上、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筒中,敷設電纜時必須有可靠的 安全 措施,以防提升機械掉道軋傷電纜和電纜引燃木支架。
2. 電纜的敷設方式及要求
在水平巷道和傾角在30o以下的井巷中電纜應用吊鉤懸掛(與手持式和移動式設備聯結的電纜除外)。電纜的懸掛間距不得超過3米,並保證電纜的懸掛有適當的鬆馳度,在意外受力時有緩衝作用且能自由墜落。電纜的懸掛高度應保證礦車掉道時不受撞擊,電纜墜落時不落在軌道和輸送機上。電纜穿牆部分應用套管保護並嚴密封堵管口。
在立井井筒和傾角在30o及其以上的井巷中,應用夾子、卡箍或其它夾持裝置固定電纜。夾持裝置應承受電纜的重量,但不得損傷電纜。電纜的懸掛間距在平巷或斜巷內不得超過3米,在立井井筒內不得超過6米。
立井井筒中所用的電纜中間不得有接頭。因井筒太深需要設置接頭時,應將接頭設置在中間水平巷道內。無中間水平巷道可利用時,可在井筒中設置接線盒,接線盒應放置在托架上,不應使接頭承受重力。
沿鑽孔敷設的電纜必須綁緊在鋼絲繩上,鑽孔必須加裝套管。
向采掘機組等移動工作設備供電的電纜可盤圈或盤8字形帶電,放在電纜車上隨設備的移動而收放。
電纜不得遭受淋水,應懸掛在風管和水管的上方,並保持0.3米以上的距離。電纜必須與瓦斯抽放管路分放在巷道兩側,以防止瓦斯管路破損同時電纜故障產生的電火花引爆瓦斯。通訊和信號電纜應與電力電纜分掛在井巷兩側,以防止電力電纜的強磁場對通訊信號的幹擾,如果受條件限製:在井筒內應敷設在電力電纜0.3米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內應敷設在電力電纜上方0.1米以上的地方。高、低壓電纜敷設在巷道同一側時,高、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應大於0.1米,高壓電纜之間、低壓電纜之間不得小於50毫米。
電纜上嚴禁懸掛任何物件,但井下巷道內的電纜,沿線每隔一定距離、拐彎或分支點以及連接不同直徑電纜的接線盒兩端、穿牆電纜的牆的兩邊都應設置注有編號、用途、電壓和截麵的標誌牌。
關鍵詞:礦用電纜敷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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