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井下防水煤(岩)柱留設原則
作者:佚名
2010-06-05 09:22
來源:不詳
一 防水煤(岩)柱的類型及留設原則
在水體下、含水層下、承壓含水層上或導水斷層附近采掘時,為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潰入工作地點,需要留出一定寬度或高度的煤(岩)層不采動,這部分煤(岩)層稱為防隔水煤(岩)柱或防水煤(岩)柱。根據防水煤(岩)柱所處的位置,可以分成不同的類型。
(一) 常用的防水煤(岩)柱類型
(1)斷層防水煤(岩)柱:在導水或含水斷層兩側,為防止斷層水潰入井下而留設煤(岩)柱,或當斷層使煤層與強含水層接觸或接近時,為防止含水層水潰入井下而留設的煤柱。
(2)井田邊界煤柱:相鄰兩井田以技術邊界分隔時,為防止一個礦井淹沒(由突水或礦井報廢引起)後影響另一個礦井的 安全生產而留設的煤柱。
(3)上、下水平(或相鄰采區)防水煤(岩)柱:在上、下兩水平(或相鄰兩采區)之間留設的防水煤(岩)柱。 這種煤(岩)柱為暫時性的煤(岩)柱,在上、下兩水平(或相鄰兩采區)開采末期或透水威脅消除後,這部分煤(岩)柱中的煤,仍然可以回收出來。
(4)水淹區防水煤(岩)柱:在水淹區(包括老窯積水區)四周和上、下水平留設的防止水淹區水潰入井下采掘工作麵的煤(岩)柱。
(5)地表水體防水煤(岩)柱:為防止采煤後地表水經塌陷裂縫潰入井下而留設的煤(岩)柱。
(6)衝積層防水煤(岩)柱:為防止采煤後上覆衝積層中的強含水層水潰入井下而留設的煤(岩)柱。
(二) 防水煤(岩)柱的留設原則
(1)在有突水威脅但又不宜疏放(疏放會造成成本大大提高時)的地區采掘時,必須留設防水煤(岩)柱。
(2)防水煤柱一般不能再利用,故要在 安全可靠的基礎上把煤柱的寬度或高度降低到最低限度,以提高資源利用率。為了多采煤炭,充分利用資源,也可以用采後充填、疏水降壓、改造含水層(充填岩溶裂隙)等方法,消除突水威脅,創造少留煤柱的條件。
(3)留設的防水煤(岩)柱必須與當地的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圍岩的物理力學性質、煤層的組合結構方式等自然因素密切結合,還要與采煤方法、開采強度、支護形式等人為因素互相適應。
(4)一個井田或一個水文地質單元的防水煤(岩)柱應該在它的總體開采 設計中確定,即開采方式和井巷布局必須與各種煤柱的留設相適應,否則會給以後煤柱的留設造成極大的困難,甚至無法留設。
(5)在多煤層地區,各煤層的防水煤(岩)柱必須統一考慮確定,以免某一煤層的開采破壞另一煤層的煤(岩)柱,致使整個防水煤(岩)柱失效。
(6)在同一地點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留設煤(岩)柱的條件時,所留設的煤(岩)柱必須滿足各個留設煤(岩)柱的條件。
(7)對防水煤(岩)柱的維護要特別嚴格,因為煤(岩)柱的任何一處被破壞,必將造成整個煤(岩)柱無效。防水煤(岩)柱一經留設即不得破壞,巷道必須穿過煤柱時,必須采取加固巷道、修建防水閘門和其它防水設施,保護煤(岩)柱的完整性。
(8)留設防水煤(岩)柱所需要的數據必須在本地區取得。鄰區或外地的數據隻能參考,如果需要采用,應適當加大 安全係數。
(9)防水岩柱中必須有一定厚度的粘土質隔水岩層或裂隙不發育、含水性極弱的岩層,否則防水岩柱將無隔水作用。
關鍵詞: 煤礦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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